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24-06-13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精选6篇)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篇1

第十八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第二十条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四条 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执行。

第二十八条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米。

第二十九条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三十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

第三十二条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划定的隔离保护带要求。

第三十四条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2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 南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

1、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

2、龙王庙至水口寺大桥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20米控制;

3、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按河道中心线两侧60米控制。

(二) 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7米控制。

(三) 鱼梁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

(四)排水干线按规划的断面外侧不小于3米控制。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城市景观等因素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

铁路干线±0.00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

第三十六条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条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1.5(B+b)

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

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第四十一条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二)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三)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

第四十二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四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

第四十六条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五)建设城市高架路、轻轨道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四十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千人。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附表五《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四)汽车洗车场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大于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

(五)停车场(库)的设计应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公管)字90号《汽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汽车加油站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城市消防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五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三)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四)必须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八章城市绿地

第五十五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四)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五)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六)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七《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五十七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2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

第五十八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08年2月1日前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篇2

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居委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研究城市社区管理的发展态势和解决原有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对城市化后的城市管理、秩序维护以及加快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与稳固基层政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就目前的情况看,现有的社区管理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社区管理出现新的发展态势,突出表现为社区管理面临新的情况和新的发展内容。从而社区建设成为现在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城市社区管理问题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通过调查,了解了辖区居民对居委会管理的情况和居委会管理人员对自身管理的一些看法,使我们对贵阳市社区管理有一些全面的认识,并对中国城市社区管理方向和方式做了进一步的探索。

2 社区的基本情况

2.1 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1)社区的办公条件非常艰苦。本小区居委会在一个一层楼的一间屋子里办公,并且办公设备非常简陋,只有几张办公桌和几把椅子。

(2)文化、体育娱乐设施方面。小区里面只有一个老年活动室,活动室大约20多㎡,社区为老人们提供扑克、麻将等娱乐设施,为老人们安度晚年提供了一个非常惬意的地方,他们还可以来拉拉家常、看看报纸,关心国家大事。但是现在与原来不完全相同,现在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是学习型社会,就是人要“活到老要学到老”。但是贵阳市大多数社区都没有图书室供社区居民学习,以增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据调查本社区也没有图书室。另一方面,本社区没有单独的地方来建体育设施,这些体育器材主要是零星地分布在一些家属区。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辖区居民和社区工作人员都认为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从调查情况看,就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不足,将会影响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效益。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上级政府规定和拨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区居民的的物质文化需求日益强烈,作为社区的上级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的的资金投入,完善社区的基础设施,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把城市社区建成一个和谐的基层组织。(2)宣传力度不够。居委会应加大宣传力度,同时也要组织社区的各种活动,把社区建立成为团结、和谐的社会大家庭。

2.2 社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社区管理非常重要,如果不加强社区服务管理,使社区居民不和谐,它也会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笔者主要从几个方面作如下调查。

(1)社区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所调查的9位社区管理人员中,有3位男性,6位女性,全部都是来自贵州省贵阳市。18~29岁之间的青年管理人员为0,30~45岁的中青年管理人员占被调查人员的22.2%,45~60岁的社区管理人员占33.3%,60岁以上的社区管理者所占比重较大,占所调查人员的44.4%。他们中汉族7人,占调查人数的77.8%,少数民族的2人,占调查人数的22.2%,这其中44.4%的社区管理人员是党员,剩余的66.6%的则是非党员。如表一:

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学历及专业方面。据调查,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的1人,占调查人数的11.1%,中专及高中学历的3人,占调查人数的33.3%,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所占比重较大,占调查人数的55.6%,见图一。这其中学管理专业的1人,仅占被调查社区管理人员的11.1%,其他非管理类专业的占绝大部分,占调查人数的88.9%。!

