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安全通知

2024-07-01

关于施工安全通知(精选12篇)

关于施工安全通知 篇1

各项目部: 目前雨季来临,我市近期持续大到暴雨,为进一步做好防洪减灾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人员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各项目部务必做好雨季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措施,现就做好雨季施工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完善预案

要充分估计长时间下雨及暴雨可能带来次生灾害的严重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做好应急准备措施。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信息畅通和指挥及时。

二、加强隐患排查,切实做好防范

1、加强深基坑的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周边土体的观测检查,加强地表沉降观测、做好降水排水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制定方案,落实整改到位。

2、加强对塔式起重设备和脚手架的防雷设施的检查,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防止雷击事故发生。

3、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和外脚手架的排查,在大风大雨过后,要对支撑系统和脚手架进行检查;特别是坐落在回填土上的支撑系统和脚手架要进行认真检查整改加固,对架体变形严重无法加固的必须拆除重新搭设,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同时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4、加强对施工临时用电的检查,在雷雨期间,施工现场除照明、排水和抢险用电外,其他电源必须全部切断,防止漏电事故的发生。下雨后特别是大到暴雨后,要对坐落在露天的电闸箱逐台进行检查,再确认无安全隐患的的情况下方可合闸施工,并做好检查记录。

5、加强对职工宿舍、工棚等临时建筑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人员要迅速撤离,坚决杜绝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灾意识

加强对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明确强调雨季施工的安全施工注意事项,确保施工现场人员掌握安全生产要点,进一步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做好应急预案工作和强化值班制度

各项目部要编制好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明确抢险救灾人员,落实抢险救灾机械和物资,强化值班制度,切实保证信息畅通。一旦发生险情时,确保能够高效、有序地迅速处置。

各项目部要立即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公司2016年安全生产目标。

特此通知

天津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施工安全通知 篇2

为更好地交流和推广各地农电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进一步推进农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我刊现举办“农电安全生产管理征文”活动。现将征文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主题和内容

以农电安全生产管理为主题, 面向全国电力系统各省、市、县供电企业各级农电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征集论文。征文内容如下: (1) 健全农电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办法; (2) 加强农电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实践和做法; (3) 加强农电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标准化作业的做法; (4) 加强农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供用电安全及服务工作、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有效管理手段; (5) 落实人身安全防范的措施和手段, 防止习惯性违章和农村低压电网触电事故的措施; (6) 加强农网防灾能力建设、规范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提高农网安全生产运行水平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7) 探讨农电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活动安排及优秀论文评选办法

1. 本刊自2010年第7期起开辟“农电安全生产管理征文”专栏, 对征文择优在期刊上分期发表。

2. 在征集论文中, 拟评选出优秀论文一等奖3篇、优秀论文二等

奖7篇、优秀论文三等奖15篇、优秀论文奖30篇, 并将评选结果在本刊公布。

3. 在举办征文活动的基础上, 拟定于2010年9月召开“农电安全生产管理交流会议”, 并对获奖论文进行表彰, 颁发获奖证书。

三、注意事项

1. 文章题目务求精炼, 内容要求可操作性强, 做法具体, 切忌空

谈理论;意见建议观点明确, 针对性强。论文体裁不限, 字数要求不少于3 000字。论文标题左上方署“农电安全生产管理征文”。

2. 征集论文的截稿日期是2010年8月15日, 参赛论文一律用

电子邮件投稿, 投稿电子信箱为:ncdg66@vip.163.com。来稿请署名, 并注明作者的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关于施工安全通知 篇3

各市(州)农委:

为推动食品整顿工作开展,省政府日前发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从2010年6月份开始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专项行动,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做好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相关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生产基地的生产工作,加大技术培训和质量安全宣传力度,指导投入品的科学使用,严查在农产品生产中违规滥用农业投入品行为,利用有效手段开展农产品上市前农残监测,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和执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市场流通监管力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相关要求,在本次专项行动期间,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专人,认真组织开展农药等投入品流通市场逐户排查工作,加大检查频次,严查高毒违禁农药经营行为,争取无一遗漏,杜绝死角。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严格执法、绝不姑息。

三、加强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

关于施工安全通知 篇4

各项目部(站):

近期持续降雨,据气象部门预测还将持续至2月12日,各项目部(站)务必做好雨季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措施,现就做好雨季施工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完善预案。

要充分估计长时间下雨可能带来次生灾害的严重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做好应急准备措施。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信息畅通和指挥及时。

