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软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7-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软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选5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软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1

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 发〔2006〕1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在国家的支持下,我省各级政府逐年加大投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基本得到了保障,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由于我省基础差、起步晚、底子薄,随着“两基”攻坚的不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还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总体保障水平偏低、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问题,必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起保障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逐步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省、市(州、地)、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我省农村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和各县(市、区)200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有人数测算,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

(二)免费向186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标准为小学生35元/生?季、初中生70元/生?季,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于每年春、秋两季组织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工作,并根据中央下达我省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的规模、资助标准和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情况,将免费教科书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

(三)对农村初中家庭困难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生?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62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各县(市、区)初中寄宿贫困生的人数和补助标准测算,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

(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小学不低于1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15元/生?年。从2006年起,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县级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前,各县(市、区)已安排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不能减少。

2009年,中央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我省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部分,当年安排50%,2010年全部落实到位,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部分,由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共同承担。

(五)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从每年安排的“十一五”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根据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和单位造价等因素逐年向中央申报我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

(六)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省继续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加大对各地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我省农、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确定。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所在城市自行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确保资金投入,强化资金管理。各地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前已经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中央、省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必须确保真正落实到位。上级下达的免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开支,贫困寄宿学生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寄宿学生。不得用上级补助的各项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冲减、抵顶本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或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上级补助资金。

(二)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推行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

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从2006年春季起,农村中小学校除可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加强学校管理。新机制建立后,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规范的预算编制及预算支付管理制度。农村中小学要逐校编制教育经费预算,各项收支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建立专门的审计制度,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也要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各地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把主要精力用到抓好此项改革上,精心实施,靠前指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二)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各地政府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软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农村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儿童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7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监管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我省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兽)药、使用违禁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农村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保障农村食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2011年年底前实现以下监管目标:在食品生产环节,实现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档登记监管率达到95%以上,对农村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诚信监管档案达到100%;在食品流通环节,实现农村食品市场重点部位食品经营者持证经营率达到95%以上,食品经营者、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率达到90%以上,食品经营自律条线标准率达到80%以上;在餐饮服务环节,实现农村中小学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农村中小学食堂餐饮安全公开承诺率达到100%;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实现蔬菜残留例行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产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饲料产品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确保不发生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整治重点与工作措施

(一)加强农村食品市场重点部位的综合整治(工商部门负责)。

1.集中开展对重点部位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与整治。以农村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中小学校周边的食杂店、食品商贩和流动送货商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农村食品市场监管薄弱环节,摸清监管底数,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整治行动。严格落实网格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重点部位“三无”食品、劣质食品、商标侵权、仿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假冒伪劣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逐户逐品牌进行排查。依法加大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对来源不清、渠道不明、标签不规范以及涉嫌侵权仿(假)冒等问题食品,全部下架,停止销售,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市场食品、乳制品、儿童(学生)食品以及其他涉嫌问题食品的监督抽检,加大风险预警和对假冒伪劣食品的追溯力度,坚决查清假冒伪劣食品的源头和流向,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建立假冒伪劣食品、供货商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2.严格食品经营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对食品经营者、现场制售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适时推进“条线管理、备案登记、挂牌经营”的食品商贩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

3.认真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农村食品经营主体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督促食品经营者、现场制售经营者严格落实以索证索票为核心的食品经营自律条线标准,严格执行食品、食品原料进货检查验收、购销货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自觉抵制购进、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督促食品市场开办者、经营柜台出租者及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整治(质监部门负责)。

1.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与整治力度。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品种以及主要销售流向,并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小作坊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严格监督检查,督促小作坊自觉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产品执行标准、出厂检验记录等主体责任制度。实行强制抽验,定期对小作坊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小作坊食品标识标注管理,对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必须附加食品标识,严禁含有虚假、扩大内容。对于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高仿”、“取大名”等标识标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标识标注以及不具备与其生产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2.加强对面向农村销售的中小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生产、不再符合或不能持续保持取证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大对面向农村销售、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儿童销售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查验、记录及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制度。对于制度不落实、内容不真实以及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三)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综合整治(餐饮监管部门负责)。

1.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综合整治。以农村中小学食堂和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开展农村学校餐饮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各级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农村学校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照餐饮服务许可标准,逐一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督促农村中小学食堂和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严把原料进货关,做好原料采购台账记录,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落实餐饮安全公开承诺制度,要求农村中小学校长签订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在食堂醒目位置张贴。建立农村中小学食堂餐饮安全信用档案,将农村中小学食堂全部纳入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网管理。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堂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不符合餐饮安全基本条件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当地教育部门通报。

