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同意建房签名

2024-07-24

村民同意建房签名(精选8篇)

村民自建房转让协议 篇1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受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该宅基地转让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为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让土地的位置和性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四指为:东邻_______西邻_______南邻_______北邻_______。(附有宅基地照片及平面图附件,注双方签字)第二条:土地出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确定此宅基地自建房出让价为小写: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乙方向甲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宅基地款,甲乙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不得反悔,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本合同协议。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签字后,收到乙方宅基地款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土地产权证明,并保证此宅基地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前后发生一切纠纷,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土地使用和建房期间办理房屋产权和各种手续时,用,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每天1000元违约金,一 个月后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按宅基地款及在建房屋造价的总 房款十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乙 方赔付违约金。第五条:解决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若一旦发生纠纷,先由证明人调 解,若调解不成则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六条: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和证明人约定签字后生效。

村民同意建房签名 篇2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精心指导下,**镇按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县相关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了村镇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

一、领导重视,精心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农村村民建房工作会议精神,定期召开专门的党政联席会研究部署规范农村建房工作,镇长每月一调度,亲自过问相关工作,保证工作经费,20**已安排经费10万元。主要领导多次对接相关业务部门,解决一些重大问题,为今年的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部好局、开好端。

二、宣传到位,加强培训。为了开展好规范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杜绝违法建设的发生,到目前我镇已两次召集镇、村干部进行规范农村建房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传达上级相关政策工作要求。在5月初、9月中旬组织全镇共78名工匠进行了二次集中培训,宣传效果明显。5月份在各村主要路口、醒目地方悬挂横幅30条和三块大型宣传牌,粘贴宣传标语300张,9月份发放了《给**镇村民建房户的一封信》和3000余份农民建房的相关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家喻户晓,从而营造依法依规建房的浓厚氛围。坚持每个月的23日召开村土地协管员例会进行汇报工作、业务培训、部署下一个月的工作,做到业务工作和监管工作到位。

三、严格审批,加强疏导。**镇规划办以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六个有”(即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检查验收,有奖励措施。)“三禁止”(即禁止没有经过审批的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建新房不拆旧房。)

“五到场”(即选址到场,放样定位到场,开工砌基到场,重点部位施工监管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审批制度,严格把关,严格审批,农村建房工作做到管理有法,管理有序。针对村民建房审批手续,办理时间长,牵涉部门多,专业要求高。我镇实行统一建档、集中申报、联合审核、跟踪协办、统一监管,实行村民住宅报建“一个口进、一个口出”,严格按照申请报告、联合会审、统一办理、施工验收四个程序进行,并要求村民签订村民建房责任承诺书,村干部签订监管责任书,截止20**我们一共申报新建住宅180户,加层57户。通过严格把关,及时报批,目前已建好标准户型75户。收到申请建房群众的好评。

四、动态巡查,严控违建。为使违法建筑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了村级每周不少于2次的巡查并建立了巡查台帐,镇规划办每周不少于1次的巡查并建立了巡查台帐,驻村镇干部每周不少于1次的巡查,做到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建设。保持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全程动态监控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至目前为止,我镇共拆除违规建筑5起,拆除违章建筑3起。有效的打击了“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搭乱建”的行为,使我镇没有再出现一例新增违章建筑。

五、突出重点,建好亮点。根据年初**镇被确定为县重点农村农村村民建房乡镇,需建好四个集中建房点(20户以上)的情况,我镇迅速行动,短时间内做好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着力推进和引导各村进行空心村改造,以规避用土指标少给集中建房工作带来的瓶颈。目前,2014年的油市村军家桥一期集中建房点、20**年的油市村军家桥二期集中建房点已全面完工,建好85户B4标准户型,道路硬化、休闲广场、绿化、亮化、供电供水、地下管网、排水排污等各种基础设施都已建设好,共投资3600万元;大元村20户A4标准户型已全面完工,道路硬化、休闲广场、绿化、亮化、供电供水、地下管网、排水排污等各种基础设施都已建设好。共投资**00万元;20**年东冲村22户集中建房点和(10户连片异地扶贫搬迁户)采用湘南民居群体村落户型,已全部竣工,道路硬化、休闲广场、绿化、亮化、供电供水、地下管网、排水排污等各种基础设施都已建设好,共投资2000万元。高冲村公寓安置工程建房20户,现房屋主体已完工,休闲广场、绿化、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已建设好,共投资800万元。

