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评估制度

2024-09-11

煤矿安全评估制度(精选8篇)

煤矿安全评估制度 篇1

第一条 为实现矿井由传统的凭经验管理向预先辨识系统危险性管理的转变,发挥安全评估在安全生产中的超前指导作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评估的意义

通过安全评估,促进矿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的建设;促使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的提升,自觉规范自身安全管理行为;促进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有序进行,及时消除安全管理的空白点;实施安全生产全方位监察、全过程把关,形成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及时防范。

第三条 安全评估的工作原则

依据政策、制度、规范和标准,按照程序、步骤和办法,实现从定量到定性、从客观到主观、从过程到结果、从表面到本质,全方位地对评估单位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四条 安全评估领导机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处长

副 组 长:总工程师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办公室设在安全处,办公室主任安全处长(兼),办公室负责安全评估工作的组织、资料汇总、考核兑现。

安全评估组人员组成:

1、安全、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专业的科室管理人员、矿井生产系统的副总、矿长助理以及生产系统的分管领导。

2、长期从事煤矿经验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第五条 安全评估参考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8号令);

3、煤矿安全评价标准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4、《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及煤矿安全专篇;

5、AAAA的相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的评估标准。第六条 安全评估的内容

评估的内容主要是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是否合理、能力是否具备,矿井是否依法组织生产,广大干部员工是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矿井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

第七条 安全自评的时间

矿安全自评每年组织两次,时间在二、四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第八条 安全自评的形式

1、由矿井各生产系统分管领导组织进行系统自评,自评结果汇报矿井评估领导组。

2、评估领导组对各系统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定,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5天内,拿出安全自评报告。

第九条 安全自评工作必须在正常生产过程动态中进行,以确保安全评估的真实性。第十条 所有参加矿井安全自评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评估标准,确保安全自评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理,不得故意降低评估标准,并对安全评估结果负全责。

第十一条 评估领导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同时要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奖惩

1、矿井被集团公司评为A类、B类,且受奖系统单项得分必须达该项标准分的85%及以上,矿井分别拿出集团公司奖励金额的10%对各系统进行奖励。

2、矿井被集团公司评为C类,对相关系统进行考核处罚,处罚金额为2万元,由单项得分低于该项标准分的85% 的系统共同承担。

3、矿井被评为D类,对各系统共处罚5万元,由单项得分低于该项标准分的75%的系统共同承担。

煤矿安全评估制度 篇2

1 煤矿安全评估

随着煤矿开采量的不断扩大, 一些小煤矿企业也进入到采煤市场, 这些小型煤矿企业由于在资质以及队伍素质等方面都呈现较低水平, 生产时往往不达标, 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 给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使得煤矿安全事故频发, 安全生产现状相当严峻。为了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 煤矿安全评估工作应运而生。安全评估工作主要是对煤矿生产进行指导以及检查, 以达到督促企业生产安全、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整改安全隐患, 最终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目的。它的内涵众多, 意义重大, 主要有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七个专项组成。具体评估时, 则是要以安全评估标准为原则, 使用一定的方法, 对重大隐患进行识别、评估, 对一切影响煤矿安全生产要素进行分析, 最终在多要素的研究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 划分出煤矿矿井的安全程度。对于一些评价不合格的矿井则要停产整顿, 直到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反之则要依法关闭。总之, 安全评估工作是要在综合矿井各安全要素基础上, 评判出矿井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2 我国煤矿安全评估现状

煤矿安全评估工作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必须要予以重视, 并且有序开展。但是综观我国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1 评估标准不规范

制定评估标准时, 因时间仓促, 制定的标准从内容到形式上自身存在缺陷, 急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标准中有的评价项目和内容应该是评估的必备条件, 但标准中却按一般评价项目对待, 有悖于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原则, 评估依据的标准是各省自定的标准, 评估标准不统一, 造成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差, 结果令人质疑。

2.2 安全评估认识不清

当前国内在国内煤矿安全评估认识上, 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区。有些人将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混为一谈, 使得安全评估工作开展时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安全评估工作, 它是指由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 各地可依据实情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等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的工作。从中可以看出, 安全评估实施主体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评价主体则是取得必要资质的有关机构。安全评估属于政府行政行为, 安全评价则属于企业行为。实施安全评价须由煤矿企业申请, 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其评价结果有法律效力, 评价机构对其结果负法律责任。然而, 安全评估结果如果由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承担, 则提交的评估报告和结果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定后, 方可生效。

2.3 安全评估缺乏动态管理

对于矿井安全评估工作而言, 一项完整的安全评估报告所呈现的往往是在过去某一时期、某一条件下的矿井情况。但是由于矿井生产时, 各种生产条件以及外部因素都在不断变化, 前期的评估报告显然不能代表当前矿井的安全状况。因此, 科学的安全评估应当具有动态性, 不能仅仅依靠某一阶段的安全评估结果就定义整个矿井生产的安全与否。但是目前, 我国的安全评估工作还无法做到动态评估, 使得安全评估工作具有时间局限性, 不能很好地服务于煤矿的安全生产。

3 煤矿安全评估改进措施

鉴于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必须要对有关问题予以改进, 以提高安全评估的水平, 确保安全评估的效果。

3.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

安全评估工作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必须要予以加强。为了有效地推进安全评估工作, 则要将“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贯彻落实到煤矿生产中, 让广大煤矿生产者能够充分协调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重视安全评估工作。这样才可以为安全评估开辟一条道路, 使其得以在煤矿生产领域中有序展开。

3.2 健全安全评估制度

安全评估工作不能得到很好的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健全。为此, 必须要健全安全评估制度, 通过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规范, 使得安全评估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此外, 还应当落实责任制, 设立有关的单位以及部门主管安全评估工作, 且要明确工作职责, 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促进安全评估工作得以有效落实。

3.3 完善监督检查工作

要想提高安全评估工作的效果, 实现有效评估, 不能将评估工作停留在生产前期阶段, 应当还需要对工程生产阶段进行动态的监督管理。例如, 坚持专项检查、突击检查、边缘地点检查以及中夜班检查等多种有效检查的基础上, 不断创新安全检查方式, 实行“闭合”检查制度, 分专业制定量化考核办法, 详细规定考核和检查标准。安全评估工作的检查还要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 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并且不定期地将评估结果公之于众, 接受社会监督。

3.4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

重大危险源是引起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原因, 科学的安全评估工作必须将其纳入到日常工作中。要组织有关人员, 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由人员带队进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监督, 一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要及时地通知煤矿管理人员, 责令进行整治, 指导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生产。

3.5 安全评估工作与其他工作结合

为了提高安全评估的效果, 还应当注意与其他工作相结合, 达到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效果, 最终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例如, 将安全评估工作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 通过安全评估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发展, 而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发展又会反过来提高煤矿安全程度, 最终提高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效果。将安全评估与安全生产许可制相结合。通过安全评估工作, 对矿井安全状况做出分析, 把好煤矿企业的安全准入关, 这也可以有效地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效率, 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

结束语

煤矿生产是支撑我国工业产业正常生产、发展的重要途径, 必须要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而由于煤矿生产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安全管理则成为煤矿生产管理的重点。在煤矿生产中, 引入安全评估机制, 利用高效的安全评估工作, 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则是非常有力的措施。

摘要:目前为止, 我国的能源结构仍旧是以煤炭等非再生资源为主, 其中煤炭资源占据了较大比重, 是我国工业生产的重要维系。本文针对我国煤矿安全评估进行论述, 分析当前我国煤矿安全评估现状, 并且提出一系列的对策, 以求改进安全评估工作, 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

关键词:煤矿,安全评估,现状,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孙志刚.矿井安全评估理论和实践探索[J].煤炭企业管理, 2000 (11) .

