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程序及规范

2024-08-06

公文处理程序及规范(共8篇)

公文处理程序及规范 篇1

一、分公司公文收发处理

(一)收文处理程序 收文处理的一般程序为: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 办、传阅、承办、催办、处理办毕公文等。1.签收。凡上级和上级有关部门送分公司公文一律由分 公司办公室文书签收。急件应当注明签收具体时间。分公司 副总以上领导、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上级会议时带回的公 文,或各科室(部门)收到的主送分公司或分公司党委的公 文,需及时转交分公司办公室文书签收,不可自行交分公司 主要领导。2.登记。公文签收后,由分公司办公室文书逐件拆封核 查,按照收文日期、来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等分类登记、编号。3.审核。分公司办公室文书对收到的公文要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等。4.拟办。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提出拟办意见,送分公司主要领导批办。

各科室(部门)收到的直接主送本部门(单位)的一般 业务类公文,需要呈分公司主要领导阅示的,送分公司办公 室呈送。5.批办。经分公司主要领导批办过的公文,文书按批办 意见,及时转相关领导或科室(部门)阅知办理。6.传阅。公文传阅要以文书人员为中心进行“轮辐式传 阅”。即前面的相关领导或部门看完公文后,要送回分公司 办公室文书,再由文书人员负责往下传,不能脱离文书人员 自行横传,以保证文书人员及时了解公文传阅情况,防止公 文丢失和积压。公文在传阅过程中或公文传阅完毕后,文书 人员要及时对公文进行检查,发现有领导批示时,要按批示 意见进行处理。7.承办。相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分公司办公 室传阅的公文,要抓紧办理。紧急公文按时限要求办理;一 般公文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 问题的公文,力争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予 以说明。8.催办。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公文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 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9.处理办毕公文。公文办结后,要在“淮南矿业集团物 资供销分公司公文处理单”上注明办理情况及结果。

(二)发文处理程序 发文处理的一般程序为:拟稿、审核、签发、登记、复

核、用印、分发、归档等。1.拟稿。拟稿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拟稿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草拟文稿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内容

要实事求是,表述准确,格式规范。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行政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 号。日期应当写清具体的年、月、日。结构层次序数,第一 层为“

一、”,第二层为“

(二)”,第三层为“1.”,第 四层为 “(1)”。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行政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 略语、具有修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文稿草拟后,拟稿科室(部门)要在 发文稿纸上写明拟稿单位、拟稿人、标题、主送(抄送)单 位,并及时将电子版文稿通过协同系统传到分公司办公室文 书人员。2.审核。由各科室(部门)草拟的分公司行政、党委文 稿,经科室(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并交分口负责人审阅会 签后,交分公司办公室秘书初审,再由分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审核。未经分公司办公室审核,各科室(部门)不得将草拟 的文稿直接交分公司主要领导签发,杜绝文稿逆向流转。3.签发。审核后的文稿,由文书送分公司党政主要领导 审阅签发。4.登记。签发的文稿,由秘书编写发文字号、主题词和

标明份数后建立登记台帐。5.复核。拟稿科室(部门)承担校对责任,做出清样后,由文书通知拟稿科室(部门)校对,确认无误后在发文稿纸 单上校对栏目中签字。凡正式下发的公文中出现错别字、语 句不通顺、序号不正确等错误的,拟稿科室(部门)承担责 任。确保无误后,文书印出公文,并通过协同系统上网发布。对请示、报告、函等公文,不实行网上发布。6.用印。分公司办公室文书负责用印管理,其他人员不 得擅自用印。公文形成后,根据公文类型加盖公章。公文用 印要端正、清晰,不得模糊歪倒;公文用印一定要与制发公 文的机关、部门或单位相致。7.分发。待发公文由文书按照规定具体拣配和封装公文,并以多种方式传递受文者。对请示、报告、函等公文,由文 书登记后发文。8.归档。公文底稿、会签意见、签发及审签意见与公文 印成件,由文书负责归档保存。

二、基层单位收文处理 基层单位收文处理一般程序为:签收、登记、签批、贯 彻、处理办毕公文等。

(一)签收。基层单位经管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对分公 司上传到网站上的文件,务必从下文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打 印出来,并认真填写文件签收登记表中签收人、签收日期等 栏目。

(二)登记。公文签收后,经管员要按照收文日期、发文 字号、标题、签收人、处理结果等分类,建立收文登记台帐。

(三)签批。建立台帐后,经管员送基层

层单位负责人签阅。基层单位负责人在文件签收登记表中填写签批意见。

(四)贯彻。文件签批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进行贯 彻,并按要求填写好文件贯彻登记表。公文贯彻情况纳入精 细化管理考核当中。凡基层在贯彻文件时,出现代签、缺签、传达不及时或敷衍了事、应付马虎等贯彻不到位现象的,一 经发现,将给予基层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元。

公文处理程序及规范 篇2

一、领会精神实质, 强化规范意识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办发[2012]14号) 将党政公文进行了统一规定, 这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转变和进步, 是我国公文处理规范在法规化建设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但是日常工作中, 对《条例》的认识尚有不足, 缺少正确的理解与认知。

1. 明确“条例”与“办法”的差别。

要想完全理解并贯彻《条例》的内容与精神, 先要清楚这一次使用规范公文的规章制度的文种是“条例”, 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0]23号) 一文中, 使用规范公文规章制度的文种是“办法”, 明确“条例”与“办法”之间的区别, 对于领会《条例》的精神, 促进《条例》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 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 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3]365使用“条例”规范党政机关的公文, 更体现法规性, 因为“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它的制定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 是属于法规性文件。“条例”一经发布, 要求所有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办法是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 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3]373办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 重在阐述性和可操作性。这也就说《条例》出台后, 要求党政机关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照其所规定的内容去执行、去运作, 否则属于违规违法。然而在现实工作中, 许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我行我素, 甚至一些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或操作习惯, 抑或根据已经印好的“文头纸”的情况, 擅自修改《条例》中的格式要求, 随意增加文种, 严重影响了公文的规范, 使《条例》的权威性遭遇了漠视、其庄重性也大打折扣, 这已然严重影响和阻碍着公务活动中公文处理的效益最大化和程序规范化进程。

