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评查方式多元

2024-09-13

法院案件评查方式多元(精选2篇)

法院案件评查方式多元 篇1

一、案件评查基本情况

201x年,全区各级法院自查案件14391件。其中,刑事案件2711件,占18.84%;民事案件10411件,占72.34%;行政案件867件,占6.02%;执行案件382件,占2.65%;国家赔偿案件7件,占0.05%;其它案件13件,占0.09%。广西高院在全区各级法院自查案件的基础上,共组织抽查、复查案件4054件,包括高院案件100件、各中院案件2454件和基层法院案件1500件。其中,刑事案件816件,占20.13%;民事案件2745件,占67.71%;行政案件439件,占10.83%;执行案件45件,占1.11%;国家赔偿案件7件,占0.17%;其它案件2件,占0.05%。经复查,4054件案件中,3699件案件被评定为优秀。通过案件评查,首先是普遍增强了各级法院干警办案质量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注重程序公正,卷宗材料趋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有所提高,审判过程中随意性减少,案件评查对案件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其次是促进全区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干警业务能力;再次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办理高质量案件,提高当事人服判率,上诉率降低,提高了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当前案件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评查情况看,案件整体质量较好,评查的绝大部分案件均能做到程序合法,认定证据恰当,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文书制作规范,审判效率较高,但少数案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差错和瑕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阶段的主要问题。1.部分案件的案卷缺少流程管理信息表,有些案件信息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2.有些法院案件编号不统一,不规范。如某县法院的案件编号有民初字,民一重初字,民一初字等;3.部分案件案由确定不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已分别对民事、行政案件规定了相应的案由,对刑事案件规定了相应的犯罪罪名,评查中发现有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按规定正确适用,张冠李戴,随意自行确定案由。

(二)审理阶段的主要问题。1.部分案件合议庭成员变更后,卷内无材料反映办理了变更合议庭成员的相关手续;2.部分案件合议庭记录过于简单,甚至对某些关键问题的讨论没有记录,亦或合议庭没有进行讨论,如对诉讼费用负担问题的讨论;3.有的案件没有审理报告,或审理报告过于简单,或审理报告中处理意见部分写的是对他案的处理意见,部分案件审理报告无主办人亲笔签名;4.有些案件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而没有提交,有的审委会讨论笔录中,参加讨论的某些审委委员没有签名;5.少数案件无超审限延期审批手续;6.有些法院送达回证样式有几个版本,有些案件送达回证上的送达人与实际送达人不一致,调解结案的个别案件调解书只送达给义务方和权利人而没有送达其余当事人;7.部分法院二审案件开庭率不高,个别二审案件既不开庭审理,也不询问当事人;8.部分案件依法公开审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无公告底稿存卷;9.少数案件在庭审中未归纳争议焦点;10.有些二审案件庭审中没有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进行查实,未经过法庭调查阶段就直接进入法庭辩论;11.有些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无调解笔录;12.部分案件庭审笔录不规范,记录不全,内容有缺漏,表述不准确,没有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的签名;13.部分案件实体处理不当。

(三)裁判文书问题。1.存在笔误、漏字、错字,校对不严,并且表达不规范、不严谨;2.部分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格式、排版等不符合法律文书制作规范要求;3.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反映不充分或没有反映;4.论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彻,存在裁判理由公式化的现象;5.有些案件适用法律不完整,引用法条不规范,滥用省略号;6.有些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表述不规范;7.裁判文书落款时间不统一,不规范;8.有些裁判文书的签发稿格式不规范,没有区分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没有标明签发时间,签发稿的第一页与裁判文书脱页,个别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主体错误;9.少数案件裁判文书用章不规范,印章模糊不清。

(四)卷宗装订、归档问题。1.装订不整齐、不美观、不牢固,材料装订顺序颠倒、混乱;2.有些法院的案件卷宗目录项目内容不统一;3.有些案件卷宗内证据材料不全,没有注明证据由谁提供,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没有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4.一些合并审理的系列案件,案件材料只装订到其中一个案件卷宗内,没有复印装订到其他案件;5.少装、漏装案件材料,如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等材料没有附卷;

