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

2024-09-08

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共12篇)

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 篇1

聘请方:(甲方)滨海县气象局 应聘方:(乙方)滨海县司法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和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依法办案,维护本单位(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依法应聘,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决定指派律师余红斌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乙方应另派律师代行职务。

二、乙方法律顾问工作任务和工作范围:

1、为甲方就业务和工作上的有关法律问题,适时提供法律上的意见。

2、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如规范文件、合同、协议等)。

3、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和其它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5、配合甲方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促进他们自觉的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

三、乙方顾问律师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负责,保证工作质量,讲工作效率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四、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提供事实情节和有关证据、资料,以利律师工作。如隐瞒事实真象或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给顾问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并选派同志协助顾问律师工作,律师工作时,甲方应尽量提供方便。

六、应聘律师每月至少3-4次到甲方办公或甲方的要求联系商定,做到主动上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七、甲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乙方顾问律师必须到甲方全程协助、指导办好每例案件,依据事实维护气象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益。

八、乙方顾问律师必须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每季度向甲方行政执法人员讲授至少一次法律知识和案例分析课,以此不断提高甲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九、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聘金共计捌仟元整,于本合同终止前分两次结清。即:2013年12月底前付2000元,2014年10月底前付6000元。律师外出办案,甲方应按规定标准,负担办案期间的相关费用。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半,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 篇2

2015年10月14日

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名单

(12名)

1.陈锡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研究员

2.韩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员

3.韩文秀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

4.刘世锦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研究员

5.隆国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6.罗俊中山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7.郑新立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

8.范恒山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教授

9.周其仁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原院长、教授

10.白重恩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导、教授,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11.迟福林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12.刘尚希财政部研究所所长、博导、教授

专家委员名单

(36名)

一、宏观经济、绿色发展(8人)

1.白津夫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巡视员、博士

2.王珺广东省社科院院长、教授

3.李鲁云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巡视员、博士

4.乐正深圳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研究室副主任、教授

5.谢博能广州市政府研究室主任

6.赵黛青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所首席科学家、研究员

7.钟流举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教授

8.田秋生华南理工大学经贸学院副院长、博导、教授

二、产业经济(6人)

9.赵昌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部长、研究员

10.黄敦新广东省国资委副主任

11.向晓梅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12.靳文舟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副院长

13.朱卫平暨南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

14.陈新广东工业大学校长

三、三农研究(5人)

15.叶兴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部部长、研究员

16.陈祖煌广东省委农办主任、博士

17.廖森泰广东省农科院副院长

18.傅晨华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教授

19.瞿志印仲恺农学院副院长

四、财税金融(6人)

20.王景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

21.张承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22.刘文通广东省金融办主任、博士

23.陆军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院长、博导、教授

24.江裕棠广东省保监局副局长

25.郑方辉华南理工大学政府绩效评估中心主任

五、经贸(5人)

26.隋广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27.李惠武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28.陈广汉中山大学港澳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29.庄伟光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30.李开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研究室主任

六、社会、法制、党建(6人)

31.王光辉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32.张渝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

33.胡社军华南师范大学党委书记

34.余甫功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教育长、教授

35.姚楚旋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36.杜承铭广东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

企业家委员名单

(11名)

1.朱伟广晟集团董事长

2.李灼贤广东省粤电集团董事长

3.李静广东省交通集团董事长

4.宋广菊保利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5.莫高义南方报业党委书记

6.王桂科广东省出版集团董事长

7.肖学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8.李成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9.张招兴广州越秀集团董事长、高级会计师

10.方洪波美的集团董事长

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 篇3

关键词: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管理;预防性合同;救济性合同

一、公司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分类: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公司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公司法律顧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①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②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③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④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⑤已签合同的公司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⑥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公司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2.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公司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公司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3.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公司法律顾问起草与经公司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公司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由于现实世界及企业运作环境的复杂性,再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不可能绝对不出意外,从而诉讼风险的控制或诉讼管理在所难免。这就需要公司法律顾问做好救济性合同管理工作。