2.落实对学校食堂的管理责任。农村中小学要制定完善学校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学校校长、分管校长、食堂负责人、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员四级责任体系,落实校长是学校餐饮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食堂硬件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督促学校落实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中小学食堂的检查指导,着力改善学校食堂软硬件条件,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过期或“三无”食品进入学校,全面提高农村中小学餐饮安全保障水平。

3.加强农村餐饮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指导农村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规范餐饮经营行为。加大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力度,开展农村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村中小学食堂从业人员集中培训,提高农村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安全知识和规范操作能力。加大农村餐饮服务单位基本卫生状况整治力度,做到场所环境干燥卫生,上下水通畅,加工设施设备与用具保持清洁、存放整齐。加大无证经营和违法添加行为打击力度,对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等农产品监管部门负责)。

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强化种植养殖全过程监管,加大对以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为重点的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扎实开展农资打假综合整治,以规范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为重点,严厉打击经营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饲料生产加工环节添加非法添加物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农(兽)药经营档案制度,全面推行农(兽)药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

2.加快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进程。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为主线,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标准化进程。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农产品,探索农产品及加工过程的GAP(良好农业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推进农业认证国际化进程。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运用综合措施和配套技术,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从业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能力;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为抓手,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品牌畜牧业培育。加快渔业地方标准制定,形成完整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水产养殖技术标准体系。以养殖证发放、池塘改造和健康养殖场创建

为抓手,积极创建标准化示范区,全面推进健康养殖。严格许可制度,进一步深化水产苗种综合整治。强化农产品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品牌。

3.规范农(兽)药和饲料使用行为。加大种植养殖过程中农(兽)药和饲料使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大力推进疫病专业化防治、农作物统防统治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鼓励使用优质、安全、高效的农(兽)药。强化农(兽)药安全使用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广大生产者科学用药水平。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兽药残留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深入开展三聚氰胺和蜂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畜禽“瘦肉精”专项抽检;在水产品主产区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抽查和海水贝类卫生监控与养殖区域划型,不断加大水产苗种监测力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大对私屠乱宰的综合整治(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县、乡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私屠乱宰的综合治理,支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和肉品加工集中区域的私屠滥宰行为。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严惩违法责任人员。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对出厂(场)猪肉产品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要依法对屠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查处,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负责)。

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农产品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冒伪劣农(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线索,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要突出源头打假和重点打假,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农(兽)药、“瘦肉精”等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市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七)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与评估(卫生部门负责)。

制定农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面向农村销售的中小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风险监测力度,逐步了解并掌握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的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其危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及时发现农村食品安全隐患,及时进行评估预警,为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引导农村消费者科学饮食提供依据。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6日-9月5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密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确保整治工作科学展开、有序推进。

(二)检查整治阶段(9月6日-11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宣传教育,督促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搞好自查自纠;集中力量,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生产经营底数,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

法进行查处。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政策保障措施,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督导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制定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督导办法,对方案确定的农村食品安全整治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措施和要求逐一进行量化、细化,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片督导,督导结果予以通报。各市、各有关成员单位也要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责任,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严防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在此基础上,各地对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狠抓任务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尤其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力、物力支持,加大经费投入,积极探索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机制和手段,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政权和经济组织作用,广泛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支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水平。

(二)健全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体制机制。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基础组织建设,明确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加强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逐步探索建立乡镇政府统筹管理,监管部门谁主管谁牵头,社会各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的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新格局,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各级政府要实施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举报奖金,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尤其是重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鼓励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三)进一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整治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集中力量,加强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各类副食品批发市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学校周边小卖部、小餐饮店等重点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深挖细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对重大案件要提前介入,实行挂牌督办。各级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商务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大屠宰监督力度,确保食品源头质量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协调发展。

(四)大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络建设。开展优质安全食品下乡、优质安全农产品进城活动。采取政府推动、龙头企业带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加快改造和规范农村食品供应体系,建立质量安全保障、服务方便快捷的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络,实行厂(场)场对接、产销对接,改善农村食品消费环境,促进农产品销售。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支持商贸龙头企业到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整合农村小型食品超市,建立食品配送和供应网络,在乡(镇)驻地开办连锁超市,在具备条件的村开办连

锁店。逐步实现乡镇有连锁超市、较大村有连锁店的目标。要针对农村青少年和儿童喜欢食用、质量安全有保证、具有一定消费市场的食品、乳制品和儿童食品,开展优质安全食品下乡活动,培育农村消费市场,扩大内需,促进农村食品产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

