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办案工作要求

2024-06-22

纪检监察办案工作要求(精选6篇)

纪检监察办案工作要求 篇1

进一步加强

监督和办案工作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4)11-000-02

引言: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反腐败主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确立了原则和基本遵循,指明了工作方向。新时期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的工作方式、作风、职能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纪检监察组织在推进“三转”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围绕中心任务,系统推进 “三转”改革,“转”出实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目前,国有企业基本存在着纪检监察组织工作面广量大,人员不足、地位低等现象,这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压力。同时,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督力量薄弱等。重点表现为:一是监察机构不健全、不尽合理,大多有“职”无为,日常工作中发挥力量有限。二是现行监督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监督标准、手段的不到位。三是组织权限不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作为一个监督组织,并不明确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纪检监察这种权限,只能采取“借力”的方法来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四是内部监督难以贯穿所有,存在以下级监督上级,同级监督问题,监督实效不足。五是责任追究不严格,工作开展过程中有顾虑,还存在讲关系、顾情面、走过场的现象等等。

二、“三转”目标实现途径

(一)明确纪委的监督责任

1.强化责任意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按照中央要求,纪委的监督责任,一是协助党委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是督促检查同级部门、下属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三是经常进行各类型的监督检查,如审计、效能监察,以及各种专项检查等,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

2.狠抓责任落实。要注重廉洁风险防控,一是要堵塞住企业经营管理中一切有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对重大的工程建设合同,要及时签订廉洁协议,规范从业行为。二是要认真落实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对上级转办的案件要做到认真严肃查处,及时汇报。

3.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责任追究。对不抓不管、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以至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企业和部门,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严肃追究。

(二)转职能,理清定位,聚焦主业

1.现行监督体制存在监督主体和客体时常错位,监督难以实施。体制不合理,纪检监察工作乃至整个监督工作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党内监督上,要求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领导者在一个组织内部中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可以通过确定有利于自己的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使监督按照控制者的意图去运行。此外,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接受企业直接领导,后顾之忧甚多,要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十分困难。

2.人事关系不独立,难以对本单位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一是由于法人治理原因,企业纪委书记通常不是独立于本企业的职位,一般会兼任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等职位,既接受党委领导,同时又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二是纪检监察部门作为企业监督部门,人事、待遇方面难以做到完全独立;三是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同级监督在执行上更为困难,其监督效果很难提高。

以上现象已经削弱了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的监督能力,要扭转监督主体和客体时常错位现象,需要整合资源,创新工作方式。首先,要使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等具体制度、上级纪委听取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听取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专项述职等成为常态,推动主体责任的层层落实。其次,是要调整优化内设机构,进行机构调整,内部挖潜、盘活资源,梳理、明晰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责,整合监察力量。最后,要对基层纪委组织的设计及改革提出指导意见,确保监督到位。

(三)转方式,转思想,全力服务需要

监察方式的转变,必须紧密联系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找准结合点、选好切入点、把握关键点,积极探索,主动实践,着力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是要加大对关键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如:要加强对企业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解决工作执行不力,不作为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以及要对企业大型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工程、重大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效能监察或专项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廉洁高效、合法合规平稳运行;同时,要对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纪律约束,为工作方式转变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加大教育的引导力度。要推动监察方式转变,就要做到以加强教育引导为基础。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把营造良好氛围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努力形成促进企业发展的正确导向。如:应围绕当前少数领导干部权力运行不够规范、职工工作缺少激情等问题,利用网络、企业内网、报刊等开展特色教育,突出正确事业观、工作观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引导领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职业精神。在方法改进上,要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抓手,注重警示教育、日常教育、组织教育同步推进,构建企业特色的教育、宣传、监督机制,建起党风廉政“大宣教”格局,影响和带动广大干部群众共同推进企业的健康良好发展。

