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合同要点

2024-06-04

起草合同要点(通用10篇)

起草合同要点 篇1

一、起草合同的步骤

1.预备阶段

与客户沟通,明确双方要求,列明合同重点;

上网搜索类似合同范本

查明合同合法性问题(主体资格,标的物,程序,前置条件,权属证明等问题)

尽可能的列明可能产生的风险

2.起草阶段

比照参考合同、范本合同起草 ②

重点撰写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常见条款 ③

起草阶段需要加强内部沟通,集思广益

3.合同的审查

合同书写情况、错别字、上下文注解等。

内部多检查,讨论;是否有未规定的条件、未排除的风险等。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等。2.主体部分

① 鉴于条款

此条款可以看出双方签订合同时的一个对价、即双方合作的基础。如保密协议中往往写明一方拥有有价值的技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另一方有义务对此进行保密。

② 定义

比较大的复杂合同会有一章节对经常出现的术语和交易行为进行专门定义,比较简单的合同则对第一次出现的常用词语进行定义和使用缩略词就可以。

③ 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部分视不同的合同类型、不同的交易情况使用不同的条款。④

陈述及保证

股权转让等合同经常出现陈述与保证,作用是对公司现有状态的一种保证。

不可抗力* 通常有标准条款,但有时双方也会对条款内容有不同立场和主张,如外方通常希望把“法律变更”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之一,中方往往不愿意加入此条款。

⑥ 保密条款* ⑦ 合同生效和期限

生效条件有的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达到什么条件才生效,有的则是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⑧ 违约条款* 应当注意赔偿的限额。⑨

合同终止* 往往根据双方谈判地位不同,终止条件会有偏向性,如可以单方面终止,但通常终止条件是对等的。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必要条款,往往要对适用仲裁和法院向客户提出建议。要从便于执行、便于采取保全等方面综合考虑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未尽事宜,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

3.结尾部分

包括合同双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三、合同的注意事项

1.在攥写合同之前确定了合同主要目标、写作任务、完成期限、写作步骤提交方式等内容

2.写数目时要文字和阿拉伯数字并用,如10(拾)。这将将少一些不经意的错误。

3.可以在合同中加入准据法、审判地、律师费等条款。

4.签名者如果是公司员工,一定要写上他们的职务和其所在公司的名称。

起草合同要点 篇2

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企业越来越重视经济合同的签订,通过对经济合同签订的关注,从源头防范经营法律风险,更好地实现经济交易目标。下面就如何签订一份好的经济合同,结合合同理论和自己的实践经验谈谈一些认识。

1 好合同的标准

评价一份合同的好坏有多个标准,例如,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结构合理等。概括而言,衡量一份合同的质量好坏有如下3方面的标准。

1.1 合法性

合同的合法性是质量和价值的前提条件,具体内容包括:合同主体合法,适格,没有混淆,交易标的合法、清晰和明确,有客观可以计量和评价的标准或方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表达真实和完整,合同履行正常和异常两种途径的责任分摊方式和处理程序规定明确等。

1.2 商业性

合同的价值还体现在合同内容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即确保各方能够获得令其满意的经济利益,包括了双方利益是否达至平衡、合同内容是否可以得到切实执行以及合同双方容易控制合同风险等具体内容。

1.3 专业性

为确保合同的商业性,合同应体现出体例严谨、内容齐全、用词精确、表述有序等专业性特点。

2 合同的表述要求

起草合同条款的时候,在表述上,一是要清楚规范,因为合同条款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书是规范各方当事人如何进行交易,如何控制交易,分配和防范风险,保障权利和解决争议的纲领性文件。一要注意意思准确、无歧义、无矛盾,防止各个主体的前后称呼不一致、状态描述、标准界定模糊的现象,如:金额和履行时间使用“大约”、“相当”的泛称;二要各方权利义务、交易程序清晰明了,可操作、可执行;三要整体效果要主次分明、行文简洁、条理清晰。

