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管银行理财

2024-08-01

信托资管银行理财(共8篇)

信托资管银行理财 篇1

市场上不断有为了规避特定监管法规条款而设计的新产品推出,面对五花八门的各类资管产品,同时监管规则也相应变得纷繁复杂,且变动极其频繁。本文是产品解析的下篇,上一篇内讲了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专户、保险资管和期货公司资管这八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本篇从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份额转让市场、监管比例约束、关联交易等五方面展开分析介绍了这八个产品的不同。

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设计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多数是为了绕道监管规定或内部会计核算要求,以达到规避诸如投资范围、资本计提、损失计提、监管比例等指标的目的。比如可以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对接券商定向资管的方式来间接实现拆分转让,以规避券商定向资管的委托人不得拆分转让收益权的规定。或者规避限售期,比如定增1年或3年不得转让的要求,也可以通过设立受益权的方式间接转让。下面针对各类不同的资管产品相互投资进行梳理总结

(一)券商资管产品对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因此,券商定向产品可投资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等。但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14条,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方向的规定中明确包括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对于上述规定未列明的投资品种,如券商集合计划、券商定向产品、基金一对多产品、基金一对一产品等,由于其在发行之前或之后需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因此也属于可投资的品种范围。这就为券商集合资管进行嵌套提供了极大便利。1.嵌套定向资管和单一信托有关证监发[2013]2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第1款第(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26号文有没有封堵券商资管嵌套委托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争论很多。有部分律所和从业人员认为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禁止通过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违规投资票据类资产变相扩大其范围,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投资单一信托。笔者从证监会的内部回复文件看,其实证监会早已明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禁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此外,26号文没有禁止其借道集合信托来放贷;定向资管与单一信托主要用作银行资金“通道”,“互嵌”需求不大;如果证信合作的最终目的是放贷,则可用券商资管募资,再借道信托;若最终目的是做证券投资,则相反;专项通过资产收益权售后回购也可以变相放贷。2.嵌套券商集合资管本身鉴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投资本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嫌混合操作、重复收取管理费用、变相扩大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利于资产隔离和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不宜投资本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银证合作规范性文件主要《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设置了禁止性事项如: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开展资金池业务;

(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对合作银行要求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二)基金资管产品对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只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基金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未列明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券商定向产品、券商集合计划、基金资管产品以及信托产品,且其私募性质,不在基金母公司专户投资范围之列。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2号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自有资金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为防止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损害委托人利益,特别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此外,并没有禁止同一个子公司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只是要求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这点不同于理财和信托,都是禁止同一个银行理财管理人不同理财或同一个信托管理人不同信托计划之间的关联交易。同时,如果是债券组合投资产品,央行也明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禁止管理人和管理的资管产品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或不同产品之间的关联交易。不过现实中多数通过第三方过手解决此类问题。

(三)信托资金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仅规定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可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管理信托计划。同时限制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此外,银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有少量限制,例如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等。通常认为,除中国银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少许明确限制外,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跨越和打通实业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实践中,信托计划投向大多取决于信托文件的约定。因此,信托资金可投资于其他类型资产管理产品,如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本身(如TOT)。

(四)保险资金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首先需要注意,这里谈及的是保险自有资金的运用,而不是保险资管产品。目前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和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投资单一信托。因此,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限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券商定向产品、券商集合计划、基金资管产品),由于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管计划比较谨慎。

(五)银行理财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从银监会法规体系看,并没有禁止银行理财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只是有几个要求,一是银信合作需要规范操作,真实风险转移,融资类信托不超过银信合作总额的30%等规定;二是根据2014年39号文要求,如果最终投资标的为非标,则需要穿透识别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并计算4%和35%比例,但并没有法规提及是否穿透识别最终投资标的为权益类资产,从而违反银监发[2009]65号文关于普通银行理财不能投资境内上市股权或未上市股权的规定。目前,通过银行理财嵌套其他资管产品(如券商资管、基金资管)实现直接投资股票资产,在事前准入环节中,部分地方银监局仍然较为谨慎,但多数已经没有监管障碍。但按照2014年12月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所有非银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都需要被穿透识别相应的风险计提和会计核算,如果实施,简单通过理财嵌套券商或基金资管实现直接投资股权将违反2009年65号文要求。当然未来政策是否会取消65号文相应要求,允许有条件的直接投资股权尚不得而知。

(六)期货资管计划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期货资管作为资管最新类型,相比其他资管类型,已经出台的限制除了之前说的几个上位法以外,基本没有成文的规定对其进行限制。在实践中,已经与券商、基金、信托等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相互投资。对于期货资管是否可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或接受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应该是可行的。《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直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包括:……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从上面引述的条款来看,只要在中基协备案登记的资管计划,都是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到私募投资基金中。而券商、基金、期货资管计划从广义上都属于是私募投资基金,因此,这些“私募产品”之间的互投是没有障碍的。但对于非证监系统的资管产品,只能看是否落在”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的范围内来判断。