2. 掌握“印发”与“发布”的区别。

发行《条例》的“通知”前用的是“印发”。“印发是指本机关制定的规章类文书, 发文对象是本系统、本机关内的, 侧重的是系统内上对下工作的指示和指导。”[4]发行《办法》的“通知”前用的是“发布”。“发布着重向公众宣传发表。发布者可以是高级领导机关或成员, 也可以是一般单位、团体, 发布对象不具体。”[5]“发布”更侧重于指导性, 发布的范围较为广泛, 甚至是不确定的, 因此约束力相对较弱, 执行要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本次用《条例》统一规范公文, 以法规的形式制定公文的相关要求, 目的是侧重党政机关系统内部公文处理过程中的规范要求, 强化系统内公文处理过程的庄重性、严肃性, 受文对象具体、明确, 要求严格, 约束力强。而对党政机关之外的各单位,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可见《条例》主要是为约束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而实施的, 因此, 党政各级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严格贯彻才能更好地体现《条例》的规范意义。

二、把握内容要点, 规范操作程序

在《条例》出台后, 各级机关都相继开展了培训与学习, 但是在公文处理工作中还是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 究其原因是对《条例》的内容理解不到位, 把握不准确。

1. 认真研读文件, 掌握《条例》核心要点。

《条例》首次将党政公文处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 重新界定了公文种类及各文种的适用范围, 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因此, 各级机关在进行解读与学习中, 在把握基本的变化之外, 更需要深入领会《条例》精神, 准确掌握《条例》的要点, 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于具体的工作行为之中, 才能更规范地处理公文工作。

(1) 《条例》强调公文处理工作一切从实际出发。第五章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切从实际出发, 分析问题实事求是, 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这一项规定体现出精简公文的精神, 要求公文必须以解决公务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为终极目标, 要有的放矢, 针对性要强。 (2) 《条例》注重发挥下级机关的权力与能力。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第三款规定“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 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 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这些规定可以看出, 《条例》更加注重充分发挥下级机关对问题处理的建议, 不仅能全面地了解实情情况, 敦促下级机关的能动性, 而且还为解决问题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3) 《条例》明确公文的责任人。《条例》在“起草”环节规定“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在“签发”环节规定“公文文稿签发前, 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 (室) 进行审核”;在“审批”环节规定“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文的责任人, 不仅更加规范了公文处理的程序, 同时有利于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与效率。

2. 出台具体措施, 指导公文处理工作。

自从《条例》出台之后, 由于各级各类机关与部门在理解上存在差异, 同时《条例》本身也存在一些不明确、不清晰之处, 因此导致现行公文处理过程中各行其是现象屡见不鲜。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在仔细阅读分析、解读《条例》的基础上, 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指导公文处理工作。

(1) 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注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导性。结合地方情况, 在把握《条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 作出具体规定, 将《条例》中说明不够清晰、准确之处进行阐释。如《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十六款规定“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 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仅对什么是抄送机关进行了解释, 但是没有明确按照怎样的顺序拟写抄送机关。日常工作中, 经常会看到混乱地抄送层次, 在制订办法时可以进行具体说明, 一般情况下, 抄送机关依层次由高到低排列, 同一层次抄送机关按照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应另起一行在其后。 (2)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注重对《条例》的补充说明与辅助说明。要注意收集公文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存在的问题, 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 对《条例》进行补充说明或辅助性说明, 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 从而使《条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如:对意见的多种行文方向使用情况要作出规定, 否则仅按照《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七款之规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日常工作中无法确定什么情况下应该使用意见, 接收意见的受文单位也不明确应该如何对待意见。因此需要明确当意见用于上行文时, 多用于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 上级机关需要给予回复;用于平行文时, 提出的意见, 仅供不相隶属机关参考;下行文时, 提出的建议属政策性措施, 下级机关需要执行。再如《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十款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第十二款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按照《条例》此二款的规定, 下级机关呈报请示后, 上级机关必以批复回复, 但是日常工作中会出现上级机关收到下级机关的请示时, 授权给办公 (厅) 室负责解决请示的事项, 办公 (厅) 室又不适宜用批复回复, 按照不相隶属关系, 只能使用函。因此在制定细则时, 规定上级机关可以本机关名义批复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 也可授权办公厅 (室) 用函答复。

《条例》的执行从思想层面说, 是规范, 明确了行为统一性要求;也是法规, 体现了执行强制性特征。故此, 只有正确认识《条例》的法规性质, 深入理解《条例》的规范意义, 全面掌握《条例》的具体内容, 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 才能更加规范、准确地处理公文, 促进公务活动的良性运转和效益诉求的切实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Z].2012-4-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Z].2000-8-24.

[3]姬瑞环.党政机关公文写作能力指导与训练[M].中国人事出版社, 2013.

