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5

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共7篇)

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1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接受各行政村(含社区、村民组,下同)的委托,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实行统一管理的乡镇财政所、“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农经站等机构。

第三条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必须保持财务审批权和经济活动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

二、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出纳、会计和审核岗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置档案管理等岗位。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会计由具备中级会计师资格或相当水平的人员担任。

三、必须以村集体名义由代理机构统一在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分开保管印鉴章,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四、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建立统一的行政村集体“三资”台账,台账的保管、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并逐步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由报账会计定期到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并领取备用金。

六、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合规、完整,手续是否完备;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提供财务信息,配合做好财务公开;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

七、对于财务票据入账要做到:没有经手人签字的不入账,未经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的不入账,未经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签的不入账,应当经过村两委研究而没有研究的不入账,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开支不入账。要对村两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情况进行核实把关,并将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备份留存,连同支出票据一起 入账。

八、对村级集体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的动态监管,审查公开竞价、招投标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结果是否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入账时,应当留存会议记录和相关合同等资料备案。

九、根据当年各村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十、村级资金、代理机构资金以及乡镇财政资金严格分开。

十一、至少每季度汇总一次村“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印章后交由各村公开。

十二、对村集体“三资”实行动态监督,每年应至少全面检查一次,防止“三资”变动隐瞒不报等情况发生。

十三、定期对代理会计入账的原始凭证进行全部或抽查审核,重点审核会计分录编制、会计账簿登记以及会计报表生成是否符合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制度规定。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村报账会计的业务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河南省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定期开展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被挪用、平调的村级资金必须限期退还,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移交纪检、检察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市、县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2

1 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现状

1.1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建设情况

平原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严格按照《盈江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盈政办发[2009]120号) 的规定开展代理工作, 成立了平原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平原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核算中心等机构, 同时制定了《平原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完成了在镇农村信用社开设基本帐户的工作, 并将已代管的资金入账核算。

1.2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日益完善

依据上级文件精神, 并结合平原镇实际情况, 制定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财务管理方法。财务管理制定的形成, 使村级代理中心出纳、审核员、会计以及报账员等各司其职, 并使村委主要负责人依据财务制度, 严格把关、审核经济业务。村级财务制度的建立, 可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确保其规范、顺利运作[1]。

1.3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及“三资”管理主要成效

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实行, 提升了农村会计核算质量, 有效防止会计信息错误以及数字不实等问题的发生;增强了会计监督, 防止“收入不入账、搞账外账”等情况发生, 保障了集体资金安全;促使收支行为规范化, 通过制度、票据、审核、公开的统一, 加上制度、财务收支等环节管理上的完善, 避免了财务漏洞出现, 并充分发挥理财小组、村民监督作用, 财务管理逐渐从事后监督, 改为全过程监督, 遏制了白条抵库、公款私存、挥霍浪费、贪占挪用等不良现象[2]。

严格把握支出情况, 减轻了村民经济负担。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行, 严格控制了村级组织的非生产性财政支出, 制止了村级组织不考虑经济条件、承受能力等做出的举债行为, 遏制新债增加, 并逐渐化解了旧债, 缓解了村民的经济负担, 巩固了村级税费的改革成果[3]。

民主理财, 化解了干群矛盾, 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 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问题与困难

2.1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不到位

原先平原镇的基金会所代管资金并未彻底清退, 加上其他历史因素, 对于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部分村干部、组干部以及群众对于该项工作的认识未认识到位, 认为代管后, 财务制度、报账程序较规范, 用钱时不方便, 从而将代管制度当作障碍, 产生抵触、不支持情绪, 有的甚至对上级要求置之不理。

