收单业务介绍

2024-08-06

收单业务介绍(精选8篇)

收单业务介绍 篇1

一、何为POS机收单业务

POS 收单业务是指收单行(比如: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向签约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简单来说,商户在收单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为商户安装POS机 具,持卡人在商户进行购物消费时,通过刷卡消费方式支付款项,收单行负责将扣减一定手续费后的消费资金计入商户账户。

二、收单市场的组成

1.发卡机构:国内主要是商业银行,负责向持卡人发行各种银行卡,并通过提供各类相关的银行卡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银行卡市场的发起者和组织者。

2.收单机构:负责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授权请求、账单结算等活动,其利益主要来源于特约商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服务费。3.持卡人及潜在持卡人:在银行卡市场中处于中心地位,是产生购买银行卡产品及其衍生产品需求的市场基础,是银行卡的领用者和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利益的创造者,是市场营销的主要对象。

4.银行卡组织:关键职能在于建立、维护和扩大跨行信息交易网络,通过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和统一的操作平台,向成员机构提供信息交换、清算和结算、统一授权、品牌营销、协助成员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及反欺诈等服务,国内的银行卡组织主要是中国银联。

5.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除银行卡组织以外的信息交换和转接业务机构、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支付处等。比如杉德公司、通联公司等。

6.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有商户协议,受理银行卡的零售商、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三、收单业务交易及结算流程

1.收银员刷卡,输入交易金额

2.持卡人确认消费金额并输入交易密码 3.交易信息通过中国银联转送至发卡机构

4.发卡机构系统检查卡片有效性、验证密码和账户余额,并发送交易处理结果信息(通过检查和验证后扣减持卡人账户资金并发送成功信息,未通过发送失败信息)5.中国银联把交易处理结果信息返回给受理机具 6.若交易成功,受理机具打印单据

7.持卡人在消费单据上签名,收银员保管好交易单据

8.中国银联每日晚11:00进行日中处理,按成员机构代号进行轧差清算(含交易金额和交易手续费),次日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直接拨收(拨划或划收)成员机构清算资金

9.成员机构次日从中国银联下载商户交易明细,对商户进行资金入账(已扣减交易手续费)并向特约商户提供交易明细

四、商户分类

1.一般类

---主要是零售业商户:指百货商店、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开展销售活动的特约商户,费率一般为交易额的0.78% 2.宾馆、残影、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类

---为高收益类商户,费率为交易额的1.25%,是有限发展的商户 3.超市类

---交易量大,低收益商户,费率为交易额的0.38% 4.房地产、汽车销售

---此类商户交易金额较大 1.25%-80 5.航空售票、加油

---此类商户比较贴近持卡人生活、规模较大、交易量较高,费率为交易额的0.8% 6.公立医院、公里学校、慈善和社会工艺服务组织

---此类为社会公益商户,多为特殊的费率,根据银联目前规定,暂不收取

五、发展POS机收单业务工作流程

1.商户接洽和实地考察==>>2.签署协议==>>3.商户信用审核==>>4.商户信息录入系统==>>5.机具调试和安装==>>6.商户培训==>>7.交易开通==>>8.结算和风险管理

随着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POS机市场已经不是银行垄断行业,逐步向市场开放,从而引来了大批的从业淘金者,都想从这个刚刚开放的市场分得一杯羹。而这个 市场现在也不是银行、银联一枝独秀,很多的第三方支付持拿着比银行更合理的政策进入这个市场,因此这给商户带来了更多优惠的选择

如何选择POS机代理商

第一.选择银行、银联还是第三方支付的POS比较好呢?

