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读后感

2024-09-01

亲子关系读后感(精选10篇)

亲子关系读后感 篇1

人们在面对其它事情时,如果做不成就会改变方法,但在教育孩子的时候,父母永远不知道改变方式,然而无效的重复只会把事情变得更糟.往往孩子发展顺利的家庭,是父母学会了示弱.中国的父母往往不善于表达感情,尤其不会表达对自己孩子的鼓励,支持和爱.过去的误导是对孩子越严厉他们才会越有出息,其实这种观念是不对的.父母对孩子的爱能表达出来,其实就是对孩子最大的支持和鼓励.孩子的成长中需要一种力量,这种力量只有父母给了,他才会觉得足够.我们表达爱的时候,为什么会不科学?错的不是爱,而是爱的方式.

生命可以是玻璃,也可以是水晶.冰心说,情在左,爱在右,走在生命的两头,随时播种,随时开花.我们期望:每一个生命,都能超越自我,不再像玻璃一样脆弱,而最终如水晶般明澈和坚韧..

亲子关系读后感 篇2

一、自我反思,更新养育观念

调适亲子关系取决于家长的素质,而家长素质的核心则是教育观念。家长的教育观念首先影响其对子女的教育目标、教育期望,进而影响其教育态度、教育方式,直接影响到亲子关系。不良的亲子关系往往是由于父母对子女的错误认识和态度造成的。主要的异常态度有下面几种:孩子是我自己的,我可以用自己喜欢的任何方式对待孩子;我的任务只是养育孩子,教育的任务是老师的;孩子发展必须顺其自然,父母的教育是没有作用的,孩子不会因为你对她进行了教育而成才,也不会因为你没有对她进行教育而一事无成;父母和子女的交往是没有任何作用的,没有必要在这方面浪费时间,等等。因此,养育观念的更新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父母发现孩子身上的毛病,不要一味责备孩子,要自身找原因,只有纠正了自身的缺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孩子的问题。

二、学习提高,增加养育知识

父母是教育者、监护人,是成熟的个体,是社会价值观、信仰与社会行为的直接传播者和体现者,是少年成长环境的直接构建者,在亲子关系中起主导作用,是负主要责任的一方。研究表明,父母文化水平影响亲子关系,父母文化水平越高,家庭关系相对越好。养育子女是一门学问,如果不具备儿童心理发展的知识,不了解青少年的特点,不掌握科学教育的知识,面对处于个体成长关键而又困难的发展阶段的青少年,将难以承担教育他们健康成长的使命。只有根据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和个体特征进行教育,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平等尊重,构建平等型的亲子关系

平等型的亲子关系是一种较有利于子女心理健康的良好的关系。平等型的亲子关系的特点主要是:父母在孩子的面前有一定的权威性,同时孩子也有较充分的民主权。凡是要做出与子女有关的决定,都征求子女的意见。对很多问题,子女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也可以对父母的某些做法提出反面意见。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基本平等,既有父母子女亲情,又有朋友之间的友谊。但是,在这种关系中父母起主导作用。调查显示,在平等型的亲子关系下,孩子情感健康,不偏颇也不冷淡,能理解人生各种正常起伏。此外,孩子心态更健康,懂得尊重别人,拥有良好的集体生活能力。这种亲子关系还有利于形成独立的个性,自己决定自己的风格、学习方式、未来理想。同时,孩子更有幸福感,感恩心、怜悯心。

四、民主激励,肯定赞扬

亲子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父母用消极的方式对待子女,如强迫、指责,等等。有些父母总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故而强迫孩子服从自己,在作出决定之前不与孩子商量,这很容易伤害孩子的自尊心。若经常伤害孩子的自尊心,亲子之间就很容易造成隔阂和对立,甚至形成难以消除的敌对状态。孩子因此会出现两种极端的反应:一是胆小怕事,孤独自卑;二是逆反对抗,甚至逃避父母和家庭。为了形成良好的亲子关系,使用民主激励的方法是很重要的,即可在亲子关系中加入朋友关系的成分。在一些重大的问题上,父母是决策者,但是父母应该给孩子发言的机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将此形成一种习惯。在亲子对话中应该允许孩子提出自己的反面意见。反面意见往往是孩子的创造。这也是训练孩子自信的一个很好的方法。通过这样的方式,孩子一方面将自己作为家庭的一个成员,从而形成对家庭的责任感,提高父母在孩子面前的威信,容易形成和谐的亲子关系。获得尊重和赞扬是人的一种需要。这种需要的满足会使人们形成积极向上的情绪,会使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我们要发现孩子的优点,然后对优点进行发自内心的赞扬。鼓励孩子说:“你可以做得很好,我相信你”,尝试着不要批评孩子。只要父母耐心去做,他们会发现孩子有很多可爱之处,孩子会很乐意和父母在一起,父母就会发现原本对立的亲子关系逐渐被健康融洽的亲子关系所取代。

五、亲和亲近,交流沟通

交流增进感情,沟通产生信任。人们的心理距离远近与人们之间的沟通有很大关系。人们之间的密切程度是由人们之间沟通的多少来决定的。恋爱的基础是沟通,因此我们称之为“谈恋爱”。陌生人之所以没有密切的关系,原因是没有沟通的机会。因此,要形成密切的关系,就必须沟通,必须用较多的时间去沟通。处于青春期的子女,与成人相比要封闭得多,父母只有了解他们才能教育好他们,因此要努力学习与青少年子女的沟通技巧。作为父母要很好地与孩子沟通,一是必须营造平等自由的交流气氛,要对彼此的分歧持宽容的态度;二是要认真倾听孩子的意见,注意观察他们的反应,鼓励他们表达自己的感受,站在他们的立场考虑问题,体察和重视他们的情感和需要。只有经常交流和沟通,父母才能对孩子的内心活动保持关注和敏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帮助孩子健康成长。此外,作为父母,当问题出现或解决问题时,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分析看待某一问题父母要从孩子的角度去分析、体验孩子的心理状态,否则就永远无法理解子女。