[2]邸建友.煤矿安全保障体系应用效果及改进[J].矿业安全与环保, 2002 (S1) .

煤矿安全评估制度 篇3

非煤矿山具有点多面广,绝大多数属于非公小型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因此,历来是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搞好矿山安全生产,如何对矿山加强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六个方面:

1、法规建设滞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颁布,同年11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颁布,1993年5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颁布、实施。虽然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启动较早,已经颁布10多年,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直未能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缺乏系统性。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矿山安全法》等一些法规、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亟需修订和补充。

2、监管体制不健全。为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普遍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实施了非常严格的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力量普遍很强。而我国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变动频繁,工作连续性差,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制。另一方面,专职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人员非常少。一些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甚至基本的交通工具都没有,电话费都无法保障,现场检查执法非常困难,监管力量薄弱。

3、企业管理水平不高。(1)绝大多数小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经济效益差;(2)设计不正规,采矿工艺落后;(3)装备水平低,采用手工和半手工作业,本质安全化程度低;(4)内部管理工作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管理机构和人员;(5)业主素质普遍较低。小矿主对国家法律、法规、矿山安全生产知识普遍了解不多,自身素质较差,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为追求最高利润,不顾矿工生死,尽可能减少投入,导致矿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

4、中介机构不成熟。中介机构在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务中,充分利用其中立、客观的特点,扮演中间人的角色,负责绝大部分技术性强的认证、评估、检测、鉴定工作,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和培训。在我国,安全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有关法规还不健全,缺乏约束力,中介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远未达到要求,短时间内还不能适应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

5、安全培训亟待加强。职业安全技术培训在保护从业人员免遭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矿山从业人员,特别是小矿山的从业人员主要以农民工为主,他们文化素质明显偏低,安全意识低、安全生产工作技能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就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率也较低,先上岗后取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安全生产培训无论工作机构数量,还是培训质量都很难保障工作需要。

6、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脱节。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与工伤风险相对应的费率机制。各地制定的费率档次少而粗,致使低风险的企业缺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积极性,而高风险的企业并没有因为参加工伤保险而激发事故预防的积极性。

由于非煤矿山存在这些问题,本质安全程度低,多年来伤亡事故一直处于多发状况。据2001~2005年统计分析,全国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在各类事故中位于道路交通、铁路交通、煤矿、火灾之后,居第五位,在工矿事故中仅次于煤矿居第二位。

二、通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为进一步搞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当前应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为载体,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强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高矿山开采技术含量,淘汰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事故隐患严重、没有整改能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条件差的小矿山,使矿山企业朝规模化、规范化、管理有序的方向发展。具体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领导,协同监管。把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作为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矿山平安的主要载体,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从多方面着力加强对矿山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一是建立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机构。在省、市两级成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申办工作的领导。二是制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方案。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全省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同时,积极协同国土资源厅、公安局联合向矿山企业发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整治的通知。三是召开有关部门矿山安全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席会,分析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四是全力以赴。省、市安监局作为矿山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经常召开矿山申请办证工作分析会,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办证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堵疏结合抓发动。一是营造宣传氛围,让业主明白申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召开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开采现场会、矿山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会、矿山安全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动员会、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督办会等会议,培育典型,示范带动,逐步调动矿山企业主办证的积极性。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矿山的巡查,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防已关闭和无证开采矿山“死灰复燃”,并采取集中联合整治和各有关部门依据自己职责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办法,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三是抓住关键环节,促使矿山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紧紧抓住矿山爆破作业火工材料供给这个“关键”不放,暂停对矿山企业火工材料供应,消除矿山业主侥幸心理和等待观望思想,再根据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进度,对不积极进行整改、不自觉申办矿山安全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停止火工材料供应,限期整改,促使企业加快办证步伐。

3、推广先进技术,联合抓技改。从实现机械化入手,从根本上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解决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安全问题。实行规模化生产,走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开采的路子。一方面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矿山企业联合改造。另一方面,采取联合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关闭和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此外,针对矿山企业自己爆破存在许多安全隐患的问题,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组建爆破服务公司从事专业爆破作业,建设规范化民爆储存仓库,购置民爆器材安全运输专用车辆,组织专业爆破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所有矿山企业可不再直接进行爆破作业,统一由爆破公司负责。

4、严把申办关,着力抓好申办工作。根据国家安监局《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要求申办企业要实现“五个百分百”(即员工保险、安全设计、设备检测、企业法人、矿长、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安全评价达百分百)。要求各矿山企业除配备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外,还必须配备或者聘用专职的矿山工程技术员,对矿山开采作业进行技术指导,从而有效地保障矿山按规范开采。安监局人员经常深入矿山指导企业做好申办的软件和硬件,帮助企业联系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对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使矿山企业具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保证申办的质量和进度。同时,严格把好资料和现场审核关,逐条对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新的管理要求,修订申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为申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对把好高危行业安全条件准入关,预防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一颁布就实施,留给矿山企业进行准备的时间有限,加上目前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给发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矿山安全评价是在特定时间内开展的工作,只能代表评价时矿山的状态,而矿山生产是动态的,每次爆破以后都有可能形成危石和险石,产生新的危险隐患。还有,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安全许可没有涉及到矿山的规模、布局等要求,如何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这又是一个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我认为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进行。应该有鼓励性的政策,使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矿山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考虑优先得到认可。(2)鼓励推行质量安全标准化,引进企业自身持续改进抓安全的办法,解决矿山动态安全的问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重点要强调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安全,完善自我约束。(3)严格矿山开办的程序。规定矿山企业在办理相关矿山规划、选址等手续之后,必须委托具备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开采总体设计,由设计单位出具《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或《矿山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且必须经过安全、矿管、公安、规划部门及若干矿山工程技术专家联合进行评审。安全部门重点对《矿山开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生产专篇”进行审查批准。凡新办矿山(含采石场)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矿山安全“三同时”工作,进一步提高矿山市场的安全生产准入关,消灭新建矿山出现安全设施不齐全的现象。(4)严格审批条件,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坚决不发证,不准生产。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鼓励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兼并、联合,走集约化生产道路,进一步提高办矿水平,从源头上遏制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

关于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报告 篇4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字[2003]24号)文件要求,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北京市煤炭协会、中国地方煤矿工业总公司以及京煤集团公司等三家评估机构经过5个月的紧张工作,除8处停产矿井未评估外,已对辖区内206处煤矿进行了安全程度评估,占生产矿井总数的100%。现将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

