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中止执业申请书

2024-06-04

律师中止执业申请书(通用8篇)

律师执业申请 篇1

(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 实习申请程序

第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曾有工作经历的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书或文件;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一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拟安排指导律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由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七)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应撤销实习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接受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应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省律师协会发现有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五章 实习证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并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

1、女2)-专、兼职(专

1、兼2)-四位顺序号。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非故意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交回原实习证。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应说明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情况,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实习证。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说明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六章 集中培训

第二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集中培训教材,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的教材。

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培训内容及选用其他教材,同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合作成立安徽律师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中培训师资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根据培训内容可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高校教师、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由培训课程考试及考勤两部分组成,考试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及授课内容确定。

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考勤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一)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的;

(二)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

(三)笔试考试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一天的;

(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两天时间的;

(六)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第二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七章 实务训练及实习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其开展实施,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以律师名义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七)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八)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九)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执业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每月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八章 实习关系的中断和变更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但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原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为转所人员出具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重大疾病等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经由同意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查证属实的,可以允许其暂停实习。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回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暂停实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因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应通过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应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三)转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日期,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限顺延。

第九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可申请实习考核,实习考核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统一组织。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三十六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省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实习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人员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实习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我省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或者高级合伙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情况,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情况,品德和言行情况,有无犯罪或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并如实填写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报告书。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所属的律师协会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将作为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

(二)根据审查情况,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实地考查并组织面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据实出具测评意见。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

(一)品行良好;

(二)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四)按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五)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于十五日内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即为考核不合格。律师协会应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补足;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并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省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实习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超过三年未申请执业的,实习人员应重新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班进行培训,取得集中培训班结业证后方可申请重新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执业期间是否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已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超过六个月未申请考核的,律师协会不再对其实习活动进行考核,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有关资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第四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转所的,实习档案应由其原属的律师协会转至其现属的律师协会,实习档案调取时应提供原属的律师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同市之间转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在其档案中备注说明其转所情况。

第四十九条 省律师协会分期将实习人员的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安徽律师网或《安徽律师》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律师协会可以对相关档案进行检查,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省律师协会可以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实习监督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所属的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经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的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安徽省境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实习登记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入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工作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律师协会2007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同日废止。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登记 篇2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至市友谊路5号柳州市律师协会: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的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辞职文件、辞职证明或无职业证明;

申请专职实习且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须提供派遣证或待业证或失业证的复印件,或现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出具的无职业证明原件;

申请专职实习且原工作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及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

其他申请专职实习的人员,须提供辞职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

(六)广西区内的组织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有效期内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内退、提前退休、正式退休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退休证、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档案存放证明、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七)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八)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九)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拟指导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指导实习条件的证明及指导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同底版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还须将原件递交律师协会审核。

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档案保管合同的存档期限,应当自递交申请材料当日起算在一年以上,时间不足的不予受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总结 篇3

转眼间一年的实习期就过去了,经过一年的学习、实践、积累,我逐渐完成从法科生向律师的转变。在这一年里,我除了掌握律师执业的各种经验和技能,同时对律师行业也有了更为直观和清晰的认识。

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对之前的工作及时的复盘总结,对于接下来的工作都大有裨益,律师行业尤其如此,在实习期满之际,我对自己一年的实习总结如下:

一、对于律师行业的认识

(一)终身学习

从事律师职业,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法律法规持续更新变化,不断的学习,才能使自己不被法律行业所淘汰。对于现在这样一个学习型的社会而言,一劳永逸的学习已不复存在,持久高效的学习能力是备的一个律师必须具基本素质。所以,律师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变更,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及时跟进自己的法律研究。

(二)压力较大

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对于初入社会的年轻律师来说压力更大,不仅要承受案件本身的压力,还要承受生活的压力。客户不认可,没有案源,这些对于年轻律师来说都是很大的压力。对于委托人交办的案件,律师须保证案件效率和质量,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指导律师曾经对我说过,律师的工作时间是五加