从上面社区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可以看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社区居委会干部存在年龄结构老化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毕业的大学生都不愿到社区参加竞选,为社区服务,导致了社区居委会干部年龄结构老化的问题相当严重,有很多都是到了退休年龄才来参加社区的工作。(2)社区居委会干部存在文化偏低的现象。对于这方面虽然在近年社区大调整中已经进行改革,社区干部的文化素质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但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的社区干部中依旧存在文化偏低的现象。(3)受专业知识限制,管理才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2)社区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轮胎厂居委会辖区里有2600多户居民,配备有9名居委会干部,研究报告表明,有22.2%居委会干部认为工作量非常大,55.6%的居委会干部认为工作量较大,只有22.2%居委会干部认为工作量一般,没有人认为工作量较少的,见图二。居委会的主任坦言:“很多居民羡慕我们8点半上班,4点半下班。但要在这段时间内把工作做完是不可能的,每个人经常要带任务回家。”调研报告还表明,66.7%的居委干部反映,开会多、检查多、评比多、统计多,政府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造成居委会工作压力过大。居委会“一扇小门”要同时面对一二十个政府“部门”。行政负担过重,使居委会的职能发生了“异化”。如今,居委会干部们坐办公室多了,到居民家“串门”少了,写材料、开会多了,与群众的联系和沟通却少了,居委会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基层事务的主要承办者。与社区企业的协调关系方面,有55.6%的社区干部认为比较困难。还有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对滞后。

从调研报告可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旧体制意识的存在,阻碍社区管理优势的发挥和管理效率的提高。过去,社区只要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完成辖区的安全卫生等简单管理就行了,然而现在的社区工作千头万绪,除管好自己的经济外,可以说,政府有多少牌子,社区工作就有多少副担子。(2)社区社会服务水平不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消费结构呈现多元化,居民对养老、托幼、保健、娱乐、家政、青少年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急剧增长,迫切需要社会提供更多细致的服务。然而,社区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还不能满足广大居民的需要。(3)社区党员基层组织不建全,导致无法发挥党员的核心带头作用。

2.3 居民对社区居委会服务水平评价

所调查的100份居民问卷调查中,18~35岁的青年有22人,36~45岁的中年人26人,46~60岁中老年人24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28人,涉及到成年人的各个年龄阶段,覆盖范围比较广,视为一次有效的调查。据调查表明,对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服务态度非常满意的有21%,比较满意的有30%,一般的有38%,不满意的最低为11%。另一方面,对于社区居委会干部上访的频率情况,一年都没有上访的比例最大,占调查人数的67%,一年上访一次的21%,一年两次及以上为12%。对于以上情况,就居民本身而言,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没有融入到小区的生活中去,把自己放在一个旁观者的位置上,而不是站到主人的角度上来看问题;二是对社区居委会的职责范围不甚了解,不知道它是怎样一个单位。因此作为社区居委会干部应加大宣传力度,使社区居民了解社区和融入社区。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大政府对社区的投入力度

政府应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使社区管理者的办公条件有所改善,并且有经费举办各种有利于社区居民的活动,使社区管理更加科学,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3.2 加强社区工作队伍的建设与培育,形成优质的社区工作基本力量

(1)按照现代管理的素质要求,加强社区管理队伍的建设。社会的高速发展迫切要求按照现代管理的素质要求,将那些思想坚定、道德修养高、善于团结同志、年龄结构合理、有专业知识的同志吸引到社区管理工作队伍中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街道社区管理工作队伍。为此,上级政府应多配备一批高素质的社区管理干部,并尽可能向社区多输送优秀党员干部,充实和提高社区管理工作队伍的力量和素质,各级党校也要为社区干部的培训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使从事社区管理工作的同志尽快提高文化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学会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完成社区管理任务,以适应新时期社区管理工作的需要。

(2)全力调动各类人员参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工作合力。社区管理工作复杂而艰巨,单靠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一支力量是无法很好完成该项工作的。因此,社区内的各系统、各单位、各社会组织以及广大群众,只要与社区发生关系,就应当主动关心和支持。