3 合同的必备条款和起草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合同条款要保证完整性,否则就会因为条款漏项,存在争议空间,影响交易安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8个必备条款,分别是: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下面对上述必备条款在起草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简单分述如下。

3.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的名称应当准确,最好依据营业执照填写,否则在对方当事人的确定方面,以及将来发生争议时责任主体等方面都可能发生问题。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但与单位的内设机构订立合同,应有单位明确的书面授权。对方订立合同的代表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应单位机构的负责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单位的授权书,并要求加盖公章。对方是自然人的,姓名应当和身份证的一致,最好在姓名后面也注明身份证号,以便明确主体。

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能约定了通知义务,或者以通知作为对方某一项义务履行期届至的条件,或者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当解除权行使条件具备时,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方式做出。当发生了不可抗力时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当发生了违约事实以后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损失,如此,我们发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通知是经常发生的,且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通知不仅要做到实际到达,且要做到通知的可证明。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明确住所地的法律意义还在于确定案件的诉讼管辖或合同履行地点。

3.2 标的和标的物

合同标的即法律关系客体,合同的类别不同,标的和标的物所体现的形式也就各不相同,如买卖合同标的物是某种不动产(土地和房产)、动产(设备)以及权利(股权或债权)等;建筑合同标的物是某项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作;劳动合同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等。标的物条款决定了你要买的是什么,你要租的是什么。如果约定的不明确,则可能有苦难言。举例说明:对于一个建筑料公司,其既生产又销售,并且销售不同的品牌,不同厂家的产品。某建筑公司与其订立买卖合同,但对于产品的品牌及生产厂家未予约定。在交付时,厂家向其交付了其他厂家出产的产品,建筑公司则有苦难言。所以标的条款应当尽量明确清楚货物名称、别称、品种、规格、型号、商标,生产厂家、原产地、等级、使用标准、花色、特定使用要求、配套等,对方提供的有关产品的说明、保证,也应将其作为合同附件。

3.3 数量

合同必须明确标的数额,如买卖合同中发货的件数、每件的金额、总计的金额、运费支出的金额,借贷合同中贷款的数额及利息的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造价、预算数额等。数量条款同标的物和质量条款一样是合同的要素,对于合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数量条款的核心在于——明确可执行。

数量条款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是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的,在建筑未完工时,对于有些建筑材料,尽管通过施工图可以预算出大概,但在订立合同时,关于材料购进的确切数量是很难确定的。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而言其主要的客户就是建筑商,因此,其完全了解且亦必须适应此种数量之事先不确定性。惟要注意的就是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的约定预定数量、定期交货数量、总量确定后的余货的处理办法。

对于数量条款,重要的还有计量的单位、方法,计量、依据,都必须在合同中规定的具体而明确,不能笼统含糊。

3.4 质量

在标的确定的情况下,最重要的便是质量条款了。对于质量条款而言,其最核心的同样是——明确可操作。对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直接引用完整的标准号。国家标准及其他标准并非只得原本照用,对于特殊的使用要求可以提出特殊的更高的质量要求。正如前所述,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是不允许予以降低的,否则合同有关质量条款将依法无效。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其标准与本企业使用要求有差异的,应明确约定质量要求,并提出特殊质量要求的理由。此目的在于表明对方当事人对此特殊要求的必要性是明知的。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审判中有种根深蒂固的过错责任观念。

3.5 价款和报酬

价款与报酬条款对于合同双方均是核心条款。双方均会在价款的数额上尽全力进行较量。关于价款数额的多少是由双方的谈判实力与谈判技巧决定的。在合同的约定中,重要的在于如何计价。在约定总价的同时应当约定计价的单量与单价,如每吨xx元。计价依据上应当明确是依据验收单确定的数量,还是依据入门单据,还是依据装车量,总之,应当尽可能的明确,否则难免不生异义。

3.6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的期限,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时间范围,这是双方的义务。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例,一方是交货期限,而另外一方就是付款期限,逾期即属违约;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地理位置,合同履行地点对于诉讼管辖权具有重要的判断作用;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方法,如货物是自提、送货上门或是代办托运;付款方式是现金支付还是托收承付或是支票转账,这些内容写清对于完成合同任务以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制约都有重要作用。