夫妻关系优于亲子关系 篇3

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根基,在此基础之上衍生出亲子关系。父、母、子女,构成家庭的三角关系。一个健康的家庭应该是倒三角形,父母在上端的两个角上,孩子在下端的角上。这有双重意义,一是夫妻关系先于、重要于亲子关系;二是亲子之间的爱的传递只有通过夫妻双方之间的中转才能在三角形构建的系统中流动起来。

不流动的爱造成孩子的内在冲突,影响孩子将来的婚姻关系

在家庭中,夫妻通过爱对方来爱孩子,孩子体验到的就是一种生机勃勃的,在家庭系统中流动起来的爱,它真挚而温暖,孩子有能力感受到真正的爱的气息。而如果父母之间没有爱,而是都把爱给孩子,许多心理需求也要从孩子那里得到满足,由此父母会对孩子产生很多期待,比如孩子要理解我、听我的话、赞同我的意见;要感激我的付出;当我与配偶发生冲突时,孩子要站在我这边,等等。这不但让孩子感觉到很大的压力,而且还会造成许多亲子互动问题。还有的父母通过孩子传达对对方的不满,而不直接沟通,会造成孩子很多内在冲突和愤怒,更有甚者,有的孩子还会一辈子背上对父母关系的责任,长期纠结于其中,影响了自己的婚姻关系。

意识到夫妻关系的重要性,寻找合适的途径增进夫妻亲密关系

当你意识到我们不仅是父母,还是妻子或丈夫时,一些温情就会浮现在我们的内心。当回忆起当初两个人是如何走到一起的时候,也许甜蜜的感觉就会出现。就这样,不断让自己回味、感受夫妻生活中积极正向的部分,并且寻找合适的途径增进夫妻亲密关系(比如用言语欣赏感激对方、多些在一起的时间、为对方做些事情、身体接触和送礼物等),那么和谐幸福的婚姻将悄然而至。

避免将夫妻关系带入亲子关系

把满足渴望的需求放在夫妻关系中解决,不要期待孩子取代配偶满足自己的情感需要。夫妻之间的矛盾要自己解决,不要通过孩子转达对对方的意见,也不要期待双方冲突时从孩子那里得到支持。如果夫妻冲突造成很大的情绪波动,要处理好情绪后再面对孩子,不要将孩子卷入自己的情绪之中。

在教子方面尊重对方的意见

理论而言,夫妻双方对于孩子的教育意见最好保持一致,这样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但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夫妻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出于对孩子的爱,许多家长会坚持自己认为对孩子最好的办法,希望改变配偶,从而导致夫妻之间的冲突。其实,让孩子看到父母不仅能够接纳彼此还可以存在不同意见,对孩子来说不是更好的一种学习吗?孩子的事情主要由孩子做主,他(她)也有权利知道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在向孩子表达自己意见的同时也要尊重配偶向孩子表达意见的权利,这样做既培养了孩子独立自主的能力,也维护了夫妻关系。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杨莉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亲子关系读后感 篇4

兹证明粱传平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共有以下五人:

父亲:梁义田,男,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死亡。

母亲:周玉莲,女,一九三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69,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日死亡。

配偶:王守珍,女,一九六五年二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60,现住四川省高县文江镇高合村水洪组48号。长女:梁祖莲,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80669现住四川省高县文江镇高台村水洪组48号。次女:梁小铃,女,****年三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20662,现住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号

亲子关系读后感 篇5

养过孩子的人都知道,孩子可爱的时候就是我们的小天使,把我们逗得乐呵呵的,但是淘起来的时候,会把我们气的肝疼。父母这一职业是有很多难题的,怎样掌握一些有效的育儿知识,妥善处理熊孩子热的麻烦呢?最好的方式是陪伴!但是面对如今竞争如此激烈的快节奏生活,当我们没有足够的时间陪伴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实现高质量的陪伴——和孩子一起做游戏,因为“陪伴孩子的质量比时间更重要。”每天尽量在固定的时间陪伴孩子;陪伴玩ta想玩的,而不是你想做的;陪伴时避免工作干扰,远离手机;带着愉快的心情陪伴,而不是一种愧疚或补偿。游戏(是一种在虚拟世界里获得真实体验的活动)是一种比说教要有效得多教育方式,我们父母要把说教思维转变为游戏思维。这样,尽管有时我们只能抽出一两个小时的时间,却能促进更好的亲子关系。