建议大家选择第三方支付的POS代理。第三方支付有着更人性化的支付平台,认真的合作态度以及更快的审批流程和下机速度,这些都占据着抢占POS这个市场的先机,有利于商户很好的结算业务。而操作起来更为顺手,这其中个例的沟通体现的更为合理化,手续费的灵活更有利与业务的开展,装机速度块也更有利于商户使用。

第二.既然我上边提到了建议大家选择第三方支付的POS来代理,下面问题就来了,在银联及央行监管的这个市场下,怎样合理的选择来代理哪家的POS业务呢?下面我还有一些建议。

收单业务介绍 篇2

一、主要原因

(一) 农村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重视不够

一方面, 农村银行卡推广使用合力不足, 缺少配套的鼓励政策与政府扶持。一些地方政府虽然重视投资环境与地区文明形象, 但没有意识到银行卡产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认为银行卡产业只是金融部门的单项业务, 未将银行卡产业纳入地区发展的总体规划, 进而影响相关部门的参与热情。另一方面, 绝大多数的银行网点仍以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考核为主, 未充分认识到电子银行等中间业务的重要性和效益性, 有的甚至认为POS业务可有可无, 或者仅仅作为银行服务优质客户的附带产品。

(二) 农村居民对刷卡消费的认同感不高

一是农村居民现金结算方式根深蒂固, 用卡意识相对淡薄。二是金融部门在农村地区的宣传推广力度不够, 导致农村居民对银行卡使用的便利性和优越性认识不足。三是金融部门引导不到位, 农民的刷卡操作知识相当匮乏, 大部分农民对用卡资金安全心存疑虑。四是技术支撑不足, 刷卡出错处理不及时, 用卡消费的信心不足。比如, 跨行交易的错账处理, 受理行虽已发起冲正, 但发卡行尚未收到, 必须等待手工对账;有的交易在银行之间虽已确认冲正, 却不能立刻划回钱款等。

(三) 金融机构内部银行卡管理机制不畅

各行、社虽设有专门的银行卡管理部门, 但这些部门的管理尚需依托其他部门, 有的只是承担银行卡业务的部分功能, 职责分工又不尽合理, 导致银行卡业务的整体发展缺乏统筹协调性。对于POS收单业务而言, 尽管成本低、收益高, 但售后服务、技术保障的要求也很高, 农村地区的商户管理、机具维护、耗材配送等终端服务的滞后, 必然影响POS收单业务发展。

(四) 银联商务的农村服务网络不健全

银联商务是银联特约商户受理市场建设与服务的专业化收单机构, 但其运行至今只有在地级市才设立分支机构, 有的在县城聘用了少数临时人员从事POS的营销与维护, 但专业技能又不能完全达到服务的要求, 这对于广阔的农村市场来说, 很难从根本上满足现实需要。再则, 银联商务过长的营运链条不利于企业提升经营手段和形象, 很难适应收单市场竞争全面开放的发展趋势。

(五) POS刷卡交易的比较优势难体现

一方面农村地区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严重滞后, POS刷卡有别于转账电话的透支消费功能, 其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 与转账电话交易收费10元封顶、本地区转账不收费、跨行转账已开通等功能相比, POS刷卡资金隔日清算、回佣较高的问题, 已成为农村POS收单业务发展难以跨越的门坎。

(六) 农村POS收单市场竞争不够规范

人民银行行和银监分设后, 虽然明确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下负责银行卡产业的推进工作, 银监会负责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的把关核批, 但实质上人民银行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 而银监由于管理范围广泛, 半径过大, 人手不足, 影响到银行卡市场监管的实际效果, 造成POS收单机构竞相压低扣率, 价格恶性竞争的状况愈演愈烈。从目前情况看, 农村地区不仅POS布放“一柜多机”、资源闲置浪费与中小商户开发不足的状况并存, 而且商户扣率下降, 导致收单机构收益越来越少, 有的为保住刷卡进账的存款, 收单收益入不敷出, 只好筹资补贴他行以及银联的清算费用。

二、对策建议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农村地区银行卡发展规划

做好农村银行卡工作, 是贯彻落实“三农”政策、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着眼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大局, 制定重点突破和长远目标并重的银行卡产业发展规划, 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推动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和农民生活需要的科学合理的支付结算体系。金融部门要加快传统观念的转换, 坚持承载社会责任与谋求自身发展相结合, 紧抓农村支付结算“快通工程”推进机遇, 不断完善支付结算产品与服务, 着力拓展POS收单业务, 实现业务全面发展。