1.出现纠纷后,进行协商、调解解决问题可能性的判断,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完全顺顺利利、当事人之间毫无不同意见可能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利益的不同与冲突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同看法、争议并不少见。如果争议不可避免,且争议明显具备法律性质,则公司法律顾问就不能置身事外,而应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如争议产生的原因、涉及企业利益的大小、对方态度与要求等等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具备协商、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与业务人员一道,订好解决纠纷的各类具体协议并参与、监督这种救济性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合同管理目标。

2.诉讼、仲裁难免时,应积极准备并及时进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如果不具备协商或调解的可能,或者协商、调解久无效果,以及发现严重危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如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与商业秘密,挪用、侵占企业财产,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则应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向企业权力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参考文献:

[1]孙艳艳.论设立中公司合同债务的承担.法律学.中央民族大学,2013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篇4

【2011】年豫弘律顾字第092701号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信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我所律师 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服务范围是:

1、解答法律咨询,就甲方单位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必要或者重大事项可以提供法律意见书。

2、应甲方要求参与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或法律行为文件。

3、对甲方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从法律角度做出预测,为甲方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4、应甲方邀请参与标的较大的或复杂的合同谈判,及其他重大活动的谈判。审查顾问单位一切对内对外的合同,消除合同缺陷,设计有利于顾问单位的合同条款。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帮助甲方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就新颁布的法律进行普法教育,就顾问单位常见的法律问题及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普法讲座。

三、乙方工作时间根据甲方有关法律事务的需求,双方协商确定,甲方紧急事务可随时预约商定。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需要,及时解决甲方提出的问题。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顾问办公室场所。

2、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制作法律顾问标示牌及悬挂位置。

3、甲方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室协同和沟通人员。人员为。

四、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乙方提供法律顾问顾问费免收。

五、甲方参加项目谈判、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需要委托律师或代理人时,必须交由乙方律师接受委托或代理,代理费用按照国家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因办理上述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电话费等由甲方每次据实结清或者定额为 元。

六、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1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需征得对方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后,合同即行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篇5

地址:广东深圳龙岗布吉街道办事处吉政路布吉村委大楼603直线:075584704148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传真:E_mail:

乙方:

代表律师:

地址:

传真:E-mail: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段庆彬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如被指派的律师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乙方可另派律师代为履行服务事项。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时间为年,时间从2012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止。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解答法律询问,就甲方业务上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审查、修改甲方各类经济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件;

3、接受委托,参与经济活动谈判。

4、草拟、见证各类合同和协议;

5、接受甲方委托,参加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乡镇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篇6

四、法律顾问费、其他费用的支付标准及方式:

1、甲方支付乙方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______人民币,在______前一次性支 付完毕。

2、本合同第二条第5至8项所列的法律服务项目及参与特别重大、复杂的商务谈判,乙方将另行收费,并优惠计费。计费方式为小时收费或按标的比例协商确定。

3、非乙方收取的查证费、调查费用、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的上海市外差旅费等由甲方据实支付。

5、乙方每年为甲方提供上述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不超过__小时(另行收费部分除外),超过部分另行收费。有效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五、乙方指派的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授权范围内,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六、乙方应对其所指派的律师负责日常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 由乙方集体讨论决定。

七、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工作时,应另行指派律师替代。

八、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对其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甲方雇员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九、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若甲方不按时支付法律顾问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中止提供法律服务并解除本合同,所收取律师费用不予退还;若乙方指派律师因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经有关机构认定后,乙方将在其所收律师服务费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若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乙方已经全部完成本合同项下法律顾问工作;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甲方可以提出书面文件终止续期,否则合同自动续期一年;若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退还所收律师费用。若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交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二、本合同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此诠释。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乡镇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表示同意。

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1, 就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事项进行法律咨询;

2, 提出书面的法律咨询意见或建议;

3, 审核、修改法律文件,如合同、章程、商务信函等;

4, 就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书;

