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2024-07-08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通用11篇)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篇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1、生产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属生产安全一般隐患。

2、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的原则,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

3、项目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一)本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至项目部的;

(二)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

(三)各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

4、项目部对重大隐患或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时,及时下达《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并登记建档,同时委派工程技术、安全等部门跟踪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上报上级或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5、《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分项的名称;

(二)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时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6、各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治理。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备案,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各部门及协作单位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应严格控制安全风险,避免产生安全事故,同时按要求及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闭合为止。

8、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报,完成相关手续,同时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备案。

9、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完成各项手续,并向公司报送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验收资料;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继续排查治理,直至验收合格。

10、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制定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上报项目部,再由项目部上报公司安全科,报告应附相关证明的照片或影像等资料。

11、公司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后,应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闭合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继续治理,并提出具体要求。

12、各单位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未认真执行的,项目部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未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协作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编号:

经检查,你 分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生产安全隐患:

现对你单位上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挂牌督办,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治理完毕。

治理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认真根据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严格组织实施;2.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应每 天报告一次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3.治理期间,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商登高速公路开封段No.3标项目(章)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篇2

事故的发生源于隐患的存在, 在安全生产日益重要的今天, 隐患排查成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考核因素, 现今我国的社会发展在各个生产领域普遍建立起一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系统。其内涵包括企业底数分级分类监管、排查治理标准、各部门职责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中的隐患排查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 本文通过隐患排查的概念体系引申到我国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现状, 并提出建设性建议, 推动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的进行。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理论基础与总体状况

1.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概念体系所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指的是作为生产主体的生产单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人为或者天然的漏洞导致可能出现的事故发生概率增高的现象。由此可见, 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来源于两方面:物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而人的不安全又具体表现为不安全生产行为和管理漏洞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内容则是包含三方面, 即隐患分级、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三方面。[1]根据隐患分级, 一般将隐患分为两种, 即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这两个分类的考量因素主要是隐患的治理难度和隐患的排查难度以及隐患对安全生产的威胁程度等。

1.2当前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状况总体来看, 全国的生产单位都意识到了隐患排查对整个安全生产的意义以及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 大部分也着手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从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说,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这是立法层面首次将安全生产的重点落实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 对于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先河性的指导意义。[2]之后陆陆续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 对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具体开展做了政策性的指导和规制。相关地区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践开始有了显著性的发展,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建议

2.1规章制度规制在相关的规章指导下建立一定的体系化制度, 能够将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加以固化, 对于未来的工作乃至更大范围的生产规模扩充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 各地需要在区域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与总体规制, 有立法资格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来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管理办法以及奖惩规定以明文形式规定下来, 保障相关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避免生产范围的盲目行为和投机动作。对没有立法资格的区域, 通过行之有效的政策性规定将相关的制度确定下来, 具体包含管理工作的办法, 隐患排查的开展时间, 上报途径, 排查治理的培训管理, 进行排查的部门以及政府介入管理的时机和条件等。例如爆破作业的规制情况, 应当依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的状况, 排查爆破安全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爆破作业方案与操作规程是否落实、危及人身安全与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手段是否制定、爆炸物品的存放、购进、运输、运用及清理登记制度是否落实。

2.2政府职责明晰化生产单位作为企业, 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在这一目的的驱使下, 可能出现“一味追求眼前的生产效率, 忽视事故隐患”的误区。因此, 在整个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明确生产单位的工作职责。以煤矿安全生产为例, 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工作, 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以预防为主、全面进行综合治理的思想方针, 认真处理存在的尖锐问题, 有效防止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发生。尤其是不断健全完善露天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监督。对于监督主体 (政府部门) 而言, 应明确安全监管的职责、内容以及要求, 另外还包括管理的职能划分, 防止出现职能部门职权重叠、交叉管理的尴尬局面。另外从政府监管形式来看, 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责任划分和职能行为, 不同的企业类型, 不同的行业领域, 都要有不同的管理定位, 需要做到责任到户。