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1.人数限制对于合格投资者人数,所有基金资管(包括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和券商资管都必须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约束,因为其私募性质而不得超过200人。否则需要纳入公募基金的管理范畴。但银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管辖,比如银行理财和信托,银行理财人数没有任何限制,大行发行产品动辄数千认购投资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如果单笔投资在300万以上的自然人则不受50人上限约束;但保险资管人数仍然定在200人以下,和券商及基金资管规定高度类似。2.起售金额普通银行理财根据风险级别不同分别为5万、10万和20万。市面上保本产品一般被定义为低风险产品从而起售金额都是5万。尽管业界对于降低起售金额呼声一直很高,尤其在受互联网理财冲击之后,银监会创新部法规调整的压力更大。不过从去年的理财征求意见稿看,仍然没有降低的迹象。银行理财没有最低募集金额的概念,根据银行自己特定和需要募集相应的数量而定。尤其是银行有时候针对特定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募集金额也没有下限,比如只有几十万的金额,则需要注意仔细审查具体缘由。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理财私人银行理财是指能够提供600万金融净资产的客户,而高净值客户标准和集合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标准一致,这也是政策制定者初衷,不希望集合信托通过银行理财逃避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认定。但2014年35号文《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高净值客户的划分有了新的用处,不再仅仅是银信合作理财认购标准和集合信托的对接,而是所有风险评级在中等风险或以上的产品都必须符合“高净值个人”定义,这使得无法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或因个人隐私及手续繁琐等原因不愿意提供)的个人将无法购买银行理财中等风险或高风险产品。银监会这一监管思路和证监会的思路迥异。券商集合资管合格投资者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此外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也就是其他所有类型的资管投资券商资管可以不穿透认定合格投资者。保险资管起售金额也是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如果是单一定向,起售金额为3000万。基金一对多专户和保险资管类似也是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如果是单一定向,起售金额为3000万。上限募集金额不得超过50亿。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笔者认为至少需要符合一对多基金专户的要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面向的是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高净值投资者,为了区别于普通银行理财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设定了一定准入门槛。下列标准满足其中任一即可认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1)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实际业务中,因为第(2)项和第(3)项提供证明较为繁琐,同时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普遍采用第(1)条标准进行操作。私募基金个人合格投资者标准:家庭金融资产从200万上升到300万,同时新增起售金额100万的要求(2项指标同时满足)。这里合格投资者认定明显比银监会的高净值个人标准要高,后者主要用于购买集合信托或高风险的银行理财计划。金融资产证明在实践中可能远非上述几项,比如证券期货保证金、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是否可以纳入?其他未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是否应该只按照其净资产相应比例计算?这些细节拿捏尺度在缺乏日常机构监管职能的情况下,私募基金活动空间很大。期货资管计划投资于单只期货资管计划的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个人合格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根据中期协颁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协字〔2015〕36号),只需投资者自行承诺,期货公司并不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3.穿透问题一般谈及“穿透”问题有2层含义,一是指在有多层产品嵌套时穿透识别最终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另外一层含义是指穿透识别最终投资标的,看是否符合投资范围,监管比例及风险计提等。这里主要探讨前一种形式的“穿透”。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层面无论是银监会、证监会还是保监会都是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团购或募集他人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去年信托100网站受到央视调查曝光,在业内引起争议。而有关合格投资者在集合信托的法规以及2014年银监办发[2014]99号文,都反复强调了“坚持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等问题。此外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前股权投资而言,信托计划和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但需要穿透识别准挂牌企业的人数。对于投资挂牌后的企业,是否也是穿透识别人数?(笔者愿进一步和同业探讨:微信号finanCial_regulator)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看,以下2种类型合格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无需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是否达到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笔者一直认为是否需要穿透识别应该以资管计划有无主动管理职能为准,但现实中监管机构很难识别资管计划是否为主动管理,所以最终按照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同时此条款也引申出一个问题,即非证监会系统的资产管理计划,特别是银行理财产品,必然不会在中基协备案,是否需要进行穿透审查。如果严格照此条款执行,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的起始投资资金量和客户本身的资质恐难以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人数也将远超200的限制。不过实践中,这一条款大都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四、份额转让市场

(一)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深交所指引》和《上交所指引》均不适用于券商定向产品的转让。对于基金一对一产品可否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深交所指引》明确持否定态度,但《上交所指引》未明确将其排除。专项资管流动性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中流动性最好的应该是专项ABS,其具备相对完善的转让市场和内部隔离要求,外部评级等,虽然实际操作中市场转让仍然不理想,但从估值和流动性角度来看略优于其他资管。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管理的ABS可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及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进行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即不得拆分转让)。

