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24-07-26

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共12篇)

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1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52号)、《青海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青发〔2010〕28号)及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加强“三基”建设提升执政水平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4〕3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筹划,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2015年,我省继续教育工作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总体部署和省委关于加强“三基”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基本能力为核心,以不断创新培训方式为手段,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专业,聚焦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人才的培养,提高质量,整合资源、加强监管,更好发挥继续教育工作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关于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申报备案工作

1.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紧紧围绕继续教育工作思路,结合2015职称申报工作和“三基”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

2.工作方案,应包括工作思路、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实施步骤等内容。制定培训计划时,须填写《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备案申报表》(附表1),并对继续教育培训的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安排、培训方式、培训范围、培训地点、培训人员、重点专业领域、培训师资等情况予以明确。

3.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审核备案的,不纳入全省2015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予认可。

(二)关于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工作 1.公需科目培训

(1)组织实施:2015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由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由青海省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承办具体培训工作。

(2)公需科目教材:2015年公需科目教材共5个科目,分别是《与你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创新思维》、《传统文化与法制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任选其中2个科目。(3)培训方式:今年,公需科目培训统一采用网络培训方式。网络培训的操作流程和其它事项由青海省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另行通知。

(4)考核测评方式:2015年公需科目培训考核实行网上在线、随时、免费测评方式进行。网络培训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网上在线测评。测评合格的,由培训机构统一出具培训学习证明。2.专业科目培训

专业科目培训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承办。专业科目培训可采取网络培训、集中面授等多种方式进行。专业科目培训承办单位,要根据各部门、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工学实际需求,选定培训内容,并切实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考核测评等工作。

二、配合“三基”建设,积极开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基本能力培训工作

根据省委《关于加强“三基”建设提升执政水平的意见》(青发〔2014〕17号)精神,2015年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基本能力培训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基本能力培训是贯彻落实“三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旨在进一步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要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基本能力培训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并按照“三基”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周密部署、协同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基本能力培训工作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避免出现重复培训、多头培训的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岗位基本能力培训的学时等同于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三、强化管理,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服务平台作用

继续加强对国家级及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监督管理,根据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展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择时对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工作方案、计划报备、总结报送等情况均列入检查、评估内容。评估结果,作为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由我厅统一对外公布。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开展自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增强继续教育综合性办学能力,提高办学质量,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服务平台作用,为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在做好现有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应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探索、开发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精品培训项目和特色培训项目,为形成特色鲜明、科学高效的培训体系打好基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在组织开展专业科目培训时,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专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需求,将培训与产、学、研有机结合,并可通过外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专家、学者兼职教学的方式加强、补充师资力量,努力提高培训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四、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

(一)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发放

从2015年起,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向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统一申领空白《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不得将申领证书的具体事项转交给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已领取的《继续教育证书》,未登记填满的,继续使用,待证书登记填满后,凭旧证更换新的空白《继续教育证书》。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根据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人数和所需空白证书数量,对照《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附表2)办理申领手续。

(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及审验 1.学时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培训的科目、学时等情况均须由用人单位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培训学时登记时,参加培训人员须将公需科目学习证明和参加专业培训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单位。单位经审验核实后,方可予以登记。2.证书审验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验盖章。

(1)《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程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由用人单位登记盖章、提交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加盖公章。经过审验的《继续教育证书》才能作为职称申报的有效证件。

(2)审验《继续教育证书》时应提交的资料: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培训人员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要求,提交《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附表3)、培训通知、课程安排、签到名册、结业证书等相关培训证明。

(三)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核定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培训为24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一般按照每天6学时计算,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学时的,须出具相关证明。在审验年限期间取得学历教育的,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依据接受学历教育的院校提供的学时证明计算。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前辅导班的学习培训,不计算为继续教育学时。参加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活动的,依据有关规定,计算培训天数(不含往返路程时间)。

(五)继续教育培训的数据统计与总结报送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1 号)和《全省201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的有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月统计、年总结制度。每月初,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上个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统计数据报送至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经继续教育协会汇总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末,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五、时间安排

(一)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须于2015年4月20日前与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联系公需科目培训具体事宜,确保全省公需科目培训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联系方式:

电 话:0971——6144626 6106527 6106493 6128775 联系人: 王老师

侯老师

(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于2015年4月30日以前将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每月5日以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上个月继续教育培训统计数据报送至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

(四)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于2015年11月30日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五)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继续教育学时的审验工作时间截止为2015年11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注重工作协调与沟通,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知晓培训信息;要采取多种方式畅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的渠道,充分调动他们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平稳推进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本通知中的附表可从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所有报送材料均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表格以EXCEL形式报送。电子版发至:qh6309093@sohu.com。2015年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培训计划的纸质材料报送地点: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216房间)。

(三)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联系方式 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 人:姚静婷

