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4-09-08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用10篇)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1

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2-23 生效日期: 2010-02-2

3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发布文号: 建城综函[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市政市容委、交通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城市建设的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部中心工作大局,以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为目标,抓住节能减排和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及运行安全两条主线,利用政策引导机制、奖励激励机制、信息监测机制,切实转变城市建设发展方式,推动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全力推进城镇节能减排工作

(一)深入研究解决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化解公众关于垃圾处理厂建设的疑虑,研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厂建设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制定发布有关技术指南,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在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督察,确保质量和进度。继续开展垃圾焚烧厂和填埋场的等级评定工作,对不合格和不达标的情况要进行全国通报。进一步完善“全国城镇垃圾处理信息系统”。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试点工作,总结推广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和利用技术。对垃圾处理二次污染防治方面开展专题研究,切实减少和消除二次污染对城市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目标

分解落实2010年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500万立方米的任务,下达任务计划表并按季度进行督察。配合财政部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将提高建设任务执行情况、污水收集率及项目的运行负荷率作为奖励考核指标,提高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行效率。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中央补助资金及以奖代补资金使用与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进一步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强化数据上报率和准确率。继续推进36个重点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泥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示范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与机制。继续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

(三)突出抓好城市供热、照明、交通等行业节能工作

进一步落实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督察力度,加强对新建建筑按热量计价的监管,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狠抓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财政、税收、计量器具监管等问题,研究制定支持和激励政策。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继续抓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的工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贯彻《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和验收评价标准。贯彻落实《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促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探索新能源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组织开展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活动,研究制定绿色照明体系评价标准。

加快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尽快出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明确地级以上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时限等要求,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大对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开展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抓好试点工作。在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等地区规划建设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行自行车租赁系统,做好公共交通尤其是轨道交通与自行车、步行等交通方式的衔接换乘。针对目前轨道交通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技术审查力度,研究下发《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办法》。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更多的城市组织开展无车日活动,宣传倡导市民选择绿色交通方式。

(四)抓好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抓好《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的贯彻落实,研究出台配套的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吸尘、降噪、减排等生态功能和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引导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提高老旧城区和人员密集区的绿量和绿地管养水平,切实改善低收入群体居住环境。积极倡导在城镇园林绿化建设中广泛应用乡土植物,大力推广“节地、节水、节材”的园林绿化技术。

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总结条例实施的经验,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做好资源保护和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动态监测核查工作。做好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保护监管工作。

二、努力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

(一)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督察,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十二五”规划》,指导各地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完善城镇应急供水机制和能力建设。探索监测、预警、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储备应急净水技术和必要的物资。加快建立和完善供水水质监督机制,建立“全国城镇供水水质信息系统”。

(二)加强供气、供热安全监管和供应保障工作

力促《燃气管理条例》出台,做好宣贯和培训工作。组织编制《“十二五”全国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协商有关部门做好燃气供应保障工作。加强供气安全监管力度,督导各地从燃气管理、技术、应用等方面入手,消除燃气安全隐患,降低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城镇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冬季供热用煤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稳定供应。继续督促各地按照《北方地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规划》做好改造工作,确保集中供热管网正常运行。

(三)组织开展桥梁安全督察,推进各地建立桥梁检测养护长效机制

加大督察力度,对各地执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督察,推进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推进各地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强城市桥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城市桥梁“受控管理”,确保城市道桥安全运行。

三、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一)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辐射带动力,支持中小城市建设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支持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化经验,推动区域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体系建设,把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与推进城镇化结合起来,增强市政基础设施的辐射带动力。

(二)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

总结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各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将数字城管的应用范围向地下管线、城市安全等领域拓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和运行安全水平。

(三)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系统回顾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经验教训,提出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研究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体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模式和方法,做好试点推广工作。

(四)加强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改善

充分利用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平台,整体推进城镇人居环境改善。会同有关司局修改完善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审工作机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建筑质量安全、城市运行安全、城市规划的实施、历史名城保护等当前重点工作纳入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动态管理,组织对已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予以摘牌,推动获奖城市人居环境水平不断提升。加强宣传和交流合作,通过加强媒体网络宣传、举办论坛等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宗旨和内容,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监督创建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人居环境改善。

四、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能力

(一)建设学习型队伍,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加注重调查分析、注重方针政策研究,提高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进一步增强服务地方、服务基层的意识