(二)银行理财和信托的转让银监会也一直在推动银行理财计划和信托计划份额转让平台建设,增加产品流动性。银监会为推动银行非标转标,准备引入的新的理财直接投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网站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资产),但从其2013年开始引入的理财直投计划执行效果来看,转让市场的建立并非法规制度建立这么简单,如何活跃转让市场,增强流动性,对标的资产为信贷或项目融资而言,估值方式尤为重要,而不是简单用摊余成本来估值。

(三)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银监会非银部2014年初就曾启动信托产品登记系统二期升级暨信托非现场系统整合工作,发展信托二级市场转让。全国信托登记转让中心落户上海自贸区的呼声一直很高。在缺乏统一转让平台的情况下,目前投资者要想转让信托产品,只能向自己投资的信托公司提交转让需求(如果信托公司提供这样的转让服务)。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在产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场所挂牌交易转让,如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等。除交易量非常小外,在第三方平台完成信托受益权登记转让尚没有法律依据。投资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让后,仍然需要线下进行面对面谈判,并到信托公司完成受益权变更登记。

(四)存续期间开放式认购问题《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五)受让人标准及拆分转让1)受让人标准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受让人标准未做明确规定。《上交所指引》规定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深交所指引》则规定投资者仅限于证券公司客户。但两者均未进一步明确投资者的具体资格要求。但受让人需要符合前面所提及的“合格投资者”定义是合规的应有之义。但需进一步明确,对受让人无需严格执行适用于委托人的最低委托金额的要求,最低认购金额是按照初始金额标准进行衡量。例如要求基金一对多产品的初始认购100万,但转让时候因为资产价格大幅度波动,受让人只需支付80万元,同样符合法规的要求。2)拆分转让及受让人人数现行法律规定未对集合性质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拆分转让作出限制,因此作出拆分转让的安排不应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对于委托人(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标准有所要求,对投资者数量亦有所限制(一般不得超过200人),故实务中作出拆分转让安排应谨慎进行,至少注意两个方面:(1)拆分后用于转让的每个转让标的对应的初始委托金额不低于法定最低委托金额(如100万元);(2)拆分转让后存续的投资者数量不超过法定最高人数要求(如200人),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变相规避委托人标准或从事公开发行。最后,尽管法律未对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券商定向产品和基金一对一产品)的拆分转让作出限制,但由于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和集合性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不同的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投资范围也可能不同,故应解释为不允许进行拆分转让。对此,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将券商定向产品委托资产份额化理解为“实质上是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形式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而不予允许。

五、监管比例约束券商集合资管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单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即杠杆率不超过140%,这一比例也是不同监管机构基本思路,参照目前货币基金的杠杆率,同时银行理财2014年底的征求意见稿也设定其杠杆率为140%。券商专项资管和定向资管暂除以下约束外暂无其他限制。证监会系统资产管理业务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中还需要注意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 10 倍。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信托计划这些限制包括: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此外信托公司投资范围中禁止了正回购操作,即禁止其杠杆投资。根据《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信托计划投资于股指期货还需要额外受到下面约束:1)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银行理财比例约束主要是2013年的8号文关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限制,主要有:非标理财余额不得高于其总资产的4%;同时不得高于其全部理财余额的35%;而且这两项比例需要穿透识别。银行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杠杆放大交易,包括以放大交易为目的借入现金,利用融资购买证券,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即代客境外理财的证券类资产和募集的比例该规定主要防止理财产品境外投资放大杠杆从而积聚风险,但并没有考虑到少数情形如海外基金经理为应付因短期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问题,继而产生暂时的现金借入,由其产生的部分杠杆(一般在110%以内)是合理的被动杠杆,并不涉及投机。代客境外理财直接投资境外股权,单只股票不得超过产品余额的5%,股权类投资加总不得超过50%;不过该条规定显然不符合实际市场发展要求,实践中多数通过结构绕开。关于分级理财产品,银监会2014年底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保证优先级投资人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原则上,投资品全部为债券类资产的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比例不得高于5:1,其他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比例不得高于3:1。尽管该规定尚未实施,但也反应了未来监管趋势。

信托资管银行理财 篇2

近日, 银监会召开的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明确了2014年的银行业监管工作重点。在谈到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时, 会议提出, 对于理财业务, 要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 不购买本行贷款, 不开展资金池业务, 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

而对于信托业务, 会议强调, 要回归信托主业, 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 不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 及时披露产品信息。

会议还强调, 要规范开发风险可控、投资者乐于接受的贵金属、债权收益和理财、信托等产品, 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准确划分投资人群, 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 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前提下, 切实承担售卖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 对于理财业务和信托业务的管理思路, 都在此前的预期之中, 而且从去年开始, 很多业务已经照此在规范运作了, 所以并不会对理财和信托产生太大的影响。

