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2024-06-26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精选8篇)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篇1

(一)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代建单位。

(二)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其主要义务是: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审定设计方案交付建筑产品,并在签定代建合同前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其主要权利是:

(1)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

(2)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

(3)负责办理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4)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5)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6)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组织竣工验收;

(7)编制工程决算报告。

(三)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变为:

(1)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3)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4)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5)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四)市发改委负责按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并组织审计、稽察等部门进行监督;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

(五)代建单位应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六)代建制项目的激励机制:代建单位通过代建工作可获得两部分收益:一是在招投标中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

二是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

(七)代建制项目的处罚机制:如果代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二、继续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信息发布

2003年以来,我委已经陆续通过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网上征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征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目前已有十四家有实力、有经验的项目管理机构与我们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审查,进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库。

(首创集团、北京国际电力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综合投资公司、天鸿集团、城建集团、建工集团、住总集团、首钢集团、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首建招标投标公司、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总公司)。

下一步,市发改委决定,对新批准的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百分之百地试行代建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这一块市场蛋糕将越来越大。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专业项目管理机构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参与程度,增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市发改委决定进一步扩展充实代建单位库。

现在我借本次市场推介会的机会,宣布我委将继续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我们欢迎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积极参与,抓住这次有利时机,积极参与到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工作中来。

报名单位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独立资格的自负盈亏的经济法人实体;

(二)具有三年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和相应的技术力量;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篇2

关键词:工程项目,控制管理,评价研究,资格审查

1 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方法

代建单位在项目投资控制管理中, 采用了与政府投资控制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目标相匹配的管理理念, 也即是项目全面投资控制。项目全面投资控制, 就是在方案阶段、深化设计阶段, 招投标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 把项目投资控制工作作为代建管理的关键任务。

2 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实施

2.1 原则及分阶段目标

(1) 设计阶段阶段, 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2) 工程招标阶段以中标价不超投标限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3) 施工阶段, 以经批准的总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2.2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管理是本项目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的重点和关键环节。在初步设计阶段, 影响建设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70%;在施工图设计阶段, 影响建设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20%;而到了施工阶段, 影响投资的可能性只有10%。

代建单位介入管理时, 初步设计方案已选定, 但建筑设计方案深化优化的深度、标准的选定、材料设备选型、所采用的结构形式的不同, 都会严重影响投资控制。

在明确以上各阶段按限定的目标值同时, 代建单位对本项目开展方案、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 (如布局安排、技术参数、材料设备的选用、建筑、结构类型等) 优化, 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3 工程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招标阶段介于工程建设实施的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 是本项目投资控制管理一个很重要的过程。代建单位按代建服务合同的约定, 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组织各专项工程及材料供应招标, 择优选定设计、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按《合同法》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全过程监控各中标单位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切实保障本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在项目招标阶段, 代建单位从以下几方面实施了的投资控制管理:

(1)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代建单位在投标前对申请投标的单位的概况、施工管理经验、信誉度、资金实力、以往工程实施业绩、管理水平、人力资源状况等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与考察, 以保证参与投标的单位的综合实力水平, 使项目质量目标、工期目标、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更有保障。

(2) 认真制订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制订的是否完善是影响工程造价控制的直接因素。代建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招标文件的条款内容反复推敲, 确保招标范围明确、招标文件条款合法、文字周密、详实、规范, 注意多专业、多标段的交接点及交接面划分、配合及衔接, 力求全面分解工作, 明确到位, 不出现真空地带。特别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有关双方责任、工期、质量、验收、合同价款定价与支付、材料与设备供应、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方法和依据、争议、违约与索赔等条款细则考虑, 认真制订。

(3) 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也是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调整工程量, 以及工程索赔的重要依据。代建单位专门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 确保清单各子项数据的准确性、无漏项、无重复, 符合现行编制规定, 预防投标单位采用技巧性投标, 造成施工阶段的索赔。

(4) 审慎制定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限价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同时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来编制。对技术含量低的招标项目, 比如家具等采购, 投标限价设定的利润率参照市场价, 鼓励投标人竞争。对技术含量高的招标项目, 代建单位设定投标限价时预留了合理的利润空间给投标人, 避免投标人以低成本竞争中标导致工程烂尾。在截标前将限价公开, 以此引导各投标单位集中精力编制好投标文件, 力求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5) 风险防范条款。项目的建设过程相对存在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 比如第三者造成的停工风险 (停水、停电)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投资环境恶化、材料设备供应中断等, 这些因素给项目带来的风险会使项目投资额发生不正常变化, 为了加强对不确定性投资的管理, 代建单位在进行招标和合同签订时, 非常注意制定报失、赔偿条款, 认真界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对于重大分解工程代建单位运用了工程投保等措施以使风险降低到最低。

2.4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 施工阶段投资的事前控制。项目管理部成立投资控制管理小组, 投资控制管理小组对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各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做到熟悉并正确理解;对于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施工单位投标报价, 投资控制管理小组审核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 并预测工程量容易发生变动的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加强监测;开工前, 组织图纸会审工作, 根据工程投标文件及工程合同情况, 与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明确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和工程变更费用等的审批程序和使用的表格, 及时协调处理各种影响施工事宜, 使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均能如期收到设计文件, 按期进场施工, 避免工期和费用索赔。