二、加强隐患排查,切实做好防范。

1、加强高边坡和深基坑的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周边土体的观测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制定方案,落实整改到位;

2、加强对起重设备的排查,特别是对设备基础的检查和监测,以及设备动力系统及安全装置完好情况的检查等,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3、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和外脚手架的排查,特别是桥梁、河边工地等受到洪水冲刷的支撑系统和脚手架要进行认真检查整改加固,对架体变形严重无法加固的必须拆除重新搭设,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4、加强对施工临时用电的检查,在强降雨期间,施工现场除照明、排水和抢险用电外,其他电源必须全部切断,防止漏电事故的发生;

5、加强对职工宿舍、工棚等临时建筑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对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要坚决予以拆除,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灾意识

加强对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明确强调雨季施工的安全施工注意事项,确保施工现场人员掌握安全生产要点,进一步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做好应急预案工作和强化值班制度

各项目部要明确抢险救灾人员,落实抢险救灾机械和物资,强化值班制度,切实保证信息畅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确保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紧急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各项目部要立即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公司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

第二分公司

关于施工安全通知 篇5

索 引 号:GZ***293 发布机构: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名称:关于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百日整治行动”的通知文号:穗建质[2009]1563号主题分类:政务文告通知 发文日期:2009年12月22日 主 题 词:城乡建设 开展 整治行动 通知

穗建质[2009]1563号

关于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百日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各级建设(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

为加强城市建设,以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2010年广州亚运会,目前我市工程建设正全面铺开,工程量成倍增加,安全文明施工形势严峻,为落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工作要求,坚决制止建设工地各类不文明施工行为,携手创建清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于2009年12月16日至2010年3月31日在全市

范围内开展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百日整治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注重实效的工作局面,使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建设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发布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会期间控制建设工地扬尘和噪声措施的通告》(穗府[2009]43号)、《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及《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设计方案》、《关于加强城市环境整治等五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37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455号)、《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506号)、《落实部门联动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工作方案》、《建设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源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占用道路督查工作方案》、《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占道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

[2009]1295号)、《关于加强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

[2009]13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紧急通知》(穗建质[2009]1325号)、《关于在交通繁忙时段严禁占道临时维护施工的通知》(穗建质[2009]1515号)规定,明确责任,按照标准逐项检查,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务必确保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取得成效。(以上文件请登录http:///查询)

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各自监管的工程项目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对履责不力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并于每月15日和30日前,将不及时落实整改的工地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整理汇总电子邮件报我委质量安全处(xuxiaolan@gzcc.gov.cn)。

四、我委主要负责人将带队对工地进行随机巡查,发现整治不到位的责任主体通过媒体曝光,列入企业黑名单实行重点监控。同时我委“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督查小组”(五个)将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督查,采取统一部署、统一标准、分片包干、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建设工地参建各方及其监管部门(机构),每半月将督查情况汇总为《建设工地管理工作督查简报》向全市通报,对责任企业实施诚信体系扣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两年内不得参评文明工地和其他荣誉奖项、暂停投标资格等。

专此通知

(联系人:李彦杰,电话:83126784)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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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安全通知 篇6

锦屏二级水电站电站进水口工程施工项目部文件

工程名称:锦屏二级水电站电站进水口工程 文件编号:GZB/JPC7/2009安-7 合同编号:JPⅡC-200712 文件日期:2009-2-1

关于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回复

致:四川二滩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锦屏二级水电站拦河闸坝和进水口项目监理 根据二滩建设监理《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二滩建设锦监安全[2009]第001号)的文件要求,我部组织整改,现将整改内容汇报如下:

1、对进水口边坡D区施工排架因局部基岩坍塌,造成上游侧排架立杆悬空的情况,已安排人员对排架的悬空立杆进行了加固处理,立杆已与基岩牢固连接;

2、对进水口集渣平台的出渣,我部组织自卸车辆正在出渣,并要求石渣不得直接入江。

3、进水口防渗墙目前正在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修建沉浆池和冲浆沟,修建完成后将改进作业现场积水泥泞和造孔护壁泥浆直接下江的情况。

良好祝愿!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现场

安全隐患

整改

回复 主

送:二滩建设锦屏二级项目监理部

打印:柯静

校对:陈胜利

签发:

