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4-05-29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精选10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篇1

长住金字[2013]7号

各处室、分中心:

为加强中心软环境建设,最大限度地减轻借款人负担,进一步提高贷款工作效率,中心决定对市区内(不含双阳区)的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以下简称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调整二手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调整后为50万元。

二、二手房贷款抵押物价值采取以内部估价为主、外部评估为补充的方式来认定。内部估价是指继续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贷款抵押物进行价值认定的行为;外部评估是指经中心认可的具备专业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借款人的申请对贷款抵押物进行价值认定的行为。

借款人认为内部估价明显低于抵押物市场价值无法满足其贷款需求的,经中心同意,可以申请外部评估并自行承担评估费用。贷款抵押物的估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三、二手房贷款额度根据所购房屋估价值(交易价格)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综合确定,且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所购房屋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70%;借款人家庭使用二手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

房屋交易价格按本次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价格确定。

四、二手房贷款的其他政策不变。

请朝阳分中心结合自身业务实际,认真组织做好本次贷款政策调整的相关工作,搞好工作协调,进一步强化业务基础工作,提高对外服务水平,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和业务程序顺畅,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切实保证资金安全。

特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篇2

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批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二、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及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

五、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六、关于购房家庭申请组合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和贷款首付比例,以组合贷款受理银行执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贷款审核。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情况实施后台监控和随机抽查,若查实违规操作的,将追究贷款受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篇3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和提取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措施,支持广大职工购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拉动住房消费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持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办法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要适当上调,调整幅度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水平、职工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对贷款家庭夫妻双方都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可再适当增加。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比例。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贷款比例由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调整到75%;对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贷款比例由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50%调

整到60%。

三、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对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期限要适当延长,延长期限要根据职工购房情况、收入水平、贷款额度等因素确定。借款人借款年限由一般不

超过法定退(离)休年龄,调整为超过法定退(离)休年龄

五年。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还贷办法。对使用住

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在贷款之后即可提取

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还贷。以后每年可以提

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还贷,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总额。

各地要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尽

快按照上述要求做出政策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政策调整

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1月

25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篇4

武公管【2012】4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简化办事手续,竭诚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对现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的部分政策条款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二手房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现调整为,凡缴存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两证‛办理后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取消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仅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1款第(4)项关于‚购买自住住房选择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规定中‚只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条件予以取消,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用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

2、借款、抵押合同;

3、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简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取消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交户口簿的规定。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修订为:职工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和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二)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在汉从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户口簿的规定。

外地在汉从业人员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四、放宽缴存职工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提取服务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款中规定:‚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现就原规定中‚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涉及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

3、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5、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

6、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7、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允许缴存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就近到缴存银行办理 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调整为:缴存职工销户(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审核,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不涉及销户提取范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

本通知于2012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2]3号)执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篇5

发布日期:2010/12/2来源:本站点击:15216次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为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还贷负担,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武公管〔2010〕1号)及《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0]16号)文件规定,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8月1 日起,推出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本通知所称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二手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品种;

2、申请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系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已结清)的职工,不在本次业务受理范围内;

3、申请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其它具体条件,按《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关于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执行;

4、铁路系统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房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申请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非本市行政区域购买的二手房,其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在转公积金贷款受理范围内。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标准

1、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具体标准按照《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且不长于原商业贷款的剩余贷款期限,具体标准按照《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三、办理部门

1、管理中心委托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负责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咨询、申请、初审、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回收等手续;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所属各支行(网点),可受理本支行(网点)内的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

2、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省直分中心、高校分中心、铁路分中心负责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

3、管理中心认可的信用风险担保机构(具体名单可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负责为转贷申请人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并办理原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和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4、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具体名单可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负责对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出具房屋评估报告书。

四、具体要求

1、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推出后,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及其贷款经办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0]16号)政策规定,根据《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办理各项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2、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在接待职工的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咨询时,应与转贷申请人就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的相关事宜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对符合二手房转公积金贷

款条件的申请,承办银行应及时受理;对不符合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向转贷申请人明确告知不能受理原因;

3、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启用新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停止使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应指导转贷申请人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所需内容提交证明资料,并认真审核申请转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申请人的签名真实有效;

4、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审核信用标准,按《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武公中发[2010]18号)关于转公积金贷款的信用审核标准执行;

