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2024-05-18

公司制度管理实施办法(共8篇)

公司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篇1

本办法是企业的基本计量制度,是各项计量工作要遵循的准则。它确定本企业计量管理体系以及各项计量工作的要求。

一、机构设置

本公司装备能源部设兼职标准计量员。受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直接领导,对全公司质量、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二、管理内容

计量管理工作要突出合理、科学、准确,要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使计量工作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强调统一管理,做好上承下达。即企业的计量工作要接受上级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同时要对企业内部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具体有:

1、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令、法规、方针和政策。

2、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计量管理制度、办法,做到各项计量工作有章可循。

3、制订本公司年度计量工作计划和计量工作近远期规划。

4、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量器具。制订量值传递系统表和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表,组织计量器具检定工作,保证各种计量器具的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

5、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订计量器具购置计划。做好计量器具的入库、流转、使用、降级、报废等工作,防止不合格计量器具流入生产过程。

6、参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和能源管理,管好计量数据,使准确可靠的计量数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7、普及宣传计量知识。

8、统一组织计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9、统一监督全公司的计量工作,并代表本公司负责企业内外计量纠纷的处理。

10、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本办法由公司装备能源部负责制定

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规定(办法)

根据计量器具的可靠性和计量器具在生产和管理中的作用,对企业不同用途类别的计量器具实行“保证重点,兼顾普遍,区别管理,全面监督”的管理办法,以确保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中各种计量器具的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使本企业的计量器具科学管理,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特制订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一、计量器具的分类:

1、A类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如电能表、水表、蒸汽表、氨表、硫酸流量表及物料进出厂的台秤;用于质量管理中心试验室的全部检测仪器、仪表。

2、B类计量器具:各分厂、部门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有计量数据要求的计量器具,如万能量具、专用检具、架盘天平、压力式温度计等;用于公司内部核算的能源、物料管理用的计量器具,如台秤、架盘天平、电能表等。

3、C类计量器具:生产设备和装置上固定安装不易拆卸的计量器具。主要有生产设备上的温控仪表、压力表和电接点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时间继电器;配电室内除电能表以外的其它指示性仪表和部份简易量具等。以及国家规定标有 CCV •标志的计量器具。

二、周期检定、检查方法

1、A类计量器具: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定点定时检定,检定周期严格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执行。

2、B类计量器具:根据计量器具的使用环境、使用频率、准确度要求等经济合理调整安排检定周期,保证一次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0%以上。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时间要求。

3、C类计量器具:原则上在设备、装置大修和使用人员发现计量性能不合格时进行检定、修理。正常情况下根据C类计量器具检查办法每年实行周期检查和抽查,判定计量性能是否合格,并出具测试证书。附:C类计量器具检查办法

根据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规定,特制订本检查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本公司确定为C类计量器具的检查。

一、设备、装置上的指示仪表(一般属于技术工艺等要求)

1、压力表(电接点压力表)的检查

⑴ 由持有计量检定员证书的计量人员,•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和本设备、装置的操作人员进行检查。

⑵ 设备未工作时,先观察外观和各部分的相互作用是否正常,零位是否准确。再观察生产过程中是否有异常现象,同一设备、装置二只(多只)压力表的指示值规定相同时指示值是否基本一致。

⑶ 如无异常情况,检查人员作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证书。

⑷ 在设备、装置大修、生产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时进行检定、修理及更换。

2、温控仪的检查

⑴ 由持有计量检定员证书的计量人员,•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和本设备、装置的操作人员进行检查。

⑵ 设备未工作时,先观察外观和各部分的相互作用是否正常,零位是否准确。再观察生产过程中是否有异常现象,在工艺控制的温度范围内能否启动和停止工作,同一设备装置二只(多只)温控仪的指示值规定相同时指示值是否基本一致,每次指示温度是否稳定。

⑶ 如无异常情况,检查人员作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证书。

⑷ 在设备、装置大修,•生产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时进行检定、修理及更换。

3、三表的检查

⑴ 由持有计量检定员证书的计量人员,•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和本设备、装置的操作人员共同进行检查。

⑵ 观察外观和各部分的相互作用是否正常,•零位是否准确,了解生产过程中是否有异常,二只(多只)三表的指示值规定相同时指示值是否基本一致。必要时,可用相应的仪表进行比对。

⑶ 如无异常情况,检查人员作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证书。

⑷ 在设备、装置大修,•生产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时进行检定、修理及更换。

计量管理工作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管理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计量管理的工作目标: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作用。

一、计量工作要求

1、配好生产工艺、产品质量、能源管理、经营管理、计量测试等所需的计量器具;管好数据。

2、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

3、把由于计量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二、计量器具管理

1、严格执行量值传递系统,按照检定周期送检计量器具,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达100%、合格率达90%以上。

2、做好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帐、物、卡齐全,符合。

3、做好库存计量器具的保管工作,进出库要登记,防潮、防锈等条件要保证。

4、做好计量器具档案的管理工作,对检定证书、使用说明书、历史记录卡、修理记录、原始材料等入档齐全,分类科学,发挥作用好。

5、做好计量器具的入库、发放、周检、返回、抽检等各个环节的检定工作。

6、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计量器具。

7、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计量器具管理的规定。

三、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检查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检查的时间、程序、责任和仲裁。

