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制度

2024-06-18

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制度(精选5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制度 篇1

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律师法》,经常有针对性的采用多种形式与方法学习与研究业务,以不断提高全所律师的业务素质,以求将全所律师造就成为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道德高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律师队伍。

二、学习内容与要求:

面对着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要学习的内容很多,但任何一个律师要掌握全部法律、精通全部法律事务是不可能的。一个律师不可能是所有领域的专家,只有在其熟悉的法律领域才能充分发挥其特长,形成独到的竞争能力。一个律师事务所走向专业化才是向高层次发展的必由之路。据此,本所的业务学习主要掌握以下三点:①新型领域业务知识的学习如大量的金融、证券、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反倾销、不正当竞争、高科技、抵押合同出具海事、公司产权重组、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合并与收购、公司解散、破产及清算,招投标、保险理赔等新兴法律服务领域已经摆在律师的面前。处理这些新兴的法律事务,必须精通法律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先抓好其中房地产、国际贸易、金融证券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业务学习;②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全国人大新颁布的法律及有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及所属部委新颁布的行政法规,有关部门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新施行的地方法规等,凡一出台公布即组织一次学习;③在今年,尤为重要的是要对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学习,以提高对刑事辩护业务的水平。

三、学习时间:

四、学习人员:

凡本所专职、兼职和特邀律师及律师助理必须参加。

五、学习方法:

1 .将本周要学习的内容,事先通知给每位律师,并指定其中一位律师做准备,届时做重点讲解,讲解后由大家学习讨论。

2.走出去或请进来,邀请各行各业的行家里手给我们的律师上课。3.解剖、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学习。

4.对出庭代理、辩护的典型案件,组织律师进行观摩学习。

5.参加由上级司法机关组织培训的律师,回所后要将学习的收获与体会向全所律师进行传达,并组织讨论。

6.分别邀请公检法有关人员,顾问单位负责人员,受理案件当事人等座谈会,听取各方面对律师的意见,然后有针对性的组织律师进行研究讨论,以取长补短。

六、业务学习必须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除外出办案或者特殊情况已经请假未能出席者外,未能参加学习的,记入当年考核内容。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布置的有关教育整顿等方面的学习,未能参加者一律进行补学习。

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制度 篇2

在律师事务所飞速发展、律师规模不断扩大、律师业务急剧增加的今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管部门逐步加大和细化了监管职能,律师事务所也需要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律师也深刻认识到律师在社会上知名度的重要性。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是律所管理中重要的环节,是律所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指标,也是律师对案件重视程度、对案件负责的重要体现。

1.完善的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和责任律师认识业务档案的重要性,规范律师建立业务案卷材料并遵守案卷整理流程,科学有效地利用案卷材料,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建立案卷内容审查后归档的制度,可以有效地督促律师依法收案、办案并对案件负责,是律师事务所提高管理质量,对当事人负责和有效控制风险的体现。

2.严格、规范的案卷质量考核可以有效地降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从申请案号、正式收案、收费凭证、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办理结束后的委托人对案件质量的评议内容均进行整理归档,规范业务档案的每个环节,能降低因律师法律素养、执业素质差异引发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也可以避免律师违法违规操作,因律师流动造成的案件办理质量的降低等因素带来的律所执业风险。

二、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的现状

1.重诉讼卷宗,尤其是刑事、行政和仲裁案卷,轻民事、经济和非诉讼卷宗。在诉讼类卷宗中,律师对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的卷宗比较重视,而对民事、经济类卷宗从业务档案的内容、材料、装订、归档、保管等方面不够完善,原因是由于民事、经济类案卷材料较多,甚至有大量的照片、票据等需要粘贴、整理,比较烦琐,律师不愿将材料全部归档。而刑事、行政和仲裁等诉讼类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审理的程序、阶段比较明显,大多数卷宗能按要求及时装订、立卷、归档、保管。对非诉讼类的卷宗管理重视不够,有的根本就没有形成卷宗。对法律顾问、咨询、代书、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有关法律文书等则不做工作记录,不建立卷宗,或内容不全,或不存原件。