(二) 强化宣传引导, 培育农村居民持卡用卡的意识

金融部门要在当地人民银行指导下, 紧密依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形成持卡用卡的共识和氛围。县域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市场以及客户特征, 制定贴近农村市场需求的本土化宣传方案, 推动农村银行卡业务的快速发展。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 加大银行卡业务宣传力度, 推动广大农民“懂卡”、“持卡”、“用卡”。二是组织农村特约商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营销活动, 提高农民的用卡意识和参与程度。三是加大安全用卡知识的宣传, 打消农民使用银行卡的顾虑。

(三) 严格规范市场, 避免银行卡市场陷入恶性竞争

1. 推动《银行卡条例》尽快出台, 为银行卡产业发展提供基本法律保障。

一是明确人民银行对银行卡市场监管和业务指导的主体地位, 赋予其必要的职责和管理手段。二是界定银行卡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制定银行卡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和市场运作规则, 统一技术标准, 完善跨行交易流程;建立差错及差错处理通报制度, 统一向持卡人提供开放的投诉及差错处理业务监控系统。四是完善银行卡利益分配机制, 合理确定发卡行、收单机构、转接机构的分配比例, 适度降低发卡行收益占比, 提高收单机构收益比例, 调动各方积极性。

2. 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协调职能, 维护银行卡受理市场有序运行。

人民银行应结合日常的监督与检查, 督促各行社进一步改进银行卡受理服务, 确保交易网络的畅通快捷, 提高农村地区刷卡交易的成功率。通过定期召开银行卡业务联席会议, 分析通报本地区银行卡发展形势, 以“客选为主, 先入为辅”为原则形式, 加快解决“一柜多机”问题, 以此规范农村银行卡受理秩序, 维护收单机构和商户利益, 确保农村银行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 加大扶持力度, 鼓励银行卡受理网络向农村延伸

收单业务介绍 篇3

调查显示,目前,第三方支付企业已不满足于单一的互联网支付,逐步向线下拓展,开始全业务线布局。银行卡收单市场(即POS收单市场)作为一个重要的线下市场,受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重视。

随着第三方支付企业在POS收单市场拓展力度的增多,收单市场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单纯依靠收单取得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并将最终消失。所以,未来POS收单将演变成资金支付通道。支付企业不再依靠单一的POS收单业务取得收入,发展多种形式的增值业务,将是未来POS收单市场的突破口。

用户多不满回合网游需改进

数据显示,我国回合制、策略类网游的用户,年龄较整体用户群偏大,游戏年龄更大,面对游戏动机异常分散,休闲、竞争、探索抑或交友,都比较均衡。同样,对于游戏不满也是所有细分用户中不满意项最多、不满意度最高的用户。

现阶段,我国客户端网游回合制产品的创新多止于画面,反观页游市场,回合制产品的供给量增长迅猛,页游交付成本更低,擅把握长尾、网罗新增用户。客户端回合制网游,不仅仅要练导入页游用户的“画面功夫”,更要保持游戏自身的进化,练好“内功”。

页游市场或超预期保守预估50亿元

据《2010年第1季度中国网页游戏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第1季度中国网页游戏市场规模达到10.27亿元。

由于传统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向“平台”的转型,第一季度网页游戏市场增长较快。腾讯、百度、迅雷、360等自有用户平台开始发力,新用户增长明显,在春节的带动下,用户ARPU有所增长,1季度末,多款游戏陆续上线,各平台主推的产品也有所变化,市场进入了新一轮的产品更迭阶段。

预计,在2011年接下来的3个季度,网页游戏仍将保持增速上扬的增长态势。而且2011年页游市场将超过预期,保守预估市场规模超过50亿元。

户外电子屏市场将持续稳定增长

据《2011年第1季度中国户外电子屏广告市场监测报告》显示,2011年第1季度,中国户外电子屏广告市场规模达到15.7亿元,环比减少10.5%,同比增长19.1%。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已把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列为鼓励类,国家工商总局也正组织制定广告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这些政策将为广告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易观国际认为,中国户外电子屏市场在2011年将持续稳定的增长。

