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

2024-09-02

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共6篇)

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 篇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辖区内的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

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

江西省辖区内井工煤矿的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煤监局。

第五条

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①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②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③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④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第六条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原因,不能按要求进行每2年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低瓦斯矿井,应向所在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同意

后按上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上报。

第七条

低瓦斯矿井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后,鉴定结果为高瓦斯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煤监局。

第八条

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委托具有鉴定能力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第九条

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本企业范围内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具有鉴定能力的机构(单位),可接受煤矿企业的委托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不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机构(单位),不得从事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第十条

具有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机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中,煤矿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不低于 9 万吨/年;

(二)有不少于 7 名具有采矿、通风、矿建、地质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采矿、通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4 名;

(三)有不少于 2 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瓦斯检测人员;(四)相关设备和仪器仪表配备不低于以下标准:台式

计算机 2 台、笔记本电脑 1 台,高速风表 4 台,中速风表 4台,微速风表 4 台,干式湿度计 4 支,温度计 4 支,气压计4 台,光学瓦斯检定器 9 台,便携式瓦斯仪 4 台,多种气体检测仪 4 台,秒表、皮尺、记录本及其它设备、仪表等;(五)有健全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建立有内部评审机制;(六)鉴定人员应当为与煤矿企业或鉴定机构(单位)有劳务关系的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有鉴定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七)鉴定工作设有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煤矿企业应当明确总工程师或主管通风安全工作的副总工程师为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过程控制负责人;

(八)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从业人员必须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依法独立开展鉴定工作,并对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

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第十三条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一般选择每年 7~10 月期间开展矿井瓦斯鉴定工作,且必须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

第十四条

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 1 天(间隔不少于 7 天),每天分 3 个班、每班 3 次进行。

第十五条

鉴定时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甲烷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

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 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 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第十六条

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要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附录 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 E 的格式填写。

第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报告应当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可参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附录E格式),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井基本情况;(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四)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六)最近5年内矿井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最短发火期及瓦斯(煤尘)爆炸或燃烧等情况;(七)瓦斯喷出及瓦斯动力现象情况;(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表。

第十九条

用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当保证状态完好、精度满足要求、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当在其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条

煤矿委托鉴定机构(单位)鉴定时,应当与鉴定机构(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鉴定对象、内容及双方职责等。委托时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

鉴定机构(单位)在鉴定合同生效后,高瓦斯矿井鉴定

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煤矿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并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严格禁止煤矿提供的相关数据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甚至干扰鉴定工作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对其鉴定结果负责。鉴定机构(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尤其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应当建立内部评审机制。

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鉴定报告应当有被鉴定矿井(煤层)名称、鉴定机构(单位)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人员、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签字,加盖鉴定机构(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单位)等与鉴定有关的信息应当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要结合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加大对煤矿瓦斯鉴定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未建立健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鉴定程序不合法、报告审批不合规、测定参数及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严肃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时,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井瓦斯等级的,责令矿井限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 篇2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总结 篇3

一、矿井概况

张家沟煤炭开采有限公司位于临汾翼城县桥上镇东化坡村,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为主付斜井开拓布置,为一进一回系统。2010年张家沟矿井生产全部布置在210采区,7月份回采工作面为2111工作面,全月正常生产,共产煤18000吨,备用工作面为2112工作面,当月没有掘进工作面。

二、准备工作及过程

1、在6月20日由总工程师张元军组织通风技术员安小龙、李杰及相关瓦斯人员对2010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培训,并做好了一切器械准备(中、低速风表各1套,多功能通风参数测定仪1套,秒表2个,纸,笔,光学瓦检仪等)。

2、测定方案如下:在7月上中下三旬分别选取1日、11日、21日三天进行测定,在正常生产期间对回风斜井、210采区回风上山、2111回采工作面回风顺槽、2112备采面回风顺槽的正规测风站处进行布点测定,并安排专人对测定原始数据进行记录和整理。

3、数据的整理和记录

由总工张元军将整理好的每个测点数据认真填写在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内,各个数据与通风系统示意图上标注的测点一一对应,并附通风系统图。

4、经测定,7月1日矿井瓦斯涌出量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29m3/min,并计算出相对瓦斯涌出量为4.58 m3/T。

三、鉴定结果分析

1、鉴定月2111工作面正常生产日为25天。

2、本矿瓦斯来源主要为本煤层瓦斯普通涌出,根据井下采煤采动影响以落煤量及平时测定计算:2111采面的瓦斯涌出量占总量50%;2111备采面的瓦斯涌出量占总量21%;采空区及其它地点瓦斯涌出量占总量20%。

3、经鉴定全矿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29 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4.58 m3/T。鉴定程序符合规定,数据真实,鉴定结果为低瓦斯矿井。

张家沟煤炭开采有限公司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篇4

1、按照《规程》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2、每年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选择在7—9月份进行。