3.7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受的法律制裁措施。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逾期利息、没收定金、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条款,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比较好,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清晰明了。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此约定纯系浪费笔墨。如果约定违约责任就要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违约金条款一般可约定甲方应当( ),未( )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3.8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当事人双方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式,例如选择诉讼或者仲裁方式,选择争议解决地点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约定目的在于合同如发生争议,将合同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实务中约定仲裁条款,多是由于看重仲裁一裁终局,周期较短,或是对司法裁定没有信心而特别约定进行仲裁。法律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是非常严格的,要求必须具备明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和仲裁事项。实务中约定无效的情况非常多见。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可以起草为:“凡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必须明确、具体的注明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合同双方不愿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可以约定诉讼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约定是有范围要求的,只能在以下几个法院进行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双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合同谈判确定,争取在合同中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4 结束语

总之,经济合同的签订是企业实现经营目的的重要工具,起草合同的过程,又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交易风险的过程,所以说,每个企业都应当重视合同起草工作,提高合同签订水平,以保障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摘要:经济合同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合同起草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交易目的的顺利实现和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就如何签订一份合格的经济合同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中国公司:必须争取合同起草权 篇3

马克思天才地描述了资本的全球化。而在这个后全球化的时代,发达国家的资本正源源不断地向国内涌来。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开始从“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外国资本在带来它们的资金、技术等财富的同时也往往带来了它们的卫士——律师。外国律师所倾向于追随着它们的客户将自己的业务拓展到外国市场,甚至通过雇用当地律师来加速它们的本土化进程。

然而,中华民族却是个不喜欢诉讼的民族。《论语》早有断语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唐交东先生在其著作《告那家伙》中曾提到一个案例:中国汽车工业的一家大型国企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谈判一项合资合同。一开始这位大公司的领导对美国汽车大王的谈判方式感到十分疑惧——他谈判的对手竟然都是些美国律师,而不像中方那样,由清一色官员组成。由于中国的谈判者是官员而不是律师,当然不习惯也不喜欢和律师谈判。一般来说他们喜欢在一种“友好”,甚至是亲密的“老朋友”气氛下,尤其是许多次茅台酒干杯后,以商量的口气谈合作事宜。而这种时候他们最不需要的人就是律师。这些官员除了觉得律师难对付、喜欢出难题外,最可怕的是他们并不认为律师在他们正从事的业务中有任何作用,照他们的看法,律师只是打官司的,打官司时才需要请律师。

于是,在中方和外方合资创建企业时,往往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外方带来一队谈判的律师,而中方只是找一两位律师应个景。外方的律师往往以己方公司的管理层只看得懂英文为由,要求由他们起草合同,起草完成后再交由中方审核并翻译出中文版本。这个貌似公允且省事的提案往往会得到中方的同意。而中方这种让出合同起草权的行为经常为其日后陷于不利的境况埋下了种子。

西北轴承曾经是中国轴承行业的一流企业,是铁道部生产铁路轴承的定点厂。2001年,西轴整体与德国某公司合资。由于签订合资合同时,西轴出让了合同起草权在内的一系列主动权,没有能够在谈判时寸土必争地争取自己的利益,最终达成的合资方案极不周全,以至于在日后的合资企业中,德方垄断了决策权,并且把核心技术牢牢地攥在手里而不是投入合资企业,中方则处处受限。仅仅两年时间,西北轴承就尝到了苦果:不仅没有实现引进德国先进技术、把拳头产品做大做强的初衷,而且不得不从合资公司退出,最终失去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NXZ铁路轴承品牌和生产资质,被迫退出铁路轴承生产领域,从品牌制造商退回到零部件供应商。

为什么要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争取合同起草权的深远意义是由法律规则本身的一些属性决定的。简单说来,合同和公司的法律规则可以被划分为迥异的两类:“强制性”规则(Compulsory rules)和“默认性”规则(Default rules)。