(五)强化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纳入各级各部门“六五”普法规划。要加大农村、农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强化对各类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大力普及农产品科学种植养殖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知识,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科学种植养殖能力,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制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督促引导其守法经营、诚信自律;要广泛深入地向农村消费者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利用健康教育课、校园板报、广播、小手拉大手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对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营养知识。要经常与学生家长沟通食品安全信息,共同做好学生识别、购买食品的安全行为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做到对不安全食品不购买、不食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食品品牌和优秀食品生产企业,揭露、曝光农村食品安全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风尚。

(六)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级建立农村食品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农村食品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政府、部门、企业法人和监管人员。要健全完善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完善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定期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政府、监管部门、企业法人以及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次综合整治工作为期4个月,各市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请于2011年12月25日前报送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软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 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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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

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萤石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近年来,我省一些企业对萤石过度开采和生产,导致我省萤石资源储存量快速下降。同时我省以萤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氟化工行业多为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生产企业,污染风险高,产品附加值低。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以及省政府开展全省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底,全省萤石采选业逐步从主体多、规模小向产业化、集约化转变;氟化工产业结构逐步从以生产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为主,向以生产后续深加工的低污染、低风险、高附加值含氟材料产品(如氟树脂、氟橡胶、氟塑料)为主转变,萤石采选及氟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得到显著优化,生产运营安全事故得到有效规避,环境污染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全省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持续、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要求

(一)全面清理整顿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

有关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凡位于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于2011年1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拆除设备;无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责令立即停产,并限期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省经贸委要牵头会同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对全省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的生产、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查摸底。

(二)实行萤石采选总量控制

1.暂停受理新设萤石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加强萤石资源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淘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落后的开采企业,依法取缔无证开采。

2.对萤石开采和生产实行总量控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将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分解下达到相应的矿山开采企业;省经贸委负责将有关生产约束性指标下达到相应的生产企业。对开采、生产数量超过当年下达的总量指标的市、县(区),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经贸委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削减下一年度的总量指标。

(三)严格萤石矿区生产环境安全管理

1.选矿破碎车间等产生的粉尘要进行密闭集中收集处理,防止粉尘污染大气;选矿废水必须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一重山)、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不得建设萤石开采加工企业。

3.尾矿库(坝)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并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居民居住区,保障环境安全。各地要按照国家《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全面摸排尾矿库环境风险状况,加大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检查力度。对达不到防护距离和有关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其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四)加快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结构调整

1.严格我省萤石采选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把好萤石采选业源头关。2011年7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准入标准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授信支持,国土资源、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1)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必须大于100吨(含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日处理能力小于100吨的,应于2011年3月底前关闭。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不含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套相应的选厂。

(2)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必须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必须达到90%以上。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同时要贫富兼采,禁止采厚弃薄、采富弃贫。企业必须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萤石原矿经选别冶金级块矿后,剩余原矿要送浮选厂浮选,提高资源利用率。

(3)鼓励对低品位萤石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使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对矿物品位大于10%的萤石尾矿进行浮选回收。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萤石采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

(4)萤石产品质量应满足《萤石》(YB/T5217—2005)标准要求。

2.加快氟化工行业结构调整

(1)严格限制单机规模小和生产工艺落后的无水氢氟酸生产线或生产企业。不再审批采用单套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和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氯二氟甲烷(F22)生产装置进行生产的氟化工企业项目。现有采用单套能力小于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氯二氟甲烷(F22)生产装置进行生产的氟化工企业或项目,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合提升,逾期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责令予以关闭。

(2)严格控制氢氟酸和氟盐等氟化工初级产品产能总量。停止审批新的生产氢氟酸、氟化钠(铵)、氟化氢钠(铵)、含氟农药的企业或项目。

(3)鼓励发展氟氯烃、含氟材料(如氟树脂、氟橡胶、氟塑料)、含氟精细化学品等后续产品加工项目。

3.合理规划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布局。各设区市政府应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精神,组织制定当地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循环经济产业链发展的需求,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风险防范的限制要求,依据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氟化工产业布局,切实降低生产、运输方面的环境风险。利用氢氟酸、氟盐等材料进行后续产品加工的企业应尽量靠近原料供应地,尽可能减少氢氟酸等危险物质的运输频率、运输量和运输距离,降低区域环境风险。同时,要依法开展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规划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

(五)加强氟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1.建立双回路供电系统和备用电源及自动投切装置。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完成双回路供电系统和备用电源及自动投切装置建设,切实避免因断电引起的泄漏事故;逾期未完成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2.改造氢氟酸、氟盐生产线反应炉导气系统。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将炉头投料管与出气仓改造为两条管线进出,防止因导气管堵塞造成氟化氢泄漏,逾期未完成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3.开展自动化改造和安全标准化建设。所有氟化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认真进行涉及危险工艺装置自动化改造,安装自动报警、自动联锁装置和紧急停车系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六)严格氟化工企业污染防治