5, 就专项事务出具律师见证书;

6, 对重大客户、合作伙伴进行资信调查;

7, 当好法律参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8, 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运作机制;

9, 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制教育;

10, 代理诉讼、仲裁、参与调解、谈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地点一般在乙方办公地,可以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现代化手段进行工作,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需到甲方办公地工作。

第四条:乙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资料,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提交的资料用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第五条:甲方在要求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要求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违法执业,并应向法律顾问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材料。

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可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有义务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1、就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事项进行法律咨询;对重大客户、合作伙伴进行资信调查;参与调解、谈判、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制教育等法律事务按小时收费,每小时服务费为人民币500元;

2, 就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翻译等的服务费为每一张A4纸(4号字单倍行距)人民币500元

3, 审核、修改法律文件,如合同、章程、商务信函等;当好法律参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运作机制等涉及法律文书修改的服务费为每三张A4纸(4号字单倍行距)人民币500元;

4, 代理诉讼、仲裁按照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收费;

5,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邮寄费等据实结算

6,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工商查询费、专业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1、一般情况下,按月支付,在每月的月初由乙方提供上个月进行服务的清单,先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甲方指定的信箱,甲方审核后,在每月10日前向乙方的账户上汇款,乙方收到款项后开出发票,并且连同盖了章的清单交给甲方。

2、遇到代理诉讼、仲裁则应先签订代理合同和委托书,然后用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代理费,乙方收账后开出发票交给甲方。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暂定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合同期满前,如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或者用其他形式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本合同即提前终止,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九条:任何一方不认真履行义务导致违约或因要求解除合同产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应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顾问律师备案壹份,自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行为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研究 篇7

(一) 定义

所谓保证保险, 是指债务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如果债务人不能向其债权人履行债务, 则保险人就向债权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形式。

例如在分期付款购房购车的买卖合同中, 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方 (债务人) 投保, 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卖方 (债权人) 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人承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之买方 (债务人) 的付款风险——债务人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而造成被保险人 (卖方) 的损失时, 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负责向被保险人偿付所欠余款。

(二) 立法规定

09年之前的保险法对保证保险并没有明文规定, 只有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是把保证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的。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增加了关于保证保险的规定, 在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中规定了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形式。

二、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 保险说

保险说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保险合同。

1、1999年8月30日,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 (保监法[1999]第16号) 中指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是保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在“民事判决书 (2000) 经终字第295号”中称:“华泰保险公司与神龙汽车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 是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保险合同, 神龙汽车公司是投保人, 华泰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 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 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 其他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

(二) 保证说

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 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所以保证保险的本质是一种担保, 是以保险为名, 行保证之实。

1、有些学者持“保证说”观点。

如徐卫东教授认为, 保证保险从法律特征上分析, “实质上应是一种保证合同, 是一种有着特殊约定的保证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情况下, 也认为保证保险性质是保险。

如200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1999经监字第266号) 中指出:“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 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在企业借款保证保险合同中, 因企业破产或倒闭, 银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应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处理。”

(三) 正确认定保证保险合同法律性质的意义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不仅仅是民商法领域中的理论之争, 而且是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如果认定保证保险合同是保证合同, 那么它就具有从属性, 是买卖合同的从合同, 发生法律纠纷时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认定其为保险合同, 那么它与买卖合同就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 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解决争议。

(四) 笔者的看法

我认为界定和区分民事行为的法律性质, 其依据应当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标准, 而不是对行为的目的或功能的推断。

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 是界定和区分民事行为和民事关系性质的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法律为准绳的最直接体现。

就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来说:

1、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保险, 而不是进行保证担保。

从实际操作层面说, 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中,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定的是明明白白的保险合同,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投保保证保险、缴纳保险费、承保、依法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即使是保险公司与银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其明白无误的意思表示也是, 就保证保险业务进行合作, 而不是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保险符合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准, 而不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标准。