在谈到小额贷款公司时, 会议表示, 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 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 银监会将明确界定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上限, 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 建立风险“防火墙”。

据一位在小贷公司工作的人士介绍说,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办法是银监会起草的, 但实际的监管部门大多是各地方政府的金融办, 所以其监管工作一直是个难点。在银监会重新设定严格的监管规则之后, 这两个行业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洗牌。但他认为这是必要的, 将有助于防范风险的传递。

市场预计, 2013年全年的贷款约为8.9万亿元, 2014年的新增贷款仍将保持在这一水平。不过, 银监会对于贷款投向的要求仍坚持严控平台、房地产、产能过剩三行业。

会议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缓释平台贷款风险, 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 审慎稳妥地缓释平台贷款风险。对于房地产贷款风险仍要严控, 同时高度关注重点企业, 继续强化“名单制”管理, 防范个别企业资金链断裂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此外, 要防范产能过剩风险, 通过产能整合重组、技术改造, 促进生产资源有效利用, 盘活沉淀在过剩产能上的信贷资产, 减少风险总量。

银行版资管破冰信托很受伤 篇3

一场考验行业生存能力的风暴正在发酵,10月23日,北京某信托公司的项目经理在首批银行资管产品推出后,神经再度紧绷起来——“其实从泛资管时代到来,圈子里很多人就说信托业最美的时代已经快要结束了。”上述人士表示,尽管这样的话或许有些悲观,但多少反映了行业的现状。

在他看来,尽管不少信托公司今年由于泛资管和兑付带来的压力已经开始寻找新的投资方向和领域,但“银行版”资管计划的推出无疑将加快这一脚步,“大家都希望赶在政策出现更大变化之前有所准备,一旦政策放开再应对就太晚了。”

不少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转眼一看,自己不经意间就成为了某信托产品的持有人,原因就是通过银行购买了信托的产品。

实际上,包括信托、券商、基金甚至保险产品,都需要通过银行代销,而这就是俗称的通道业务,银行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发行产品方则获得投资者的认购。

然而,随着“银行版”资管计划试水,信托公司长期以来依靠通道销售做大资产规模的方式可能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对信托的影响很大,而且会根据银行资管产品的规模来决定有多大的影响。”上述项目经理坦言。而在用益信托首席研究员李旸看来,信托之所以成为此次“影响面积”最大最广的那个,原因就是规模大。虽然短期内由于银行的资管计划没有完全覆盖银信合作产品所有的通道业务,“但未来的趋势必然会扩大。”

事实上,近年来,通道业务早已成为各家信托公司资产规模增长最主要的业务,来自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二季度末,67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9.45万亿元,同比增长70.72%,其中银信合作余额为2.08亿元,占到了近乎四分之一的比重。

这就意味着,一旦银行资管试点扩大,那么高达“两万亿”的通道规模显然将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甚至是降低的风险。不过,尽管对行业带来的冲击不小,但李旸指出,银行开放资管在给信托带来压力的同时,对自己也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为银行开发了新业务带来更多利润,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李旸说,“按照原来的分工,银行和信托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那么在银信合作的产品中,银行通过表内转表外便能降低风险,但如果自己做产品,那么等于风险依然留存在自己内部。”

当然,就算风险更大,对资管这块蛋糕,谁都不会错过,“现在大家试水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今后的财富管理做准备。”李旸说。

亟待转型

事实上,就算“银行版”资管暂缓推出,信托业也必须面对亟待转型的境地。根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统计,截至10月20日,今年10月成立信托产品105款,募集资金76.18亿元,与9月同期相比,产品数量和融资规模均大幅下降;而从7月至9月,集合信托的平均募资规模则已经连降三个月。

在制度红利越来越不明显的情况下,信托业面临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对此,信托专家孙飞认为,信托转型升级是大势所趋,未来将向四方面发展,“一是打造金融控股集团;二是成为大财团、大银行或大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三是构建相对业务专业化的信托公司;四是升级为信托银行”。与此同时,“信托业也要从被动融资型向主动理财型提升,从佣金收入型向投资收益型提升,从单一粗放型向规模集约型提升。”上述人士表示。

其实,在信托疯狂生长的十多年里,无论是行业规模还是薪水收入,信托业都成为金融圈的“高帅富”,但在李旸眼中,完全依靠自己打拼出来的信托在其他金融机构面前,依然存在诸多“屌丝”的气质。

“无论是银行还是基金或是保险,几乎都有自己的领域,但信托则只是借助制度的优势,依靠自己做出来的市场,能够做到今天这样的规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托的创新能力和适应能力。”李旸说,也因此,即便是转型,创新能力也将成为信托生存的基础。