五月初,成立了由北京办事处主任李建伟任组长的北京市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北京办事处、北京市煤炭管理办公室、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头沟区煤炭管理办公室、京煤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部分专家组成。针对北京市煤矿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北京市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并于5月23日与北京市煤炭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京煤安监字[2003]21号)。召开了由两区煤炭管理部门及京煤集团参加的动员会,传达了国家局领导对评估工作的重要指示,强调了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对评估工作做了整体部署。

二、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1、学习准备阶段。针对评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委托北京市煤炭协会、中国地方煤矿工业总公司以及京煤集团公司三家评估机构对北京市的煤矿进行安全程度评估,为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三家评估机构组织了精干的队伍,聘用了一些有技术专长、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涉及的专业有采煤、机械、电气、通风、煤矿管理等。组织评估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评估标准,为搞好评估工作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

2、预评估阶段。2003年6月1至10日,为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北京办事处组织各评估机构及煤炭主管部门,先从房山区和门头沟区各抽取了一部分煤矿进行预评估,以准确掌握评估标准,对评估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达到宣传的目的。

3、正式评估阶段。自6月10日至10月底。评估工作正式开始,评估组每到一乡(镇)先讲解评估标准,然后对一至二个煤矿进行评估,通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下达整改意见,由各煤矿对照评估标准进行整改。中地煤公司评估77处乡镇煤矿,市煤炭协会评估124处乡镇煤矿,京煤集团评估5处国有煤矿,至10月底共评估煤矿206处,全部完成了评估工作。

4、评估总结阶段。按照总体安排,各评估机构完成了评估工作,向评估领导小组上报了206份评估报告,办事处对各评估机构上报的评估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确定评估机构打分的合理性,根据打分情况确定评估类别的合理性,对其中100多份不合格的评估报告责令评估机构进行整改完善,保证了评估工作的严肃性。12月10日,北京市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全体会议,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五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结合本市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实际情况,确定了煤矿安全程度类别,并且制定了《关于公布煤矿安全程度类别的通知》(京煤安监字[2003]55号),向市、区政府有关煤炭管理部门、京煤集团及各煤矿企业公布了煤矿评估的结果。

为保证评估质量和进度,办事处分别于8月4日、9月15日组织三家评估机构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总结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山西晋城会议召开后,我们及时组织各评估机构进行了学习,要求各评估机构一定要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考察,要依据评估标准,客观地反映煤矿在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得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确保评估工作质量。要及时反馈评估结果,按照规定格式,将评估报告上报北京市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评估机构必须如期完成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全部工作。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北京市政府下发了京政办发

[2003]43号文件,明确要求每年要组织实施对各类合法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为安全较差或不合格的煤矿,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门头沟区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组织全区煤矿企业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进行了认真学习,对全区煤矿统一做了瓦斯鉴定;房山区安管局对煤矿作业规程的格式、内容做了统一要求,对乡镇煤炭管理部门提出明确要求,布署落实评估工作;两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所有乡镇煤矿与昊华公司救护队签定了救护协议;评估组每到一处,各乡都组织了由主管乡长参加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会,针对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立即整改;通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促进了煤矿安全工作,提高了整体管理水平。

三、评估结果

截止10月底,经过三家评估机构的共同努力,除8 处停产矿井未进行评估外,完成了206处煤矿的评估工作,占生产矿井总数的100%,完成评估报告206份,其中A类矿井共49个,占23.8%,B类31个,占15.0%,C类90个,占43.7%,D类矿井36个,占17.5%。其中:门头沟区评估的66个煤矿中,A类矿井37个,占56.1%,B类矿井9个,占13.6%,C类矿井15个,占22.7%,D类矿井5个,占7.6%。房山区评估的135个煤矿中,A 类矿井9个,占6.7%,B类矿井22个,占16.3%,C类矿井73个,占54.0%,D类矿井31个,占23.0%。京煤集团公司评估煤矿5处,其中A类矿井3个,占60%,C类矿井2个占40%。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评估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

一是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还相当薄弱,还存在着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基础图纸资料不完善,规程不规范问题;二是矿界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乡镇煤矿存在着超层越界开采的现象,又不能及时测量,造成盲目开采,极易引起塌冒事故的发生;三是乡镇煤矿采煤方法相对落后,多数煤矿没有正规的采煤工作面,存在胡挖乱采的现象,支护质量差,存在着较大的事故隐患,顶板管理是乡镇煤矿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也是造成顶板事故多发的原因;四是在现场管理方面,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比如井下吸烟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火工品管理没有落实“三对口”,放炮管理没有做到 “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一签”,造成雷管和火药的丢失;五是通风系统不完善,局部通风不合理,出现串联风、循环风。有的煤矿没有独立的通风系统,而是用国矿的旧巷进行通风,多数矿没有测风记录,测风站也是刚刚建立,没有对全矿井的总风量进行测算;六是乡镇煤矿缺乏相应的技术人员。乡镇煤矿管理人员文化程度低,专业人员缺少,难以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七是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生产经验不足,人员流动性大,难以管理,切实提高职工素质迫在眉睫。

北京办事处近期召开了北京市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专题会,总结评估工作取得的经验:通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有力地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了煤矿企业特别是乡镇煤矿经营管理者及从业人员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了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加快了煤矿企业引进人才和引进技术的步伐,增加了经济效益,在煤矿营造了安全生产的氛围,推动了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得到好转。同时对今后的整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评为A、B类的煤矿,要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评为C类的煤矿,对照存在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2、由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评为D类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经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由区政府予以关闭。

3、由于有关证照到期评为D类的煤矿,要立即停产,待相关手续办理齐全,经区煤矿安全

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4、由于百万吨死亡率超过3评为D类的煤矿,事故后有关部门已经检查通过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整改,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

煤矿安全评估制度 篇5

(2012年月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谨代表煤矿煤矿全体员工,向您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今天,各位领导和专家莅临煤矿煤矿开展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工作,将通过两天紧张辛苦的工作,为我矿安全生产现状审查把关,诊断把脉,必将为煤矿煤矿依法生产、安全发展和科学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对促进我矿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巩固安全质量标准化成果、夯实煤矿“双基”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请各位专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多多批评指正。

下面,我就煤矿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矿井基本概况

煤矿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万吨,2009年核定生产能力为万吨,采用一对竖井开拓,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主采煤和煤,薄煤层开采,煤层平均厚度在1米左右,目前,全矿共开拓掘进迎头个,采煤工作面个。针对今年以来煤炭市场的严峻形势,矿从8份开

始调整生产布局,停止煤回采,全部回采层煤。在采煤工艺上,逐步由薄煤层炮采改为机采,目前形成一个炮采二个机采的生产格局。20年受涌水量大、地质构造复杂和采掘接续紧张等因素影响,生产原煤万吨,2012年计划生产原煤万吨。2011被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评为“4A级矿井”。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鲁政办发„2011‟67号、鲁煤安管„2012‟1号、鲁煤监政法„2012‟39 号、济煤字„2012‟1号和济宁市政府、市煤炭局等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以“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强化人员管理,狠抓制度落实、隐患闭合管理、文明安全生产整治、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六大系统”建设;深入开展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开展了每周安全大检查优秀单位评比、每月安全生产优秀个人评比和每半年一次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员、班组长每月一次业务学习考核活动;落实了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现场跟班和安全包保制度;开展了雨季“三防”演练和停产撤人演练活动;新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以师带徒”合同。通过扎实开展各项管理活动,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稳步前进,截至今天,已实现安全生产天。