保证保险合同的成立, 完全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即由投保人 (基础合同的债务人) 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保险人同意承保并达成协议,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相反, 保证保险合同并不符合保证担保合同成立的标准。《担保法》第6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担保法》的上述规定, 可以看出, 保证关系基于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如果债权人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保证, 即使债务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 保证关系也不成立。而在保证保险业务中, 保证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公司与债务人, 而非债权人, 保证保险关系基于债务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而成立。至于债权人, 其作为被保险人, 在保证保险关系中仅是保险关系人而非当事人, 无权决定保证保险关系成立与否;即使其不接受保证保险条款, 至多也只是对相关权益的放弃, 不影响保证保险关系的成立及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摘要:保证保险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的保险产品, 属财产保险业务的一种。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以致保险和法律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证保险究竟是保险还是担保一直争论不清, 审判实践中也做法各异, 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关键词:保证保险合同,保险说,保证说

参考文献

[1]、宋刚:《保证保险是保险, 不是担保——与梁慧星先生商榷》, 《法学》2006年第6期, 第109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2月修订)

[3]、参见中国保监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 (保监法〔1999〕16号1999年8月30日)

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分析 篇8

(一)法定解除的概念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结果,在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二)根本违约的概念

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际上也是对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在一方违约后。应当赋予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就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而且非违约方并非愿意解除合同。这时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所以,对违约解除情况在法律上无任何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合同的解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从解除的性质来看,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志使合同归于消灭,它通常是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当事人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做法。合同的解除关涉到合同制度的严肃性,一旦合同被解除,则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一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因此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应作严格限制。正是由于这一方面的原因,我国《合同法》在第94条中采纳了根本违约的概念。

二、对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分析

(一)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存在着差异。有的是影响合同的部分履行,有的是影响合同的全部履行,也有的只是暂时影响合同的履行。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一概作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只有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解除合同。所谓“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利益不能实现。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目的自然不能达到,当事人自可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应依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而定。如果合同的部分履行不能,而其他部分的履行对相对人已无利益时,则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当事人只能变更合同。在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享有解除权。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在合同法上,称为预期违约。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称为明示预期违约;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称为默示预期违约。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还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一般不产生违约问题。但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合同的目的将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才能主张补救,则将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以后,另一方是否必须证明其已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解除合同?从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有过错的当事人表述了一种明显的、不履行合同的故意。那么,没有必要伴有严重损害后果”,即可解除合同。因此,受害人没有必要证明违约是否已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在考虑违约方拒绝履行其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还要考虑到其违反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94条,只有在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才能使另一方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当事人在合理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合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未作出履行,债权人是否应经过催告才能构成迟延,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债务人的迟延责任,经接到催告或其他类似证书而成立,如契约载明无需上述证书而仅有到期不履行事实,债务人即成立迟延责任时,则依契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第3款,不必经过催告,只要债务人违背了履行期限的规定便构成迟延。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要求,只有在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才能解除合同。据此可见,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而不是未履行次要债务。第二,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催告履行,如未催告则不能随意解除。第三,在催告后债权人要给予债务人一段合理的宽限期,使债务人继续准备履行。第四,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应依具体情况确定。在民法上常常区分为定期行为和非定期行为。所谓定期行为,是指依合同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非于一定期限作出履行,则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谓非定期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应当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催告其履行,如于期限内不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可以将期限分为两类,一是与当事人订约目的密切联系的期限,二是与当事人订约目的没有密切联系的期限。前一种情况,应当适用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后一种情况应当适用第94条第3项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债务已构成迟延,债权人不能当然地解除合同,而必须催告债务人继续履行,同时,在催告后,还要为债务人继续履行规定合理的期限。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致使不能实现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中,如果合同的履行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违反了规定的期限将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则应当允许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该款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1)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区别几种情况分别处理:其一。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期限,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在此情况下,期限条款已成为合同最重要的条款。因此,债务人一旦迟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二,如果履行期限构成了合同必要的因素,不按期履行,将会使合同目的落空,则迟延后应解除合同。例如,对于季节性很强的货物,若迟延交货,将影响商业销售,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三。迟延履行以后,债权人能够证明继续履行对其无任何利益,也可以解除合同。如债权人证明,由于债务人迟延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使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应允许解除合同。(2)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款规定:“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这实际上是赋予非违约方在违约方的违约已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条不仅适用于迟延履行的情况,而且可以适用于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各类违约情况。比如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