“目前大家谈到的信托转型,主要是业务结构的转型,也就是业务比例发生变化,比如传统的通道业务占比为80%,那么今后就调整到30%-40%。”李旸说,因为要完全转型并不现实,经过多年的发展,信托公司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业务投资方式、领域和业务结构,“至于今后的发展,无论是公益信托、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等,都可以成为信托转型的发展方向,但怎么发展还要看政策。”

证券化难落地

现实是,在一边调整通道业务的同时,诸多信托公司也将转型目标瞄向了曾多次被管理层提及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此前,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童恺和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林静都曾公开表示资产证券化是下一步创新发展的趋势。

对此,孙飞坦言:信托业想要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取得快速发展,就应加快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立法,“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真正证券化及公募化,特别是加快与国际接轨,加快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推出。”

然而从目前来看,资产证券化的“常规化”似乎仍需时日。根据国泰君安的数据,从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截至2013年上半年,总共发行了23期产品,发起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但其中,银行占据了绝对优势。

这就意味着,尽管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先后将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及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债权纳入试点范围,但除了银行以及个别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外,其他试点机构目前都尚未发行产品。

“发起机构的范围局限,使得那些资本管理愿望更加强烈的中小银行往往难以获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额度分配,也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或管理资产负债表,而银监会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目前也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国泰君安债务融资部副总经理尚理慧表示。

信托资管银行理财 篇4

导读:说白了就是把银行理财的资金聚集到一起投向一个信托计划。信托公司担任信托计划的管理和资产的处置,而银行确享受信托计划的高收益。

投资者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时常在信托类产品的说明书中看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这一信托名称,那何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单一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是相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言的,其最容易觉察的区别在于委托人数量,但其区别也并非仅此一处。更大的差别在于,委托人性质和委托人的地位: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机构,比如银行,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则多为自然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和投资方向往往由委托人主导,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由信托公司主导,产品由信托公司自主创设。

由于目前的分业经营,造成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不得不借助信托平台投资于银行不能投资的领域,以扩大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提供更加有竞争力的收益水平,吸引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因此,在市场中,较多的银行理财产品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所涉及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中,单个委托人为银行,而银行交由信托公司管理和运用的资金为通过理财产品集合投资者资金,因此,在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中,银行享受信托计划的受益权,而投资者在理财产品项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和风险。信托公司担任信托计划的管理和资产的处置。

信托资管银行理财 篇5

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义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其中,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即为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专项计划的设立

(一)专项计划设立申请条件

1、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2、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交易转让后也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标准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的要求

1、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2、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必须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3、列入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转让批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4、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同时,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二)专项计划增级方式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专项计划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三)专项计划的资金归集方式

— 2 — 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三)专项计划失败的处置方式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四)专项计划终止程序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信息披露

1、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资产管理报告内容包括,基础资产运行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

3、托管报告内容包括,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4、出现以下情况,管理人需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三、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与义务

(一)管理人职责

专项计划管理人应为主承销商,主要履行职责包括: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 — 4 — 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或合同的义务;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被混同、挪用等风险;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等。

(二)管理人禁止行为

管理人禁止行为包括: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挪用专项计划资产;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对外投资等。

(三)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为最大程度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

(四)需充分披露事项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以下事项,包括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 5 —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比例上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五)管理人变更

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选定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四、专项计划托管人职责

托管人与管理人不可为同一机构,可由商业银行担任。办理托管业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资产托管报告;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条件

对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称为“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管理人。

特定原始权益人需符合以下条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 — 6 — 风险和法律风险;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有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 4.信托小额只有50个名额,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 7 — 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问题答疑

1、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如何理 解其“刚性兑付”?

首先,“刚性兑付”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他的“刚性兑付”预期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监管层面: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银监会的一个态度,其也并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与银监会同属于一个级别,证监会的监管风格更加稳健。银监会是总量控制,证监会是事前控制,我们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报备次数就可以看出,证监会虽然放开了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但是其仍然是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募集前报备,募集满后再报备一次,证监会维持其严格的监管风格。

二、行业发展层面:基金子公司由于刚开始发展,其初期的业务指引着这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公司都是很谨慎的在操作业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34家基金子公司成立,但是目前只有19家在开展业务,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专项资管业务”。

三、基金子公司层面: 基金子公司背靠强大的股东背景,他的风险化解能力同样很强,不比信托差(主要包括产品自身的风控体系化解,大股东接盘,四大资产管理接盘,私募机构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等等)。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 — 8 — 务团队几乎都是挖信托的人才,他的管理风格,风控体系延续了信托行业严谨的作风。

四、牌照层面:类信托牌照仍然很值钱,这也是为什么政策放开之后,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拥而上,争抢这个牌照,没有哪家基金子公司敢于第一个打破“刚性兑付”,从而被监管层检查,甚至暂停、停止专项业务(即类信托业务)。

五、人员、业务层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项目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刚性兑付”。

2.基金子公司是证监会监管,股市的起伏,公募基金的产品让股民很受伤,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总让人感觉风险高,怎么办?