3.3 加大社区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社区管理效率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可以清楚知道应将基层政府的行政机构与社区机构区分开来,将行政管理事务与社会管理事务区分开来。因此,具体建议,一是给社区居委会卸牌子去官衔。去除社区不应有的行政负担,还社区本来面目。社区主要职能应转变为“加大宣传,协助管理,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职能。社区职能以外的工作,可以成立社区服务工作站,由社区服务工作站来承担,社区居委会只负责业务指导。二是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规范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在向社区下达行政任务时,应自我约束,建立审核制度。具体审核权可放在区级民政局,民政部门根据任务是否适合交给社区,事前主动与社区沟通,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慎重决定行政任务的下达。一旦下达任务,就要严格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给承担行政任务的社区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保证任务的按时完成。

3.4 立足社区工作实际,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拓展党的覆盖面

(1)努力形成区、街、社区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社区党建的良好局面。作为社区党组织的上级领导,应当定期研究社区党建工作的发展战略,纠正社区党建工作中出现的偏差,领导、组织、协调各个社区党建工作的共同发展。而作为社区各项工作领导核心的街道工委,则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本社区的特点和实际,辩证把握社区党建工作与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等工作之间的关系,以共同目标与需求为纽带,充分运用社区资源,率领社区广大居民为建设新社区而努力奋斗。

(2)积极探索社区党建工作新载体,凝聚党员群众的力量。为适应新时期党的社区工作需要,创建社区党建工作新的载体,以凝聚党员群众的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十分必要。

(3)建立健全各类基层党组织,抓好新经济组织和居民区的党建工作。针对新经济组织规模小、分布散、变化快、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可创建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健全党的组织和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3.5 积极培育居民群众的社会意识,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不断促进居民自治水平的提高

(1)建立健全各类社区组织,发挥社区组织的服务功能。社区的工作很多,工作难度也很大,因此,应充分发辉社区组织的作用。一个社区的成熟,很重要一点是看社区组织能否是在社区中发挥调处各种矛盾,协调各种组织和人际关系。

(2)培育居民的社区意识,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度。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重心下移,职工由“单位人”逐渐向“社区人”转变;与此同时,人们对工作单位依附关系减弱,而对居住地的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个多元的社会共同体中,许多新的矛盾必然在社区内表现出来。因此,社区党员干部要通过自身的示范带头作用和服务带头作用,协调各方矛盾,引导居民树立社区共同体意识,实现社区资源、社会利益共享和社会义务共担,使社区各方达成共识,从而满足社区内居民与单位不同的需要,建设安全、整洁、方便、舒适的现代化社区。

总之,我们应加强对目前社区管理的认识程度,找到适应本社区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来提高社区的综合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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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斌.城市社区建设浅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4,(11).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篇3

【发布日期】1991-09-23 【生效日期】1991-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91年6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及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营造建筑、修筑园路等绿化、美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含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区、街道广场绿地、滨河绿地和行道树;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的绿化和庭院种植的树木花草;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第五条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第六条 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凡有劳动能力的市民都有绿化城市的义务。

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科技人才,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科技、艺术水平和病虫害防治能力。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本市特点出发,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使市区与郊区绿化相联结,环城林带、滨河绿带与公园、风景名胜区相结合,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与街道广场绿地相照应,逐步形成点、线、面协调发展的绿化体系。

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城建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区人民政府审查,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审批。

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市园林管理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单位编制的园林绿化规划应报市园林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图纸,按规划红线、绿线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后,方可发放建设许可证。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项新建设工程绿化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如下:

(一)大中型商业、金融建筑,中心区内为10%,中心区外为15%;

(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建筑,中心区内为20%,中心区外为30%;

(三)医院、疗养院、高等院校等单位,中心区内为30%,中心区外为40%;

(四)住宅建设,新开发区为12%,旧城改造为8%;

(五)污染严重的单位为30%,并按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其他建设工程,中心区内为10%,中心区外为20%。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应因地制宜确定,并限期绿化。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治理、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空地和空间,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街道绿化应注重遮荫滞尘、降低噪音、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滨河两岸绿化,应按规划要求,在重点地段逐步建成小绿地、小游园。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应注意集中与分散、院落与楼台并重,提倡发展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住宅院落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住户负责。