关于施工安全通知 篇7

安监总应急[2008]62号

通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有关中央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精神, 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通知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针对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工艺特点和隐患分布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组织机构、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确保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尚未建立或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具有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及时整改, 制定措施和预案, 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 检验预案, 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协调机制, 增强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锻炼队伍, 增强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改进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水平, 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关于施工安全通知 篇8

一、活动主题

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一方面要将食品安全治理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科学配置、落实监管权力和责任;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与社会多元主体在法治框架下协同共治,优化行业诚信的内生经济基础和市场机制,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与消费维权渠道,激发和释放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巨大潜能,形成良性互动,共享治理成果。

二、宣传重点

(一)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注意突出宣传周主题,紧扣法治与诚信两大宣传主线。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贯、研讨交流、教育培训,推动各级特别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信息公开,提高依法行政、监管执法水平。

(三)引导食品企业及从业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大力宣传遵法守信典型,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弘扬尚德守法的行业风气和价值取向。

(四)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和科学普及,增强社会监督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和科学素养,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三、活动安排

(一)中央层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17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共同制定《中央层面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见附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活动。

(二)地方层面。各级食品安全办要联合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在6月16日同步举行宣传周分会场活动,并参照中央层面活动方案中“部委主题日”的形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特色,组织开展宣传周活动。

(三)社会层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动员和指导各类社会团体、市场主体、专业机构,面向广大消费者、从业者和媒体记者,深入开展法治、诚信和科普主题宣传活动。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各级食品安全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并形成规模声势。要同步部署消防、交通、防踩踏等安全防护措施,排查消除隐患,落实应急预案,严防事故发生。

(二)增强活动实效。要使用统一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标志。要做好宣传报道和新闻服务,切实形成全媒體全覆盖格局。要注意紧扣传播规律和公众关切,积极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各自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宣传思路手法。要加强宣传周期间的相关舆情监测,及时研判,稳妥发布,确保舆论环境平稳有序。

(三)严肃会风会纪。要严格遵守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轻车简从,严禁铺张浪费、大讲排场和形式主义。

(四)及时总结成效。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宣传周工作方案电子版于5月29日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注意总结宣传周活动的成效和经验,总结报告电子版于7月13日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关于施工安全通知 篇9

段管内各科(室)、车间、工区(班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工函[2008]24号《关于深化工务系统营业线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集团公司整体安排,结合我段实际,决定开展为期十个月的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安排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化营业线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完善我段有序可控的施工安全管理机制,使安全重大隐患得到及时排除,安全关键环节得到有序控制,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惯性“两违”得到有效遏制,超前防范能力得到整体增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技术装备及可靠性得到进一步提升,现场作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基础工作全面得到加强。确保实现段[2008]1号文件奋斗目标,实现安全年。

二、整治思路

认真贯彻《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

-1-和段发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管理责任,落实段办大、中修施工,重点维修养护施工安全责任,强化逐级负责制及外单位到我段营业线上施工安全监控盯岗责任制度;强化天窗修管理,切实做到营业线“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强化施工计划管理,强化施工现场监控和施工现场组织,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密防范安全薄弱部位;强化施工安全考核,为安全管理提供落实保障。

三、组织领导

段成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段长、党委书记任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任常务副段长,段其他副职(含段长助理)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组员,整治办公室设安全调度科,办公室主任由安调科科长兼任,日常活动信息资料收集及上报由安调科负责,为此段要求各科室、车间要相应成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小组,科室、车间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亲自部署,对照段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制定各科室、车间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细化措施,使整治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并取得实效。

四、整治活动时间和工作安排

1.时间:2008年3月1日~2008年12月20日 2.本次整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每一阶段结束前各科室、车间须写出专题汇报材料报段整治办公室

第一阶段:3月1日到3月2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学习2008年全路工务工作和集团工务工作会

-2-议精神,进一步组织学习铁办„2007‟186号和广运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各科室、车间要按照“详列整治项目、明确整治标准、细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强化整治过程,加大整治考核”的要求,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3月底前报段整治办公室备查,段要求“宣传发动阶段”各科室、车间组织学习要有记录可查。

第二阶段:3月26日到10月31日为“检查整治阶段”。主要任务是按段业务科室报集团批准下达的施工项目(含外单位到我段签定施工安全协议后营业线施工需配合、监控项目)和各自车间根据设备状态分轻重缓急安排的重点整治项目,对照相关规章和制度对标自查科室、车间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按“五定”原则边检查边整治。整治过程要做到两个结合: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现场安全控制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段要求本阶段各科室、车间要建立问题库,从4月开始至10月底,每月30日前报整治办公室一份问题库(按“五定”标准汇总)。