联系电话: 0971—6306624

杨志弘

0971—6309093 2.青海省继续教育协会

联系 人:王公民

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2

一、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相关政策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T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以下简称“1+5”文件)、《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府[2008]74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精神,严格依法办学,规范招生管理,增强服务意识,确保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顺利入学。

二、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切实增强各Ⅸ统筹协调能力,保障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做好学位预测工作,深入分析研究招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经验,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招生报名、资格验核和学位安排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和落实招生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安排做好错峰报名和网络维护工作,指导所属学校及时、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联网审核验证,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就读与免费资格验核工作,对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要及时报告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教育局;要建立招生监察机构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和招生网址。各招生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继续严格执行“1+5”文件规定的就读条件

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规范招生程序,敦促和指导适龄儿童的家长按时申请学位,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就读信息材料,严把新生入学关,符学校不得招收不符合就读条件或未经验证审核的新生和插班生。学校违规招生的,要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学校统一实行网上招生报名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减少办事环节,实行网上招生报名制度。对于不具备上网报名条件的家长,各区可安排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

五、全而推行积分入学办法

在全市义务教育就读资格验核的基础上,各区要按照《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试行积分入学办法的指导意见》(深教[2013]100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完善积分入学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设置积分项口、标准和分值,对深圳户籍和符合我市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儿童统一纳入积分入学范围,并根据积分情况统一安排学位。积分实施细则要报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做到三公开,即积分标准公开,积分结果公开,学位安排公开。积分项目可包括学位申请人家庭户籍类型、住房性质、人户时间、居住年限、社保年限或纳税年限、计划生育情况等。积分入学细则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六、进一步规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招生和编班行为

各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不得以各类竞赛、奖励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学校实行学生随机均衡编班,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

七、认真做好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随班就读工作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深圳户籍盲、聋哑、智障适龄儿童,可凭深圳户口本、儿童出生证、医院证明到深圳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就读。

八、市局直属学校招生工作安排

(一)市局直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实行积分入学办法,并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学校和所在区教育部门协商安排。学位申请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时,辖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生源分流工作。2014年深圳外国语学校初中招生执行市教育局批准的招生方案。

(二)7月7日前,市局直属学校小学与初中一年级新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九、其他工作要求

(一)严禁小学举办学前班,禁止将小学学位与学前教育机构挂钩。对于个别确因特殊情况没能及时申请学位的新生和插班生,要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做好验证入学工作。

(二)根据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必须在受理学位申请时,向家长或监护人发放《关于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的通知》,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向家长或监护人收取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三)各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要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本区积分入学细则,要第一时间在门户网站上宣传,注重运用官方微博等新媒体宣传,同时要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宣传。要组织召开幼儿园、小学家长会议,积极主动宣传,要联系社区工作站协助宣传,切实做好实施前的宣传工作。

(四)7月10日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学校将小学一年级招生及新生报到注册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录取的初步统计情况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9月15日前,学校将新生学籍信息录人电脑,并提交给市、区教育行政部门;9月下旬,市教育局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10月底前,市、区教育部门对执行“1+5”文件和2014-2015学年度义务教育新生招生工作进行总结。

附件:1.深圳市2014-2015学年度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安排

2.深圳市2014-2015学年度初中一年级招生工作安排

3.深圳市2014-2015学年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招生咨询电话及招生网址(略)附件1

深圳市2014-2015学年度

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安排

一、招生对象

我市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符合教育法律规定“年满六周岁”(今年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的适龄儿童为2008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深圳市户籍儿童。

(二)符合市政府“1+5”文件的规定,且能提供相关真实、准确信息材料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

(三)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二、招生工作基本程序

(一)宣传准备(3月15日起)。

3月15日起,市、区全面启动招生宣传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听,做好政策咨询工作(延续至招生工作结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群众咨询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编发《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问答》或必要的补充宣传资料。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向社会公布关于义务教育新生入学的主要信息。

(二)网上预报名(3月28日至4月13日)。

适龄儿童家长登录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申请(4月15日至4月20日)。

1.适龄儿童家长向招生地段学校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初验;学校及时接受招生地段内适龄儿童申请学位。招生学校设立招生信息公示与咨询区、学位申请受理区和家长等候休息区。每天招生工作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3.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巡查和教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研究解决本区反映比较集中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问题,维护学校正常的招生工作秩序。

(四)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4月21日至5月25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应主动与公安、劳动保障、市场监管、国土房产、房屋租赁和计生等相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五)学位安排(5月28日至6月10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学位。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六)检查核准(6月10日至6月15日)。

6月15日前,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七)公布新生名单及新生报到注册(6月16日至22日)。

6月16日至22日,各招生学校公布招生情况和新生名单,接受新生报到注册。具体时问南各区教育局与学校商定并提前公布。

(注:在确保辖区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的基础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生时间进行合理必要的调整。)附件2