一、周期检定、检查的时间

根据国家计量器具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使用频率、使用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对企业在用计量器具制定不同的检定、检查周期。检定、检查周期的编制必须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周期检定、检查程序、责任

1、计量检定人员应按周期检定、检查计划表及时做好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检查工作,其周期检定、检查率应达到100%,周期检定、检查合格率均应达到90%以上。

2、计量器具到周检期限,计量人员应及时将《计量器具送检通知单》送至有关使用人员。收到计量器具后,应及时将计量器具交检定、检查人员检定、检查,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

3、计量器具超期未发《计量器具送检通知单》由计量人员负责。

4、超周期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如操作者接到《计量器具送检通知单》不送检,按违反制度处理;由于计量器具失准造成损失的,由操作者负责。

5、经检定、检查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根据情况作修理、降级、他用或报废处理。降级作专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刻有专用标志,另立帐册,定期检定、检查。

6、每件计量器具经检定、检查后应作好记录,存档备查。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书。

7、每月底应将周期检定、检查受检率、检查合格率报主管领导。

三、仲裁

当计量器具检定后发生争议时,计量人员应根据争执双方的意见,对计量器具作出仲裁检定,必要时可送上级(或特定)计量技术部门检定。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流转、降级、报废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流转、降级、报废的程序和要求。

一、采购 根据本公司产品生产工艺和技术改造需要新添置、增设计量器具的部门和车间,按实际需要,将型号、规格、准确度要求交公司计量部门商定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采购。

二、入库

1、新购计量器具入库前,应将计量器具连同原始合格证等技术资料送公司计量部门作入库前检定,检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自已不能检定的计量器具,送政府计量技术部门检定。简易低值的计量器具应查验出厂合格证及外观质量。合格的方可入库。检定不合格或技术资料不全,不具备入库条件的不得入库。

2、入库后的计量器具,应根据其要求,做好防潮、防霉、防锈等工作。

3、不能入库的计量器具由购入者按规定处理。

三、流转

1、各生产单位需增添计量器具,须填写申请报告,经公司计量部门审查,主管领导批准,给予采购或领用。领出前公司计量部门应作出库检定或检查,合格的方可发放。

2、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公司计量部门应通知其归还入库。

3、职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人事部门应同时通知公司计量部门,以便办理计量器具转移手续。

4、职工调出公司时,人事部门应同时通知公司计量部门,以便办理计量器具归还手续。

四、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

1、计量器具经检定部门检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准确度要求,又无法修复的,凭检定部门的检定结果通知单,由公司计量部门填写《计量器具报废(降级)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作报废处理,并销去原计量台帐。报废的计量器具由公司计量部门封存。

2、计量器具经检定部门检定超出检定规程准确度要求,但在某些单位、埸合仍有使用价值的,计量人员签发限用证,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指定使用地段或 范围。

3、人为造成计量器具损坏,无法修复或遗失的,计量人员应填写《计量器具损坏(遗失)赔偿通知单》,根据情节轻重和计量器具的使用年限,由计量人员提出赔偿金额,经公司经理批准,由责任人赔偿。并销去计量器具台帐。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的行为规范。

一、计量器具的使用

1、在用计量器具必须具有有效的合格证书。附件齐全,有专人使用和保管。

2、使用要合理。不能用高精度的计量器具测量低精度工件,更不能用低精度计量器具测量高精度工件。专用检具不能作他用。

3、使用方法要符合使用说明书和其他规定的操作程序,使用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如校对“0”位,擦净油污等。使用中要文明操作,轻拿轻放,放置平稳,更不能将计量器具作其他工具使用。用后要对计量器具作必要的保养。

4、计量器具领用时手续要齐全,用途要明确,不得转借他人或自行调换使用。

二、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

1、使用者发现计量器具有失准的情况,应及时报送标准计量室处理,严禁自行乱拆乱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使用后的计量器具,要洗擦干净,作必要的技术保养,有包装盒的应放入包装盒内,达到防潮、防锈、防腐蚀。

3、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要定期进行保养,如通电、上防锈油等,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

三、要定期对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的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好的给予表扬、奖励,不好的给以批评甚至处理。计量原始数据、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原始数据、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的管理办法。

一、原始记录

1、在用计量器具在计量室建总台帐,各工具室设分台帐,原始数据要齐全、准确、可靠。

2、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检查、修理、抽检和周期检定合格证等原始记录要资料完整、文字清晰,•记录上有关人员的签字要齐全。

3、能源、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进出厂、成品出厂等计量测试、抄表、检测的数据记录,应做到字迹清晰、保管完善。