所谓“强制性”规则就是法律强行规定的规则。强制性规则是不能被绕过的,即使当事人企图以协议改变它们,强制性规则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举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即使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只需要少于三分之二的某个比例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不能对抗该条规则,章程中的这项约定无效。

所谓“默认性”规则,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罗伯特·克拉克教授(Robert C. Clark)给出的解释是:“对那些尚未从计算机世界中了解这一术语的人来说,‘默认规则是用户没有采用其他明确选择时计算机程序所设定的规则。例如,文档处理程序把页面边距设定为一英寸,除非用户不怕麻烦学习相关的指令来重新设定页面边距。”我们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例,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不另作约定,就应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

“默认性”法律规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起到自动填补合同空白的作用,但也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立法者在设定“默认性”的法律规则时,采用的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倾向的方式。这就是美国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Frank Easterbrook)法官所谓的“缔约方在信息充分与无缔约费用条件下原本会选择的条款”。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缔约双方的信息通常是不对称的。享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保留相关的信息。

举个例子:汽车购买者可能会保留对他们来说有价值的特定部分或配件的信息,以免自己在讨价还价中陷于不利地位,因为这些信息对汽车经销商来说表明了购买者对该车很满意。于是在合同制定中,就“默认性”的法律规则而言,往往有很多文章可做。

由于上述法律规则的属性,合同中的条款就可以被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基于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比如说,一个买卖合同,如果没有了买方支付货款的条款,就不再成其为一个买卖合同,而是变成一个赠与合同了。

第二类,是基于“强制性”法律规则所不能具备的条款。这些条款被法律规则所禁止,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这些条款,也是无效的。

第三类,就是合同条款的中间地带,即所谓的灰色地带(Grey area)。在灰色地带中,起草合同的一方可以特别规定一些条款(比如规定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方式为带有特别条款的信用证),也可以故意对一些事项不作规定——这样一来,“默认性”的法律规则就存在了被利用的可能性。起草合同的一方,如果发现存在有利于自己的“默认性”的规则,会故意保持沉默,留下合同的空白。而另一方则很难通过对给定合同的审查查出这个微妙的伏笔。

即使是在合资的情况下,即按理说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合作关系,只有信息共享才能达到共赢的情况下,还是会存在这样的可能:享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保持沉默,会减少缔约的总体收益(即所谓“饼的尺寸”),但是会提高该方在缔约收益中的份额(即所谓“饼的份额”),只要最后该方能“吃到更多的饼”,他就有理由保持沉默。由此可见,所谓“绑在一条船上的信任”,也并不是绝对的。套用经济学的说法:一项谈判具有达成协议可产生利益的特点,但怎样分配利益却无协商一致的办法。理性的谈判者在不破坏合作基础的前提下尽全力要求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用经济术语来说就是,理性的谈判者要求获得每一块额外的美元。

中国第一家电信领域的中外合资企业信天(Symphony)通讯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于2000年12月5日在上海签署。该公司由美国最大的电信企业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和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公司及上海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创建,投资总额2500万美元。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的谈判队伍引入了大量法律、财务、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士。美方律师依仗其多年跨国投资的经验,中方律师则在精通中国法律的同时熟悉美国的法律。面对中方兼跨中美的优势,美方不得不将合同文本的起草权让了出来,依据中方律师提供的中英文本进行谈判。中方夺得了文本阵地,取得了主动,最终保障了自己的利益。

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写道:“我们的晚餐并不是来自屠夫、啤酒酿造者或者点心师傅的善心,而是源于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每个人]只关心他自己的安全、他自己的得益。他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提升他原本没有想过的另一目标。”亚当·斯密的这个论断来自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理性人”的假定。比起中国传统文化所鼓吹和追求的“道德人”的假定来,“理性人”的假定似乎格调不是很高,但是却更接近现实,也更加实用。

