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2024-08-19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共11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1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安委办〔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26”爆炸事故教训,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迅速扭转一些地方和单位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用3个月的时间对全国各类化工企业,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

二、检查对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全国各类化工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类化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地方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得到保障,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等。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化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仪表控制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是否得到整改治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否得到加强等。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验收等方面的情况。

(五)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的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六)企业自查主要内容。每个化工企业都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检查,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报告。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定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认真进行了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4.安全投入保障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夜间和节假日干部值班情况。

5.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设备(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定期演练、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采取了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外排污染的措施。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9月10日-10月10日),由各企业和各地政府组织自检。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检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在10月15日之前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阶段(10月11日-12月1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成6个检查组,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带队,深入到各省(区、市)进行检查。检查面要达到所查地区重点化工企业的二分之一。

五、检查方法

各地采取以下方法组织检查: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化工企业关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中自查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基层,现场检查。采取按计划安排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和化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查化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应检查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查找问题,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要求企业整改工作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未按限期整改的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四)座谈交流,调查研究。组织召开由地方相关部门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层政府危险化学品监管队伍建设以及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研究探讨加强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五)反馈意见,提出要求。检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检查的单位和地区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向地方政府反馈检查意见。

企业自查要立足自身,系统排查。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可组织内部专业力量进行系统排查,技术力量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协助企业进行系统排查。

六、工作要求

(一)这次化工企业、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单位、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二)要认真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各省(区、市)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企业自查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不漏查隐患,不留有死角。

(三)检查期间,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要于每周一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周检查工作信息,汇总后形成检查工作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五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2

当前, 各地在建工程项目量大面广, 许多新建项目陆续开工建设, 建筑施工安全形势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强化公路、铁路、地铁、机场、码头、电力、水利、城市建设等施工安全管理, 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即日起立即在全国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本次专项督查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资委、质检总局、体育总局、电监会等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本次专项督查的范围主要是:公路、铁路、地铁、桥梁、机场、港口、码头、电力、水利、通信、城市基础设施以及石化、矿山、冶金等各行业 (领域) 在建重点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的有关安全生产情况。

督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08]28号) 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3

安委明电〔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的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向纵深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国庆60周年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定于8月下旬至9月底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地检查今年1月15日、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的贯彻落实情况,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国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的检查。

三、检查内容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年”各项部署,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

2.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重点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专项整治情况。

煤矿:深化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非煤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升级改造,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情况;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改变工房用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情况。

道路交通: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人员密集场所:加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为一体的场所)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火灾、防踩踏措施情况。

建筑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防坠落、防垮冒倒塌措施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4.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5.落实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爆炸物品、易制爆易制毒物品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监管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物资的情况。

四、检查时间

8月下旬开始到9月末,各省级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并加强检查,同时对下级政府、本系统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查。9月中下旬,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另行通知)。

五、检查方式

1.单位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同时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对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所有乡镇(街道)进行检查。

2.全面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紧紧围绕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3.地方检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4.督促检查与推动整改相结合。通过形式多样的检查活动,强化督查督办,督促和推动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做好国庆60周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抓实抓好。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检查和督查工作。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以此次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3.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国庆节前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4.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深入检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检查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4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抓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出台了包括《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在内的极具指导意义的重要文件。各地各部门务必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的位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和抓落实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责任制度,严格评价考核,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针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进一步强化预防措施,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尤其要针对岁末年初,各项工作抢工期、赶进度,易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严防年底追指标、追任务,打击“三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和全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突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道路交通方面,以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为主。加强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机动车超速、超载、超限、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牌无证驾驶、不带头盔驾驶摩托车和摩托车超载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源头控制,严厉打击货运和客运车辆的各类违法运输行为,加强对客货运站场的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超载行为;加强公路危险路段以及以公路安全保障设施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检查,防止因公路安全保障设施缺乏或设臵不合理导致事故。加强对乡村道路的安全检查,进一步规范乡村的公共交通,严厉打击在乡村道路非法载客、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消防安全方面,以公安消防部门为主。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等消防器材、设施配臵及运行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臵等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情况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方面,以安全监管部门为主。重点检查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零售(批发)企业和专业仓储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现场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防火灾、防雷、防静电、防爆炸、防泄漏、防超温超压措施的落实情况。烟花爆竹方面,以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为主。继续保持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要针对岁尾年初烟花爆竹购销两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出售、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规范民间自发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取缔非法燃放行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方面,以安全监管部门为主,环境保护部门配合。重点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以及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及管理情况;尾矿库专项整治,防洪、防垮坝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同时,加强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评估,强化重金属和尾矿库隐患排查;督促指导地方各级政府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逐步建立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督促涉重金属企业落实污染整改责任,分阶段、有步骤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建筑施工方面,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主。以防范建筑起重机械伤害、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等三类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检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别是楼层较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桥梁、隧道和轨道交通工程,工业园区、开发区工程,城乡结合部的村镇建设工程以及外省或本省跨地区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同时要加大对建筑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平安卡”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雇佣无证人员上岗的行为。