平原镇辖区面积大, 距离较远的村组觉得来回报账不方便, 有误工费、车费等大笔开支, 明显增加经济负担, 且公布账目时, 群众多不理解, 从而不同意报销。

2.2 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低, 人员更换频繁

农村的财务管理工作业务量极大、专业性极强, 要求有一定专业知识与业务水平的工作人员担任。然而, 由于种种原因, 农村报账员等理财小组成员的更换极为频繁, 且业务水平较低, 对于理财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足,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日常业务工作。近年来, 盈江县平原镇多次对村组的财务人员开展知识培训, 但因换届、村民小组干部待遇低等因素, 导致财务人员的更换更加频繁, 而多数新财务人员专业性不强, 且不钻研业务, 有敷衍、应付思想, 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开展埋下隐患。

2.3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紧张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涉及面广, 工作量较大, 质量要求高, 需要对业务人员提供专业培训, 并深入基层调研, 开展业务指导。盈江县平原镇辖区面积大, 山区村寨较多, 开展代理服务工作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大。但多年来县财政并未对这块经费给予预算安排, 加上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经费不足等情况, 导致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另外, 顺利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要求实施财务电算化, 并配备相应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然而截止目前, 盈江县内仅州级试点乡镇配备, 其它包括平原镇在内的13个乡镇均未配备财务软件、设备, 依旧通过手工记账, 严重制约了工作开展。

3 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对策

3.1 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培训

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高低, 对财务管理工作效率有直接影响。当前, 盈江县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大多属于非专业人员, 平原镇也不例外。村级班子在换届选举后, 往往有部分新财务人员对理财业务一无所知。因此, 需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提供会计制度、计算机操作、网络化管理、农村财务公开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并定期考核, 保证财务管理效果, 适应新形势需求。

3.2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经费问题, 是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运转关键。财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纳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转的经费, 从而提升代理工作的经费保证。镇党委应增加资金的筹集力度, 并开拓资金筹集渠道, 争取县级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财政管理部门需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 考虑实际工作需求, 综合采用多种途径和形式, 保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工作经费能够正常投入。

3.3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

在基础设施方面, 县级、镇级政府均需提升对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制度必要性的认知, 并合理调整、运用资金, 提升资金应用效率, 保证各个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必要办公设备, 从而加大对于会计代理财务档案室、记账室、村级财务公开栏等配套设施投入, 确保委托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稳定工资报酬以及必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3.4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深入基层, 通过多种宣传手段, 广泛宣传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三资”管理等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代理工作业务范围等, 做好村级组织协调工作, 确保代理服务政策深入人心, 保证基层干部、群众统一思想, 提升认知, 主动参与、支持、配合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彻底清除历史遗留因素等。

4 结语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 作为农村财务管理改革期间的新生事物之一, 是农村财务管理长期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重要产物, 具备有效性、科学性特点。然而, 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存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不到位、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低、人员更换频繁、经费紧张等问题, 影响代理服务工作的开展。建议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增加资金的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等方式, 提高代理服务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许所芬.陇川县城子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 2015 (6) :345-345.

[2]陈旭东, 苏红敏.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云南省曲靖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三年实践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4 (6) :67-70.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篇3

试点工作有关情况汇报

一、我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随着农村财务管理问题逐渐被关注、重视,探索村级财务管理模式,做好并扩大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试点工作尤显重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从2009年7月正式启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截止目前,在我市12个县(区),135个乡(镇)1850个行政村中,已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试点工作的10个县(区)51个乡镇474个行政村。其中,田东县已在10个乡镇全面铺开试点工作,受益的行政村有136个。

二、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试点工作主要做法

1、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协调。2009年7月30日,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百色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09‟108号),作为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方案。各有关试点县还成立由分管财政、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试点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指导试点工作的开展,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2、多渠道筹措资金投入,推动试点工作开展。截止目前,我市、县两级政府财政共投入约100万元。主要用于购置专用办公设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会计人员业务、财务软件培训等等,从硬件、软件方面有力地保障试点工作的 1

顺利实施。

3、有序组织各项工作,扎实试点基础。及时召开村两委成员会议,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宣传相关政策内容,统一各方思想,减少试点工作阻力。组织技术人员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村级会计委托、农村一事一议和农村“三资”等代理业务纳入网络信息化管理范围,并通过安装触摸屏,实现代理信息网络化公开。