二、白加黑,工作强度很大。付出了努力,但是案件代理结果不理想,客户的不理解,这些都是律师所面临的压力。

然而,既然踏上了这条路,虽有涩酸辣苦, 寂寞和孤独,但我义无反顾。

二、实习期间的收获

(一)法律调研能力

曾有位律师说过:“律师的成功不是来自学历和天赋,而是技能。”而调研能力就是律师必须要掌握的基本技能。不管是对于熟知的领域还是陌生的领域,在起草、审阅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出具备忘录,做尽职调查,进行谈判或出具项目建议书时,都需要进行法律调研。

在实习过程中,法律调研也是最基础的工作,基本上每天的工作都伴随着法律调研。通过实习期不断的实务调研以及参加各类业务学习,我的法律调研能力有明显的提高。在接到一个调研课题时,我会根据调研目的,拟定调研路径。如果只是通过网络检索就可完成的调研工作,我会将需检索的网站和关键词列明,逐项检索,穷尽调研方式,以得出最佳调研报告。

有的法律调研工作,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咨询相关主管部门,了解主管部门对相关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的具体态度。曾经,我为了一个与基本农田有关的调研项目,走访了南京市农业局、林业局,江苏省农业局、林业局以及一些学术研究机构,最终的调研结果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此外,法律研究还是一项持续的任务,只要从事法律行业,必定需要进行法律调研工作。因此需要不断学习调研技巧,总结调研经验,提升法律调研的效力,提高调研质量。

(二)文书起草

很多人都认为律师是靠嘴吃饭,其实律师最为大量的工作却是文字工作。在律师的业务中,非诉讼类的业务基本上都需要靠文字来完成。就诉讼类案子来说,也有大量的文字工作,比如起诉书、答辩状等,好的起诉状和答辩状能让法官一目了然。

前述文件的起草能力都不是一朝一夕养成的,都需要不停的锻炼,不断地积累经验,不断地纠正错误,并且不断地注意细节问题,才能逐渐形成自己的感悟、理解和判断,才能提高自己的文件起草能力。

(三)诉讼实务

实习期间,我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了多起案件的代理工作。从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到陪同指导律师出庭诉讼,参与了案件代理的各个环节,较为全面的掌握了诉讼实务的能力和技巧。

在接到一个新案件时,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先熟悉案情,通过分析现有证据,拟定最有利的诉讼方案。然后围绕既定的诉讼方案撰写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通过文字的形式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呈现给法官。通过实习期的锻炼,我现在在接到新案件时,已经可以很快找到争议点。

通过与指导律师一起参加庭审活动,我对庭审的各个环节也有了直观的认识。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是律师价值体现之处。对于实习律师来说,多参与诉讼庭审,对于自己诉讼实务能力的提升有很大的帮助。我 者,一个咨询可以接待个把小时,但最终的处理效果缺不理想。

在之后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我就有意识的学习指导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指导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对于节奏的把控很老道,在当事人滔滔不绝时会及时制止,并通过主动发问的形式来了解案情,往往可以通过简单的几个问题就能够把案情了解清楚,并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诉求。通过多次与指导律师一起接待当事人,我学习了接待咨询以及与当事人沟通的技巧,有时即使一个人面对当事人,我也可以做到游刃有余。

2、与客户的沟通

与客户沟通能力,实际上是各项能力中的软实力。俗话说,顾客是上帝。对于律师业务来说,良好的客户沟通能力,既可以维系已有的客户,也可以协助争取到更多的客户。所以,在实习过程中,客户沟通能力是我重点学习的能力。

在与客户前期接触时,不能为了接下案件,而向客户做出对案件结果的承诺,应当实事求是的为客户分析案情,做出客观的判断。在接下案件以后,应与客户保持必要的沟通,及时将案件最新进展让客户知道,不能等到客户问起的时候才说,这样会让客户产生不信任感。在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的情况下,还需要与客户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范自身可以遇到的一些风险。

对于客户提出的不合理的意见,应当向其做出必要的解释,不能听之任之,因为律师要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只要用心处理案件,客户会看到我们的努力,即使最后结果不理想,我想客户也不会怪罪律师。