编制建设项目管理方案、财务管理方案和工程监理方案, 并组织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对主要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工艺, 降低施工成本。

控制施工阶段投资计划须有依据, 项目管理部根据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的依据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用款计划, 投资控制管理小组作好汇编整理工作, 作为控制施工阶段投资计划的依据, 报市计委审批作为工程资金投放计划的依据。项目管理部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计划及项目估算造价编制了资金支付强度控制计划, 对项目实施阶段各月份的资金支付强度进行控制, 通过合理地计划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时间、各专业工程的开工时间, 相应延后资金的支付时间, 以减少资金的时间成本, 控制各阶段资金的支付强度, 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

(2) 对施工阶段投资的事中控制。项目管理部投资控制管理小组及时对已完工程、以及批准的工程变更和索赔等进行计量。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主管要对已计量的记录数据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对比, 列出增减的数据, 供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作为控制拨款的依据和参考。工程量计量方法和计量项目以及计量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工程合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 做到不偏不倚, 公正求实。

工程价款支付程序化、规范化。首先由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价款支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 经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的数量、质量核实签认,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明书送项目管理部招标、造价主任、现场管理主任核实签认, 并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后经公司总部报市计委审定, 最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工程价款。

对变更工程量慎重处理。各专业工程经项目管理部、监理部、设计单位确认的工程变更, 由工程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 (合同) 变更费用审批表”, 先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各专业工程现场主管审核变更工程量是否合理, 合理的予以签证。然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 (合同) 变更费用支付证书送项目经理审核签认后经公司总部送交市计委审定确认。未经确认的变更报价不得进行计量支付。

认真审查把好文件关, 通过投资控制促进各项工作。投资控制管理小组首先审查文件的完整性, 资料不全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补齐, 或暂不办理计量, 质量不合格的不办理计量, 合格时方可申请, 并由现场计量人员逐项核实施工单位所报计量工程是否已完, 审查有关的质量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及时性, 检查其他各项施工单位应负责的安全、文明施工等落实执行情况是否受控, 通过工程款支付审批来反作用于质量、进度等方面工作, 达到共同促进提高。

进行投资跟踪控制, 统计工程进度情况, 定期将实际投资与合同费用及资金计划进行比较, 找出偏差原因, 提出控制工程费用的方案措施;及时汇编施工承包单位资料, 编制各阶段性的用款计划送市计委审定, 所有临时追加用款先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书面提出追加理由, 经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后, 报市计委审定;按合同要求, 及时联系、答复解决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搞好与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协调配合, 避免造成违约和索赔。

(3) 对施工阶段投资的事后控制。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是投资控制的最后一个工作环节, 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最终手段。在投资控制的最后阶段, 项目管理部认真审核竣工验收资料 (包括工程变更、签证、修改记录等) 是否齐全, 资料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竣工图是否标识明确、无误, 以确保审核工程竣工结算的准确性。

投资控制管理小组依靠项目监理单位, 划分不同时期的形象进度, 根据已审核、汇编的工程竣工资料准确计算工程量、正确套用单价、合理套用各项取费标准, 汇总材料差价和造价, 全面审核工程结算书, 防止施工单位通过虚报工程量、多报材料量、高套定额、重复计算等方式套取工程款及加大工程造价的问题发生。

审核结果经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 统一意见后再签认, 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定。工程结算书由项目管理部报业主审查确认后, 由业主加盖印章后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评审且在已批准的总结算书上签字盖章, 作为本工程总结算的依据, 办理结算手续, 付清工程结算款余额。

3 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分析

3.1 代建制避免了业主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由于代建单位介入管理, 体现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职能的彼此分离, 有效避免了业主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 增加建设内容等行为, 导致工程造价一超再超现象。

3.2 代建制模式切断了业主与施工单位的联系, 避免了权力寻租空间

在工程发包过程中, 整个招投标政府不参与, 而是由代建方实施招投标。它使权力分置更“明”, 全部资金由财政部门及国库统一管理拨付, 真正做到“量体裁衣”, 从而防止工程越建越大, 克服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多位一体”的弊端, 四权分立且相互制衡, 对腐败的免疫力自然倍增。

3.3 代建制专业化管理创效益

代建单位由于专业从事工程建设, 有一支专业化队伍, 专业性强, 工作效率高。他们熟悉业务, 熟悉市场, 成本节约意识强, 这种内行管内行, 既提高工作效率, 又节约成本, 它使工程监管更“专”。

3.4 代建人与建设方相互监督制约, 有效遏制投资项目中的腐败现象

浅谈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制 篇3

关键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制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6-0104-01

政府投资工程一般资金额巨大,目前,我国仅政府投资项目每年约为2500亿元,并且专业性和综合性都非常强,政府投资工程能否顺利完成,发挥预期的投资效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而代建制正是在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它作为国内政府投资项目新引入的一种管理方式,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探讨代建制并推动其实施具有积极作用。