二、矿井安全评估自检情况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确保安评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为把这次评估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们成立了以矿长为组

长,分管矿长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设立安评办公室,专门负责安全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鲁煤监安监„2012‟137号)要求,我们设置了安全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20个专项评估小组,由生产科室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各专项的评估和管理工作,把评估标准作为日常检查依据,发现与标准不符的立即制定措施进行整改落实。我们在接到评估组的通知文件后,按照所需准备资料目录要求,及时组织召开了专题落实会,相关资料现已收集到位,会后将一并交由专家组审查。

(二)、安全保障专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我们依据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编制内容要求,成立了以安全矿长为组长的修订领导小组,健全完善了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了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13项管理制度,确保了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执行性和规范性。

2、矿井建立健全了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每年由集团公司账务部和矿生产科及时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建立专门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帐户,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严格按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3、矿井健全了安全管理机构。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由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和专业副总组成的安全生产班子,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科设有科长副科长、技术员和专职安全员。建立了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

术管理体系,各工区、生产科室等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了专业技术人员。

4、矿井“五证一照”齐全合法有效。建立健全了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每月由矿长负责组织开展一次重大隐患排查,由生产部门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备案,2011年委托山东信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我矿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评估。矿井定期修订劳动定员标准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备案,依照标准组织生产,不存在“三超”现象。由集团公司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

(三)、采煤专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加强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管理,修订完善了《采煤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围绕采煤工作面的各项流程,特殊情况处置,进行程序化操作管理,安全员、带班区长、排长、质量验收员共同监督实施,每班进行一次验收评定,不达标不准交接班,每月进行一次评比,奖优罚劣。通过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得到质的提升。

(四)、掘进专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加强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管理,重点加强了工程质量、文明安全生产整治和放炮管理。放炮过程推行闭合确认制度。巷道隐蔽工程采取安全员现场验收签字确认,保证了锚网质量合格后再喷浆,工程质量、文明生产与工资挂钩,按月浮动考核。通过开展文明安全生产整治,狠抓文明安全生产管理。提升运输推行安全确认管理法,绞车、耙装机、防跑车装置每班必须

由安全员、绞车司机、耙装机司机验收确认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对安全负连带责任。

(五)、机电专业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加强机电设备维护管理。每天定时对井架、提升系统、供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设施进行检修,定期进行机电设备完好检查,确保了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各种保护设施齐全、灵敏可靠。二是井下各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和采区排水泵房均达到双回路供电要求。

(六)、运输专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由机电科牵头,制定了详细的斜巷轨道运输管理标准,对井下所有斜巷运输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整改完善和升级改造,达到了全部合格,规定新安设的提升运输安全装备、设施,必须经过技术部门验收,出据合格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是对运输系统进行了改造,掘进工作面采取安装皮带、铺设运输溜子,来减少运输环节,提高运输效率和运输安全系数。

(七)、一通三防专业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通风系统方面:矿井安装了2台轴流式主要通风机,一台运转、一台备用。采区为分区通风,回采工作面为“U”型通风方式,轨道巷进风,运输巷回风。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不存在串联、扩散通风。矿井风量计算合理,9月日进行了2011全矿井反风演习,定期对矿井通风阻力和主通风机性能进行检测。设置了通风副总工程师1名,通防科为矿井一通三防的专门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了通防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

了矿井通风系统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记录台帐。

2、防治瓦斯方面:我矿历年来瓦斯等级鉴定均为低瓦斯矿井。矿井建立了瓦斯管理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立了瓦斯治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人,编制了瓦斯治理规划和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3、综合防尘方面:我矿12、16层煤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均为有煤尘爆炸性,我们高度重视综合防尘工作,健全完善了防尘供水系统,重点加强井下产尘点的综合防治工作,通过风流净化、采煤机设置内外喷雾装置、高压外喷雾装置,掘进工作面实行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冲刷岩帮、装岩(煤)洒水,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净化喷雾,井下煤仓、溜煤眼、输送机、装煤机和其它转载点设置喷雾洒水装置等措施,有效控制了粉尘的危害。

4、防灭火方面:我矿12、16层煤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为自燃煤层。在防灭火管理上,通过改造束管监测系统,优化工作面布置,提高资源回收率,减少浮煤丢失,回采结束后立即封闭等措施加强管理。对沿空送巷的掘进巷道,加强了巷道的支护措施,严防巷帮漏风。通过束管监测系统对采空区气体进行取样分析、化验,做到了采空区自然发火的早期预测、预测,杜绝了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在地面及井底车场分别设置了消防材料库,建立了管理制度,配齐了各类消防器材。井下机电硐室全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爆炸材料库、皮带机头等配备齐全了防灭火材料。

(八)、防治水专业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探放水管理。二是强化技术管理,年初制定了矿井防治水计划,并根据计划,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有的采掘头面进行水情水害分析及处理,并纳入到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三是在雨季“三防”上,及时编制雨季“三防”计划,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健全完善了防汛应急预案,确保了整个雨季“三防”期间,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物质到位,增强了抗大险、防大汛的能力。四是主排水泵房安装完善了地面远程控制设备,建立健全了动态监测系统。

(九)、“六大系统”建设情况:

1、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情况。矿井健全完善了监测监控系统,检测中心站装备了两套主机,一套使用、一套备用,确保了系统24小时不间断的运行,实现了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风速、温度等现场参数的实时监测及瓦斯超限断电,实现了井上下多个地点的可视化监视、异常情况自动报警,语音广播报警,实现了矿井管理层的信息共享。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情况。我矿严格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规定要求,2007年11月安装了南京北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生产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将全矿井下划分成多个区域,在每个区域设置发射器,当下井人员通过该区域时,人员定位卡即可接收到发射器的信号,实现对下井人员的实时跟踪;同时,在地面可通过网络对井下人员进行准确统计和分布查询,健全完善了人员定位系统相关制度

和技术档案。

3、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情况。我矿空气压缩机设置在地面,能够保证对井下所有作业点进行有效供风。空压机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控制阀、用PLC进行系统控制,可对空压机的启动、停机、加载减荷、冷却风机、空车过久等进行控制。对主电机过载、风机过载、油压力过低、电源相序错与断相、主机温度高、主机温度过低等实施停机保护。具有结构新颖、操作方便、直观、适应能力强、故障率低、维修方便等特点。压风自救主管路采用为φ159毫米的无缝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采用为φ133毫米无缝管路,采掘进工作面顺槽采用为φ50毫米无缝管路,采区避灾路线上均按要求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200米,其供气压力均能达到0.3-0.7Mpa,各管路均敷设至采掘工作面,符合相关规定。

4、供水施救系统建设情况。该系统和我矿防尘供水管路共用一套系统,由地面水塔一台55Kw的水泵(一台30Kw水泵备用)抽水至井口两个200m静压水池,向井下各采掘和施工地点供水,供水管路均已通到井下采掘工作面,实现供水施救。