六、国、省道路域环境整治工作。**镇政府联合县公路局、国土、公安等部门组织多次国、省道路路域环境整治清理工作,重点治理道路两旁乱堆乱放、乱搭乱建行为,共拆除140多个煤坪厂棚,20多个锯木厂,清理乱堆乱放杂物10余吨。

七、结合建设**镇产镇融合示范镇需要,继续做大做强板梁古村景区的规划管理。板梁古村目前基础实施建设已初具规模,大力加强板梁古村景区管理,争取上级资金2000多万元,进行风貌改造建设项目,不断改善其配套设施,立足示范村的本地特色和基础优势,对核心区进行高规格保护、对保护区重点地段原有的建筑,进行高标准的改造提质,打造精品示范工程;进一步完善示范村的道路、公共交通、供给排水管网、环卫等设施,全力推进古村景区外围绿化、美化、亮化工程,不断增强古村的承载力、核心力、辐射力,完善景区功能。

下一步工作打算

1、我镇将继续加大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力度,在批、建、管上下功夫,努力做好集中建房的建设工作,完成村民建房的审批工作,管好散户建房的规划工作,以确保我镇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2、继续加大国、省道路域整治工作以确保我镇国、省道路域干净、整洁有序。

3、继续做好九山河城建开发用地,充分利用九山河闲置地建好20个4+1公寓式住宅,拉通九山河段房屋建筑整齐有序、风格一致。

4、继续做好油市学区旧房的综合开发利用。

**镇规划管理办公室

村民同意建房签名 篇3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序建设。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既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村村民建房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二)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依法有序建设。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动村民参与规范建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房。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分布。

(四)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严格土地管理,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严禁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引导、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合理规划集中居住区布局。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倡导节约集约用地。

(五)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公寓式建房。

(六)统一风格,彰显特色。结合农村实际,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求且易于为农村村民接受的建筑设计标准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村村民建房选择和使用。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二、基本要求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要按照“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检查验收、有奖惩措施”的“六有”基本要求,保障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

(一)完成规划覆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的总体要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村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的指导,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违规建房,要落实对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措施。编制村庄规划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力求简单、实用、易懂。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严格审批程序。按照简政放权、扩权强镇的改革要求,除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外,各县市人民政府将村民建房的县级审核报批、监管、查违等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建房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实行集中公示、集体讨论、集中审核报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逐宗落实到户。

(三)编制标准图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区域发展实际,尽快完成农村住宅建筑标准图集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工作。编制标准图集要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既要经济适用,又要继承和弘扬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建筑文化,体现地方特色。

(四)加强绿化美化。以农村环境整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大对违章建筑和废弃建筑的拆除力度。以打造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带、示范镇、示范村为重点,全面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引导村民在房前屋后栽植花卉苗木,建设绿色生态家园。加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

(五)建立验收制度。建立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制度。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村民必须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村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验收和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资料报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六)落实奖惩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移民安置补助资金、避险安置补助资金、沉陷区安置补助资金等各类农村建房资金,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对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建房手续、按照标准图集建设的农村建房户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有条件的可以提供财政贴息贷款,引导、支持村民依法有序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直至依法拆除违规建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由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村民建房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力度。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订《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要推进简政放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核报批、监管、查违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在整合调整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配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有条件的乡镇可聘请乡村规划师;各村要明确 1 名村干部兼任本村建房协管员,接受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村民参与。建立村民建房自治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参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鼓励村委会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村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对本村村民建房行为进行约束。村规民约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三)提供政策支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试点工作,为农村村民建房适度集中创造条件。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盘活的农村宅基地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农村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大力推进空心村改造,探索试行“城中村”改造政策。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产业园区建设,为村民建房适度集中提供产业支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范村民建房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严禁加重群众负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四)开展连片示范。各县市区要选择群众基础好、区位条件优、村民积极性高的村庄,采取旧址规划重建、异地规划新建等形式,开展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工作。要整合涉农资金扶持空心村改造和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村民建房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各村村委会是村民建房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村委会要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坚决予以制止。对农村村民建房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列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调度和考核评比,将考核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合庆镇农村村民建房承诺书 篇4

本人__________,合庆镇_________村______队村民。本人申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建筑房屋宅基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根据家庭实际和相关文件精神,拟建造________结构,层高_____米,总高度不超过10米的两层结构房屋,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本人郑重承诺:

一、房屋建造之前,必须由镇、村有关部门到现场定位敲桩;