2.重案件的办理,轻案卷中材料的收集。有些律师片面地认为,律师接受委托,律所授权办理的案件,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所以律师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的程序办理案件就好。至于案卷中的材料只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依据而已,整理和归档工作应该在司法机关,需要查阅和复制案件材料可以到司法机关申请,案子办完了材料也就没多大使用价值了。殊不知案件办结后,案卷还能成为律师总结案件心得、上级主管部门查阅、年轻律师学习的素材。

3.重业务管理,轻档案管理。有的律师办理完自己承办的案件后,因为业务繁忙不能及时归档甚求不归档;有的律师事务所因为人员紧张没有专人管理卷宗,律师即便是按照要求归档也无人接收,久而久之也流于形式;有的律所虽然配备了专人,但是由兼职人员或者实习律师担任,因为业务不熟,专业生疏,档案接收不规范,借阅借调登记混乱,卷宗遗失时有发生;有的律所接收了案卷但没有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档案目录、编号、装盒等,凌乱堆放在文件柜内,无法及时查找,不但容易丢失,也不能做好保密工作;还有些律所考虑到建立专门档案存放办公室成本过高,对律所造成太大的经济压力,将档案室和律师工作室分离,这都不利于档案的利用和管理。短期内可能解决了问题,也不会影响律所的业务开展,但长远来看,使律所在业务档案管理方面流于形式,不但会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会影响律师事务所的信誉,甚至会造成很大的管理风险。

4.重档案的收集轻档案的开发利用。可喜的是,目前大多数规范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能认识到律师业务档案的重要性,配备专门办公室、专人负责、规范要求,做到目录、编号、装盒。但存在的问题是,大多数律所档案只是停留在档案管理上,并没有充分开发利用。其实业务档案还可以用来总结、分析律师办案的经验,律师业务研讨、编写成功的案例、编写律师事务所的大事记,探索律师事业发展的规律。搞好律师业务档案的开发利用,对于指导律师办案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向健康方向发展都大有益处。

三、加强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的对策

1.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律师事务所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领导分管档案管理工作并实行岗位责任制。将业务档案管理纳入事务所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利于明确工作内容,有利于人员的配备和经费预算,有利于工作长久开展;分管领导的配备,能有效解决档案管理人浮于事,敷衍了事的现状,如果实行科学的奖惩制度则能进一步加强管理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心。

2.强化律师业务档案意识,定期开展档案知识培训。(1)加强档案工作重要性宣传,提高律师对业务档案工作的认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和律师包括实习律师要明确律师业务档案是本所业务工作的积累,是律师专业知识在实践中的体现,是本所宝贵的财富,也是律师业务研讨、查阅类似案件判例的重要依据,是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借调、借阅的重要材料,更是本所办案质量的体现。律师通过总结可以发现办案的经验和办案的不足,好的经验可以在本所推广学习,办案的失误也能成为大家研究的议题,提出可行的方法避免以后发生;实习律师通过查阅业务档案,可以学习有经验律师办案的流程及独特之处。(2)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和律师的培训,普及和提高档案知识、技能。培训人员包括分管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律师和实习律师,对不同的人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对分管领导培训,主要是让其了解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有效进行业务档案管理人员配备、档案室的设置;对档案管理人员培训,主要是业务能力培训,学习档案归档、管理、借阅等流程;律师和实习律师培训则是学习业务档案资料收集、保存、订卷、交卷、借阅等常识。通过这些培训,让档案的管理者掌握更多的档案知识和技能,为律师工作服务,指导律师把档案工作做得更好,提高律师开展档案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3)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律师事务所应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按照归档要求,认真审查每一本卷宗的内容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只有合格的卷宗才能归档。必须扭转律师只顾经济效益,不重视案卷归档的局面。对于不规范的案卷归档,要追查管理人员的责任,律师事务所对归档的卷宗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抽查,以确保归档卷宗的质量。

3.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档案管理有章可循。目前律师业务卷宗管理执行的是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司律通字(1991)第153号关于《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各类业务要求办案、立卷、归档、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归档的具体时间和标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立卷:材料种类、手续、排序、装订;归档:归档时间、归档要求;编目:分类、排序、索引;借阅:内部借阅、外部借阅、审批手续、借阅期限;利用:利用档案编写大事记、成功案例等)。(1)案卷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律师承办案件的卷宗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要求归档后,拿着档案管理人员开具的案卷归档单才可到财务结算工资或者案件提成。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在合理时间补充资料或者重新整理后才能结算。(2)案卷管理与人事管理相结合。律师转所,应对业务档案进行交接和清算,没有明确结案的案件应与调入所、调出所及律师签订归档协议,以免律师转所造成案卷流失和交接漏洞。