罗纳德·科思(Ronuld.H. Coase)在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告诉我们,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是不存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之一。如果对这项交易成本投入的产出大于投入的回报(比如使得付出成本的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或者避免了合同签订后诉讼的发生),那么作为“理性人”中的精英的企业家们就应该毫不犹豫地选择投入充分的法律服务成本。

合同起草训练 篇4

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适用二手房买卖)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居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受让方):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居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房地产情况 1

甲方拟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该房地产【共用】【自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整层内】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该房地产甲方于______ 年____月____日向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______,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码为______。

第二条 买卖房地产价格、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______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天内支付甲方定金(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仔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一期房款(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整。

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佰____拾____元____整。

最后一期付款(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在办理好转让手续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时付清。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汇款】【】。

第三条 登记过户手续办理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____________到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支付最后一期购房款时,甲方应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地产交接

双方同意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的违约金。

乙方决定中途不买及逾期15天仍未付清应缴购房款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购房款甲方在七日内退回乙方,另赔偿甲方(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的违约金,由甲方在乙方已付房款中扣除。

第七条 税务承担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处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刊、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存一份。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合同谈判及起草技巧 篇5

在商业交易中,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都经常要谈判和签订合同。有些商业协议可能因为有专人起草而变得简单,而有些则可能需要一位对合同业务富有经验的律师的帮助。不管是由专人起草,还是有律师帮助,最理想的结果是通过谈判您已经为您的交易争取到了最有利的条款,并且拟订了一份完善的可以避免引发纠纷和诉讼的协议。以下是您在商业谈判和合同起草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技巧:

一、谈判技巧

一些基本的策略对您日常的谈判是有帮助的,而这些谈判是所有的商人都要面对的,此外,对合同起草以及其他商业事务也有帮助。以下这些建议可以使您掌握一些有效的谈判策略。

■ 您应当始终目标明确。与对方商谈前列出一份目标清单有助于达到这一目的。■ 谈判前做好足够的调研是很重要的,您要了解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数据。■ 考虑清楚您真正想要从对方那里得到什么,并且决定您可以做出多大的让步。■ 与对方建立信任。信任有助于沟通。

■ 在您与对方会谈前,您可能要先起草一份初稿。

■ 在与对方会谈时,努力使商谈有序地进行。您应当列出一个在谈判中要谈及的主题清单。

■ 仔细倾听对方的意见及他们关注的问题。

二、合同起草技巧

◆ 即使您很少起草合同,对起草合同有一些基本的理解也是有帮助的。基本的理解能够增加您在各种商业写作中的信心,而且有助于您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审查和解释合同。

◆ 一份有效的合同永远是明确的、具体的和重点突出的。

◆ 句子应当简短,避免不必要的复杂化和含糊不清。

◆ 起草合同前您可能需要参考一些合同范本。

◆ 确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准确。

◆ 整份合同中的语气、语法、词语用法以及缩略语应当一致。

◆ 列出合同目录,这样能够使合同更加清晰,并有助于很快地找到有关条款。◆ 对重要的用语进行定义。

◆ 约定诉讼的事项,包括管辖地、适用的法律以及律师费的承担。

◆ 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当在合同上签署。

◆ 将合同的每一页标出页码。以免合同签订后可能被增页或减页。

起草领导讲话稿的要点与难点 篇6

领导讲话稿的写作过程一般要经过酝酿准备、起草初稿和审修定稿这么三个阶段。写好领导讲话稿最要紧的是摸准领导意图。因为起草讲话稿就是代领导“立言”,领导集体和讲话者本人的意图往往就是讲话稿的主旨。起草者的全部任务,就是准确地领会、表达领导意图,创造性地深化、拓展领导意图。这要作为一根主线贯穿在整个起草过程。“深化”和“拓展”是以“领会”为前提的,而决不是说可以离开领导意图去另搞一套。这是起草讲话稿的一条规矩,也是一条“捷径”。如何具体地表达和深化主题,提炼和阐明观点,组织和取舍材料,理顺和展开层次,以及如何起承转合、遣词造句等,都是很困难的任务,不可能不遇到矛盾。在整个起草过程中,究竟要掌握哪些要点,突破哪些难点?我初步体会要注意这么四点:把握“临界点”,注重“结合点”,力创“兴奋点”,运筹“起终点”。