二、房屋建造时:

1、决不擅自移建、扩建、超高度、超面积;

2、服从本村规划建房点内的所有规定(包括层数和立面、间距等);

三、严格保证施工安全;

四、已经熟悉知晓与申请事项相关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本人愿意承担上述规定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无条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整改、拆除等处罚措施。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

村民同意建房签名 篇5

一、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基本情况

(一)村民建房现状

(二)村民建房主要特征

(三)镇场管理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后段工作思路

五、几点建议

全面加强农村村民建房与管理工作既是我市实现乡镇振兴战略、建设美丽宜居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又是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必经之路。根据市人大安排,现就我市农村村民建房与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基本情况

(一)村民建房现状

我市地处洞庭湖腹地,主要以“三分垸田三分洲,三分水面一分丘”的湖乡地貌特征为主,全市辖 10 个镇、2 个街道办事处、2 个芦苇场;共有 187 个行政村,9.3 余万户农村家庭,32.07 万农村人口,占比为 44.04%;现有已建成农村住宅 10.7 万栋。

近年来,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居住条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改善,全市农民人均住房面积已由 2016 年前的 27.6平方米增加到现在的 34.3平方米。2019 年全年村民建房数量为 1100 余户,其中报建手续齐全的有 169 户。另外,在农村村民集中居住方面,我市分别在新安、乐园、胜天三个村建成了 3 各集中居住小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在益阳名列前茅。

(二)村民建房主要特征

我市农村村民居住形式是长期以来历史形成的,大多是一户一宅一坪(晒坪)一土(莱土),布局较为零散,沿路、沿堤、沿水(渠道、沟港河塘)等建房现象较多。大多数村民住房是上世纪 80 年代我市“苎麻热”后建成,砖瓦平房占 75%,少量为二层以上砖瓦楼房,平均每户住宅及其他用地面积在 1.3 亩以上。

经前段时间摸底统计,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的选址分布基本情况为:集中居住的有 2712 户、沿路农宅有 2.7 万余户、沿堤岸农宅有1.6 万余户、沿沟港河塘农宅有 6.2 万余户。其中涉嫌占用耕地的有7587 户,涉嫌占用基本农田的有 1829 户;近三年新建农宅 2821栋,其中手续齐全的有 423 栋,占比为 14.9%。

(三)镇场管理情况。近年来,我市各镇场街道加大了对农村村民建房与管理工作的力度,村民建房行为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如我市的新湾镇、阳罗镇,均全面实施了规划例会制度,近三年来,两镇的村民建房均向当地镇政府提交了建房申请资料,镇规划例会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批;全面落实了巡察制度,严厉

打击了违规违建行为,两镇近三年来的村民建房,均无占用耕地、农地、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农村建房需求的增长,对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因历史原因和农村村民建房发展,矛盾和问题仍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建行为尚未根治。由于习惯、个人意愿等原因,部分地方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多处占用、超标准占用住宅基地;有的假借村民集中建房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部分村民建房规避管理,未经批准,私自建设,据调研统计,近3 年内全市村民建房未履行报批等相关手续所占的比例较大,占比将近85%。

2.空心房占比仍然较大。近几年来,我市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2019 年,全市城镇化率达 54.11%, 比 2016 年提高了将近5.3个百分点。近3 年农村向城镇转移 1.78 万户,约 5.2 万人,形成了不少的空心房,其基本情况为:一是有的家庭及成员户口在农村,但已举家搬迁至城镇居住,原在农村的住房及宅基地已废弃多年但权属未变,房屋已经破烂不堪,周边土地荒芜;二是有的长期在外务工经商,每年只有春节时才回家几天,空巢房很多。据调研统计,目前全市农村村民长期空置住房约 9369 户,占全市农村总户数的 6.8%。如草尾镇空置住房 840 户,占全镇总户数的 7.2%, 南

洞庭芦苇场共有村民 1946 户,目前空置住房达 416 户,占比21%。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加大,农村空置住房户数还将不断增加。