[4]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940552.htm?fr=aladdin

公文处理程序及规范 篇3

【关键词】热水锅炉;启动;停运;操作程序

最常见的错误操作程序有三种:

(1)不先开启循环水泵使系统的水循环,而是先开启燃烧系统。当锅炉内水温达到90℃左右时,再开启循环水泵进行循环。

(2)循环水泵启动后,立即开启燃烧系统进行提温。

(3)停运时,锅炉出口水温在70℃左右时就停止循环水泵的运行。

上述三种错误的操作程序,完全违反了《规程》规定的操作程序。一方面与司炉人员的技术水平低、责任心差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则在于概念上的错误使司炉人员对热水锅炉的安全不重视或重视的程度不够。即认为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相比较,完全绝对可靠。这种不正确的操作程序及错误的概念,使热水锅炉及采暖网络完全处于不利的地位,易使锅炉及采暖网络的带着不安全隐患工作。因此,很有必要对这种操作程序进行认真的剖析,指出他的错误性、危害性,以利于热水锅炉及采暖网络的安全经济运行。

第1、2种错误的操作程序,是以锅炉提温快,供暖快而为重要目的的。并以此显示其操作技术高,能在很短的时间把热供出去。

在我国,大面积集中采暖虽然是采暖发展的方向,但在目前国内现有的条件下仅是很少。多数地区都是小锅炉房小区域采暖。这种小区域性采暖有许多缺点,其中一大缺点就是供暖是频繁的周期性的。且不稳定。即这次供暖到下次供暖由一个较长的间隔时间。除个别热负荷很大的锅炉房外,多数锅炉房在零下十几度的天气里,两次供暖间隔时间在2~3小时,即使在零下二十几度的天气里,两次供暖间隔时间仍在1.5小时左右。在这段间隔时间里,供暖管道内水降温很大。一般在5℃~20℃,采暖房间散热器内的水温最高也超不过30℃。系统水温低除与天气寒冷有关外,也与管道保温质量及厚度、管沟预埋深度有关。事实上,采暖运行期在四年以上者其管沟内的情况都不理想。当锅炉以90℃水温供出热水时,锅炉与系统水将有60℃~70℃的温差,甚至更大。这样大的温差随着循环水泵的循环,将在很短的时间里作用于锅炉及采暖网路上。

由于温差很大,必产生热应力。由于供暖是频繁的周期性的且不稳定,这种热应力是热交变应力。我们知道,热交变应力的反复作用是钢材产生疲劳,强度降低而使受压元件失效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目前国内使用最多的KZ型热水锅炉,多数都是由汽改水的。它在结构上本身就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缺陷。在上述不合理的操作程序下,将使它的不安全因素增大,寿命更短。特别是对胀接的锅炉,无疑是一个严重的威胁。

从力学角度看,锅筒愈大其受力工况逾差,而小型锅炉恰恰都有个大锅筒。同时,锅炉的工作条件是十分恶劣的,在整个服役期间始终受到高温幅射、烟气冲刷、飞灰磨损、内外腐蚀等多种不利因素长期的共同的作用。这就要求受压元件上各种压力的作用愈小逾好。但在上述错误的操作程序下,热瞬变过程中产生的热交变应力不但使应力的作用增加。而且易使瞬变过程产生的机械应力与原结构上存在的各种应力叠加,从而加速元件失效的速率。不仅如此,采暖网络的连接部位也极容易松动而泄露。系统的泄露使耗水量、耗电量、耗煤量增加,运行费用增高,寒冬季节也使维修难度增高工作量增大,并严重影响供暖工作。

第3种错误的操作程序,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懒惰方法,也反映出司炉人员对热水锅炉安全知识的欠缺。这种操作程序的危害在于当锅炉经过一次供暖后,炉膛内炉墙已被烧红,锅炉停运后炉墙仍释放出大量的储蓄热量并使炉排上的燃料继续燃烧,锅炉内的水继续循环吸热使水温升高。在这种情况至下一次供暖开始时将有两种情况出现:

(1)炉水虽未汽化但水温很高,其危害如前所述。若在启动时又采用前述两种错误操作程序操作,则炉水易发生汽化。汽化的危害性在下面论述。

(2)炉水已经部分发生汽化。当炉水汽化而锅炉又未安装防止汽化的装置或未能将汽化气体完全排出九开启循环水泵进行循环时,将发生严重事故。最常见的事故是采暖网络某处散热器炸裂。事实上,在散热器发生炸裂的事故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锅炉发生汽化现象而又未能给予认真检查和正确处理造成的。若此时炉水汽化量较大,极有可能发生严重的汽水相击事故使系统破坏。

可以证明,对热水锅炉安全威胁最大的因素是锅炉发生汽化现象。我们知道,热水锅炉比蒸汽锅炉安全系数高,也就是说其发生爆炸的可能性远远小于蒸汽锅炉。但这个论据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热水锅炉内的工质的温度低于相应压力下的饱和温度。倘若满足不了这个前提条件的话,那么热水锅炉比蒸汽锅炉高的安全系数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总所周知,蒸汽锅炉之所以具有爆炸的能量,主要是由于容器在瞬时破裂的情况下,具有相应压力下的饱和水在压力突然降至大气压力时,迅速释放出大量的能量,并在瞬时间内体积迅猛膨胀而产生巨大的冲击波使容器爆炸。这说明锅炉爆炸的能量主要来自于相应压力下的饱和水。如果热水锅炉发生汽化。那么它比蒸汽锅炉高的安全系数也就开始丧失;如果热水锅炉内工质大量的发生汽化,那么热水锅炉不但没有比蒸汽锅炉高的安全系数,相反其爆炸的危险性反而将超过蒸汽锅炉。由此可见,热水锅炉的汽化问题是一个重大的安全问题。也同时说明热水锅炉并不是完全排除了爆炸危险性。它比蒸汽锅炉确实有较高的安全系数,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让锅炉发生汽化,而且也要有正确的操作方法。

综上所述,热水锅炉的启动、停运操作程序的正确与否,是热水锅炉安全运行很关键的一步,也是衡量热水锅炉操作技术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正确的启动、停运操作程序,可使热水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处于相应的稳态热力状态,有利于热水锅炉及采暖网络的安全性、经济性和使用寿命。 [科]

【参考文献】

[1]武伟.燃气真空热水锅炉的构造特点及工作特性[J].上海煤气,2005,(06).