4、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的计量器具,有关文件应建册立帐,以备查验。

二、统计报表

1、各类统计报表必须符合法定计量单位。

2、各类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是计量检测数据。

3、各种计量检测数据的原始记录必须完整,并有有关人员签字。

三、计量器具的证书、标志管理

1、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由按法定程序批准的有关人员签发。

2、经检定、检查合格的计量器具签发合格证书;检定、检查后限用的计量器具使用限用证书;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签发封存标志;对已不用的计量器具签发禁用标志。计量人员培训、考核、任用、奖励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各类计量人员培训、考核、任用和奖励的规范。

一、计量人员培训、考核、任用

1、计量人员均须接受培训,并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管理和检定等工作。

2、计量人员必须热爱计量工作,精通业务,熟悉计量法律、法规,熟悉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和受检计量器具的原理、结构和性能。并具有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3、计量人员应具有细致、踏实的工作作风,工作有条理,记录认真,字迹清晰端正。

4、计量人员应能熟练维护和保养使用中的计量器具,能够准确判断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及时解决发生的问题或提出处理意见。

5、计量人员应能深入生产第一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计量工作的要求,并组织有效实施。

二、奖励

1、对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敢于同违反《计量法》等行为作斗争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2、对计量管理工作或计量检测工作有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计量技术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技术档案、资料保管及使用等方面的行为规范。

一、归档、保管

1、凡新购或在用计量器具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验单等均应归公司计量部门(或公司资料室)入档保管,并进行登记编号后归档。

2、历次送检、送修的计量器具,其检、修后的合格证及检定结果,均应归档。

3、历年的计量器具帐册、周期检定计划表、工作计划、总结等必须归档。

4、能源、工艺流程、质量监控、经营等计量检测原始记录(抄表单据等),各生产单位和部门应妥善保存,月报时应送一份至公司计量部门存档。

二、查阅、借用

各部门需查阅上述资料,可向公司计量部门(或公司资料室)查阅。外借的必须办理借阅手续,说明用途,规定归还期限,阅后归还,不得遗失。外单位借用须经总经理批准。

计量器具现场抽(检)查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在用计量器具实施现场抽(检)查的规范。

对在用计量器具实施现场抽(检)查,根据抽(检)查得出计量器具在使用周期内的合格率,从而知道使用者对计量器具的使用和保养是否正确、正常;安排的检定周期是否合理、恰当。该制度是保证计量器具能正常处于合格状态的一个重要环节。

1、计量器具的抽(检)查一般在检定周期的中途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半年一次,抽件数量不得少于在用计量器具总量的10%,同时要注意抽(检)查的计量器具品种和范围,并做好抽检(查)记录。

2、计量器具抽(检)查的重点应是重点机台和关键工艺。

3、巡回检查不定期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使用者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有怀疑的计量器具;各种设备上的指示仪表。

公司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篇2

一、新旧医院财会制度的主要区别

1、新的财会制度在内容上有增加

为适应新形式新环境的需要, 新财会制度在旧财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并不适应医疗事业发展的相关制度做了相应的修改, 同时还借鉴了企业的财会制度, 将国内外不同类型、不同级别、不同部门的医院财会特点纳入分析考虑因素, 努力做到与国际财会相接轨。当然, 新的制度也要求相关的医院财会制度的执行人员要不断学习, 更新知识, 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及能力来适应新的财会制度。

2、新药品管理办法与旧药品管理办法的区别

新药品管理制度要求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 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 医院的药品收入核算, 每年年末卫生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来核定医院的药品收入总额, 超出定额部分将连本带利全部上缴卫生主管部门。新的药品管理制度有效的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上涨, 同时也避免了医院出现大比例的结余。

3、新旧药品让利收入和制剂收支制度的区别

(1) 药品让利收入制度的区别:新财会制度规定药品采购入库时, 零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一次性记入药品进销差价, 等药品售出时, 药品让利才作为收入实现。而旧的制度是药品入库时, 低于批发价部分记入药品让利收入, 等药品售出时, 作为药品收入销售实现, 再次记入药品收入中。

(2) 制剂收支制度区别:新财会制度要求制剂产品的领料、入库直接通过“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 不再列收入和支出;而旧财会制度规定制剂产品入库时增加制剂收入, 等制剂产品售出时, 再在药品收入中反映一次。

新制度的实施即避免了医院收入的重复计算又避免了药品收入的虚假性。

4、应收医疗款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区别

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 时常发生应收医疗款不能收回, 形成坏账, 从而导致医院部分收入不能实现, 减少了医院的资产, 影响了医院的经济活动。新的制度实行对应收医疗提取坏账准备金制度, 让医院的坏账及其造成的相关损失能够及时确认和记录, 体现了会计的谨慎原则。

5、新财会制度要求医院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新制度明确了“成本”的概念, 一是明确了医院成本的对象:医疗服务和药品进销;二是明确了费用的归属:属医疗服务消耗的各项费用归集在医疗支出;属药品进销的各项费用归集在药品支出;行政后勤部门产生的费用能归集到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的就直接归集, 不能归集的计入管理费用, 期末进行分摊。医院内部成本核加强了医院的内部管理。