深圳市2014-2015学年度

初中一年级招生工作安排

一、招生对象

我市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目前在深圳就读小学六年级,具有深圳市户籍户口或符合“1+5”文件规定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外地就读小学六年级的深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二、重点工作安排

(一)4月上旬,各小学发放《初一学位申请表》,指导小学毕业生准备升学资料。

(二)4月18日一5月5日,小学毕业生统一网上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

(==)5月6日,各区交换跨区改派学位学生名单及升学资料。

(四)5月9日一6月16日,开展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

(五)6月20日一7月7日,各小学公布小学毕业生升学分配名单,代发《初一新生报到注册通知书》;初一新生到中学报到注册。报到具体时间由学校自行决定并提前公布。

(注:在确保辖区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的基础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生时间进行合理必要的调整。)

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3

2011-07-29

黑人社函[2011]372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职发【1990】4号文件规定,为解决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一致的问题,现将201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职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录取

(一)招生对象及范围: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党校)取得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 人员,因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含符合学历破格条件人员),申报中(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除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

(二)招生时间: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31日。

(三)报名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申报专业直接与培训院校联系报名(培训院校及专业科目详见附件1)。

咨询电话: 黑龙江大学: 0451-86609336 86608532黑龙江省行政学院: 0451-86358244 8262359

3(四)录取程序:

培训院校要认真做好学员资格审查工作,并将拟录取学员按要求

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职培训学员录取表》(见附件2),同时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职培训学员登记表》(见附件3),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培训教学

(一)培训内容:专业知识培训和公需科目培训。

(二)培训时间: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2月20日。

(三)培训方式:函授培训,面授10天。

(四)课程设臵:根据专业需要设臵,每专业不少于9科。

(五)学习方式:函授和自学相结合。培训院校要认真编写教学大纲和专业培训计划,按照确定的培训时间和设臵的专业课程组织教学,并指派专职人员负责学员的教学、教务管理等工作。

三、考试

(一)培训班实行单科结业制。凡坚持参加学习,各科考试均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方可结业,颁发《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

(二)培训班实行培、考分开制。每门课程由培训院校拟试题三套,报送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定。

四、收费标准

继续教育改职培训费用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五、有关要求

(一)继续教育改职培训工作要全面把握专业培训的新情况、新特点,认真遵守和执行培训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对培训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要及时请示沟通,妥善处理,确保培训质量。

(二)继续教育改职培训院校要在2012年3月23日前,将《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职培训学员结业表》(附件4)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

1、培训院校及培训专业明细

2、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职培训学员录取表(培训院校填报)

3、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职培训学员登记表(学员填报)

4、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职培训学员结业表(培训院校填报)

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4

2012-09-20 | 来源: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琼土环资人字〔2012〕13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全省土地、环保、地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2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土地、环保、地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受聘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工作一年以上的土地、环保、地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含受聘在我省企业工作的流动人员、中央及外省驻琼机构、省驻外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根据自己具备的知识能力、技术水平、业绩成果,经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意见后,可申报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我厅受理土地、环保、地勘工程系列三个专业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转评。

(一)土地、环保、地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分别按照《海南省土地管理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79号)、《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78号)、《海南省地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80号)中规定的条件执行(详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门户网站“综合法规文件”网页)。

(二)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和继续教育的截止时间为年内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

(三)职称外语条件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

知》(琼人劳保专〔2007〕24号)的规定执行,职称外语免试年龄计算截止2012年12月31日;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12〕147号)的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时,可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变更的,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在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纸张规格为A4,双面打印),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信息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栏的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

(二)个人综述材料。个人综述材料一式三份(纸张规格为A4),主要内容包括学历、资历、政治思想、考核、身体状况、外语和计算机成绩、继续教育、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的内容。

(三)各类证书、证明。申报人员应提供个人综述材料中所列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著作、论文、科研成果和成果鉴定证明书及获奖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与继续教育证明等原件以及复印件,证书原件审核后即退还。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四)考核材料。申报人员应提供近三年考核材料,业绩考核结果须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五)照片。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交1寸彩色证件照1张,以便办理证书。

申报材料须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封面(姓名、申报职位、单位、联系电话)、目录、个人综述材料、证明材料、参评论文或技术报告、其他附件等。

四、材料审核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申报监督和预审工作,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鉴定,对申报人员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的,予以上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上报。单位人事部门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

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式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

(二)申报材料的受理和核准工作由我厅组织人事处负责。凡材料不全、填写不清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不按时补办的,一律按自动放弃申报处理。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

五、申报委托

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报送材料;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报送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该中心出具委托函;在我省工作的流动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委托函。

六、时间安排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至10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收费标准和地点