[2]曲伟,刘永久.真空锅炉的特点及节能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9).

DJ公主工作程序及规范 篇4

(一)营业前

1、准时上班(以换好制服、化好淡妆为准)。

2、班前例会(认真听取DJ经理的工作安排及礼貌用语训练,仪容仪表和所用物品的检查)。

3、认真做好营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二)开始营业:

1、8:30—10:00DJ准时站立大堂或所属厅房门口,恭候宾客的到来,做到面带微笑并鞠躬问候“晚上好,欢迎光临”。

2、在DJ经理的带领下进入厅房前有礼貌的敲三下门“晚上好,欢迎光临”,进入房间站好接受客人的挑选。客人点中时立即回应说“谢谢老板。”

3、未被选中的DJ须礼貌退出房间:“不好意思,打扰了,祝各位玩得开心。”

4、看房DJ首先自我介绍:“晚上好,欢迎光临,我是DJXX,今晚非常荣幸能为各位服务,有什么请尽管吩咐,祝各位玩得开心”。入工作岗位后(跪式服务):“请问老板贵姓”,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以好得多称呼,将杯垫正面对准客人,帮客人倒上矿泉水并说:“XX老板,这是我们公司赠送的矿泉水,请慢用。”(请慢用时,五指并拢做请的手势),然后起身退后三步,打开电视机。

5、除主DJ外,DJ入座前应征得客人同意,方可入座,“请问老板我可以坐下吗?谢谢”。入座后第一时间请问老板贵姓,如经理或老总探访,第一时间介绍自己的客人给经理、老总认识。

6、跟少爷密切配合,礼貌的询问客人“请问小姐/先生需要喝点什么酒水(酒水牌送上),及时介绍、推销公司酒水。帮客人点完酒水后,重复一遍客人人所点的酒水,以免出现错误并礼貌地说:“请稍等,您点的酒水马上为您送到。”(当客人点到洋酒时,要询问客人是净饮还是混饮),然后通知少爷落单。

7、生果送上后,要面带微笑礼貌地询问客人“XX老板,请问可以帮您打开吗?”在客人点头示意后,我们应回答“谢谢,请稍等”。打开生果后,左手拿纸巾,右手拿果签并插上生果,双手递给客人“XX老板,请慢用。”

8、酒水送上后,要对客人说:“XX老板,不好意思,让您

久等了”。然后询问客人请慢用(并做请的手势)上酒后,每一时间自己斟酒并起立双手棒杯向客人示意:“这一杯我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敬各位老板一杯,祝大家玩得开心,我干杯您随意,谢谢”及时为客人送上纸巾并斟酒。

9、礼貌的询问客人“请问小姐/先生想唱什么歌曲”,认真、快捷的为客人点上,如遇含蓄的客人应主动提出是否可以合唱的请求。充分运用自己的娱乐技能,尽力搞好包房客人的气氛。

10、在服务过程中,注意桌面不可以有水迹、牙签、果皮、空杯及空瓶,地面不可以有纸巾及其它脏物,烟灰盅以三个烟头为准及时更换,配合少爷保持房间卫生环境干净整齐。

11、当客人喝完面前的酒水时,及时为客人添上酒水,并询问客人还要不要再加一些,适当时间可以为客人推荐公司食品。

12、在客人消费的过程中,要以“礼貌、微笑、周到、殷勤、迅速”的服务标准让客人感到宾至如归。

13、其它应注意事项:

(1)如遇饮洋酒的客人,洋酒杯要放在客人右手方向,冰水放在左手方向。

(2)要做到杯垫全方位使用,每一个杯子要放杯垫,客人的香烟、火机、手机也需放杯垫,以免茶几上有水迹,弄湿客人物品。

(3)DJ的服务用品,要有常规位置:如火机、开瓶器需放在自己右手方向,纸由放在自己的左手边;自己的小手袋放在茶几下;干净的杯子或整瓶的酒水放在DJ左手边,脏杯和垃圾放在左手边,等待少爷收走。

(4)在工作中一定做到:嘴动纸巾到,烟起火机到,声到谢谢到。充分体现殷勤、礼貌、迅速、主动的服务。

(5)工作中的仪态:主DJ工作完毕时,右手搭在左手放于茶几上,入跪姿势要端正。入座DJ原则上须翘脚并拢并右手搭左手放于膝盖上,DJ随时随刻都要脸带微笑,昂首挺胸。

(6)每当客人有要求时,DJ每一时间要做到“有问必答,有呼必应”、“请问还有什么需要”回答客人永远是“好的、是的、请稍等”。每当客人回应时,DJ应说“谢谢!”不许说“我不知道”。

(7)每次进房须敲三下门,并说:“对不起,打扰一下”。每次送上食物时,都要做请的手势,五指并拢示意食物方向“请慢用”。

(8)在工作中如有新来的客人,全体DJ应起身让位并问

候:“晚上好,欢迎光临,老板这边请”指引客人就坐。如有先走的客人,同样DJ应起立欢送,如客人起立出去,主DJ应立即起身并示意方向,并双手将门拉开“多谢光临,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

(9)当客人在房间走动时,酒水、随身物品要随着客人的移动而移动。

(三)埋单:

如果客人买单,叫少爷通知KTV主管拿消费帐单进房买单。

(四)送客:

A、客人埋单后,DJ起身帮客人拉门并礼貌说“多谢光临,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

B、客后回KTV房,与少爷一起打扫房间。

注:工作中如宾客有问题,自己能解决的尽量解决,不解决的及时通知主管。主管安排工作时绝对要先服从,后上诉。让宾客在欣赏我们的灯光音响和气氛的同时也不忘欣赏我们的热情、有礼的优质服务。

!”