5、通讯联络系统建设情况。我矿安装了江西联创通信有限公司生产的DDK-6M电话调度通讯系统和南京北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生产的KT18A井下小灵通系统,配备本安型手机200部,主井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井下采掘工作面等场所均安设了电话,其安设位置: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米范围内;采煤工作面两端头20米范围内。无线通信系统

于2008年9月25日进行竣工验收工作,满足了矿井的通讯要求。2010年8月安装了南京北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生产的语音广播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三分钟通知到井下全体人员的功能,系统运行良好。

我矿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已完成的系统配备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等,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能够做到及时上报、处理。

6、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我矿紧急避险系统由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份设计完成,并通过济宁市煤炭局的审查,共设永久避难硐室2处、临时避难硐室1处,现正在施工中。其中:3600采区永久避险硐室主体工程已施工完毕,现正处于安装阶段;1200采区永久避难硐室正处于施工阶段,预计10月底完工;3600采区临时避难硐室正处于施工阶段,预计10月底完工;整个工程预计2012年底结束,2013年投入使用。

(十)、职业卫生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我矿成立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设有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了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安监总局“一规定、四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计划等20余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了职业卫生档案,在井口及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设立了告之栏,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险有害因素进行

了监测,委托微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查体。在矿内设有职工医院,负责职工日常健康监护。

(十一)、安全标志管理情况

为加强对矿用设备产品的安全管理,由公司统一招标进购,优选性能质量过关产品,杜绝了不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进矿,所有进矿设备由机电科、供应科建立技术档案,井下设备按照要求配备齐全了安全标志牌,明确维护责任人加强设备管理。劳资科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鲁安监发【2010】160号)、《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0】37号)和《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标准,对个体防护用品进行审批配备;供应科严格按照劳资科审批的防护用品种类、数量进行按时、保质保量发放;职防办对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按时发放,并监督其正常使用。

(十二)、安全培训情况

矿井成立了以矿长任组长,副矿长任副组长的安全培训领导小组,安全科具体负责全矿安全教育教训组织工作,矿井健全完善了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矿井安全培训规划和安全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和三项岗位人员的外委培训,建立健全了职工培训档案,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教育科管理,定期上报公司财务,纳入到的安全培训费用统计中。1-9月份煤矿煤矿共送培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人次,安全管理人员9批人次,特殊工种批人次(其中初训53人,复训204人),全员培训人。

(十三)、应急管理情况

1、健全完善了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队伍。成立了矿长任组长,分管矿长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负责该矿应急管理建设完善的具体工作。矿井与枣矿集团救护大队签订了救护协议,成立了人的兼职救护队,均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2、健全完善了矿井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每年底,专业技术人员集中修订编制下一矿井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预案,按时向上级煤矿管理部门备案。通过班前会、学习日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预案,提高广大职工防范重大事故的科学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对人身的伤害。

3、制定完善了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依据鲁煤安调字[2009]218号文《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精神,矿长与调度员分别签订了十项应急处置权授权书.4、扎实开展了应急演练工作。月日、月日先后两次开展停产撤人演练,月日时分,矿区降雨量累计达50mm,全矿进行了停产撤人。通过演练和实战,锻练了队伍,增强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以上是我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的简要汇报,不当之处请予批评指正。我们将以此次评估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困难,加强同各位领导、各位专家的沟通与联系,虚心向您们请教,为煤矿煤矿长远安全发展提出宝贵意见和要求。

同时,恳请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对煤矿煤矿艰苦的条件给予谅解,我们将尽全力为这次评估创造便利条件。最后,预祝各位在接下来的评估工作中一切顺利,取得圆满成功!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管理干部、业务职能部门、各基层区队、群监组织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单位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第六条 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第七条 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 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九条 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矿对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矿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或安全部推荐审查,矿长批准,给予200-3000元的奖励: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

3、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有功者;

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

5、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十四条 捡到炸药、雷管交回炸药库,并能够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50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50元;无法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25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25元。

第十五条 敢于揭发检举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经查实给于100-1000元的奖励。第十六条 矿设立安全奖,矿井实现月度、季度安全生产或安全目标管理,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一、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并罚款300--500元。

1、井下吸烟者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

2、蹬钩、强乘、跳车或扒乘矿车、放飞车者;

3、重点部位睡岗、脱岗者;

4、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

5、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

6、酗酒上岗;

7、滑轨溜道者;

8、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者;

9、井下带电作业者;

10、人车混行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罚款200---500元:

1、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临阵脱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3、在伤亡责任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

4、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及屡教不改者;

5、在岗位上饮酒者;

6、在岗位上聚众赌博者;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矿下发的各类安全学习资料、文件、规程、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在自学习资料下发7天内完成学习任务。矿项目部将对各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没有组织学习的、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学习任务的、丢失文件、资料的,矿项目部将对本部门的领导进行处罚,每查出一次对领导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保证每班都有现场跟班队长。矿安全部将对现场跟班队长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没有跟班队长,要对当班跟班队长和本部门领导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罚部领导100元。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切实抓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对有思想情绪者严禁安排上班,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值班队长和队长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探亲返矿人员和当天请假但未走的人员,当天不许安排上班,否则追究当班值班队长和队长责任。每发现一次罚值班队长和队长各100元,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班队长不得安排酗酒人员上岗,否则每查出一次,对当班队长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煤矿生产安全责任者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矿和矿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无故脱岗者每次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矿属各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安全会议,不组织参加单位安全活动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安排和检查内容,每次罚队长200元;

第二十六条 区队必须坚持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重点工程、零星工程、重大检修项目都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做好干部值班、跟班、现场交接班、质量验收、事故分析等各项工作,并做好记录,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班前会后跟班队长要如实填报本单位入井人数,每错一次对单位跟班队长、调度室主任各罚款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矿有值班任务的负责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队长每月跟班次数不得少于二十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跟班队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升、入井,与本队职工同上同下,跟班队干在升、入井时必须与班长一同到井口检身房签到,若不签到或迟上早下者每次处罚跟班队干部、班长各200元,连续两次迟上早下的跟班队干或未按规定下井跟班的,对其停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迟上早下年累计三次以上者撤销队长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各职能部室查出的问题和自查问题登记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薄》上,并由本单位队长负责落实,出现丢失或无记录的罚本单位队长100元;记录不全的罚本单位队长100元。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对新入矿的职工必须培训7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上岗,未培训的职工不许入井上岗。

第三十一条 严禁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发现管理人员私自处理“三违”,收受“三违”人员礼品、财物的,一经查实,管理人员立即开除矿籍,对行贿的“三违”人员将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第三十二条 妨碍、刁难、辱骂管理人员执行正常工作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殴打和威胁管理人员的,坚决开除矿籍。

第三十四条 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及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辱骂或报复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性质较严重,但未造成后果者;

2、井下随意敲打、拆卸矿灯、发爆器者;

3、故意损坏设备、设施者(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

4、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汇报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5、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

6、下井脱帽、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者;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者;

7、隐瞒事故真相,包庇肇事者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8、工作岗位看闲书(小说、杂志等)者、织毛衣、打扑克者;

9、工作时打闹嬉戏者;

10、升井不按规定行走者;