5、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与转贷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文本格式,统一使用由管理中心监制的《转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转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6、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承办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放款通知单,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并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预存差额资金一并划转至原商贷账户中,结清原商贷并及时通知转贷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资金只能以转账方式偿还原商贷,不得办理取现,用于其它用途;

7、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操作要求高,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所属各支行(网点)的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宣传解释,为贷款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如遇政策及相关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82797560、8279759

5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二手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一、贷款咨询、受理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

办理人员:银行工作人员

转贷申请人到原二手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经办银行咨询。符合转贷申请条件的,银行工作人员指导转贷申请人正确完整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并与转贷申请人共同准备下列证明资料:

1、转贷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申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用于办理贷款抵押的《房屋评估报告书》;

4、房屋权属为共有产权的,由共有权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5、原办理商贷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原商贷经办银行提供);

6、购买二手房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办理二手房交易的契税发票复印件(由转贷申请人或原商贷经办银行协助提供);

7、转贷申请人的原商贷还款情况证明(附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流水),截止转贷申请日时的原商贷余额和剩余期限的证明(原商贷经办银行出具);

8、原商贷所购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公章(原商贷经办银行提供);

9、管理中心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资料审查、贷款试算

办理地点: 经办银行(原商贷经办银行)

办理人员:银行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收妥贷款资料当天(不超过1个工作日)

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转贷申请时,应按政策规定实行贷款审核面签制。认真审核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申请人的签名真实有效。

1、银行工作人员征得转贷申请人本人授权同意,查询并打印本人和配偶的《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并按管理中心的贷款信用审核标准,审查其信用状况;

2、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转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的原件, 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审”字样;

3、对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转贷申请人,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 录入转贷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号、公积金个人账号、房屋等级等,转贷申请额度及转贷年限等贷款信息。

4、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并结合商贷剩余金额,银行工作人员初步审定转贷额度及年限。

三、二手房转贷信息登记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贷款初审录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银行初审录入人员根据转贷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重点审核《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等内容,确认转贷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可能存在争议。对符合转贷条件的,银行初审录入人员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进行转贷登记。

1、银行贷款初审录入人员登录公积金信息系统,通过“贷款业务-贷前管理-银行录入及审批-二手房转贷登记”交易,完整准确录入转贷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号、房屋产权证号、土地证号等信息。公积金信息系统校验是否具备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符合转贷条件的,系统提交后打印二手房转贷信息登记表,由审核员签字确认。

如非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不符合转贷条件,系统提示登记不予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应即时告知转贷申请人。

2、二手房转贷登记信息录入错误,银行初审录入柜员可通过系统“贷款业务-贷前管理-银行录入及审批-二手房转贷登记撤销”交易,输入房屋产权证号,公积金信息系统回显登记内容,操作提交后,原二手房转贷登记信息即可撤销。

四、二手房转贷初审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银行初审录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银行初审录入人员按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审核二手房转贷资料要件的齐全

性、完整性。符合转贷条件的,银行初审录入人员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进行初审录入。

1、银行贷款初审录入人员登录公积金信息系统,通过“贷前管理-贷款申请信息录入”交易,在购房种类选择“二手房”,贷款种类选择“转公积金”,并准确完整地录入转贷申请信息,经确认后提交;

2、符合转贷条件的,公积金信息系统自动确认贷款额度及年限,并产生贷款申请号。银行初审录入员打印一式三联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并签署初审意见,加盖银行公章;

3、不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信息系统会提示审核未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转贷申请人,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五、办理抵押担保及签订借款合同

办理地点:担保公司、经办银行网点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及银行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1、转贷申请人持加盖经办银行公章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或单身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

2、转贷申请人凭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与贷款银行签订《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银行储蓄账户委托扣划协议书”;并将转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资金(原商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转至原商贷银行用于还款的储蓄账户。

六、抵押担保信息录入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银行抵押物录入人员

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

银行抵押物录入人员根据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及原商贷款《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录入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信息。

银行抵押物录入人员通过公积金信息系统“贷前管理-抵质押物信息录入”交易,准确录入贷款抵押物地址、面积等抵押登记信息和预存差额资金信息;并正确选择担保机构(目前管理中心认可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为: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

七、贷款复审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银行复审员

办理时限:贷款资料报送当日(不超过1个工作日)

银行复审员应按照转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对初审通过的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贷前管理-银行复审”录入贷款申请号,核对贷款信息,提出复审意见:

1、复审通过。对审核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作通过提交,并在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后加盖受托银行公章,将贷款资料送交管理中心业务部或分中心贷款审核部门进行终审。

2、审核退回。转贷申请人贷款资料重要要件欠缺或不符合转贷条件的或贷款录入人员将申请信息或抵押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将转贷资料返回初审录入柜员,终止贷款复审。

八、贷款终审

办理地点:管理中心业务部或分中心

办理人员:贷款终审人员

办理时限:贷款资料报送当日(不超过1个工作日)

贷款终审人员按照转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对经办银行报送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积金信息系统“贷前管理-贷款终审”交易,录入贷款申请号,核对贷款信息,提出终审意见:

1、终审通过。在公积金信息系统打印放款通知单(一式三份,管理中心留存一份、贷款银行留存一份、贷款放款凭证一份)加盖贷款审批专用章,随贷款资料返回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发放;

2、审核退回。对于转贷申请人贷款资料重要要件欠缺或不符合转贷条件,或贷款录入人员将申请信息或抵押信息录入错误,终审人员应将转贷资料返回贷款复审环节,并在公积金信息系统注明退件原因,及时通知银行工作人员领取贷款资料。

九、贷款开户发放

办理地点:经办银行或银行个贷中心

办理人员:贷款放款柜员

办理时限:贷款资料及放款通知单送达当天(如已过当天资金清算时间,则为次日上午)。

1、贷款开户

贷款放款柜员根据转贷申请人签署的委托放款凭证、管理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单》,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贷中管理-借款人开户”交易,核对借款人还款账号等信息,按系统要求办理开户操作,由系统自动生成贷款账号;

2、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预存差额资金一并划转至原商贷账户,结清原商贷,并及时通知转贷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转账偿还原商贷,不得办理取现。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放款时出现实际贷款金额超过原商贷余额的特殊情况,超出部分资金转入贷款人还公积金贷款储蓄账户,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十、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

办理地点:房屋抵押登记部门

办理人员: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

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配合担保公司办理原二手房商贷的房屋抵押注销登记和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担保公司应在45个工作日内将办妥的《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保管。

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到担保公司提交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后,应及时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贷后管理-抵质押物状态变更”交易里,更改贷款抵押、担保状态,登记他项权证等抵押信息。

十一、业务档案保管

1、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管理中心业务部或分中心贷款审核部门负责留存以下资料,应按个人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标准归档保管。

转贷申请人的转贷申请表、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阶段性担保函、放款通知单、《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原商贷《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2、各贷款经办银行按个人贷款业务档案规范标准对二手房转贷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留存下列资料:

(1)放款通知单原件;

(2)《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3)《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资料夹》中要求填报的全套申请资料;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篇6

乌公管[2011]36号

各分中心、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拓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范围,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在原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基础上新增以下几项业务。

一、职工参与单位集资建房时所借商业贷款可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业务操作要点

1、审核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3)《集资建房协议》;(4)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5)《商业银行借款合同》;(6)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明细表;(7)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2、审核要点:

(1)贷款专管员首先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确认集资建房单位集资人员备案情况,审核集资备案人员身份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身份的一致性。单位未办理集资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集资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重点审核商业贷款借款人身份与集资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三者身份的一致性;

(3)核实借款人商业贷款偿还期间能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存在连续三期累计六期逾期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出商业贷款余额。

3、贷款资金转入方式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账号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款账号,若所提供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账号不能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账号,则需商业贷款所在银行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该行偿还贷款专用账号证明,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不得转入个人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

4、在录入管理系统购房类别时选择“集资商贷置换公贷”。

二、职工购买本地二手房所借商业贷款可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业务操作要点

1、审核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3)《房产转让合同》;(4)契税发票;(5)已过户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6)《商业银行借款合同》;(7)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明细表;(8)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2、审核要点:

(1)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要有完整的贷款、产权手续,并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2)贷款专管员重点审核商业贷款借款人身份与二手房购买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三者身份的一致性;

(3)核实借款人商业贷款偿还期间能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存在连续三期累计六期逾期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出商业贷款余额。

3、贷款资金转入方式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账号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款账号,若所提供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账号不能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账号,则需商业银行贷款所在银行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该行偿还贷款专用账号证明,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不得转入个人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