对于各项评比达标工作,要工作前移,通过培训、指导等方式,帮助地方改进工作,达到创建标准,从而推动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部属相关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和专家作用,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与地方沟通,特别是与城市人民政府的沟通,了解真实情况,注意培育典型,善于总结经验。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防腐拒变能力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2

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及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09年4月20日印发《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及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内容如下:

一、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主题和指导思想

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时间为5月10日至16日, 主题是“加强节水减排, 促进科学发展”。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坚持“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树立人水和谐的节水理念, 以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为核心, 加强城市节水工作, 促进治污减排, 实现科学发展。

二、加强宣传, 明确目标, 提高节水意识

各地要围绕今年城市节水宣传周主题, 精心组织, 全面部署,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形势, “十一五”城市节水目标和建设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 宣传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等。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城市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 突出宣传城市节水产品、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供水管网改造, 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海水利用等, 使节水意识渗透到城市用水的每一个环节。要大力开展群众性节水活动, 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以节水宣传周为契机, 不断强化城市节水管理

(一) 以节水促减排, 全面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

各地要以节水促减污, 以限排促节水, 实行源头控制与末端控制相结合, 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污染防治。要通过加强对建设项目节水的“三同时”, 实行“四到位”管理;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 降低漏损;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抓好高耗水行业节水, 提高用水效率, 减少排放;以开展水平衡测试为载体, 不断挖掘节水潜力;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 (单位) 和节水型小区创建, 全面系统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二) 坚持人水和谐, 促进科学发展。

各地在产业布局和城镇发展中, 充分考虑各类水源条件, 降低对城市水源的过渡消耗和对水环境与生态的破坏。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区域内的自备井要有计划关停。要依法完善计划用水管理,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地区要严禁盲目扩大景观用水和娱乐水域, 对于非人体接触用水应强制实行循环利用。

(三) 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要科学规划和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以缓解城镇用水供需矛盾。各地要加强污水再生利用, 扩大使用再生水。要因地制宜加强雨洪水利用, 通过城市绿地、可渗透地面等集蓄回灌技术补充地下水;推广生态环境雨水利用技术等,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四) 坚持科技创新, 提高城市节水水平。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现将《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务院纠风办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一、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加强税费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严格规范和控制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改建为一级公路继续收费。坚决纠正违规设置收费站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延长收费期限等问题。

二、落实涉农优惠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畅通。各地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着力构建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同时采取措施,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

三、落实治超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切实纠正以罚代卸、以罚代管等问题。尽快出台《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加强治超站点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推广运管人员货运源头派驻和巡查制度,依法开展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发现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的,要对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监管源头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研究建立超限超载车辆管理信用体系,尽快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对违法责任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等实施信用管理。

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路设站检查行为。严禁没有权限的部门在公路上设站或者上路检查车辆,加强和规范各类已设立的公路检查(收费)站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农业、林业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越权执法。严格规范木材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执法行为。严格临时动、植物检疫站设置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到疫情结束后立即撤站;进一步明确检疫程序和技术措施,坚决杜绝目测检查和收费放行。继续规范移动测速等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11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2011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要点通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

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1月11日印

1校对:李打印:孙

2011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要点

2011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住房保障工作全面深入实施的一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抓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的力度,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健全住房保障体制机制,促进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一、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34万套(户),其中建设保障性住房22万套,改造棚户区12万户。

(二)抓好项目落地和前期准备工作。市、县在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抓紧进行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到位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应及时调整用地计划,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或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确保按期开工建设。

(三)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开工。各类建设项目应在3月底前做好开工准备,6月底前全面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实施的,应保证配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同步开工、完工和交付。

(四)全面推行配建制度。充分利用市场资源,结合房地

产市场的发展,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省政府已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障性住房在商品住房中的总体配建比例。

(五)确保工程质量。切实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尤其要严把施工现场准入,严格审核施工队伍、人员的资质资格,严禁伪劣建材入场,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六)加快保障性住房分配交付,抓好入住管理。加快保障性住房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交付。多层住宅开工后18个月内、高层住宅开工后24个月内应具备入住条件并交付(交钥匙)到群众手中。

(七)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建设。各市、县要加快此项工作的推进,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完善相关政策,做好实施方案,尽早启动实施。