1.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得到落实。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学校和医院等敏感目标。对于卫生防护距离不足或居民搬迁不落实的氟化工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2.各设区市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各氟化工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督促有关企业采取改进措施。

3.加强氟化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1)所有氢氟酸生产企业必须对渣库实行密闭;在产生废气的车间以及废气排放口安装废气集中收集处理设施,严格控制氟化氢(HF)、氯化氢(HCl)、非甲烷总烃类等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必须经过三级碱洗、三级水洗,达标排放。必须配备具有碱吸收装置的应急气柜,有效防范断电后废气扩散事故的发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2)所有氟化工企业要完善废水处理设施,采用碱中和与氯化钙(CaCl2)等过饱和沉淀,排放废水中的氟离子浓度必须小于10mg/L。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由环保部门责令立即停产,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3)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场所,设置防流失、防逸散、防渗漏设施和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保障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进行规范处理前得到妥善保存。要对所产生的工业废物,如氟石膏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如废硫酸、废机油等,要依法交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理处置。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4.加强氟化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

(1)现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安装包括监测氟离子等特征因子的废水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新建的氟化工企业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必须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时建成,同时投入运行。

(2)氟化工企业必须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如实记录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治理设施的运行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有的氟化工企业必须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于2011年12月底前通过由省环保厅组织的评估、验收。新、改、扩建的企业须达到以下清洁生产标准要求。

(1)氢氟酸反应炉须采用内返渣等提高氟化钙(CaF2)转化率、供热气废气余热回收等清洁生产方案。

(2)氟化氢生产过程中,氟化氢尾气采用多级回收氟化氢(HF)、四氟化硅(SiF4),含氟废水回用于氟石膏处置工艺减少废水排放,氟石膏无害化预处理等清洁生产方案。

(3)氟化氢生产供电系统安装不间断电源(UPS)、设备及储罐区安装氟化氢(HF)等气体实时监控及报警器系统。

(4)四氟乙烯(TFE)生产过程中,应采用新型低毒高分离效率的溶剂替代1,1,2-三氯三氟乙烷(CFC-113)回收工艺废气中的四氟乙烯单体,减少废气产生并降低环境风险。

(七)加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

1.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制定程序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物资。应急预案需经县级环保、安监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设区市环保、安监部门备案。同时要建立与应急救援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保证一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2.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建立环境安全隐患巡查制度,加强生产容器、管道、阀门等易腐蚀设备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防止因氟化氢等化学品泄漏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八)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1.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环节查验登记制度。所有氟化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环节查验登记制度,在发货环节,要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车辆警示标志、安全告示标志、包装容器状况等进行认真查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人员运输危险化学品,严防超载混装。要加强氟化工产品包装容器的管理,选用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工业无水氟化氢》(GB7746-1997)和《聚乙烯吹塑桶》(GB13508-1992)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包装容器使用,切实把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源头关。

2.加强氟化工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从事氟化工产品运输的企业对运输车辆要安装GPS车载终端,建立监控平台,并利用监控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提示驾驶人安全驾驶,严防驶入禁行区域或发生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3.有关县级地方政府要协调经贸部门、医疗卫生、公安交管、救援组织、环保部门等有关机构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整合有关信息、技术、队伍及装备,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经济政策

鼓励现有氟化工生产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资力度,积极往高、精、深方向发展,对开发下游深加工产品的氟化工行业企业和项目,要在产业政策、税收、贷款和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向金融机构通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厅、物价局等部门要制定出台有关资金补助、用地、电价等优惠措施,支持发展氟化工行业后续产品加工企业。

(二)加强跟踪督促

经贸、环保、安监、国土等部门要对各地开展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了解工作进展,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经贸委、环保厅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专项督察工作,全面掌握全省工作进展,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有关地方深入开展整治工作。

(三)强化执法监察

安监、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的日常监督巡查,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严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四)落实责任

1.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市、县(区)政府是当地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实施本辖区整治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工作。

2.部门分工责任。省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推动整治工作。

经贸部门牵头负责落实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产业规划布局制定、结构调整;负责对萤石生产约束性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负责组织对萤石采选经营企业执行萤石准入标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配合环保部门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要求;负责对萤石矿采选、氟化工企业生产、产品运输发货环节及尾矿库(坝)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监督和指导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落实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规范处理处置措施;负责监督落实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和数据运用;负责推进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落实萤石采矿企业规划和调整;负责对萤石矿开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负责萤石采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萤石开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企业主体责任。所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自觉规范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行为,提升生产经营层次和污染防治水平。对违法排污的企业,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环保部门通报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一律暂停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对恶意违法排污的萤石采选企业和氟化工企业,一经核实,坚决关闭。