二、新医院财会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新的《医院财务制度》及《医院会计制度》这两项制度借鉴了企业财会计制度改革经验以及国内外非盈利组织机构会计方法, 比旧的财会制度更能反映医院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 强化了医院的经济管理, 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有其不足和局限性, 对此一定要及时拿出解决方案, 来适应发展的需要。

1、营利型及非营利型医院的会计信息没可比性。

新的财会制度是以我国公立医院为主导地位制定的, 因此也仅适用于作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公立医院, 而营利型私人医疗机构由于国家对营利医院及非营利医院的税收政策不同, 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医院财会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必然存在差异, 当然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医院所披露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也就不可比了, 这样不仅加深了行业管理的难度, 也加深了政府准确的掌握卫生资源配置及经营情况的难度。

对此, 首先制度一个适用于所有医院的统一的会计制度, 让营利及非营利医院的会计信息可比, 然后再针对两类医院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不同医院需要的个性化制度, 对不同的医院进行不同的管理, 从而满足多元化医院发展的需要。

2、科研、教学经费管理中会计科目使用不合理及相关的解决方法

政府每年会通过各种渠道拔给公立医院一定的科研、教学经费, 且随着医院体制改革的深化, 医院与外界的合作也越来直频繁, 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横向经费。医院对教学、科研经费进行核算的科目是“专用基金一科研、教学经费”。“专用基金”属于医院净资产, 通过此科目的记录来反映教学、科研经费的动向, 把“专用基金”这个科目的性质变为负债型。但科研、教学经费并不属于医院净资产, 科研、教学经费的结余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 导致医院净资虚增。

对此, 可增设“代管经费”科目来核算医院科研、教学经费的拨入和使用。当经费拨入时, 借:“银行存款 (现金) ”贷:“代管经费”, 当经费支出时, 借:“代管经费”贷:“银行存款 (现金) ”。

3、无相关医疗风险制度及相应的建议

医院时有发生医疗纠纷, 属高风险行业, 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在抗医疗风险方面基本空白。医院会计制度中只是简单的将经济赔偿的列入“其他支出”科目, 对财务保障方面的问题并没有涉及到, 体现不了“会计的稳健性原则”。

对此, 医院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医疗收入来建立医疗风险基金, 此基金只能用于相关医疗风险项目, 如:用一定的基金购买相应的保险来增强医院的抗风险能力。

4、新制度没有对药品计提减值准备及相应的解决方法

医院的主要物资消耗便是药品的消耗, 它的储备与周转也会占用医院大量的流动资金, 这一部分的资金管理将直接影响到医院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国家政策、产品的更新换代、市场价格的波动都将增高药品的减值风险, 因此计提药品减值准备势在必行。

具体办法为:期末对药品类别成本总额和可变现净值总额进行比较, 若成本高于药品可变现净值, 则按差额计提药品跌价准备, 即借“管理费用一药品跌价准备”贷“药品跌价准备”, 若后期药品价格有恢复, 则做相反分录来冲减跌价准备金额, 应以“药品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5、新医院会计制度不能直实反映医院的固定资产, 同时虚增了净资产及相应的解决方法

医院为进行医疗服务活动购建房屋、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时, 借“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专用基金”,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等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盘亏时, 才按原值借记“固定基金”, 贷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没有做折旧处理, 只能反映其购置时的历史价值, 没有反映其净值, 不能体现现有的生产力, 使资产负债率的真实性打了折扣。并且有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比较疏忽, 账面上还留有一些已报废或不存在的固定资产, 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与实物不相符。另医院购置固定资产, 只是将银行存款转化为固定资产, 并没有引起净资金的增加, 固定基金并不是其他基金转化而来的, 从而虚增了净资产。

对此, 医院固定资产核算可参考企业会计制度, 增加“累计折旧”科目。医院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以上月初可提取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 对上月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调整后计提本月折旧。提取时借“医疗支出”贷“累计折旧”。

6、筹资、投资活动的核算不规范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为了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当资金不足时, 医院便通过筹资来解决资金不足。新财会制度只是简单的将因筹资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记入“管理费用”, 不能充分的反映借款利息负担情况和合理的评估所借资金的利用效益。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所有投资均通过“对外投资”科目来核算, 其投资收益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来核算, 对外投资收益不能体现在业务总表中, 不利于对投资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对此, 可增加“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来对筹资、投资活动的进行核算。“财务费用”科目用于核算医院因筹资而产生的费用。产生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 产生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期末直接转入“收支结余一其他结余”。“投资收益”科目用于核算医院对外投资的收益或损失。对外投资时, 借“对外投资”贷“银行存款”, 产生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 收回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等贷:“对外投资”。“投资收益”期末直接转入“收支结余一其他结余”。

参考文献

[1]胡守惠:《公立医院现行财务制度若干问题及改进》, 《会计之友》, 2010 (14) 。

[2]浮希芳、范化兴:《关于医院财务制度的建议》, 《当代经济》, 2009 (6) 。

公司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篇3

近年来,在银监会与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资产公司的商业化改革转型稳步推进,市场化发展道路已经确立,并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资产公司已全资或控股成立了多家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金融领域与非金融领域,初步形成了集团化经营的格局。银监会、财政部等五部委针对资产公司的转型发展现状、趋势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了《办法》。