(五)服务技能规范

1、了解公司环境、房价(最低消费)及大厅消费。

2、了解公司各种酒水及小食的名称及价格。

3、各种酒水的饮用方法和斟酒方法。

4、各种游戏的玩法。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及用语规范 篇5

一、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二、当事人入庭就座后,书记员依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顺序,逐一核对其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

三、书记员向出庭人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四、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五、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六、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七、首席仲裁员宣布对出庭人员身份的审核结果。

八、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及庭审开始。

九、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十、首席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十一、首席仲裁员宣布进行仲裁庭调查,并对当事人在该过程中的行为作相应的指引。

十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先由申请人陈述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

十三、首席仲裁员宣布由被申请人答辩。

十四、首席仲裁员宣布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答辩)。

十五、各方当事人陈述后,仲裁庭可根据案件事实的发展、申诉请求、答辩理由,理出本案争执焦点,针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可以进行询问,引导当事人举证。

十六、证人应到庭陈述证言。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提供书面证言。首席仲裁员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先核实证人身份,交待权利义务,然后安排询问。

十七、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仲裁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仲裁庭补充调查的,可以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可当庭通知,也可另行通知。需要由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定期内提供。

十八、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调查结束。

十九、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辩论开始。应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二十、当事人没有补充意见的,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辩论结束。

二十一、首席仲裁员宣布进行仲裁庭调解。调解前应当先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二十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字。宣布闭庭。

二十三、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休庭评议并作出裁决。

十四、仲裁庭评议后,可以另定日期宣布或当庭宣布裁决结果。

不能当庭宣布裁决结果的,应向当事人作出交待。可以当庭宣布裁决结果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当庭宣布裁决结果及事实、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诉权及文书送达等事项。同时,告知当事人对庭审笔录签字等事项。

庭审用语规范

一、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座。

二、书记员:请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逐一出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

三、书记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人员、旁听人员应遵守下列仲裁庭纪律:

(一)不准喧哗、吵闹,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实施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二)陈述和辩论时须得到首席仲裁员许可,方可依次发言;

(三)当事人、代理人、旁听人员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

(四)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进行中,未经允许不得中途退出仲裁庭。擅自退出的,申请人按自动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五)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鼓掌。如对仲裁庭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六)违反仲裁秩序的,仲裁员有权警告、制止,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情节严重的,可令其退出庭审场所或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书记员:仲裁庭纪律宣读完毕,请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听清楚了吗?

四、书记员: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

五、书记员:报告首席仲裁员,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方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参加审理,其身份情况已于庭前核查完毕。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六、首席仲裁员: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首席仲裁员:申请人的出庭人员依次起立说明自己的姓名、职务或职业以及代理权限。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的出庭人员依次起立说明自己的姓名、职务或职业以及代理权限。

首席仲裁员:第三人的出庭人员依次起立说明自己的姓名、职务或职业以及代理权限。

首席仲裁员: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七、首席仲裁员:经本庭核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开庭审理。

八、首席仲裁员:××与××(案由)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

九、首席仲裁员:本案由××担任首席仲裁员,××、××担任仲裁员,××担任书记员(如遇到仲裁庭组成人员临时调整,应加以说明)。

十、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当事人有提起仲裁申请、答辩、增加或变更申诉请求、撤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调解和裁决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的权利);

(四)当事人有提出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

(五)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六)当事人有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七)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文书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首席仲裁员:申请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审理。)

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和程序的义务;

(二)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三)当事人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义务;

(四)当事人有自觉履行生效仲裁文书的义务;

(五)当事人有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的义务。

首席仲裁员:申请人听清楚了吗?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听清楚了吗?

十一、首席仲裁员:现在进行仲裁庭调查。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告知如些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并且主说明每人证据证明的事实。提供证据应实事求是,不得提供伪证,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首席仲裁员:首先由申请人宣读仲裁申请书,陈述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十三、首席仲裁员:下面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如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告知其在答辩期间提出;如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提出反诉,应告知其应于开庭前提出)

十四、首席仲裁员:下面由第三人进行陈述(或答辩)。

十五、首席仲裁员: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被申请人的答辩,下面针对××问题,首先由申请人进行举证,每举一份证据,须说明该份证据的来源及证明对象(根据审理需要,质证可以分组进行,亦可逐份进行)。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申请人举证的,先由其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然后询问申请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十六、首席仲裁员:请证人到庭。

首席仲裁员:证人,请陈述你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并向本庭提交你的身份证件。

首席仲裁员:证人××,你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你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仲裁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仲裁代理人不得同时为所代理案件作证。

首席仲裁员:证人××,你听清楚了吗?

首席仲裁员:当事人询问证人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首席仲裁员: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证人询问。

首席仲裁员:对方(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证人有无问题?(如有,经仲裁庭允许后可以询问)

十七、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如有新的证据,应当在庭审后×日内向本庭提交,逾期不能提交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庭下次开庭的时间为×月×日,地点为第×仲裁庭。双方听清楚了吗?

十八、首席仲裁员:仲裁庭调查结束。

十九、首席仲裁员:现在开始仲裁庭辩论,辩论应围绕双方争执的焦点进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双方听明白了吗?