信用卡收单业务 篇4

(七)关键字: acquiring bank acquirer acquiring service 收单业务

信用卡做为银行卡的一种,还得先看看银行卡收单是怎么回事。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信用卡收单同银行卡收单的过程是一样的。

收单分为: 1)网络收单 ? 2)pos收单

参与的有各收单行(如工行、建行、交行等)、银联、数字王府井、广东汉鑫、上海杉德。3)ATM收单 ? 授权

信用卡在刷卡消费的时候是必须得到收单银行的授权(Authorization)的,要不然收单行不会轻易打款给商户。

授权一般有POS授权和人工授权两种 1)就是我们常见的刷卡

POS机把卡号信息给收单银行

收单银行通过国际组织或者银联从发卡银行取得授权 再回复给机器

打印授权号在单据上 持卡人签字 2)手工压卡

把卡号 持卡人姓名等等信息压印在单据上证明此卡在你这里出现过 然后收银员会打电话给收单银行 告诉收单银行卡号等等

由收单银行通过国际组织从发卡银行取得授权 在通过电话把授权号告诉收银员 收银员把授权号写在单据上 持卡人签字确认

为什么特约商户必须支付给收单行一定的手续费? 工行的解释是:

(1)按国际信用卡组织的规定,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应按结算金额的4%向收单银行支付手续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我国发卡机构区别不同行业向特约商户收取1-4%的手续费。

(2)收单银行为特约单位提供了多种受理牡丹卡的机具、凭证和电子设备,并负责更换和维修,同时负责对特约单位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辅导,适当收取手续费是合情合理的。

(3)商户成为牡丹卡特约单位后,可以借助牡丹卡获得免费的广告宣传,提高营业收入和自身形象。

(4)收单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情况负责,保证特约商户及时回笼销货款,相应地要承担一定的资金风险。

(5)对特约单位择优奖励是收单银行激发特约单位受卡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奖励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奖励特约单位截获止付和伪造牡丹卡的有功人员;二是用于奖励那些受卡业务量大、服务质量好的特约单位和受卡人员。这些奖励费用来自于手续费。

手续费为多少?

按内外卡区分,外卡还得按卡组织区分,特约商户再按行业区分,收单行的费率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是0.1%-4%。有些交易是按笔数来收取费用的,比如每笔0.3元。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篇5

〔2013〕 第 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 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 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 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三)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 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

对于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针对风险较高的交易类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预授权、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收单机构应当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审批、使用、撤销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范围、交易类型、交易限额、审批权限,以及相关密钥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按照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

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二十六条 收单机构将交易信息直接发送发卡银行的,应当在发卡银行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下,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

第二十八条 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

因特殊业务需要,收单机构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确保存储的信息仅用于持卡人指定用途,并承担相应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严格审核设置和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银行卡交易差错处理、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若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已撤销的,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并如实反馈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要求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明确外包的业务范围、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外包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第三十七条 收单机构同时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当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收单业务的连续性和收单业务系统安全运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收单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终止收单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业自律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与收单活动相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四)检查有关系统和设施,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第四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及时报送收单业务统计信息和管理信息,并按照规定将收单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收单机构组织架构、收单业务运营状况、创新业务、外包业务、风险管理等情况及下一业务发展规划。

收单机构开展跨境或境外收单业务的,专项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跨境或境外收单业务模式、清算安排及结算币种、合作方基本情况、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监管要求等。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拟成立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的,应当提前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拟成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收单机构布放新型受理终端、开展收单创新业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将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和所选择的外包服务机构相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收单机构或其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收单机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五章 罚

第四十八条 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资质审核、风险评级、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管理、外包业务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特约商户培训、检查制度和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发现特约商户疑似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高风险交易实行分类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制度,或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特约商户违规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

(五)未按规定收取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的。

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未按规定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的;

(二)无故未按约定时限为特约商户办理资金结算,或截留、挪用特约商户或持卡人待结算资金的;

(三)对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未尽调查等处理职责,或导致发生风险事件并造成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