4.努力使档案管理数字化,提高利用效率。网络时代,新的电子档案系统不断开放,能有效提高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使用效能。律所在聘用档案管理人员时,要求要有一定的计算机水平,会熟练操作电子档案系统,或者通过培训达到上述目的,使得立卷、归档、编目、查询、借阅等工作专业化。

5.制定档案管理人员考核制度,提高律所档案管理水平。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所以应该建立一套健全的档案管理员招聘、培训的考核制度。(1)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员要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最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以保证在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前提下,灵活地对各种案件所需材料有所把握。(2)对档案管理人员要建立考核机制,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奖罚分明,从管理源头上对档案管理工作严要求,严把关。

6. 完善已有案卷的借阅查找制度,重视现有档案材料的开发利用。律所档案管理人员在管理好档案的同时,协同分管领导、合伙律师、律师和实习律师经过研讨,积极挖掘档案内容。除惯常所述档案内容外,将档案资料延伸,必要时收集诸如专家咨询意见、律师案件讨论、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等书面资料,鼓励承办案件的律师对上述书面资料的主动形成和收集。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第十条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

第十一条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查证、确认有关事实的,应当将查证、确认工作情况做成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签名。

第十三条律师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制作面谈笔录。谈话对象和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谈话对象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分析判断。

第十五条律师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由调查律师、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该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律师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核查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并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

第十七条律师采用函证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以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名。函证对方未签署回执、未予签收或者在函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时未回复的,由经办律师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除本规则规定的查验方法之外,律师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需要采用其他合理手段,以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对被查验事项作出认定和判断。

第十九条律师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的,应当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件进行查验。对上述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依法向该法人的设立登记机关、其他有关许可证颁发机关及相关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

第二十条对自然人有关资格或者一定期限内职业经历的查验,律师应当向其在相关期间工作过的单位人事等部门进行查询、函证。

第二十一条对不动产、料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的查验,律师应当取得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必要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就该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向该财产的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

第二十二条对生产经营设备、大宗产品或者重要原材料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已经遗失的,应当由财产权人或者其代表签字确认,并在工作底稿中注明;相关供应商尚存在的,应当向供应商进行查询和函证。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查验,制作现场查验笔录,并由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签字;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查验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对依法需要评估才能确定财产价值的财产的查验,律师应当取得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文书;未进行有效评估的,应当要求委托人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有效评估文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对银行存款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不能提供委托查验期银行存款证明的,应当会同委托人(存款人)向委托人的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

第二十五条对财产的查验,难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被设定担保等权利负担的,律师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有关财产抵押、质押登记部门进行查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对委托人是否存在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查验,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的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委托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面谈,并根据

需要向该委托人的开户银行、公司登记机关、证券登记机构和委托人不动产、知识产权的登记部门等进行查证、确认。

向银行进行查证、确认,采取查询、函证等方式;向财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证、确认,采取查询、函证或者查阅登记机关公告、网站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对有关自然人或者法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事实的查验,律师应当与有关自然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法人的合规管理等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并根据情况选取可能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公共机构进行查证、确认。

向有关公共机构查证、确认,可以采取查询、函证或者查阅其公告、网站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第三章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明确、审慎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法律依据;

(四)声明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正文;

(六)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及律师事务所盖章;

(七)律师事务所地址;

(八)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一条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为《××律师事务所关于××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收件人为法律意见书的委托人。法律意见书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三十三条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是指出具此项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段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所有结论性意见,都应当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给予明确说明,并应当对结论性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分析。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存入工作底稿,参与讨论复核的律师应当签名确认。

第三十八条法律意见书随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律师事务所不得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但应当关注申请文件的修改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反馈意见。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第四章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完整保存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第四十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接受委托事项的基本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事项的名称;

(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

(三)查验计划及其操作翟序的记录;

(四)与查验相关的文件,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变更文件或者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五)与查验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者副本;