首席仲裁员:由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首席仲裁员:由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首席仲裁员:由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第一轮发言结束后,如当事人请求补充的,应当允许,但要提醒其不要重复陈述。)

二十、首席仲裁员:辩论结束。

二十一、首席仲裁员:现在进行仲裁庭调解。请问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第三人是否同意调解?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调解时,可以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由仲裁庭提出调解方案,然后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二十二、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宣布调解结果),本委将于闭庭后×日内送达调解书。

首席仲裁员:现在闭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退庭。

十三、(如调解不成)首席仲裁员:现在休庭,稍后继续开庭。

十四、(不能当庭宣布裁决结果的)首席仲裁员:××诉××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本庭将择日作出裁决。

首席仲裁员:现在闭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退庭。

十五、(可以当庭宣布裁决结果的)首席仲裁员:××诉××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经本庭评议,现在宣布裁决结果。

书记员:全体起立。

首席仲裁员:本案经审理,查明:……。本委认为……。现裁决如下:……。

首席仲裁员:本案裁决结果宣读完毕。

书记员:请坐下。

首席仲裁员:委托代理人如有代理词,请交至仲裁庭。

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记明情况附卷。

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并由该案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首席仲裁员:现在闭庭。

公文处理程序及规范 篇6

关于进一步规范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对此项工作须给予高度重视 为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水平和博士学位授予质量 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答辩程序 防止论文答辩中的形式主义

特对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做如下规定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

一、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凡我校博士学位申请者(包括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预答辩通过者方可向校学位办提出正式答辩申请 并进行学位论文的匿名外审工作

(一)学位论文预答辩的内容

1.导师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学术作风、科研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2.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完成情况 包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研究的对象和内容

研究的材料和方法、主要数据和结论 论文的创新点等;

3.预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议;

4.作出论文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议

(二)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要求

1.学位论文预答辩时间安排在论文初稿完成后 一般在正式答辩3个月之前;

2.由导师或培养单位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和论文内容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5人(校内、校外不限)组成预答辩委员会 并报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3.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公开举行 由预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

4.学位论文预答辩按正式答辩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每位答辩人的预答辩过程不少于60分钟;

5.预答辩委员会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审查

重点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论文工作量、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等 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

6.预答辩委员会采取评议方式做出是否通过预答辩的意见 对有争议者

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7.预答辩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填入《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 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交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如未获通过

答辩人须于再次申请时重新进行预答辩

二、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批与公告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批从网上进行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两周在研究生院网站的《山东大学博士论文答辩审批和公告系统》中登录答辩人姓名、导师姓名、所属学院、专业、研究方向、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答辩委员会名单等情况;

2.通过校学位办公室审核的答辩委员会等将在系统内予以确认并公布 确认后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如需更换

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报告校学位办公室办理更换手续

(二)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答辩开始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或委员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并主持论文答辩;

3.导师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答辩人的简历、执行培养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情况及论文的主要学术价值;

4.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情况

重点报告论文的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和存在问题 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或简要介绍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审意见;

6.答辩委员会提问 答辩人回答问题

答辩委员会应着重与答辩人共同探讨问题 避免对论文进行泛泛的评论 论文答辩应允许旁听者提问 提问后

可给答辩人一定的准备时间

答辩委员会应重点考察答辩人回答所提问题的科学性、准确性 时间应不少于40分钟;

7.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作出答辩评价 进行投票表决 主要议程为:

(1)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评价项目和评价要素 对论文本身及答辩情况作出科学评价 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2)在对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含2/3)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3)讨论并形成答辩决议书

答辩决议书需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分别签字 答辩决议必须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和修改要求 否则无效

(4)审查《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原始资料审核表》并由主席签署意见

8.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当面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宣布表决结果;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三)学位论文答辩的工作要求

1.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保证质量 严格把关

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 不降格以求;

2.答辩要充分发扬民主 各抒己见

努力创造百家争鸣的学术气氛;

3.除保密论文外 答辩要以公开方式举行

广泛吸纳校内外有关人员列席旁听

三、关于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的写作规范及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包括以下内容:

1.对论文选题的评价

选题对学科发展、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何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立论依据是否充分 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了解是否全面

2.对课题设计的评价

研究目标是否明确 研究方法是否先进、恰当 技术路线是否清晰、缜密 课题的难易程度如何

3.对研究成果的评价

研究内容是否完整 实验数据是否真实 结论是否正确

理论分析是否严谨;创新性何在

并对论文的创新点(一般不超过3点)进行等级评价 论文创新性分为四个评价等级:

(1)有很强的创新性;

(2)有较强的创新性;

(3)有一定的创新性;

(4)没有创新性

4.对答辩人业务水平及论文写作水平的评价

答辩人对本学科领域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的掌握是否坚实宽广 是否具备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论文结构是否合理 层次是否清晰 行文是否流畅

分析论证是否合乎逻辑 写作是否符合规范

5.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价

须明确指出论文尚有何缺点和不足 有何需改进或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6.对论文答辩情况的概述

答辩人回答问题是否完整、准确

思路是否清晰;答辩中存在什么问题和不足

7.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结论性意见 分别为:

(1)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2)建议重新答辩;

(3)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4)达不到博士学位水平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二)结尾部分的体例应统一为:

答辩人对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了......回答 答辩委员会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经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 一致(或具体票数)通过(或不通过)该论文答辩

并建议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其......学博士学位(或其他结论)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必须充分、具体 力戒空话、套话

篇幅一般不少于500字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作严格审核 不符合写作规范要求的决议将不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鼓励硕士学位论文进行预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答辩委员会决议写作规范参照博士学位论文执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人报告论文的时间不少于20分钟

提问和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少于30分钟;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篇幅一般不少于300字

五、以上各项规定和要求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实施

公文处理程序及规范 篇7

会议认为,目前,我国医疗纠纷适用法律尺度不一。现在我国司法处理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近几年,一些省市的中、高级人民法院,如河南、内蒙古、北京、安徽、深圳、上海等地,也出台有关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地方规定。但据了解,各地对医疗纠纷诉的讼审理,适用法律的尺度并不一致。

中国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在发言中指出,各地相关规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两种认识上。一是认为医疗事故是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一种结论,和医疗过错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别。二是认为医疗过错的外延大于医疗事故。原因是对最高法院的《通知》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不一,使诉讼案由、纠纷鉴定以及赔偿责任确定,都有明显的差异。

