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4-08-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精选8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1

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首都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首都环境秩序,改善城市面貌,推进实施“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

不断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专司城管综合行政

执法的机构和队伍,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及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有利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推进首都环境建设、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把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范围,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模式;要支持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能,关心和帮助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好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为城管执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转变理念,创新方式,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从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把执法为民的思想贯穿于执法工作和自身建设的全过程,做到服务、管理和执法紧密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要强化市民是主体、政府负主责的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要探索首都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创新执法方式。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积极运用行政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管理方式,实现城管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在重要地区

和重点部位实行执法人员定点负责与执法车辆巡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变粗放、低效管理为精细、高效管理;变突击、运动式管理为经常性、持续性管理;变事后被动管理为事前主动预防管理,实现城管执法在时间、地域、责任上的全覆盖、精细化和无缝隙衔接,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建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效能 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主要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责。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协调沟通、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督查、案件移送受理反馈等工作机制,督促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城市管理的职责。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构,主要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日常、专项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协调问题。

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要积极适应城市管理的新形势,认真理顺工作职能,完善机构设置,重点履行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及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的职责。要深入研究城市管理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要建立健全执法绩效内部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加大对各区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督查力度,加

强对全市性专项执法活动指挥调度和统筹协调。

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机制

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是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各方面建设。

要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关系,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城市管理出发,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切实履行城市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事前规范许可、事中严格管理、事后持续保障”。要按照职能明确、责权清晰的原则,科学界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界限,形成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工作的运行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

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坚持治安、交管系统领导干部兼任城管系统领导职务的工作制度,在城市管理日常执法、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查处、相关案件移送查处等方面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五、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加强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局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加强本机关政治思想建设,指导区县城管执法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区

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分队参照市城管执法局的做法,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

六、完善执法人员配备标准,优化城管执法队伍结构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本市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规范、标准以及长远建设规划,在按照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坚持执法力量向城管基层倾斜的同时,研究和尽快落实扩大执法区域队伍设置,完善编制配备标准。

要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优化和调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坚持“凡进必考”,严把入口关。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规范城管执法队伍的职务、职数管理,加大交流力度,确保城管执法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七、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积极作用

要提高城管执法队伍奖励人员比例,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工作在城管执法一线、直接负责某一区域城管监察执法具体工作任务等特殊岗位的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奖励。

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城管执法行为规范。严肃查处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辞退严重违法违纪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城管执法人员。要制定和完善城管协管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等制度,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督查网络体系和考核奖惩机制,多层面、多形式、多渠道强化督促检查,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性。各级城管执法队伍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2

各市 (地) 、县 (市) 人民政府 (行署) ,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 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 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我省是全国乳业大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多、产品产量大、销售区域广,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57号) 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 确保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打造全国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 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一) 强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1. 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

做好奶源基地建设规划, 提前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主体。加快推进现代示范奶牛养殖场建设, 支持存栏300头以上原有奶牛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 补充优质牛源, 做大增量、做优存量, 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 规范奶牛养殖者主体行为。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规定, 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建立规范的检疫、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奶牛养殖档案;确保饲料和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科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积极开展备案工作, 定期接受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3.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积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奶源基地或参股经营奶牛养殖场, 加快奶业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 保障优质生鲜乳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场 (小区) 提供合法、合理服务。鼓励奶牛养殖场建立检验室, 对生鲜乳开展出场检验, 把住生鲜乳源头质量安全关。

(二) 强化奶站监管

1. 严格奶站资质审核。

各地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农牧发[2009]4号) 以及农业部相关标准要求, 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立档案, 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2. 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制度。

奶站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要求, 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检测、贮存、运输、销售、设备清洗维护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 (小区) 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实现常态化监管。

3. 严格生鲜乳检测。

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对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各地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 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 强化生产全过程监管

1. 严格生产许可。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 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经整顿仍不达标的, 依法予以淘汰。

2.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地抽查巡查, 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企业、直到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 对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和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等有关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扎实做好监管工作。

3.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实施从原辅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 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 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4.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 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 强化质量控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质量检验检测、过程检验和终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建立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审查等相关制度。

5.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各类诚信建设活动,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监管, 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托省乳制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重点归集企业良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 强化经营企业监管

1. 严格审核准入条件。

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以及台账记录情况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 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加强进出口管理。