上述部门和单位除完成各自的绿化任务外,还应承担绿化管理部门分配的其他绿化工作。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市级、区级公园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公共绿地和新建、改建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主要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由市规划局统一安排。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敷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时,在设计中和施工前,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园林管理局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做好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应由政府安排,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筹集;居住区绿地,由房屋产权单位支付。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费用,应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二)机关、团体、部队及学校等企事业单位负责管护本单位的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三)区、街道(镇)分别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管护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住宅院落的绿化,并具体管护次干道的公共绿地。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直接管辖范围内种植管护的树木,归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管界内种植管护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的树木,由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种植的,归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所有;

(四)单位自管公房区域内组织职工种植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个人在自住房屋的庭院内种植养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已占用的应限期归还;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公共绿地的使用性质。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中心区以内5平方米以下,中心区以外30平方米以下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批;超过上述面积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绿地改变使用性质,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征用园林绿地,按《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申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规定申报审批:

(一)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下,或一处一次不满10株的,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胸径超过30厘米,或一处一次1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移植树木,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经批准砍伐、移植的树木,由市园林管理局发给《准伐证》、《准移证》。

砍伐或移植树木,按砍伐和移植数量补植,落实养护措施,并按规定缴纳补植或移植保证金。补植或移植,经验收达到补植数量和成活要求的,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成果的行为:

(一)就树围圈盖房,搭棚做架;

(二)在种植花草树木的绿地上挖坑取土,钻井取水;

(三)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摆摊设点;

(四)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废弃物;

(五)穿行绿地、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六)钉、拴、刻、挂、攀、爬树木,采摘花果;

(七)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狩猎打鸟、割草放牧、砌灶野炊、占地葬坟;

(八)其他损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除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树木进行正常修剪作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公共绿地的树木。

有关管理单位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修剪树木的,应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有关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与各种管线的管理部门应互通情况。发生矛盾时,应互相协商,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胸径100厘米以上或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纪念意义的树木,称为古树名木。

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一律由市园林管理局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或私人庭院内,由该单位或住户养护管理,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移植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因特殊情况需砍伐、移植的,应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绿化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未会同市园林管理局确定保护措施,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的;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公共绿地树木的。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除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外,并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改作他用的,责令退还,并按原规划方案进行绿化;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逾期未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未按限期归还或临时占用绿地未按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归还或恢复原状;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立即腾退,恢复原状;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所砍伐的树木,按其胸径的二至三倍折算为株数进行补植。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和损害古树名木的,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故意损坏城市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或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篇4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日期】2010-04-13

【生效日期】201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正文】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2010年4月1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1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城乡居民、村民在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个人建房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 城乡居民、村民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村民转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后,新建住宅按有关政策处理,改建、扩建、翻建按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建房。

第七条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八条 城乡居民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书(需写明拟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积、层数、结构、使用性质);

(二)经社区居委会公示后出具的申请人拟建房屋情况;

(三)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宗地图原件和经核查的复印件;

(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经核查的复印件;

(五)拟建住房方位和四至关系地形图或者规划图(1/500或1/1000)、选址现状照片;

(六)拟建住房建筑设计图(二层以上、跨度超过6米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经批准的通用、标准设计图;

(七)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的还应当提交相邻权利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八)属危房翻建或者改造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危房认定意见;

(九)规划管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四)、(五)、(六)、(八)项规定资料外,持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产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经公示后的同意建房证明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建房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个人建房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村民改、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辖区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办事处)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其余地区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应当维持原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原址、原面积,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环城林带;

(二)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军事管制区;

(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内;

(六)重点生态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七)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八)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铁路建设用地;

(十)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

(十一)地裂、崩塌、滑坡、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区;

(十二)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十三)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个人建房在进行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将原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

(三)不符合乡、村寨规划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建房手续的;