《办法》分为十一章,共一百六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特殊目的实体管理、资本充足性管理、财务稳健性管理、信息姿源管理、信息披露、监管罚则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规定,资产公司的集团监管是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侧重于多重杠杆、风险传染、风险集中、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及风险敞口等同集团经营相关联的特有风险。资产公司的集团监管包括集团层面监管和集团范围监管两个层次。集团层面监管是指对资产公司母公司的审慎监管以及通过资产公司母公司对集团内不直接受到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未受监管实体的间接监管。集团范围监管是指通过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及其他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对资产公司集团实施的全面审慎监管。

《办法》要求,资产公司应当在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集团层级及附属法人机构数量,集团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公司母公司主要在战略、财务、经营决策、人事等方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附属法人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的程序,对附属法人机构实施控制权。资产公司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附属法人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位。

《办法》强调,资产公司集团应当整合风险管理资源,建立独立、全面、有效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定期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前瞻性压力测试方案,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到决策、风险管理(包括应急计划)以及资本和流动性水平的内部评估中。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不得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办法》明确,资产公司的资本监管分为单一机构监管、同业的并表监管及集团补充资本监管三个层次。资产公司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要求,其中,资产公司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资产公司母公司、附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附属非金融机构应当满足银监会相关并表监管的资本监管要求,附属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分业并表的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资产公司集团还应满足集团补充资本监管要求。

公司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篇4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廉政建设,保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铁股份党宣[2012]3号文件转发)以及《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股份公司规范董事会要求和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决策原则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决策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原则。决策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务实高效,完善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三)民主决策原则。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据决策机构的职责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第三章 决策主要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

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维稳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举措;

(八)所属子分公司负责人的年度薪酬考核及奖惩,子分公司“四好班子”的评定、表彰及奖励。

(九)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是指公司党委履行管理职责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和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所属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和调整;

(二)公司总部机关各部门副职以上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调整;

(三)担任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推荐或委派;

(四)公司总部机关部门副职及以上中层管理人员和所属子分公司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管理。

(五)向上级推荐领导人员人选的确定;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指在股份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及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和项目;

(二)重大股权投资项目;

(三)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包括:

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内外部审计报告;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制订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建议方案;制订公司业务战略性调整方案;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的投融资、借款和公司大额资金的调度及预算外支出;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股东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副总法律顾问,对其进行考核,决定其报酬;对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委派和更换该企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提名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决定前述人员的报酬事项。对公司下属的非全资企业,向该企业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制定公司人事、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人力资源计划;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

合同的签署方案;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处置方案;子公司合并、分立、重组等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提请董事会审定;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奖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方案,提请董事会审定;与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推荐申报的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科技人才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成员企业推荐申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提请董事会审定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方案;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经理层成员、三总师副职各自具体职责及其分工;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公司总部员工的聘用和解聘;经董事会授权决策的公司重大融资事项、委托理财事项、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和预算外费用支出事项;依据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需由股份公司审批的经理层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其他重要事项。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四)由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事项包括: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听取企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

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由分管领导召集各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充分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按照党管干部原则,重要人事任免由公司党委负责考察人选,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后,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任免或向有关方面提名或推荐人选。需要董事会进行任免的,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并履行任免程序。重要人事任免人选推荐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重要干部任免时,没有经过组织严格考察的不上会,民主推荐率达不到要求的不上会,党政正职意见不统一的不上会,分管领导有不同意见的不上会,应出席的班子成员不到三分之二的不上会。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应事先进行法律审核和风险审查。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九条 在履行决策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需要向股份公司或其他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应及时报告。需要进行信息批露的应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参加决策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分解任务和督办落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党委工作部、纪委办公室、工会工作部做好协调服务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

1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公司纪委承担具体监督的职责,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效能监察、专项检查等方式,促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工作和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重点内容进行决策评价。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对本人在会上所做出的“赞成”、“反对”或“弃权”决策意见负责。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篇5

一、本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操作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制度的受众为公司在职起重工和设备科员工。

三、日常工作中,起重工每日须对起重机进行保养,每次工作前须对起重机进行简单检查,具体按照操作规程香闺规定执行。

四、定期维护、检查的周期分为周、月、年,由起重工配合设备科人员进行,各个周期的具体内容如下:

1、每周检查与维护每周维护与检查一次,检查与维护的内容如下:

(1)检查制动器上的螺母、开口销、定位板是否齐全、松动,杠杆及弹簧无裂纹,制动轮上的销钉螺栓及缓冲垫圈是否松动、齐全;制动器是否制动可靠。制动器打开时制动瓦块的开度应小于1.0mm且与制动轮的两边距离间隙应相等,各轴销不得有卡死现象。