(一)评审费按省财政厅、物价局(琼价费字〔1997〕124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琼财非税〔2008〕26号)标准执行,标准为高级职称320元/人,中级职称210元/人,初级职称80元/人。缴费时需刷卡缴费,不接收现金。

(二)收费地点: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窗口(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楼东侧)。

八、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填写要真实、完整、清楚。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申报。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人员的申报工作,将本通知转发或张贴,让有关人员周知。在申报前要对所有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纸质审核证明,因单位把关不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将在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申报人申报的材料须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派专人统一报送,并附《海南省2012土地、环保、地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1份。

评审材料报送地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人事处(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818房)

联系人:王承云、苏俊电话:65236037

附件:《海南省2012土地、环保、地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花名册》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2年9月18日

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5

皖教秘人„2010‟107

各高等学校,有关高校主管部门,各市教育局、人事局:

为进一步深化高校职称改革,优化教师队伍职务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教育部、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做好2010年高校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下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标准条件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分别适用《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1号)和《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2号)。

从2010年起,高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适用《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皖教人„2010‟1号),原《安徽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

究学校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责任。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着力解决教师职务的续聘问题,推动“以聘代评”工作试点向教师职务聘任制的真正转变。

(二)继续规范自主评审。符合原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规定,经批准分别获得副教授和讲师评审权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人社厅新的标准条件,并在授权的学科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副教授评审结果报教育厅审批,讲师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对不按照标准条件或突破评审范围越权评审的学校,评审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主评审评委库届满三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并逐步吸纳外校外部门的专家进入评委库。

(三)积极引导教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各高校要充分发挥职称杠杆作用,引导教师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特别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省“861”行动计划等建设和实施,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对作出突出成绩的申报人员,要优先推荐申报。

(四)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才引进的职评环境。各高校要进一步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作用,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环境。在职称评审时,报上一级高校教师系列职务;3年后,具有中专教师职务的必须评转高校相应教师职务后,方可申报上一级高校教师任职资格。3年过渡期内,评转高校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需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考;直接申报上一级高校教师系列职务的,需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评转高校同级或直接申报高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其在中专学校担任相应职务以来的科研成果可一并计算,其它条件按照教人„2009‟2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论文过渡问题。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办法(试行)》(皖教人„2010‟12号)规定,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在教人„2009‟1号和2号文印发之日(2009年3月18日)前已经发表的论文,其期刊系省教育厅《期刊目录》列出的国家级重点和国家级刊物的,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可以分别视同新资格条件规定的一类和二类论文。

(四)关于SCI、EI收录问题。SCI、EI论文收录,是指发表的论文被收录到SCI(SCI-E)和EI中,以检索证明为准。其中被EI收录的,仅认可有分类号和主题词的收录版。

(五)关于论文检索数据库问题。同一篇文章被不同的检索系统检

弱的依据。时间不超过15分钟。答辩是评审的必须环节。未按规定参加答辩者,视为放弃参评资格。

(十)关于专题报告。以专题报告进行申报的人员应是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各高校要严格控制以专题报告申报的人员数量,对于综合条件不是特别突出、没有充分理由的专题报告,省教育厅将不予接收。专题报告要说明以强补弱的理由,即欠缺条件和超出申报条款的业绩。

(十一)关于任职时间的计算。任现职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六、严格推荐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关系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关系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关系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牵涉面广、影响面大、关注度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务必加强领导,周密计划,严谨细致,有序实施。各高校专家委员会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职权范围内,做好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申报和评聘工作。

(二)深入开展宣传。各高校要将今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文件规定,通过校园网和校人事部门网站向广大教师广而告之,真正使他们能够了解、吃透职务评聘的政策精神,理解、落实相关要求;同时,技术资格申报表》(附件2)外,其他所有申报材料,只收复印件。复印材料需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评审结束后不再退还。有关原始材料存放学校职改部门,统一保管。评审过程中,若有必要,省教育厅将随时调阅。

统一申报材料。各高校要按照统一要求的顺序(附件3),将所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将审核意见逐条填入《高教系列任职资格评审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加盖印章。各高校需提交《2010年高教系列申报人及其申报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附件5)及电子表格各一份。学科及学科代码按照《高教系列任职资格申报学科及代码》(附件6)填写。

各种表格既适用高校教师,也适用高校实验技术人员。

七、评审时间总体安排

1.6月25日前,进行工作部署。

2.8月20日前,各高校完成考核、评议、推荐工作。

3.8月23日—27日,各高校报送评审材料(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7),具备副教授评审权的高校上报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

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6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全力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普职大体相当要求,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

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各地要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进一步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和本地区初中毕业生的实际数量等,按照大体相当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比例。要逐校核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对于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要从严控制、逐步调减计划,使学校保持适度规模。