(五)被拆迁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个人建房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2层(不含2层)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个人建房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并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实行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三个阶段检验和日常不定期跟踪检查制度。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接受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各阶段的检验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本办法第十五规定范围以外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后,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建房各个环节的资料和图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作假造假、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个人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篇5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试行)根据我院“十二五”规划要求,我院学生将执行“2+1”、“2.5+0.5”、“1+0.5+1+0.5”等教学模式,毕业顶岗实习、就业是贯彻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办学方针最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工学结合”、“理实一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必要途径,也是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的主要渠道;对于培养学生具备适应企业工作岗位的实践能力、专业技能、敬业精神、严谨求实作风和综合职业素质,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识,适应社会的能力,实现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的管理,强化各部门管理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毕业顶岗实习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与专业培养目标、学生就业紧密关联。要把顶岗实习的安排、检查、跟踪、反馈、指导和考核等有关工作,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中,丰富和提高专业内涵建设。

2.毕业顶岗实习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不得免修,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顶岗实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个学年,时间不少于半年,允许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和顶岗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顶岗实习安排进行适当调整,但一般应按专业整建制安排。

3.顶岗实习期间,学生既是学院在籍学生,又是实习单位的(准)员工,具有双重身份,学院和实习单位均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4.确保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安全稳定。从顶岗实习的计划、组织安排,到实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顶岗实习手册

施过程,以及实习期间出行、食宿、财物保管等都要考虑到学生的安全,对学生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要切实加强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分院(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5.为明确实习单位和学院双方职责,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保证顶岗实习的顺利进行,学生相对集中的实习单位和学院双方必须签订《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协议书》(附件1);同时,为明确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任务与职责要求,保证实习质量,顶岗实习学生离校前必须签订《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承诺书》(附件2)和《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安全协议书》(附件3)。

二、组织实施与管理(一)组织实施

1.毕业顶岗实习实行“院系两级、分院(系)为主”的管理模式。学院成立由主要分管院领导负责,并组成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各分院(系)共同组成的实习管理领导小组。各分院(系)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由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的实习管理领导小组。学院职能部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和完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代表学院对顶岗实习工作进行检查、评价、重大问题的处理。分院(系)具体负责各专业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2.毕业顶岗实习采取以学院安排双向选择为主,也可由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各分院(系)在顶岗实习开始前一月必须通过校园招聘会、专场招聘会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选择。

3.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以专业对口、有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由实习单位安排)、能完成本专业顶岗实习任务为前提,于实习开始一月前向所在分院(系)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顶岗实习手册

提交相关资料,含《毕业生分散毕业顶岗实习申请表》(附件4)、《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接收函》(附件5)等,经分院(系)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并由学生将《致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接收单位函》(附件6)提交给实习单位,以得到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凡未经批准的学生须服从学院和分院(系)统筹安排。

4.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学生毕业顶岗实习期间的专业技能指导和培训等工作。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以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为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每个学生必须配备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各一名。

5.在学生顶岗实习的第一个月内,各分院(系)应安排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通过多种方式对所有实习学生进行一次摸底性巡查,面对面了解毕业生实习岗位落实情况,调查《致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接收单位函》(附件6)的接收情况和顶岗实习的初步进展。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了解实习单位对每个学生的安全守纪教育和实习岗位的安排,并将巡视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收集整理后交招生就业处留存共享。

6.一个实习单位实习学生总人数较多的(60人及以上),尽可能安排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作为实习蹲点指导教师到实习单位蹲点指导,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各分院(系)应安排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尽量安排辅导员(班主任)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定期巡视,指导和检查学生实习,加强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常规管理。

7.各分院(系)应按规定时间将学生送达指定实习单位,学生不得擅自中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顶岗实习手册

止实习或调换实习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实习单位的,需先报指导教师,并填写《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转单位申请表》(附件7),经转出、转入实习单位和所在分院(系)同意后,方可调换。

8.学生外出顶岗实习保险,按照教育部教职成厅[2010]10号文、贵州省教育厅黔教办职成【2010】296号,为确保学生实习环节的安全责任,由英硕(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担我院学生见习、实习责任保险,具体投保、理赔事宜由英硕(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我院共同处理。我院学生在外出顶岗实习一个月前,按每生49元一年的保费交道分院(系),由分院(系)明确专人负责,为学生购买外出实习保险(购买期限一般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7月1日)。如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户证明后,由所在分院(系)为学生购买保险(费用从二级管理经费内扣除)。