此外,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对我省在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进行检查,重点是督促中央和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工程安全的管理,杜绝违规发包、冒险作业等现象,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安全监督。海洋与渔业部门和海事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各类船舶的适航情况,船员的适任资格进行检查,重点要结合我省天气的特点,对完善船舶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航行和避险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琼州海峡安全情况的检查。其他行业和领域,由相关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制订检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驻粤和省属驻各地的企业要各自对本单位进行全面的自查。

三、严格执法,保持对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方面,要持续深入打击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事故查处分级督办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非法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事故,要实行跟踪挂牌督办。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都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此外,要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安委会综合监管和协调服务的职能,深入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打非治违取得实效。要重点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不力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媒体宣传和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举报监督和奖惩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四、深入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努力提高整体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组织推进企业特别是工贸以及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要加强工作推进,加快企业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进程,促进企业落实责任,源头治本,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在推进安全标准化中,推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奖罚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跟班带班制度。要加强班组建设,全员、全过程、全面加强安全管理。要强化安全培训,坚持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指导督促企业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员工行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的水平。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国务院安委办 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四季度△ 通知

抄送:省府办公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19日印发

校对人:马滨滨 打字:05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发电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签批盖章:

等级:特急·明电 安委明电„2011‟9号 中机发 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10月8日,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张德江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讨论“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若干意见”,并进一步部署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张德江副总理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入分析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总体要求、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并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实现“十二五”开局之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现就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今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截至9月底,在事故总量继续下降的基础上,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9.5%和29.8%,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77.8%和74.4%,多数行业(领域)和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但是,当前我国各类事故总量依然较大,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安全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尤其是7月22日和7月23日连续发生的2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10月7日发生的1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和非煤矿山透水、建筑物和桥梁垮塌、高空坠落、火灾爆炸、地铁列车追尾等重大事故,充分暴露了我国生产、建设、交通等行业(领域)仍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搞好第四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十二五”安全生产良好开局具有重要意义。第四季度历来是事故的高发期,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处于繁忙时期,一些企业为了赶任务、抢工期易忽视安全生产,且冬季雪多路滑,一些地区降温天气将会增多,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消防等领域的安全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今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两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臵,把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强化超前部署、强化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入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前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部署和要求的基础上,从即日起,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这次大检查要创新方式方法,可借鉴高铁安全大检查的做法,采取地方为主、部门牵头、专家检查的办法,注重发挥各类专家的作用,“既看病、又开方”,既要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又要注重透过现象看本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加强和创新,进一步推进安全发展。检查内容要突出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的督查检查,各地区和相关行业(部门)也要开展重点督查检查。

三、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四季度进入能源、原材料消耗的高峰期,要严防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回潮反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以提高执法效率效果为目标,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四个一律”打击措施,确保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消除隐患、不留后患。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强诫勉约谈、警示通报、挂牌和跟踪督办,防止因监管不严而酿成大祸。要着力推进“打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建设,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有效开展,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要针对第四季度生产经营建设的特点,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突出抓好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道路桥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工商贸和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要着力预防、综合施治,深查隐患、强力整治,多措并举,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着力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年底前赶工期、抢进度的情况,严防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超载、超速、超限及疲劳驾驶等突出问题,盯紧抓住,严格落实各项防范和治理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冬雪、大风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充分考虑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强化安全专项整治,及早合理配臵运力资源,严防各类交通运输事故;要加强城乡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转。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相关工作规划,实施分类指导,强化典型引路,大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要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作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抓手,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企业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岗位,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细节,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警、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建设。