加强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出口商及进口商 (包括代理商、境内收货人) 履行备案义务。加强报检审核, 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 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 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 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严禁进口大包装到境内分装。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 强化监督执法

1.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要及时收集、分析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排查隐患、防范风险, 对出现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 督促其认真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范围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 对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使用牛、羊乳 (粉) 以外的原料乳 (粉)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六) 强化社会共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作用, 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 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宣传教育, 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未经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和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复核,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信息。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 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 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扶持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强强联合,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 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

(三)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 加大监管力度, 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总结工作经验, 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 协力处置, 形成监管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决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人民陪审工作实际,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深化认识,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工作

1、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弘扬司法民主。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的、直接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深刻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广大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领域中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让普通公民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可以更集中地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

2、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廉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从而有效实现大众思维与法官职业思维的互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视角、不同职业背景和专长,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人民陪审员具有知民情、解民意的优势,并以群众熟悉、易懂的语言解读法

律,有利于劝导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解纷,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人民陪审员来自各界群众,他们参与审判,提高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开,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并发挥合议庭成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共同抵御各种非法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3、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贴近人民群众、贴近时代要求,这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司法走近人民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社会各界客观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减少、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可能产生的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而更好地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拓宽选任范围,严格任免程序

4、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的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以及满足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等因素,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不低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比例,并在经费保障、培训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数量,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5、人民陪审员选任一般应当每五年选任一次,也可以根据当地审判工作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适当增补人民陪审员。开展增补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增补工作情况逐级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6、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以及候选人员信息库,并根据所在区域、行业、专长等要素归入不同类别,以适应陪审工作的需要。

7、在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应当注意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以体现其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8、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由于职业或岗位发生变动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陪审职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9、人民陪审员在三年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案件超过三次的,视为辞职。人民法院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权利

10、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安排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当事人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11、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商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12、当事人一方申请适用陪审,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不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但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陪审的案件除外。

13、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接到陪审通知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案件开庭前完成阅卷工作。

14、审判长应当指导、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案件审理中,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独立进行案件调解等。

15、合议庭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自主、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得施加不当影响或阻碍。

16、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17、人民陪审员应邀列席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其陪审的案件时,除不得行使表决权外,可以在审判委员会上发表意见。

四、完善随机抽取机制,规范陪审工作程序

18、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科学、规范、方便操作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参加案件审理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确保《决定》关于人民陪审工作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19、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采取适当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如案件审理确有需要,可以在相关地域、行业、专业等类型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20、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1、海事法院、林业法院、铁路法院、垦区法院、油田法院、矿区法院、开发区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2、人民陪审员兼具人民调解员身份的,不得参加陪审由其先行进行调解的案件。

2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司法纪律和礼仪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4、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培训工作,全面提升陪审能力

25、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6、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应当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前接受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和安排。岗前培训主要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或由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承担。

27、岗前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职业道德、中国司法制度、审判纪律、司法礼仪、廉政规定以及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等。人民法院也可结合本地区案件特

点与类型安排培训内容。

28、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任职期间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政治理论和新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培训。日常任职培训主要由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承担。

29、任职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除了采取集中授课培训外,还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庭审观摩、案例教学、模拟演示、电化教学、巡回教学等方法,以及组织人民陪审员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进行专题研讨等。任职培训不得少于20个学时。

六、强化管理与考核,落实经费保障

30、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现实条件设立人民陪审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落实人民陪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

31、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动态考核,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建立陪审工作绩效档案,着重就陪审案件的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内容进行考核,人民陪审员的廉洁自律、公正司法情况,纳入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工作范围。

32、每年年终前,由人民陪审员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同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当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33、人民陪审员与参加合议庭的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同等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责期间,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其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建议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4、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纳入人民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现有政策规定的内容,加大经费投入,规范使用范围。

35、各高级人民法院研究确定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36、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法院审判活动的,由相关法院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七、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制度落实

