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云南楚雄医疗卫生招聘考试知识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24-07-13

2018云南楚雄医疗卫生招聘考试知识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通用8篇)

2018云南楚雄医疗卫生招聘考试知识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篇1

2018云南楚雄医疗卫生招聘考试知识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8云南医疗卫生招聘考试知识点;卫生法规的可见于多种考试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经常出现在考题当中。掌握好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的判断,能够帮助我们快速准确地做题。在卫生法规里面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总是会记不清楚,所以在这里向大家列举出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地点和储存时间的不同,就会快速做出题目。

首先我们一起看一道题目:

1.【单选题】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的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截至:

A.3年 B.4年 C.2年 D.5年

1.【答案】D。解析: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可以看出,这一类考题都是以直接提问的形式出现的,属于一种记忆型题,所以只要知道具体的时间,就可以选出正确答案。

第四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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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二)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全国性批发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前款的规定。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

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四十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四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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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南楚雄医疗卫生招聘考试知识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篇2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监管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监管,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和规定。

二、医疗机构须凭《印鉴卡》向本市范围内的麻、精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精药品。

三、医疗机构申请《印鉴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一)有与使用麻、精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精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精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精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申办《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精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不少于三名从事麻、精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以及接受麻、精药品管理培训的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获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执业证书编号、接受麻、精药品培训情况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出是否批准决定前,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重点检查申请机构麻、精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条件并核对药学人员名单。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原发放《印鉴卡》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发申请。并提交原《印鉴卡》及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精药品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戒毒医疗机构申领《印鉴卡》需向发放《印鉴卡》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

四、《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开具麻精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分为门(急)诊处方和住院处方两种。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单独使用电子处方。

六、患者使用麻精药品分为一次性用药(或临时用药)和长期用药两种情况。

一次性用药或临时用药一般适用于急症外伤患者、明确诊断的急性疾痛患者或某些外科疾病患者等;

长期用药适用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七、一次性或临时使用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

1、获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在亲自诊查患者后,视患者病情需要,可以为患者开具一次性或临时用麻、精药品。

2、对于一次性使用或临时使用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只能在院内使用,且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原则上也控制在院内使用,如确因病情需要,可视具体情况带药院外使用,但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其中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对于一次性或临时性院内用药,接诊医师可不要求患者出示户籍簿、身份证等,处方上也可不填写患者身份证编号。对于带药院外使用的,接诊医师要留存患者的身份证明信息。

八、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

1、二级以上具有相关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拥有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的诊断权。

具有诊断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为首诊患者出具诊断证明。对于确诊后需除痛治疗的患者,还应建立除痛病历和除痛病历册;同时要求该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2、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机构保存建立除痛病历患者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患者有关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存根、除痛病历、除通病历册以及患者户籍簿、身份证、代办人(1-2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除痛病历册首页应标明患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病情摘要、临床所见、诊断、疼痛程度以及建议使用麻精药品的品种、规格、剂量等,还应注明首次复诊日期。同时在病历首页背面附上诊断证明存根以及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除痛病历册由建册医疗机构专门保管,需要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在复诊和续购药品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诊断证明。接诊医师将有关证件与病历册核对无误后开具麻、精药品,复诊时复诊情况还要记录在该患者的除痛病历中。

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因疾病治疗需要转院的,转出医院要出具诊断证明,并与转入医院做好转院交接手续。转入医院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患者新建除痛病历和相应病历册。

医师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做除痛治疗开具麻、精药品时,处方不得出现空项。

5、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需要长期用药进行除痛治疗的,原则上不使用注射剂,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注射剂的,按临时使用麻、精药品对待。

6、首诊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每2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该患者的除痛病历中。

7、患者不再使用麻、精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8、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九、治疗儿童多动症等有关疾病需要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其单次处方量可以扩大至15日常用量。

十、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医疗机构)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本辖区内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同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市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十二、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对社会开放的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美容机构等。

十三、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云南楚雄医疗卫生招聘考试知识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篇3