1“代建制”的内涵与背景

①“代建制”的内涵。国家出台的很多文件都提出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实施代建制,同时也对“代建制”的含义进行了详细阐述,指出代建制是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来对中个项目的建设和实施进行负责,而且在建设和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施工项目的质量、实施工期以及项目投资等,最后在竣工验收后再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在代建制的含义中包含“代建”和“制度”两层意思。其中,代建是指建设项目由投资人委托给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由专业公司建设项目直到交付使用。而制度是政府规定公益性建设项目要采用委托专门机构管理项目的方式的一种模式。试行代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②“代建制”的提出背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的项目包括各委、办、局系统等领域工程建设及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都主要采取以专门的工程指挥部和各自的基建处为建设单位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项目批准立项后,要由组建项目的法人来负责包括项目资金的筹措、项目策划、建设施工及项目建成后运营等有关内容的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但以一次性完成任务为特点的建设工程项目来说,项目负责人要自己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有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力量相配套,而现实中这些配套力量很难保证,况且就算管理人员齐全,由于工程任务不连续也会给项目管理带来困难。再者,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策划、实施和运营等环节的指令方式缺乏比较和竞争,建设单位容易受利益驱使,会带来项目投资的失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上海、深圳等一些国内大城市引入了代建制,实行代建制后工程项目问题减少,其他很多省市也相继实施。国家政府还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更加明确了代建制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2推行“代建制”的作用

①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了政府工程管理的社会化分工。政府投资项目以前是由政府工程的投资部门和使用单位l临时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程管理机构与政府部门有不可分割的隶属关系,对建设管理没有必要的经验和能力。而采取代建制后,依靠有经验的专业的人员队伍进行社会化管理,精简了政府机构,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有利于政府遵循市场规则,规范其投资行为,并接受市场的监督;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程序。使项目实施透明化;充分发挥政府及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指导监督等职能,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

②积累项目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代建制使得项目企业负责人在获得专业项目管理知识和经验的同时,规避了诸多项目风险。代建制也使项目管理企业有规范的管理程序,在实践中主动积累相关的经验和技能,使后续的项目获得益处。

③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项目代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与代建企业之间,代建企业与建设实施单位之间都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的,通过合同来管理的,互相按照规则接受监督,可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和腐败的产生,也促使代建单位对代建工程实行完全市场化管理,提高了工程建设质量和政府投资效益。

3“代建制”现存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采取代建制,适合我国国情的需要,推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但由于它在我国实行不久,很多方面还没有完全成熟,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影响社会发展的问题,需要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3.1“代建制”现存的问题

①项目管理前期工作存在风险。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在前期准备阶段会出现大量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问题,而这些难点过去只是靠政府的行政推动,而实行代建制后,由专业管理公司完成这些工作,而作为企业在这些问题上经常遇到困难,运行艰难。而且房屋搬迁方面的费用也大大超过政府管理花费,增加了工程的总投资。

②风险转移问题尚未解决,纠纷时有发生。代建制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实行代建制后,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义务与责任,并没有因此而转移,因此在委托代建的房屋建成后,相关的各级政府会经常受到关于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此外,采取代建制本来是希望建设单位不必承担其无力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但当遇到不清晰的代建行为法律关系时,就可能会出现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风险却没有转移,进而使得授权建设单位由于风险没有完全被转移,而怀疑担心委托代建,代建单位也会因为其代建费用有限,而不愿承担过多责任,双方的行为会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行不利。

③企业现行体制的阻碍。我国目前有代建制资质的企业,几乎都隶属于政府机关,有的代建制企业人员甚至就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虽然很多代建制企业正逐步在改制,但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责权不清的现象并没有消除,政府与代建制企业间的裙带关系必然会影响代建制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进而严重阻碍企业的长远发展。

④急需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我国当前的代建制行业中,其管理人员普遍具有的特点是: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但其综合管理及协调能力比较薄弱,知识面相对较窄,尤其是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严重缺乏,不能熟练运用国际规则来进行国际工程的管理和咨询。再加上很多代建制企业人员结构本身不合理,对员工的培训缺乏,更加重了这种困境。

3.2现存问题的解决方案

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设,确立代建制的法律地位。要解决项目管理前期工作存在风险以及风险转移问题,就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关于委托代建的法律法规,明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和准入条件,转移委托代建后的行政责任。其次,要促进代建企业体制的尽快改革。由于现阶段企业和政府的关系紧密,虽然有些情况下,政府的扶持对企业有利,但在企业的长期发展是相当不利的,而且也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企业应该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促进全体员工的团结,使企业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3.3培训从业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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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琼府〔2004〕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拨款、国家债券、上级拨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担保、兜底、贴息的商业融资和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包括邀请招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下称项目业主)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行代建制工作;项目业主负责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制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由项目业主自建,按《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一)军队及保密项目。

(二)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项目业主自认为有能力管理并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同意自建的项目。

由项目业主自建的项目必须承诺按批准的建安工程概算总包干,对突破项目概算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项目业主承担,同时对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符合以上所列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业主从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中通过邀请招投标委托方式确定,或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一)直接委托代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若情况紧急,来不及依据本条第二种方式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的,由项目业主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推荐3家代建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委托1家代建。