3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积极稳妥地推行。积极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问题和进展情况,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38、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出面帮助下级人民法院多做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39、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4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力促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要地位,实施力度更大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供质量更优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责任,通过更加扎实的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构建互通互联的服务平台,落实好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见习实训以及为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保底就业提供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就业援助。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二、实施就业激励扶持专项计划,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三)实施就业岗位拓展计划。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职能,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科研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受聘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推动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主动招录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百校联动就业活动计划,吸引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招聘需求资源。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一次性招聘录用10名以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每录用一人补贴300元的标准给予录用企业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实施服务外包和“530”企业吸引高校毕业生实训和就业专项计划。对于按规定确认的服务外包企业、“530”企业2009年招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每签约一人给予企业4000元的定额人才实训补贴。每个毕业生只限享受一次实训补贴。对于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530”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为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每名毕业生1000元就业补贴。该补贴由企业统一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审核通过后负责将所兑现资金发放给就业大学生。相关补贴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兑现。其中,崇安、南长、北塘,市本级财政负担70%,所在区财政负担30%;锡山、惠山、滨湖及新区,市本级财政负担30%,所在区财政负担70%。同属服务外包企业和“530”企业的,不重复享受。对于享受服务外包和“530”企业吸引高校毕业生实训和就业专项计划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就业岗位拓展计划中所列的录用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专项补贴。

各企业要按培养合格服务外包人才和“530”人才的要求,落实好师资、教材、场地、教学设备等事项。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训场所,并做好实训考核记录。企业自身无能力组织实训的,可委托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和“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等培训机构实施。

(五)实施基层就业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到2010年实现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一名任职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适当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规模。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会工作的招录、培训和定岗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毕业生,重点解决好户口、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加大从到乡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录选聘到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六)实施高校毕业生招聘扶持计划。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非无锡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落户限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用人单位举办校园招聘活动以及在本市举办公益性招聘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赴市外招聘的团组,按每个展位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市本级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举办的研究生招聘活动,受邀请来锡参会的研究生按路途远近给予200元、500元、800元不等的差旅费用补贴。所需经费在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七)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结合“科技创业和服务外包促进年”活动,鼓励毕业生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自主创业。对于符合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按《公司法》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支持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

(八)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对在无锡市创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以及在本市和非本市创业的无锡生源毕业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留其3年毕业生就业资格。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依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要求,对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本市户籍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加大落实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奖励性补贴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本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实行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补贴政策。对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本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培训和实训的力度。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意识的培养。积极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推进全市大中专院校创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62号),切实加强创业教育教学体系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经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有条件的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基地,可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增强毕业生创业的能力,并可参照对登记失业毕业生的有关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载体建设。加快“无锡大中专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并给予场地费用补贴等支持。鼓励各开发园区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环境好、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见习基地。

四、加强就业指导和见习实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十二)实施就业指导专项活动。鼓励高校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服务进校园”活动,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将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开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政策等送入高校。每年举办50场以上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和现场职业咨询,进一步提高就业指导服务的“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定不移地推进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职业素养与就业竞争力。

(十三)扩大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实训规模。鼓励更多的单位建立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将省(市)级见习实训基地增至60个,见习实训人数增至500名。加强对我市现有省(市)级毕业生见习基地挂牌企业的指导、协调和规范管理,提高毕业生见习实训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好无锡籍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实训活动经费,见习实训的毕业生在见习实训期间每月的生活费补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支付;对承担见习实训的用人单位,按照见习实训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补贴。

(十四)强化就业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鼓励毕业学年在校生到各类技、职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参加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对登记失业毕业生的有关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五、加大困难毕业生扶持力度,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体系(十五)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吸纳登记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对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家庭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毕业生,应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予以推荐就业。对吸纳上述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可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十六)强化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对离校后未就业的无锡籍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未就业的无锡生源毕业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本地失业人员统筹管理,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的因患重病、大病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分级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低保家庭、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六、提升公共服务能级,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十八)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中国无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联盟”,实现信息发布公开及时,确保信息诚信真实。加快毕业生就业智能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实施教育部门毕业生信息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就失业信息互联共享,动态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就失业状态。鼓励各用人单位及时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毕业生需求信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需求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库,做好推荐服务、办理相关录用手续等工作。

(十九)建立财政支持和保障机制。从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支持力度。对于就业和未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其免费提供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服务。继续发挥“无锡人才奖学金”的引导作用,将奖学金的评比进一步向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重点院校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倾斜。(二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引导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经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本意见中,涉及到相关补贴的,已经实施的相关政策按原有途径申报申领;新增的补贴条款由无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外经、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5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改进省政府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