二、加强统筹管理,进一步推进招生制度改革

各地要按照国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改革。要继续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统筹管理,建立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台,从制订招生计划、发布招生信息、组织招生宣传、招生报名、实施录取等方面,切实保障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正,确保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积极稳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注册入学,为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创造条件。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条件、招生录取和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等相关政策,为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继续实行月报告制度,7至11月份招生工作期间,每月上旬,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报告一次招生录取情况。中等职业学校秋季招生补录时间原则上截至11月10日。

三、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提高普及水平和办学质量

各地要通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扎实推进中职学校达标建设和薄弱普通高中改造提升工作,改善高中阶段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学生提供多元选择的机会,进一步提高普及水平。在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要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点。要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作用和区域比较优势,推动建立健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机制,加快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质量整体提升。通过在联合招生、互派教师、共建专业、资源共享和学校管理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合作,基本形成相对稳定的东西、城乡合作办学模式,带动一批西部和农村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满足西部地区和农村学生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的需要。要继续做好新疆、西藏内职班和内高班招生工作。

四、严肃招生纪律,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7

职改办函〔201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职称评审工作,我部将组织2012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

职称考试工作由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考试具体工作由中国水利学会承担,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和考务工作。

二、考试科目和等级

(一)专业理论知识考试

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包括水利工程、卫生、出版、经济、档案、新闻、政工7个系列,水利工程、档案、新闻、政工系列含中级、副高级两个级别考试,卫生、出版、经济系列仅含副高级考试。

(二)计算机知识考试

计算机知识考试按中级和副高级分别命题。

三、考试范围和题型

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考试范围和题型以相应专业系列的考试大纲为准。卫生系列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全部为卫生专业知识,其他系列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内容由水利公共知识(占30%)和本系列专业理论知识(占70%)两部分组成。水利工程系列统一命题,不分二级专

业。考试大纲请在中国水利学会网站()职称工作专栏中查阅,其中列出的参考书目,可供报考人员复习备考使用。

四、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2012年10月13日(星期六)

科目安排:上午 8:00~10:00专业理论知识

上午10:30~12:00计算机知识

五、考试报名

(一)报考人员

凡申报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除外),均可自愿报名参加相应系列、等级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考试。转系列申报的人员须参加申报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免于计算机考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

员;

4、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5、在基层一线单位从事野外专业技术工作连续2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报名要求

考试报名具体要求如下:

1、填写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

2、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请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3、考试费用参照2011年标准。

4、请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参照部职改办确定的格式(见附件2)自行制作准考证,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公章。准考证编号在水利学会网站职称工作专栏中查阅。

请各单位于2012年9月14日前,将考试报名汇总表(见附件3)、考试人数统计表(见附件4)、考试科目统计表(见附件5)以及电子版报送中国水利学会,考试费用也请一并交付。有关电子表格可在中国水利学会网站下载。

联 系 人:李贵宝,齐双

联系电话:010-63202180,63203239

传真:010-63202154

电子信箱:gbli@mwr.gov.cn

六、考试合格证书发放

考试合格者,由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水利部职称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书》或《水利部职称计算机知识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附件:

1、水利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报名表

2、水利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准考证(格式)

3、水利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报名汇总表

4、水利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专业理论和计算机知识考试人数统计表

5、水利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科目统计表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8

文件

自贡市公安局

自公发„2007‟67号

关于开展信息网络

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公安局、人事局及相关单位:

为适应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加大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和管理力度,确保我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省公安厅、省人事厅《关于开始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06]177号)的部署和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1

为加强组织领导,特成立自贡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全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施教机构、培训师资的资质认证等工作。经报省公安厅、人事厅批准,自贡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作为自贡市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负责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人员的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各区县公安机关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主动与人事部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二、将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范畴。

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网吧、信息系统联网使用单位、互联网服务单位等落实信息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人员、网吧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三、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开展教育培训,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工作性质分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安全技术、2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四类,按照《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结合自贡的实际、分类培训、考试和颁发证书。在培训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信息安全责任要求和制度措施等内容为重点,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按照《四川省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市继教办公室要对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施教单位师资、场所、设施、教学计划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教机构教学质量。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所有收费项目必须报经省公安厅网监总队审核并报省物价部门审批,物价部门的批准件报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备案。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作(“653”)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统一部署,四川省公安厅、人事厅。《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06]177号),结合自贡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下半年启动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至2010年完成自贡辖区内1800名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任务。(培训时间安排见附表2)。各区县要抓紧对所辖区县

3的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进行清理,并做好培训的相关准备工作。2010年对第一轮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为下一轮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准备。

附件:1.自贡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自贡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时间安排表

3.四川省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实施细则

4.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5.公安部、人事部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培训大纲

二 ○ ○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主题词:信息网络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自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007年4月16日印发 拟稿:罗广新核稿:李平校对:罗广新打印:李慧