4、房产价格以《房产转让合同》价格为准。

5、在录入管理系统购房类别时选择“二手房商贷置换公贷”。

三、职工购买异地二手房时所借商业贷款可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业务操作要点

1、审核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3)《房产转让合同》;(4)契税发票;(5)已过户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6)《商业银行借款合同》;(7)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明细表;(8)银行贷款余额单;(9)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本市《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审核要点:

(1)对于有条件可以查询借款人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的,应进一步核实房产交易信息;

(2)重点审核商业贷款借款人身份与二手房购买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身份的一致性;

(3)核实借款人商业贷款偿还期间能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存在连续三期累计六期逾期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出商业贷款余额。

3、贷款资金转入方式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账号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款账号,若所提供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账号不能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账号,则需商业银行贷款所在银行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该行偿还贷款专用账号证明,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不得转入个人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

4、房产价格以《房产转让合同》价格为准。

5、在录入管理系统购房类别时选择“异地二手房商贷置换公贷”。

四、担保方式

1、异地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以乌鲁木齐市辖区已取得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

2、集资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本地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可以选择:乌鲁木齐市辖区已取得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或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五、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要点

1、集资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贷款发放后,待权益抵押房产具有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条件时,由担保公司监督集资单位在办理房产产权证的同时签订《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中抵押权人为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他项权证》由担保公司负责保管。

2、本地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贷款发放后,担保公司自贷款发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权人的变更手续。担保公司与中心、借款人签订《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抵押权人变更为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公司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和《保证反担保公证书》交贷款经办人员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将《房屋他项权证》原件退还担保公司保管,并将《保证反担保公证书》原件与贷款前期手续存档。

《保证反担保公证书》内容包括:《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保证反担保合同书》原件。

如担保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限办理变更抵押权人业务,贷款经办人员应将情况告知个人贷款管理科,由贷款管理科监督担保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以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要求参照当前购买本地相应房屋类型申请贷款政策办理。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篇7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和改善自住住房,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经研究,在我区目前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装修(装饰)住房

装修(装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和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额度=住房实际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出我区普通商品住房最大标准面积144平方米,超出面积则按144平方米计算。同时,所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装修(装饰)总价,不超出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80%。

提取所需资料为:

1.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2.装修(装饰)合同或协议(自行装修需提供工程预算表及人工、建材发票或收据)。

(二)大修住房(不含公寓楼住房)

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证或相关证明;

2.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3.施工合同(协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需要大

修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注明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及总价);

4.首付款发票或相关证明。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有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贷款满一年后,能够按时偿还信誉良好的,每年可凭最近一次银行还款凭证(需加盖银行印章)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所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一年还款本息,同时不得超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80%。

(四)调整提取年限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一年内不能办理第二次提取,以此类推。

二、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大修住房(不含公寓楼住房)

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证或相关证明;

2.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3.施工合同(协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注明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及总价);

4.首付款发票或相关证明。

(二)调整首付款比例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即:公积金贷款可按总房价 的80%申请。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各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快结余资金释放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预提应收和预提应付款项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核算工作。在满足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对结余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要主动与受托商业银行协调沟通,科学合理的确定沉淀资金的存储方案,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同时,我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将根据我区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2016年8月25日

附: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供的主要资料说明:

1、购买住房

(1)个人购买住房:经核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均为三年内的)

(2)团购住房(统一建设住房):组织团购(统一建设)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购买住房的协议或认购书、首付款发票。

(3)购买二手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二手房买卖税收缴款书、更名后的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2、新建住房

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施工合同(协议)或新建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新建住房证明材料。

3、大修住房

大修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施工合同(协议)或者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需大修的证明材料、首付款证明。

4、翻建住房

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施工合同(协议)或者翻建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翻建住房证明、首付款证明。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填写《提前还贷申请书》、当月银行贷款余额对帐单。

6、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需在提取申请中书面承诺)

商业银行贷款合同(或借款凭证)、当月银行余额对帐单或预约还款单(所提取的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商业银行贷款帐户或偿还贷款后必须提供还款单)。

7、装修(装饰)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屋产权证明、装修(装饰)合同或协议(自行装修的,提供工程预算表)、首付款证明。

8、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本人(或配偶)的房产证明(可申请提取一次)。

9、住房租赁提取

房屋租赁合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租住单位周转房证明(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本地无私有住房证明(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受灾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病情属医保部门列举的重大疾病范围)。