三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推动监察方式转变,严肃查办腐败问题等案件是重点。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推动方式转变的重要任务,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干部中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严肃查处重大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腐败案件,以及严肃查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腐败案件,为企业健康良好发展清除障碍;强化问责制,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方面的案件,要对有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严肃问责;坚持惩治与保护相结合,既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又敢于为坚持原则、干事创业而受到诬陷的干部伸张正义、澄清是非;坚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严惩腐败者、宽容失误者、保护改革者、支持干事者,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推动监察方式转变,需要加强制度保障。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加快工作方式转变提供良好制度保障氛围;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制度,强化监督;完善廉政风险防范体系,抓住腐败易发、多发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健全完善民主决策、党务厂务公开等制度,前移预防关口,防范项目投资、建设、审批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转作风,树立纪检监察铁军形象

作风体现了人的品德修养和价值取向,同时也体现了敬业精神和工作生活习惯。“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良好的作风,可以为企业发展注入强大的发展动力。

一是坚定理想信念,塑造政治品质,历练道德品质。纪检监察干部应在日常工作中,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二是以思想觉悟、专业素质、管理水平为衡量标准,选拔任用一批年轻的高素质纪检监察人员,优化队伍结构。三是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的培养,时刻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做遵纪守法的典范。四是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组织纪检监察人员定期参加上级单位和同行举办的业务培训班,鼓励纪检监察人员系统自学专业知识,从实战和理论上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五是树立近基层、贴近职工、贴近家庭“三贴近”服务意识,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由“空洞说教”向“虚功实做”的转变。

纪检监察办案工作要求 篇2

溧水县纪委、监察局

随着乡镇合并和县级企业改制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变化的要求,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针对近两年来的工作实际,对改进县级纪委办案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两年来,我们共立案153件,由基层纪委办案103件。其中查处大要案55件,经济案件 68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50万元。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对改进县级纪委办案工作形成了一些粗浅认识。

1、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为主,调整为以基层办案为主。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查处工作,多年来一直延续的是工作人员亲自到基层办案,基层纪检组织配合的方式。其好处是办案速度快,质量相对比较高。但不利因素是不能有效地发挥基层纪检组织办案工作的积极性,尤其在实行办案工作责任目标后,工作量大与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越显突出。为此,我们经过一年多对基层办案工作实施传、帮、带,使基层在独立办案工作上由不熟悉,逐步走向熟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延续多年的办案机制作了调整,把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为主,变为以基层自己办案为主,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室的工作职能调整为指导、检查、协调、督办上。通过近两年来的实践,我们感到,放手由基层纪检组织自己办案,不仅使基层纪检组织在办案中能积极想办法,寻找案源,还能通过各种方式、方法、途径去挖掘和发现线索,既增强了基层纪检组织办案的责任意识,又调动了基层纪检组织的办案热情。我们对基层纪检组织办案工作采取的方法是:一是放手放心。一有案件,以基层为主,放手让基层自己办案;二是支持帮助。基层办案,县纪委负责,一旦遇到困难和阻力县纪委出面帮助指导、协调。完全改变了过去那种什么事都由县纪委包办的状况。去年全县基层纪检组织办案56件,占全县立案总数的73%,其中基层纪检组织查办的经济案件就占35%。这样做,就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腾出了更多的时间和人手。如去年四、五月份,我们相继成立了三个专案组,重点调查群众来信反映的县管领导干部经济问题,查办了8人的违纪问题。采取这种方法,一方面,全县的大要案比例上升,达到了快办快结的效果。另一方面,群众看到违纪违法案件得到了查处,满意度不断提高,提升了纪委的形象。由此我们感到,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为主,调整为以基层办案为主,有利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县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利于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基层办案的积极性。