2.3教育培训强化从现实的角度考虑, 企业已经意识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 尤其是一些老牌企业也开始在转型中加以强调, 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技术标准不清晰, 技术水平不足的现状, 因此强化教育培训成为这类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开展的重要方略。而教育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各生产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3]教育培训的方式可以通过现代教学设备, 以实践案例为指导。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第一, 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意义;第二, 对安全隐患治理的标准有整体认识、解读和应用;第三,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操作系统等专业知识, 并将这类知识加以应用。以金属生产行业为例, 强化对参与尾矿库相关放矿、筑坝、排洪等业务操作员进行安全教育进修与持证上岗状况进行认识性培训。

2.4奖惩与考核体系建立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完善的奖惩制度能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因此, 政府部门要建立竞争考核和奖惩机制, 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具体的奖惩手段可以结合安全生产责任险、风险抵押金、税率浮动, 黑名单等手段强化奖惩、制约机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责任追究。对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系统的单位, 进行鼓励和支持, 比如人员和财力的支持;而对于有效通过安全隐患排查系统得以防范生产事故的情况要将其经验加以推广, 并通过制度保障其深入进行。

参考文献

[1]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J].劳动保护, 2008, 06:13-16.

[2]关于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J].安全与健康, 2007, 13:57-63.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篇3

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

二O 一一年一月四日

中铁十七局长泰美宫至陈巷高速公路FA2合同段

2011年6月20日

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 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第三条 在隧道设置隐患公示牌,安质部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在隐患公示牌上进行公告和提示。

第四条 各部门、施工队在接到安质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整改。安质部对隐患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对隐患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条 安质部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性的组织各部门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消号。安质部负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予以追踪督促认真整改,对经复查确认整改完备的隐患要进行及时消号,整改一个,消号一个,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现场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单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向分管领导、安质部门报告。

第七条 一般隐患由分管领导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备案。

第八条 重大隐患由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措施等,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认真自检。

第九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或施工队,安质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部门或施工队暂时停工,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隐患拒不整改的或到达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责任人当月考评不合格,经予经济处罚、警告批评、以观后效或调离工作岗位或经再次培训学习、重新考核合格后上岗等处理。第十一条 安质部门对被挂牌部门或施工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被挂牌部门或施工队要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安质部门复查合格后即可摘牌。

第十二条 安质部门每月底应就将本月的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项目部领导提交书面报告,报告要包括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题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铁十七局长泰美宫至陈巷高速公路

F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篇4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

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

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篇5

签发人:陶水平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矿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使我矿隐患排查和治理更有针对性,对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的编制更加专业化,更加符合现场实际,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及公司下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汇报制度》和《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望各单位认真执行。第二章领导组织和责任分工

第二条 成立隐患排查治理汇报领导小组 组 长:陶水平

副 组 长:赵全保 高文平石荣亚 李振跃 任金保 成 员:刘新平李国强 邢广通 王瑞山 景茂奉 苏晓光 薛东郭照照 赵志龙汪小龙 马德国 白继斌刘茂林 穆爱军 马在彬 石海全 孙寨平周玉春 郭俊芳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监科),安监科负责日常 工作。

第三条 职责分工

1、矿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全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技术矿长负责牵头,组织各专业副总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全矿各个专业进行隐患排查,确保隐患排查落实到位。

3、安全矿长要负责督查隐患排查、治理及隐患等级确认工作,要求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进行治理,并建立和完善相关档案。

4、其他各分管矿长负责组织专业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及B级隐患的治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安监科负责监督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落实、统计、考核和上报工作。

6、各科室、区队主管是本科、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科、队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C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各区队班组长是本施工区域当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D级隐患治理工作。

8、发现隐患需要资金保障的及时向各自负责的责任部门申请。

9、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通报,监督整改。

10、培训中心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教育培训。第四条专业划分及组织机构

为了积极做好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的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以上四个专业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各专业(项)每月至少开展三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切实做到真排查、真整治,把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实处。各专业每旬开展活动后两日内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送安全科备案。每次上级部门专项检查,专业组要组织好陪检人员,认真记录领导、专家提出的问题。资料整理的原则是谁陪检谁负责,打印成电子版后交资料员汇总。