(二)通过招投标委托代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代建招投标工作,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监督项目代建招投标。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招投标,应从三亚市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三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投标手续,并依法接受监察、公证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项目业主从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抽取1家招标代理单位代理代建招投标,同时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抽取5-9家代建单位参加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评审。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审批成果予以确认的代建单位获得代建投标资格,由招标代理单位代表项目业主,从获得代建投标资格的代建单位中招标项目代建单位。

项目代建招标首先采取承诺按建安工程概算总包干方式竞标,如该方式无法应标,则按《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一般可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投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及编制概算等实行阶段代建。

(二)招投标确定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实行阶段代建。

依据《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只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是否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由市政府常务会决定。

第九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三)双方的职责;

(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承诺函;

(九)质保金条款。

第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委托代建合同书》(下称《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业主缴纳《代建合同》约定建安工程概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其中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概算总投资5%)。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和《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亚市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市代建单位除外):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综合甲级工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和相关业绩;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从事工程建设规模、技术、造价、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注册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国家级单位、外省单位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海南省级单位。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五章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主要如下:

(一)申请与审批立项。由项目业主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程序审批立项,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内容。

(二)编制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业主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报告,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估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三)编制和审批工程方案设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采取限额设计方式,项目业主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从设计单位名库中按法定程序委托设计单位,对项目分三阶段设计,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后,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分管市领导批准。

(四)编制和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业主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分管市领导批准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及编制总概算,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经审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指标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资料由项目业主准备,提供给咨询单位专家组评审同时也提供给应邀的代建单位研究。项目业主要提前拟好《代建合同》文本及代建的有关规定交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要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成果予以确认,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将承诺函一式5份提供给项目业主。

(五)项目落地。项目业主负责协调国土环境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在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的征地拆迁,落实项目建设用地。

(六)项目代建与工程监理招标。项目业主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完成项目代建招标和工程监理招标。

(七)签订《代建合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以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由项目业主根据招标结果,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中标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由项目业主直接与代建单位商定《代建合同》,并由项目业主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八)编制和审批施工图及工程预算。《代建合同》签订后,项目业主应协调代建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施工图预算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九)工程招投标。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直接以招标人身份,以施工图预算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的标底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应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等方式。

(十)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应当及时开工建设。

需由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实施建设。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代表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十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代建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及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园林环卫管理局、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探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资产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三)自代建工程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年,且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六章 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项目业主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具体如下:

(一)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1.负责施工图设计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3.若在建设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超规模或超概算时,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上报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同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4.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二)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并将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项目业主备案;

(三)负责项目各类施工、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方(甲方)权力,包括管理设计、监理等工作,履行建设方的职责和义务。

(四)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

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项目业主审定;

2.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和存在的问题;

4.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五)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2.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3.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4.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标时应以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的结果作为合理限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负责编报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进度经监理单位及项目业主出具意见后,直接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办理资金支付,或报项目业主办理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3.负责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符合《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原审批的概算时,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上报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现场确认,并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同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商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4.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七)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八)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九)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十)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1.负责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2.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决算报告,由市审计局审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尽快向项目业主移交项目所有工程有关图文资料、财务资料,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4.总体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自市审计局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一个月内,代建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市财政局批复后,代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一)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十二)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七章 项目业主的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负责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定代建单位,并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交由代建单位负责。同时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参与项目所有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配合代建单位办理施工审批手续,负责项目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代建项目设计、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四)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七)参与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会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根据我市信用评价办法,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探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章 代建费用

第十七条 代建费用即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包括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费用(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

(一)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按“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0.5%”的公式计取。

(二)代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建费用按以下公式确定:

代建项目为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低于1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2.0%”的公式计取;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高于1亿元而低于3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200万元+(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1亿元)*1.5%”的公式计取;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高于3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500万元+(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3亿元)*1.2%”的公式计取。

第十八条 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1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计费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九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项目列入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用款需求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项目业主。

第二十条 代建费用拨付。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第一次将代建费用80%拨付给代建单位,其余待代建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项拨付。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由监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向代建单位提出资金申请,代建单位审核加具意见,经项目业主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市财政局直接将工程款项拨付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不得超过建安工程预算的80%,工程验收合格决算后拨付累计工程决算款95%,其余额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由财政局一次性拨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对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三亚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十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所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扣除10%的代建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业主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完成对代建项目的稽察、审计和监察后,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业主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项目业主作出赔偿的,项目业主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日内,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中收取赔偿金,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中金额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代建单位名库。项目业主所收取的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延误一个月,按每月平均代建费从代建管理费中扣罚,扣完为止。

第二十九条 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工程建安费用决算比经批准的建安工程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节余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按规定工期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如被市政府评为优良工程,按代建费用10%的标准,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不少于50%给代建单位负责人;奖励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

代建奖励金由市财政性资金和项目业主自筹资金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

第十一章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个月内,项目业主应将履约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或银行履约保函退还代建单位。

第十二章 附 则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篇5

大财建[2006]7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大财基字

[2001]120号),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资金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大财基字[2001]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大连市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制度。

第二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代建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即参与项目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拨款的管理制度。