(四)对外包业务疏于管理,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

(五)支付机构或其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发生账户信息泄露事件的。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成银行卡清算机构停止为其服务,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建议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整改、暂停收单业务或注销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

网络支付接口,是指收单机构与网络特约商户基于约定的业务规则,用于网络支付数据交换的规范和技术实现。

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设立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业务系统,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交易处理,协助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机构。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收单业务介绍 篇6

起草说明

针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从2005年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开始,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2005‟153号、„2009‟142号、„2009‟149号等一系列文件,近期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为贯彻落实2号令,结合银行卡收单市场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本办法制定过程中,涵盖了历史文件,并注意与相关管理制度的衔接。具体说明如下:

一、《办法》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人民银行作为银行卡产业发展的主要管理部门,多年来,在银行卡联网通用、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预防和打击银行犯罪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在本办法突出了人民银行对收单机构开办收单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关于银行卡收单的定义

2号令中对银行卡收单的定义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本办法对该定义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臵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收单业务,从而对银行卡收单和网上支付作出区分。

(三)关于办法涉及业务种类

在2号令中对银行卡收单业务定义的基础上,本办法综合考虑了当前业务开展情况、适度前瞻以及鼓励创新,对收单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延伸,明确收单业务包括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在境内商户的受理,同时涵盖了现场、自助、订购、代收支付等四类支付业务。办法也针对以上四种不同的支付业务类型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

(四)关于收单业务参与方和适用范围

鉴于办法名称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因此办法涉及到的收单业务参与者包括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未包括发卡端的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因此,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

(五)收单机构的类型及要求

本办法虽是2号令的配套办法,本应只涉及非金融机构的收单业务,但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人民银行理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单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两类。办法从防范风险、规范发展、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角度对两类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还针对非金融收单机构的现状和特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管理

收单业务参与方包括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其中,收单机构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人民银行对收单机构有明确监督管理职责,但对特约商户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没有直接的监管权限。考虑到特约商户由收单机构发展而成,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非核心业务,可以通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间接的约束。本办法明确特约商户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在收单业务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并通过对收单机构的管理要求实现对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收单业务的属地化管理问题

由于收单机构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开办收单业务是为当地特约商户和持卡人服务,为了更好、更及时地处理收单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和投诉,规范和管理特约商户的收单行为,本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必须在所服务的地市级中心城市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报告义务,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

(八)关于收单机构资质要求

非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在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是否还需设臵额外的门槛,编写小组研究认为,可能的门槛条件(如注册资本金、主要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系统认证等)在2号令中已较为全面,考虑到本办法和2号令的衔接,因此,为体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同,在本办法列举了一些开办收单业务的必备条件,并通过业务开办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进行约束规范。

(九)关于收单责任的内涵

办法在153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收单机构的基本责任和不能外包的核心责任,为了确保风险管理责任得到落实,要求收单机构不得将风险监控和处臵的相关工作进行外包。

(十)关于资金清算时间要求

由于目前存在一些收单机构为争抢商户在未收妥清算资金,而提前预付资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于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发放贷款。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规定,收单机构收妥清算资金后应至迟于1个工作日后将资金拨付特约商户,不得提前预付资金。

(十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现

办法编写时,通过对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约束,充分体现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持卡人个人信息保护、资金安全、持卡人咨询和投诉的处理等。

(十二)关于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

为实现人行对外包服务机构的有效管理,除了业务属地化管理要求外,开展数据处理的外包服务机构,还应由相关机构进行认证。为了加强对终端维护机构和交易接入机构的事中、事后的风险监控、交易统计和监督管理,要求在其参与交易报文中对其代码进行体现。(十三)关于商户信息的管理体系

办法对商户信息的管理要求分为三个层级进行体现:一是在收单机构内部系统中要作为重要档案保存完整的商户信息资料;二是在联机交易中要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交易场景反映商户名称、商户代码、交易发生地区、商户服务类别码、终端代码等发卡机构授权的关键信息;三是在跨行清算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商户的重要信息,用于受理市场规范工作。