(五)严格问责

省经贸委会同省监察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监局每年对有关设区市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没有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对相关市、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并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编辑出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软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4

沿着“一带一路”方向“走出去”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推动企业沿着“一带一路”方向“走出去”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推动企业沿着“一带一路”方向

“走出去”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部署,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投资与贸易融合发展,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推动我省企业沿着“一带一路”方向“走出去”,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以对外承揽工程和制造业对外投资为重点,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取得新成果,力争新增有实绩“走出去”企业主体达到40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营业额突破15亿美元,每年推动1-2个国(境)外重大项目开工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规划、政策引导和指导服务作用,尊重市场规律,推动沿着“一带一路”方向“走出去”企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

——坚持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相结合,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国际合作,带动装备和原材料进出口,做大产业、做强企业,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三外互助与内外联动相结合,以外资外贸促外经,以外经反哺外资外贸,推进三外互助发展,加快推进“黔货出海”,促进国内外市场互联互通,促进我省产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组建一批联合体。

以承揽境外重大工程、对外投资为目的,鼓励我省企业根据项目需要,组建各类联合体,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抱团出海”,降低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风险和经营成本,增强竞争力。同时力争以我省“走出去”龙头企业为主体,尊重企业意愿,从我省能源电力、基础设施、装备制造、矿山勘探开采、茶叶、服务贸易等领域各选择1-2家代表企业为发起人,争取基金公司、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单位支持,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等方式出资,共同组建涵盖投资建设、装备制造、设计咨询、运营管理、金融服务的“投融建管”联合体,带动更多企业沿着“一带一路”方向“走出去”。(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树立两大品牌。

1.树立“贵州工匠”品牌。按照“承包一个工程,树立一个典范”工作要求,鼓励我省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施建过程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施境外工程承包现场标准化,加强施工规范化,落实文明工地标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努力做到监理满意工程质量、业主满意工程进度、企业满意经营效益。充分发挥贵州工程建筑企业在桥梁、隧道、公路、水利、能源、电力等领域的比较优势,通过联合体积极推动企业拓展设计、采购、施工等国际市场。企业主管部门每年要推动1-2家有条件、有开拓精神的贵州企业“走出去”,集全省之力扶持3-5个在国际上叫得响、立得住的“贵州工匠”工程企业品牌。(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培育“贵州制造”品牌。充分发挥我省已经“走出去”的“贵州制造”品牌示范引领作用,将“十二五”以来获得省名牌称号的“贵州制造”企业纳入“走出去”培育计划,每年孵化培育1-2个贵州名牌企业“走出去”,扶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做强做大,不断提升品牌附加值,提高贵州本土“走出去”知名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让“贵州制造”走出国门,让贵州名片“风行天下”。(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聚焦三大区域。

1.东南亚和南亚。面向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越南、老挝、缅甸、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国家,开展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轮胎橡胶、水泥、造纸、化肥、农药、煤化工、有色金属、大数据、新材料、农业等产业“走出去”和贸易在内的全方位合作。(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事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东欧和中东欧。面向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匈牙利、波兰等国家,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制造业合作、设立创新中心等方式,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获取品牌和营销渠道,提高我省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开展双向投资和贸易在()内的全方位合作。(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事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中亚和非洲。面向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肯尼亚、加纳、乌干达、埃塞俄比亚、纳米比亚等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能矿资源开发,推动贵州工程、能矿和制造企业到中亚和非洲国家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双向投资、贸易等全方位合作。(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外事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四项行动。

1.实施“走出去”主体培育行动。

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变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建立符合国际市场要求的研发、生产、营销服务体系,增强“走出去”的内在动力和竞争能力。要为我省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周到的服务,积极帮助其寻找对外经济合作的机会,建立进入国际市场的便捷通道。要深入挖掘本地区、本行业有实力、有意向“走出去”企业,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每年新增1-2家有实绩“走出去”主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联)