1、采掘专业组 组 长:石荣亚

副组长:王瑞山 苏晓光 景茂奉

成 员:刘荣贵 石海全 郭俊芳 周玉春 杨文豪 卫崴 张涛

2、机电运输专业组 组 长:李振跃 副组长:刘新平吴理想

成 员:吕霜 马在彬 孙寨平刘彦峰 韩建光 王保峰 白勇勇 马增 郭俊芳 周玉春

3、地测防治水专业组 组 长:高文平副组长:邢广通 景茂奉

成 员:刘茂林 刘艾兴 徐威 刘伟

4、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专业组 组 长:任金保 副组长:李国强 郭照照

成 员:张飞 薛治平乔鹏 田彦龙

以上各专业要以专业为单位,认真制定详细的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时间和内容,并有具体的奖罚措施,以正式文件下发各相关单位贯彻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类及分级

第五条 隐患的分类及分级

1、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其它等类别。

2、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实行分级管理,排查出的隐患要认真评估、疏理分类。按危险程度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严重隐患、一般隐患和轻微隐患四等,按解决难易和处理责任对应划分为A、B、C、D四级分 别登记建档。

A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技术上、资金上矿难以整改解决,需由公司支持帮助,由煤业及公司归口业务部室牵头督办整改治理的隐患;

B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技术上、资金上区队难以整改解决,需由公司及矿负责整改治理的隐患;

C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科室区队组技术水平和资金能够进行整改治理的隐患。

D级:可以当场或当班进行整改,由班组负责治理的隐患。

3、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按照《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煤矿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 “五级”隐患排查时间及要求

第六条我矿在隐患治理上需落实岗位、班组、区队、专业、矿五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必须形成层层重视、纵横交织的隐患排查网络体系,切实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保障了矿井安全。

(一)岗位隐患排查。要求施工人员交接班前后30分钟为岗位隐患排查整改时间,在该段时间未处理完隐患不得从事与处理隐患无关的工作,安监员对岗位隐患排查及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班组隐患排查。班组长交接班前后30分钟为班组隐患排查整改时间,在该段时间未处理完隐患不得安排施工人员从事与处理隐患无关的工作,隐患不整改合格不能从事其他施工。

(三)队组隐患排查。每天由队长主持召开区队隐患排查会,对 上天的隐患整改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和当天隐患进行详细排查。

(四)专业隐患排查

1、机电运输专业于每月5、15、25日,由机电副总或机电科长负责组织各单位机电区长或机电班长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由机电科汇总,下发整改通知单,并按照整改期限落实考核。

2、地测防治水专业于每月7、17、27日,由技术副总或技术科长负责组织各采掘区队、钻机队主要负责人参加,对查出的问题由技术科负责汇总,下发整改通知单,并按照整改期限落实考核。

3、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专业于每月8、18、28日进行组织隐患排查,由通防副总或通防科长负责组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对查出的问题由通防科负责汇总,下发整改通知单,并按照整改期限落实考核。

(五)矿井隐患排查。每月的1、11、21日由矿长负责、技术矿长牵头,采掘专业同步安监科组织各分管副矿长和副总及各科室领导参与,针对全矿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对井上下所有区域进行隐患排查,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由安监科汇总梳理,并进行分类建立档案,下发整改通知单,并按照整改期限落实考核。

(六)各类隐患(问题)在整改时限到期,按时限上报安监科备案,直至隐患消除。未能按时整改隐患,必须已书面澄清原因,说明逾期时间,否则视为没有整改。对当月排查出的A、B级隐患在每月25日前分类汇总,由安监科负责上报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第五章隐患治理的闭合及档案管理

第七条 隐患管理

1、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反馈各时段结果必须有责任人把关负责,首先区队组织验收人员验收,专业科室负责监督落实整改后报分管矿领导签字,由安监科组织人员验收,直至隐患消除,真正做到隐患治理的闭合管理。

2、各类隐患在相应的层面必须逐级进行登记、建档。

3、对需要长时间治理消除的隐患,涉及专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进行审批,保证隐患治理期间的安全,直至消除隐患。