(八)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各地实施进展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完成任务情况、分配交付情况等进行检查、督察、考核和问责。

(九)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动态管理。结合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立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和住房保障档案,构建住房保障对象、资金、建设、分配、管理等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入住、退出的动态管理。

二、做好住房保障政策调研和统计分析工作

(十)加强调查研究,完美政策措施,重点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调研,力争上半年出台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

办法或操作意见,规范和指导各地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

(十一)加快“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3月底之前出台“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十二)做好住房保障业务信息统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各项业务的信息统计和发展态势分析。

三、抓好行风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勤于学习、善于学习、踏实学习,研究问题;加强政策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向先进地区学习,不断完善工作内容和方法。

(十四)强化反腐倡廉工作。加强惩防体系建设,严格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在和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十五)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深入推进行政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5

方案》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4〕3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房管局,菏泽市开发办: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决定自现在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0日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民经济投资效益,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现在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具体目标是:

——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和建材生产供应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基本建立起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基本形成。

——工程实体质量平稳向好,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通过率提高15%,工程渗漏、裂缝和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住宅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各市形成预制装配构建生产能力;全省建成6个综合示范城市、20个规模化工业园区、100个生产基地,建筑产业化住宅新开工面积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

——全面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每年培训鉴定10万名一线操作技术工人、轮训20万名劳务作业人员。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1.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终身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和建材生产供应等工程项目各方参建主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合法选择参建队伍,供应合格建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纸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实行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过程控制作用,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图纸坚决不予审查通过。质量检测机构要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建材生产供应单位不得提供不合格建材。2.突出参建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监测、检测及建材生产供应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快制定实施其他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

3.推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所有新建项目开工前,参建单位都要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授权书,项目负责人与监管机构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后统一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管。项目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显著位置镶刻永久性铭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严格质量责任追究。实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设计寿命内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严格处罚参建单位,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不管人走到哪里,无论是提拔还是退休、离职,都要严肃追究。

(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监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不予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2.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和村镇工程监管。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活动以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限额以下的村镇建设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是实行封闭管理、超越权限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以及逃避监管或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严禁以提供差异信息、限定区域和业绩等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得作为竞标条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违反规定的一律作废标处理。全面公开评标信息,严禁中标企业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操纵评标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凡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工程后全部或肢解转给他人、违反规定分包、借用他人资质资格承揽工程,以及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严惩重罚。

5.构建统一建筑市场。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法规的规定,凡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凡是没有法律依据设置审批性备案、收取保证金的,都要全部取消。对省外企业进鲁、外地企业入市,一律取消投标前的备案手续,改为承揽任务后的告知性合同备案,做到随时受理、及时办结。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促进建设类企业和人员凭资质证照在全省、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合法经营,建立统一开放的现代建筑市场。

(三)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

1.认真执行设计程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强化勘察现场作业质量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强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考核,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装饰、幕墙、消防、智能、节能等专项设计文件审查力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要强化设计方案论证,尤其是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程序,确保初步设计方案合理、安全、经济、绿色。8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超限工程及主要公共、文化建筑初步设计要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2.狠抓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项目开工前,要向社会公开承诺防治目标,并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设计文件要单设防治专篇,施工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施工过程各阶段要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对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防水作业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对现场施工质量负总责。要积极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创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示范工程,力争基本消除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3.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吸引国际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省工程监理市场,与我省监理单位开展合资合作,带动我省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形成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制定发展规划。明年年底前,各市要编制完成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近远期目标和工作措施,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和构配件、部品、部件配套技术,积极推广装配式结构体系、预制构配件、一体化装修等成熟技术,引领建筑产业现代化有序推进。

2.加大政策支持。颁布实施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构配件、部品生产工艺等系列地方标准。各级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用地、规划、财政补贴、行政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建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

3.开展试点示范。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临沂等6市、31个生产基地和11个工程项目等全省第一批试点城市、企业和项目,要充分利用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工作,尽早见到成效,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各地也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示范项目,以点带面,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2015年3月底前,各市都要建成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的数据库。2015年上半年,建立全省建设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三类数据库,形成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标准和管理办法,动态记录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获奖受罚等情况。加强全省信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建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等与评价结果挂钩的机制,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