(2)检查安全保护开关和限位开关是否定位准确、工作灵活可靠,特别是上升限位是否可靠。

(3)检查卷筒和滑轮上的钢丝绳缠绕是否正常,有无脱槽、串槽、打结、扭曲等现象,钢丝绳压板螺栓是否紧固,是否有双螺母防松装置。

(4)检查起升机构的联轴器密封盖上的紧固螺钉是否松动、短缺。

(5)检查各机构的传动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响声。

(6)检查所有润滑部位的润滑状况是否良好。

(7)检查轨道上是否有阻碍桥机运行的异物。

2、每月检查与维护每月维护与检查一次,检查与维护的内容除了包括每周的内容外还有:

(1)检查制动器瓦块衬垫的磨损量不应超过2mm,衬垫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不得小于70%;检查各销轴安装固定的状况及磨损和润滑状况,各销轴的磨损量不应超过原直径的5%,小轴和心轴的磨损量不应大于原直径的5%及椭圆度小于0.5mm。

(2)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是否有断丝等现象,检查钢丝绳的润滑状况。

(3)检查吊钩是否有裂纹,其危险截面的磨损是否超过原厚度的5%;吊钩螺母的防松装置是否完整,吊钩组上的各个零件是否完整可靠。吊钩应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4)检查所有的螺栓是否松动与短缺现象。

(5)检查电动机、减速器等底座的螺栓紧固情况,并逐个紧固。

(6)检查减速器的润滑状况,其油位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渗油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渗漏。

(7)对齿轮进行润滑。

(8)检查平衡滑轮处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对滑轮及滑轮轴进行润滑。

(9)检查滑轮状况,看其是否灵活,有无破损、裂纹,特别注意定滑轮轴的磨损情况。

(10)检查制动轮,其工作表面凹凸不平度不应超过1.5mm,制动轮不应有裂纹,其径向圆跳动应小于0.3mm。

(11)检查连轴器,其上键和键槽不应损坏、松动;两联轴器之间的传动轴轴向串动量应在2~7mm。

(12)检查大小车的运行状况,不应产生啃轨、三个支点、启动和停止时扭摆等现象。检查车轮的轮缘和踏面的磨损情况,轮缘厚度磨损情况不应超过原厚度的50%,车轮踏面磨损情况不应超过车轮原直径的3%。

(13)检查大车轨道情况,看其螺栓是否松动、短缺,压板是否固定在轨道上,轨道有无裂纹和断裂;两根轨道接头处的间隙是否为1~2mm(夏季)或3~5mm(冬季),接头上下、左右错位是否超过1mm。

(14)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清扫,清除其上污垢。

3、半年检查与维护每半年维护与检查一次,除了包括月检查内容外还应有:

(1)检查所有减速器的齿轮啮合和磨损情况,齿面点蚀损坏不应超过啮合面的30%,且深度不超过原齿厚度的10%(固定弦齿厚);齿轮的齿厚磨损量与原齿厚的百分比不得超过15%~25%;检查轴承的状态;更换润滑油。

(2)检查大、小车轮状况,对车轮轴承进行润滑,消除啃轨现象。

(3)检查主梁、端梁各主要焊缝是否有开焊、锈蚀现象,锈蚀不应超过原板厚的10%,各主要受力部件是否有疲劳裂纹;各种护栏、支架是否完整无缺;检查主梁、端梁螺栓并紧固一遍。

(4)检查主梁的变形情况。检查小车轨道的情况。空载时主梁下扰不应超过其跨度的1/20XX;主梁向内水平旁弯不得超过测量长度的1/1500;小车的轨道不应产生卡轨现象,轨道顶面和侧面磨损(单面)量均不得超过3mm。

(5)检查卷筒情况,卷筒壁磨损不应超过原壁厚的20%,绳槽凸峰不应变尖。

(6)拧紧起重机上所有连接螺栓和紧固螺栓。

五、相关人员必须及时、详细、准确记录顶级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日期、人员姓名、设备名称和编号、各项内容及其状态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并由负责人签字,交设备科入档。

公司生活用水电费管理实施办法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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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职工住宅用水

电费:由物业管理中心抄表,由财资科每季度从工资中扣缴,工资关系不在公司的人员由物业管理中心上门收取。职工电费按0.3元/度、水费按0.4元/度收取,协解人员电费按0.4元/度收取、水费按0.5元/度收取,其他电费按0.6元/度、水费按0.8元/度收取。

2、公司内承包单位、经济实体,如车队、液化气公司,所使用的水电费。由物业管理中心抄表使用部门到财资科缴费。电费按0.6元/度、水费按0.8元/度收取。

3、公用楼梯间及过道的路灯,只允许使用40W以下的灯泡,4、对拖欠水电费的用户和部门,物业管理中心提前书面通知到用户和部门,送达五日后仍不补交清的,由物业管理中心停水停电。

5、物业管理中心按季抄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6、物业管理中心要加强安全用电、用水的监督和管理,对私搭乱接、偷用水电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杂物房用电要注意安全,按规定除照明以外,不能使用其他大功率电器,不能开长明灯。如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由违规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公司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篇7