4附件1

自贡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唐拥军自贡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曾桂林自贡市人事局副局长

成员:李平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支队长

罗广新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副支队长

林宏市人事局

办公室:

主任:李平(兼)

副主任:罗广新(兼)

林宏(兼)

成员:黄涛市公安局网监支队

张琳市公安局网监支队

朱显伟市人事局人才培训科

附件2

自贡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安排表

2007年完成教育培训300人。其中,党政机关2期100人;网吧安全管理工作人员4期200人

2008年完成教育培训500人。其中,党政机关1期50人;网吧安全管理人员2期100人;重点企业、事业单位5期250人;金融、证券、保险2期100人

2009年完成教育培训500人。其中,党政机关1期50人;网吧安全管理人员6期300人;重点企业、事业单位2期100人;金融、证券、保险1期50人

2010年完成教育培训500人。其中,文教、卫生4期200人,党政机关1期50人;商贸、民企、生活设施单位4期200人;网吧安全管理人员1期50人

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9

常规报名时间:2011年12月10日至2012年1月10日(广州市以外地区)。

网络报名时间: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1月10日,现场审核时间: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12日(只限广州市)。

(三)报名形式、程序及必备资料

1.常规报名

(1)个人报考者可直接向本人所在地级市报名点报名,旅行社、学校报考者在单位报名后由负责人统一到报名点报名。具体报名点地址、联系电话等详见《全省各地报名点/现场审核点一览表》(见附件7)。

(2)报考者须认真填写《广东省2012年度第一次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报考者报名时向报名机构出示身份证、学历证明、县(区)级(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2011年度第二次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生及加考考生可免)原件,并随报名表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和四张大一寸近期红底免冠照片。

(3)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并加考外语口试或外省加考的考生,除依照以上报名程序外,另须出示《导游员资格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各报名点需在2012年1月13日前向省导考办报送以下资料:报名汇总表(见附件2)(盖章)、发票汇总表(见附件5)、相册底页(见附件3)等,同时上报电子版汇总表。

2.网络试点地区(广州市)

(1)本次网络试点地区(广州市)报名采用网络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方式,考生个人或单位须登录广东省旅游局政务网()进行注册和报名,具体办法可参阅《网络报名须知》(见附件8)。

(2)考生网络报名结束后须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现场审核点审核资料。各地现场审核点地址、联系电话等详见《各地现场审核点一览表》(见附件7)。

(3)各现场审核点在审核报考者资料后需通过指定账号登录网页点击确认,并保留1份《报名表》及相关复印件、相册底页贴好1份寄省局办证使用。

(4)广东省旅游局政务网站()是本次导游资格考试信息发布(包括报名文件、网络报名和成绩查询)唯一官方网站。

二、培训和教材

(三)本次考试考生可选用省导考办2007年版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广东导游基础知识》、《广东导游词》和2009年新版《政策法规》、《导游业务》、《广东英语导游》、《广东日语导游》及2011年版《考试指南》、《现场导游必读》等参考资料。

三、考试科目和内容

(一)导游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导游综合知识”和口试“导游服务能力”两个部分。考试内容为从事导游工作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1.笔试部分(导游综合知识)涵盖八个科目:

(1)理论与时事政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国际国内形势和对外政策(参考教材外的内容)等。

(2)旅游法规:旅游合同、旅行社管理、导游管理、安全管理、旅游保险、旅游交通管理、旅游住宿管理、旅游资源管理、旅游投诉管理等方面的旅游法规。

(3)导游实务:导游的服务规范、应变处理等。

(4)导游技能:导游员的带团技能、讲解技能及业务知识等。(5)广东历史概况:广东的发展历史、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和历史文化等。

(6)广东旅游资源:广东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等。

(7)导游基础知识:以全国内容为主,包括中国的民族民俗、宗教、建筑、饮食、风物特产和世界遗产、自然保护区等。

(8)文史常识:历史文化常识,与旅游景点相关的文艺常识等。

“理论与时事政治”、“旅游法规”、“导游实务”、“导游技能”四科的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广东历史概况”、“广东旅游资源”、“导游基础知识”、“文史常识”四科的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外语类考生笔试试卷与中文类考生相同。

2.口试部分(导游服务能力)中文考生涵盖五个科目:

(1)语言技巧:语言的准确性、逻辑性、严谨性,普通话的语音、语调、语速以及表情运用等。

(2)景点知识:对景点知识的掌握及导游讲解的艺术。

(3)常规服务:对导游服务程序与标准的掌握,以及运用能力。

(4)应变知识:旅游活动中特殊事故的预防、处理的规范要求。

(5)接待礼仪:导游接待过程中的仪表仪容、礼节礼貌要求和实际的公关接待能力。

外语类考生除以上五个科目外,增加“中外互译”、“短文复述”两科。

(6)中外互译:导游讲解过程中现场翻译能力和听力水平。

(7)短文复述:通过现场随机抽取短文进行复述,考察考生对外语的理解与运用能力。

3.本次口试指定景点:

(1)中文省景点:广州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广东温泉、禅宗祖庭南华寺、广州黄花岗七十二烈士陵园、阳江海陵岛(五个景点根据抽签考其中一个)。

(2)中文市景点:见附件4(三个景点根据试题考其中一个)。

(3)英语、日语景点:广东概况(必考)、珠江夜游、广州六榕寺、开平碉楼与立园、肇庆鼎湖山—森林生态游(四个景点根据抽签考其中一个)。

(二)考试分数计算:笔试“导游综合知识”(上、下午成绩合计)满分800分,合格分为480分;口试“导游服务能力”满分200分,合格分为120分;加考笔试“广东导游基础知识”满分220分,合格分为132分。新考生必须笔试和口试同时合格才能通过考试,加考考生加考科目合格即可通过考试。新考生的笔试或口试成绩合格,下一次报考只需加考尚未合格的科目。

四、考试时间

(一)省导考办负责本次考试的命题工作,命题范围以《广东省2012年度第一次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指南》为依据,《考试指南》将在广东省旅游局政务网站()“通知公告” 栏公布,供考生自行下载。

(二)“导游综合知识”考试日期定于3月18日,具体安排见下表:

(三)口试“导游服务能力”在4月1日至30日之间完成(每位考生考试时间为30分钟)。各口试点须在3月7日前上报口试有关工作计划,并在口试结束后三天内按要求上报口试成绩及评分表。

(四)准考证领取办法。常规报考者须在3月7日至14日期间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网络报考者须在3月5日至16日期间登录报名网页账号,点击“打印准考证”,按要求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评卷和发证

评卷工作由省导考办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省导考办反馈给各地级以上市旅游局,各市旅游局将成绩通知考生。同时,省导考办将在活力广东网上公布考试结果,供考生查阅。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省导考办于2012年6月份开始核发证书。

2012年5月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旅游局将考试工作情况总结报省导考办。

七、费用

(一)新考类: 1.新考中文导游考生每人598元;

2.新考外语导游考生每人648元。

(二)加考类:

1.加考笔试“导游综合知识”,每人368元;加考口试“导游服务能力”,中文每人230元,外语每人280元;

2.加考笔试“广东导游基础知识”,每人92元。

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省财政。常规报名考生及单位向报名点缴费后索取《报名回执》(作为换发《财政收据》凭证),网络报名考生向现场审核点缴费索取《报名表》(其中有收款人签名,作为换发《财政收据》凭证)。各报名点或现场审核点缴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八、工作要求

(一)请认真做好报名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

(二)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省导考办将加强对考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考点所在地级以上市旅游局必须派出有关人员指导和协助考点做好考务工作。对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事件的考点和考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导考办反映。

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10

自查自改专项工作的通知

(辽教办发[2007]064号)

各市教育局、各省管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7]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辽政发[2007]21号)、《鲁昕副省长在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辽政阅[2007]4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5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69号)等文件精神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学校系统组织一次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

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辽宁的要求,认真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存量底数,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加大学校安全检查和整改安全隐患力度,落实以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措施,有效防止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学校的安全稳定,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为中心,以学校人员聚集场所及重点要害部位为重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摸清各类安全隐患底数,不断加大对隐患整改资金投入,彻底整改学校各类重大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监控技术建设,建立实行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一体的防范格局,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内容

2007年学校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项工作从2007年6月开始,至10月结束,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各类学校要重点排查学生宿舍、食堂、实验楼、图书馆、礼堂、体育场馆、教学楼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情况,并认真进行整改。

自查内容具体包括: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3、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4、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5、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6、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7、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四、实施步骤

全省学校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6月18日至6月25日)。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管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自改阶段(6月25日至7月6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围绕工作重点,集中时间、组织专人进行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帐。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至少组织1次全面检查,各省管学校至少开展1次自检自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6日至7月20日)。

专项行动期间,教育厅将派工作组对各地、各省管学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因领导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各类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组成检查组,对所属区(县)学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管学校要将专项行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已发生事故的查处情况表》报省教育厅。

(六)巩固成果阶段(7月31日至10月)。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管学校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治理没到位的,要继续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党的十七大召开前整改到位。做好迎接省政府联合督查组对学校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向区(县)派驻检查组,巩固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全省学校系统的安全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管学校领导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领导好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专项行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辽宁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六条措施”、公安部“八条措施”,切实承担起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安全工作目标,把责任分解到每个单位,每个岗位和个人,对没有按要求组织实施安全隐患自查、整改走过场,不认真、不深入的,要及时纠正,并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因此导致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专项行动中,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加大整改资金投入,学校要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时进行彻底整改。对因资金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历史遗留问题,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死看死守,并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单位要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针对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安全工作制度,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加强情况信息反馈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属学校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工作组织部署、自查整改、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及有关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11