3.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我市农村村民居住房屋大多为

上世纪 80、90 年代建成,砖瓦平房占大多数。据前段时间调查统计,近三年我市共对 5.6 万栋农宅进行了鉴定,其中 2017 年鉴定农宅 1.63 万栋,2018 年鉴定农宅 1.82 万栋,2019 年鉴定农宅2.72 万栋。三年来经鉴定确认为 C、D 级危房的农宅共有 1.14 万栋,其中 C 级危房有 4782 栋,D 级危房 6641 栋,危房在全市农宅的占比为 10.65%。在这些危房中,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残疾人贫困家庭等对象的住房问题尤为突出,2013 年至 2019 年间,我市财政共投入 8596.25 万元,对 5083 户农村村民危房进行了改造(其中:2017 年投入1730.25 万元,改造危房 1367 户;2018 年投入 3548.35 万元,改造危房 2075 户;2019 年投入 3317.65 万元,改造危房 1641 户),但部分农户住房由于建房时间长,房屋基础差,政府改造后的住房几年后又成为危房,全市这类房屋共有 380 户,安全隐患比较严重。

4.与当今发展不相符合。由于经济条件限制,当时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不高,式样老旧,一些自建住房还是上世纪 80 年的简陋户型,在建筑质量、功能设计等各方面都存在问题,这些住房虽几经装修、修缮,但基础质量不高,与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更与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不相符合。

针对上述村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究其缘由,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造成:

1.有历史的原因。我市农村村民分散自建住房及产生的问题,有很大的历史原因。分散选址建住房的传统习惯由来已久,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特别是在上世纪 60、70 年代人口出生高峰时,在温饱问题尚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也无法在广大农村地区进行科学的规划设计,政府只能鼓励农民自己筹资建房安家,也只能让村民选择路旁、沟渠边、堤脚、湖塘畔等生活方便处及农田、责任田就近处分散建房解决起码的居住问题,因此导致村民住房凌乱分散的问题较为普遍。

2.有发展的原因。从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随着分田到户的生产责任制推行,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农业效益大大提升,农户家庭收入普遍大幅增加,在向好的发展形势下,我市农村开始了新一轮住房条件大改善,加上出现婚育人口高峰,农村砖瓦结构的住房开始兴建,到上世纪 90 年代达到建房高潮。但在这一时期,依然没有统一的村居规划设计方案与措施,村民只能自发选择自己的建房地址,这一农村经济发展时期,也成为占用基本农田,超标用地、进入公路红线的高发期。

3.有管理的原因。在当年的户籍制度改革中,流出农村人口的管理出现或重复管理、或互不管理的问题,特别是农村人口户籍地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对农村考上大学的学生、长期外出务工经商

人员、在城镇购房人员的管理职责不分明,对由此产生的农村空巢房无法进行有效处理;在 21 世纪初期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农村建房办理用地手续审批繁琐,涉及多个部门,无形中给村民建房带来不便。同时,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尽管成立了规划建设环保站,但多数乡镇规划建设环保站工作人员身兼数职,且多数不具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对农村建房服务缺位、监管乏力,给农村房屋建设留下诸多隐患。

三、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及时出台相关政策。2013 年 4 月,为规范村民建房行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沅江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沅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沅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实现了农民建房管理有据,促进了农民建房不断规范化、透明化、科学化。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20 年,根据中央、省及益阳市相关政策,我局牵头草拟了《沅江市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目前已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住建、自然资源、环保、交通等单位和各镇场街道为成员的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及乡镇场的职责。

2.不断完善乡镇规划。2018 年通过政府采购已完成 60 个村庄规划,2019 年完成乐漉线、茶草线等 36 处村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布点工作,进一步夯实了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基础。

3.积极整合相关职能。2017 年,为全面加强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与管理工作,沅江市委、市政府根据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全面实施了机构改革,在乡镇方面,完成了“四所合一所工作”(即:将村镇建设站、国土所、环保所和房产管理所合为一体),并将编制划入乡镇,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乡镇对村民建房管理的力量与力度。

4.多措并举推进管理。一是以危房改造为契机,进一步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提高村民住房质量;二是以村民集中居住点建设为试点,积极探索村民建房管理新路子、新方法;三是加强技术指导,近年来,投入 20 万元委托益阳城市学院根据我市地形地貌及风土人情的特点,编制了村民建房样板图册 50 余套,明确了村民建房技术标准与要求。四是加大执法力度,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农村农业局、生态环境沅江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及时查处村民建房的违法违纪行为,2019 年至今,共联合执法 15次,查处违规别墅 12 栋,占地面积 132705 ㎡,建筑面积 2383.61㎡。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打下了一定基础。