(六)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中介机构、委托人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进行调查的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查验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七)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者声明书的复印件;

(八)法律意见书草稿;

(九)内部讨论、复核的记录;

(十)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当注明来源,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名、盖章,或者对未签名、盖章的情形予以注明。

第四十一条工作底稿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期货法律业务,参照适用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制度 篇4

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 法 律 服 务 方 案

本所长期担任贵行常年法律顾问,多年来努力为贵行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十几年来,双方真诚互信,同舟共济。我们对贵行长期以来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倍感荣幸,深表谢意。随着贵行业务规模日益发展壮大,金融业务领域不断开拓创新,贵行也相应对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所也必然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逐步完善法律服务工作。为此,我所对今后如何加大和改进贵行的法律服务工作高度重视,目前,已为贵行成立专门的“金融业务部”,进一步充实了人员力量,并拟委派专人到贵行定期坐班,现场服务,将工作不断延深到贵行各个部门、机构和每个业务领域,继续拓展和探索与金融创新业务有关的律师业务,为贵行提供更深、更高层次的法律服务。总之,贵行的经营与发展需要有卓越的律师团队做法律后盾,我所金融业务部律师团队愿与时俱进,积极开拓,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全心全力为贵行提供更优质、更高效,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 所 介 绍

本所成立于二00二年九月,是目前我省规模最大、规范化程度最高、品牌实力最强的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之一。成立以来,我们先后获得了“河北省20强律师事务所”、“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省直先进律师事务所”、“优秀纳税企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的取得,主要基于:我所的服务理念在善学习、讲信誉、有能力、守规则这个对执业律师的基本要求下,遵循“以人为本、以德为上、以法为基、以情为媒”的服务理念,我们会精致地考虑你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恪尽职守地为你提供优质高法律服务。

本所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有现代化的办公设施;有健全的内部运行机构并实施了合理的专业化分工;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并达到了人才规模和效益规模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风范;有良好的业绩和优秀的品牌。本所在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逐年实现跨越性发展的办所宗旨下,已经形成互相团结,精诚合作和共同发展的信念,这些均成为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保障。本所严格、规范的业务管理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律师业务管理规定,完善了科学有效的业务管理操作流程。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开具正规合法票据;向委托人提交“委托人须知”和“监督卡”;设有专门业务档案室,业务洽谈室;落实业务督导、业务质量检查、委托人信息反馈、为委托人保密等规定,上述做法的实施赢得了各界委托人的尊重和信赖。

金融业务部是本所的主要业务之一。本所金融业务部有一个优秀的金融律师团队,他们既精通金融法律,又熟悉金融政策和业务操作。律师团队以境内外银行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传统银行业务为重点服务领域,在立足于核心领域的同时,针对金融主体和金融产品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与时俱进、积极开拓,不断开发探索银行各类新兴业务领域。

金融业务部律师服务团队介绍

我所成立了专门的金融业务部为贵行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团队由我所金融业务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八位律师(必要时增加律师)组成,为贵行提供规模化服务。

其中,我所金融业务部主任xxx律师担任贵行首席法律顾问,代表我所与贵行协商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接受贵行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全面负责律师团,分派、指导、监督律师团成员的工作。

另根据贵行法律事务的不同领域,指派其他相关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银行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贵行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力争使贵行赢得最大利润。

服 务 领 域

金融业务部律师团队在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规范银行改组改制、健全银行规章制度、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等方面要发挥重要作用,成为贵行领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经营管理的得力参谋和助手。概括的说,金融业务部律师团队将提供以下专业法律服务:

一、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

(一)基础业务法律服务领域:

1、审查贵行签订的各类业务合同,提供法律意见,规范常用业务合同,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条款。根据贵行及客户的要求,制定适用的特殊合同文本。对贵行拟签署的其他合同进行法律风险分析与规避,跟踪、监督合同履行,对履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律师建议协助贵行解决。

2、对贵行治理结构的科学化、法治化、安全化建议,就修订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提供处理突发事件、员工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

3、应邀参与贵行重大项目的策划、运作,进行相关调查,出具法律风险提示及分析报告,拟订、论证法律方案,制作法律文书。

4、整理汇编银行业务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帮助贵行采取预先应备措施。

5、接受贵行各部门、员工的法律咨询,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刑法》、《劳动法》等专题讲座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协助贵行举办法制宣传等活动。