总之,在代理案件及与客户沟通时,需要真诚以待,但是也要有一定的技巧,需要自己在工作学习中不断总结,以提升自己的能力。

三、对未来的展望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律师行业也是如此。只有走专业化路线,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专长,做出自己 特色和名声,才有发展前途。一个律师不可能擅长所有的专业领域,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执业,必然是一个全新的学习过程,做起来也比较辛苦。所以只有专业化、品牌化,才能跟得上社会的进步、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走向成功。

但是对于年轻律师而言,从执业初期就想走专业化路线很难。首先,对于年轻律师来说,生存问题是头等大事,没有稳定的客户,没有稳定的案源,没有稳定的收入,很难谈专业化。其次,年轻律师不够专业,想走专业化路线,必须在某个专业领域精通,但是年轻律师对于各个专业领域的掌握程度都谈不上精通,因此也很难谈专业化。即使对外标榜自己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也很难得到客户的认可。

因此我认为对于初入职场的年轻律师来说,执业初期应当博,广做业务,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不停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并摸索适合自己的专业化道路。在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社会资源的情况下,再转入专业化律师领域。

四、结语

申请办理专职律师执业证材料 篇4

(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原件,贴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正反打印;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司法考试要及时调档);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人员需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实习鉴定书》原件,正反打印;

(八)《实习人员登记表》原件,贴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

(九)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无业和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个人承诺原件;

(十四)律师事务所接收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简历中无业的,填无业,不要填写其它。

2、有过工作的,简历中不填写,按承诺不真实处理。

3、个人简历具有特殊情况的,除上述材料外,还要有其他证明(原来有工作单位的要有辞职证明;原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要出红头文件证明其已辞职;在律师所办理实习证前时间较长的,所里应开证明,证明做什么和表现;无业期间(含培训、不在校学习、在家待业、务农等),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另开具无业期间的政治表现和无违法违纪证明;有失业的,加失业证;原来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或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出具工作表现和辞职证明;曾在部队服役,加退伍证或自主择业证;退休的要加退休证和单位证明其退休现无业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上证明放在人才发票后(至少一份原件)。

4、所有表用原件,正反面打印。

5、实习鉴定书意见用手写,并且日期填写到考核前,所参与办理案件在五个以上的,必须有指导律师的指导案件三个以上,三份原件。

6、简历从高中填起,日期填到月,要连续,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7、提供的三份办证材料其中一份的证明需全部为原件,律师所出证明全用原件。

8、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留一张。

9、以上一式三份(一份原件,申请表、实习鉴定书和实习人员登记表三份全用原件)。

10、未连续执业律师,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后加未连续执业表原件,贴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停止执业超过二年的,要参加实习律师培训和考核,材料中不粘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鉴定书》;停止执业不超过二年的,参加当年网上律师培训,将成绩单打印,加盖所印章,材料中不粘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听课证》《实习鉴定书》,将成绩单粘贴在材料最后。不在原所执业的,原所出三清证明原件。

11、专职律师改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改专职律师、公职律师改专兼职律师,不粘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听课证》《实习鉴定书》,其他材料相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 篇5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2、《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鉴定表》(一式三份);

3、东方律师网“在线培训”培训课时证明;

4、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完成后即送交市律协会员部。

二、参加市律协组织的考核

实习人员在东方律师网上填写完《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鉴定表》后,点击“申请考核”按纽,进入考核排队系统,市律协在收到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后,统一安排考核时间。考核方式为面试,考核人员名单及具体考核时间将在东方律师网上公布,请实习人员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

三、市律协出具考核意见

1、考核结束后,市律协将对考核合格人员在东方律师网上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公布通过实习考核的人员名单;

2、通过考核的人员,市律协将在《实习鉴定表》上盖章认可。

3、未通过实习考核的人员,市律协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四、其他事项

1、考核小组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如当月申请考核人数较多,当月考核次数会临时增加,具体时间请随时关注东方律师网。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保证书 篇6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律师)告知书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上述情形的,常州市律师协会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三、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律师中止执业申请书 篇7

在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一年中,接触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从中学习到了基本的办案技巧,也掌握了大量的法律知识。

实习过程中指导律师对我的帮助让我各方面能力提升迅速,每个案件接触的不管是当事人、法官还是对方律师都是我学习的对象。他们的言谈方式、开庭模式、辩论技巧都在助力我的发展。实习过程中学到了许多知识更感受到了自身的不足。以下是我一年中的工作总结:

一、接待当事人的首要目的是了解诉求。首先让当事人详细叙述一遍案情,在他第一遍陈述期间不要打断其的讲话,注意当事人所说的每个细节并记录下来。或许我已经知道他接下来会说什么但我也不去制止他,因为每个细节都可能对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事人叙述案情时,我要找到案件的焦点问题(开庭审理中法官在法庭调查前总结案件焦点类似)。

第二遍我会叙述当事人所说的案情,但是重点在询问焦点问题是否有证据证实,即将案件事实证据化。通过一个个确凿的证据组成证据链来构建己方的法律事实,从而能让法官尽可能的采信己方事实。

第三遍我会通过证据来叙述当事人的案情,并给出多种解决方案,是调解、仲裁、诉讼,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最终,回归到当事人的诉求上来。

二、开庭的目的是让法官采信己方事实。如果我的解决方案中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的方式,接下来就开始着手书写诉状,起诉立案。我觉得诉状的书写尤为重要,诉状就像一个人给别人的第一印象一样,一旦确立不好改变。诉状是整个案情给法官的第一印象,这个印象可能关系到判决的结果。在事实理由中将基本案情叙说清楚,附上证据递交法院。

2015年8月份有个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我在书写诉状时将“成远”误写成了“成运”,并在开庭时才发现错误。如果撤诉导致当事人案件诉讼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增大,发现错误时非常懊恼,深深地自责。在和法官沟通,要求其行使释明权未果的情况下,我突然想到可以追加被告,将名称正确的被告起诉,所有的问题都迎刃而解。虽然事情最终得到圆满的解决,但是这件事对我触动很大,在之后所有案件书写诉状中,我更加仔细的对待每一个字,害怕稍有疏忽就会导致当事人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多次开庭中,我总结道法庭上这三尺代理人席位才是律师真正的战场,唇枪舌战,一句话就可能决定案件走向。2015年6月份代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中,我们代理的上诉人(原审原告、受害人)被雇主雇佣在一工地上施工时受伤,两被上诉人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一审法院只支持了上诉人向一个被上诉人(承揽方、雇主)的赔偿请求。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承揽方、雇主)无意间提到了一句当天的工钱是另一被上诉人(定作方)向上诉人直接支付的。我突然一想这是案件的突破口,接着申请法院向两被上诉人追问工钱如何发放,双方实际法律关系是什么。最终法院审理查明在发生事故的当天被上诉人(定作方)确实直接向上诉人发放工资,单独指挥其工作。认定被上诉人(定作方)与上诉人成立雇佣关系,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

在仔细倾听主审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后,将准备好的证据目录作出相应的调整,将争议焦点通过证据佐证转变成对己方有利的案件事实。作为原告举证时通过证据构建完善案件事实,作为被告质证时先去找到对方证据瑕疵击破、混沌对方案件事实,再去构建完善己方的案件事实。使得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能够让法官更多的采信己方案件事实(最完美的结果是判决书中“审理查明”所写是己方代理人法庭调查所述),从而更顺利的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是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结合过程,原告在辩论时力求使己方诉求符合法律,被告在辩论时着重使对方诉求违背法律。我认为法律条文是权力机关在意识形态领域对公民行为作出的诸多规范,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准则。法官将认定的事实找到对应法律条文从而作出合法的判决。我认为法庭辩论阶段就是帮法官找发条的过程。原告的律师需要确保找到的法条支持诉求,被告的律师需要确保找到的法条反驳诉求(最完美的结果是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所写尽是己方律师的辩论意见)。

三、专业知识的积累是至关重要的

在实习的一年中我给自己制定严格的学习计划,将学习项目分为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婚姻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每半个月为一期,将本期所要学的案件涉及的卷宗、法条、法理知识汇总学习。这样使我在专业知识层面获得了很大的提高。