(二)成绩考核管理 1.顶岗实习成绩考核

实行以顶岗实习单位为主、学院为辅的考核制度,校企双方共同完成对学生的考核与评价,总评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对应的分数分别为90、80、70、60分和45分,实习单位评定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学院评定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

考核评分要点:

(1)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

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在每一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重点在于学生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技能,内容包括学生的工作态度、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协作能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顶岗实习手册

力、创新意识等五个方面。由校内、校外指导教师填写《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鉴定表》(附件17),并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复印无效)。

(2)分院(系)对学生的考核

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各实习单位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组织纪律和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内容包括学生的组织纪律、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实习周记、实习总结等。

顶岗实习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实习总评成绩以不及格论处:(1)未到指定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者;

(2)未经所在分院(系)允许,擅自中止实习,擅自调换实习单位者;(3)未经请假擅自脱离实习岗位时间达三分之一者;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刑事治安处罚者;(5)因个人过失,造成人身伤害、重大安全事故者;(6)实习单位评定成绩为不及格者;

(7)《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鉴定表》(附件17)签章的单位与学院备案的实习单位须一致,无公章或单位不一致的均视为顶岗实习总评成绩不及格。

(三)安全管理

1.要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各分院(系)要在学生顶岗实习前,对学生进行以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

3.顶岗实习前,明确实习单位与分院(系)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学生实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顶岗实习手册

习情况定期联系通报制度;明确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蹲点指导教师的安全管理职责。就学生实习情况,建立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间的定期联络制度、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与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定期联络制度。

4.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主要由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应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交流和教育,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劳动安全和生活安全,并由分院(系)负责为学生购买职业院校学院实习责任险(含为实现蹲点指导教师购买保险)。

5.各实习单位学生小组长负责提醒和督促实习同学共同遵守实习单位和学院有关制度与规定,对小组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并配合实习单位和学院排查安全隐患。

6.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分院(系)须安排专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控制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分院(系)报告。事故善后处理,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顶岗实习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实习工伤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7.实习期间,应严格学生请假制度,特殊情况须经实习单位和分院(系)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8.无论是学院安排,还是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或因个人过失造成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签订《毕业生顶岗实习承诺书》(附件2)和《毕业生分散毕业顶岗实习申请表》(附件4)。

三、职责分工(一)学院职能部门职责 1.教务处职责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顶岗实习手册

(1)建立健全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2)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和总结;

(3)收集全院顶岗实习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收集《毕业生顶岗实习手册》,综合评定给出学生的顶岗实习成绩。2.招就处职责

统筹安排分院(系)的专场招聘会、校园招聘会的举办,通过《大学生就业指导课》对学生职业指导、职业规划、就业政策、就业形势等进行教学。协助分院(系)同用人单位的对接、协调工作,负责协助处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就业工作安排。

(二)分院(系)职责

1.负责与行业、企业的联系,拓宽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的渠道。2.指导和督促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做好顶岗实习期间对学生的巡查、安全教育等管理工作,做好购买职业院校学院实习责任险等服务工作,负责牵头处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

3.组织实施实习计划,包括确定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学生的分组及实习过程的管理等。学生分组一般应在按就业去向分区分类的基础上划分;并填写《毕业生分散毕业顶岗实习学生安排表》(附件9)、《毕业生集中毕业顶岗实习学生安排表》(附件10)、《毕业顶岗实习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安排表》(附件13)。

4.组织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5.组织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顶岗实习手册

(三)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负责指导顶岗实习学生填写《毕业生分散毕业顶岗实习申请表》(附件4),落实家长签署意见;督促顶岗实习学生填写《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承诺书》(附件2)和《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安全协议书》(附件3)。根据顶岗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结合学生顶岗实习岗位,加大对实习学生的业务指导,制定《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任务书》(附件8)。督促学生撰写《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周记》(附件11)和《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总结》(附件16)。填写由实习单位考核后返回的《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鉴定表》(附件17),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考核工作。