6、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事故、纠纷,依照贵行指示,从贵行的整体利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办案策略,力争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代理贵行的听证、复议、仲裁、诉讼事务,维护贵行利益。

7、我们作为贵行的法律顾问,愿意走进相关管辖行深入基层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对管辖行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和办法。

8、提供我所开展的其他项目顾问服务。

9、完成贵行安排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新型业务法律服务领域

非诉讼金融法律服务是我所的专业化法律服务特点,是我所业务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目前金融市场出现了很多新型的金融业务,如金融衍生交易、个人理财产品、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等,随之也出现了相应的法律问题,这为我们律师服务团队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服务空间,对我们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将密切联系贵行具体业务部门,同时,对银行的新生业务进行了解学习,对司法实践中发生、发现的新问题、新案例进行研究。我们还可以参与和深入到具体项目当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对银行开发的新产品项目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合法性、操作可行性进行审查和风险分析,出具法律意见,发布风险提示。金融业务部律师团队将随着银行业务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研究其中的法律问题,控制风险,提供法律保障。

总之,我所金融业务部律师团队提供的非诉讼金融法律服务,愿为贵行的金融改革和发展、创新,发挥积极作用。我们将继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拓宽律师的法律服务领域,展示我所作为贵行法律顾问的新形象。

二、诉讼法律服务领域

1、对于已经进入诉讼仲裁的案件

利用我所的司法资源,协助贵行代理人处理案件,也可直接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事务。

2、对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协助或代理贵行参加破产清算工作,确保抵押、质押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3、对拟诉讼的案件 协助贵行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核对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如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合同、展期协议、还款协议书和还款计划、担保协议等,确保诉讼证据有效。

对案情进行分析和研究,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案件的可执行性,提出法律意见,报贵行领导决定。

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或有严重诉讼障碍的案件,积极采取补救、排除措施,为实现债权创造条件。

4、对于暂不准备起诉的案件

协助贵行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密切监管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必要时发出律师函催收欠款。

总之,在诉讼领域,我们将继续发挥我所的整体优势以及多年来积累的司法资源,为贵行的潜在诉讼或诉讼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专业代理,最大程度的维护贵行的合法权益。

服务方式及内容 ㈠服务方式

为加大和改进针对贵行的法律服务工作,我所已为贵行成立了专门的律师团队为贵行提供团队服务。我们认为“单兵作战”“单打独斗”已经不再适合新形势下的金融法律服务,必须建立专业化和团队化的新形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金融类法律法规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增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的律师必须精通银行业务,熟悉银行法律法规,实务经验丰富。同时,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的层次提高,过去的那种“单兵作战”、“单打独斗”的方式已经无法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因此,以金融业务部律师为基础,为贵行提供团队服务是我所为贵行改进法律服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接下来的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将不单纯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同时,还要站在贵行的业务立场上来客观的评价各种风险,从而达到全面的为贵行提供法律保障的目标。㈡服务内容

“专人负责,全所配合,统一管理”,具体包括:

1、通过电话、传真、电邮、msn、QQ、面对面等快速、方便、适当的沟通方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为不定期。银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时间(应给顾问律师合理的准备时间),通知顾问律师到银行住所或指定地点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也可派人到双方确定的地点洽商研究工作,每月双方应不少于一次的当面交流。

3、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定期或进行总结,向银行汇报。

4、根据贵行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可采用定期上门或到贵行坐班的方式提供服务,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处理法律事务。我所对于拟采取委派律师到贵行坐班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是我所权衡利弊通盘考虑后,为贵行改善和提高法律服务工作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认为当前法律顾问的服务方式大体上有两种:一为企业法律顾问,他们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非律师,完全扎根于企业。优势是与企业的联系紧密,不足之处为专业性稍差、企业负担稍重;一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这种形式为松散型,律师不坐班,而是当企业临时需要时才到企业接洽。此种方式虽减轻了企业负担,但与企业联系散漫,对企业法律事务参与过少。基于此,我所适时针对贵行推出新型的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即定期坐班律师制度,律师每日或每周固定时间到顾问单位坐班,向贵行提供贴身法律服务。“坐班”律师将以“自己人”的角色为贵行提供全方面法律服务。定期坐班律师制度兼有企业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的双重特性,既让律师能够较多参与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务,又减轻了顾问单位的负担。