一、《实施办法》解决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的若干问题

(一) 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

《刑法修正案 (八) 》将刑法中原来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刑、考察缓刑犯、监督假释犯的规定全部删除, 而统一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刑法修正案 (八) 》只是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 而并没有指明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了“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主体, 但并没有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真正成为社区矫正的牵头机关。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充足的物质、人员保障为基础。因此, 《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做出了规定。规定中提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 (居) 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即我国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三股力量, 分别是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8年的实践表明, 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职责, 更重要的是基层社区的组织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 确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阶段, 其适用对象为“五种罪犯”, 即被判处管制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宣告缓刑者、获准假释者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者。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 》中, 就出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不再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 而是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也出现了关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 (八) 》施行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 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做出规定。对此,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 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合理的, 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要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 也不是法定的社区矫正对象, 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参加部分社区矫正活动也是可行的。

(三) 确立了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人格调查制度, 是指在法院判刑前, 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 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 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 为法庭定罪量刑和判后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的一种制度。

《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 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 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要求刑罚社会化, 所以在宣布缓刑、裁定假释的时候, 要考虑对其宣告缓刑或裁定假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因为这些被判处刑罚的人回到社区以后, 除了他自己能够不再去危害社会, 还要顾及到社会接不接受、社区容不容纳的问题, 他会不会给社区的稳定造成影响, 这都需要做出评估。

(四) 对社会适应性帮扶作出了规定

社区矫正的意义就是让矫正对象克服巨大的心理压力, 重新走向社会, 所以就需要矫正工作方式和矫正对象的管理方式不断人性化的创新。矫正工作的形式不外乎有三种:第一, 对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第二, 组织公益劳动, 培养劳动情操;第三, 加强职业培训, 提供就业指导。从目前的试点工作情况来, 仅仅依靠说服教育、公益劳动显然不够让矫正对象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也就谈不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了。

《实施办法》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 促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

从目前社区矫正实践看, 社会适应性帮扶主要包括落实承包田、落实社会保障、建立过渡性帮扶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调解家庭矛盾, 协调邻里关系、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就学等。

二、《实施办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主管机关的地位事实上已经形成, 但《实施办法》的效力层级较低, 不符合《立法法》第8条关于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仍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以便各部门之间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实现执法统一、保障执法公正。

而且《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这就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只有管理权, 并没有对其赋予处罚权。

(二) 判决前的人格调查程序存在问题

人格调查, 即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调查, 是法官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依据。如前文所述, 《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既可以自行调查, 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笔者认为, 考虑到社区矫正适用与执行的衔接以及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情况, 审前调查评估的主体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 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参与调查, 仅在确有必要时才可自行调查。

(三) 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实施办法》中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 修复社会关系, 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服务本质是通过服务, 让矫正对象增强劳动意识, 服务社会, 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让他们意识到自己还是社会中的一员。但从目前试行结果来看, 社区服务仅仅流于形式, 好多矫正对象总是以事假病假来规避劳动, 拒绝劳动。有些矫正对象在劳动中也并不积极, 经常敷衍了事, 加之, 服务的地点有时也难以确定, 好多社区和单位一听是服刑犯的到来, 纷纷表示予以拒绝。我国目前的《刑法》也没有社区服务刑的规定, 这使社区服务的展开变得困难重重。

(四) 社区矫正撤销制度不完善

《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实施办法》已将矫正对象处遇方式的建议权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转变成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但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这一条款的规定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

三、我国实施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 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法律地位

《刑法修正案 (八) 》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 所以, 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机构, 使其获得进行社区矫正的合法身份。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 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 但笔者明显认为此规定过于笼统。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指我国哪些机关, 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在司法实践中, 还是难予操作的。因此, 笔者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 社区矫正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具体实践中,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可考虑在我国司法部设置刑罚执行总局, 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执行局。前者负责监禁刑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和死刑, 后者在省、市、县设立相应机构负责非监禁刑的执行。这样设置既做到了非监禁性和监禁刑内在统一联系, 又符合刑罚统一性的要求。

(二) 完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至少有三个问题应在法律中规定, 即人格调查的主体、人格调查的程序、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监督。

首先, 人格调查的工作应由基层司法所来承担, 因为他承担着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帮教工作。被调查对象如果被判处社区刑罚, 先前的调查工作则为随后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便于矫正机构有的放矢地提出矫正方案。其次, 人格调查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 主要是调查犯罪人以前是否存在犯罪与违法经历。二是对于犯罪人的社会调查, 主要是犯罪人的社会关系及其周围的社会环境。调查时应做好相关记录, 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最后对人格调查的监督, 主要靠接下来的社区矫正听证程序来实现, 即调查报告要经过相关人员, 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社区群众、被害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被告人本人的质证、举证与辩论。

(三) 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

在《实施办法》未实施之前, 公益劳动却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矫正措施。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 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而《实施办法》中也第一次提出了“社区服务”这个概念。社区服务刑没有把罪犯与社区隔离, 而是把罪犯置于社区内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矫治, 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 尚未有独立的社区服务刑, 所以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并没有对社区服务有具体的方案。

笔者认为, 我国可以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附加刑, 因为这样适用起来就非常灵活, 既可以独立适用, 也可以附加适用。

(四) 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效缓解社会冲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应当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为更好地体现刑罚执行性质, 应逐步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队伍, 即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 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应配备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 其素质应具有高于公安警察和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 任职条件和考评体系可以参照公安警察进行。

摘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规范了社区矫正在适用、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现实意义的指导。我们应该顺势而为, 继续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进程。文章从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法律地位、完善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构建。

关键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完善途径

参考文献

[1]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中国检察官, 2012, (2) .