2.实施外经三大板块共同发展行动。

一是支持我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工程承包。鼓励企业发挥贵州优势产业的比较优势,以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管理承包(PMC)、公私合营(PPP)、建设—运营—转让(BOT)等方式扩大境外项目合作,构建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实现对外承包工程向国际产业链高端延伸。引导我省企业主动适应国际工程承包新趋势,加快市场拓展和结构调整,加强与央企、国内500强企业和其他知名企业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承揽境外公路、铁路、桥梁、水利、能源、电力、机场、港口等领域工程。(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是鼓励优势企业到国(境)外投资。支持我省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通过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形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布局一批项目。支持我省企业在中东、北非等磷矿资源富集地区建立磷化工生产基地,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支持我省企业积极参与境外煤炭、有色金属等领域资源勘探、开发和加工,拓展新的发展空间。支持我省企业建立境外生产加工基地,设立境外研发机构、设计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我省优势农业企业在东南亚等沿线国家建设农产品种养加工基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是拓展劳务扶贫。发挥“贵州省出国劳务培训基地”、贵州省“一带一路”校企联盟和省内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作用,扩大我省外派劳务规模,在巩固日本、新加坡、中国澳门等传统市场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中亚、中东、东盟、南亚等市场。改善外派劳务结构,在巩固建筑、餐饮等传统行业劳务合作的基础上,扩大在农业技术、产业技术及其他服务行业的劳务输出合作,将外派劳务作为突破口,积极组织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出国务工,助推“脱贫攻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教育厅、团省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是探索建立我省境外产业园区。积极组织我省有条件的企业向商务部申报境外产业园区,协助企业接受评估和考核验收,力争实现我省境外产业园区零突破。积极推进有实力的贵州企业在东盟国家建立商贸物流工业园,为我省企业进入东盟投资兴业搭建平台。按照贵州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规定,对园区企业每年累计实际对外直接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限额为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事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实施“三外”互助发展行动。

实现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互助发展,不断扩大“三外”联动的综合效应。

一是以外贸促外经。重点利用我省企业现有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和成熟技术,从散件组装及加工生产起步,推动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不断提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鼓励有一定出口实绩、具有涉外经验的外贸企业实行国际贸易与境外办厂、对外劳务相结合,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在国际竞争中的回旋余地,推动企业“走出去”。(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贵阳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是以外资促外经。以贵州产业大招商行动为契机,在吸引外资中重点引进高新产品、出口创汇型和加工贸易型外商投资企业,提高我省产品竞争力,在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的同时,不断拉长产业链,在各个结点上形成新的外贸增长点,促进设备进口、产品出口,带动一批我省本土配套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是以外经推动外贸外资。通过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大力推动我省技术、装备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出口,形成我省外贸出口新的增长点。利用外经企业资源获取国(境)外客商信息和销售渠道,邀请技术含量高、引领性强的企业来黔投资考察,促成我省新的利用外资项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贵阳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是以外经助推“黔货出海”。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需求和消费特点,加快在越南、缅甸等国家设立贵州农产品分销中心,建立稳定销售渠道。培育壮大重点产业出口企业,建立标准化、质量安全溯源等体系,更好地适应海外市场需求。精心组织我省农产品企业有针对性地参加海外目标市场的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推动贵州茶叶、辣椒、薏仁米、马铃薯、猕猴桃、李子等农产品及贵州民族工艺品等特色产品“走出去”。(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农委,责任单位:贵阳海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4.实施“平台构筑”行动。

一是扩大我省境外商务代表处布局半径。按照“设立一个境外商务代表处,辐射一个区域”的原则,发挥我省现有肯尼亚、瑞士、柬埔寨、印度、马来西亚、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等商务代表处“窗口、协调、桥梁、服务”作用,每年有计划在东欧、西非、南美等地区建设1-2个境外商务代表处,为我省各级政府、商会、企业提供经贸信息收集、境外投资指南、法律服务、融资保险咨询等服务,实现资源交流和共享。(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外事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是拓展多层次的对外合作交流平台。把友城作为推动我省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平台,不断扩大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友城规模,创新合作模式,加快发展一批经济合作伙伴城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双边经贸交流活动。以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酒博会、贵洽会、数博会、生态文明论坛、民博会、澜湄合作、妥乐论坛等国际论坛、合作机制为依托,举办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活动。支持我省企业、行业协会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等市场拓展活动。(牵头单位:省外事办、省贸促会〔博览局〕、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是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针对我省企业“走出去”需求,加强与京东、阿里巴巴、苏宁等国内知名电商的战略合作,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将“走出去”业务向价值链后端延伸,支持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提高业务响应速度,实现产品和服务差异化,提高“走出去”国际竞争力。(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贵阳海关,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是推进境外营销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我省老干妈、茅台集团、詹阳重工等企业已有的国(境)外销售(代理)商渠道,实现国(境)外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拓展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不断增加国际航线和班次,增进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人员交往和贸易往来。推动具备条件的综合性贸易企业、国际物流企业和大型电商企业到境外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在区域销售集中地区搭建展示展览中心和公共海外仓、开设品牌连锁店、设立售后服务站,提高贵州产品国际市场销售份额,在境外形成产、供、销、物流、服务等配套发展体系,带动省内产品出口。(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开展四类服务。

