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管理三方协议版本

2024-06-09

窜货管理三方协议版本(共2篇)

窜货管理三方协议版本 篇1

甲方:北京金环天朗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经销商)

丙方:北京蓝宇创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为杜绝窜货,保证所有经销商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丙方执行渠道窜货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定的经销协议的补充协议,有效期同经销协议。

二、丙方为甲方所有产品的渠道管理方。

三、甲方作为产品供应商,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就窜货管理为丙方向乙方提供资信担保;

2、及时向丙方提供各区域手机IMEI码

3、在丙方将乙方提供的购机证明+手机交付甲方后,甲方收到三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购机款+50元/台收货奖励。

4、如乙方无保证金在丙方帐面,则根据丙方的处罚通知扣减乙方在甲方帐面的货款、调价返利款项,并支付给丙方。

四、乙方作为甲方NEC系列产品区域经销商,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按甲乙双方经销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窜货违约保证金元;(已交付甲方的保证金元由甲方转给丙方)。

2、按甲乙双方经销协议设定的销售区域进行销售,如乙方在甲乙双方确定销售区域外销售被丙方收货后须接受丙方的处罚,处罚标准元/台;在收到丙方书面处罚通知三日内将罚金支付给丙方;如未支付丙方有权从乙方在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或通知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帐面的货款、调价返利款项中扣除。

3、乙方发现有非自购同型号手机在辖区内销售须迅速报知丙方,同时收购;连同购货凭证(有购入机型、价格、数量及销售方全称的章为准)发给丙方,发货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收窜货价格不得高于甲方公布的省级经销商提货价的10%;同时所收货物须符合原厂出厂标准。

五、丙方作为甲乙双方确定的渠道管理方,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向甲乙双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法定工作日9:00-17:00设置专人专线负责处理丙方对窜货的投诉事宜:联系人:陶新元、俞萌;联系电话: 010-62366450

1)核查手机IMEI码来源;

2)接收窜货手机并在收到五个工作日内按乙方收货价+50元/台收货奖励付款给乙方 ;

3)在收到窜货五个工作日内确定窜货方并对窜货方发出书面处罚通知,按与窜货方签定的窜货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单台罚金标准收乘以收货量计算罚金;如窜货方未在发出处罚通知3日内支付罚金,则直接扣减其保证金,同时通知甲方;如乙方无保证金在丙方帐面,则由丙方通知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帐面货款、调价返利款项中扣减。

3、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与乙方中止合作后30天内将保证金(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六、本协议所有窜货涉及款项均为现金,甲乙丙三方指定汇款帐号如下: 甲方:交行卡卡号:***06;卡姓名:刘霜

乙方:

丙方:工行卡卡号:***0780;卡姓名:王浩锴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窜货行为处理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约束及制裁窜货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窜货含义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产品”为系列产品。本协议中的“经销范围”指甲乙双方订立的《经销合同书》中甲方授予乙方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或甲方书面授权给乙方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

第二条 窜货,是指经销商从甲方购进的产品,未经甲方许可,在经销范围以外进行销售的行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该经销商及其下级经销商进货)。

“窜货方”指货物窜出地经销商, “被窜货方”指货物窜入地经销商。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产品应当标注生产批号或序列码,尽量做到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方便查找。

第四条 甲方通过对产品生产批号、序列码或其它信息进行识别,判定产品是否为窜货。公司有提供 “窜货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查,甲方有义务接受经销商及甲方销售业务人员的举报,并核查举报事实。

举报电话: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其经销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乙方进货),否则视乙方窜货。

第七条 乙方应当约束其下级经销商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乙方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乙方下级经销商进货),否则视乙方窜货。

第八条 乙方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甲方调查处理窜货事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窜货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在“被窜货方”经销渠道发现有应当仅在“窜货方”经销范围内销售的产品,甲方则认定窜货方有窜货行为。

第十条 经销商在其经销范围发现窜货产品,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窜货证据(如产品名称、批号、序列码、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甲方确认窜货方和窜货事实后,以传真方式通知窜货方、被窜货方。窜货方、被窜货方应按通知要求,在甲方监督下对窜货进行回收。回收处理方式如下:

1)窜货方、被窜货方可自行协商回收窜货,但甲方应当参与、监督;

2)在甲方监督下,窜货方可自行回收窜货;

3)在甲方现场监督下,被窜货方可按统一零售价集中收购窜货,收购产生的运费按计算。集中收购的窜货,窜货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拉走,否则,甲方予以没收。

经甲方同意,被窜货方收购窜货产生的货款、仓储费、运(杂)费,甲方以销售折让的方式补偿给被窜货方。

甲方处理窜货行为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由窜货方全额赔偿,赔偿金从窜货方的保证金、预付货款、返利、应核销的市场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十二条 处理窜货事件产生的差旅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窜货方承担,甲方直接从窜货方的保证金、预付货款、返利、应核销的市场费用中扣除。

差旅费中生活费按每人每天50元计,住宿费、车船费按实际发生额计(住宿费标准不超过200元/人),自带车的按每车1.5元/公里计。

第十三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外,窜货方还应当按以下标准另外承担违约金。

1)单次窜货的,窜货方承担违约金元;

2)单次窜货的,窜货方承担违约金元。

第十四条 违约金从窜货方的保证金、预付货款、返利、应核销的市场费用中直接扣除,甲方将扣除额的40%以销售折让的方式弥补被窜货方市场损失。

窜货方除承担违约金和处理窜货的所有费用外,甲方视窜货情节,还可以取消窜货方应当享有的销售返利、促销支持、费用支持和窜货方的经销权。

第十五条 窜货金额、收购处理窜货的货款、仓储费、运(杂)费等,不得冲抵任何一方的销售额任务。

第十六条 有窜货行为的经销商,不得参加甲方评选优秀经销商活动,不得享有甲方销售任务达标奖励。

五、协议有效期及其它

第十七条 因证据不足或其它原因造成“窜货事实”无法认定,被窜货方擅自行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纠纷和法律后果,与甲方无关。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最后签字盖章一方的签订日期起至年月日止。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经销合同书》的补充协议,与《经销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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