用游戏教育孩子的方式,称作游戏力(playful parenting),指的是用游戏的方式教育孩子。当我们理解了游戏力,并能用游戏思维设计游戏时,孩子的许多问题就会得到解决。在今天的课程中,胡月老师提到了几个简单易做的游戏,比如对于3岁以下的孩子来说,一般没有独立吃饭的习惯,主要因为勺子火筷子用的不够灵活,我们就可以用“花生回家游戏”教孩子使用勺子或筷子:给孩子准备一碗花生,一个盘子,一个勺子(或一双筷子),告诉孩子花生要回家(盘子是花生的家),我们要帮助他们,孩子在体验的过程中,不但练会了怎样使用勺子(或筷子),还灌输了助人为乐的想法。再比如“导盲犬找宝藏游戏”,通过游戏体验(父母饰演盲人,孩子饰演导盲犬),盲人需要导盲犬的的帮助才能找到隐藏在附近的“宝藏”,首先让孩子明白规则,然后父母给孩子一些简单的指令:去冰箱里取牛奶、书柜拿书等。几轮之后,在互换角色,体验对方的感受。在这个游戏里,孩子需要面对“盲人”因为不便利而造成的不灵活(走路慢、突然绊倒等),孩子就需要忍者“快点去找宝藏”的心情,耐心地帮助盲人一步步走到目的地,这样,对于爱发脾气的孩子,就可以学会情绪管理。并且通过角色转换,培养同理心,学会理解他人。

游戏不仅仅对孩子有很大的帮助,大人也会有很大的收获,最明显的是促进亲子关系。对于孩子们来说,“喜欢和我玩游戏的人=喜欢

我的人”,因此,会促进孩子对大人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外,从长远来讲,游戏是最高效的教育方式。当然,教育孩子,家长也不能把精力全部放在游戏上,而应该关注思维方式和沟通方式,这些还可以用于成人的各种关系上。尤其是孩子很小的时候,受一些干预,带着他们走向户外,多一些高质量的陪伴,在对孩子设立底线的同时,多一些自由给他们,从孩子小时候开始,培养轻松和谐的亲子关系,避免被熊孩子折腾得头大,促进亲自双方的成长。

第六章 亲子关系 篇6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亲子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依法调整亲子关系的重要意义;略知亲子法的历史沿革;掌握有关亲权的一般知识,包括在亲权、亲子监护方面的不同的立法例,通晓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分类,以及不同种类的亲子关系的特点;重点掌握父母与婚生子女以及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等知识点。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9、1单选、名词解释】、【08、1单选、简答、案例】、【07、10名词解释】、【06、10多选、名词解释、案例】、【05、10单选、多选、名词解释】、【04、10多选、名词解释】、【03、10多选、名词解释、案例】、【02、10多选】。

串讲内容:

1、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一般)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我国现行《婚姻法》将亲子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说明: 这两类父有其共同点,即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亲权(名词解释、选择、简答,考查频率较高)

现行《婚姻法》第 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属于类似于亲权的原则性规定,无法解决许多亲子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更不足以防止父母滥用权利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亲权的概念与特征

(1)亲权的概念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2)亲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子女已成年或被拟制成年者,则非亲权之所及。

第二,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

第三,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第四,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第五,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亲权的主体

1、亲权人

(1)婚生子女的亲权人;(2)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

(3)关于养子女的亲权人,完全适用婚生子女的亲权人的规则;

(4)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亲权人,亦适用《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

2、受亲权保护的子女

受亲权保护的的子女,在各国民法中仅指未成年子女。★亲权的内容

1、人身照护

(1)管教和保护权;(2)姓氏决定权;(3)住所指定权。

我国婚姻法虽未明定住所指定权,但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第16条规定看,显然肯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居所享有指定权,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父母指定的居所,另住他处。

(4)交还子女请求权(针对不法扣留、拐卖等);

(5)身份法上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如送养无行为能力的亲生子女为他人的养子女等;对于子女动手术行为的同意、子女有病休学的决定、对于子女从事职业的同意权等。

2、财产照护

①财产管理权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来源: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因劳力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即所谓未成年子女的非特有财产。

②财产处分权

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但为了子女利益的需要,经法院或监护机关的批准,父母始得处分子女的特有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 18条第1款也明文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③财产法上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如从事超过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态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④在子女成年或解除亲权时,父母应将子女的全部财产交给子女。若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亲权的终止,父母应将属于子女的全部财产交给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3、婚生子女的概念和子女婚生性的推定(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低)

(1)婚生子女的概念

现行《婚姻法》虽然使用了婚生子女的称谓,但未对婚生子女的概念作出规定,也无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我国有学者指出建议将婚生子女的概念规定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2)婚生子女的推定 ①婚生子女的推定

所谓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

(2)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这就排除了父与母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

(3)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即该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这就排除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

上述三个条件中,第(1)、(2)两个条件较容易证明的,但证明第(3)个条件较困难。因此,世界各国几乎都规定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许多国家已明确规定,婚前受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这样,婚生子女必须具备的条件已经变得宽松,只要是在生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均为婚生子女。

②子女婚生性的否认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受婚生推定的子女而实际上是婚外性关系所生子女的情况。

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对否认的原因,各国一般采取概括主义,即不列举具体的原因,规定只要提供足以推翻子女为婚生的证据即可。比如,丈夫在妻子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丈夫有生理缺陷,无生育能力等。

4、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选择、案例,考查频率一般)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离婚后的父母,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另一方都不因此而免除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的抚养义务到子女成年为止。未成年的子女指不满 18周岁的公民,但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且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除外。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虽已成年,但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如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或职高及高中或职高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况。

(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

(3)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

5、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选择、案例,考查频率一般)

《婚姻法》第 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物质上的供养扶助是有条件的,首先,父母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有可靠的收入(包括社会保障金)除外。其次,子女须成年且有赡养能力,子女专指有独立的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并在能够满足自己的最低生活水平之外有剩余的成年子女,或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但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赡养费的数额,一般而言,应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婚姻法》第30条还强调,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父母对子女遗弃、虐待情节严重的,就不应当再享有该子女的赡养权。