四、正确职业理念的形成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学会了许多,也成长了许多。尤其,我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我的指导律师,为帮助我尽快的从一名实习律师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付出了极大的心血与艰辛的努力,借此机会,我对给予我极大帮助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指导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熟知并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我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在沟通成为时代主旋律的大背景下,我最大的收获是学会了与人沟通,学会了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还深刻的认识到,要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还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路知识,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知识。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还需要有着坚实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由李庄案引发的,不仅是对律师职业环境的思考,而且引发了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反思。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的努力。对于我个人而言,培养正当的职业道德,坚守法律人的职业底线,塑造坚定的正义观、价值观,是我在走向律师执业之路时首先需要实现的目标。

五、基本素养

1、高尚的品质。俗话说:“知识不如能力,能力不如品质。”律师首先要解决生存问题,但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良知和律师的爱心远比金钱、名利更为重要。

2、渊博的知识。律师的知识储备不限于法学,成功律师要有渊博的知识。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纠纷千变万化的今天,律师一天不学习就要被淘汰。律师应多涉猎经济知识、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和外语知识等,这对律师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

3、坚定的信念。做律师容易,做一名成功律师不容易。律师要明辨是非、仗义执言,崇尚法治、捍卫正义,律师要时刻准备着为法治呐喊、为自由奔走,让证据说话、让正义永存。

4、积极的心态。该赢的官司没赢,则是法治的悲哀;该输的官司却没输,却未必是法治的幸事只要我们尽心尽力了,就无怨无悔了。因此,律师必须具备超强的抗击打能力、身心承受能力和过硬的心理素质。

5、时刻面带微笑。微笑是世界上最好的通行证和润滑剂,由于太稀却了,所以才显得更为可贵。律师要面对各种当事人,微笑显得亲善;律师要面对警官、法官,微笑显得尊重;律师要面对公诉人和对方律师,微笑显得自信;律师要面对同事、朋友和家人,微笑显得轻松。把微笑刻在脸上,把自信装在胸中,无往而不胜。

6、当事人交纳的代理费,律师一定要出具正规的发票;律师代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律师一定要妥善保管,并及时转交当事人。律师办案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鉴定费和复印费等,律师必须保存相关的票据,便于和当事人及时核对。

7、不要轻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不要感情用事。当事人往往只说对自己有利的,而且,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以调取的证据为根据,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准绳。受当事人委托,又不受当事人思想的左右。

8、时刻维护律师整体的形象,坚决与一切危害整体利益的行为做斗争。学会尊重前辈,学会关心后生,与同事、亲友和当事人建立和谐的关系。

9、律师要熬得住寂寞,顶得住压力,耐得住诱惑,战得胜自己。“既然选择了就无怨无悔,要做就做最好”。相信自己的选择,亮出勇士的风采,不断锤炼自己,不断超越自己,坚持不懈,直到成功。

律师中止执业申请书 篇8

(试 行)

(2012年7月27日省律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五)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

(七)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应包括是否辞去公职)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十)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省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市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市律师协会自行组建培训机构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的,应当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质和丰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第十八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必须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五)通过上律师执业考核,且考核结果为“称职”;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律师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证损毁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新证,原证应交回。实习证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报刊或省律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后向律师协会申请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或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暂停实习的,应通过律师事务所报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暂停实习期间,实习证应交由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事由结束后,经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实习期限连续计算,已进行的实习有效。未按规定办理实习中止手续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实习指导律师因病、死亡等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经由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协商,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变更实习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指导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由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共同协商,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变更实习指导律师或随同指导律师转入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律师协会视相应情况做出决定,并就决定情况变更或移交相关材料,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习考核工作应当由省律师协会组织实施,或其指定的具备考核条件的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推荐信和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推荐信、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地、工作条件、工作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与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检查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教育管理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被投诉经律师协会立案正在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每次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以上单数。有下列情形的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1)是参加面试考核实习人员近亲属的;(2)是参加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3)与参加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经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评定分数并出具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齐全、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将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据实出具测评意见;

(二)考核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在五日内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说明或者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无法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对通过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六)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三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带有录音或录像设备的面试室。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且该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三条 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后,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通过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被评定为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

(四)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省律师协会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在考核结束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律师协会投诉。

第三十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档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第四十条 省律师协会按要求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

工作的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细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购,按计划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建立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并每年向省师协会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日”均指工作日。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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