参与代建项目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财政资金时也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的代建费、设计单位的设计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费、材料(设备、劳务)供应商的材料(设备、劳 务)费、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等费用的申请,均应由资金申请

单位填写相应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经有关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相关费 用拨付至资金申请单位。

第五条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前期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安排前期费用后(分项目建设内容中包括项目 前期工作和前期费单独列项两种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审核通过的前期管理费由市财政 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的,项目前期费由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市发改委与市财政 局安排前期费用后(分项目建设内容中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费单独列项两种情况),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 等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审核通过的前期管理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代建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凭有效的招标文件、合同(包括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及劳务采购合同等)、费用票 据、工程结算认定书等资料,填写《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拨款申请表》(附件一)并经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财政局拨付建设资金。市财 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施工单位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施工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 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大连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代建单位代为编制,交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

采购物资(劳务)供应商申请资金时填写《代建项目非工程款拨款申请表》(附件二),并附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 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采购物资(劳务)供应商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采购物资(劳务)供应商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 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采购物资(劳务)供应商。采购物资(劳务)供 应商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物资(劳务)供应商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八条 设计单位申请设计费时,应填写《代建项目非工程款拨款申请表》(附件二),并附设计委托合同等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 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设计单位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设计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 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设计单位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代理费时,应填写《代建项目非工程款拨款申请表》(附件二),并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等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确认后,报送市 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代建单位。市财政局 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 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条 监理单位申请监理费时,应填写《代建项目非工程款拨款申请表》(附件二),并附项目监理合同等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 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通知监理单位开具财政资金收款收据,监理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原件送市财政局、复印件送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收到代建单位《代建项 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附件六)后,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到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将财政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送项目代建单位。

监理单位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经大连市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期 间,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并应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 月报表》(附件三);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监理情况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市财政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报账内容未列入财政资金投资计划的;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资金申请单位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的;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其他违反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大连市有关规定,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稽察、评审和监督。

第三章 财务资料交付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整理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并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市财政局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单位向代建单位提供的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复印件和到账凭证复印件,是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决算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决算资料的完整性,各资金申请单位应及时向代建单位提交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和到账凭证复印件,代建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并按市财政局批复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章 代建管理费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市财政局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办法确定的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四)。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审核。

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核定。项目代建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前,市财政局将核定的代建管理费批复给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作为签订代建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条 代建管理费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市财政局根据代建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从项目结 余资金中开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以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为依据,原则上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增加预算的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增加数额超过原投资额10%的,代建单位可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增加。

经有关部门批复减少预算的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也不予调整,预算减少数额超过原投资额10%的,市财政局将同比例降低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申请代建费时,应填写《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拨款申请表》(附件五),并附代建委托合同等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代建管理费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设立代建费专项账户,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除建设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前,应向市财政局提交履约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履约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为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投资或初步建设概算投资的10%-30%。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及代建方式,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市财政局将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结余,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结余资金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具体比例在市财政局批复代建管理费时一并明确),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结余部分分成办法,由建设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如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规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 额一律从代建单位银行履约保函中抵扣,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予以赔偿。

代建单位造成的损失额或投资增加额由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审核机构认定。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如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将中止拨付代建管理费。因代建单位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一律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六:大连市代建项目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到达确认函

大连市财政局:

我单位已收到(注1)送来的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收据金额为 万元(注2)。

注1)是由我单位代建的(注3)项目的(注4)单位。该项目竣工时,该收款收据将作为我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的依据。

此函

代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此处填写财政资金收款收据的收款单位。

2、此处填写财政资金收款收据的收款金额。

3、此处填写代建单位承担的代建项目名称。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篇6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府〔2013〕52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是指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估算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项目管理,具体实施程序参照本办法及《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

设立由区发改委牵头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发改委、财政局、建交委、审计局。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浦东新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负责,具体负责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对代建单位的审核、考核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发改委是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新区代建制政策的研究制订、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代建单位代建相关事项的审核和考核。

(二)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政府采购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三)区建交委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招投标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四)区审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区经信委、教育局、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代建单位的审核、考核工作。

第五条(代建单位管理)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实行名录制管理。进入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的单位方可从事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业务。关于代建名录管理有关实施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新区通过政府采购等竞争方式,定期选取若干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列入代建名录,并定期对代建单位业绩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代建单位予以清退,并对代建名录进行调整。代建名录内容和调整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代建合同)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按照标准合同文本格式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合同报区稽察办备案。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合同标准文本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代建方式)

代建项目一般应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项目法人委托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

第二章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

第八条(项目法人的职责)

本办法所指项目法人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项目技术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的规模、功能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根据代建名录选择代建单位或提出代建单位建议。代建单位确定后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审核并汇总上报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调整计划。

(四)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组织项目招投标;监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对区级建设财力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办理竣工备案,组织项目移交手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

(七)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

(八)项目法人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职责)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负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协助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二)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法组织项目招投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和中标合同报区稽察办和项目法人备案。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合同管理。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设计方案优化工作;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手续。

(五)组织施工图设计;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

(六)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房屋征收、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绿化、市政等审批手续。