6、亲子继承权(选择、案例,考查频率一般)

《婚姻法》第 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父母、子女与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7、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名词解释、选择、案例,考查频度一般)(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对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有的国家将其视为非婚生子女,而多数国家却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需要,仍然规定其为婚生子女。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 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认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自愿认领(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

二是强制认领(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

准正有两种形式:

(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

我国现行婚姻法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被承认为其婚前所生的子女,一般当然被视为婚生子女。

(2)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它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

(3)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 25条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

我国尚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关于非婚生子女地位婚生化的做法是:基于分娩的事实,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关系一般无需加以特别的证明,非婚生子女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对待。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由生父自愿表示认领;二是被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是其所生。这种情况可通过生母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如在受孕期间与被告有过性关系,或被被告强奸的事实和证据等加以证明。法院在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强化了生母的义务,生父、生母都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继父母与继子女(名词解释、案例,考查频率较高)

(1)继子女的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

(2)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未予规定。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扶养义务(对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其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来认定。

依据《收养法》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 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理解:(1)他们相互之间都不得虐待和歧视。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继父母因未抚养教育继子女,不享有受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相应地,继子女不负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该继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而消除。这样,此类继子女就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他享有双重权利(继承生父母遗产,继承继父或继母遗产),负有双重义务(赡养扶助生父母,赡养扶助继父或继母的义务)。

★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

(1)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和种类

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人工生育子女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质人工授精;(2)异质人工授精;(3)代孕母亲。

(2)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

代孕亲子关系认定问题探析 篇7

随着目前代孕现象的日益普遍,代孕所生育子女已成客观存在的事实,其出生之后必然伴随着一系列的民事法律活动,对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的缺失必然会导致代孕子女利益的损害,所以对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对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进行确认势在必行。根据各国的法律以及法理,对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血缘说

所谓血缘说,又称为基因说,是根据孩子的基因来源确定代孕所生育子女的法律父母,也就是由供卵者和供精者成为代孕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这种学说更符合人们传统的思想观念,血缘作为纽带更有利于孩子在家庭中的健康发展。但是这种学说也有其弊端,因为有时捐赠者仅是单纯的出于帮助的目的捐赠自己的精子或者卵子,并不想因此真正成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母,所以以这种学说为准的话,将会对捐献事业造成一定的阻碍。

2、分娩说

这种学说的初衷是为了强调代孕母亲十月怀胎及分娩这整个过程的辛苦,通过此种理论给代孕母亲以亲权的回报。但这一学说忽略了代孕母亲的意愿,曲解了代孕的最初目的。代孕行为的初衷就是为了借他人子宫为自己生育孩子,而按此学说,则代孕合同形同虚设,根本无实际意义。委托夫妻的目的非但达不到,其在这一过程中的贡献也被忽视,同时还极有可能给代孕母亲一方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3、子女最佳利益说

这种学说主要以所生育孩子为基点,试图使该孩子在最好的环境中成长,使其获得最佳利益。但这种学说太过注重孩子的利益,却忽视了代孕母亲和委托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这种学说不易判断,不具有确定性,易使代孕子女法律上的父母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

4、契约说

契约说指的是由委托夫妻和代孕母亲双方签订一份代孕协议,“根据代孕契约,双方在从事此种人工辅助生殖的过程以前,已经同意由代孕委托人成为婴儿的父母,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决定。”该说目前是理论界的通说。该说充分尊重当事双方自己的意愿,这正符合代孕行为的初衷,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但因为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涉及到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等,所以当然法律要对此作适当的限制。

二、两大法系代孕亲子关系认定法律制度之比较分析

1、英美法系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

(1)英国

英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其有关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也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1982年英国设立了沃诺克委员会,在1984年的《沃诺克报告》中否定了代孕行为。1985年初英国的第一例国际商业代孕“Baby Cotton”案的发生,引起了法院和社会的高度重视,英国政府于7月16日颁布了《代孕安排法》,该法规定禁止商业性质的代孕,承认了非商业化代孕的合法性。但该法并未对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做出规定,在1990年颁布的《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中对此问题作了补充。该法规定任何代孕合同均无法律约束力,对于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以传统的“分娩者为母”为原则,以保障代孕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美国

美国政府没有统一对代孕作相关规定,各州对代孕问题的态度也有所不同。后来随着代孕行为的普遍发展,美国政府于1973年通过了《统一亲子法》,该法最初只是对人工生殖中子女与不孕夫妇以及捐赠精卵者的法律关系作了规定,并未规定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2000年修订该法律时,增加了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承认了代孕行为的合法性,委托夫妻对于代孕所生子女拥有亲权。

(3)中国香港地区

1997年中国香港生殖临时管理局制定了“代孕母亲条例草案”来规范代孕行为,该草案禁止商业化代孕,承认了非商业化代孕的合法性,并依据“分娩者为母”的传统规则来认定代孕亲子关系。2000年6月香港立法会通过的《人类生殖科技条例》对代孕采取了有限开放的态度,立场同前述法案基本相同。

2、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

德国原则上禁止代孕,但按照1989年修订的《收养介绍法》的规定,代孕母亲是所生子女的合法母亲,她拥有对代孕所生子女的亲权,若其放弃则委托夫妻可通过收养取得代孕子女的亲权。随后1990年出台的《胚胎保护法》再次规定了禁止代孕技术的实施。