2018云南楚雄特岗教师招聘考试之语阅读技巧和方法总结

一直以来,阅读都是英语的核心拉分项。我们对于英语阅读的感情很微妙,熟悉阅读技巧和方法的人认为阅读是很容易的事;尚在摸索的人认为阅读难于上青天,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做英语阅读的技巧和方法,让我们在规定的考试时间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速度和准确率。

大部分考生在在阅读上存在的问题有:

一、存在做题方法失当,对材料和题目的阅读先后顺序有问题。有的同学喜欢先看材料、再看题目。想要快速找到答题区间,我们建议大家先看题目,带着关键词有针对性地看材料,快速锁定答题区间。

二、存在阅读误区,过于拘泥每个单词的意思,认为只有懂得每个词的意思才能明白整篇文章的大意,实际上,相对个别单词,我们更应该侧重把握文章结构、分析大意、句子结构和意群。同时,过于注重每个生词的意思会大量耗费阅读时间,造成事倍功半的情况。

三、存在用主观猜测替代原文内容。有的考生想当然地选择和我们日常生活认知相符的答案,而忽略原文的相关内容,这是正确进行阅读的一项大忌。我们建议大家要将选项和原文做对比,切实以原文内容作为证据证明该选项应该入选。

针对大家存在的问题,中公讲师给大家总结了阅读理解的一些技巧与方法:

首先,阅读理解总的方法:“三步走”策略。具体来说,第一步,读题干,关键词进行定位,找答题区间;第二步,看文章,“有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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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粗”指文章的框架和脉络(主要针对较难的考文章框架结构的题);“细”指题目问到的重要细节;第三步,对比选项与原文,选最符合原文的选项。注意,选的选项要在原文中找到证据来证明,切忌用主观猜测替代原文内容,这种错误极易发生,要引起警惕。

其次,正确选项的特点:

一、正确选项与中心思想有关;

二、正确选项的位置常位于段首尾句,转折,因果处;

三、正确选项一般而言不会直接是原文内容,更可能是原文的同义转换;

四、正确选项语气委婉,太的答案一般要排除,如:all ,none等;

五、主旨题答案具有概括性和深刻性,过于细节的答案一般不选。

最后,注意一下做题的技巧:

一、一般而言,题目顺序与文段前后顺序保持一致,可借由此技巧确定题目大概的答题区间;

二、如果有两个选项彼此相反,必有一个是对的;如果两个选项类似,则两个都不入选。

英语阅读要想真正做得好,正确的方法和技巧必不可少,大量的练习更是关键,在练习中运用正确的方法和技巧,在练习中理解和总结方法和技巧,我们的英语阅读必能高分通过!以上就是教师考试中,英语阅读技巧与方法总结,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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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篇4

最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来源:考试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章经营来源:考试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使用来源:考试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章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章运输来源:考试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来源:考试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九章附则来源:考试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5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1.我院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我院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存,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药剂科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务科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对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1.药剂科应当本单位的医疗需求,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我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对过期,损害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由药剂科向规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在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使用

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相对固定发药窗口,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并执行下列规定:(1)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规定执行。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注射剂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3)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pu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pu或者废贴数量,否则药剂科工作人员拒绝发药。

(4)医师开具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并在病历中记录。

(5)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7)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调配。

(8)药剂科应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编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6.处方医师必须为首次在我院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需要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检查资料。(2)患者户籍本,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7.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我院内使用或者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对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实行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处方医师应当每四个月对患者亲自诊查或到病人家中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的各环节应当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pu,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6.收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pu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7.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我院,由我院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处理。

8.发现以下情况,必须立即向规定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报告:(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6

1、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教、研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在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主管领导组成。各管理单位、设有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应该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4、药剂科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责任。

5、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必须由药剂科指定专门药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半部颁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规定手续购置。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

6、各相关科室、病房对麻醉、精神药品必须有专人、专帐、专柜、专方、专卡进行管理。出现帐物不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科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更换时,必须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药剂科负责人共同监督下办理全部帐卡、报表、清点实物等手续。