除上述内容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七) 篇9

一、法律顾问

顾问方接受聘请方聘请,指派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约定由法律顾问与其合作律师和律师助理协助完成第二条约定法律事务。

二、工作职责

1.就聘请方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2.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草拟、审查商务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

3.参与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预测和项目投资论证及调查;

4.解决争议,代理企业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知识产权管理、投资及担保抵押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6.劳动用工制度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及劳动仲裁;

7.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同时,法律顾问通过《____________》网站向聘请方提供法律信息服务,为聘请方提供新颁布的涉及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典型案例及合同范本等法律信息。

三、法律服务:法律顾问为聘请方处理商务及法律事务,聘请方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紧急情况,双方可以随时联系处理。(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

四、顾问费:根据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聘请方每年向顾问方给付常年法律顾问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签约后支付。

五、其他费用:法律顾问代理聘请方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或参与项目代理,应另定代理委托书,代理费按标准优惠收费。法律顾问外出为聘请方办理事务,差旅费、食宿费等由聘请方支付。

六、忠诚义务: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掌握的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顾问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聘请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聘请方的咨询意见。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于签约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一方不提出终止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

八、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聘请方:__________ 顾问方: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 篇10

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正文: );全文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1] [2] [3] 下一页

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篇11

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合同,但也仍属于合同的范畴。所以它既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同时又具有区别于一般合同的特殊而独特的法律特征。

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是运送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人身;其次,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多数是诺成、标准合同。这些特征的表述,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民法典、商法典,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结合我国《民法通则》进行研究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结合了我国经济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的结论。这个结论表明,货物运输合同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对其法律特征作出不同的概括。货物运输合同,如我国现行《铁路法》、《航空法》和《海商法》以及其它货物运输法规当中,完全是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的技术特性和国家的严格管理及其管理特点作为划分依据的。货物运输合同这一概念的产生,不是根据现有民商法的规定,而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直接决定的。

货物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货物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

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名、双方有偿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均负有义务,其中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承运人需将货物按照双方的约定运至目的地。

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诺成合同,其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大宗货物的长期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合同即告成立;零担货物或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以货物的交付验收为成立要件,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之时合同成立。

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可采用留置的方式担保。大部分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是国家授权交通部门以法规的形式统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自行变更。合同、提单等也都是统一印制的,运费率是国家统一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可以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也是强制缔约合同,其强制缔约性体现在公共运输中,因此国家需以法律对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及其所负的责任做出详细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中诚信义务不对等。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比较大,因此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需要购买保险,而且托运人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如实报告托运货物的具体情况,而承运人则不需对这些情况核实。

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是多元化责任规则。比如:没有运输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时,承运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在技术层面,如承运人没有按照约定的路线运送时,则需承担严格责任;对于货物迟延、毁损,则是适用侵权责任、公平责任;对于承运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适用侵权责任等。