2.完善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级要研究建立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2014年年底前对全省所有在建工地的劳务人员逐一登记造册,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统一的劳务人员身份识别方式,实现不同地区人员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方案,细化本地区、本部门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在9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我厅工程建设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消除质量隐患。省厅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省督查,不定期开展巡视和飞行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各级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重点和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将治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规划、城管、市政、房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省厅将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督导、通报。

(三)创新检查方式,严格执法处罚。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企业、直插现场)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各方参建主体是否按照标准配备现场项目部和管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健全,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履行质量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行政管理措施,及时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将工程项目划网定格,做到监管无缝隙、无遗漏;实行差别化管理,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的实时传输、联网联控。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6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四川省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督查方案》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2]4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继续全面推行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继续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通过监理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促进工程监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督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2012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督查方案.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2012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督查方案

一、督查目的

为贯彻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继续全面推行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继续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通过监理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促进工程监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督查方案。

二、督查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4、《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9号)

5、《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川建质安发[2006]427号)

6、《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川建发[2008]80号)

三、督查方式

采用总体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1、总体督查:

由省厅组成督查组,分片区对各市、州执行考评办法的总体情况进行督查。

2、重点督查:

组织监理行业专家重点对部分执行考评工作问题较多的市、州监理市场进行督查。尤其要对省外入川监理企业、重点监控企业以及违反《四川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

四、总体督查时间安排

具体督查地区及督查时间由省质安总站另行发文通知。

五、重点督查企业

重点督查企业:省外入川监理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重点监控企业以及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企业。

六、督查内容

1、总体督查:

1)听取各市州监理主管部门宣贯《四川省建设项目监理工作考评办法》的相关情况,听取各市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执行考评办法随机抽检的相关情况。

2)随机抽查2个监理企业的2个在监项目,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了解监理企业巡检及项目自检情况。

2、重点督查:

1)对执行考评办法滞后或存在较多问题的市州管理部门,重点督查工作整改情况。

2)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的监理企业集中培训,具体帮助指导企业正确使用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以推动监理机构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市建交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村庄规划、镇规划以及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村镇规划照搬城市规划模式、脱离村镇实际、指导性和实施性较差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2014年我部在继续开展村庄规划试点的同时,组织开展镇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目的和重点内容

(一)试点的目的。

探索符合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符合村镇实际、具有较强指导性和实施性的村庄规划、镇规划理念和编制方法,以及“多规合一”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方法,形成一批有示范意义的规划范例并加以总结推广。

(二)村庄规划试点的重点内容。

参照《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村庄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13〕35号)的要求,针对村庄问题,抓住村庄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村庄规划内容及深度。今年着重探索不同类型村落格局的村庄规划方法,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适宜技术、村庄风貌和公共环境的整治方法、村庄格局未来发展方向的引导和管控等。村庄现有格局不做大调整。

(三)镇规划试点的重点内容。

探索符合小城镇实际、解决小城镇问题的镇规划理念、目的、内容、深度及编制方法等。探索不同功能、人口规模及产业特点的镇规划方法。探索符合小城镇特点的产业发展和扩大稳定就业的规划措施。探索以镇为中心的农民生产生活圈规划方法,依据农民购物办事、休闲娱乐、教育医疗等各类活动需求和活动半径,合理确定镇与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标准,增强镇服务功能。探索“多规合一”的镇规划方法和工作机制。避免照搬城市规划方法、盲目追求规模扩张、重镇区轻镇域、重新镇区建设轻老镇区改造、缺乏小城镇特色、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四)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试点的重点内容。

探索县域城乡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生态环境规划等“多规合一”的规划方法和工作机制,实现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全覆盖,全县一张图管理。探索符合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县域城镇化战略和空间格局以及实施措施,提出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传统产业传承发展并举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提出人的就业、人的生活、人的素质、人的布局等以人为本的规划措施,提出耕地红线、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合理用地等土地利用布局,构建以不同层次功能圈为基础的村镇体系和基础设施布局。重点解决目前县域规划中存在的各层次规划缺乏衔接、重现代轻传统、重县城轻乡镇、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二、试点的选择

试点单位采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方法。每省最多推荐1个村庄、1个镇、1个县作为候选,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选择符合条件的10个村庄、17个镇、5个县作为试点。推荐材料表见附件。