[2]田兴洪, 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 (八) 〉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甘肃社会科学, 2011, (3) .

公司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篇8

[关键词]证券公司;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实施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要想得到发展,就需要对会计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证券公司在稳定的环境中得以发展。为此,建立起会计控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在证券企业内部得以实施的一种管理方法,通过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促进证券企业朝着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本文重点对这一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定的见解,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标准和应实现的目标

要想在证券企业内部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会计控制制度,首先就要对实施标准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管理。其中具有以下几点要求,其一是健全性,在企业内部的管理中,无论是在事前,还是在事中,亦或是在事后,都要做到统一,这样才能将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将会计控制制度有效的应用在每一环节的管理中。其二,合理性的原则。这一原则的落实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内部控制上需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只有满足规定中的要求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才能真正的实现的管理中的目标与任务。其三是制衡性,制衡性的作用是为了保证在会计控制制度的落实过程中,实现权责分明的发展目标,将每一名工作者的发展任务都落实到位,一旦发现问题,由相应的负责人进行承担。

除了要满足上述的基本要求外,还要制定出一个更加合理化的发展目标,在这一目标的引领下,实现会计内部的控制制度。首先,通过建立起这一制度,可以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更加高效的信息,提高判断的准确性,以避免出现重大的判断失误。其次,企业已经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起到约束性的作用,因此,更加应该遵守,加强内部的管理才能保证企业的发展,正所谓“攘外必先安内”,只有做到企业内部的安定团结,才能将重心转移到外部的发展中。第三,证券企业是一个具有高危险性的行业,因此在证券企业中的资金也是具有一定风险,通过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落实,可以保证财产的安全性,将资产有效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既保证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证券企业的稳定团结。第四,企业在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具有经济性以及有效性的特点,在企业内部实行会计控制制度,可以实现会计核算的有效性,避免不实会计信息的出现,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只有在这样的环境影响下,才能保证财务报告的完整性以及精准性,这一过程中,应该尤其重视资产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将资金的价值得到了最大化的发挥,在会计控制制度的“保驾护航”下,企业的收益也会得到显著的提高。

2、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几项具体措施

根据上文中的论述,企业内部的会计控制制度的管理是在相应标准以及目标的基础之上才得以实现的,在此基础上,本文中主要探讨了几种有效的实现途径,促进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更加合理化以及规范化,相信通过落实这几项措施,可以实现证券企业的发展目标。

2.1建立严密的财务控制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度。要求企业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同时设立独立的内部稽核部门对会计内控进行再监督。

授权批准控制制度。要求企业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会计系统控制制度。要求企业依据《会计法》等相关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会计工作核算规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2.2现金流量预算控制

企业应通过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来实现现金流量控制,实施预算资金审批制度,保证企业现金流处于安全、高效率的状态下。

2.3应收账款和实物资产控制

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应收账款核算体系,加强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保证应收账款的安全性并落实专人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实物资产控制是为保证企业实物资产安全、完整而采取的会计控制措施,包括及时人账、账实核对,以及做好档案保管。

2.4管理信息系统控制

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使企业内部的员工能够及时了解业务状况和相应的内控要求,明确其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并对相关信息及时进行交换、沟通、反馈。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有助于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3、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规范,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具体制度,其核心就是规范证券市场发展,提高证券公司治理与管理水平,加强证券公司内控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费用预算控制制度,资金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对大额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事前风险收益评估和预算审批。财务部门按照业务需要和授权程序统一进行自有资金的计划、筹集、分配、使用,加强对自有资金运用风险的控制和对净资本的动态监控。

强化资金集中管理,严格执行资金调拨审批程序。公司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离,客户资金与客户资产由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实现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物理分离。分支机构自有资金除日常经营必备外,全部上划公司总部。同时,采用定期资金压力测试等手段,控制客户资金的流动性风险,防范分支机构可能产生的对客户资金、资产的挤占挪用。

加强各项业务财务处理合规性的监督,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进行收支核算和计提各项减值准备,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公司还对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了更新,采用了更为先进的ORA-CLE财务集中管理系统,建立统一核算账簿,实现了会计数据的集中管理,通过ORA-CLE系统能够实现包括对异地营业部账务处理的实时穿透查询,有效地防范营业部财务风险。

4、结语

证券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如何防范和化解证券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仅是监管机关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就会计内控问题谈些看法,希望能够对今后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董忠涛.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研究综述[J].中国城市经济,2012(01)

[2]周萍.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J].会计之友(中),2007(01)

[3]程静.浅谈会计集中核算的内部控制[J].现代商业,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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