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4-09-12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通用8篇)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篇1

琼发改规〔2021〕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政务服务中心:

为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21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进行举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投诉主体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铁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对接收的各类投诉、举报和审计移交问题,及时转交各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督促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举报的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举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机构、部门或被举报人;

(二)有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或者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

第六条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区分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举报条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举报,作出受理决定;

(二)对符合举报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应当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

(三)不符合举报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可以适当方式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匿名举报无法告知举报人的,应当记录存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且不再移交其他监管部门:

(一)不属于我省招标投标活动范围的;

(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无新线索再次举报的;

(四)《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投诉事项;

(五)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等程序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内容,受理机构应当区分处理。

第八条 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下列时间不计算在举报办理的期限内:

(一)行政监督部门对举报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论证所需时间;

(二)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三)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时间。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与举报事项有关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应支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调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材料、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利用举报事项进行胁迫、勒索。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行为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对存在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二)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证据不足的,或缺乏可供查证线索和证据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处理决定以书面或其他适当方式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上级部门交办或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有关情况,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台账和档案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举报处理工作的信息管理,并及时将举报处理的信用信息推送共享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 加强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结果应当依法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及调查处理材料;

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其他无关人员;

凡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篇2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3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墙材革新、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第四条

凡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归口管理,厅机关有关处室予以配合。涉及日常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等有关工作的举报,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受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处理。

第五条

举报受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受理机构主要负责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工作,包括上级机关督办、转办,同级机关按程序移送以及群众反映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七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和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通过网上举报系统、来信、来电等方式实名举报,逐级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分类,应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领导批准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转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机构处理。

第九条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不属于主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

(二)无实质性违法违规事实或举报对象信息不明确的;

(三)下级主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且未超过办结期限或者处理终结的;

(四)已向信访部门进行举报,处理终结的;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六)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再次举报的;

(七)超出法律追溯时限或者地域管辖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十条

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的案件,受理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规范(试行)》进行调查办理,有关下级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根据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分督查办理和转查办理两种方式,下级主管部门应在案件办结后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一)督查办理。对于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案件,可采取督办的形式,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2.举报反映问题的调查结论; 3.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

4.主要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票据、整改证明资料等复印件。

(二)转查办理。对于反映问题性质较轻的一般案件,可采取转办的形式,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报告主要包括本条

(一)中的1、2、3项。

第十二条

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一)转由被举报单位办理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当、显失公正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四条

举报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难以定性的,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必要时可向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请示,供定性和处理时参考。

第十五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落实到位后,方可结案。

第十六条

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举报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处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受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举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上级督办、转办的举报件不能按时结案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领导进行约谈或现场督办,必要时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受理机构应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受理举报情况,每半年以报告的形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上报受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举报的受理和分布情况、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办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预报制度。对举报受理工作情况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办理无关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时间;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对于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篇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建管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建设的认定

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的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它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它违反城乡规划进行的建设。

违法建设的界定由规划部门负责,县国土、房管等部门积极配合。

二、工作目标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县查处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对新产生的违法建设,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拆除,杜绝违法建设增量;对存量违法建设,逐步消化解决,最终实现全县区域内无违法建设目标。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乡镇发现、报告,县查处,县规划局和乡镇共同拆除”的违法建设发现和查处的三级管理机制要求,将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和报告责任落实到乡镇,查处责任落实到县规划局,拆除责任落实到县规划局、相关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局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和违法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县国土、房管、工商、卫生、环保、城管、供电等部门根据县规划局的违法建设查处督办通知或协助处理告知函,及时做好违法建设的前期辅助工作。

(二)推行违法建设网格化监督管理。网格管理分片区网格和单元网格,片区网格以村(社区)为单位,单元网格以组(居民小组)为单位。各乡镇须建立三级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机构,即