(七)负责按照进度节点要求落实绿化搬迁、管线搬迁、土地收回,受新区征收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落实征收腾地等前期工作。

(八)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相关安全文明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审批调整手续。

(九)编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或补贴资金申请。

(十)按月向项目法人和区稽察办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投资控制情况。

(十一)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做好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审查工作。

(十二)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项目验收、办理竣工备案。

(十三)根据有关合同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工作,组织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十四)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送审工作。

(十五)负责做好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十六)协助项目法人和相关街镇做好因项目引起的信访矛盾化解工作。

(十七)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利益相关方回避)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设备和建筑材料供应商与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或与代建单位相关负责人、参与项目代建管理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代建任务转包分包)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的确定)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法人在代建名录范围内自行选择代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的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其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提名,由工作小组会审后确定:

(一)建安投资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

(二)建安投资金额在3千万元及以上的社会公共事业建筑类、信息化类项目。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

项目建议书批复和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报区稽察办备案,并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与工可文本同时报送审批部门。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的变更)

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代建单位无法履行合同等原因,确需变更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应报区稽察办经工作小组审核后,在代建名录范围内另行选择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及投资控制)

项目法人应当以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为投资控制依据,并将投资控制目标分解给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中明确的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前期工作与施工建设,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六条(审批调整)

项目批准后,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需调整建设内容或批复投资额的,应当按照《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移交)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单项验收手续;项目法人会同代建单位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代建单位应在满足移交接管相关条件后及时提请项目法人组织移交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

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项目法人应会同代建单位按照《浦东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在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及时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并抄送区发改委。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督促代建单位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计划编制)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项目法人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资金申请)

代建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根据已下达的财力项目投资计划,向项目法人或通过项目法人向区财政局、新区指定的项目出资人提出用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实行按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除浦东新区所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可由项目法人授权其承担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部分职责外,其他代建单位不得承担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代建管理费)

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管理费标准按《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费标准》(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计取。

第二十四条(管理费支付)

项目代建管理费经区稽察办审核后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通过基本建设资金渠道拨付,具体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 BT项目代建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法人)

经区发改委和项目原立项单位同意采用BT方式建设的项目,其项目法人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调整为BT项目投资人,履行本办法第八条中

(二)至

(八)项所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BT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BT项目法人可自行组建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BT项目法人若采取代建制进行项目管理,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BT项目代建的衔接)

BT项目代建单位明确后,BT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自行组织项目管理的BT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在项目回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BT项目的资金管理)

BT项目法人应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对项目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财务管理要求拨付工程款。

第六章

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重大问题通报)

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规行为由工作小组进行通报,并作为代建单位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考核)

对代建单位实行年度考核。新区区属国有代建单位的代建业绩纳入国资考核内容。关于代建单位考核管理有关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质量安全责任)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因代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代建费奖励)

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经最终审计决算价较审批部门确认的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的,经项目法人和工作小组审核后,代建单位可获奖励,奖励费用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代建费扣减)

因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或履行不力等原因,所造成的项目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经项目法人和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由项目法人向代建单位追偿,相关费用可以首先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除,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项目竣工后,未能按规定及时送审的,按《浦东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规定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违法违规处理)

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串通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察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参照执行)

各镇政府对使用本级财力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初探 篇7

1.“代建制”概念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也称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简称代建制,是指将政府投资无收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和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效益和管理水平目的。

2.“代建制”的优势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对旧有管理体制的一次突破性变革,其优势主要表现在:

2.1 社会性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实际上就是充分发挥了社会化分工的优势,专业机构对政府和使用单位同时负责,理顺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各方主体的责、权、利,使政府有关部门从项目的具体实施者,变成了真正对项目实施的监督者,使工程项目的监管得到加强,同时也减少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2.2 职业性

建设机构具有丰富的基本建设经验,各项工作不靠走捷径,而以科学的论证和踏实的工作按基本建设程序为工程建设创造条件,设计方案也比较实际地反映项目的真实面貌,投资估算和概算更加科学。

2.3 市场性

代建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能自觉的按照投资人的要求严格控制投资,能比较主动地按照经批准的规模和标准实施项目建设。如果使用单位自行控制投资,则很难避免随意更改功能、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两种建设体制取得不同的效果,其关键原因是利益机制的转换。

3.“代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尽管“代建制”存在着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控制建设规模、节约投资等优点,也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种工程管理模式,但在我国国内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3.1 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代建制作为一项新出台的政策,其实施的法律环境尚不完备,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对代建单位授予相应的法律地位,代建人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的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管理部门认可,令代建单位的处境一度尴尬。有时,代建单位办事时不得不拉上使用单位同往,有时,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也不得不将使用单位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签订合同。

因此,我们建议: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作为代建单位,并明确代建单位为项目建设阶段的项目法人,享受项目法人的权利(如具有与政府相关审批部门办理报建、规划等建设手续的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3.2 投资人、代建人和使用人的职权划分

实施代建制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因此,合理划分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的职权是推行代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而目前代建合同的签订方式和承包合同的签订方式很不规范,有投资人与代建人签订的两方合同,也有三方合同,另外,在代建工作中,如果使用单位的职责定位不明确,那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代建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会影响代建单位的主动性,甚至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无所适从,进而影响到项目目标的实现。