1.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深化对外投资合作领域“放管服”改革,将企业在省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的境外投资备案权限依法下放至各市(州)及贵安新区,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办理。严格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制,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投(议)标核准,实行网上办理、网上审批,3个工作日内“一站式”办结,确保透明、高效、公平。对开展“一带一路”项目洽谈等因公出国(境)手续予以优先办理,限时办结。对因项目需要拟派的国有企业出(国)境人员,经申请可办理“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境)任务批件、长期签证或多次往返签证。不断推进人员、货物出入境和通关便利化。(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外事办、贵阳海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强化跟踪服务。按照“建设一批、推进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建立省、市联动“走出去”重点项目库,及时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要素保障、风险安全评估、国际法律服务、会计税务咨询、金融、外汇、税收、保险等“一对一”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根据“走出去”备案项目,每年联合确定10个重点“走出去”企业和10个重大“走出去”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并孵化培育3-5个“走出去”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国资委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建立“走出去”重点项目库,每年孵化培育2-3个“走出去”项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国资委,省外事办、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博览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3.加强信息服务。加强与我驻外使领馆、华商社团、外国商协会、我省友城的对接联系,依托“中国一带一路网”和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实时追踪和汇总所在国及周边地区各类外经贸发展项目信息。通过贵州省境外商务代表处门户网站、贵州省“走出去”QQ交流群、微信群与企业实时共享,为企业“走出去”牵线搭桥,提供产业导向等信息咨询服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定期通报或其他信息互通方式,将我省“走出去”企业、项目共享各有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及时做好跟踪并提供针对性服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外事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4.强化风险防控服务。依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每年定期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引导企业强化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前期风险分析和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积极融入国家救援响应机制,完善境外投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维护我省“走出去”企业合法权益。落实以省“一带一路”建设境外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为基础的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和企业、个人“五位一体”的境外安全保护工作机制,积极对接外交部领事服务信息平台(领事直通车),健全财产、人身安全保障机制,鼓励“走出去”企业为出国外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严格规范企业海外安全经营行为,加强境外企业经营投资监测,对我省“走出去”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外事办、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我省沿着“一带一路”方向“走出去”工作,协调解决“走出去”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省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成立“走出去”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外事办、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安排专人配合,负责“走出去”工作的日常联络、情况汇总、问题梳理、信息报送、督促检查等工作,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人才培养。通过定期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企业“走出去”政策、法律法规、保函、外汇、金融、税收、保险、风险防控等知识培训。深入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跨国经营管理人才、研发团队,建立国际经贸人才库。积极支持我省相关单位申报各类外国专家引智项目,并为符合要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人才签证或工作许可。以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为契机,支持鼓励我省高校、职业院校与“一带一路”国家合作办学,优化专业配置,加强涉外事务管理专业的研究生教育,扩大相互间留学生规模,加大技术技能培训力度。深化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加强智库团队建设,支持贵州省高校、科研院所与东盟国家联合设立研究中心。支持企业通过与院校或机构合作办班、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培育一批通晓国际经济运行规则和法律法规、具有国际市场开拓能力的复合型跨国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逐步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本地化”。(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外事办,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政策扶持。对我省“走出去”企业境外厂房建设费、保函费、安全保障费、人员保费、设备物流费、贷款利息费、境外仓储等费用符合贵州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申报管理规定的,每年给予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各市(州)、贵安新区参照省级资金支持方向,安排专项资金进行相应比例支持。鼓励“贵州省商务发展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我省“走出去”项目,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对接,在合规经营、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通过提高授信额度、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开具保函、提供政策性保险等措施为我省企业创造“走出去”便利条件。加强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和境外税务指导,对境外投资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阳海关、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四)强化舆论引导。通过境内外主流媒体、展会、推介会、文化旅游交流活动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国家、省对企业“走出去”的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营造我省企业、产品、文化、旅游、服务、装备、技术“走出去”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认真总结和大力宣传“走出去”好的经验和做法,挖掘一批“走出去”典型,宣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为全省“走出去”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附件:各市州、贵安新区新增有实绩“走出去”企业主体分工表

附件

各市州、贵安新区新增有实绩“走出去”

企业主体分工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软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 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为巩固前两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结合我省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的任务与要求,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环保和安全水平,推进化工行业高端发展、转型发展、绿色集约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2012年至2014年,用3年时间在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整治范围:全省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集中区)。

(二)工作目标:到2014年年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全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全部迁出或转产、关闭,个别确因特殊情况暂不能迁出或转产关闭的企业,也应在严格整治达标的基础上制定搬迁时间表;化工集中区安全、环保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六个注重”、实施“八项工程”的总体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