— 2 — 乡镇、村(社区)、组(居民小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机构,每一网格实行定人、定责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三)严格执行零报告制度。各级违法建设网格单元要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情况(违法建设发生地址、建设现状、违法建设当事人姓名等)报告上一级网格单位,若发现重大违法建设同时报县规划局执法大队。

(四)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整治具体过程分发现、案件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考评五个环节等过程。所有违法建设的拆除,一律实行“零补偿”,拆除违法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可强制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支付,同时还应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举报和奖惩

(一)举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局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对举报事项要认真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核实清楚,提出拟办意见,及时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局分管领导,不得隐瞒。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等基本情况予以保密。

(二)奖励

举报的内容经县规划局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奖励。对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三)惩罚

1.实行专项目标管理督查制度。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各乡镇考核目标。对违法建设隐瞒不报或制止、查处(含拆除)不力的乡镇,视情节轻重扣减目标分。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月底前,将当月违法建设整治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县规划局报送工作动态及目标进展情况。

2.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责任片区责任人对违法建设隐瞒不报或制止、查处(含拆除)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严肃查处,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篇4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第五条 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

第七条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已信访终结的。

第九条 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一)转由被举报单位办理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当、显失公正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一条 举报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供定性和处理参考。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约谈或现场督办。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结案。

第十四条 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举报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处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受理机构应建立举报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定期统计分析举报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预报制度。对举报受理工作的情况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办理无关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时间;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对于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2002]185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篇5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来宾市人民政府二届

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来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宾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

调。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

规行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已取得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定的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批文。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国家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由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录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录中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编制,代理服务诚信度等方面,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代理机构库进行更新,对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必须同步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来宾日报》、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投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招标文件发布网站、招标文件出售地点等。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第三天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并同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不记名方式发售招标文件和提供施工图纸。除施工图纸外,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的内容。施工图纸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借用,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成本价计取。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应该包括招标须知、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合同要求、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公开组织潜在投标人共同踏勘现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应提前三天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布踏勘时间和地点。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自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解答,同时将答疑的内容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该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审

批,且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采用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范本,原则上同类项目招标文件使用同一范本,招标采用的评标定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办法。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必须分项单列,其它处不另设废标条款。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对于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应用大一号黑体字编印,并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办公室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信誉业绩的分值比例设置为65:25:10。其中,投标报价等于有效报价范围最低价的得满分65分,以此为基数报价每高出1个百分点减3分,不满1个百分点的用插入法计算;投标人信誉业绩的10分中,设置拟派驻的项目经理个人业绩分值不低于6分。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确定。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于投标截止日前7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总价、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主要材料单价等。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预算控制价,实行限时办结制。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15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3000万元以内的,20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3000-5000万元以内的,25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5000-10000万元以内的,30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45个工作日内审结;对一些特殊大中型建设项目,审核时间适当延长。项目预算审结后,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书面告知项目招标人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未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招标人不得用于招标。

第十七条 发布招标公告时,对外公布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应设定有效报价范围,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或低于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90%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有效报价范围。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需要投标报名,但在参加投标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填报《进驻来宾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否则,投标无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号,投标保证金额按投标工程预算总价的百分之二提交,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与退回一律使用投标人单位帐号。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到达指定帐户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

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主持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得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中的业主评委应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且不得超过一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除我市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评委无法满足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评标要求外,不得从异地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商务标评委和技术标评委组成,技术标评委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

第二十四条 对资格后审实行动、静态双向审查。对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条件,应当作废标处理的,直接认定投标文件作废;通过静态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投标人为9家以上的,从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算起,依次往上类推取报价低的9家进行评标,剩余其他投标人不参与评标。因有效投标报价相同,难以按报价高低确定9家参与评标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有相同人员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四)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五)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六)参与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编制或审核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投标活动的;