目标客户:公募基金的认购起点是1000元,他的客户群体很大部分不是我们的高净值客户。

产品层面:中国的股市,偏股型基金很大程度上是投机,这是投资者,投机者的行为,他愿意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与类信托业务有本质的区别。

对比信托:证券投资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是不保本的,这不是基金子公司

— 9 — 的问题,这是所投向标的和投资人风险偏好问题,与监管层、设计发行机构没有关系。我们所指的“刚性兑付”主要指债权类集合型产品。

产品层面: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无论从融资人实力、交易结构、抵质押担保、风险控制层面都是很完善的,不是那种投机型的无法掌控,与其有本质区别。

3.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低,风险化解能力弱,他的基金子公司类信托产品的风 险化解能力怎么样?

信托的化解能力:信托的化解能力主要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大股东偿付、自有资金接盘、资金池产品过渡、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私募机构接盘等等。

基金子公司的化解能力同样很丰富,主要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大股东偿付、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私募机构接盘等等。只比信托少了自由资金接盘,和资金池产品过渡两个手段。

给您详细讲述下少了这两个的区别:自有资金接盘,所谓的自有资金,也是大股东的注资才有的,因为基金子公司的规定注册资本2000万起,大股东可以花较少的钱提高他的资金使用效率,那么大股东为什么要增加注册资本呢?

— 10 — 当出现风险事件,基金子公司的大股东背景实力都非常强,都是些大型央企、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不比信托弱,基金子公司的大股东的偿付实力很好。而且,为什么证监会的规定,注册门槛2000万起就可以了呢?我们觉得,这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监管层认为在一定时间内,类信托业务还是很安全的,监管层鼓励其管理的机构做类信托业务。否则,以证监会事前控制的稳健监管风格,他是不会这样发文规定。资金池产品过渡: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虽然目前未在市场上看到资金池产品,我们相信,未来一定有,因为资金池产品是体现基金子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一个表现。凭借基金子公司的业务团队,风控团队都是信托行业内的精英,他们的资产管理能力,他们带来的经营体系,风控体系都非常强,他们也会发起资金池产品,并且依靠以往公募基金的发行募集渠道,能够迅速建立规模庞大的资金池产品。而现在的类信托产品,期限都是一年,两年,因此,基金子公司的资金池产品经过严谨的规划设计(现在应该还在严格规划中)适时推出问世之后,基金子公司的的主动管理能力,以及对旗下的优质类信托产品都是很好的保障。

4.基金子公司人员少,其类信托产品如何保障因其人员不足带来的风险?

人员的结构:首先,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项目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类信托产品的安全。

信托资管银行理财 篇6

(文章来源:黄美杰-精品投行日记)

核心提示:大资管时代的到来,带来了集成与创新、竞争与合作、分业与混业兼营。#大资管#打破了信托牌照垄断带来的制度红利,穿透中国传统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壁垒,对无金融牌照资本市场进行了一次快速的洗牌,从而促进了中国多层次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

信托曾凭借着“全牌照”的资格,在金融资本市场除了吸收存款和结算功能外,充分享受了信托牌照垄断带来的制度红利(合法的暴利)。面对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大刀阔斧的放开资管业务及投资范围,信托牌照垄断的制度红利正在被打碎,而监管机构将继续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2012年底监管机构高管曾在公开场合表示“信托机构所管理项目在履行了尽职、合规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不用刚性兑付”,这是否表示信托业将因此而解放了呢,目前还未可知。(最近经常听到一个新词,就是去信托化,我们知道,你要去什么,是因为你有什么,但很多机构一没有信托,二也没有依赖信托,甚至也没有从事什么信托相关的业务,这个去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大资管增加了合作通道与选择,但信托也并非“非”去不可。)

近年来,随着国内企业与个人财富的快速积累与资产管理意识的提升,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得到快速发展,2012年5月以来,政策面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管制正在逐步放松,拓宽了准入机制、参与对象、投资范围等,资产管理行业开始进入大资产时代,集成与创新、竞争与合作、分业与混业兼营是大资产时代的鲜明特点。多种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形成了包括私募股权、私募债权、公募基金、专项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础类与不动产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财富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与专业管理、资产证券化等多元产品的格局,有效促进了中国多层次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