新闻报道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改进省政府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执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省政府会议和领导

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

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精神和省委的有关决定,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把进一步改进省政府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件大事来抓。按照从工作需要出发、注重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精简务实的原则,更多地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内容,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吸引力、感染力,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

二、改进会议新闻报道。省政府召开的涉及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大局的会议,以及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可作公开报道的,要压缩和精简会议程序性内容,重点报道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内容。省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需要报道的,由省主要新闻媒体作一次性报道。提倡各新闻媒体各展所长,以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等形式,采写各具特色、富有新闻价值、群众喜闻乐见的报道。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安排在我省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用新华社通稿;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并作经验介绍或重点发言的,由省主要新闻媒体作一次性报道。

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或行业工作会议,一般不作报道。需要报道的,由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新闻单位。

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省主要新闻媒体原则上不予报道。对其涉及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内容,由省主要新闻媒体根据会议性质和新闻价值自主决定是否报道。

三、精简省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新闻报道。省政府主要领导调研考察、出席重要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安排组织报道,原则上不对随行和陪同的省有关部门和地方领导同志列名报道。省政府其他领导参加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调研考察活动,由省主要新闻媒体发简短的综合消息,也可只在当地媒体上报道。

省政府主要领导参加重要纪念、节庆、慰问走访活动,接待来我省考察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主要领导、兄弟省(市、区)党政代表团的活动,单发一条消息。省政府其他领导参加省政府统一组织的走访慰问等活动的,由省主要新闻媒体发简短的综合消息;参加其他活动的,一般在当地媒体上报道。

省政府领导的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作出安排。省政府领导题词、作序、写贺信、发贺电,参观展览、观看比赛和演出,参加其他文艺活动,给部门和地方的批示,出席

部门和地方举办的工程奠基、剪彩、庆典、颁奖,首发式、首映式、揭幕、挂牌和接见、照相、联欢、探望、联谊会、研讨会等,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由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新闻单位。

省政府领导重要涉外活动的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外事活动不予报道。

四、加强与省新闻单位的联系。进一步改进省政府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是执政为民、求真务实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行动。省政府组成人员和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会议与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要求,压缩会议,精简活动,自觉支持新闻媒体工作,为改进会议和领导活动新闻报道创造宽松的环境。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与省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主动向他们通报工作,介绍情况,搞好服务。可由新闻单位自行审定的稿件,由新闻媒体自主报道,以提高报道时效。

主题词:行政事务

会议 活动

新闻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6月4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6

苏园管[2005] 44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镇、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已经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 政府项目

招投标

管理

意见

打印:华

校对:江 帆

共印220份

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投标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经研究,对《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苏园管[2004]3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政府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招标范围。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是指园区财政、乡镇政府出资或园区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工程、绿化工程、土方工程、维护工程等。

(二)招标规模。园区政府项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以及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管理中心进行招标。

1、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城市维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关于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条件和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应满足的条件、实施程序和方式如下:

(一)条件。①低于前述规模标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②按照规定时间和媒介发布招标公告2次以后,响应招标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经批准后由招标转为不招标的政府项目。对于此类项目,招标人应通过调研,确认该政府项目无法邀请到其他符合要求的投标人。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批准后由招标转为不招标的其他政府项目。

(二)程序。符合上述条件②和③的政府项目,须经以下审批程序:①招标人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字的申请,并详细说明申请理由;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招标办初审后报批标委员会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办审批。

(三)方式。符合上述条件不招标的政府项目,一般应选取不少于三家单位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只有2家承包商或供应商满足要求的,应采用比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只有1家承包商或供应商满足要求时,方可采用直接发包或单一来源采购。

— 3 —(四)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的项目,鼓励在符合技术条件、质量标准、价格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园区内企业的产品。

三、关于自行组织招标管理

(一)园区政府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成立由招标单位分管领导统一负责的招标小组。招标小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园区政府项目成立指挥部的,应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筹建处组建招标小组负责具体的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二)园区政府项目招标小组成员应相对固定,并报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

(三)园区政府项目鼓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

四、关于投标人资格审查管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一般应择优选取不少于9家投标单位入围,其他招标项目应择优选取不少于7家投标单位入围。