首先,医疗纠纷诉讼案由多种多样。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案由的规定,主要有人身损害范围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和合同范围中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并规定医疗事故诉由的医疗纠纷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起诉人身损害的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于是,各地出现不同做法。深圳市规定,只要是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不管以什么诉由起诉,都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审理。内蒙古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医患纠纷应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其他医患纠纷”三种案由予以立案审理。而北京市的做法是,患者即能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也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甚至诉讼中还可以改变诉由。

其次,对于鉴定各地做法不一。深圳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就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申请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等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内蒙古对诉讼案由可选择,但对疗纠纷鉴定,规定须由医学会进行,法院不得自行确认医疗事故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北京的规定是,患方如以医疗过错为诉由,医疗机构应进行抗辩,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再次,适用不同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距巨大。医疗纠纷赔偿标准究竟怎样,各地适用法律不同。深圳规定,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依照条例确定。因非法行医行为损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的适用民法通则。河南省规定,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不宜过高,虽有医疗过失但过失达不到构成医疗事故程度的,一般不予判付精神抚慰金。北京高院则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款进行赔偿。如果参照医疗事故条例处理使患者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可按民法通则和其他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中国医院协会会长曹荣桂指出,医患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二者没有根本性矛盾。医疗纠纷不是患者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司法公正,也会影响政府、医院和医生的形象,容易导致医院和医生过于谨慎,最终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

分析目前纠纷处理的问题,与医院

La w ada pt ati on an d pro ce du re/DEN G Yuz he n//Chinese Hospitals.-2008,12(2):46-47

Author's address:Journal of Chinese Hospital,Room 402,6th Building,No.27,Nan San Huan Dong Road,Fengtai District,

内部管理不到位,医患沟通不力有密切关系。如涉及电子病历的纠纷败诉,是管理规范滞后所致,需要健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现在的状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立法应考虑行业特点和医学发展的自身规律,要对医生有激励作用,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医院管理是系统工程,完善立法能解决多数问题,如医疗纠纷处理法包括事故、差错、药物不良损害等处理原则,利于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赵宁认为,医疗纠纷处理成为热点不可避免,医患应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法律是处理矛盾的底线,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手段。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缺陷行为,全球的医疗误诊率是30%,所以,在法律层面认定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到什么程度是合理范畴,难度很大。国外的医疗纠纷有九大类,主要是一些明显的医疗错误,如手术把左侧肢体做成了右侧等。但这些并不否认我们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卫生部下一步要对医疗事故鉴定办法和分级标准进行修改,也在想办法解决病历的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的司法解释,统一案由、鉴定、赔偿标准问题,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信访办处长张鸣介绍说,卫生部每年的信访接待50%是医疗纠纷。在处理的过程中如何考虑医学的特殊性,法律能否规范医患关系,我的观点是原则上同意立法,但无疑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也就是说,用立法解决眼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不现实的。一是医患关系是特殊的,应该建立在彼此非常信任的基础上。二是立医疗事故专门法的环境尚不成熟。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就是例子。由于该法有些规定制定的比较超前,带来一些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结果使矛盾集中到了卫生部门。卫生部门的立法本意是帮助维权,现在反倒成了被诉对象。这与医疗纠纷处理的大环境很相似,应该吸取教训。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处长王艳彬介绍了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几个阶段:1950年~1959年由法院裁决,不需经过鉴定;1959年~1977年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978年~199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刑法》中增加医疗事故罪;1997年至今,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医疗事故条例》、举证倒置等措施出台实施,有效地改变了患者的被动地位。

目前,医疗纠纷司法处理的问题已很突出,到了亟待解决的地步,但究竟设立什么样的制度,既能有效调整医患关系,又使实施救死扶伤的人没有后顾之忧,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我们对医院体制研究不多,但曾经发生的“救人”和“采血”事件,都留有价值取向考虑的空间。制度的完善需要实证的研究基础,以往我们有些司法解释一出台就受到谴责,原因之一是研究政策与实际脱节,加上我国地域性的特点,缺乏实证的操作性。国外的研究多用数字说话,可操作性就强,而我们实证研究缺乏数据支撑,自然难以操作。

制度性障碍恰恰需要制度设定来解决。为了客观全面地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卫生部已经立项,对医疗纠纷处理进行专门研究,经过公开招标,选定一个卫生厅和一所医学院校,以及最高院医学法学研究所、北京海淀法院共四家单位参与研究,目前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相信会有一个比较客观的结果。

医疗领域需要加强沟通和理解。解放军总医院副院长陈晓红认为,医生是特殊职业,尽力尽心救治患者是职责,但经验不足或特殊情况发生,难免出现处理缺陷,造成患者损失。司法处理医疗纠纷是有效的途径。但法院如果偏重关注诉由和患者的利益,忽略医疗行业的特点,如尿毒症患者生存期已经很短,稍有医疗过错,就判出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赔偿,这不利于医学正常发展。医学越来越具有高科技含量,如支架技术的运用,使以往心梗患者须卧床一月才能下地,变为卧床一天就可以下地活动。技术含量提高,风险自然也加大。

高技术含量的行业应单独立法,限制巨额赔偿。举证责任由于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应由医方提供,但如果因为一个签字是否准确,就否定整个病历的真伪是不妥的。医疗行为是一种客观的活动,即使无病历,通过医患双方对病史的陈述,专家也可以判断问题,因很低级的病历错误就认定医院举证不能,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公正的。

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刘宇提出,立法层面要有这样的理由和理念,即医疗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最重要的地方是,医疗产品本身是有瑕疵的,任何医疗行为即有好处也有坏处。在其他行业,产品有瑕疵就不能用,如航空业的产品一定是在充分研究完善之后才使用,而医疗行业不行,明知道手术有风险,但不能等完善了再使用。治病救人用有瑕疵的医疗“产品”,可能能救一些人,也可能会损害一些人。这是医疗行业典型的一个特殊性。