2、由过去的办案责任制,调整为主办主审制。实行办案工作责任目标,说到底是对办案人员提出的要求,既然是责任,无形中会增大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心理负担和思想负担,由于工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协调现象,使得某些情况下,办案工作与其它工作总是难以统一和协调,工作出现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比如发现案件线索,办案人员除要做多道程序性工作之外,还要做多次外围调查工作,协调多方关系,再经领导同意后,才能完成一件案子。特别是经济案件,一旦上手,如遇到改革或调整,办案工作情况就可能发生变化,办案人员也难以一案到底,可能会出现查案半途脱节或新接手的人员对案情要从头熟悉情况的现象,既浪费时间,又影响效果,而且对前期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也不能作出一个妥当的评价,到年终考核时,处理不当就会挫伤这部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针对存在的这些不利因素,我们把过去的办案责任制,调整为主办主审责任制后,办案效果明显提高。现在即使遇到新的任务或调整,主办人员坚持不变,其他人员由主办人员来确定,实行谁主办谁负责,一案负责到底。主办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通报审理部门,建议审理提前介入,熟悉案情,确保案件一旦查完,结案也能尽早完成。既加快了办案进度,提高了办案质量,又培养锻炼了干部,增强了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3、由过去办案工作对检查室考核,调整为对县委局机关、基层同时考核。以往对办案工作考核,主要是对检查室,对基层的考核基本上是虚的或者是软的。这种考核带来的结果是:检查室忙于抓数字,办案人员整天忙数字,既影响办案效果,又影响办案质量。为加大办案力度,去年,我们从各个环节上都作了一点探索,比如将市纪委考核的 6项内容,根据基层特点,调整为9项考核内容,并把对基层办案各个环节实行分值考核。如在自办案件中,对一般案件与经济案件的分值比明显不一样,强调以经济案件为主。如果是基层纪检组织主动发现线索,我们要求从初查初核到立案调查,形成报告等程序,都必须由基层独立完成(县纪委协调工作除外),其分值就明显高于被动立案。如果是县纪委帮助调查的,这个案件对基层来讲只能算作协办案件。自办案件与协办案件的考核分值差距较大,这就迫使基层纪委必须独立做好自办案件来确保考核分值上升;又比如经济案件、领导批示件,规定比较明确,经济案件在考核中占有很大比重,其分值主要是看办案质量、办案效果,这是考核内容的中心环节。领导批示件的考核情况是以报结率和成案率来衡量,作为考核办案加分或减分的依据;办案进度,是作为考核基层纪委对办案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现目标的进展情况,按季度进行分值计算,县纪委对办案情况每季度都要作一次书面通报,以此作为对基层年终考核评分的依据。对于办案率,要求快办快结,保证100%,该内容在考核中占30%;为调动基层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经验,在考核项目中增加了一项办案经验成果,作为分值增加的内容。在具体要求上强调,把办案工作列入专项考核,奖励也作为专项奖励。对办案没有完成分值的,年底时,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责任人和基层纪委书记必须向县纪委作出书面说明,这些措施既保证了办案工作的开展,又提高了办案质量。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办案困惑 篇3

一是案件线索的短缺性。以笔者所在纪检监察机关为例,今年上半年受理的信访件只有135件,这和一个拥有70多万人口的大县是很不相称的。究其原因,除一些客观原因外,譬如一些单位、部门存在互相推诿扯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负责现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举报人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存在误区。一则误以为只有越级上访才能引起上级的注意和重视。二则误以为必须找到当地党委、政府的一把手事情才能办妥、问题才能解决。导致出现一方面信访总量减少,另一方面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不断增多的怪现象。

二是涉案对象的多元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企事业单位转制,干部职工身份置换,在查办案件当中,对于涉案的一些外出务工党员(包括当事人或证人),单位不知其去向,家人不愿提供其联系方式,即便提供了也不愿回来配合调查。

三是办案手段的局限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最强硬的措施和手段无非是“两指”、“两规”,其它的就是诸如查询复制要求提供或暂扣、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工作笔记、账册、物品等。还有一条规定: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细则》又规定:与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如果被谈话人不同意,这项措施就不能采取,就不可避免被谈话人因担心一旦签了字就要承担后果而拒签字的情况。