(二)招标公告中设定的资格条件应与工程项目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相适应。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园区重点工程,在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设定上可适当提高,但是如果入围单位少于5家(含5家),原则上应以与

— 4 — 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最低资质等级要求重新发布公告接受报名。因专业特殊等原因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少于5家(含5家),应报批标委员会批准。

(三)招标人应编制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报告应由招标小组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所有责任人签字,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筹建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报园区招标办备案。

(四)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报告应报批标委员会备案。

五、关于评标专家管理

(一)评标委员会一般应由招标人业主评委,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社会专家评委组成。

(二)关于业主评委。

1、为规范业主评委管理,园区招标办要逐步建立园区政府工程业主评委库,统一园区政府项目业主评委的选择、抽取程序。业主评委库由管委会各部门、各大公司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经批标委员会批准后组成。凡政府工程业主评委库中已有相关专业评委的,园区政府项目招标人一般不允许自行委派业主评委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园区重点工程,招标人如申请自行安排业主评委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须经批标委员会批准。

2、园区政府项目业主评委,应由招标人提前一至二天从园区政府工程业主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提前熟悉招标文件

— 5 — 和项目情况,代表招标人参与评标委员会。

(三)关于社会专家评委。

1、为增加社会专家评委数量,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逐步将政府采购、交通、水利等系统的评委库与建设系统的数据库整合。

2、为进一步加强专家考评管理,园区将逐步建立评标专家不良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行为的专家实行诫勉谈话、警告、直至劝退等处罚,确保评委评标质量。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有较大差异的,各成员均须作出明确说明,写明评审依据和理由;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3、专业特殊、专家名册中没有相应社会专家评委的,经规划建设局批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有关专家担任评委。招标人应于开标前一天将自行邀请评标专家的相关资料报园区招标办备案。相关专家应熟悉招投标业务,具备评标能力,基本条件应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文件有关要求。

六、关于加强招投标行为规范管理

(一)未经招标人批准,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退出投标。如果未经招标人批准不参加投标并导致招标失败的,相关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园区政府项目投标活动。

(二)开标后,投标人主动退出投标,或者出现中标人

— 6 — 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除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外,相关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园区政府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凡在园区招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关投标单位二年内不得在园区承接任何业务。

(四)因标底编制失误导致招标失败的编标单位,半年内不得承接园区政府项目相应标底编制业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7

意见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市质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等行业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等行业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质监局 2009年4月)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和《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全市集贸市场等行业的计量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计量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定西经济建设,促进科学发展为宗旨,以改革创新发展为举措,以夯实计量基础、提高服务和保障能力为目标,加强计量基础建设,在推进民生计量工作、强化能源计量、完善计量法制和计量服务体系等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检测行为,逐步建立计量诚信服务体系,推动我市计量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重点

计量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以规范市场计量行为为目的,强化行业计量监督管理为重点,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计量法制意识。认真贯彻实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宣传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突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和计量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企业实施计量管理的自觉性;要结合“质量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加强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广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了解加强计量监管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经营者的计量法制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执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计量行

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诚信计量进市场、健康计量进医院、光明计量进镜店、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等活动,扩大对“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增强对计量器具管理的透明度,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部门监管、社会各界监督”的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加快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对经营者诚信计量观念强,社会舆论反映好的单位,要通过守信激励制度对其给予公开表扬,也可给予一定的嘉奖鼓励;对经营者诚信计量意识薄弱,存在各类计量违法行为的,要通过一定的负面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曝光。要不断完善“12365”、“12315”投诉热线,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营造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集贸市场的计量工作要在巩固和提高上下功夫,狠抓长效管理,认真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各级政府及质监、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针对我市集贸市场量大面广、布点分散、成分复杂、规模不一,在用计量器具从案秤、度盘秤到电子秤,种类较多,监管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在各自职责内研究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集贸市场监管措施及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从今年开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实施综合管理,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在固定集贸市场设立公平秤,建立台帐,完善计量规章制度,公示举报投诉电话,督促经营者按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必须配备相应精度的电子秤,禁止“家用型”弹簧度盘秤用于贸易结算,严格落实市场主办者对市场计量达标负总责的要求,对销售商用衡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备案管理,对经检定合格的商用衡器继续实行防作弊签封管理。要加大集贸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增加检查频次,集中查处短斤少两计量违法行为,逐步形成主办者负责,监管部门督查,群众监督的良好机制。