(一)试点村庄的选择。

本次将选择以下类型村落格局的村庄做为试点,每类格局各选2个试点:一是散居型的村庄;二是组团型的村庄;三是网状型的村庄,如沿水网形成的村庄;四是带状型村庄,如沿过境公路、河道、山谷等形成的村庄;五是其他格局的村庄。2013年大部分试点的村落格局为集中连片型,今年试点不选择此类型。试点村庄应为当地政府重视,村干部带头作用强,村民参与积极性高的行政村。迁建、撤并的村庄以及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点不作试点。

(二)试点镇的选择。

本次将选择不同功能、人口规模及产业特点的镇作为试点:一是城市卫星镇,位于大城市周边或城镇密集地区内并分担城市功能,镇区现状常住人口为3至5万人,此类镇选择3个试点。二是县域副中心镇,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对周边乡镇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镇区现状常住人口为1至3万人,此类镇选择3个试点。三是一般镇,生产生活服务功能主要辐射范围为本辖区,镇区现状常住人口小于1万人,此类镇选择3个试点。四是特色产业镇,现代农业镇、商贸镇、工矿镇和旅游镇各选2个试点。试点镇应为县政府重视,有政策、资金支持,近期建设项目可落实的非县城关镇。

(三)试点县的选择。

本次试点优先选择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多规合一”工作机制已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完善,社会、经济、文化、生态以及城乡协调发展较好的县。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注重调查。

深入实地开展调查,认真分析第一手资料,切实把握县、镇和村庄实际情况及居民切实需求。

(二)问题导向。

找准县、镇、村庄发展建设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从解决主要问题入手,科学确定规划目标、内容和深度。

(三)部门协作。

县政府组织,建设、财政、发改、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统筹规划各类建设项目。

(四)公众参与。

尊重公众意愿,在规划调研、编制、审批等各个环节,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征询意见、公示规划成果、宣传普及规划。

(五)总结提炼。

建立评估机制,转变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对规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总结提炼,为推广示范经验、制定规划标准和编制办法等提供实践基础。

四、试点工作组织

(一)落实责任分工。

试点所在县(市、旗)对规划编制和实施负总责。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试点的具体组织、监督和检查等工作。依法组织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规划编制经费的补助和筹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拨付规划编制补助经费,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与支持,试点所在县(市、旗)负责拨付余额部分。住房城乡建设部按每个村庄规划试点7万元、每个镇规划试点15万元、每个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试点20万元对规划编制单位予以补助。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规划试点项目共同委托单位,与规划编制单位签署合同并支付补助资金。

(三)示范推广。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对试点规划进行验收,优秀规划将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示范名单。鼓励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规划试点并推荐优秀规划,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后,优秀的可列入部示范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全国宣传推广示范并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

(四)工作进度安排。

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4年4月2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上报所推荐的试点村庄、镇、县和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见附件)。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

联系人:陈伟、郭志伟、唐兰

电话:010-58934567(兼传真)

附件:1.村庄规划试点基本情况表

2. 镇规划试点基本情况表

3.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试点基本情况表

4. 规划编制单位推荐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8

建科〔2010〕9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办发〔2010〕12号)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确保完成公共建筑“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现通知如下: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要求,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和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的目标,纳入本部门“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二)明确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分工,并建立问责制,把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做为主要领导干部评价考核指标。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三)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深入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健全政府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室温监控及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激励制度。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政府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执行情况的管理,督促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规定,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切实实行。

(五)要继续深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重点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推进能耗监测平台建设,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奠定基础。

(六)北京、天津、深圳等第一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监测平台功能,在现有基础上,扩大监测范围,增加动态监测建筑数量。其中北京、天津、深圳今年分别新增动态监测315栋、165栋和25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七)江苏、重庆、内蒙古等第二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城市,2010年内应完成监测平台的建设,并通过验收。第三批试点城市要深化实施方案,尽快组织落实,启动平台建设。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八)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审查等阶段的监督检查。在今年空调系统正常运行期间,市县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用随机抽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情况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要责令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市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今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情况总结报我部。

(九)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监测平台建设和功能定位作为重点内容,检查当地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否明确。

四、加强制度建设,创新机制

(十)北京、天津、深圳以及江苏、重庆、内蒙古等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试点省市,应综合分析能耗监测平台数据,提出公共建筑年度能耗分析报告。