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及江苏省万企升级行动计划(2011-2015年)要求,全面落实环保优先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结合省“十二五”石化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将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作为化工行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要抓手,强化行业日常监管,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强化工集中区规范管理,加快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步伐。通过专项整治,使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和环保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化工行业逐步实现“由大变强”,安全和环境风险防范水平大幅提升,以创新驱动、高端制造、质量提升、品牌竞争、绿色集约为特点的转型发展得到全面推进。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严格项目准入门槛。

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更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加强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监、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审查。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费用)。对部分所需投资规模不大的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工、能源和生物化工类项目,以及采取化学方法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规模限制可适当放宽。

2.禁止在重点区域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3.严格执行化工项目“三同时”制度,化工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其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环保、安全、能耗等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优化产品结构、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省辖市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5.各省辖市可将部分化工集中区外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环保安全措施较完善的重点化工生产企业,认定为重点监测点。对重点监测的企业,允许改、扩建项目,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化工生产项目。

(二)推进化工生产企业的改造提升。

继续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重点区域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加快迁出,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环保、安全和发展水平。

1.继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等产业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

2.搬迁重点区域化工生产企业。2014年年底前,在重点区域内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迁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重点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的风险程度,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安排,逐步完成重点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要制订和出台导向性政策,对主动搬迁退城、转产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3.切实提高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将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

(2)提高装置本质安全水平。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保证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安全适用,满足对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的要求,涉及的安全仪表、监测监控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合格。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3)防范企业重大安全风险。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2014年年底前,完成对在役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未经专业设计、存在重大设计缺陷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

(4)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化工生产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自2013年起,没有实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整改合格,不得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1)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6 —

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以及单产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重点企业,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

(2)着力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推进化工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开展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治理,有效控制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3)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安全监管。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管理,确定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严禁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开展危化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完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制定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清单,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问责制。

(4)强化点源污染治理。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稳定达标。对环保管理水平落后、治污水平低下、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关停并转。督促各化工生产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5)提升环境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化工生产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建立环境应急监控预警体系;组织企业依法编制

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加强化工园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指挥平台建设,提升园区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三)提高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水平。

把化工集中区作为今后化工产业发展、提升的重要载体,不断提高化工集中区的发展和监管水平。化工集中区、重点监测点要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化工集中区规划环评经省环保厅审查,重点监测点报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办公室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重点监测点的数量,并严格管理。

1.进一步做好化工集中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化工集中区要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别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批准后认真实施。规划包括“十二五”期间化工集中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并有明确的目标和措施保证。化工集中区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化工园区规划(区域)环评满5年的,应及时开展园区规划环评或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于半年内报相应环保部门,于1年内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查,逾期未报或未通过审查的,将对园区实施限批。

2.加强化工集中区的布局规划,控制区域风险。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适当设置绿化带。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距离未达要求的化工集中区暂停审批项目。化工集中区

内企业在满足相邻企业安全距离的同时,应综合考虑区内企业总体布局和数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安全风险,严禁化工生产企业与劳动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业混建。化工集中区要定期开展区域安全评估,提出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区域安全风险的措施和调整方案。编制或修订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3.加快化工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化工集中区要按照“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的要求,以有利于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和应急救援为原则,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完善能源、环保、安全、交通等公用配套保障设施。要加强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2013年年底前,所有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要建成并投入运行。己建成的专门消防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日常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门消防队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消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整合化工集中区的应急资源,提高化工集中区的整体应急处置能力。要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集中供热中心、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区内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 9 —

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凡化工集中区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事故隐患整改以外的建设项目。

4.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化工集中区管理机制。化工集中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应结合集中区规模及入区企业数量、性质、规模、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加强机构和人员配备,监督指导区内企业环保、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环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调解决环保、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化工园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加强对所有进出园区的货运车辆监督管理,杜绝无手续的危险废物进出园区。要整合各方应急资源,加强化工集中区应急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建立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构建功能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体系。要建立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储罐、重点监控的危险工艺的实施监控,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5.组织开展对化工园区管理和运行水平考核工作。对省级化工园区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从规划、产业、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化工园区运行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省公布。考核结果优良的化工集中区,作为我省今后化工产业发展、产业转移的重点载体给予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化工

集中区,要实行区域限批并限期整改。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化工集中区,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予以重组或撤消。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充实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城乡住房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地要进一步充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措施,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化工集中区建设以及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资金支持;对主动实

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定期开展化工生产企业环保和安全专项督查行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条件,治污设施特别是污水处理厂故意不正常运行、超标严重、环境和安全隐患突出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存在偷排直排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省级挂牌督办。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处理。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实行省级挂牌督办。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继续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的互动互促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推进。

主题词:工业

化工

整治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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