四是追缴违纪款的艰难性。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轻微违纪,但必须追缴其违纪款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均无强制性措施。只有通过反复做思想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敦促其自觉缴款。这种方式方法往往起不到明显效果,违纪款不能如数追缴到位,使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五是定性量纪的随意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条例》对各类违纪行为均作出了具体的、相应的处分档次。如很多款条例中都有如下表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如果审理工作人员思想上有欲褊袒或报复的意念,量纪时处分档次完全可就轻或就重,出现定性量纪的随意性。

针对这些困惑和矛盾,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要大力推行纪检监察信访公开,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首先搞好宣传,将受理信访的范围、调查过程、处理结果公开。引导群众依法信访,避免、减少“三访”,同时拓宽、畅通信访渠道,挖掘案件线索。①发挥基层信访信息员的作用,要求定期上报信息,为确保信息质量,加大培训力度。②加强与公、检、法、物价、审计、财政、减负办等单位的联系沟通。③设立中心乡镇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接待站,方便群众,减少越级上访。

二、要推进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规范对党员的管理。要求每位党员必须参加党组织活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对长期不过组织生活,脱离党组织的,严格按《党章》规定办,该劝其退党的劝其退党,该除名的除名。对外出务工党员,可借鉴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方法,对打工人员密集的地方设立临时党支部。

三、要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配合。当前,在一些地方,腐败已渗透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规律,这就决定了单靠任何一个部门的手段和力量,都难以适应查办大案要案的需要。因此,要求各执纪执法部门通力合作,既相互协同作战,又各自行使职能,综合运用职能部门的人才、信息、职能、手段、财力资源优势,形成查办大要案的整体合力,并努力使组织协调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四、要严格执纪,不偏不倚。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强的党性原则,具有刚正不阿、嫉恶如仇的品质,具有热爱纪检监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具有护卫党的健康肌体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样才能严格执纪,不偏不倚,不徇私情。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办案困惑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纪检监察工作要求 篇4

纪检监察工作在《纲要》的实施中,要更加自觉地把科学发展的要求贯穿于履行职责的全过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工作职能和任务,努力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一)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确保科学发展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纪检监察工作要把严明党纪、推动科学发展作为首要任务。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落实《纲要》为契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建设;要坚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机关作风方面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二)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纪检监察要自觉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部署,使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要把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放到更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对作风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并造成影响的,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向上级作出深刻检讨,对分管领导

和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严肃党纪国法,积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纪检监察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办案,正确处理惩处与保护的关系,对一心为公、敢干、敢闯的党员干部,要坚决鼓励,积极保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有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的精神,严肃查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进一步改进信访举报工作和案件办理工作,深化信访监督机制,及时对有违纪违法苗头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敲警钟。通过积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鼓励大胆改革的,保护踏实干事的,努力取得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

(四)强化各项监督措施,确保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纪检监察工作要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坚持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突出抓好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限制。要加强对党内监督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制度,坚持对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坚持深化党务公开。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纪检监察队伍素质

纪检监察工作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拓新思路。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解决党性修养和作风建

纪检监察办案工作要求 篇5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30分)

1、案件检查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对)

2、从事公务是判断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最核心的要素。(对)

3、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上级纪委负责。(错)

4、市纪委无权对市委常委进行立案调查。(对)

5、对党组织违纪问题进行立案,需要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对)

6、案件检查方式分为自办、协办和交办。(对)

7、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错)

8、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对)

9、纪检监察案件受理以书面形式为主。(对)

10、经初步核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被反映人有违纪所得或非法财物,或被先行暂扣、封存、冻结,以及应当责令退赔的,纪检监察室应在初步核实报告中写明涉案款物情况及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即可,不需要将案件移送审理。(错)

11、协办方式中的指导办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参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错)

12、协办方式中的参与办案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派人参加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立案查处的案件。(错)