2.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的思想、安全、纪律教育。切实做好顶岗实习前、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强调遵守安全法规、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

3.负责与顶岗实习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日常联系与管理,密切掌握学生动态。实习前,登记学生通讯方式;实习期间,实习期间通过实践管理平台、电话、短信、QQ、E-mail等多种方式,每半月至少联系学生一次,每月与学生家长联系一次,了解和交流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生活状况,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及时向分院(系)通报相关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填写联系记录表《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联系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情况登记表》(附件12)和《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巡查顶岗实习记录表》(附件14),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院(系)和学院汇报。

4.负责及时将学院有关文件精神或通知传达到学生。

5.负责敦促学生完成顶岗实习任务、毕业论文设计等相关任务。(四)蹲点指导教师职责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顶岗实习手册

1.应履行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2.实习蹲点的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的全程管理。应会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学生集中授课或指导学生生产作业;以身作则,遵守实习单位和学院规章制度,不擅自离岗,做到与学生“同吃、同住、同劳动”,及时处理学生思想上、生活上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详细记录每个学生的实习情况,并认真填写《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情况记录表》(附件15)。

3.实习结束,要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实习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包括学生顶岗实习基本情况、顶岗实习教学计划执行情况、顶岗实习效果、顶岗实习指导方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五)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技能培训等工作,落实顶岗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2.顶岗实习结束时,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并填写好《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鉴定表》(附件17)相关内容。

(六)实习学生职责

1.学生离校前须认真学习顶岗实习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学院离校审批程序,并提交由学生本人签名的《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承诺书》(附件2)。

2.按规定时间到实习单位实习,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擅自中止实习,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单位,否则实习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换实习单位,应事先征得原实习单位、新接受实习单位和所在分院(系)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换。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顶岗实习手册

3.学生到岗两天内必须报告校内指导教师,一周内将实习的作息时间安排告知校内实习专业指导教师;学生可通过实践管理平台、电话、短信、QQ、E-mail、QQ群等多种方式,每半个月至少同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联系一次。

4.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院在籍学生,又是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的(准)员工,要服从实习单位和学院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实习单位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踏实工作,不做损人利己、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5.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团队意识,提高自己的职业技术技能。

6.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打架、赌博、传销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有礼,谈吐文明,衣着得体,自尊自爱;尊重领导教师,团结同事同学。

7.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谨防和杜绝生产事故的发生,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下班后应及时回宿舍。因个人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等,学生承担全部责任。

8.在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填写好《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周记》(附件11),实习结束后,填写《毕业生毕业顶岗实习总结》(附件16),交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或由辅导员、班主任代收),存入本人档案。按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参与毕业答辩。

9.积极配合学院工作,按时返校参加期末考试(补考),按时参加毕业答辩,按时办理离校手续等有关事宜。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顶岗实习手册

四、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管理费标准

1.按照“总额包干”的原则,每生100元的标准执行,费用发放请教务处审核,交招生就业处留存共享,费用从分院(系)二级管理经费里面支出,根据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完成情况,按A、B、C三个等级发放(A等100%发放,B等80%,C等60%发放)。

2.从校内专业实习指导教师中,按40%的范围,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分院(系)推荐,教务处和招就处共同研究表决确定,费用从学院就业经费里面支出。

五、附则

1.学院组织的教学实习、顶岗实训等其它形式实习实训的管理要求可参照此办法实施,不再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2.本办法与学院其它规定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阳市绿化带建设长期规划研究 篇6

近几年来, 贵阳市的园林绿化事业得到蓬勃发展, 累计完成新增绿地180余万m2, , 贵阳市绿地率为41.05%, 绿化覆盖率为42.3%, 人均公共绿地达9.85m2。全市以环城林带建设为主体形成了城乡一体化的大环境生态屏障;全市以道路绿化为框架, 建设景色各异的城市道路绿网, 道路绿化普及率达96%, 形成贵阳独特的城市风貌和绿化特色。