••••把握“临界点”,就是要针对特定场合和特定对象来限制话题,不讲题外的、与听众无关的话,要讲题内的、富有针对性的话。领导讲话是在各种不同会议上面向不同对象所作的发言,而不同的听众对领导的讲话又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起草讲话稿的首要问题是界定范围,注意内容的针对性,以免“下笔千言,离题万里”。这里讲的针对性,有三层意思:一是要明确会议的性质和目的,针对会议的中心议题来讲话。二是要明确参加会议的是哪些人,针对他们的责任、心理和愿望来讲话。三是要明确讲话者是以什么身份出场的,按照他在领导集体中和会议上的分工来讲话。

••••注重“结合点”,就是一定要从中央精神与本地情况的密切结合上去确立主题,少讲空泛的“普通话”,多讲切合实际的“地方话”。这一点是写好领导讲话稿的关键所在,也是起草中最大的难点所在。古今中外的文章大师,都强调写文章要先“立主脑”,“意在笔先”,“意必己出”,“从来创说者,事贵出乎实”。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都猛烈地批评过照搬照抄的教条主义,毛泽东同志提倡要“说自己的话”、“办自己的事”,还专门写了《反对党八股》、《反对本本主义》等文章。如果说起草讲话稿有什么地方最需要使劲的话,那就是如何选准一个指导性和针对性最强的主题,并用自己的话把它表达出来。为此,先要“吃透两头”,一方面要反复学习领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政策,尤其要细心研究新下达的文件、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搞清楚它们的精神实质和普遍指导意义是什么;另一方面要深入地、全面地、动态地调查研究本地情况,接触面越宽越好,从中搞清楚下边究竟有哪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干部群众有哪些主要的意见和呼声。有了这“两头”还不够,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们溶为一体,找准上情与下情的“结合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生动的直观”进入“抽象的思维”,来一次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在这个“飞跃”中,要以中央和上级的精神为指导,运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对本地的全部情况进行深入的综合分析,从大量复杂的表面现象中揭示最本质的东西,从诸多的大小矛盾中找到最主要的矛盾。这种最“本质”的东西和最“主要”的矛盾,就是上情与下情的“结合点”,也就是领导讲话稿应当选取的主题。确立起主题之后,还要再前进一步:提出解决主要矛盾的有效对策,并根据事物的系统性、相关性原理,对涉及的其他问题和有关工作作出统筹安排,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以达到促进矛盾转化、推动事物发展、能动地改造世界的目的。只要循着上述这样的路子去起草讲话稿,主题一定鲜明,内容一定具体,既有理论又有实际,既有时代特色又有地方特色,它不会是空的而是实的了,至少有大半是自己的话了。

••••力创“兴奋点”,就是要致力于运用创造性思维的方法去立言达意,尽可能少写“炒现饭”的话,多写有新意、能“提神”的话。讲话稿的写实与写新是相联系的,实中有新,实能出新,实是新的基础,新是实的升华,它们都是提炼和表达主题的需要,都是影响讲话效果的重要因素。这里讲的“兴奋点”,主要是就“新”而言。无论写文章或讲话稿,都要求新。清代名人李渔说过:“物惟求新”,“新也者,天下事物之美称也。而文章之道,较之他