第三阶段:11月1日到12月2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主要任务是对专业整治活动开展来,前段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总结,各科室、车间要写出专题总结报告报段专项整治办公室。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解决。对车间难以解决的问题,向主管对口科室写出专题报告,由各主管对口科室汇总后,交段整治办公室汇总,-3-提交段安委会,段安委会解决不了问题由段写出专题报告报集团有关业务处,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未解决前,段要求要采取安全防患措施,以策安全。

五、整治主要内容

1.施工组织领导。是否符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办„2007‟186号和广运发[2008]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施工领导人到岗到位情况;施工负责人和各工种人员是否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指派的联络员和防护员是否责任心强,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知联络防护方法的铁路职工。

2.施工方案与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是否经过科室会签,相关段领导确认后报集团批准,是否召开了施工前段方案会,是否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及紧急预案;人员、材料工机具设备准备情况;月度施工慢行计划、施工日计划,应严格按集团审定的方案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严禁无计划和超计划施工;是否制定详细可靠的安全措施及落实情况。

3.外单位到我段营业线施工是否与我段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是否得到我段有关业务科室通知要求车间配合或全程监控,是否存在没有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外单位擅自开工现象;段发配合或全程监控通知是否包含了配合项目防范内容及具体的安全配合或监控要求,车间接通知后是否按要求实施,人员到位。

4.驻站联络员。是否在运统-46上登记;是否登记的内容与段报批集团月度方案、施工电报、先天预报内容、现场申请实际内容相符;是否准确及时传达各种命令号码和时间;是否及时向车站办理各种手续;是否盯控各类工程机械的开行;是否准确通报列车的车次、时间及开行情况等。

5.施工防护员。区间线路上施工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及慢行防护的程序;是否做到了与集团批准方案,段发电报和向段调度预报内容相符;防护员是否专职;是否做到了发布命令及记录情况;通话情况;防护备品;开工、收工或转移作业地点向联络员报告登记情况的规定等。

6.封锁前的准备工作与开通放行列车条件。是否按预定方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做准备工作;防胀;动道轨温;是否按“三检制”检查施工范围内线路几何尺寸、材料工机具设备,并作好记录;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是否按规定条件开通线路放行列车。

7.施工安全控制。先防护后施工;夜间施工照明与安全巡查;非封锁时间严禁使用齿条式压机;平板小车的使用规定;线路开通后的昼夜巡养;“电气化线路”与“无缝线路”的施工规定。严禁使用乙炔切割钢轨和烧孔等。

8.车间接到段发配合或监控通知后是否按规定向各施工点派出安全监护员;车间对派出安全监护员是否进行不定期重点到岗到位情况的抽查。

9.材料装卸与堆放。是否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规

-5-定进行材料装卸与堆码作业。

10.工程列车与车辆使用。轨道车司机是否做到了持证上岗;轨道车年鉴、司机年审,轨道车的定期检修是按规定落实,区间卸料工务所派车长是否经过了车长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段科教科备案。

11.人身安全或段可控的大、中修施工是否按段要求拉安全绳,安全绳长度大于作业面长度,参加施工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了上岗前教育培训,考试合格与持证上岗。

12.施工质量。各项施工是否坚持了三级验修质量要求;是否按设计文件施工;道床深度、排水坡、道碴质量、锚固质量,接头焊接、冻结、胶接质量等是否达到交验标准。

六、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1.段要求各科室、车间采取查规章制度的建立、跟班作业、现场监控、查看记录、添乘检查、现场调研、问题追踪、通报考核等形式进行。

2.由各科室、车间对各科室、车间重点问题进行收集、归类建档,形成各自“专项整治”问题库,找出所属部门内重大问题、惯性问题、倾向性问题,并跟踪整改。

3.各科室、车间对此次专项整治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既有线施工安全是今年我段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到年度任务的完成和安全目标的实现,各科室、车间一定要按照段领导的要求,加大考核力度,严禁走过场。

4.段要求各科室、车间要指定干部,有专人负责,建

-6-立档案,对查出的问题要跟踪整改,并且要将施工安全管理贯穿今年工作的始终。

关于施工安全通知 篇10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板房安全用电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几起施工现场板房火灾事故,均系用电线路不规范所致。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板房安全用电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包含办公、宿舍板房用电线路设计内容,并绘制用电线路平面图及系统图,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敷设用电线路。