六、强化工作中的统筹协调

一是统筹协调当前工作与中长期工作的关系,认真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全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安全监管总局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牵头组织工作,抓紧规划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政策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抓紧启动重点项目工程;各地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地方规划、各行业(领域)产业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的衔接。要扎实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阶段性评估,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同时,要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重点保障,结合中央有关部署的贯彻落实,抓紧研究提出明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举措。

二是统筹协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事故查处的关系,着力提升安全生产领域的执行力。要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网络舆情监测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着力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和水平。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调查处理进度,能结案的年底前要尽快结案。对每一起事故,都要及时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三是统筹协调落实预防为主与提升应急能力的关系,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防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第四季度可能出现的雪灾及强降温天气,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及时关注、会商和提前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抓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和部门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进行处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防灾抗灾工作的检查指导,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要针对第四季度天气多变、气温起伏大的特点,认真落实防火防尘、防寒潮大风、防雨雪冰冻灾害、防冻裂泄漏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于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今年以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情况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大检查、“打非”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抄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渝安办〔201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14号)转发你们。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仅暴露出驾驶人员的非法违法行为,也暴露出监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不落实,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等突出问题。为此,市政府领导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报》要求和“云阳会议”工作部署,狠抓落实,坚决防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结合当前开展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深入开展“四大行动”,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强化监管,确保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14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 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3月中旬,新疆、吉林、西藏、山西境内先后发生四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分别是:

3月11日5时左右,西藏阿里藏羚羊旅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藏FA2130的宇通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3人,实载43人),自西藏阿里地区驻新疆叶城县办事处出发前往阿里地区,行至叶城县境内国道219线226公里215米一连续下坡转弯处时,冲下路基,坠入126米深的山谷中,造成16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在连续下坡转弯路段,驾驶人操作不当。事故还暴露出客车驾驶人证照与所驾车型不符、车辆检验过期等问题。

3月12日10时左右,吉林省桦甸市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吉B90477的欧曼牌大货车运输37立方米木板材,由吉林省白山市开往山东省东营市,当车辆行驶至白山市抚松县境内鹤大县889公里200米一长下坡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吉F42372的大客车(核载34人,实载45人)追尾相撞,造成大客车掉入道路右侧小河沟内,大货车所载大部分货物压在大客车上,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大货车下坡时制动失效,在遇同方向行驶的大客车时,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导致与大客车左后角相撞。事故还暴露出大客车严重超员等问题。

3月14日7时50分左右,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客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藏GA3109的大客车(核载42人,实载45人),行至昌都地区八宿县境内318国道65道班3721公里800米一连续下坡转弯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16人死亡、29人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3月16日5时30分左右,一辆号牌为陕K79136(陕KM662挂)的重型半挂车,由陕西榆林开往山西临汾,当由东向西行至临汾市尧都区境内国道108线896公里尧庙镇大韩村口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山西汽运集团临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号牌为晋L36267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12人死亡、16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肇事货车、客车行驶至事故路口时,双方驾驶员均违反有关规定,超速行驶且在通行时疏于瞭望。事故还暴露出事发路段未按标准设立标志标识、货车严重超载等问题。