法国、瑞典和日本对代孕生育采取了完全禁止的态度,规定代孕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对代孕行为的态度是对代孕单独立法,有条件的开放代孕。在认定代孕亲子关系时,以血缘说为标准;当得知该子女与该夫妇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时,在一定期间可以提起否认诉讼。

通过对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各种学说以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地区)认定规则的分析,可以发现每种学说及规则都有利有弊。我个人较赞同将“契约说”作为认定代孕亲子关系的总原则,因为这种学说毕竟符合了代孕这一行为产生的初衷,相对而言更有利于代孕行为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保护。当然,对待特殊情况时,可以综合各学说来解决,对各方当事人予以最佳保护。

三、我国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立法状况及规制建议

我国立法上关于代孕的规定主要即体现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该办法第3条规定:“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第22条规定:“对于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明确禁止代孕的严格规定,实质上是政府采取的一种逃避的态度。这种逃避态度忽视了社会上代孕现象的客观存在,不但没有解决纠纷反而更容易引起纠纷。如上文所提到的,退一步讲,不管政府立法上对于代孕行为的态度如何,但至少对于代孕子女身份关系的认定应做出明确规定。但就我国目前现行法而言,尚未对此做出相关规定。

只有明确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才能在相关问题、纠纷出现时候才有法可依,顺利解决,有效维护代孕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问题长期避之不管,一方面会引起纠纷的增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极有可能会在客观上形成一种不平等的状态,即代孕所生子女与自然生殖方式所生子女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不管代孕行为是否合法,毕竟其所生子女是无辜的,理应同自然生殖方式所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社会待遇。综上所述,国家应对代孕以及与代孕相关的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我赞同以“契约说”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原则,直接明确规定委托夫妻为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因为契约说最能体现代孕行为存在的初衷,它正是人工生殖技术存在的伦理基础,能够实现协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愿望,对于代孕所生子女,显然由委托夫妻作为其父母会更有利于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且明确了代孕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为委托夫妻,可以使代孕子女的身份明确、安定,显然有利于其健康发展。

摘要: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需求,代孕成了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代孕作为人工生殖方式中的一种,成为医学上治疗者对于代孕的态度如何,对于其所产生的亲子关系的认定急需法律解决。以下本文即围绕代孕生育展开分析,探析其所产生的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代孕,委托夫妻,亲子关系认定,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李志强.代孕生育亲子关系认定问题探析[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1(4).

[2]朱川,谢建平.代孕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J].科技与法律,2001(3).

小学阶段:夫妻关系VS亲子关系 篇8

案例一:甩手不管型

80后的小峰和小芳在工作之余,特别迷恋电脑游戏,经常玩得废寝忘食。他们的孩子豆豆,半岁就由外公外婆带。如今豆豆刚上小学,除了日常生活照料外,还增加了学业辅导压力,老两口开始感到有点吃不消了。清明小长假,小两口名义上在家“帮”老人一起带孩子,但实际上仍旧是甩手掌柜,自己玩自己的游戏,或者干脆带着豆豆一起玩游戏。外婆董女士因此经常批评女儿女婿,但小两口却认为现在年轻人都这样,而豆豆刚上小学也没必要弄得这么辛苦。

案例二:鸟巢型

杨杨夫妻都是外企的高管,属于典型的空中飞人一族。女儿安安自小就交给阿姨照顾,阿姨来自农村,并没有多少文化,只能照顾好孩子的日常起居。安安上小学以后,考虑到学业辅导问题,夫妻俩便出高价委托了一家培训机构,负责接送孩子和辅导作业。9岁的安安很懂事,独立能力很强,成绩在班上始终名列前茅。但安安常常觉得很孤单,羡慕班上其他同学平时都有父母陪伴。

案例三:怨偶型

蓝丽丽与丈夫马林是再婚家庭,两人的儿子今年刚上小学五年级。马林工作上常常需要接待应酬,这让蓝丽丽很恼火,为此夫妻之间的战火时有发生。周末的一天,蓝丽丽因家庭琐事在丈夫面前唠叨起来。这惹恼了马林,愤怒之下,他一边对妻子大喊“离婚”,一边狠狠摔门而去。偏偏这时儿子做功课又遇到难题,过来问蓝丽丽。她强忍着怒火,讲解了几次,儿子都不能明白。一气之下,她就拿起门后的木棍,将孩子暴打了一顿。听着儿子的抽泣,蓝丽丽心里又恼火又后悔,自己到底该怎么教育孩子?

分析:

上面案例里的夫妻都是家教咨询中较为常见的类型。做为00后一代孩子的家长,他们具有典型的“千年一代”父母特质:1、父母双方的个人发展被视为和子女发展同等重要的大事;2、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一样,成为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3、现代社会的各种压力下,部分家庭的婚姻关系变得更为脆弱。

然而,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家长们应当充分意识到家庭稳定的价值和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特别是孩子处于小学阶段的家长,心里要清楚这一阶段对孩子的成长非常关键:首先,孩子的认知思维能力正逐步从自我中心化走向“去中心化”,他们开始学习观察周围的人和关系;其次,孩子的人格正在逐步塑造过程中,他们开始尝试从知识学习和学校生活中获得自尊感和成就感。如果由于家长和学校的原因造成教育失误,产生各种行为问题,对孩子的一生将带来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概括而言,家庭教育功能失调造成的儿童行为心理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

(1)学业问题,学习困难、对学习没兴趣、成绩差、屡遭挫败等;

(2)情绪问题,对自己和世界的看法消极,过分敏感,情绪不稳定,容易愤怒等;

(3)外化的行为问题,比如攻击性,不服从以及不被接受的行为等;

(4)内化的行为问题,比如抑郁、焦虑以及社交退缩等。

其中夫妻关系问题对孩子产生的影响在这四个方面都可能涉及。紧密型和疏远型的夫妻关系都可能造成孩子的行为问题和心理问题,也不排除个别孩子即便在不良夫妻关系情境下,也能健康成长。因此,完全将孩子行为问题归因于夫妻关系并不正确。换而言之,决定孩子教养成败的关键在于,家庭教育功能是否受到不良夫妻关系的影响,如果存在功能失调现象,则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各种障碍和危害。

夫妻关系VS亲子关系五问

1、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哪一个对家庭更重要?