11、随意顶替特殊工种冒险作业者;

12、操作方法执行不规范或不执行者;

13、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破坏各类宣传牌板、墙地砖,向各类设施上涂抹污物,摘损花叶)者,对发现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的相关责任者,将与破坏者并同处理;

14、无故不按矿上规定穿劳保服者;

15、上、下班人员乘坐、爬矿车者;

第三十六条 工作时间内脱岗或非重点岗位睡岗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二、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未学习或学习而上岗,每人罚款100元,罚为其安排上岗的人员100元,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有学习人员的签名、学习日期等,否则每缺1人次罚单位主管100元。

第四十一条 不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现场施工人员每人100元,单位主管300元。

三、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不开展每十天一次的隐患排查活动,活动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者,每次处罚单位分管领导100-300元,各施工地点被安全管理人员停工者,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四条 凡是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后,逾期不整改者,每条罚施工单位主管100元,因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者,由问题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管理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无理取闹、干扰工作,拒绝在各种通知单上签字或不按要求整改隐患,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0-500元。

四、掘进

第四十六条 在前方可能有积水或未摸清地质构造的掘进面,不按矿批准的措施先探后掘,罚违章指挥者200元。第四十七条 破坏中腰线桩或导线点标志,每次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巷道贯通前(综掘50m,炮掘20m),不下贯通业务联系书,每次罚责任人100元,不及时编写贯通安全措施,每次罚队技术主管100元。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1、耙岩机绳断丝多或有疙瘩不及时更换;

2、处理溜煤眼、煤仓或斜眼施工不戴保险带;

3、耙岩机作业过程中,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作业;

4、耙岩机停机时操作手把未摘掉或开耙岩机不使用操作手把;

5、耙岩机空绳挂在梁上或顶锚杆上;

6、处理喷浆堵塞管路时,不停风,无人看护枪头;

7、空顶作业的直接责任者和当班班长;

六、放炮、火工产品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地面运送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否则对违章人员每人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严禁无证放炮,多人放炮和无风、微风放炮,严禁瓦斯浓度不明、超限,支护不符合规定,电气设备失爆,空帮、空顶不处理,无防尘水,炮眼不合格等情况下放炮,违者每次罚款200元,严重者从重处罚。第五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放炮,如贯通、处理堵塞的煤仓、溜煤眼等,必须执行符合规程的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200-5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班余下的火工产品,必须由班长清点,在领单上填报、签字后由爆破工交回炸药库,炸药箱内不准存留火工产品,否则每次罚爆破工200元;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较强的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挂牌,设警戒,不安排警戒人员罚班组长200元,警戒人员不按要求警戒,每次罚款200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 瓦检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 发现瞎炮、残炮必须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完必须向下班现场交待清楚,不处理罚责任者200元,不交接的罚责任者200元,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罚责任者200元,严禁在残眼内继续装药或加深残眼,违者罚款400元。

第五十八条 放炮母线达不到放炮要求或有明接头,截取雷管脚线作母线用,每次罚责任者200元。

第五十九条 严格雷管编号制度,凡发现不编号发放的,罚责任者100元,领走未编号雷管的每发罚爆破工20元;丢失雷管的,罚责任者100元/发;丢失炸药的,罚责任者100元/卷。

第六十条 放炮前必须将放炮母线扭结短路,否则罚爆破工100元,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只有连接时方可解开,每发现1发未扭结成短路者罚款100元。雷管脚线出库时未扭结成短路,每发雷管罚库管员20元。第六十一条 严禁放炮器在井下短路验电或导通母线验电,违者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 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只许爆破工一人操作,违者罚款100-300元。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1、井下各种场地放明炮、放糊炮的指挥者及操作者;

2、放炮后炮烟未吹散,没有进行认真检查,急于进入工作地点者;

3、工作面装药有其他人员或装药、打眼同步进行的;

4、放炮距离、撤人距离不够者;

5、不执行放炮有关规定(如“一炮三检”、“三人联锁”、“警戒距离足够”等)的指挥者及操作者;

6、携带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者;

7、放炮三小件不齐全(竹签、哨子、放炮器钥匙);

8、爆破工一人同时携带炸药、雷管者;

9、炸药箱、雷管箱不加锁者;锁扣用铁丝代替的,锁子失效的;

10、装药、连线、放炮非爆破工一人进行,多人作业者;

11、放炮后未及时回收炮线的。

七、提升运输

第六十四条 人力推车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规定执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五条 井上下皮带应做到托辊齐全完好,转动灵活,不磨支架,皮带下无积煤或者其它物件磨皮带,无急停装置,无灭火水管;胶带机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每缺一项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六条 积煤压死皮带机、溜子、转载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强行启动的,罚班长及责任者各100元,用水清理皮带机头、机尾积煤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乘坐矿车、扒车、蹬车者;

2、在斜巷运输中,各类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灵敏、不使用,依然进行运输者;

3、推送矿车顶风门者;

4、斜井提升不及时关闭阻车器、挡车门者;

5、处理掉道车强拉硬拽者;

6、没有联络信号随意开机者或乱发、乱打信号的;

7、斜井提升不挂保险绳或保险绳挂放不规范者;

8、不停机清扫带式输送机滚筒、托辊或更换托辊等转动设备者;

9、将矿车停在风门中,致使风门无法关闭的;

10、绞车司机开车时睡觉者;

11、翻越皮带、刮板机、转载机者,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者。第六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违反者罚款300-500元。

1、装载物料严禁超长、超高、超宽、超重、偏载,提升超长、超高、超宽、超重、偏载的设备、材料的。

2、用平板车装料时,物件与车辆之间的绑扎少于6处,用矿车装运大件设备的。

3、对超出矿车的物料装卸时,未在矿车两头垫实枕木,未采取有效的防跑车措施和卸料措施的。

4、未用专用料车装载轨道、钢管、型钢等超长物料的。

5、提升时未对提升物进行详细检查的。

6、未按照规定数量提升,超挂车辆的。

第六十九条 皮带机头和皮带机尾无防护栏、防护罩的,罚责任人100---300元。

八、机电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否则每次罚款200元。第七十一条 每发现一次用其他材料代替熔丝者,罚有关人员200元。第七十二条 使用的机电设备被埋压,罚有关人员200元。

第七十三条 需停电作业时,开关不验电,不挂牌,不上锁,罚责任人200元。第七十四条 各类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每缺一项罚款100元。第七十五条 甩检漏作业,检漏失灵,罚操作者200元。第七十六条 综合保护甩掉或失灵,罚操作者200元。

第七十七条 绞车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灵一项,罚单位主管100---300元。

第七十八条 主扇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等的备用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需要开机时,能够正常开机,否则罚单位责任人100---300元。

第七十九条 严格遵守工作票停送电制度,由电气值班员操作,正确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验电放电、挂地线制度,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条 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牌板齐全,否则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一条 升井后未在3小时内将矿灯、自救器上交到矿灯房,或私藏矿灯者罚款100元。第八十二条 各类电气设备,每发现一处失爆,罚使用、管理单位各200元。