6、案件卷宗封面仍是手工填写,填写不规范、不准确;

7、一些基层法院的案件大部分不分正副卷,即使是普通程序审理也不分正副卷。

三、提高案件质量的对策

一是更新理念,全面树立案件质量第一意识。要正确处理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关系,绝不能为追求数量而降低对质量的要求,坚持以质量为本,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彻底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时刻把办案质量视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每个案件都能优质安全“出炉”。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干警的司法能力。通过开展学习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研讨以及优秀示范庭审、文书评比等活动,加强干警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把握,增强法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审核证据、适用法律、制作文书等各种司法能力,规范书记员庭审记录、案卷装订,从根本上保证案件质量。

三是建立健全制度,全面推行审判管理系统的应用。根据各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和《案件审判信息录入规则》,进一步完善立案审查、排期公告、保全实施、文书送达、审限预警等各节的职责和制度。全面推广审判管理系统的应用,要求审判流程各环节承办人将案件相关信息按规定及时输入系统,建立电子档案,使电子档案与书面档案同步进行,实现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归档等5个关键节点实行控制监督,确保案件程序的质量关。信息录入工作做得较好的法院可通过规定电子档案材料齐全作为结案的必备条件,来促使法官自觉积极填录案件信息,以此确保信息录入的客观真实全面。

四是严把文书制作关。裁判文书要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深化裁判理由的论证,力争做到表述事实清楚、语法简练、逻辑合理,没有语法错误、针对性强、阐释法律深刻,符合上级法院规定的文书制作要求;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文书审核签发制度,加大案件审核把关力度。

五是注重结果的利用和转化,继续完善案件质量通报和跟踪验证机制。全区各级法院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到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员,加大对质量评查结果利用的转化。对于在评查中发现有较严重问题的案件(如不合格案件),要组织资深法官进行会诊,把准问题关键,制定具体解决方案,运用多种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在注重审判质量提升同时,继续完善案件质量通报和跟踪验证机制,根据整改反馈情况进行抽查验证,同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统计分析,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通报,以此促进部门办案人员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

六是落实责任查究。对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错案、瑕疵案以及原审判人员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倒查责任领导和法官的责任,对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但责任查究不到位、不及时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

法院案件评查方式多元 篇2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 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 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

(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

(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

(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第七条 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第八条 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 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

第九条 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 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

(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

(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

(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

(十)新类型案件;

(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第十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院领导的要求及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审判管理办公室可适时组织专项评查。

第十二条 各业务庭接到评查通知后应于5日内作好评查案件卷宗的归档工作,并将评查案件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移送的,视为不合格案件。评查完毕,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卷宗退回相关业务庭。

第十三条

对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业务庭应写出改判、发回重审原因及说明的自查报告,随卷宗一并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质评案件登记台帐,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庭交接人员在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确认卷宗交接无误。

第四章 评查程序

第十五条 各业务庭质评组对本庭已结案件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查,每次至少评查每名法官2件案件。

各业务庭汇总出对每名法官的案件评查结果,根据评查意见对每名法官的办案质量做出综合评价,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评查结果和综合评价报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报的,视为未进行自查。

院质评组对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的,最终的评查结果以院质评组的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评查员评查案件时,应按照评查标准,逐案逐项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扣分依据,应当具体写明。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院质评组评查员填写的案件质量评查表进行汇总,按照评查的平均分形成评查意见。第十八条 评查过程中,院质评组可以向相关业务庭或承办人了解案件情况。

第五章 评查标准

第十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每案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扣分制,不计负分。

案件评查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合格,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主要评查案件审理过程、裁判过程、裁判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理部分,重点评查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庭审过程等。

(一)违反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案件管辖、案由、案号确定合法、恰当;