(十一)要根据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并开展试点,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北京、天津、深圳等第一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城市,应研究提出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方案,明确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领域的模式、内容。

(十二)在能耗动态监测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当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标准、能耗定额,逐步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

五、加强能力建设,树立节能意识

(十三)要定期开展节能运行管理技术培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十四)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宣传,树立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全社会的节能行动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要把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9

2010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制政府为总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紧密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胆探索,努力创新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我省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切实搞好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确定的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省住建厅的示范活动,带成都市建委、成都市规划局、成都市房管局、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眉山市规划和建设局、简阳市规划和建设局、三台县规划和建设局同时开展示范活动,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不断深化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路子,提供经验和典型。

示范活动的主要任务:一是健全岗位责任体系,解决好“做什么”的问题,要把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和人头,并上墙、上网;二是规范行政行为,解决好“怎么做”的问题,要明确每一项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规范,并认真落实;三是强化监督和考核,解决好“做得怎么样”的问题,要创新监督机制和考核办法,把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同干部职务升迁和评优评奖结合起来;四是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解决好“做错了怎么办”的问题,通过行政问责,防止和减少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

各示范单位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在明确责任、规范行为、强化监督、落实考核、行政问责等方面要有新举措、新机制、新成效、新经验。年底,住建厅将组织考核验收。未作为示范单位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按照示范活动的主要任务和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全面深化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认真贯彻执行依法行政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和省住建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二个五年规划,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1、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学法制度。行政机关人员学法一年不少于6次,领导干部不少于12次。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5天。普法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

2、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一是健全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二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23 作于3月开始,9月结束。3月为动员部署阶段,4-6月为各地自查整改阶段,7-8月为住建厅组织检查阶段,8-9月为省法建办组织抽查阶段,10-11月为评比表彰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组织搞好自查和整改工作,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的成绩和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今后普法工作的措施。

五、大力开展政策研究工作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10

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 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 城市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 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 城市生活垃圾激增, 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 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 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突出重点工作环节,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 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 基本原则。

全民动员, 科学引导。在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基础上, 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 减少过度包装, 倡导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 从源头控制生活垃圾产生。

综合利用, 变废为宝。坚持发展循环经济, 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提高生活垃圾中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材料回收利用率, 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和热能的利用水平, 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注重城乡统筹、区域规划、设施共享, 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 提高设施利用效率, 扩大服务覆盖面。要科学制定标准, 注重技术创新, 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责任, 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的同时, 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 引入市场机制, 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三) 发展目标。

到2015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以上,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每个省 (区) 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50 %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 %,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50 %。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2030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三、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四) 促进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 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 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 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 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 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 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 推进垃圾分类。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 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 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 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 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当前重点要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 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 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 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六) 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 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 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四、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七) 强化规划引导。要抓紧编制全国和各省 (区、市) “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 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城市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八) 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 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 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 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 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 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 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九) 选择适用技术。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经评估后方可推广使用。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采用填埋处理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集成多种处理技术, 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十) 加快设施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 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 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抓紧施工, 保证进度, 争取早日发挥效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 提高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 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 缩小作业面, 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 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 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英等污染物, 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 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 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 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 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市容环卫) 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十二) 加快存量治理。各省 (区、市) 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 并制定治理计划。要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 加快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 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 完善法规标准。研究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 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使群众易于识别、便于投放。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 做好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

(十四) 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 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 建立评价制度。加强对全国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 开展年度考核评价, 公开评价结果, 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六) 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市容环卫) 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 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 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 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完善全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 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 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二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必要时加密监测, 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 拓宽投入渠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 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 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活动, 支持北京等城市先行先试。改善工作环境, 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 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 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 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十九) 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 保障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 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十一) 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加快国家级和区域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 重点突破清洁焚烧、二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等关键性技术, 鼓励地方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生物质燃气利用成套技术装备和大型生活垃圾焚烧设备研发, 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 带动市场需求, 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装备自主化。

(二十二) 实施人才计划。在高校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业,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 落实地方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 (区、市) 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 (区、市) 人民政府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加强监督指导。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 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 (区、市) 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 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 要追究责任。

(二十四) 明确部门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 牵头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 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 制定污染控制标准, 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全国性规划, 协调综合性政策。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财政部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 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部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商务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十五) 加强宣传教育。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 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 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 大力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 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 形成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意见情况报国务院, 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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