上述事故不仅暴露出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车辆技术状况不良、超速超载等非法违法问题突出,也暴露出一些地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不落实,货运车辆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力度不大等严重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四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省(区)依法严肃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道路运输源头管理。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地方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一要加大对运输企业、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强化道路运输源头管理。二要严格审批线路,对于途经3级以下(含3级)山区公路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三要充分利用动态监管等科技手段,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控,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各地有关部门要将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列为管控和整治重点,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完善勤务制度,改进勤务方法,严格路面巡查,提高执勤效能。要定期公布营运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对营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应及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驾驶员所属营运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生产等情况作为主要记分考核依据,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且考核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要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三、严格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不走过场,狠抓责任落实。要对客运企业车辆日检/例检、驾驶员教育、安全例会、安全考核、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吊销相应的经营资质。要加强对道路标志标线的排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运输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高度重视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货运市场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货运驾驶人驾驶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力度,督促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行为;对于严重超速超载、安全意识淡薄的货运驾驶人,要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

五、严肃事故查处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道路运输企业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自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不得批准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6

2014年12月5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京召开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德学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树鹤主持会议。

王德学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增强责任意识, 牢牢坚守红线。各地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 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 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能力,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要层层落实责任, 强化组织领导。必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明确并层层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单位的责任和任务, 实行强有力的领导和更精心的组织, 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三是要集中进行整治, 强力向前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从速集中进行部署、从细集中进行排查、从严集中进行整治、从实集中进行培训的要求切实解决劳动密集型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四是要狠抓工作落实, 务求取得实效。通过强化目标考核、督导检查、责任追究以及舆论群众监督等有效手段推动治理责任的落实和治理工作的推进。

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在会上对消防专项整治方案进行说明并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部分中央企业单位负责同志, 各省、市、县级安委会及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7

作者:中国安全生产网 新闻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点击数: 299 更新时间:2010-5-1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从5月18日至31日,由国务院安委会24个成员单位联合组成16个督查组,对除西藏、青海两省(区)外的所有省(区、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要求各督查组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中具体明确的检查内容作为重点,并结合被督查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开展相关督查和检查。

“安委明电〔2010〕1号文件”规定的检查内容如下: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部门职责明确,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和工商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6.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二、企业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8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2007]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1.23”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为“两会”的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组织督查组,对部分省(市)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河北、山西、黑龙江、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0个省(市)。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情况。一是已关闭矿井是否关死、关实,是否达到关闭矿井标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否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二是督促各地加快关井进度,督查已列入第二阶段关闭范围的矿井实施关闭进度,对确定关闭但尚未关闭矿井的监管措施是否落实,防止关闭前的掠夺式开采造成事故;三是督促各地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确定的16种关闭矿井类型,加大关井力度;四是督促还未公告第二阶段关闭矿井名单的省份尽快公告。

2.技改煤矿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一是改扩建、整合技改矿井是否存在边施工、边生产现象;二是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否得到切实落实。

3.节日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和节后煤矿恢复生产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一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针对节日放假、停产检修期间的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二是节后煤矿恢复生产的复产验收、人员培训等安全措施制定情况。

4.事故责任查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瞒报事故责任人的查处情况和发生事故后责任人逃逸的追捕情况。

三、督查时间

1月29日-2月11日,督查时间7-8天。各督查组具体出发时间另行通知。

四、督查组人员组成 此次督查共分10个组,每组6人。组长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专员和有关司局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煤炭信息研究院,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人员组成。同时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听取所到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督查组要深入到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矿井,采取针对性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督查组检查2个市(地)、2个县(区)、6个矿井(包括1个国有重点煤矿)。

3.提出建议,促进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形成督查报告,指出所到省(市)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并与省(市)人民政府交换意见。要注意发现和总结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中好的经验。

4.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单位记者随各督查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道相关情况,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进行曝光。

六、其他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未安排督查的产煤省(区、市),由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上述督查内容组织自查,并请将自查情况于2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9

工作的通知[2008]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 文 号】安委办〔2008〕6号

【颁布日期】2008-02-19

【实施日期】2008-02-19

【标

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

【正

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国地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资委、质检总局、民航总局、电监会,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要求,为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推进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现就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信息调度统计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在2007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调度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今年的信息调度统计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健全制度,从条块两个方面,自下而上,全面加强信息调度统计,认真填报本通知所列附表,并开展统计分析,查找和解决个性和共性问题,为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二、明确调度统计的范围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的范围是:《国办通知》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印发的相关行业(领域)实施意见确定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单位。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企业。

具体要求是:

1.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系,统计汇总填报表3及表4相关内容;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填报表2及表4相关内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报表1及表4中煤矿内容。同时报送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政府查改的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2.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要做好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工作,每季度搞好汇总(具体报表格式、内容自行设计),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报送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等。

3.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除由地方按行业上报外,中央企业总部要加强调度统计,每季度单独汇总,同时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企业总部填报表2和表3相关内容(中央企业中的煤矿企业增加填报表1),报送的文字说明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下属单位开展工作情况;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等。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调度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办通知》以及有关《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填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认真编写文字说明,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做好总结和通报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工作阶段小结和情况通报工作,每季度向下属单位通报一次情况,总结经验、提出问题,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提出措施、推动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每季度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通报一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和中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同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

联系电话:010-64463299,64279676(传真)

E-mail:zftj@chinasafety.gov.cn

附表:1.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2.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等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3.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4.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安全文化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10

浙安委办〔2008〕9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月21日,象山县鹤浦镇大湾塘村采石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起事故是由于该矿业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向村里买入土地,在距象山县鹤浦镇大湾塘村采石场200多米的地方非法采矿;由于采用掏底作业,宕面较高,并局部形成伞檐,加之工作面岩体破碎,引起坍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日前,国务院安委办就象山县鹤浦镇大湾塘村采石场“1·21”事故给我省发出了《隐患整改指令》(第8号),指出象山县鹤浦镇大湾塘村采石场“1·21”事故,反映出我省隐患排查治理及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并对我省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年关已至,我省矿山事故又到了一个高发易发期,为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隐患整改指令,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矿山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促进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宁波市安委办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分析“1·21”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请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防范同类事故的整改措施,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地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矿山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等工作结合起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各地安委办要对2007年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改,直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要根据本地实际,就今年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

三、要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监管,全面落实中深孔爆破技术和分台阶分层开采,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开采和管理,促进中小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四、各地要加强冬季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当前,由于市场需求增加、炸药控制以及假期安全监管薄弱等原因,矿山企业往往超量开采甚至违规违法开采,加上今年春节前雨雪较多,容易导致滑坡、坍塌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岁末年初矿山的安全生产。

五、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地要以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年”为契机,督促企业编制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员工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识灾、防灾和救灾能力,要科学救援,及时救援,减少事故状态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请各市安委办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并于2008年2月底将工作落实情况上报省安委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11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2010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中秋节、国庆节(以下统称“双节”)将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双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双节”处于旅游旺季,也是生产经营活动旺季,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时段。做好“双节”期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对于营造“双节”良好的安全氛围,完成今年后几个月乃至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推动安全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握“双节”期间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重要文件精神,统筹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解决突出问题,着力事故防范,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双节”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双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切实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口把守,紧紧盯住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和问题较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地方和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考核奖惩,抓实、抓细、抓好“双节”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高度重视 “双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严格执行企业尤其是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作业现场带班下井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深入扎实推进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声势。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特别要针对在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技改过程中一些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工作措施、强化联合执法,彻底查处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地方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督促检查活动,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坚决扭转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现象反弹回潮的严重态势,努力在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取得明显成效。

四、加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力度。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严禁通过滚装船、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在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限、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旅游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监管监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防拥挤踩踏造成群死群伤事故。要全面落实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冶金、电力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五、切实加强“双节”期间应急值守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双节”期间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和部门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切实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确保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确保遇有突发事故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置。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作出进一步部署,并请各省级安委会将本通知转发到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排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国庆节期间负责人及调度人员值班安排情况(见附表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地区各类煤矿国庆节期间停产检修、放假安排情况(见附表2),于9月21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联系电话:010-64211843、64214078、64234662(传真)

电子邮箱:ddc@chinasafety.gov.cn

附:1.2010年国庆节期间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调度值班人员安排情况表(http:///gzdt/att/att/20100916/001e3741a2cc0dfbc14201.doc)

2.2010年国庆节期间各类煤矿停产检修安排情况表

(http:///gzdt/att/att/20100916/001e3741a2cc0dfbc14602.doc)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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