7、医院将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科室目标标责任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相关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8、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限:

8.1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经沣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必须严格培训考核,能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者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必须将签名字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行使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

8.2无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在夜间急救必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可暂开一次量,事后需由处方医生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能销账。

8.3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无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须经医务科、药剂科考核合格并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进行手术期间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8.4有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须同时符合《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8.5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必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8.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8.7医生不得为未来院就诊的患者开麻醉、精神药品(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癌症患者除外)。

9、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规定:处方必需符合《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外,必需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9.1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9.2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生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9.3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9.4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10、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剂量规定:

10.1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制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类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10.2慢性非癌痛治疗: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骨、关节疼痛;腰背痛;神经、血管性疼痛;神经源性疼痛在其他常用的临床镇痛方法无效时,可考虑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疼痛病史超过4周(艾滋病人、截瘫病人疼痛治疗不受此项年龄及疼痛病史的限制);中度到重度的慢性疼痛(VAS评分5分);病人没有阿片类药物滥用史;麻醉药品的注射剂只限在院内使用,严禁交患者带回自用,连续使用的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

10.3住院患者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医嘱必须仅由一位被科主任授权的主治医师负责,该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病人建立长期的治疗关系;应该按照三级阶梯止痛法中按时给药的原则,镇痛药物应连续给予,强调应能改善并达到充分缓解疼痛的目的;其他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可开临时医嘱。如用量过多、时间过长应由科主任比准。病历中应记录治疗过程中不同时期的镇痛效果、功能状态、副作用及异常行为。若发现病人同时找两位以上医师开药、用药量剧增或有其他异常行为,应停药。

10.4院内手术、诊断、临时治疗的患者,每次限开一日量,须由医务人员持已交费的处方到相关药房领取,再次领药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交回。

10.5罂粟壳只凭本单位医生处方调配,不得单方使用,一次处方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

11、医师有义务协助癌症患者和经诊断确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门诊病人按《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医师应遵循癌症三级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负责医师须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须建立随诊记录。

12、持“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癌症患者,首先来我院取药必须的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采用交还空安瓿(含用过的贴剂包装)、处方给药、死亡停药、撤销专用卡的办法。专用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患者科委托其家属或监护人持取药人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来院开方取药。

13、度冷丁针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患者的治疗。医师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门诊患者开具度冷丁。

14、麻醉药品处方必须由药学技术人员贴调配。对书写不清、缺项或有疑问的处方药剂人员不得调配。药剂科实行双人核对签字制度,各药房每日按处方实际消耗,将麻醉药品处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病历号、调配和核对人逐一填入“麻醉药品逐日登记表”中,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须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和身份证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剂科留存三年备查。

15、药剂科各药房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包装应由专人负责登记(品名、数量和批号)、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16、药剂科各调剂部门应配备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的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17、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同时安装报警或监控装置。出入库必须两人清点、复核、入账。帐卡由药剂科保存三年。

18、严禁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精神药品。药剂科有责任对本单位各科室(病房)的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使用不当,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防止滥用。如发现成瘾病人,及时报告主管院长。

19、对于过期、失效或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药剂科每年组织报损一次,须登记造册并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销毁。

20、凡违反本规定和《麻醉药品管理 办法》及《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者,按有关罚则处罚。

21、本制度由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医务科、药剂科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名词解释:

22.1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 篇7

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辖区内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邮政营业机构,并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邮政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邮政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第三条 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将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邮政局备案。

指定收寄的邮政营业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邮寄的管理制度;

(二)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封装设备齐全。

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办理邮寄证明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应在1日内发给邮寄证明。

邮寄证明样式(见附件2)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六条 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查验、收存邮寄证明并与详情单相关联一并存档,依据邮寄证明办理收寄手续。没有邮寄证明的不得收寄。邮寄证明保存1年备查。

寄件人应当在详情单货品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字样,详情单上加盖寄件单位运输专用章。邮寄物品的收件人必须是单位。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在窗口投交,邮政营业机构应当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查验、核对。