当代社会中,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对于家庭来说,同等重要。但孩子的发展关键期只有18年,夫妻恩爱的时间可以长达40-50年,所以,在营造夫妻关系的同时,父母需要充分意识到自己对孩子成长的责任。

2、父母在孩子面前是否不能争吵或者过分表达亲昵?

幸福的家庭夫妻也有争吵,当孩子的面发生冲突不奇怪,关键在于如何解决冲突。同时,父母恩爱对孩子也是一种示范作用,但对于未成年的孩子来说,父母表现的应该是有理智的情感,而不是轻浮和率性的行为。

3、夫妻冲突会对孩子带来哪些影响?

第一,婚姻冲突会损伤父母的养育能力和相关行为,造成父母角色的缺位。第二,当父母为对方不高兴时,他们会体验到愤怒、伤心和内疚,并且经常在家里表达这样的情绪,对孩子的影响更负面。第三,如果争吵内容和孩子相关,且暗示孩子是引起争吵的原因,那么孩子会体验到压力和烦躁,在社交能力方面对孩子直接产生消极影响。第四,如果冲突非常激烈,出现虐待孩子的行为,会在生理上直接对孩子造成伤害。

4、父母不和对孩子未来的发展会造成什么影响?

如果在小学阶段经历过父母不和,孩子在人际问题上会遇到更多的困难。男孩和女孩都一样,男孩还可能会在智力发展上出现障碍。不少父母离婚的男孩,在父母离婚后的前十年就表现出冲动、任性和不受控制的特点。

5、将不良夫妻关系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的方法有哪些?

给孩子提供稳定安全的教养环境

小学阶段的孩子害怕没有人爱护他们,关心他们,担心自己的世界会崩塌或者不再安全了。很多孩子特别是高年级的孩子,都认为家里有父亲才有规矩可言。父母双方定期帮助孩子梳理自己对学业挫折、同伴关系和老师批评等事的情绪,为孩子提供指导。当孩子觉得抑郁、生气或担心时,他们能从父母的话中得到安慰:“是的,我们遇到一些困难,你这么担心,这么伤心,我很能理解,我们一起来解决。”

父母做好自我调适

夫妻冲突的反应很多,言语失控、肢体冲突等,父母这些失控的行为是困扰孩子的最主要原因。面对处于极端情绪中的父母,孩子通常感到很无助。因此,夫妻双方要尽量避免在孩子面前表现出极端的行为和言语。

不能将孩子当成消极情绪的出口

父母之间意见不合不应当波及到孩子,即使愤怒情绪还没有消解,只要父母能将怨恨限制在夫妻之间,不蔓延到亲子关系上,孩子就不会有消极的体验。

一旦发生冲突,要寻找解决的途径

冲突不可怕。如果父母之间的争吵是在中等水平的情绪状态下,能通过双方都认同的方式来解决冲突,并且消除孩子对父母之间争吵的自责感,孩子在与朋友交往时也会学习采用相同的方式。事实上,这些有价值的协商技巧对孩子的成长是有利的。

父母应该定期和孩子交流

每周安排一些时间鼓励孩子问他们想知道的问题,表达他们的情绪,并且明确地回答这些问题。小学阶段的孩子特别需要知道父母关心他们的生活和感受。

(作者系上海市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副研究员。)

亲子关系全面技巧 篇9

1、孩子一生下来,便爱、信任及听从父母。

2、孩子再坏的行为,都不是针对父母而做的。

3、家长对孩子付出的爱是没有任何其他东西可以代替的。

4、孩子在不断地努力做好,就算当他弄得最糟的时候也是一样。

5、每一个孩子都具备使他拥有一个成功快乐人生所需的全部能力,家长只不过是帮助他把这份能力释放出来。

6、孩子的智力和能力都很正常,虽然他没有在家长在乎的事情上表现出来。

7、任何行为都不等于整个人。

8、总有更好的方法,只在于家长肯不肯去找。

9、家长是每一个孩子成长结果的最大决定因素。

10、所有亲子关系的改善,必先来自家长的一些改变。

亲子关系的10个基本要诀:

1、没有两个人是一样的。

2、一个人不能控制另一个人。

3、沟通的意义决定于对方的回应。

4、孩子是跟随家长的行为和情绪而学习,而学习不是家长的指令。

5、所有行为必有其正面动机。

6、有更好的方法,每个人定会追随。

7、凡事总有至少三个解决方法。

8、成长过程是一个学习过程。

亲子关系 篇10

【论文摘要】亲子关系是人生中形成的第一种人际关系,也是家庭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它对青少年的社会认知、情感和社会行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亲子关系的界定分析亲子关系对儿童社会性发展的三个方面影响,并提出建立良好亲子关系的方法。