3、鉴定月份上、中、下三旬中各取一天(每隔10天)分三个班进行。

4、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鉴定当月的采煤产量不应低于月计划产量的60%。

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 篇5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掘进工作面瓦斯管理,杜绝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通风管理

(一)局部通风机管理

1、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2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两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具备相互独立的两回路电源,并能实现自动切换。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3、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并能保证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8%,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3%。

4、风筒敷设必须做到:平、直、稳、缝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挂两点;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拐弯设弯头,不拐死弯;异径风筒设过度节,不准花接。

5、局部通风机主、副风机切换工作每天早班由施工队专职电工和瓦斯检查员一起试验一次,每次试验结束后,瓦斯检查员必须向通风值班调度室汇报并填写试验记录。

(二)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1、加强主要通风机管理,确保主要通风机运行稳定。

2、优化通风网络,降低矿井阻力。

3、合理调配风量,杜绝无风微风作业,杜绝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合理通风。

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1、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风筒末端安设风筒传感器,风电闭锁开关必须安设馈电传感器。

2、按AQ1029—2007的要求,瓦斯传感器T1安设在距掘进工作面5米以内的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T2安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米的回风流中,当掘进施工巷道超过1000米时,必须在施工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中部安设瓦斯传感器T3,各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均为0.8%。

3、进入工作面及回风区域的瓦斯检查员、值班队干、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小机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

4、通风队监测工必须按规定不超过10天对安设的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并做好调校记录;地面维修工必须加强检修质量,确保下井仪器完好。

三、瓦斯检查管理

1、通风科每月底根据现场情况向通风队下达下月井下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通风队根据计划合理安排瓦斯检查员上岗作业,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上岗。

2、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内的各检查点每班检查二次瓦斯,具体时间为:上班一次,下班一次。

3、通风队必须为每台光学瓦检仪配备有1.5米长的辅助管和为每个掘进工作面配备有至少一根1-1.5米长的竹竿,每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对巷道高的地点利用辅助管和竹竿检查瓦斯。

4、通风队地面值班队干每班必须利用人员定位系统抽查瓦斯检查员的运动轨迹并有记录可查;通风科队管理人员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检仪或便携仪对掘进巷道内各地点的瓦斯进行认真检查,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

5、掘进工作面在进行打眼(含炮眼和锚杆眼)时,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眼孔内瓦斯,发现有异常(有气体涌出、瓦斯浓度剧增、有压力水冲出)等情况时必须责令停止工作,向地面通风队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报告。

6、工作面装药放炮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

四、施工队管理

1、施工队队长、技术员必须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了解和掌握施工参数以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有考试和学习签字记录。

2、下井队干、班组长、电钳工、小机车司机下井前必须到通风队仪器发放室领取便携式瓦检仪并做好签字记录。

3、在除掘进工作面放炮外的其他作业过程中,班组长必须将自己携带的便携式瓦检仪悬挂在距工作面不超过5米的回风流中,当班值班队干和瓦斯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

4、在施工锚杆眼过程中,必须打好一个眼子后,立即锚固锚杆,严禁将所有眼子打好后才集中锚固锚杆。

5、操作人员在打眼过程中(含炮眼和锚杆眼),必须仔细观察眼孔情况,若发现有气体涌出或有压力水出现时,必须停止工作(不得拔出钎子),向矿调度室报告。

6、操作人员在打眼(含炮眼和锚杆眼)以及放炮过程中,若发生便携仪、瓦斯传感器报警,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通知变电所切断动力电源(或由班组长派人到局部通风机安设处切断动力电源)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当瓦斯浓度超过1.5%时,现场值班队干、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到全风压供风的新鲜风流中。

7、掘进面必须做到切断动力电源放炮(变电所有专人职守的配电司机,必须由配电司机负责停送电;无专人职守的变电所,由施工队派人在局部通风机处切断供该掘进工作面的动力电源)。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向矿调度室报告放炮准备情况。通风科要利用监控系统对各掘进工作面切断动力电源放炮情况进行抽查。

8、加强设备管理,杜绝电气失爆。

五、预测预报管理

1、矿生产科地测组每月末,必须对下月安排生产的掘进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矿技术科、通风科、生产科必须根据预测预报提出工作面应对措施,生产科地测人员必须深入现场,掌握有关数据,为工作面预测预报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2、在+120水平以下区域,施工水平大巷、采区上下山以及长度超过100米的全岩巷道和石门揭煤,必须进行超前探测(钻探、钎探)。超前探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或专项设计中明确;施工队必须按超前探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施工并做好有关记录。