2 贵阳城市绿化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群众满意度差

对于现有绿化状况有22%的被调查者不满意, 大多数认为一般 (54%) , 非常满意的没有, 满意的仅仅4%, 比较满意的为20%, 显然贵阳城市道路绿化带建设要满足市民的要求还需要花大力气。

2.2 缺乏总体规划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 目前由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城市总体规划设计, 一般只选择和看重城市规划师、建筑师的意见, 忽视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师的参与, 这就很难体现以人为本, 功能效益和生态效益优先的设计理念。园林设计师只在规划好的布局上见缝插绿, 难以在保障绿地率及其特色方面发挥作用。

2.3 重草坪种植而轻乔木种植

近几年, 受到盲从“草坪热”的影响, 一些绿化部门对草坪进行包装, 并过多、过频、过大面积的使用草坪进行城市绿化, 而种植乔木的数量却是少之又少, 导致了绿化物遮荫、消音、滤尘、防风等效果减小, 使城市绿化的作用和目的大大减弱。

2.4 重外来树种轻本地树种

当前,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存在一种误区, 那就是不惜花费重金, 引进和种植外来树种, 而轻视具有应用价值的本地树种。由于一些外来树种很难适应贵阳的气候环境, 因此成活率很低, 一些树种明显存在生长不良的现象, 甚至慢慢变成“常病树”, 直到死亡。

2.5 道路绿化管理水平低, 部分市民公共意识较差

第一, 道路绿地被占用、挪用, 违章占道现象严重。第二, 对道路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水平低下, 植物生长的状况令人担忧。有些街道到冬季几乎看不到一点绿色, 而且为数不多的乔木也受到严重的人为和自然伤害, 如合群路、陕西路等路段。

3 贵阳市绿化带建设的规划与措施

3.1 对贵阳市道路绿化进行科学规划

在进行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时, 除遵循景观规划学、生态学等规划理念外, 还应确立园林设计人员应先期参与道路新建、改建的规划设计的理念。在规划中首先要做好调查, 对贵阳自然条件、历史文化、风俗民情、道路状况、绿化状况、远期发展、市民意见等做一个充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论证制定城市街道绿地系统规划。

3.2 全面提高贵阳市的道路绿化率

首先, 提高贵阳市道路绿化率在满足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的前提下, 充分利用有限空间, 合理进行种植, 将乔灌草藤结合起来, 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城市道路绿化体系, 丰富道路的景观, 进一步提高道路绿化的环境保护功能和生态功能, 增加道路绿化率。第二, 在城市道路路幅无法拓宽, 断面形式无法改变的情况下, 中央分车带大部分只能采用铁栅栏等形式, 可以在铁栅栏上设置支架摆放盆花, 或设置精致的小型种植池种植垂悬型植物, 进行垂直绿化, 弥补中央分车带绿化的缺憾。

3.3 选择适合贵阳市道路绿化树种

首先, 结合贵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树种规划, 可以筛选一些能代表贵州特色的树种作为贵阳市绿化的基调树种, 充分体现贵阳特色的同时, 也能保证城市道路绿化和谐统一的总体风格。而中、下层植物应尽量丰富多彩, 坚持以乡土树种为主。另外, 选择适宜的骨感树种, 骨干树种选择与配置体现“冬有阳光、夏遮荫”的要求, 多选择落叶乔木, 少用常绿乔木, 反应四季分明的气候特征;老城区的狭窄街道, 选择树冠适中的中性乔木, 在必要时可结合修剪整形等栽培管理措施控制树形, 以防止形成“绿地隧道”现象。

3.4 完善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机制

引进园林专业人才, 对园林技术人员及职工队伍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提高管理人员、养护人员、设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要配置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绿化队伍, 应配备和完善绿化设计、管理人员;二是各街道要组建护绿小组, 督促市民爱护绿草树木;三是加强养护工人的培训工作, 抓紧对城市园林养护人员的培训, 特别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以适应当前的绿化带建设工作需要;四是推动全民养护管理, 实行包干分配制度, 把绿化带管理和养护工作分配给部门单位和个人, 实行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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