因此,我们建议:将投资人和使用人在体制上构建为相关的统一体,形成投资项目的单一委托人,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使用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工程的质量、工期、资金合理使用和负责提出项目功能要求;明确代建人为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发展改革、建设及财政等政府部门对项目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3.3 代建单位的介入时间

从现有的代建政策法规看,对代建单位应何时介入项目建设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目前,代建单位介入建设的时间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全过程的代建和阶段性代建。全过程的代建即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阶段开始介入,阶段性代建即分为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代建。这两种介入方式各有利弊,但我们认为,阶段性代建存在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即前后两阶段工作衔接不顺的问题,不便于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系统性、连贯性管理,工程建设中一旦发生纠纷,则难以分清并追溯违约责任。

因此,我们建议:代建单位要在项目决策阶段介入,高度重视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决策研究,推行“限额设计”,将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这样有利于代建单位运用专业的项目管理经验进行科学、系统的统筹规划,同时也有利于造价工程师提前介入投资控制,在决策阶段即对投资进行严格把关,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4 代建管理费的标准

代建服务是依靠专业化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来实施的工作。特别是项目前期阶段,体现的是代建公司复杂的智力劳动,不具有简单的可替代性,代建取费中一般包括代建公司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费、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我们在开始代建时,因考虑比照原概算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定在总投资的2%,事实上,在代建过程中,我们发现财政部制订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与代建成本,在涵盖的阶段、支付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并不能完全补偿实际发生的代建成本,从长远看,过低的代建费将不利于代建制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建议:在完善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政策时,为体现代建服务应有的回报,代建费的收取应在“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代建单位专业技术服务的成本、投资额大小的非线性影响、代建工作的介入点以及合理利润等因素,明确合适的取费基数,并依据代建工作难易程度及工作条件设定适当的调整系数,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收费体系。

3.5 履约保函问题

大多数省市要求代建单位提供不低于“项目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这无疑提高了代建单位进入的门槛,而目前我国代建企业大部分处于起步阶段,注册资金相对较少,开具银行履约保函的成本是相当高的。因此,过于严苛的履约担保制度将很不利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代建制的发展,另外,代建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服务,不宜按“工程承包费”的做法设置高额的“履约保证金”门槛,代建单位的资格要求应重点在业绩、专业人员的素质、资质、信誉等方面,如过于强调资金实力,将使一些具备优质专业服务的代建企业望而却步,这不仅达不到政府鼓励代建企业参与代建制的初衷,反而形成了进入壁垒。

因此,我们建议:可以仿照国外的做法,依靠代建企业社会声誉和接受政府层面的一段时间市场禁止准入等处罚,来解决履约保函问题。

3.6 投资节余奖励

在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设立投资节余奖励规定,其目的是鼓励代建单位千方百计地控制投资,节约建设资金,但事实证明这种规定可能对代建单位的行为产生误导,而且其可行性也差。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的压力,总是千方百计迫使代建单位尽量用完批准的投资,或因代建单位一般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要求投资人认真兑现节余奖励承诺,因此,节余奖励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因此,我们建议:为使代建人充分保证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功能,将代建人的节余分成改成固定数值比较好。不要采用比例或百分比方法。

4. 结语

代建制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具有社会性、职业性、市场性的优势,对改善投资项目的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实施中还有一些问题亟待研究和探索,需要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在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乌云娜,牛东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理论与实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2]胡其彪,周子范,张素刚,李政.现行代建制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建议[J].项目管理,2006,(3).

[3]潘灿菊,刘军.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存在的问题[J].中国工程咨询,2006,(12).

[4]贾宏俊,王洪强.对“代建制”服务价格的思考[J].中国工程咨询,2D07,(9).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篇8

摘要:本文简单介绍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历史背景,论述了政府代建制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及作用,指出在政府投资实行代建制项目中财务管理的一些不足之处,并详细阐述在以后政府投资实行代建制项目中财务管理的努力方向,为项目实施的管理者和财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财务管理

近几年,我国政府为了从源头上防治长期困扰管理层的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现象,彻底解决投资项目中“建设、管理、使用”三位一体所产生的资金浪费和官僚腐败,从制度上保证政府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先后在全国各地推行政府投资代建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而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作为代建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环节,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充分保障了代建项目控制投资功能的实现。

一、政府投资代建制产生的历史背景

政府投资代建制,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功能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专业的工程建设单位,并委托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规划设计、项目报审以及项目施工的招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等,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这样,“代建制”才在我国逐步推行。

二、代建制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1.会计核算管理

主要任务是依据代建项目的实际发生财政支付,通过归集项目财政资金在审批支付过程中的审批依据、发票、单据等原始凭证,编制项目的基建会计报表,实现准确核算项目建设成本、费用等要素,如实反映和监督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结果。

2.划拨工程款项

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所涉及的审批部门较多、手续繁杂,所以,在财务管理中要科学安排好项目的请款审批流程,使涉及付款的审批和流程畅顺,并能够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进行及时调整,确保项目工程款项的支付审批流程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3.控制合同支付