四、后段工作思路

我市作为新型城镇化试点县,更要抢抓当前新一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利契机,精心统筹谋划、精准高效实施、积极稳妥推进。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进一步优化乡村空间结构,加快推进农民建房的更新改造,努力打造具有乡土风情、富有湖湘特色、承载乡愁记忆、展现现代文明的美丽宜居乡村。

1.狠抓政策落实。今年来,国家对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明确村民建房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合法的建设住宅。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益阳在 2018 年年底,通过立法程序将《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上升为《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出台,对我市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农村村民建房的规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

下阶段,我市将狠抓各级政策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一是迅速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明确各自工作职责与任务。进一步明确镇场的主体责任,通过镇场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三到场”的要求,确保农民能够规范开展住宅建设;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局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和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主局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和服务责任;进一步明确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服务和农民工匠管理责任,形成合力,全力推进。二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新闻发布会上的解读,我市在全面保障农民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基础上,不强制

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三是在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耕地的保护。

2.突出规划引领。把村庄规划作为农村村民建房的重要抓手,按照“美丽乡村”的建设要求,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设计、高品质建设。把多规融合理念引入镇、村规划设计,注重城乡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五个对接”,逐步形成多规融合、衔接统一、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规划体系。协调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通过合理定位功能、优化调整布局,既体现共生性又体现差异化,促进城镇与农村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3.勇于破旧立新。充分利用沅江作为全省新型城镇化试点县的优势,在研究吃透上级相关政策,加强沟通对接,积极向上争取的同时,在破除机制障碍、破解瓶颈短板上大胆想、大胆尝试。把农村住房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体制机制改革、农民致富增收有机结合,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宅基地有偿退出和农村住房审批的改革,加快构建较为完善的全市农民建房管理体系,为村民建房与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强力保障。

4.强化精品意识。全面强化农村村民建房的相关规划设计和建设的精品意识,要把村民住房建设全面融入到我市构建“三市”、“四湖” “五宜”工作中(三市:产业强市、生态名市、文化特色市;四湖:湖城、湖岛、湖州、湖乡;五宜:宜居、宜业、宜读、宜视、宜游),在民居、道路和配套设施建设上注重保留乡村印记、反映乡

村特色,凸显有别于城市的独特的湖乡田园风光和质朴的乡土文化气息,让村民能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五、几点建议

1.明确各部门职责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建议该项工作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各镇场街道为管理主体,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尽责履职,全面推进我市农村村民建设与管理工作。

2.加强对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加强对违建的查处力度和两拆工作(拆空心房、拆违章棚亭)力度。

村民同意建房签名 篇6

问:我省物价、财政、国土、农业四厅局于2006年4月2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文中规定:“凡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该规定的出台在我省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如果农民占用集体耕地建房,而又无条件开垦新的耕地进行补充,那怎么能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农民是否应缴纳耕地开垦费,履行“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

读 者 王志强

答:所提问题,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函[2002]165号《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来执行,复函指出,农民个人建房应尽量采取旧址翻建或者利用存量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但其中没有明确“个人”承担补充承担责任。因此,农民建房不能自行占补平衡的,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法律依据不足。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同时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可依据《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具体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占用的耕地,可以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负担,但不宜直接向农民个人收取开垦费。

村民同意建房签名 篇7

基层反映近郊村民建房集中区建设存在四难问题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村民建房集中区建设各地也在加快步伐,集中区建设对于规范农民建房,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具有重要而积极地作用。但是在一些近郊乡镇,村民集中区建设存在“四难”问题。一是用地难。由于集中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按照要求别的组的人员要通过土地置换和调整等途径才能取得建房土地,但是由于一些传统因素和原因,土地置换和调整困难。二是选址难。由于受各种规划的限制,以及一些重点工程在境内的施工,因此选址困难,遇到刚刚选好,又要改变局面。三是建设难。近郊地区为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变过去别墅型安置,正在逐步采取公寓型安置,因此会导致农民一家一户难以建设,必须采取集中建设后分配,但是集中建设如果管理不好会造成变相开发。四是配套难。首先是规划的费用较高,每100亩的规划费至少在5万元左右,其次是小区建成后,三通一平的费用较大,还有其他一些不可预见费用,这些费用仅凭村自身难以解决,一些乡镇目前仅仅还是“吃饭”财政,也很难以解决。

村民同意建房签名 篇8

(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 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附旧址复垦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 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 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第九条 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第十条 位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村镇,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设村民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 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建房者退还非法第一条

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

干部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审批机关越权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还占用的土地外,对审批机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村民所受到的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赔偿。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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