4、对于隐患治理的检查验收。由安全矿长牵头,安监科负责组织,各分管矿长及职能科室参加,检查验收要有专门记录、备查。

5、A、B级隐患成立整改领导小组,进行专项治理,专项验收领导小组跟踪闭合;C、D类隐患由安监科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治理,并跟踪落实验收闭合;做到有排查、有落实、有整改、有验收、有复查的闭合管理。第六章考核办法

第八条

1、各专业分管矿长必须牵头正常开展专业隐患排查活动,技术矿长必须按时牵头组织开展矿隐患排查分析活动,否则罚款1000元/次。

2、安全矿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督查验收落实不到位的,给予1000元/次处罚。

3、各专业分管矿长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监督 不到位的,给予1000元/次处罚。

4、每次隐患排查活动各单位不得缺席,不得请假,不得迟到和早退,否则给予责任单位主管科队长罚款200元/次

5、各责任单位对各级排查出的隐患要按要求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条处罚,另给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条处罚。

6、对于各级检查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无客观原因(出具书面通知由安全矿长同意说明原因)、重复出现的,给予500元/条处罚。

7、对不按本制度要求进行隐患排查、上报、整治、反馈和建档管理的单位处罚200元/次;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次。

8、对隐患排查不认真,出现重大隐患(A级、B级)未及时发现,由公司检查发现A级隐患,处罚技术矿长、安全矿长、所属专业分管矿长及安全、调度、技术单位负责人每人2000元/条,B级1000元/条,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条。对出现A、B级隐患的单位,不按时、按要求整改的,A级隐患每条罚2000元,B级隐患每条罚1000元。

9、对C、D级隐患,接到隐患整改通知未能按时间整改、整改不积极、整改不到位、隐患整改“通知单”不及时按时反馈的,给予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条,并给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条。

10、对于个人发现重大隐患能够及时汇报或及时制止“三违”的,给予个人50—500元奖励。

12、安监科组织不定期对岗位、班组、区队、专业进行检查,是否建立档案并进行隐患(问题)排查,对未建立或未排查的给予单位(专业)责任人罚款200元,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3、依本规定所罚款额全部充入矿安全活动基金,奖励从该基金支出。

14、对本规定的执行考核情况,矿将在相关人员月度工资中进行兑现。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篇6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环保事故隐患分类

环保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能立即整改、在短时间内调整工艺能消除的;不会造成大气、水体、土壤发生突发事件的;重大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如48小时以内)难以完成治理的隐患;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二、防控主体

1、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公司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分级管理

1、重大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如48小时以内)难以完成治理的隐患;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2、一般隐患:能立即整改、在短时间内调整工艺能消除的;不会造成大气、水体、土壤发生突发事件的;

3、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要求煤矿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告公示,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单位。

4、根据规定,重大隐患由公司负责挂牌督办:一般重大隐患车间负责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制度》要求公司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告公示,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单位。对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四、环保隐患治理机制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7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16-1-1发布 2016-1-1实施

大连妙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发布

大连妙禾食品配送公司企业标准

目录

1、隐患排查制度………………………………………………………………………3

2、隐

改度………………………………………………………………………7

3、隐

收度…………………………………………………………………8

4、隐

理度…………………………………………………………………9

5、重

告度………………………………………………………………11

6、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记录登记档案度……………………………………………13

7、隐患

示度…………………………………………………………14

8、隐患排

使

用度……………………………………………15

9、隐患

析度…………………………………………………17

10、隐

励度…………………………………………………………… 1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8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1、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施工单位项目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帐,每日结合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情况,由项目经理、项目工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电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管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各项目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施工单位项目部每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重大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3、施工单位项目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各专业分包单位每周也要定期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本单位各位管理人员、班组长,直到每一个职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4、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专业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分公局有关领导报告。

5、对一般事故隐患,各专业分包单位接到分局安监大队安全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整改措施、整改限期,并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分局安监大队进行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6、对项目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分局安监办,并做好监控措施,同时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分局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在下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分局安监办。

7、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分局安监办。

8、施工单位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对项目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9、施工单位项目部每周一要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周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10、施工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要配合分局安监大队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施工单位项目部对本单位自查和分局安监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2、施工单位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3、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分局安监办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和分局安监大队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情况。