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讨论从未间断过,讨论问题不会干预法律,其最大的意义,在于病历瑕疵对医疗纠纷鉴定究竟有多大影响。目前,患方质疑病历不真实或病历丢失,法院会不委托鉴定,直接推定医院举证不能,必须承担责任。其中不乏存在把病历问题扩大化的现象,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公文处理程序及规范 篇8

关键词:施工 项目 质量 分析 处理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引发质量问题的因素复杂,从而增加了对质量问题的性质、危害的分析、判断和处理的复杂性。所以,在处理质量问题时,必须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其质量问题的特征作具体分析。

一、对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简要分析程序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诸如建筑结构的错位、变形、倾斜、倒塌、破坏、开裂、渗水、漏水、刚度差、强度不足、断面尺寸不准等等,但究其原因,可归纳如下:

1.违背建设程序 如不经可行性论证,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没有搞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就仓促开工;无证设计,无图施工;任意修改设计,不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车运转、不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等盲干现象,致使不少工程项目留有严重隐患,房屋倒塌事故也常有发生。

2.工程地质勘察原因 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地质勘察时,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全面反映地基的实际情况,如当基岩地面起伏变化较大时,软土层厚薄相差亦甚大;地质勘察钻孔深度不够,没有查清地下软土层、滑坡、墓穴、孔洞等地层构造;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均会导致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及墙体开裂、破坏、倒塌。

3.末加固处理好地基 对软弱土、冲填土、杂填士、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岩层出露、溶岩、土洞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或处理不当,均是导致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因。必须根据不同地基的工程特性,按照地基处理应与上部结构相结合,使其共同工作的原则,从地基处理、设计措施、结构措施、防水措拖、施工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治理。

4.设计计算问题 设计考虑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等,都是诱发质量问题的隐患。

5.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诸如: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符合标准,水泥受潮、过期、结块、安定性不良,砂石级 配不合理、有害物含量过多,混凝土配合比不准,外加剂性能、掺量不符合要求时,均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导致混凝土结构强度不足、裂缝、渗漏、蜂窝、露筋等质量问题;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准,支承锚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建立预应力值,钢筋漏放、错位,板面开裂等,必然会出现断裂、垮塌。

6.施工和管理问题 (1)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未经监理、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

(2)不按图施工。把铰接作成刚接,把简支梁作成连续梁,抗裂结构用光圆钢筋代替变形钢筋等,致使结构裂缝破坏;挡土墙不按图设滤水层,留排水孔,致使土压力增大,造成挡土墙倾覆。

(3)不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如现浇混凝土结构不按规定的位置和方法任意留设施工缝;不按规定的强度拆除模板;砌体不按组砌形式砌筑,留直槎不加拉结条,在小于lm宽的窗间墙上留设脚手眼等。

(4)不按有关操作规程施工。如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混凝土时,不按插点均布、快插慢拔、上下抽动、层层扣搭的操作方法,致使混凝士振捣不实;整体性差;又如,砖砌体包心砌筑,上下通缝,灰浆不均匀饱满,游丁走缝,不横平竖直等都是导致砖墙、砖柱破坏、倒塌的主要原因。

(5)缺乏基本结构知识,施工蛮干。如将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倒放安装;将悬臂梁的受拉钢筋放在受压区;结构构件吊点选择不合理,不了解结构使用受力和吊装受力的状态;施工中在楼面超载堆放构件和材料等,均将给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

(6)施工管理紊亂,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错误。技术组织措施不当,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不重视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等等,都是导致质量问题的祸根。

二、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目的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主要目的是:(1)正确分析和妥善处理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创造正常的施工条件;(2)保证建巯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的损失;(3)总结经验教训,预防事故重复发生;(4)了解结构实际工作状态,为正确选择结构计算简图、构造设计,修订规范、规程和有关技术措施提供依据。

三、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处理

1、质量问题处理的应急措施 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具有可变性,往往随时间、环境、施工情况等而发展变化,有的细微裂缝,可能逐步发展成构件断裂;有的局部沉降、变形,可能致使房屋倒塌。为此,在处理质量问题前,应及时对问题的性质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对那些随着时间、温度、湿度、荷载条件变化的变形、裂缝要认真观测记录,寻找变化规律及可能产生的恶果;对那些表面的质量问题,要进一步查明问题的性质是否会转化;对那些可能发展成为构件断裂、房屋倒塌的恶性事故,更要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2、质量问题处理的基本要求 对质量问题处理的基本要求是;

(1)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事故的原因。这不仅是一种处理方向,也是防止事故重演的重要措施,如地基由于浸水沉降引起的质量问题,则应消除浸入的原因,制定防治浸水的措施。

(3)注意综合治理。既要防止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1又要注意处理方法的综合应用,如结构承载能力不足时,则可采取结构补强、卸荷,增设支撑、改变结构方案等方法的综合应用。

(4)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了直接处理事故发生的部位外,还应检查事故对相邻区域及整个结构的影响,以正确确定处理范围。例如,板的承载能力不足进行加固时,往往形成从板、梁、柱到基础均可能要予以加固。

(5)正确选择处理时间和方法。发现质量问题后,一般均应及时分析处理;但并非所有质量问题的处理都是越早越好。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质量问题的特点,综合考虑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等因素,经分析比较,择优选定。

(6)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从施工准备到竣工,均应根据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3、质量问题处理的方案 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常见的处理方案有:封闭保护、防渗堵漏、复位纠偏、结构卸荷、加固补强、限制使用、拆除重建等。例如,结构裂缝,根据其所在部位和受力情况,有的只需要表面保护,有的需要同时作内部灌浆和表面封闭,有的则需要进行结构补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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