三、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试点工作主要成效

1、推动了村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进一步落实。通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试点,有力地促进了各乡(镇)、村尤其是示范村进一步提高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2、带动了村级账务处理的及时、规范与完整。村级集体财务“村账乡代理”的全面推行和规范化管理试点示范的实施,促进了试点村账务处理的及时、规范和完整,增强了会计监督的时效性、连续性与全面性。

3、增强了村民民主理财的责任感与监督力。经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试点,有效地促进了试点村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职能的落实,强化了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责任感,发挥了民主监督作用。

4、促进了村级财务公开的经常化、制度化和有效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试点与“村账乡代理”的共同推进,大大促进了试点村财务公开的及时性、定期性和全面性,密切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5、减少了因村级财务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试点工作,全面提升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质量,减少了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基本消除因村级财务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案

件,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试点工作的推行遇到一定的阻力。阻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部分乡(镇)政府领导没有充分认识村级会计代理工作的重要性,对试点工作支持不够。有的乡(镇)、村主要领导对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示范工作的重视不够,对工作的支持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从实际行动上加以落实,难以形成以点带面的效果;二是部分村干不支持、不配合。根据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原则,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是村民自愿,有不少的村主任不愿意推开;三是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既缺人员又缺经费,对推行村级会计代理工作积极性不高。

2、村级财会队伍文化程度、基础素质高低不同,培训指导效果难以统一。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示范面的扩大、限制了示范带动效果的提高以及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的可持续发展。

3、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素质不高,在行使监督权有时夹杂着个人好恶与私心杂念,阻碍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的发挥。

4、村级财务公开不够规范。一是公开的时间不及时;二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三是公开的数据有时欠真实准确;四是有时回避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避重就轻。

五、下阶段工作计划

1、进一步扩大试点覆盖面,继续推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业务开展。今年后几个月,我市还将计划扩大30个乡镇430个行政村的试点工作。届时,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试点覆盖率将提高到近一半,达49%。

2、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加大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力度,以责任促规范。即一方面狠抓村级财务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以制度落实促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各个环节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以责任落实促规范管理。

3、加大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实效,以压力促规范。会计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门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一要落实民主理财监督人员实职,发挥民主监督实效,要让村干部明显感到肩上有压力,以民主压力促规范管理;二要督促村级会计代理机构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公开村级财务,经常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以群众压力促规范管理。4、加大对村级财会人员整体素质的培育,以专业队伍促规范。一要选拨任用德才兼备、诚实稳重、群众口碑好的同志从事村级财会工作或民主理财工作;二要经过市、县财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三要培养村级财会人员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自学精神,激发他们的进取心,增强责任心,树立荣誉感。通过培养引导,全面巩固、提高村级财会人员的专业水准,以培育出一支打得硬仗的专业队伍促规范管理。

百 色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4

豫食药监通〔2011〕45号

2011年03月09日 发布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促进我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根据省卫生厅等四厅局《关于印发<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豫卫医〔2011〕38号)精神,现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抗菌药物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整治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六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抗菌药物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促进我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制定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抗菌药物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监管,保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二、组织管理

省局负责制订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抗菌药物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确保联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原则

(一)联合整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针对抗菌药物流通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抗菌药物整治过程中涉及各个部门的问题,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单位自查与行政督查相结合。各药品经营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辖区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坚持以查促建,以查促改,纠建并举,通过自查与检查,切实改进和加强抗菌药物在流通领域的管理。

(三)当前任务与长远建设相结合。通过本次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逐步探索完善我省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的管理流程,建立适合我省的抗菌药物全流程管理体制。

四、整治工作内容

(一)继续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药品分类管理,通过严格处方药

管理,规范处方药经营行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要以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的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抗菌药物的管理为重点,消除公众用药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合理用药。

(二)依法加大对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促进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监管工作的实施。

一要加强零售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和专有标识规范情况的检查,对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按规定核减经营范围,只能销售非处方药。

二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须凭处方销售监管,结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一次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专项检查,对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三要加强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配备及在岗情况,以及处方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配备制度和处方审核制度。