律师把办公桌搬到了企业,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工作,这不单是法律顾问服务方式的转变,也是拓展律师非诉讼业务领域的一种新的尝试。

为银行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不仅仅限于以上表述,其他与银行有关的更深层次、更细微地法律问题,均在我们的视野之中。

律 师 寄 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金融业的发展;法治的完备进一步促进了金融业的发达,金融业与法律服务业是共生共荣的行业。在传统金融法律服务市场日益萎缩,传统法律服务市场逐步萎缩,贵我双方更应清醒地观察金融法律服务市场的走向,认清严峻形势,独辟蹊径,设计、开拓新的法律服务思路,探求并建立适合自身发展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需求的多类型的、有自身特色的服务模式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以上方案是我所提高和改进法律服务的初步思路,供贵行参考并决策,我所将会根据贵行的要求和建议,不断更新和改善法律服务的思路和内容,达到贵行满意的效果。

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 法 律 服 务 方 案

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制度 篇5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江 凌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律师行业的蓬勃发展,律师事务所如何不断创新、如何寻求长远发展渐渐成为了业界热议的话题。众所周知,没有业务也就意味着没有发展,而源源不断的法律业务来自于律师事务所运转良好且不乏创新的管理模式,以及经过实践检验且能与时俱进的业务拓展方法。因此,探讨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的创新与业务拓展对于整个行业的持续、高效、良性发展具有现实性指导意义。针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方面,笔者主要提出了进行规范化管理、引入公司管理机制、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设立营销和客服中心等几点建议;而对于律师业务拓展的问题,主要从几个大的方面进行了简要的阐述,比如制定可行的营销计划,重视客户关系维护,全方位树立品牌形象,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善于利用社区资源等等。

关键词:管理模式、创新、业务拓展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问题,众多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均积极献计献策,并提出了许多见仁见智的观点。本文旨在从律师事务所创新管理机制和机构设置层面做粗浅探讨,同时就律师业务拓展方法简要提出一己之见,以求教于业界同仁。

浅谈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的创新与业务拓展

一、关于管理模式的创新

(一)树立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文化、执业理念和价值观

品牌文化、执业理念和价值观,是律师事务所的灵魂所在,是全体成员行动的心灵指南。只有当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文化,执业理念和价值观,得到全体成员的认同,才能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因此,若想打造成为业界标杆的优秀律师事务所,首先要建设自己独特的品牌文化,树立为广大客户所认同的执业理念和价值观。

(二)规范化管理是律师事务所长足发展的基石

1、规范化管理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而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管理模式的创新,只有建立在一定规范化管理水平的基础之上,才能带动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否则,抛开管理基础谈创新,就好比是楼高百米而无地基,除了空谈以外,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然而现实中,却不乏这样的“空中楼阁”。有些律师事务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盲目扩大规模,往往忽视了内部管理,导致执业制度欠缺有效约束、工作欠缺合理秩序、个别执业律师出现违反纪律甚至违法的情况,以至于频繁遭到客户投诉。这一系列的结果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难以预计的,严重损害了律师事务所的公众形象和可信度,对于整个律所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必须夯实“规范化管理”这一基础,坚持走稳健、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2、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只有明确的、健全的、成文的制度,才能更好的发挥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和调控力。如果把律师事务所比喻成一台计算机,那么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其作用正如预先设定的程序。很难想象,程序错误而计算机却正常运转。

(2)规范化管理贵在持之以恒。再优越的规章制度,如果无人遵守,也是形同虚设。因此,必须努力提高律所成员对内部规章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从而为规范化管理创造“人和”的优势。

(3)规范化管理也要与时俱进。有人说,律师是一个要终生学习的职业,只有不断更新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同样的,规范化管理也需要适时推陈出新,以开放的姿态吸纳更为有效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规范化管理体系。