(十四)关于罚则设臵

办法中关于罚则的设臵,主要考虑收单业务各个环节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和违规行为,区分不同责任主体和情形,设计相应处罚措施。处罚对象涵盖了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等市场参与主体。其中,对于市场主要责任者收单机构,分别设臵针对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无资质开展业务行为的四个条款。对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主要规范约束外包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对于特约商户,主要防范恶意欺诈和协助犯罪活动的行为。罚则中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通报、罚款、停业整改、从业禁入、取消资质等。

二、争议问题

1、关于一柜一机、一户一收单问题

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办法中坚持一柜一机、一户一收单原则,有利于规范收单市场行为,维护收单各参与方的利益,促进收单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第二种观点是办法中不提一柜一机、一户一收单原则,主要理如果收单机构系统出现问题,对商户尤其是大商户的经营将会造成一定影响,一柜多机、一户多收单可以形成备份机制。

办法编写时采用第一种观点坚持一柜一机、一户一收单原则。理由如果不做限制,就会导致所有收单机构都有可能在一家优质大客户布放受理终端,从而导致资源浪费和市场的恶性竞争。

2、关于信用卡适用商户范围问题

目前,网上支付业务办法中和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中关于信用卡适用商户范围存在差异:网上支付业务中,个人商户可以受理信用卡,线下支付中,无对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不得受理信用卡。

因此在讨论时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线下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受理信用卡;如果开放,存在很大的信用卡套现风险。主要代表者是监管者。

第二种观点是线下个体工商户可以受理信用卡;实现网上支付和线下支付同一标准,也有利于信用卡的应用和发展。主要代表者是跨行清算机构。

关于信用卡无卡收单业务纠纷案 篇7

关于信用卡无卡收单业务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1999年7月24日,孙某与某银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准贷记卡一张。双方约定,所有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或副卡持卡人个人所为;如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储蓄所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上海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邮购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某银行负责对商务公司送交的信用卡扣款清单进行审核、清算并准确划付至商务公司的账户。协议书同时约定,某银行对商务公司误受理过期卡,信用卡被冒用、伪造,持卡人退货、拒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负责任。

2010年11月8日,孙某通过商务公司客服电话预定深圳市某酒店10间客房,入住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入住天数为一天。预订同时,孙某同意以其名下某银行的信用卡作为预订担保,并提供了信用卡卡号、发卡行、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CVV最后三位校验码、持卡人姓名以及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客服人员未要求孙某输入信用卡密码。商务公司客服人员明确告知孙某:

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用卡无卡收单业务的交易方式及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商务公司能否凭孙某预留的相关信息申请某银行直接扣

款;

三是某银行采取无卡收单业务方式扣款是否违反其与孙某之间的信用卡合约;

四是本案中某银行是否应当返还扣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银行无卡收单业务的交易方式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无卡收单业务是指,信用卡持卡人通过电话、传真及互联网等渠道向无卡

收单业务特约商户主动发起产品订购的支付请求,并提供卡号等相关信息,特

约商户按银行规定的数据报文格式,通过DDN专线传送的方式向银行发出相关

业务请求,经银行主机系统确认后对信用卡持卡人账户进行实时业务处理的交

易方式。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对无卡收单业务的规定几近空白,各银行开展该项业务采取的流程大都参照国际惯例,即信用卡非面对面消费时,特约商户只需取得持卡人的信用卡卡号、发卡行、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CVV最后三位校验码、持卡人姓名以及持卡人身份证号码,便可向银行申请从持卡人账户扣款,无须持卡人输入密码,也无须持卡人签署任何凭证,银行在审查特约商户提交的信息后,为特约商户办理清算和进账手续。本案中,孙某、商务公司以及某银行之间关于酒店预订交易所采取的正是上述无卡收单交易方式。

信用卡无卡收单业务涉及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三个法

律主体之间发生以下法律关系:一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基于信用卡功能的多样性形成储蓄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以及支付结算法律关系;二是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委托结算合同关系,银行依据特约商户送交的扣款申请,为特约商户办理清算和进账手续;三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通常情况下二者之间形成消费或服务合同关系,但在无卡收单业务模式下,二者之间还形成担保合同关系,即持卡人以信用卡作为合同担保,授权特约商户在其违约情况下可直接从作为担保的信用卡中扣款。