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国际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等经济合作的重要环节,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现代国际货物运输具有政策性强、长途运输、情况复杂、风险大等特点。国际货物运输具有区别于其他鲜明特征,在交易双方不断博弈中形成较为独特行业规范与竞争环境。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也因此成为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其法律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适用国际条款、国际惯例调整, 并且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作为划分依据的,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能受《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的调整,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可能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调整,不一而足。由此可见“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这一概念并非完全根据现有传统民商法的规定形成,而是由运输方式决定的。相对于一般民事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所呈现的经济关系更为具体、特定。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国际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货运合同的形式为运单。运单并非物权凭证,不能转让。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铁路部门在运单及运单副本上加盖始发站日期印戳,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并开始承运,此时合同即告成立索赔与诉讼。铁路部门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80天内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逾期索赔的时效为两个月,从货物迟到之日起30天后起算;其他全部或部分灭失,腐烂等,索赔请求和诉讼时效为9个月,从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资格。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其国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承运人的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如定期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乱收费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租船合同;二是班轮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凭证是提单。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提单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发货人和承运人以及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班轮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运人在订舱单或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字,通常是在装货单上签章;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不同,除了由船舶出租人直接洽谈协商外,通常还要通过租船经纪人或租船代理而达成。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的形式。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空运单证,它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托运人托运货物后取得的货物收据,但不是所有权凭证,不能议付和背书转让。索赔和诉讼。《华沙公约》規定:在收货后7天内提出书面通知;延迟交付的,在货物交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诉讼时效是2年,自航空器到达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计算;《海牙议定书》:修改了提出书面索赔期限,分别延长为14天、21天。

商业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篇12

1.1 案例简述

某服装厂与某大型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买卖合同, 服装厂向该商场提供800套男士西装。在进行合同谈判时, 关于付款问题, 服装厂提出“货到付款”。在合同签订时, 签订人写成“货到全付款”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 服装厂准备先将400套男士西装发给商场, 货物发出后, 服装厂要求该商场先支付这400套的货款。但是遭到商场拒付, 因此双方发生争议, 在争议不能双方协商解决的情况下, 诉诸法律。在法庭上, 服装长负责人的说辞是:“货到, 全付款”, 而商场负责人的说辞则是:“货到全, 付款”。由于双方各执己见, 最终法院判决是撤销双方的购销合同。从案例可以看出, 该合同之所以被撤销, 表面上看是由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多写了一个“全”字, 然而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对商业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而使其忽略了对商业合同内容的深刻理解。

1.2 商业合同的重要性

首先, 商业合同是规范贸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法律依据。只要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商业合同, 一旦发生与合同不符的情况, 就可以诉诸法律来解决, 以保证卖方的权利, 使买方履行责任。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在了解双方企业情况的前提下, 对合同内容的规范书写要求有深刻了解, 以避免由于自身失误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如案例所述。此外, 商业合同在签订时, 卖方必须在掌握自身企业情况下, 做出判断看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否有悖常理, 若买方提出的条款有悖常理, 而自身承担的风险过多, 则可以要求对方修改, 以避免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

其次, 商业合同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国际贸易, 而国际贸易的往来又必须依赖商业合同, 因此商业合同的正常履行对国家乃至国际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商业合同不仅仅是一个合同, 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还且还关系到国家乃至国际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此外, 商业合同的规范有利于贸易市场的规范化、合理化发展, 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 生产和消费市场的良性循环。

2 商业合同内涵及其解释

2.1 内涵

商业合同, 是指贸易双方在进行商业活动中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约束双方的行为, 并且在双方出现问题时可诉诸法律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商品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2 解释

当事人是合同的实施者即合同主体,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是当事人作为自然人或企业区别于他人的重要因素。

标的, 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主要有四种:有形财产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且在法律允许流通范围内的有形物;无形财产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且在法律允许流通范围内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劳务是指劳动与服务;工作成果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 并体现其行为的有形或无形物。

数量, 是合同必备的重要条款。对数量进行计算的单位会因为标的不同而不同, 如个数、体积、重量等对有形资产数量进行计量的单位;如个数、件数、字数等对无形资产数量进行计量的单位;对劳务数量进行计量的是劳动量;对工作成果数量进行计量的是工作量或成果数量。

合同中的质量也因其标的不同而所不同。对有形财产的质量, 一般是对其物理、化学等性质的描述, 同时还有外观形态问题, 一般用标准、技术等表述, 由性能、型号、规格等体现。对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的质量, 不仅存在有质量高低问题, 而且还有特定的衡量方法。

价款或者报酬, 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应该支付的代价。价款一般是指对提供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工作成果当事人支付的货币。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合同不同, 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也不同, 因此, 期限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 或者规定明确的期限计算方法。