(三)引入公司机制进行日常运营和管理

1、关于资本引入。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运营资本,不但可以提高抗风险的能力,而且还可以用来升级硬件设施、提升品牌形象、提高律所的综合竞争实力。与此同时,为律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成为行业的龙头,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关于股东出资。建议合伙协议公开、透明,一方面能更好的激发新人的进取欲,另一方面也为后续合伙人的引入预先设计好通道。在这个“人才”最重要的二十一世纪,只有更多的精英人士的加入,才能齐心协力打造出同样出色的精英律师事务所。

(四)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 所谓职业经理人,顾名思义,就是专门从事企业高层管理的中坚人才。他的职责定位是以其良好的职业境界、道德修养、专业管理能力,合理利用企业的资源,帮助企业获取最大的利润,从而把企业不断推向前进。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正是借鉴了公司管理中的“经理”的概念。由这样的专业管理人才对全所的资源进行整合、管理、筹划,对律所的发展将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

(五)设立营销和客服中心

1、设立营销中心,并安排营销中心负责人。招聘经验丰富的营销人员,直接听从该营销中心负责人的工作安排。这样既能对营销行为实行有效管理,也能保证具体的营销措施有确定的专业人员去负责执行,从而保证完整的营销计划得以稳步落实,以达到预期的营销效果。

2、设立客服中心。“顾客就是上帝”,这一准则对于律师行业同样适用。开展营销活动必须以客户为出发点,树立客户至上的观念,做到及时沟通,对客户的建议或者投诉及时回复,并认真征求客户的反馈意见。力求在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建立稳固、长期、良性的互动关系。

(六)建立执业培训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专业业务领域的培训方面加大投入力度,选派律师参加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高层次的研修班、培训班。通过参加培训,一方面能够提高执业律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最新动态。与此同时,学习期间通过与业内人士交流经验,不仅增加了执业律师的知识储备,还为日后的友好合作或远程协作打下了基础。

(七)成立法律讲坛,开展所内业务技能交流

古人云:“三人行必有我师”,在卧虎藏龙、人才济济的律师事务所,每个执业律师都有着自己最擅长的业务领域,所以,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学习,是提高执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有效方式。具体活动可按如下方式开展:

1、成立“法律讲坛”,推举专门的负责人,定期组织讲座。

2、可采取自愿的方式,有意愿发表演讲或者专题讲座的律师主动报名,并提交预期“法律讲坛”的主题以及相关参考文件,然后由负责人发布活动通告。

3、鼓励全所成员参与,并积极发表个人意见。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要有两个积极性:一是主讲人的积极性,二是与会人员的积极性,两个积极性要相互促进,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八)制定实习律师培训制度,为律所的后续发展储备力量

每一个成功执业律师的最初身份,都曾经是“实习律师”。对于立志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而言,实习无疑是职业生涯中至关重要的阶段。此时,如果能够得到有着丰富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的指导,对实习律师日后的职业方向选择和发展将起到莫大的帮助作用。因此,律师事务所作为成就优秀执业律师的基地,应当重视人才的培养,并制定相应的培训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点措施来考虑:

1、公示本所律师“近期开庭时间表”。一方面方便实习律师参与旁听学习,另一方面为所内执业律师之间互相观摩、交流开庭经验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2、公示空闲状态的“实习律师名单”。作为实习律师,本身即应当积极主动的创造学习机会。世界上最远的距离,就是“从心到手”的距离。缺乏实践经验是横亘在实习律师面前的最大阻碍。因此,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便于指导老师或者其他同事安排工作,让实习律师能够有实践、锻炼的机会。

3、组织实习律师入职培训。号召所内的执业律师为实习律师做一些法律入门讲座,传授一下执业经验、心得体会、专业知识等等。律师,乃是法律之师也。通过讲座的形式,不但可以传道、授业、解惑,为法律新手指点迷津,体验一下为人师的成就感,同时还能让自己的讲课水平得到提高,何乐而不为。

二、关于律师业务拓展

(一)根据业务范围和发展方向,制定可行的营销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律师事务所的营销活动必须制定一个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的营销计划。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缺少明确的营销计划,那么他的营销策略、具体方案、实施行动都将因为没有确定的方向而大打折扣,从而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律师事务所营销计划的制定要综合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对现有的营销计划和营销活动进行客观分析;

2、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整合所内的现有资源和营销渠道;