11、调出区外

调出区外的批复文件、工资转移证明(若在原所在地资金管理中心有贷款,需清偿后办理提取手续)。

12、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3、离、退休

离、退休批复证明。

14、去世

医学死亡证明(或领取抚恤金相关文件)、继承人关系证明、身份证明。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篇8

2《广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调整登记表》有关代码填写说明

一、单位性质代码

1.单位性质代码由3组数字(共6位)构成。

⑴前两位数字根据单位从属行政关系确定:

01(在穗省属单位),02(广州市属单位),03〔广州区(县)属单位〕,04〔在穗部队(武警)单位〕,05(外省市在穗单位),0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单位),07(中央驻穗),99(其他)。

⑵中间两位数字根据单位所有制形式确定:

01(全民),02(集体),03(三资),04(私营),99(其他)。

⑶后两位数字根据单位性质分类确定:

01(国家机关),02(全额事业单位),03(差额事业单位),0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5(有限责任公司),06(股份有限公司),07(合伙企业),08〔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09(社会团体),10(独资企业),11(民办非企业单位),99(其他)。

2.单位性质代码参照表

二、单位行业代码

单位行业代码参照表

三、单位预算代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篇9

2007年2月10日 作者: 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编 辑:莫林 出处: 本文已被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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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公积金〔2006〕173号

惠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经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6第一次会议通过,并报请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我市2006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限额的通告》(惠市公积金委〔2006〕1号)。为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和最高月缴存限额制度。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调整工作,只针

-1-对超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和最高月缴存限额的部分职工。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此次调整工作。

今后,我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统一安排在每年4月至6月进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个汇缴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

2006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惠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职工月平均工资1526元的5倍(即1526元×5 = 763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3052元。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上述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三、有关事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中,凡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超出上述最高缴存基数和最高月缴存限额的,请抓紧时间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缴存限额调整工作。

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请表(表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表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备案。

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相关表格可登录http//惠州市行政审批(信息)服务平台或http//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索取。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篇10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须知

一、事项名称: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须知

二、设定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等拟定;

三、申请条件:

(一)在宝鸡市辖区内或我省省内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仍正常缴存;

(二)借款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或户籍证明;

(四)所购二手房屋坐落地位于宝鸡市辖区范围内;

(五)购买二手房的交易行为真实,有合法、有效、规范的住房交易合同;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工资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没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

(八)须具有不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高额为准)30%(含30%)以上的自有资金;

(九)能够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十)交易房产的产权明晰,可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

(十一)所购房屋房龄不超过30年;

(十二)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提供资料:

(一)买方须提交的材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1份;

2、《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情况证明》一式1份(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由单位工资管理人员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印鉴须清晰; 异地贷款需夫妻双方提供缴存地陕西省标准格式缴存证明两份)。

3、借款人及配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须双面复印)。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提供军官证、士兵证明;

4、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本人所在页);

5、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同时填写单身声明1份;未婚的须填写未婚声明1份;

6、受托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7、与售房人(包括房屋共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

8、所购房产的首期付款票据;

9、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颁发的三级以上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书》;

10、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借款人夫妇近三个月工资流水或单位工资条,须盖公章)

(二)卖方应提供的材料:

1、卖方(含共有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拟出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共有人同意将房屋出售的书面声明;

4、卖方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同意转让房产的决议等有关材料,若所出售房产为国有资产,还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5、中心和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卖方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咨询:借款人到中心咨询,由中心信贷经办人员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缴存情况正常的,出具《同意受理通知书》。

(二)前期受理:买卖双方按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到受托银行进行申请,受托银行与买卖双方面谈、现场勘察、评估、征信查询、首付款监管并出具《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受理意见书》。

(三)审批:中心根据受托银行报送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对借款人的真实性、合法性、信用状况和借款的可行性进行三级审批。

(四)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到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

(五)交易过户、办理抵押: 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中心配合借款人到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房屋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六)发放贷款:贷款抵押手续全部办妥后,由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受托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

六、办理时限

1、贷款资料初审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团购房批量贷款和省内异地贷款除外);

2、房屋抵押权证返回中心至中心通知银行放款为5个工作日;

3、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后至中心通知银行放款期间,该期间为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及抵押登记时间,因此不在我中心办理时限之内。)

七、办理地点:贷款受理由申请人夫妇双方共同在宝鸡市市民中心1号楼1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签订借款合同地点由委托贷款承办银行另行通知;

八、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30

夏季(7月、8月)下午时间改为14:00—17:30

九、收费标准:办理贷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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