二、板房用电线路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供电线路干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 mm²的铜线,进入房间的支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4 mm²的铜线。

三、板房内的开关、插座、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每排板房必须配臵合格的开关箱,箱内的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等要与用电线路相匹配。

四、板房内用电线路应严格按规范要求敷设,电线及进户线应穿难燃材料制作的塑料管明敷,电线接头必须进行挂锡、包扎绝缘胶布封闭处理。

五、板房消防设施和器材应配备齐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新搭设的多层板房,其层间楼板应采用钢板,不应采用易燃的木板。

六、对板房用电及相关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每日检查次数不应少于两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巡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七、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板房用电安全大检查,检查采取施工企业自查、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各级安全监督机构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即日起至12月5日)。各施工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对所有施工现场板房的用电线路进行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各类火灾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切实消除隐患。各建设、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自查整改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12月7日前提交相应安全监督机构。

(二)监督抽查阶段(12月7日至12月20日)。在施工企业自查及建设、监理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抽查,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整改,板房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工程和责任单位,将给予严厉处罚。

关于桥梁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篇11

关键词:桥梁;安全施工;管理措施;存在问题

1 引 言

现在我国的公路建设处在飞速发展的时期,公路越来越多,桥梁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对于桥梁的施工管理,保证其保质施工、安全有序、降低能耗是非常有意思的,这既代表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也代表着一个施工单位的能力。工程的重抓项目就是工程的进度和工程的质量,在桥梁建设工程中,安全是最核心的问题。在建设过程中,施工方应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保证公路桥梁的安全性。安全施工不仅是为了保障广大人们的生命安全,也是在避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因为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其损失和维护都是非常巨大的。

2 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众所周知,施工主要是靠人施工,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因素里,施工人员算其中一个。当施工人员的因受到外界环境或是自身因素的影响而产生了情绪上的波动,基层管理人员就需要及时出现,分析不良情绪产生的原因,找到解决的办法,并消除施工人员的不良情绪。因为当施工人员的情绪出现问题的时候,会导致操作安全问题的发生。对此,基层管理人员因在施工过程中深入了解施工人员的情况,及时掌握他们的心理变化。在关心施工人员心理状况的同时,也要注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时的安排施工人员休息。

3 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1)完善奖罚制度。为提高和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效率,工程质量项目经理应完善相应的奖罚制度。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擅离职守的人员应进行相应的惩罚;而对于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的人员则应对其进行奖励和表彰。通过这样的举措来保证施工质量。

(2)做好机械保养与维护。机械的维护人员应在日常实用中,对器械在工作状态比较了解,能及时警觉的发现潜在问题并处理好,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

4 桥梁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现状及其纯在问题的分析

一般桥梁的施工都是由竞标的方式承包给承包方来做。施工市场的竞争飞航激烈,这使得承包方将大部分的之以礼集中在了成本等方面,而忽略了工程的安全问题。另外,有很多承包方为了减少成本,采用能省则省的态度进行施工,从而增加了桥梁的安全隐患。在我国,很多工人都是农民工,没有多少知识,在施工的时候可能就会出现违章行为。综上所述可以找到施工过程存在着多重安全隐患。

5 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科学实施

5.1 针对企业及工程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根据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和工程中的重点安全管理区域,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有针对性地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从而保障了施工的安全问题,并保证了整个工程的质量。除此之外,施工方应积极检查施工设施的破损情况,并对超过安全使用范围的器械进行及时的更换,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5.2 针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管理架构的完善

对于大型企业或施工集团,施工团队的领导管理者一般都經过了安全技术培训,能很好地避免违章操作,并能指导施工人员正确操作机器,避免操作失误带来的伤害。但对于一般的施工单位,可能就不具备长年固定的专业操作的人员,这就非常需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构架,以明确安全职责,从而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5.3 针对施工人员素质情况,强化安全培训

前面已经提到,一线的施工人员大都来自农民工,他们没有经过安全培训,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施工单位应做到强化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工作,虽然培训会增加培训费用,提高成本,但与出现事故相比,这实际上是在降低施工单位安全事故处理的费用支出。

5.4 加强安全设施的检验,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施工方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所用到的安全保护设备的检查,确保其保护功能能正常发挥,不能让保护施工人员安全的设备成为摆设。对于容易出现丧失保护能力的设备,例如安全绳,施工方增加检查次数,避免由于安全绳磨损严重导致断裂而造成的人员伤亡。