3、对已探明的瓦斯储藏量大的区域,必须充分利用井下已建成的瓦斯抽采系统进行超前预抽,确保掘进工作始终在已抽区域进行。

4、生产安排必须服从于治灾工作需要,在掘进区域灾害未得到有效治理,严禁安排生产活动。

六、处罚规定

1、局部通风机没有做切换试验,一次罚款100元;试验记录不齐、不清楚,一次罚款20元。

2、通风队没有为掘进工作面配备辅助管和竹竿的,一次处罚通风队队干100元;有而没有使用的,一次处罚瓦斯检查员50元。

3、通风队地面值班队干每班没有利用人员定位系统抽查瓦斯检查员的运动轨迹的,一次处罚50元。

4、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一次按“B”级隐患处罚。监督不到位的一次按50元处罚。

5、施工队未按规定施工造成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相关责任人。

6、在施工锚杆眼过程中,没有按打好一个眼子后,立即锚固锚杆的要求施工的,一次按“B”级隐患处罚。

7、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时,没有切断动力电源的,一次按“B”级隐患处罚。

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 篇6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扎扎实实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煤执发〔2008〕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扎扎实实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隐患和整顿关闭实施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7]45号)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以下简称“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主要内容有: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是否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工作计划、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

3、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贯彻执行情况;

4、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贯彻情况。

(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主要内容有:

1、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2、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排查工作落实情况;

3、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整改治理落实情况;

4、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

5、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三)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主体责任

主要内容有:

1、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督促、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在市级监督检查阶段工作落实情况;

4、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

5、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四)落实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主要内容有: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组织机构、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工作方案建立情况;

2、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3、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4、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评分办法

省煤炭工业局对市煤炭局(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量

化考核标准为:

(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22分)

具体为:

1、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7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建立了各自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理长效机制并且长效机制合理可行的,视情况酌情给分;未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长效机制,未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工作、日常工作来抓的,不得分。

2、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4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建立不

完善的,酌情扣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政首长或企业法人负责制落实情况(4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政首长或企业

法人责任制,不施行或贯彻不力的,不得分。

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4

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

度等相关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力的,酌情扣分;相关制度不能切实贯彻落实的,不得分。

5、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贯彻情况(3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宣传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视情况酌情扣分。

(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34分)

具体为:

1、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4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切合实际、合理可行的,酌情给分;未制定工作方案的,不得分。

2、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排查工作落实情况

(12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阶段隐患排查率不达

100%的,不得分;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的,不得分;一般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治理的,不

得分。

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整改治理落实情况

(12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根据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性质类别,未建立相应的重

大安全隐患监控机制的,不得分;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做实整改治理工作,要建立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方法措施、经费物质、机构人员、安全措施和应

急预案等,缺少任何一项,不得分;安全隐患整改监控率未达100%的,不得分。

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

(3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有一次以上未按要求履行信息上报的,酌情扣分;有3

次以上未按要求履行上报的,不得分。

5、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3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不完善的,酌情扣

分;未建立台帐的,不得分。

(三)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主体责任(24分)

具体为:

1、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4分)

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切合实际、合理可行的,酌情给分;未制定工作方案的,不得分。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督促、检查、指导企业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7分)

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对管辖区

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指导,方法、措施得力,酌情给分;未能有效履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不得分。

3、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在市级监督检查阶段工作落实情况(7分)

市级监督检查阶段结束,经省煤炭工业局抽查,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隐患排

查率不达100%以上的,不得分;管辖区内(或管理的煤矿)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公示率

不达100%的,不得分;管辖区内(或管理的煤矿)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监控率不达100%的,不得分。

4、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上报工作情况(3分)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有一次以上

未按时上报的,酌情扣分;有三次以上未按时上报的,不得分;上报书面内容包括隐患排查

结果、隐患原因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内容不全的,酌情扣分。

5、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3分)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对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台帐建立不完善的,酌情扣分;未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的,不得

分。

(四)落实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20分)

具体为:

1、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工

作方案的建立情况(4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相关制度不完善的,酌情扣分;未建立工作方案的,不得分。

2、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8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书面报告内容应有隐患原因分析、危害程

度、整改难易分析、应急预案及治理方案等,内容不完备的,酌情扣分;书面报告无企业主

要负责人签字的,不得分;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分。

3、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制度落实(5分)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不能落实机

构、责任人,按要求的时间、形式、内容完成上报的,酌情扣分。

4、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3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设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制度,并对举

报人员给予一定奖励,举报奖励制度不完善、不能对举报人保密或切实履行奖励的,酌情扣

分;不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不得分。

四、考核办法

1、省煤炭工业局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考核,采取督查、抽查方式,抽取

比例不小于10%,由省煤炭工业局和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共同参与;对各级煤

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的考核,采取检查、汇报、跟踪了解及结合平时工作记

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2、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年终考核为主,平时考核用于促进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89分的;为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合格单位。

4、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考核一票否决制。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管

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每发生1次较大事故的扣10分,累计发生3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不得分;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不得分。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市煤炭管理

部门(企业集团),不得评为省煤炭工业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

5、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列入省煤炭工业局对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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