亲子关系是儿童社会化发展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人们试图通过对亲子关系的探讨,为儿童不同的社会化发展进程及后果提供解释通,通过对亲子关系所特有的行为系统及其内部表征机制的研究,分析亲子关系的不同形态,有利于深入到儿童第一个最亲密的人际关系的深层,这有助于人们理解儿童社会关系的发展。

一、亲子关系的涵义

亲子关系原是遗传学中的用语,是指亲代和子代之间的生物血缘关系。在教育学心理学领域亲子关系的内涵有所扩大。台湾学者从生物条件——血缘关系、社会条件——法律或制度关系(如入赘或婚姻)和心理条件——当事人双方以亲子互许,有亲子情感交流这三个纬度把亲子关系分成七种类型:A型(通常的血缘之亲子关系);B型(真实的亲子,却无心理沟通);C型(有血缘关系,也有心理沟通,因某种理由未入籍者);D型(收养的亲子关系);E型(只有血缘关系,无社会、心理联系);F型(名义上的亲子关系);G型(因约诺而成的亲子关系)[1]。近来有人将其界定为“以血缘和共同生活为基础,以抚养、教养、赡养为基本内容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体”[2]。这一界定排除了非血缘关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亲子关系,同时也排除了虽有血缘关系但未共同生活担负抚养、教养、赡养等义务的亲子关系。毫无疑问,这样来界定亲子关系对于亲子关系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不过这一解释对于亲子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亲子之间的双维活动、双向原则的内涵表现得不够明显。“抚养、教养、赡养”等只说明了父母对子女的影响,而子女对父母行为的影响则不够清楚、突出。刘晓梅、李康将亲子关系进一步理解为“以血缘和共同生活为基础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所构成的、亲子双维行为体系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体”。这样既可以排除非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有血缘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亲子关系,又突出了亲子关系中的双维双向原则和亲子之间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为亲子关

系的研究提出了较为明确的研究内容、范围和方法。

二、亲子关系对儿童社会性发展的影响

在社会学中,伊恩?罗伯逊指出儿童社会化(初级社会化)是发生在生命早期的基本的社会化,它主要向儿童传授语言和其他认知本领,使儿童将文化规范和价值标准内化,建立感情联系,并了解他人的角色和观点。《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编辑委员会则解释儿童社会化指一个人在儿童阶段(通常指0—14岁)通过个人和社会的交互作用,获得语言、思维、情感等能力和最初行为方式,逐步了解社会,掌握生存能力的过程。

陈帼眉根据《规程》的基本精神以及幼儿心理发展的具体特点,对幼儿社会性发展目标进行了较多研究,概括起来儿童社会化的结构包括如下内容:(1)自我系统的发展,包括: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尊心和自我价值感、成就感与好胜心、自信心、主动性、独立性、自制力与坚持性等。(2)情绪情感的发展,包括:一般情绪状态、情绪情感的表达与控制、同情心、责任感、好奇心与兴趣等。

(3)社会交往的发展,包括:交往态度、交往能力(合作、轮流、分享、遵守规则、解决冲突)、人际关系等。(4)品德发展,包括:爱周围人、爱集体、爱祖国、礼貌、诚实、爱劳动等。[3]结合以上分析,笔者通过三个方面分析亲子关系对儿童社会化发展的影响。

(一)亲子关系与同伴交往

儿童是在与周围人的相互作用和交往中不断发展的。儿童的交往对象主要有家庭和家庭外两大系统,其中亲子关系、同伴关系是儿童主要的社会关系,对其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父母与子女形成和谐的亲子关系,儿童会获得安全感,信任感,这对他们的社会性和情感性模式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的同伴交往中。如形成安全型依恋的儿童,老师反映他们的朋友多,自尊、同情、积极性情感较高,更多地以积极性情感来发动、响应、维持与他人的相互作用。同时他们攻击性低,对新鲜活动表现出较少的消极反应,更具社会竞争能力和社会技能。同伴也反映他们比不安全依恋的儿童更容易接近。安全依恋的2-3岁儿童,在玩伴中有更强的人际吸引力,积极、利他行为比较多,而焦虑、反抗型依恋的儿童常对同伴做出消极、攻击的行为,因此人际吸引力差。对4岁儿童配对游戏的研究发现,虽然冲突在所有儿童之间都是普遍存在的,所不同的是,安全-安全型组队的儿童能够很好地解决分歧,慎重地对待朋友的不同意见,协商出公平的解决办法;而安全--不安全型对子的儿童更倾向于相互挑战,靠武力解决冲突,往往最终以生气或赌气而结束游戏,显示出两组儿童友谊质量的差别,安全依恋的儿童之间更协调,更善于合作。[4]

所以亲子关系对儿童同伴交往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其形成和谐人际关系,更好的适应社会。

(二)亲子关系与社会认知

亲子关系不仅与儿童的情绪、情感及行为表现有显著联系,与社会认知模式也关系密切,而且以认知模式来解释亲子关系的作用机制,这就是“内部工作模型”假设。许多学者同意,亲子关系对儿童后期适应性发展的持续影响,是通过自我认知提供的一种机制来完成的,工作模型的假设得到了实证研究的支持,至少母子亲子关系质量和儿童对自我的知觉之间有显著的联系。有研究比较了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各自与幼儿自尊、自我认识之间的关系。自尊、自我认识的评定分为三部分:教师评定的儿童自尊性行为表现量表、以玩具为道具的访谈、幼儿对自己社会接纳性与社会性能力的知觉绘图量表,后两者均为投射技术。结果发现,母子关系质量可以预测儿童的自我肯定水平,父子关系对儿童自尊性行为表现及社会性能力的预测性更强[5]。验证了Bowlby的思想:安全性水平高的儿童,更自信、更主动,自我效能高。由于儿童认知发展平的局限,亲子关系与社会性认知的研究大量来自成人及大学生。从社会性认知角度对依恋的研究表明,工作模型对个体日后的人际相互作用有强有力的影响。安全被试对积极关系结果的辨别反应更快,也就是说他们更敏感,而不安全被试对消极关系更敏感。除反应速度的比较外,对反应频数的比较也显示了类似的结果:不安全依恋的大学生更多地回忆起日常生活中的消极人际关系结果,并与安全依恋的大学生之间的差别达到了显著程度,这些发现表明过去的人际关系经验以一定的方式为人们提供了进一步知觉人际关系的认知准备。