物,尤加倍焉。”现代也有人按所含新意的成份,把文章分为上品、中品和下品。领导者的讲话,应当是高人一筹的讲话,应当是给人启迪、令人心动、引人入胜的讲话,因此它更需要有新意,有兴奋点。如果在讲话中通篇没有什么新东西,没有几句能够“提神”、“醒脑”的话,那就引不起听众的兴趣来,反而会引出瞌睡来,什么叫“新意”呢?所谓新意,就是一种“见人所未见,发人所未发”、“人人心中皆有,个个笔下俱无”的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新认识、新概括、新见解。我们要在领导讲话稿中写出新意,应着重从两方面使劲:一方面,在动笔之前的调查研究阶段,脑子里要多装一些问号,带着一种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去使劲地发掘客观事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多积累一些新思想、新材料。只要手里有了新东西,就不愁写不出新意来;另一方面,在动笔之后的整个起草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创造性思维的功能,以“务除陈言”和“沙里淘金”的精神,去使劲地提炼和表达新思想、新观点。早几年,我曾和一些同志讨论过在起草报告中如何追求新意的问题,都觉得注意这四点很重要:一要高悬一个新鲜的主题,一切围绕主题转,凡是与主题无关的或者有损于表现主题新鲜感的材料一概不用;二要尽量少用陈旧的材料,多用新颖的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交换角度的方法,做到旧料新用,老话新讲;三要在每篇讲话中主攻一个富有新意和吸引力的部分,把它构筑成全篇的高潮,写作时哪怕难度再大,也要下功夫熬过去,把它拿下来;四要“立片言以居要”,精心提炼几句带哲理性的话来点缀其间,使之更好地揭示和表现主题,增添讲话稿的文采和新鲜感。过去凡是这样努力做了的,其讲话效果往往都比较好。••••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领导报告和讲话稿的新颖性是以全面性、准确性为前提的。“新”离开了“准”,那就毫无意义可言,有时甚至是越“新”越糟糕。一定要做到立论准确,重要的提法准确,引用的事实准确。那种为了追求时髦,脱离中央精神、脱离客观实际、脱离领导集体的意图去“标新立异”,任意拔高,甚至凭空编造的做法是绝对不可取的。

••••运筹“起终点”,就是要遵循逻辑规律和讲话者的意向、风格来布局运句,不讲杂乱无章、罗嗦乏味的话,要讲有序、有情、有气势的话。一篇讲话稿的成功,除了要着力写“实”、写“新”之外,在表达形式上,还要力求写“顺”、写“活”。这里涉及三个需要贯穿始终的问题:结构、语言和文风。讲话稿的结构没有固定模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讲话者本人的意向灵活选用,但每篇讲话稿的正文总有开头、中间和结尾,这叫“定体则无”、“大体须有”。不管讲话的主题是什么,内容要先讲什么,后讲什么,但总得按照逻辑规律的一般要求把次序理顺,努力做到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首尾联贯,脉络相通。讲话稿的开头,要求开门见山地接触讲题,概括全部讲话的要领,并力求用简洁有力的语言镇住会场,吸引听众,使人产生急欲听下去的兴趣。中间是主体部分,它要围绕主题层层展开,展开的方式可以是纵式(按事物发展的时间顺序),可以是横式(按事物的内在联系或问题的轻重缓急),也可以是纵横交叉式(纵中有横,横中有纵,交错递进)。无论怎样展开和表述,都必须把讲话的主题作为一根红线贯穿到底,分论点不离总论点,小标题不离大标题,材料不离观点,观点不离主旨。结尾是整个讲话稿的收束,有概括式、感慨式、鼓动式、号召式、展望式等多种写法。一个好的结尾应不落俗套,做到首尾照应,明快利落,言止而意无穷。古人要求文章写成“凤头、猪肚、豹尾”,我看讲话稿的结构也应如此。至于讲话稿的语言,最重要的是要有口头语言的特征:一是准确贴切,尤其是某些重要的提法要字斟句酌,讲究分寸;二是通俗易懂,多用短句,少用长句,不用拗口的费解的字句;三是简洁有力,以阐明事理为原则,尽力“削尽冗繁”,不罗嗦,不拖泥带水;四是生动形象,用带感情的语言、恰当的比喻、中肯的警句和适度的幽默,增强讲话的说服力和感召力。列宁曾在一次演讲中,把资本主义制度比作“一具还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的棺材”,向全世界宣布:“死亡不属于无产阶级!”这些富有哲理、气势的形象化语言,至今读起来还落地有声,震撼人心。这种语言特征,在毛主席著作和现在有的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中也表现得非常明显,我们应当好好学习和仿效。还有文风问题,这里只讲一点:领导讲话稿的文风,要注意把时代特征、地方和民族特