23号)

发布时间:2012-5-4

省卫生厅关于2012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12〕2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2012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2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受理审核办法等要求,继续按照《省卫生厅关于2011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1〕14号)执行。

二、对申报人员的受聘机构、执业范围、毕业学历(学位)、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及病案材料等作如下补充要求:

(一)凡申报评审医、药、护、技和医学工程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执业注册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提供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且注册证书中的执业范围应与申报评审的专业相一致(注册的执业范围与申报评审专业对应一览表附后)。

(二)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和在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2006〕20号)等文件精神,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不得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2008年以来在我省的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名单附后)。

(三)论文要求

申报人员(申报社区资格除外)须在每篇送审论文前,另附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卫生高级资格申报”窗口进行个人网上申报,申报信息须经所在单位或市(县、区)卫生局网上审核并确认,相应的纸质评审材料须经省辖市卫生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通过后方可提交。未经当地省辖市卫生局审核确认的人员一律不得报送纸质评审材料。

(二)时间要求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人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时间为2012年5月10日至5月31日,审核确认截止时间为6月8日;送审材料上报:省和厅直单位于7月13日前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卫生局于7月20日前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逾期不再受理补报。申报人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均不再通知补充材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关于做好全省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篇12

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切实提高资助工作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度全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含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下同)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面向全省所有普通高校和招收普通本专科生的成人高校,其中:独立学院从今开始单独考核;二级职业学院今年不再考核,从明年开始纳入校本部进行考核;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防空兵指挥学院不再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为了减轻高校考核压力,原高校资助工作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两套考核指标从今年开始融合为一套指标体系,即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新指标体系包括基本评价和附加评价两部分,所有指标划分为A、B两类,满分110分。由于去年只进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未开展其他资助工作考核,所以今年主要针对2010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和2009年至2010年其他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因此各高校的自查报告须全面反映上述时间范围内本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报告内所附佐证材料应依据此时间范围进行编选。

三、指标打分

A类指标由专家组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提供的相关报表直接打分;B类指标由各高校根据考核指标要求提供详细、明确的佐证材料,由专家组据此评判打分,其中,被抽查的高校,其B类指标的最终得分需在实地复查的基础上结合自查报告所附材料综合评定。

四、时间安排

按照新的考核指导思想,自今年起,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河南分行”)每两年对各高校进行一次考核。今年的考核工作从3月21日开始至4月29日结束,分为学校自查、专家组复评和抽查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学校自查,时间安排为3月21日-3月31日。各高校按照考核指标(详见附件)要求对本校学生资助工作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逐项自查打分,同时写出书面总结,内容包括:学校资助工作开展的整体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各高校在自查结束后将书面总结、考核指标评分表(只填写B类指标自评分值,其它不填)及各B类指标评分的依据资料按考核指标的先后顺序装订成自查报告(大小为A4幅面,为方便专家评分,要求每项指标所对应的佐证材料前需单独插入一张空白纸进行分隔,空白纸上应注明三级指标编号及名称,没有三级指标的按照二级指标编号填写,所提供的佐证材料务须简洁、详实、针对性强),于4月3日前上报省资助中心。

第二阶段:专家组复评,时间安排为4月14日-4月17日。本阶段由专家组针对高校的自查报告以及省资助中心提供的相关工作记录进行复评打分,同时提出抽查高校名单,具体抽查日程安排将于4月17日上午通知各有关高校。

第三阶段:专家组抽查,时间安排为4月18日-4月29日。专家组根据第二阶段确定的抽查名单对高校进行实地考核,原则上每校考核时间为一天。检查程序为:一是听取汇报;二是实地查阅学校相关财务账本、文件和资料;三是召开资助工作人员、助学贷款工作专员和学生代表座谈会;四是向高校反馈考核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不反馈评分结果)。

五、结果评定

1、考核结果按照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即总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89分为良好、60分-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贷款学生比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或违约率在10%以上的高校不得进入优秀等级、违约率在14%以上的高校视为不合格等级。

2、省教育厅和开行河南分行将对所有参加考核的高校得分情况予以通报,其中参加助学贷款的高校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价通报,未参加助学贷款的高校只公布得分不划分评价等级。

3、获得考核等级评价的高校将具有获得年度资助专项补助经费的资格,同时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省教育厅和开行河南分行将联合颁发奖牌予以表彰,对不合格高校予以限期整改。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次考核工作,以考核为契机,认真检查总结本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通过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工作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水平,确保我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附件: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联系人: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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