(七)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完成评标工作。在对各评委的评标得分汇总时,如某一评委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信誉等分项评分偏离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评分均值的25%时,则需要对该投标人的实际得分进行修正,即该评委的该项评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分替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一、二、三名。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并提供相对举报线索,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实行中标工程担保制度。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需交纳支付担保,中标人要向招标人交纳中标价5%的履约保证金,且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标人在履行合同期满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原中标人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可以对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投诉即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程序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总承包项目涉及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须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分包合同于订立后15日内送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不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合同及进行合同备案的,其不良行为将记入诚信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只能负责一个重大项目的监理工程或三个及三个以下一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对施工项目中标的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实行中标后执业证书暂时保管制度,对重大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证书保管制度,暂时保管的证书,待工程竣工后退回。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加快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交易市场网站信息平台,对招标项目进展及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信息公开。加强交易市场场内监管,重点对开标、评标活动实行现场监督与视频场外监督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依法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公布,且及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日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人在投标日三年前有行贿犯罪记录或者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而未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视情节轻重,适当降低当事人的信誉业绩分。投标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以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资的项目对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资的项目以市本级财政投资为主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市内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篇6

办法(修订)》的通知(湘建设〔2008〕46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更好的适应“两型社会”建设新要求,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原《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备案后,从技术和经济上,对建设工程进行通盘设计和考虑,做出基本技术决定,初步确定大型材料、工艺设备和总的建设费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 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除国家规定的交通、水利、民航、铁道等专业工程外,国家和省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相应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初步设计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以及征地红线、资金来源证明等;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四)按规定进行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文件;

(五)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

(六)对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相关批复文件。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一)对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及历史纪念性建筑、重要旅游设施和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对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可以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二)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按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执行;市政工程按国家《市政公用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按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须有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盖章。

(四)按规定编制节能专篇。

第七条 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向相应审批机关提出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报告,同时将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接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审查条件以及具体的审查时间、办法。如不具备审查条件,审批机关应向业主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 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大小以及重要程度,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审查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审查会议纪要,并作为审查意见的附件上报。审查会议由审批机关主持;对于规模大、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以及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还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专家预审。预审通过后,再召开审查会议。

对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一般不要求召开设计审查会议,由审批机关直接委托审查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审批机关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做出必要的补充、修改,并落实工程建设必备的前提条件后,才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作退回处理。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应对工程建设的规模、建设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图运输、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环境保护、节能与综合利用、消防、安全、土地征用数量、劳动定员、工程投资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阶段,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且涉及建设规模(层数、高度、概算等)、结构体系、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及设备、建设地点等方面修改调整的,应由业主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图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概算要重点予以审查,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着重加强建筑节能、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鼓励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

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促进节能减排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及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批各项意见和措施。同时,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所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发现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和有效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01〕46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篇7

发布日期:2011-05-24 08:33:28

钟府办发〔2011〕4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企事业单位:

《钟山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钟山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钟山区辖区内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区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八)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已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生产企业使用非清真食品原料生产清真食品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要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要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0日。

第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 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四)四级举报——仅提供查办线索,但无重要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4%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2%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给予奖励;

(四)属于四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0.5%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500元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50—100万,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季预拨,据实核销的办法。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区财政局通报。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已办结的举报案件要在10日内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传真):0858—8699039;电子信箱:pxgzj82475@sina.com;信函地址:钟山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553000。

主题词 :食品安全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区委办,纪委,人武部。

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共印80份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篇8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咸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审定、信息披露、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事宜。区财政局负责奖金筹集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别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一)秦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联方式: 地址:秦都区疾控中心五楼 电话:33550961 邮编:712000 邮箱:qdqsaw@126.com

(二)秦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举报投诉电话: 区农牧局:***

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和配合部门。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该立即受理并查处,一般情况15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并在处罚决定生效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或者《不予奖励通知书》。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办结时效和奖励兑现不得超过60日。

第七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 举报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及限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非法添加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鼓励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确认身份领取奖金。

第十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的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区政府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案件的举报等级,并参照涉案货值金额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还应提供密码)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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