合同起草方略之制胜十招 篇7

作者:高长玉合同管理来源:网络点击数:797更新时间:2007-11-16

信用经济的到来,使我们在商业实践中不可避免的要经常同合同打交道,不过,合同违约后的诉讼成本还是那么的高。诉讼中,合同中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句话,都意味着潜在的输或赢,合同双方押在这上面下的赌注也很大。

如果你在起草合同时能够很好的把握两条原则: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那么,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诉讼中,你可能已经抢先一步,胜券在握了。本文结合合同管理实践,提出了合同起草的十招,但愿它们能帮助你起草无可挑剔的合同,让你的公司免受诉讼的困扰。

第一招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招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招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招确定管辖法院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哪?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第五招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重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后来,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来,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方法: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此不严谨只能给自己造成麻烦,而给别有用心人钻了空子。

还有一份合同在结尾中这样写: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了字没有盖章,事后不久双方闹至法院,一方提出由于合同只签了字而没有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部成立。

以上事例说明,如果当事人在签合同是多斟酌一下,这些问题应该会避免的。

第六招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有的企

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第七招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招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招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第十招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青岛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起草合同要点 篇8

甲方(出售方): 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方): 证件号码:

为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就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于 年 月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出售方将其家庭位于 的房屋 套出售给乙方,房屋转让总价为 万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均承认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约定对合同效力不存在争议。

第二条 双方合同签订之后至该房屋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处分。

第三条 双方认可,在合同签订之后至该房屋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前,该房屋价值变化属于双方可以预见的范围。双方同意按照 年 月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第四条 双方约定,甲方须充分协助乙方取得房产证、国土证等权证,在办理相关权证过程中提供申办的相应材料。如甲方在接到通知之后不及时提供申办权证的相应材料,视为甲方拖延申办房产证,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乙双方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以及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地 址: 电

话: 日

期:

乙方(签章):地 址: 电

话: 日

浅谈广告设计制作合同该怎样起草 篇9

浅谈广告设计制作合同该怎样起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浅谈广告设计制作合同该怎样起草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特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1._________质量要求:

2._________质量要求:

3._________

质量要求:

二、合同金额:

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小写)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____%,即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四、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设计和制作工作。

2.乙方需在规定时间(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签字认可。

3.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五、产权约定:

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因设计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经过大量调研工作的同时更需设计师的精心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

七、其他事项:

八、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果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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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合同要点 篇10

一、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能力情况:

1、对建设施工合同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 建设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建设施工合同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建设施工合同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建设施工合同工期和施工进度

1、建设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建设施工合同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①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几种影响建设施工合同工期的因素

1、建设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建设施工合同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建设施工合同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 ①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建设施工合同图纸延误:

①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建设施工合同关于增加工程量: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建设施工合同关于质量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① 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② 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三、关于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签证与索赔

1、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签证

① 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建设施工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 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 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④ 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四、关于建设施工合同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

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性,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五、建设施工合同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

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建设施工合同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

③ 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建设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3、关于起算时间

① 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为建设施工合同竣工之日;

② 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建设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

【特别注意!】:

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建设施工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

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建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4、权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

① 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

② 协议折价:并非必经程序;

③ 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目前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①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②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

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

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不能对抗建设施工合同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

③ 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④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

综上,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工程签证等重要条款与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内部的建设施工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公司经营风险。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设部建市〔2004〕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编辑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 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但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第八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2第二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编辑

第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十二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十三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四条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第十五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十六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设合同应当由业主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第三章 投标担保 编辑

第十七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九条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或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代承包商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二)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三)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4第四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编辑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5%。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或者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同一银行分支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5第五章 承包商付款担保 编辑

第三十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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