四要加强对已明确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品种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的,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五要探索建立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监管的长效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此次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六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搞好此次联合整治工作。

(三)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切实把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也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增强企业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政策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警示滥用药物带来的严重后果,正确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使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理解支持配合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通过共同努力,切实把抗菌药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五、整治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2月)

1.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农业厅联合转发《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抗菌药物整治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2月-6月)

1.组织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强本辖区抗菌药物监管,督促经营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同时,对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

2.加强督导。省局组织督导组对全省抗菌药物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3.总结上报。各省辖市局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有序推进,确保成效。根据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在6月25日前,形成整治工作总结上报省局。

主题词:药品流通监管抗菌药物监管方案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5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维护商标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商标代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商标事务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宣传推广使用。

附件:福建省商标事务代理委托合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商标事务代理委托合同

MF-2009-00

1福建省商标事务代理委托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现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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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标代理委托事项(选项请在□中打勾,未选项请在□中打叉):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事项变更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申请□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补发商标证件申请□商标异议申请□商标答辩□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评审答辩□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注册商标争议申请 □其他:。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与商标事务代理的有关法律问题享有咨询权;2.对商标事务代理的进展程度、结果等享有知悉权和监督权;

3.在商标事务代理过程中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4.其它:。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应当保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支付本合同的各项费用;

3.甲方住所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4.其它:。

(三)乙方的权利

1.有权收取完成约定代理事务的各项费用;

2.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材料;

3.其它:。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甲方委托的代理事务的内容和范围,履行应尽义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对甲方提出的问题提供及时、合理的咨询服务;

3.乙方保证于收到上述款项和材料后 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非乙方原因造成委托事务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的,乙方应向甲方说明;

4.及时向甲方告知委托事项的进展状况。对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裁定和通知等情况,必须及时告知甲方,并在甲方做出明确表示后继续代理委托事务;

5.应对代理委托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6.乙方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7.其它:。

三、代理时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止。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事项费用共计人民币:拾 万 仟佰拾元整(¥),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1、甲方于签约时以 方式一次性付清。

2、甲方于签约后日内以方式一次性付清。

3、分期付款:

甲方于签约时支付首期费用人民币 元整(¥),并于代理事务完成后支付余款人民币 元整(¥);

4、其他支付方式:。

五、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代理合同自动解除,其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其它:。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严格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因一方的违约或过错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或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其它:。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双方在本协议之外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九、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6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三)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六)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七)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九)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十一)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二)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四)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十五)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七)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城市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七)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四)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四)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教育部门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卫生部门职责: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五)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三)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承办同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六)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商务部门职责

(一)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三)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三)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三)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和军工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和军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承办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负责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三)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

(四)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五)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六)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工作。

(七)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中央驻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承担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七)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承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监狱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监狱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三)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铁路运输及所属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承办上级铁路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四)负责相关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上级民航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电力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二)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负责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六)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特大、重大、较大电网事故和特大、重大、较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对燃煤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管。

(九)承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

(二)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四)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办上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发挥商业保险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充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二)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及时予以赔付。

(三)承办上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第2起较大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

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和县市区;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在湘单位、省直机关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7

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服61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l9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同时,根据

《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

境内各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包括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收费行

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招标代理服务除有另行规定外,均实行“自愿有偿和谁委

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委托人承担。

三、按照《通知》规定,机电设备招

标代理服务目前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中标人付费,自2004年l月l日起统一执

行委托人付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通知》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执行;药品招标采购收费

暂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454

号)规定执行。

四、按照《通知》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除向委托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外,可另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鉴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已包含招标文件编制费

用,另收取的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按照补偿印制招标文件成本(主要包括纸张等材料及印刷

费用)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暂定如下: 招标文件在l00页(A4纸)及以下的,每份按50元

收取;超过l00页的,超过部份按每2页l元收取;如招标文件中合有绘制图纸的,可折成A4纸,每张按1元收取。上述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机

构可根据印制成本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除《通

知》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

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收费单位实行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

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此前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一律废止。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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