大资管时代是混业经营的开始,因此“受伤”的不仅仅是信托。笔者认为,同时还是对“无金融牌照资本市场”的一次洗牌,以“华夏-通商基管”事件为导火索,银监会在2013工作会议上下达了禁止银行代销私募股权基金(PE)的通知。在大资管放开的潮流中,担任主角的基本都是拥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相关资管政策明确有资格的资管产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代销;一边是禁止,一边是放开,在防与被防之间,大资管实现了“一石三鸟”的目的:一是有效促进了中国多层次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二是对无金融牌照资本市场(无金融牌照的投融资机构、资本服务机构、基管机构与投行顾问等)进行了快速洗牌,在资金募集渠道与投资者选择方面进行了限制;三是打破了信托牌照的垄断。在穿透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传统壁垒之后,将迎来混业经营的开始。

2013年-1018年,关键词:资管计划、资产证券化、混业经营、多层次金融产品。

以下是笔者对2012年5月以来有关资管政策的梳理:

基金公司:

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修订了《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基金公司将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军PE领域与债信一级市场)。

2012年12月28日,证监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6月1日实施(承认私募证投基金合法地位)。

证券公司:

2012年8月,证监会下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新增了“鼓励券商开闸资产管托管、结算业务”)。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松绑券商资管业务)。

2012年10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的通知》,确定由证券协会制定券商直投业务的自律规则,2012年11月2日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券商直投业务可以参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

2012年11月,招商证券第一个获得证监会批准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资格。

2012年12月30日,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除证投基金管理公司以外,为其他包括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证投基金管理机构等开展公募证投基金管理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

2013年1月25日,证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2010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由券商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以资管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收益凭证,并按照约定,以受托资金购买原始受益人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收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2012年6月,隧道股份发布公告称,委托国泰君安证券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拟以项目公司应收专营权收入为基础设计资产支持证券;7月20日,中信证券也上报一款名为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资主体为华侨城A,该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仅耗时两个多月,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给予该计划AAA级评级)。

期货公司:

2012年5月22日,证监会颁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期货公司也可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了)。

保险公司:

2012年7月1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

2012年10月1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可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以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银行:

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设立证投基金管理公司开闸,熟悉201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拟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基金管理范围)。

2012年5月中旬,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试点总规模为500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于9月7日发行的101.6644亿元“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是2005年试点以来规模最大单一产品;交通银行2012年10月30日委托中海信托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30.3355亿元“交银2012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中引入了保险资金,为2005年来首次)。

2012年8月3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就是指根据指引注册发行的设有基础资产现金流质押的证券化产品。2012年8月,上海浦东路桥、南京公用、宁波城建、天津房地产信托集团先后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规模合计40亿)。

信托资管银行理财 篇7

根据国家审计署2013年公布的统计结果, 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的数量最大, 经统计,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银行贷款占比50.76%。地方债务置换有利于提高银行资金流动性、盘活信贷资源, 也对银行资管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地方债务置换对银行资管业务的推动与影响

(一) 地方债务置换提高了银行资金流动性

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结构中, 银行贷款是最主要的部分。该类贷款多为中长期贷款、金额大, 且多数的贷款存在需要展期的可能性, 影响了商业银行资金流动性。地方债置换使银行的“积淀性债务”得以释放, 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能够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押品范围, 这样商业银行就可以将置换回来的地方政府债券在人行办理质押融资, 提高银行体系的资金流动性。地方政府债券的可交易性, 也使得银行从资产持有型更多地向资产交易型转变, 提升资产交易能力, 是发展“大资管”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 主要是使银行内资产结构由高利息、短期贷款变换为低利息、长期债券

客观上使商业银行面临利息损失, 但地方政府债务往往投向中长期项目, 多为公益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旦违约, 银行将出现大量坏账, 不良贷款率将增加。通过债务置换, 减缓了银行不良贷款的生成速度, 有利于银行从“重资产”经营, 向“轻资产”经营转变, 优化了银行的资产形态, 更多地从高风险权重转向低风险权重、从非标债权转向可交易的标准债权。

(三) 地方债务置换缩减了银行具备较高收益的“非标”资产, 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率

在经济下行期, 房地产市场下滑, 产能过剩行业不良资产增加, 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背景的一批国有企业成为银行高收益资产的重要来源。2014年底银行为具有政府背景的大型国企客户集中申报办理了一批资产收益权理财业务, 大部分债项都纳入了地方政府一类债, 部分项目将被地方债券置换, 使得与银行理财产品“对接”的高收益“非标”资产减少, 一定程度影响了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及规模, 如何寻找其他较高收益的资产, 在销售端继续为个人及公司客户提供较高收益理财产品成为需解决的问题。

(四) 地方债务置换对银行客户结构造成冲击, 间接影响了资管业务的壮大发展

随着地方债置换的推进, 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的融资能力形成一定约束, 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控股企业对银行信贷需求将趋于减少, 这部分“支柱”客户及信贷业务的减少, 间接影响了长期以来对传统信贷业务有一定依赖的资管业务。