2、对当事人关于诉讼保全、调取证据、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反诉、鉴定等各项申请处理合法,未造成不良后果;

3、无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

4、依法准确告知并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

5、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无违反诉讼收费管理规定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及减、免、缓收诉讼费用;

6、依法追加、变更诉讼当事人;

7、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相关手续合法完备;

8、庭审笔录真实、完整、清楚;

9、庭审、听证等笔录经当事人阅读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笔录更改处当事人签名规范。

(二)违反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回避、开庭审理、审限、缺席判决、审判组织等程序性规定;

2、正确列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主体,无漏列、错列情形。

第二十二条 案件裁判部分,重点评查裁判过程、结果、效果。

(一)违反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

1、阅卷笔录、审理报告、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报告齐全、规范;

2、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长联席会议笔录完整、规范,合议庭决议真实、清晰,参加研究人员均签名规范;

3、有效做好辨法析理工作,未引发当事人缠诉、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等不良事件,社会效果良好;

4、裁判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无漏送情况。

(二)违反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认定事实正确,定案证据充分、合法、有效;

2、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合法公正,无漏判或超出本诉(或自诉)、反诉请求裁判的情形;

3、裁判文书结果与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议一致。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部分,主要评查文书结构、事实叙述、裁判说理、法律适用、文字表述等。

(一)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符合裁判文书样式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结构合理,要素齐全;

2、能够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体现审判程序公正、合法;

3、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层次分明,繁简适当,较好地处理事实叙述和引述证据之间的关系;

4、案件争议焦点突出,裁判说理透彻、充分,针对性强;

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规范;

6、文书写作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规范;

7、文书使用字号、加盖印章、装订规范;

8、文书无漏字、错字、涂改等情形。

(二)不符合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裁判文书文义表达与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议一致,无因文字表述有误导致判决错误或裁判结果无法执行等情形;

2、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称谓表述正确,无因文字表述有误导致背离事实或其他严重错误的情形;

3、裁判文书语法、文字准确,无因语法、文字方面的明显错误导致背离裁判本意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卷宗装订部分,主要评查卷宗装订是否合法规范。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1分:

1、正确编写页码;

2、原始证据、复印证据注明来源出处、提供人,易褪色的诉讼材料按规定复印;

3、按规定分正、副卷;

4、装订顺序正确,无倒页、错页、漏页、串页、脱页以及错装入其他案件材料;

5、卷宗无金属物;

6、封面填写全面无误;

7、封底及证物袋按规定填写;

8、目录填写正确完整;

9、卷宗无漏装相关材料;

10、无漏贴封条、粘贴封条不规范或未盖印、签章;

11、装订人、检查人签名规范;

12、卷宗内字迹材料用笔规范;

13、诉讼材料加盖院印或其他印章清晰、规范。

第二十五条 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六章 优秀案件、不合格案件的评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案件,应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查明是否存在信访、申诉情况。未引起信访、申诉的,方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二十七条

拟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应填写《不合格案件评查意见反馈表》,合议庭可对评查意见提出异议。

合议庭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由所在业务庭庭长签字确认。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拟评定为优秀案件、不合格案件的,应在本院局域网公示一周。第二十九条

对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案件有异议的,由院质评组复议一次,评查结果以复议结论为准。

第七章 质评结果的汇总和使用

第三十条 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必要时可由纪检组、监察室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查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汇总一次质评数据,进行质评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通报后及时将质评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归入业务庭考核档案及法官业绩档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出一期案件质量专题报告,并于次年一季度向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提交本院上一质评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同类型案件执法尺度不统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的,质评组应及时写出报告,组织调研,必要时拟定规范性文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第三十四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个案审理及裁判文书存在的一般性瑕疵,质评组应及时向业务庭或合议庭反馈,并督促改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经验做法,质评组应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表、登记表、反馈表、反馈意见、质评组的复议笔录等材料应存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本评查结束后统一装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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