5.5 强化施工现场设备管理

桥梁施工多采用预制结构、现场吊装的形式进行施工,其施工过程中大型起吊设备等设施较多。在施工的过程中,应谨防起吊机在吊起、移动重物的时候出现重物掉落的情况,故在使用起吊机等大型设备时,应让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通过强化施工现场的设备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6 注重施工设备的养护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果

在桥梁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设备出现问题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作为管理者,应主动承担排除安全隐患的责任,加强施工设备的监察和养护,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7 结束语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知道,在桥梁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安全管理涉及到很多方面,需要系统的、完善的管理体系做指导,监督整个施工过程,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桥梁建设的质量。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的加强安全管理的意识和资金投入,加强人员安全培训的同时,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督指导工作,并保障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备的正常工作,增强防患意识和预防工作来降低安全事故事后处理费用,在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周靖宇.桥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重点分析[J].

[2]陈浩,马冬雨.关于桥梁施工安全现状的调查分析[J].

关于施工安全通知 篇12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批准, 请予公布施行。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安全管理, 健全责任制度, 强化保障措施, 完善安全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督促本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和完善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 做好辖区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称专项监管部门) ,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别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报道的义务, 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管理制度;

(四)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 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

(三) 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 组织实施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五) 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等工作;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 属于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性行业 (以下称高危行业) , 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

(二) 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装卸、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 (以下称较大危险行业)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

(三) 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会组织代表组成,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 由从业人员代表参加。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 研究和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一名。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两名。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不足五千人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八名;从业人员在五千人以上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 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建立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任何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人。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专款专用。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 实行分级管理, 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十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 及时排除, 并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备,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 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 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 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一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 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具有相应资格的, 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新进的、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 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其存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后,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缴不足的, 应当及时补足。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 可以不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应用, 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淘汰陈旧落后或者安全保障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 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七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等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 依法开展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违法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 违反安全评价程序;

(三) 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 开展诚信服务, 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 违章指挥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二)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三) 不按照国家规定上报事故隐患;

(四) 擅自启封或者使用因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五)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 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

第三章重点事项规范

第二十九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并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 不得开工建设。提请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时, 应当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需要进行生产、使用试运行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

第三十条矿山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项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项监管部门, 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应当定期开展安全评价, 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保障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测、评估, 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装卸等危险作业, 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 确认作业单位的从业资质, 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 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四) 进行危害风险评估, 制定控制措施、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向从业人员详细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采取应急措施, 停止作业, 撤出人员。

现场作业方案应当经本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安排有关人员在危险作业前向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技术交底, 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 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 发包、出租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方、承租方;

(二)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三) 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四) 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五) 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及时劝阻, 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六) 要求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承包方、承租方提供相关安全评价报告。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并通报发包方、出租方。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总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但不得约定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通过租赁设备的方式将施工作业或者工程发包给设备租赁单位的,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不得将依法由其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设备租赁单位。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 产权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产权单位将同一建筑物出租给两个以上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或者依法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并配合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 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不得将由其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实行目标管理;

(二) 定期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考核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

(四) 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 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四) 依法审批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并对审批负责;

(五)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六)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 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并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信息;

(七) 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

(八) 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专项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监督检查其主管行业或者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 依法审批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并对审批负责;

(三)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并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四) 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开发区 (园区) 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对辖区内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 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治理或者改正,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考核奖励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建设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体系, 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 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一)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二)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 近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 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 督促整改治理;对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 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实行挂牌督办,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信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应当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为对其经营资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事项进行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及时受理、查处举报事项, 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通讯、装备、经费、物资等应急资源和措施, 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完善包含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专家等信息的数据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控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 落实下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措施:

(一)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 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三) 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未建立的, 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四) 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系统及预警预报体系,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遇到险情时,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实施救援工作, 抢救人员和财产。生产经营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的命令。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疗机构, 并垫付医疗费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小时内,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告。需要组织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现场物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电、供气、供热、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损坏的,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 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二条未造成人员伤亡并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三百万元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 一次死亡不足三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 一次重伤 (含急性工业中毒) 不足十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 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 列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 需向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 市属开发区 (园区) 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由被委托的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未参加安全培训且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证书的, 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 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未改正的, 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资质。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资质。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情节严重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未执行危险作业有关管理制度、措施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未抢救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且未垫付医疗费用的。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救援, 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拥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管理, 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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