4、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劳务施工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5、施工单位项目部对本单位自查和分局安监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向分局安监办提出验收申请,经分局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6、分局安监大队安全员对施工单位的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消项。分局安监大队对不能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下达责令停产通知单,并进行罚款。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篇9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甬政办发〔2008〕250号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2008-11-07 执行日期:2008-11-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跨县(市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指定挂牌督办单位。市级重点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具体挂牌督办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拟报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须报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列为挂牌督办对象。各县(市区(含开发(园区应每年挂牌督办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向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出

具《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告向社会公布,治理期间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治理信息,治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在相同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隐患情况、督查对象、责任人员、督查方法、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市安委办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及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备案。

第十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工作方案认真实施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督查工作,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实施隐患治理、防范事故发生,并做好相关治理协调指导工作。挂牌督办单位发现被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风险时,应当及时采用紧急措施。督查工作应当形成文字记录。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每季度应向市人民政府安委办书面报告督办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

负责督办的,每季度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书面报告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每季度至少一次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积极配合挂牌督办单位开展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目标和任务;(二治理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保障;(四责任部门和人员;(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治理完毕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填写《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附件2,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附件3送达申请单位,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 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安委办备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届满前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附件4,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挂牌督办单位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附件5。验收合格的,挂牌督办单位结束挂牌督办并予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促进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对未按期完成治理的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采取相应工作措施,促进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同时,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应书面报告市安委办。

第十六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录入相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建立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卷内目录;

(二)挂牌督办的会议记录、纪要;

(三)督办方案、治理方案;

(四)《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五)公示情况;

(六)督查记录;

(七)《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八)《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

(九)《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十)《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 及相关审批资料;

(十一)行政执法文书;

(十二)摄录影像;

(十三)其它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市级重点单位名单由市安委办另行公布。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篇10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強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中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程度按照隐患导致事故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指可能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是指《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内容;集团公司、矿务局和矿有关文件专门规定的重大隐患。

(2)安全生产隐患级别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A级隐患指难度较大,矿解决不了,须由矿务局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指难度较大,科室、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隐患指须由科室、区队(车间)解决的隐患。

(3)安全生产隐患类别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性质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灾和其它。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矿领导

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安全质量科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专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落实整改和复查工作;生活公司负责后勤服务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工作;多经公司负责非原煤口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工作;凡检查单位都要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专人管理。

4.各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5.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负责;各业务科室及部门对本专业和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负管理责任;跟班干部、班组长对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负直接责任;安监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安检员、群监员、青岗员对各施工点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负监管责任。

6.各级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矿管理干部、安检人员、群安员、青岗员对沿途路线及区域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升井后必须在井口信息站登记在井下所查的事故隐患,安全信息站每天必须对所有登记的事故隐患进行筛选分类,向被检单位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

7.隐患排查每旬为一个周期,由安监站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对井下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

8.一般隐患必须现场落实整改,现场整改不了的由安全信息站

通知有关区队、科室和生产调度室安排落实整改;隐患单位要在班前落实整改责任人,做到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内已整改的隐患,由业务科室负责验收,安监部门监督和复查,并汇报安全信息站备案。

9.《重大隐患》由安全信息站指派安检员盯在现场,直至隐患消除,整改情况及时向安全质量科长、安监处长汇报。对科室、区队暂时无法落实的隐患,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研究制定方案落实处理。

10.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同时向集团公司和煤炭局汇报,并由矿长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按照“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由分管矿领导组织有关科室验收,安监部门负责复查;验收合格后,由隐患单位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经安监部门批准后,安全信息站负责下达恢复生产开工通知书,方可恢复生产。

11.对隐患的处罚,依照《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以及矿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单位必须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隐患内容及处罚通知书,明确规定隐患限期整改的日期和处罚金额,对未按期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彻底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落实继续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12.各业务科室的隐患处罚必须与次月3日前交安全质量科,由安全质量科提交矿考评会审定后,报内行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13.矿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形成书面材料,并报集团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山西柳林凌志柳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篇11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状况的监督管理,使公务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会同部门安全员、具体负责实施。

二、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 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 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 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

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公司收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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