(二)商务公司能否凭孙某预留的相关信息申请某银行直接扣款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见,合同形式并不囿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亦属此列。本案中,孙某致电商务公司客服电话委托商务公司帮其预订入住2010年1 1月15日某酒店10间客房的行为属于一项要约。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非经有效撤回,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商务公司在接到孙某要约后,表示预订酒店需要提供信用卡作为担保,并且,如孙某未在2010年lI月14日下午4点之前取消或修改预订也未按时办理人住,商务公司将从孙某提供担保的信用卡账户内扣收首晚房费这一行为事实上系对孙某要约作出的实质性变更,为一项反要约。对于商务公司提出的反要约,孙

某明确表示同意,并提供了信用卡相关信息和身份证信息,作出了一项有效承诺。至此,商务公司与孙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二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和担保合同已经成立,合同内容应当与商务公司提出的反要约内容一致。

根据孙某与商务公司之间的约定,孙某如需修改或取消预订,应当于2010年11月14日下午4点之前致电商务公司客服电话,否则将承担自其信用卡中扣收未入住客房首晚房费的违约责任。孙某于2010年1 1月15日上午9时许方致电商务公司要求取消全部预订,系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因此,商务公司要求扣收孙某未入住客房的首晚房费并无不当。

(三)某银行采取无卡收单业务方式扣款是否违反与孙某之间的信用卡合约

其一,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因此,孙某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信用卡申请书及签署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孙某填写的信用卡申请单上并未印有是否使用消费密码一项,且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第十二条约定,乙方(孙某)及其副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卡片和个人密码,所有使用密码进行的交

易均视同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个人所为。据此,应认为某银行为孙某办理的准贷记卡默认为凭密码交易。但是,孙某在使用信用卡办理酒店预订担保业务时,商务公司客服人员并未要求孙某提供或输入信用卡密码,某银行也在未凭密码交易的情况下从孙某账户扣款。其二,孙某填写的信用卡申请书、签署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某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均未载明无卡收单这种业务规则。某银行扣款的依据为其与商务公司之间签订的《邮购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对于商务公司受理的每笔业务,某银行依据商务公司提供的信用卡卡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等要素操作并给出授权号码,某银行不对要素来源的可靠性负责。据此,某银行在审核了商务公司提供的要素后,出具了授权号并从孙某账户上划付款项。然而,合同具有相对性,仅能约束合同当事方。某银行与商务公司之间关于审核要素不包括密码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孙某,某银行在办理从孙某账户委托付款业务时仍应当凭密码交易。

综上,某银行在与孙某之间明确约定凭密码交易且双方没有关于无卡收单业务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单凭其与商务公司之间协议约定,未凭密码扣款的行为违反了信用卡领用合约。

(四)本案中某银行是否应当返还扣款并赔偿损失

如上所述,某银行进行的无卡收单业务违反了其与持卡人之间信

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否意味着某银行就一定应当返还扣款并赔偿损失?本书认为并不尽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孙某之所以被扣款系因为其违反了与商务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担保合同,所扣款项系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并非因某银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某银行无须退还款项也无须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若孙某并未违反与商务公司的约定或他人假冒孙某使用信用卡进行担保,给孙某造成了实际损失,某银行将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某银行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与商务公司之间的《邮购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向商务公司进行追偿。

三、相关启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高速发展,信用卡交易方式也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信用卡无卡收单这种交易方式,由于其交易途径的便利性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酒店、民航、保险等行业,与此同时,法律风险也不断累积。本案所反映出的信用卡无卡交易有关风险值得关注。

1.明确约定交易规则和权利义务。鉴于商业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未对信用卡无卡收单交易及费用进行明确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亦无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在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使用说明以及与特约商户的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周密设计无卡收单交易规则,规定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三个法律关系相互独立的法律特性,明确发卡银行根据电子交易数据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由特约商户而不是发卡银行承担要素审核义务等特殊制度安排。