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场所地点。履行地点表明风险由谁承担、运费由谁负担, 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何时转移, 以及体现纠纷发生后由哪一地法院进行管辖等问题。履行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做法。履行方式可是采用一次性或在一定时期内履行, 也可采用分期、分批履行。应该注意, 合同的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因此, 在商业合同签订中, 一般有关商业合同的法律对违约责任都会做出较详尽的规定。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如果发生争议, 对其进行解决的途径, 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其途径主要有:双方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解决;诉讼解决。在签订商业合同时,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旦争议发生的解决方法。

3 商业合同签订时为避免法律纠纷应该注意的问题

3.1 关于合同有效期和终止期的明确问题

合同生效日期一般有三种确定方法:签字即生效;未来某个指定日期生效;根据未来某事件实现情况, 从一个待确定日期生效。合同有效期的长短会因合同不同而不同, 且其影响因素多而杂, 因此, 应该根据具体合同具体规定, 不能一概而论, 如劳务合同绝大多数都规定有固定的时间期限。

一般情况下, 合同都写有明确的终止日期。合同终止 (失效) 有三种方法:到合同载明的终止日期终止;合同另载文规定任何一方若想终止合同, 则要在“终止日期前” (一般为一个月) 通知对方, 否则到达终止日期合同不终止;合同提前终止。此外, 合同履行期间, 若一方违约, 视其违约程度不同, 可确定合同是否终止。与此同时, 合同中可以出现这样的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 “若任一方宣告破产或已开始办理或清理破产相关手续, 或者任一方被第三者收购兼并, 则合同即可宣布终止。”

3.2 关于合同保密条款的相关问题

保密条款对于某些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于商业合同, 涉及商业机密的合同对保密条款要求比较严格。保密条款做的好坏, 关系到商业合同是否能够正常履行,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 则泄密方必须接受相应的经济惩罚和法律制裁, 因此,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中, 必须对保密条款做出严格精确的规定。如产品的核心技术转让合同, 转让方为了保障自己对核心技术的占有权, 故在合同中必须做出明确规定, 该核心技术仅限于受让方有偿使用。另外, 在有些商业合同中, 尽管不属于商业秘密, 但是若双方一致认为各方拥有的知识和一般技术仅限于在双方间进行交流时, 那么, 在签订商业合同时也要对保密条款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 保密条款不能只在短期内有效, 它必须在长期内对企业的秘密有所保护, 所以一般它会采用长期有效的词句进行表达。因此, 即使在商业合同终止后, 也仍然有效, 即该条款对双方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因泄密而违反这类条款行为的一方, 都将会因此而付出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制裁。

3.3 关于合同法律依据的问题

在签订商务合同中, 尤其是与国外企业签订商业合同时, 必须明确规定商业合同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若规定不明确或根本没有规定, 一旦出现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没有履行问题, 由于各国法律存在差异, 若对此规定不同或大相径庭, 则容易导致双方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 势必会造成双方争执不下的局面, 这一方面延长了交易期限, 由于资金占压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在法庭裁决后给败诉者造成经济上和名誉上的双重损失。

在双方确定由哪一国法律作为本合同的法律依据时, 一般根据具体合同具体来说, 由于合同标的存在多种形式, 这使得法律依据也会不同, 比如对于购销或代销合同, 一般采用供给方或代理方所在国的法律作为依据;对于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由于合作合资是在生产地进行, 因此一般选择生产地所在国的法律作为依据。但是, 作为商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处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 一般都会尽量争取选用本国法律, 故在签订商业合同时, 关于法律依据问题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该在合同中以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

摘要:本文从案例出发分析商业合同的重要性, 进而对商业合同内涵及其解释进行了阐述, 最后提出签订商业合同时为避免法律纠纷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合同,重要性,内涵

参考文献

[1]姚利, 李稚, 李树杰.起草国际商业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金融教学与研究, 1994, (4) .

[2]刘明.一字千金——小议商业合同的重要性[J].投资与营销, 2003,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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