13、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

14、违纪事实材料,应以调查组名义落款。(对)

15、违纪事实材料可以不列明违纪行为触犯的法律法规规定。(错)

16、对被调查人就违纪事实材料所提出的意见或辩解,调查组应当认真研究,合理的要予以采纳,不合理的要有针对性地写出说明,相关说明材料不再与被调查人进行见面。(对)

17、人民法院在接到监察机关提请后的24小时内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因特殊原因不能24小时内通知的,至迟不能超过72小时。(对)

18、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对)

19、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对)

20、停止党外职务,应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对)

21、县(市)级以下纪检机关及市直单位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可以使用“两规”措施。(错)

22、对经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两规”对象,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解除其“两规”措施。(对)

23、收集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也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印件、节录本,但需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对)

24、党组织和党外组织、党员和党外人员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对)

25、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在采取暂扣、封存涉案款物措施时,可以借用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手续。(错)

26、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为证人。(错)

27、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对)

28、制作谈话笔录应尊重被谈话人的表达特点,不可抄袭、复制其他人谈话笔录的内容。(对)

29、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对)

30、挪用公款罪成立的标准在于“挪”而非“用”,也就是说行为即使是“挪而未用”甚至“挪而不用”,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对)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甲向乙行贿五万元,乙收下后顺手藏于自家沙发垫下,匆忙外出办事。当晚,丙潜入乙家盗走该五万元。事后查明,该现金全部为假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D)

A、甲用假币行贿,其行为成立行贿罪未遂,是实行终了的未遂 B、丙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构成盗窃罪 C、乙收受的是假币,所以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D、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

2、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B)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3、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 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4、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10万元交给甲,其余5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A、甲的受贿数额是10万元 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 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5、下列哪项不是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C)A、事实清楚 B、处理恰当 C、从严治党 D、程序合法

6、下列哪项不是案件检查的方式。(D)A、自办 B、协办 C、交办 D、联办

7、下列哪项不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证据?(D)A、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B、鉴定结论 C、证人证言 D、举报信件

8、下列哪项不是移送审理应具备的条件?(A)A、已形成错误事实材料但没有与本人见面

B、被调查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C、案件材料齐全并组装成卷 D、经分管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9、下列哪项不是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D)A、是本案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 B、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C、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是本案的曾经调查人

10、下列哪项不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检察机关移交的案件?(D)A、贪污贿赂犯罪

B、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C、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D、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职务侵占犯罪、挪用资金犯罪

11、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纪检机关应制作哪种文书?(B)A、《停职检查决定书》 B、《停职检查建议书》 C、《停职检查通知书》 D、《停职检查意见书》

12、已掌握涉嫌违纪党员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下列哪种情形不得使用“两规”措施进行深入调查?(A)

A、可能给予警告处分 B、可能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C、可能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D、可能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监察机关使用“两指”措施,应严格执行下列哪个法的有关规定?(A)

A、《行政监察法》 B、《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C、《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D、《公务员法》

14、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须经下列哪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等有关的财物?(A)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乡级

15、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党委或纪检机关应制作哪种文书?(A)

A、《停职检查决定书》 B、《停职检查建议书》 C、《停职检查通知书》 D、《停职检查意见书》

1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几种?(C)A、3种 B、4种 C、5种 D、6种

17、下列哪一种不属于查询与冻结存款文书种类?(D)A、查询存款通知书 B、提请保全书 C、提请解除保全书 D、提请协助书

18、下列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是(C)。

A、某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委员 B、某市交通局运输处副处长 C、某国有公司安全部副部长 D、某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1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分为几种?(D)A、3种 B、4种 C、5种 D、6种

20、甲乙是好友,甲为无业人员,乙系一国有公司会计,二人共谋利用乙的职务便利,将乙所在公司10万元资金侵吞后用于赌博,则甲的行为(B)。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构成盗窃罪

三、多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案件检查的程序时限包括哪些?(ABCD)A、初步核实的时限 B、立案审批时限