二、地方债置换对发展大资管的启示与对策

(一) 顺应国家政策号召, 发挥银行在债券承销方面的优势, 充分争取额度,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成地方债的置换工作

对2014底集中向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投放的理财产品进行筛选, 对于资产质量欠佳的理财业务, 积极与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沟通, 纳入到地方债务置换的范围, 提高银行资产质量, 优化资产结构, 为发展“大资管”业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 拓展业务品种, 搭建“大资管”平台, 加强资产的配置能力

积极开拓股票质押融资、定向增发、融资融券、并购类等投行业务, 拓展资产配置范围, 做大资产规模, 增强资产端收益率, 以资产撬动负债, 带动销售端的发展。

(三) 加快客户结构的调整

信托资管银行理财 篇8

募集逾9亿元,预期收益率只有7.3%~7.5%,却如此走俏,在业内看来,多半是因背后机构的“强强联手”,此产品的推出正是去年10月中国信达和昆仑信托启动首轮合作的延续。

随着金融机构跨行业协同业务的深入开展,四大资管公司通过与信托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将成为未来的新方向。

昆仑、信达高调联姻

“18个月期产品收益率不足8%,收益率偏低的原因,可能是信达资产在里面有间接的增信,或是两家金融机构找到了成本较低的银行进行代销。”某资管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说,昆仑和信达的高调合作引起了业内人士关注。

据了解,2012年10月19日,中国信达总裁臧景范、昆仑信托总裁王亮、信达投资董事长李德燃、信达资本总经理肖林齐齐出席了宁波秋实投资管理合伙协议签约仪式,这也是中国信达和昆仑信托的首次合作。

合作中,宁波秋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将作为由中国信达和昆仑信托共同参与的投资管理企业,基金采取债权投资方式,运用于昆仑信托和中国信达共同认可的优质项目。

昆仑信托销售人员向记者介绍,产品已发至第六期,之前几期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合作系列之后会否再发集合产品,要根据业务组和整个基金的资金投向、募集方案等。

根据信托资料,受托人以A类有限合伙人(LP1)身份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将信托资金用于认缴宁波秋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秋实基金”)出资份额,参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每一期信托单位资金对应秋实基金对外投资的每个单体项目,而第六期信托资金对应的单体项目为秋实基金投资的“海淀商业区”项目。

此外,秋实基金50亿元的注册资本,即便是在房地产基金领域,亦属于超大型规模。

以合作控制风险

“如果信托公司风格保守,找大公司合作,自然比较安全,产品有限合伙模式并没有创新,此前国开金融、中海信托、昆仑信托等参与的‘开元城市发展基金’,主要从事城市土地规划、土地的一级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也与此类似。”一位信托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无独有偶,今年1月29日,中投信托联手华融资产北京分公司、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而此次签署,是中投信托与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开展全面合作之后,与资管、银行合作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拟在不良资产业务、重大项目、现金管理计划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

在业内看来,与以往信托公司直接面对项目不同,昆仑和信达的合作加入共同管理的基金,等于多一道风控,利于信托公司控制风险。

“经过几年的高速发展,信托业务确实遇到一些风险,风险个案不断,实际很多风险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和收购。而新一年,控制风险成为主题,信托以合作控风险不失为一个良性策略,哪怕会在信托报酬、利润上有所损失。部分大型资管公司近年也在探索此类合作。”上述信托人士表示。

据悉,通过为信托产品提供增信与兜底服务,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去年利润大幅增长。两类金融机构协同,使得面临兑付洪峰时信托公司风险得以缓释,AMC(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转型也借机走上轨道。

业内预计,这种金融跨行业协同的理念,在资管新政时代必将获得更进一步的发展,为各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的开发提供了新思路。

AMC借道涉足财富管理

“信托和资管的战略合作,对于信托,是控制风险的模式;对于AMC,通过信托模式去涉足财富管理,不再局限于不良资产收购这个传统领域。”信托实务专家唐琪对记者说。

“与以往资产管理公司只是为信托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相比,这是一种双向提供项目的模式。”启元财富产品经理范曜宇告诉记者。

AMC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信达、华融属于后者,位列国内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中。

战略合作使AMC进一步介入到信托产品的初始设计中,通过构架基金子公司模式,联合信托、AMC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金融跨行业协同式开发的全新模式。

而随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启动股份制改造,开始走市场化的道路,四大资管几乎都从单一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成功转型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化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唐琪认为,四大资管的主业是不良资产收购,不可能拿大量资金去投新项目,不过,通过基金管理者的身份,借道做财富管理,或许会成为一个新的动向。

上一篇:柳江县代理发表职称论文发表-电网变电运维风险技术检修论文选题题目下一篇:知法守法小学生讲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