审核工程服务类合同是否达到付款条件,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是否提供了与请款金额相同的合法发票,收款人、收款账号等要素是否与服务合同约定的一致等。审核工程施工、机电安装类合同中申请款金额是否与监理单位审核认可的工作量一致,工程节点是否按工期的要求达到,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是否已按合同要求提交,是否提供了与请款金额相同的合法发票,收款人、收款账号等要素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等。

4.严格管理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

按照财政支付的相关规定,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超过10%的,需要经过财政评审后确认具体金额后才能拨付,因此,对于单项工程的变更或累计发生的变更,达到或超过单项工程合同金额10%的,需要谨慎处理。即使技术部门确认了该类变更,在财政资金支付上也不能立即支付,需协调相关单位组织送审材料,先对单项工程进行财政评审,避免因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超过10%而引起的出现不能按时支付,在工程进度上产生矛盾。

5.管理保函和保证金

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给代建部门加压力、加责任,出台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规定,代建单位在签订合同前,要向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银行履约保函。这就表明,代建单位要承担很大的履约风险,因此把项目保函和保证金纳入到规范管理的范围,不仅是项目的财务管理需要,更是防范履约风险的需要。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需要提交保函和保证金的合同、保函的规范格式、保函的有效性和时效性、保函和保证金的具体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并定期清理等工作。

6.管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代建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代建项目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的依据。对这方面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编制财务决算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三、代建制财务管理的不足之处

1.“三超工程”现象难以控制

目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缺乏投资和建设的各自规范主体。由于投资和建设的主体基本上合二为一,相应就缺少了投资约束机制,造成政府对项目建设过程也缺乏有效的外在管理和制约手段;而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益性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性资金,资金是无偿拨付和使用的。因此,政府投资项目往往会出现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投资超计划的“三超工程”现象,使本已十分紧张的政府财政资金更加“雪上加霜”。

2.建设成本和费用核算难以把握

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难以避免,变更和签证有其合理的因素,但“代建制”模式下不合理的变更和签证费用往往呈现“低算”或“高估”的两面性,以调节概(预)算额度内的建造成本或投资额。

3.传统的会计科目难以满足投资控制的需求

代建项目的基建设账是根据《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得自行编造、更改会计科目,但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以“待摊投资”科目为例,二级科目在制度上已经相应作了较明细的设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未能满足投资控制的需求,未能找到归集点的前期费用往往被归集到“其他待摊投资”中。因此,在设置二级科目上,从投资控制的角度出发,最好是以项目概算和签订的合同为起点,以概算和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进行设定。

四、对策及建议

1.进行投资预算动态管理

(1)可配合其他工程与预算部门,在项目实施的前期提前将相关投资控制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将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方便明晰地根据进度与项目的概算进行对比,以确定项目的实际用款进度有否超概或接近超概算,实现项目投资的动态控制。

2.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

(1)支出核算时,增设“预付政府采购资金”科目,用于核算按政府采购合同预付的政府采购款项。

(2)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不应作为大杂烩,将其他项目中不明确内容均列入其中,应在其他待摊投资项下设置明细核算(如市政配套设施费、停缓建维护费等),用于清楚完整的核算工程费用。

3.高度关注设计变更与合同变更

要防止工程单位通过变更加大工作量,也防止引起工程支付纠纷。可根据变更金额设置设计变更与合同变更的三级审批制度,即变更不超过签订合同金额1%的变更申请由项目现场项目经理审批;超过1%不足3%的变更由代建单位审批;超过金额3%的变更由政府代建管理部门、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审批确认,以确保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不构成对项目概算的影响。

4.制订项目前期费用及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的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的前期费用及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建设单位为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而发生的专项费用,由于该笔资金一般由财政先行划拨给代建单位,以便于其在项目前期开展工作。作为代建单位应就该项费用制订好资金使用计划,一方面可以防止该项费用被挪用或挤占,另一方面可以根据计划用款,确保该项费用不会发生超支。

5.定期与财政部门、委托单位核对相关资金台账

由于项目进度支付审批的时间较长,财政资金从代建单位申请拨付后,相关的银行单据根据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还要转给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再确认,整个流程由支付的提出到相关票据凭证的最终归集,需要近一个月的时间,有时候经常出现跨月现象,而如果在流程中发生退票、资料退回、批准拨付的金额少于申请金额等情况时,财务管理的工作到位会相应滞后。因此,每月初与财政部门和委托部门的账目核对非常关键,可以及时发现在支付流程和财政资金拨付流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

6.严格执行项目的财政资金落实与项目用款进度的时间安排

政府投资项目由于牵涉到财政资金,年度的财政投资均要经过省、市的人大会议确定后才能划拨,如果在资金的安排与项目支付进度的配比不处理好,会涉及到项目正常的进度款无法按合同或工程实际进度的需求落实,轻则拖延进度、延误工期,需施工单位或其他参建单位垫付资金,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工人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因此,对项目进度款支付的计划要考虑到这类资金来源落实的问题,避免对工程进度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尹贻林 阎孝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理论与实务》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

[2]石 明:《项目管理实务》东北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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