C、党纪案件的立案调查时限 D、政纪案件的立案调查时限

2、案件检查的措施时限包括哪些?(ABCD)A、采取组织措施时限 B、扣留、封存期限 C、采取保全措施时限 D、采取“两规”措施时限

3、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C)。

A、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B、国有公司的承包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C、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只有3个月未还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

D、索贿是受贿罪的一种行为表现形式,对索贿的应从重处罚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哪些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ABCD)A、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 B、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C、由请托人出资进行“合作”投资或以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的

D、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

5、案件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有哪些?(ABC)A、成立调查组 B、熟悉案情和相关法规 C、制定调查方案 D、对被调查人采取停职措施

6、如何理解“依照规定收集证据”?(ABCD)A、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B、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 C、收集证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D、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

7、以下哪种方式收集的被调查人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ABCD)

A、采取体罚、变相体罚 B、以威胁方法 C、其他违纪违法方式 D、以引诱、欺骗方法

8、立案有哪些规定?(ABC)

A、不遗漏案件 B、一案一立,防止重复立案 C、手续完备 D、相应处理

9、什么情况下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AB)A、被调查人提出申请 B、调查组认定必要时 C、举报人申请 D、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申请

10、纪检监察机关制作的谈话笔录,应注意下列哪几个问题?(ABCD)

A、必须使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笔录固定格式,谈话时间(起 止时间)、地点、谈话人、被谈话人等项目必须如实、完整填写、不能漏项

B、谈话记录内容对被谈话人交代事项的时间、地点、情节、手 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各要素必须有明确的表述 C、如果谈话是对以前谈话内容的补充完善,不能在原谈话笔录上直接修改,而应重新制作谈话笔录

D、与以前交代不一致的,应让被谈话人进行解释,并明确以哪次谈话内容为准等

11、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被调查人“妨碍案件调查”?(ABCD)A、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B、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C、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D、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12、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下述哪些行为?(ABC)A、出境 B、出国 C、出差 D、休假

13、案件检查的调查措施是依据下列哪些主要法规形成的?(ABC)

A、《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B、《行政监察法》 C、《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D《行政处罚法》

14、符合下列哪些条件的,适合使用“两规”措施?(ABC)A、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可能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

B、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

C、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D、涉嫌失职、渎职错误,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15、对下列哪些人员不得使用“两规”措施?(ABCD)A、无党派人士

B、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和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

C、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 D、民主党派人士

16、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和查处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的主要情形是(ABCD)。

A、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复杂案件 B、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便办理或难以办理的重要、复杂案件 C、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D、上级党政领导人指定交办的案件

17、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ABCD)。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国家机关之外的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8、党纪案件受理的范围(ABCD)。A、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B、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C、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D、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

19、强制措施的种类有(ABCD)。A、拘留

B、逮捕 C、取保候审

D、监视居住 20、纪检监察的证据分为哪三类?(ABD)

A、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C、鉴定证据与司法证据 D、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

1、什么是纪检监察对象?

答:纪检监察对象是指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

2、什么是监察对象?

答:监察对象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五、案例题(每题10分,共20分)

1、李某,中共党员,某县人大主任。

1998年,某县村民陈某承包了400亩荒山种树育苗。2000年春,陈某通过他人介绍找李某(中共党员)帮忙,从县林业局得到20万株育苗指标。李某帮助陈某得到指标后,向陈某提出合伙育苗的要求,陈某考虑到李某给自己帮了忙并可以帮助自己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利于育苗款的回收,因此同意了李某的合伙要求。双方遂口头商定:由陈某出育苗资金、出面签订合同,负责育苗、管理等工作,李某协助陈某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助收款等,所获利润双方各得50%,风险共担。不久,陈某与县林业局签订了育苗合同,育柚子幼苗20万株。2001年,县林业局起苗、质检后,确定按合同应支付给陈某育苗款45万元。此后,李某多次找县林业局领导打招呼,要求在支付育苗款中照顾陈某。2004年底,陈某先后收到育苗款38万元,扣除成本等费用后,陈按与李的约定,支付给李某利润12.5万元。