第八十三条 矿灯房值班人员在每天早班8时30分、中班16时30分、夜班23时30分以前,未以报表形式上报调度室每班矿灯发放数量,或上报数据不准确者,罚矿灯房值班人员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第八十四条 高压电器设备不在明显处挂警戒牌,令其整改完毕。第八十五条 接地系统有一条不合格或未接地,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六条 锅炉司炉工与维护人员必须按规程要求及时查看水位计、压力表及安全阀,及时排污,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否则一项做不到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七条 溜子、皮带液力联轴器易熔塞,不准用其他材料代替,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

第八十八条 减速箱、液力联轴器等不按规定加油,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不按要求试保护或私自甩掉保护;

2、接触器不吸合,不积极处理,强行送电;

3、更换设备配件或皮带割扣时,开关不打闭锁;

4、变电工停送高压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

5、坐、靠在变压器上取暖。

第九十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MA标志,并严格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要求执行,凡发现井下电气设备违反以上规定的,对机电科负责人及使用单位主管机电队长各罚款500元。

九、“一通三防”

第九十一条 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罚责任者500元。第九十二条 无安全措施排放瓦斯,罚责任者500元。

第九十三条 损坏安全监测仪表、仪器者,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第九十四条 损坏通风设备、设施者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 井下严禁随意停开局扇,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

第九十六条 瓦检员假检或漏检一次罚款200元,迟检一次罚款100元,虚填瓦检牌板、手册、报表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九十七条 风筒出口到迎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报警断电仪、安全检测探头,每一台罚责任人100元,瓦斯断电仪、探头等吊挂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九条 风筒破口大于100mm,不及时处理每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条 局扇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出罚跟班队长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一百O一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记录牌、检查手册和班报表“三对口”,每缺一项罚瓦检员100元。第一百O二条无测风牌板,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一百O三条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者罚款500元。

第一百O四条积尘超标(连续5m长,2mm厚),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O五条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每发现少用一个罚爆破工和当班班长各100元。第一百O六条不按规定清扫、冲洗巷道积尘,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一百O七条要害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每少一项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O八条井口和扇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严禁在井口、检身房附近抽烟,违者罚款100元。第一百O九条局部通风机未挂牌管理,牌板不规范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井下盲巷不按规定设置栅栏或设置的栅栏不合格,每查出一次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特殊部位报警仪吊挂不正确;

2、井下安装的断电仪断电范围不准确,探头吊挂位置不正确;

3、井下安装隔爆袋架时,站在皮带或皮带支撑架上作业;

4、随意划破风筒的;

5、随意开、关喷雾降尘设施的;

6、人员过风门不及时关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7、井下停电停风撤人不及时或来电不检查气体一风吹;

8、风筒吊挂不平直,死弯多,转弯处未使用骨架风筒的,漏风严重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通三防”问题由通风管理部负责管理,查出的“一通三防”问题由通风管理部处理。

十、其他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偷盗矿内产品、材料、配件等的,坚决开除矿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查出“三违”时,当检查人员无法直接找到责任人时,应由有关单位领导提供情况,各单位领导有责任积极查找“三违”人员,并上报矿项目部,否则罚有关单位有关领导200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车间人员上班期间带小孩的,每发现一次罚相关责任者200元。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通达煤矿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颁发后,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立即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贯彻。第一百一十七条全矿职工有权力和义务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三违”人员除按规定进行罚款外,情节严重者或查出“三违”态度不端正者将办“三违”学习班培训学习。“三违”人员在接到矿下发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参加学习,每迟到一次罚款100元,“三违”人员培训期间不支付工资,“三违”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方可安排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三违”人员一律实行过“五关”帮教法。①办班学习关。②谈心帮教关。③现身说教关。④曝光亮相关。⑤罚款处分关。

第一百二十条全矿任何部门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和各种专业性质检查,都必须将检查情况特别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项目部送报一份,以便于安监部门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被罚款人员如有异议,可书面申明情况,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安全部门,提交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罚款以外,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矿会议研究决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安全部门有权提出100-5000元的罚款,按照前款类似条款处理或提交矿安全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凡安全部门查出的违章人员和事件由安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部门之间要相互沟通,不能重复处罚。

煤矿安全的制度经济学思考 篇7

科斯定理指出, 只有产权问题得以清晰界定和彻底解决, 资源配置才是有效率的。产权界定的清晰与否决定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效率。联系我国矿难的发生情况, 依据科斯定理, 结论似乎是:产权界定清晰的煤矿, 其矿难的发生率低;产权不清晰的煤矿, 矿难发生的概率高。纵观我国企业的情况, 国有企业的通病是产权不清晰, 私营企业的产权则相对清晰而有效率。由此得出的相应结论是:国有煤矿发生矿难的概率较高, 私营煤矿发生矿难的概率较低。然而, 多年的统计数据显示, 上述结论与现实并不相符, 反而是私营煤矿发生矿难的概率更高。

据统计资料, 2001—2006年, 乡镇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0%以上。2006年, 全国乡镇煤矿共发生事故2149起, 死亡3431人,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3%和72.3%。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3.85, 分别是国有重点煤矿的6.15倍和地方国有煤矿的1.95倍。小煤矿产量占总产量1/7, 而死亡人数占了2/3还多。2001—2006年各类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例如图1所示。

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是私营矿主发生矿难后一走了之;而国有煤矿, 一方面投入不计成本, 另一方面由于一票否决等干部任免的制度, 使得国有煤矿领导更舍得在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投入, 以避免矿难的发生, 所以, 国有煤矿矿难发生几率较低。产权理论在解释这一问题上遇到了困难。如果科斯定理没错, 那么, 肯定是我国私有煤矿产权仍然不够清晰造成的。

一、产权不明导致矿难的实质原因分析

私有产权不清晰如何导致安全性投入不足?

当今我国私营煤矿可分为两类:非法经营和合法经营。而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事故查询系统”可以发现, 非法私营煤矿和合法私营煤矿事故发生率都很高。

1. 非法私营煤矿产权问题导致矿难原因分析。

现实中许多“私营”矿主根本没有取得采矿的许可证, 属于无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 矿主虽名为私营, 但不享有合法的权利, 更不具备煤矿的产权, 所以根本不具有在产权激励下多投入资金保证安全生产的动力。而更常见的是矿主“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铤而走险, 以无数矿工生命下注来换回其巨额的利润。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 私人物品最适宜的产权制度形式是私有产权。因为, 如果不确立私有产权而是采取共有产权的形式的话, 必然会导致对这种物品或资产的过度利用, 出现“公地灾难”。

一种理想假设可以认为, n个有能力开矿的生产者, 在没有法律自我约束和外界约束的情况下, 见到别人开矿有利可图, 即短期生产模型中存在经济租, 在一定时期他们会视一定区域的矿藏为“公共地”, 因而会过度利用, 即出现泛滥的开采。因为一定区域内矿藏有限, 易开采和含煤量高的矿更为有限, 要快速占有这些资源, 在资金有限的约束条件下会出现两种极端方案:

(1) 只进行一期开采, 将有限的资产投入到尽量多的采矿点, 同时占有多个采矿点。

(2) 实行多期开采, 每一时期只占有一个采矿点, 加速每一开采期间 (从建立矿井到最终设备转移) 的固定资产转移速度, 以便更快地将资产投入和转移到下一个矿点。