(三)亲子关系与心理健康

Bowlby认为,“儿童心理健康的关键是婴幼儿与母亲(或稳定的代理母亲)之间建立一种温暖、亲密、稳定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婴幼儿既获得了满足,也感到愉悦。”相反,早期主要亲子关系的破坏会导致儿童情感上的危机,并将在其

后的生活中以突然的抑郁或焦虑形式表现出来,而这些抑郁焦虑似乎与当前的生活压力无关,因此儿童早期生活中亲子关系的形成与否会影响整个人生的顺利发展。因此早期亲子关系成为儿童精神健康研究的一个突破口。亲子关系与心理健康之间的联系不仅表现在婴幼儿期,也会在成人期表现出来。那些回忆其早期亲子关系为稳定、安全的大学生,同伴反映他们焦虑水平和攻击性低,他们自己也报告了较低水平的孤独和压抑。与母亲形成安全依恋,有良好亲子关系的小学五年级儿童,报告了较低的孤独感。父母婚姻质量对儿童社会化有重要的影响,有关离异家庭的研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比如抑郁、焦虑、孤独、孤僻等一些内部行为问题,是父母离异儿童的常见症状。这主要是因为父母婚姻质量差,互相争吵,对儿童关注较少或经常指责儿童,缺乏沟通,亲子关系差,儿童没有安全感,进而通过影响儿童的情感影响其社会性的形成。研究表明,(1)母亲在与子女交往中,给予最多的是抚育、照料和丰富的情感反应以及言语教导、具体示范、行为榜样、平时鼓励与错误纠正等等。其中,母亲对婴幼儿的交往态度和丰富而又积极的情感交流,对子女未来一生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健康的情感具有奠基性的影响。(2)父亲与子女的交往具有母亲不可代替的特殊作用。父子交往内容偏重于游戏、游玩和学习指导活动,具有更多的认知性和活动性交往内容。方式上偏重于身体运动、户外活动和科技工艺性活动等,它具有更大的活动量和更强的刺激性。父亲在与子女交往中,常常成为子女游戏的伙伴、学习的指导者和品行的榜样。孩子在与父母的亲密交往中,获得安全感,学会独立和与人合作,并在未来的生活中为发展其完美的人格和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奠定基础。[6]

三、培养良好亲子关系的途径与方法

第一,开展亲子教育,传播科学育儿方法,提高家长的自我教育能力。在家庭教育中,往往亲子关系不当的家长其本身的愿望都是好的,但由于他们不懂得正确的育儿方法,不了解子女的真正需要与真实水平,从而使教育与实际相脱离;这样既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又使亲子之间的关系僵化,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要改善亲子关系,首先要使家长提高自身的素质,掌握一定的科学育儿方法,真正从子女发展的需要出发,学会做一名可亲可敬的称职的家长。第二,利用亲子游戏进行亲情教育,改善亲子关系。游戏是婴幼儿日常生活的主要活动,他们通过游戏学习并发展自己各方面的知识与技能。所谓亲子游戏是指父母鼓励性参

与婴幼儿的游戏活动,与孩子一起动手完成任务并在这一过程中激发儿童的积极情感,增进亲子之间的情感交流,使孩子乐于学习,愿意接受父母的教育。同时也使父母对子女更关心,更真切地感受和了解子女的内心需要,为家庭教育指引正确的方向。第三,提倡“三亲、三和、四自”教育,改善家庭教育模式,实行亲情教育。三亲是:距离要亲近、教育要亲切、关心要亲热;三和是:态度要和气、方式要和顺、交往要和谐;四自是:要让婴幼儿在自由自在中玩得开心,在自说自话中鼓励开口,在自作主张中逐渐开窃,在自由活动中给予开胃。通过这种教育模式的实践使人们感悟到,只有研究婴幼儿的心理需要,给予适当的满足,就能建立起亲密、亲爱、亲热的亲子关系,在教育上也能得到超常性的教育效果。为此,我们概括出这样一些体会:“亲子教育以亲为主;亲而不教,也有成效;亲而又教,效果更好;不亲而教,等于无效。”随着年轻父母学历的不断提高,他们对子女的教育也逐渐趋于合理化。良好的亲子关系的培养与发展,正越来越受到家长与教育工作者的重视,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的涌现和发展,亲子关系作为家庭教育的核心内容,必将对子女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7]

【参考文献】

[1]台湾教育学会主编:亲职教育研究,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3年12月出版

[2]刘晓梅、李康:亲子关系研究浅识,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3期

[3]我国学前儿童社会性发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4][6]于海情:亲子依恋对儿童社会性发展影响的研究进展,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1期

[5]Davies P.T.,Cummings E.M:Exploring children’s emotional security as a mediator of the linkbetween marital relations and child adjustment[J].Child Development,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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