问:试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李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一是在主体上,李某作为县人大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二是在客观上,李某作为县人大主任,对于县林业局负责人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其向县林业局负责人等人员打招呼,通过后者的职务行为取得了20万株育苗指标,收回了38万元育苗款,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谋利,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三是在主观上,李某明知陈某有求于自己而向对方提出“合伙”的要求,并收取陈某支付的育苗利润12.5万元,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

四是在客体上,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综上,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受贿。

2、王某某,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

2000年至2008年,王某某多次对该市新普公司在农信社贷款、征地等方面给予帮助,新普公司董事长吕某为表示感谢,提出给王送钱,王顾虑直接收钱“太露骨、不安全”而拒绝。2001年至2008年,经与吕某约定,王某某分别以其朋友李某和张某的名义,先后两次将自己收受他人的违纪违法所得共计250万元以“月息三分”的利息“投资”新普公司。案发前,吕某返还给王某某本金及约定利息共计800万元。期间,王某某未参与新普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该公司在2001年至2008年盈亏基本平衡。

问:试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王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一是在主体上,王某某作为区委书记、副市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二是在客观上,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新普公司在农信社贷款、征地等方面谋取了利益,并从新普公司董事长吕某处获取高额利息回报。吕某向王某某支付的高额利息不是对王某某所谓投资款的回报,而是对其权力所支付的对价,其实质就是权钱交易。三是在主观上,王某某因为顾虑直接收钱“太露骨、不安全”而采取变通的投资收益方式敛财,具有收受钱物的故意,且与送钱方吕某已达成合意,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四是在客体上,王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纪检监察办案工作要求 篇6

第一节 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一、受理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应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行政监察法》第三章规定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不是纪检监察对象的,不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受理的范围。

二、受理阶段的任务 受理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节 初步核实

一、初步核实的任务

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过程中,应善于及时发现证据,不失时机地收集那些零散的、淹没在其他事件之中的证据价值很高的书证、物证,认真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二、初步核实的要求

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要求做到:

(一)迅速及时;

(二)突出重点;

(三)细致完备;

(四)保守秘密。案件检查人员不得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以防违纪人串供、毁证或制造伪证。

三、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报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信访工作有关规定予以信访了结;

(二)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

▲初核报告的内容: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

四、初步核实的时限

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节 立 案

《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干部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

一、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一)被立案对象必须是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要求准确及时;一案一立;手续完备。

二、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或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党员干部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的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三、立案决定要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四、调查组可视情提出对被调查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上报县纪委纪检监察室(每月20日前上报)。

第四节 调 查

调查是案件检查的中心环节。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调查前应做好以下几点:

1、组织好调查组;

2、熟悉案情;

3、拟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调查实施后,要适时同调查对象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

一、调查取证的措施

《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调查组不得擅自采用“两规”、“两指”调查措施,需要采用时,应严格按照皖纪发[2006]1号文件规定呈报审批,县以下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直接实施。

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

(三)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办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收集证据(与证人谈话、现场勘验、检查)、扣留和封存物品,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留封存、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二)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三)能够证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都要注意收集。

(四)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五)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取得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且该证据链足以排除其他任何可能。

(六)谈话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谈话时应制作清晰、详尽的《谈话笔录》,取证后要对证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保密。

三、调查基本结束后的工作

(一)错误事实材料见面: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1、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内容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经查证后认定的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

2、被调查人对见面材料有意见时,应让被调查人写出书面说明;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3、认定错误的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二)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三)收缴违纪款、物,责令违纪人写出书面检查。

(四)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四、调查时限

一般案件为三个月,必要时经领导同意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节 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的材料包括: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纪检组、纪委)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含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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