3、设定明确的营销目标;

4、拟定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战略营销计划;

5、根据战略营销计划而设定阶段性目标和具体实施步骤,并且要明确完成的时间,责任划分以及实施具体行动的人员安排;

6、落实营销计划的财政预算。

(二)全方位树立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形象

1、重视律师事务所网站的建设。

继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之后,互联网正在以其自身独特的优势迅猛发展,形成了巨大的网络社区,俨然已经成为主流媒体。律师事务所要与时俱进,重视网站的建设和推广。通过在线受理法律咨询,不仅可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而且还可以源源不断的创造客户资源。网络营销的传播之广、见效速度之快,非其他宣传方式能及。

2、创办内刊。

纵观金杜律师事务所、岳城律师事务所等一些业内知名的或者规范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创办有自己的《律所内刊》。律所内刊,是一种志趣高雅的营销方式,具有非凡的广告魅力。客户通过阅读内刊,可以进一步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实力,了解律师的业务专长。律所内刊因为无需申请书号,所以制作成本相对低廉,可以不计数的定期向目标客户发送,对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和关注度功不可没。

3、做好名片设计。

制作精良的名片是律师事务所面对客户的第一形象。一张精心设计、制作精良、匠心独具的名片,能够有效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形象。假如客户接过的是这样一张过目难忘的名片,即使目前没有业务需求,相信他也会保存起来。

(三)重视客户关系维护,推广“老带新”营销模式

美国著名推销员乔吉拉德在商战中总结出了“250定律”,这缘于乔吉拉德发现的一个奇怪现象:每次参加婚礼与葬礼的时候,人数一般都是250人。于是他就想到了,每一位顾客的身后,都大体有250名亲朋好友。同样的,将“250定律”应用于律师行业,如果怠慢客户,失去的远远不止一个客户资源。所以,律师事务所若想长远发展,必须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重视客户关系的维护。

“如同其他行业一样,律师的下一个案源、下一个客户,主要来自于满意的现有客户。如何使客户满意就成为律师业务推广的重要内容。若想获得客户的忠诚并获得他的推荐,只靠优质法律服务已经不够了,你必须提供价值。那些感受到价值的客户,才是真正对你满意的客户。而只有这样,他们才会把你推荐给别人,使你获得新的业务机会。”[1]

那么如何才能让客户感受到价值的存在,让客户恳把你推荐给别人呢?笔者认为,不妨尝试以下几点:

1、及时与客户沟通;

2、对客户电话及时回复;

3、定期回访,征求客户的反馈意见;

4、定期发送实用的法律文章或者信息;

5、与客户保持联系,至少每个月打一次电话。

(四)树立专业领域领先地位,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受到经营管理资源有限的制约,如果律师事务所不分方向、不区分专业领域,而是以仅有的资源去面对所有的业务类型,很难形成自己的优势。因此,要想建设品牌律师事务所,就必须有所取舍,必须有明确的专业定位,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可以通过多重渠道让客户认知。比如,在内刊宣传中着重宣传律师事务所的专业领域,在网站首页重点介绍,通过老客户的口碑相传等等。但是,专业化的分工过程应当是循序渐进的,急功近利只会适得其反。

(五)合理利用社区资源 “社区是律师的广阔天地,律师可以通过进行法律咨询、举办法律讲座、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代理诉讼等形式,广泛深入社区,使律师形象在社区大放异彩”。[2]

律师服务走进社区的好处有很多,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可以让社区居民更好的学法、懂法、用法,培养法律意识。不但提高了律师事务所的公众认知度,也很有可能争取到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为律所创造案源。因此,律师事务所可以适当组织社区法律讲座或者法律咨询,提高知名度和创造案源,一举两得。

(六)举办专题研讨会,成为业界的标杆律所

律师事务所可以适时举办一些法律事务专题研讨会,针对目前社会上的热点法律问题发表演讲或者作典型案例分析,也可以就新颁布的法律召开新法介绍会。总之,应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制定不同的研讨会主题。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提高了律所的知名度,另一方面可以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培养潜在客户。另外,在会议现场,还可以发送一些《律所内刊》,简介资料或者新业务介绍,进一步扩大研讨会举办者即律师事务所的影响力。

三、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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