第七条 邮政营业机构应积极配合寄件单位查询邮件在途情况。第八条 收件单位应确定经办人办理收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邮件到达收件单位,经办人在详情单上签字并加盖收件单位收货专用章;收件单位须到邮政营业机构领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办人应在详情单上签字并加盖收件单位公章,同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承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业务的邮政营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邮寄过程中的安全。

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每季度将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情况集中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邮政局。

第十条 邮寄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损毁、被盗的,邮政营业机构按邮政有关规定赔偿。其中丢失、被盗的,还应报当地公安机关、邮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018云南楚雄医疗卫生招聘考试知识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篇8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整改措施

市卫计委专项督导检查组于5月26日对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检查组既肯定了我院的工作成绩,也明确指出了存在的不足。针对专家组反馈的问题,我院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出整改方案和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检查组反馈的问题

(一)处方调剂权不符合要求,人员配置不合理;

(二)麻醉药品入库验收不规范,印鉴卡保存不合理;

(三)空安瓿回收记录不全;

(四)麻醉药品处方书写不合格;

(五)门诊无《疼痛诊疗专用病例》。

二、整改方案与措施

(一)严格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

1、组织建设:因人事变动,院及时调整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下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由医疗、行政、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做到职责明确。指定专人承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求管理组织每季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检查,记录完善。

2、制度建设: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与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销毁、值班巡查制度等)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 的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明确分工。并建立健全的岗位人员职责。

3、人员管理:除执业医师经市卫计委批准处方权资格证书以外,对药师和执业医师进行集中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下发本年度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药房、麻醉科均配备业务熟练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保管工作,药库的采购和保管分别由药剂科主任和西药库负责人承担。

(二)狠抓环节管理,注重细节入手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严格按照县卫计局的要求,办理印鉴卡,并按规定定点采购药品(******医药公司),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药品验收由***、***两位同志负责,验收于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放置在药库角落保险柜里,储存、保管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保险柜、专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且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保险柜库存数量每天结算,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账、物、批号不相符情况发生,落实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人保管、专柜贮存和专帐登记制度。药库与西药房、住院部药房、麻醉科实行基数管理,报医

务科审批下发通知文件执行。

3、麻醉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精、麻药调配人员严格核对开具的处方。开具的处方要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取药者身份证号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精、麻药调配专员根据医生开具的精、麻药品专用处方进行详细核对无误方给予调配,并签署姓名、进行登记,再经复核无误方可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配药。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由专册登记,专用帐册、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按相关规定保管。

4、患者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再次调配时应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收回的空安瓿统一上交至库房按要求妥善保管,并在相关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签名。

(三)落实安全管理,注重预防在先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放置于保险柜,实行“五专”管理,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药房再次调配时,一律收回空安瓿并作好记录。临床科室(病区)调配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都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数量并做记录。所有收回的空安瓿全部上交药库保存,并定期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好记录。药库(安保人员)每半个月定期在夜晚对药库,门诊西药房、住院部药房,麻醉科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

(四)重点问题的整改措施

针对检查组反馈的问题,我们制定出重点整改措施,迅速加以整改。一是认真落实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制度,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药师以上职称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调配处方,及时调整了处方权调剂资格人员名单;二是严格落实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及时将印鉴卡(包括纸质印鉴卡)放入保险柜统一保管,入库验收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三是落实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回收登记制度,门诊药房、住院药房、库房、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四是认真落实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要完整,一律使用通用名称,字迹清楚,当开具的注射剂超过一次用量,剩余的必须在处方上记录清楚去向,并完整记录于登记册,临床医生一旦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中有记录。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该按年月日逐日顺序编号,并记录与账册。五是合理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疼痛专用诊疗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患者或其家属签署《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的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三个月必须复诊一次,医师需在病历中详细记录患者的的诊断及用药情况。六是加强精、麻药品管理的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资格的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七是加强对特殊药品临床使用与管理的日常督导,使得特殊药品的管理环环相扣,对所发现的问题有记录,有分析,有措施,并不定期派人核查使用情况,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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