2.充分履行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商业银行不仅应当在通过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使用说明中明确约定无卡收单交易规则,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无卡收单交易规则、权利义务、潜在风险、责任分配以及相关注意事项提前告知持卡人,并注意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确保持卡人在充分知悉有关交易规则的情况下顺利通过无卡收单交易在特约商户完成消费和结算。

3.进一步完善特约商户审批制度。在无卡收单业务中,商业银行系依据特约商户上报的持卡人信息进行审核并扣款,商业银行无法对持卡人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果特约商户误报交易金额、冒充持卡人交易或在持卡人无需付款的情况下仍申请扣款,商业银行扣款后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鉴于此,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完善特约商户审批制度,除要求特约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文件外,还应当到特约商户营业场所现场考察,尽量选择规模大、

收单业务介绍 篇8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及发展

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截至2015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互联网用户向移动互联网迁徙已成定局,未来随着手机智能终端占比不断提升,手机移动支付用户规模增长迅速,持续向移动、线下场景支付迁移,移动支付孕育着庞大的市场机会。

二、银行收单市场的现状

根据中国银联的统计数据,2014年起,第三方机构的线下交易量已经超过银行,收单业务的优势已经朝着第三方机构的移动端快速转移,几乎所有市场主要银行都出现了收单商户数、交易量和收益的滑坡。

三、银行业收单市场被挤占的主要原因

1.银联与银行对收单新产品关注度和推动力不足。原有以银联―银行―收单专业化服务(银联商务等机构)组成的似乎牢不可破的铁三角在新的市场竞争对手面前,已经充分表现出了它的弱点――不灵活。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而这一体制下的银联和银行显然缺乏对创新产品的足够关注和推动力。

2.监管层对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力度差异巨大,银行被“绑的太紧”。银行缺乏综合金融服务的意识和创新动力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是监管层的管理“绑的太紧”。第三方支付机构部分新业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地,创新业务走在了监管规则的前面,灵活度自由度非常高;监管力度差异巨大。

四、传统收单业务如何应对互联网时代的变革

1.中国银联如何应对

国内二维码移动支付技术诞生于银联实验室,起初并未获得监管机构认可,因此并未向市场推广。然而银联没有推广的支付方式,在移动支付时代正极力蚕食着银联的线下市场。

如此形势下,银联联合23家银行发布“云闪付hce”。银联联合23家银行将通过大规模的回馈活动,吸引广大消费者成为“云闪付”用户,享受到更多的便利与实惠;安全无忧,采用支付令牌、动态密钥、云端验证三大前沿技术,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2.工商银行应对措施

工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磅支付产品“线上pos“首次亮相。它整合了网银支付、手机验证、3d认证、简单无卡支付四种认证方式,实现线上商户对本行卡、他行卡和外卡的全面受理。该产品只需通过一个端口,就可实现受理所有银行卡组织品牌的银行卡业务。产品具有以下特色:商户只需在网站安装“线上pos”应用程序,开通“线上pos”业务,为商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3.民生银行应对措施

4中国银行如何应对

五、银行如何应对

1.积极与第三方合作,开辟收单pos的移动支付受理功能

2.加大“云闪付”apply pay功能的推广

银联联合23家银行发布“云闪付”、applepa,目前该业务处于扩张期,银联从商户端进行费用补贴,各家银行从卡端进行费用补贴,力争将更安全、便捷,且持续完善、优化的“云闪付”推向市场,提高银联在移动支付的市场占比。

3.传统产品升级,提供收单整体解决方案

在传统收单业务方面,应积极创新服务方式,要加快拓展刷卡收单机具收银一体化mis、pgs收银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增强收单优势,通过安装网络pos、金融手柄、ic卡非接设备、开展手机支付、区域pos资金统一归集等,为商户提供整体的个性化解决方案。

六、扬长避短、优势互补、适度创新

虽然目前已经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时代,但从国内乃至全球来看,刷卡支付市场仍然在快速发展,线下传统的实体卡支付对于整个支付产业依然至关重要,传统卡基支付仍然有较大创新发展的潜力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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