现实中的生产者都会将上述两种方案结合起来以求得最终收益最大化。假设这一地区的矿产量还不足以影响市场价格P, 总收入为:

其中产量Q是某一时期采矿点数目N、固定资产转移速率V、生产率I、生产时间T的函数。

产量Q为:

其中N=, M为总资金、r为每单位资产使用成本、w为工资率, K1、K2分别是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安全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转移速率V=, A为常数;生产率I是劳动力L和生产性固定资产K1的函数;又因为总成本为:

则总收益为:

观察上式中的每一项会发现, 安全投入K2的减少都会导致利润增加。总而言之, 安全生产投入不增加收益只增加成本。如果这时加入对这一地区的司法管制, 矿主被查处后会遭受损失, 损失Ls是K2的函数, 与之成反比。发生司法管制后收益还要在原基础上减去一个损失项, 最终矿主的效用为:

其中α为发生司法管制的概率。在有司法管制的情况下, 矿主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 安全性投入就不会降到0。

2. 合法私营煤矿产权问题导致矿难原因分析。

在我国, 合法私营的矿主可以以正常渠道获得采矿许可证, 其经营期限也都有一定规定, 充其量是短期的“私营”而并非长期的、真正的“私有”产权。在这种情况下, 矿主“无恒产者无恒心”, 也仍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投入巨额资金保证长期的安全生产。

综上所述, 现实中的私营矿主还不是真正的产权所有者, 私营矿权的界定仍然不够清晰, 如果要在减少矿难的过程中真正发挥产权的作用, 就要想办法使矿主取得真正的产权, 以对矿主形成真正的产权激励。比照现实中政府不断狠抓安全生产但矿难仍频频发生的现实, 通过产权改革寻求市场激励刻不容缓。

二、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矿难原因分析

委托代理模型是非对称发生在事后 (签约后) 的隐藏行动道德风险模型。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行动本身和自然本身, 只能观测到结果。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有四个参与人:矿工、矿主、国家、地方政府。矿工可以说同时是矿主、国家、地方的委托人, 委托他们给予安全保障, 但似乎都只是被动接受契约。矿工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契约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一般情况下, 文化程度低而且生活困难的人才选择去做矿工, 外加劳动力过剩, 在要素市场上是矿主占据买方垄断的位置, 不去做矿工就难以获得最大的收益, 所以矿工是自愿被动接受矿主的契约的。这样, 安全保障完全取决于矿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相互作用。

煤矿安全生产的委托代理模型如图2所示。

国家—地方政府:国家委托地方政府来促使矿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国家—矿主:国家委托矿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即通过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 矿主履行来实现。

地方政府—矿主:地方政府一方面行使国家赋予的代理人的义务, 来保证矿主增加安全投入;另一方面, 通过对煤矿的税收和因矿主的寻租活动而带来的“额外收入”来增加收益, 而这最终取决于煤矿的总盈利。

问题出现在地方政府—矿主这一环, 事故发生后只要国家对地方政府惩罚的力度小于煤矿成本降低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收益, 地方政府和煤矿主就会“串通”起来使国家利益受损, 一旦发生矿难, 人们会质疑地方政府安全保障方面的投入, 对各级政府的信心就会下降, 甚至影响到国家的和谐稳定。因此, 一旦地方政府和矿主出现串通活动, 根据前面“公共的悲剧”分析所得出的结论, 司法管制发生率α降低, 对矿主效用影响削弱, 最终将导致安全投入不足。

三、结论

煤矿安全评估制度 篇8

关键词 煤矿安全管理 以人为本 意义 具体措施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不乐观、安全生产体系不完善以及煤矿生产面临的困难多是严重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障碍,也是我国煤矿行业存在的基本现状,违背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

煤炭作为我国现阶段主要的能源,不仅是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同时也是重要的生产燃料和化工原料。但是,无论它的重要性有多大,都不应以矿工的鲜血和生命来换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我们一切的工作都必须以人民群众作为核心,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一、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意义及现状

1.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意义。安全生产不仅关系着煤炭企业能否持久健康发展,而且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安全生产是人们不断关注和思考的焦点,更是煤矿生产工作的重点。一次次的矿难让我们失去了多少宝贵的生命,在每次事故背后,人为因素是事故原因中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正是“安全第一”这一指导方针的基本手段,对人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2.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实施现状。(1)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有利因素。首先近年来煤矿企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指导思想,在实践中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其次,通过常抓不懈的安全教育活动,特别是煤矿三大规程的《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推进人本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

(2)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不利因素。煤矿企业并不缺乏管理制度,缺的是能持续保持并能不断提升的执行力。而且煤矿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大多数是农民工,没有经过专业的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在生产过程中不能自觉的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以上种种,不利于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实行。

二、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措施

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本,安全不仅仅是为了生产,首先是为了人,为了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损失。而现实中安全生产仍然是我们煤矿发展过程中最大的“拦路虎”,根治矿难、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已经是刻不容缓的第一课题。我们必须要采用思想教育与培训、管理和装备等相结合的手段,让安全管理深入人心,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1.思想教育以人为本。人既是安全工作的受益者,又是事故发生的受害者。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首先就是要加强矿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从根本上认识安全与煤矿生产之间的关系,意识到安全其实是关系到自身生命安全的事,这样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放弃过去生硬死板的安全教育方式,大力推进人性化思想教育模式。在教育中把个人的平安健康与家庭生活联系起来,深刻领会个人的安全与家庭的幸福息息相关,使职工发自内心地重视安全。

2.安全培训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对职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以提高全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操作水平。现在煤矿井下作业工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具备必备的文化程度、安全知识和技术素质,这既拖了煤矿发展的后腿,也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增加了难度。要根据培训对象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等因人施教,因材施教,丰富课堂活动,增强培训的趣味性,通过各种形式的教学方式让职工达到应知应会,提高自身技能。有针对性的培训各岗位员工,不走过场,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实践学习的力度,不但会说,更要会做,提高职工的学习积极性。

3.装备和技术创新以人为本。要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和环境条件,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后的装备、技术、材料、工艺,提高矿井的安全性。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用现代化技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工安全。让职工在体验新科技新装备带来的工作方便之余,更能体会其带来的最大效能和安全保障。

4.管理以人为本。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将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的根本利益,一切工作都是靠人去完成的,要充分调动人在安全生产全管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安全生产的人性化管理,突出人在安全管理中的核心价值。培养职工安全生产的良好习惯,杜绝冒险蛮干和各种违章行为,把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与培养良好行为习惯有机结合起来,提升职工保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后勤服务中的以人为本。后勤服务的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不仅要做好企业内部和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更要做好职工生活、住房、交通、学习等后勤服务工作,为职工解除后顾之忧,充分感受企业大家庭的温暖,从根本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的解决好职工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职工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6.企业安全文化以人为本。安全文化是企业与职工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企业的各项工作应竭力让安全文化融入到每个职工的思想和行为中。企业文化在本质上属于人的范畴,其推行的效果,也要看其员工的文化层次、接受能力和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因此,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和完善,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这是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最真实体现,我们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为构建和谐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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