(三)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计量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社会关注的计量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特殊行业的计量执法监督,努力推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民用电能表、水表、电话计时计费器、出租车计价器的管理。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和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质监、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分工负责,推动计量工作的落实。

(四)加强队伍建设,创新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计量行政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能力、管理能力、执法能力和技术保障能力,努力做到“说话要有依据,办事要有根据,汇报要有数据,查处要有证据”,保证计量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序性和有效性,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继续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的宗旨,牢固树立“监督与服务并重”的思想,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服务意识,由过去企业、个人被动接受检定向主动上门服务为主转变,由过去单纯强调检定、督查向为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转变,特别是要为集贸市场提供优质高

效的服务,减免农村集贸市场和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检定费用,切实提高计量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任务分工及工作措施

贯彻实施《计量法》和《办法》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县区政府领导要进一步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对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和强制检定,重点加强对供电、供水、通讯等行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要将规范集贸市场计量行为作为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切入点,逐步建立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具体负责组织制定集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办法,与市场主办者签订计量管理目标责任书,推进行业自律,净化市场环境。

工商部门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中心,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计量市场专项整治。通过市场巡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经济户口管理、监管关口前移等手段,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中精度不符合要求的、淘汰的计量器具以及短斤少两等计量违法违章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严把市场主体关,依法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市场主办单位及经营者要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管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加大对违规出租车的查处力度,严禁未安装计价器及计价器未经检定合格的出租车营运。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加强对医用计量器具的管理。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对在用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及时提出检定申请,严格按周期检定。

市场主办方要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和商用衡器的强制检定工作;与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协议时,严格执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17号)对市场主办方规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在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完善各项计量规章制度,建立商用衡器台帐;在集贸市场内禁止经营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和“家用型”弹簧度盘秤,严格按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备相应精度的电子秤,并及时向质监部门申请计量器具的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8

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0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加大行政监督力度,保证项目质量、安全,节约投资,有效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属国有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本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邀请招标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国有投资项目包括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以及使用国家融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项目等)或者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在国家、省、市的报刊或者政府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如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项目开标、评标活动。

四、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标等活动,应按相关规定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五、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应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代建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资格审查可采用百分制评分的办法公开招标进行。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六、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设置拦标价,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拦标价作为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拦标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清单项目中影响造价较大的主要材料价格及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应与拦标价同时公布。

七、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编制拦标价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八、实行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和廉政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证金数额和提交形式,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按投标总价的2%缴纳。

已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保证金予以扣除。

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未中标人,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施工机械进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九、建立投标人企业法人负责制。建设工程拦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法定代表必须持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席开标会议,否则,招标人有权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十、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投标总报价高于拦标价的或者低于拦标总价30%(含30%)的;

(二)依据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确定不少于十项主要材料价格作为审查的标准。若投标人所报主要材料价格出现三项以上(含三项)低于拦标价中对应材料价格40%(含40%)的;

(三)材料价格不占主导地位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将确定不少于五项影响造价较大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作为审查的标准。若投标人所报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出现一项低于拦标价中对应单价50%(含50%)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若有一项高于拦标价公布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的;

(五)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内容非正常一致的;

(六)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报价、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非正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七)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

(八)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相互混装的;

(九)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同一银行账户的。

十一、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技术标评审,若技术评审不通过,则不得进入商务评审。商务审查合格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数额不得低于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担保形式可采用现金担保或银行信用担保,采用现金担保的,招标人按工程进度同比例返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则视为放弃中标。

十三、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按合同履行其相应责任,对质量、安全、工期负全责。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人员。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跟踪审计,在结算过程中不得出现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四、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淘汰制。对在评标中有徇私舞弊、不公正行为的评委,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标专家的评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年终综合得分较低的评标专家将被淘汰。

十五、实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备案制。为营造宽松和谐的投资环境,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由投资人负责,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十六、建立市场准入、信用体系制度。对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职责与义务的承包人,招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责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没收其履约担保金。

对拒不退场的,由相关部门采取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强制执行,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政府指定网站公布。

十七、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并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布,一年以内不得从事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活动。

十八、招标人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九、招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昆明市被问责领导干部相应组织处理意见(试行)》进行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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