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6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2024-08-10

2011年1月16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精选7篇)

2011年1月16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篇1

(2010年1月16日晚)

目 录

一、工程简介

二、企业的施工特点和主要危险

三、项目部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安全法规常识

五、造成意外的典型行为

六、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七、劳动防护用品

八、安全标志:

九、环境保护、文明施工

十、物品搬运及储存

十一、消防安全

十二、小型机具安全常识

十三、专业技能知识

(一)施工用电知识

(二)焊接作业安全知识

(三)脚手架安全知识

(四)起重作业与起重机械

一、工程简介

本合同段为郑卢高速公路第九合同段,起讫里程为K117+600~K122+700,位于洛宁市洛宁县上戈镇和故县乡境内,标段全长5.1公里,其中路基填筑74万m3,挖土石方172万m3,大桥6座,1695.76米,互通立交桥1座,钢筋砼拱涵及通道7座。本标段工程中,瓦子坡大桥系重点与难点,是本标的控制工程之一。

本区属温暖带大陆性气候。特点是阳光充足,降水偏少,变幅较大,具有明显垂直变化特点。

二、企业的施工特点和主要危险:

建筑行业是有较大危险性的行业,高处作业、交叉作业、临时施工用电繁多。其中高处坠落、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等五种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和的85% 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主要施工项目有钢结构、设备、管道安装、桥梁、隧道、路基、港口、码头等。作业工种基本分为:起重吊装、焊接、架体搭设、机械操作工、电气操作工、金属探伤、钢筋工、木工、模板工、混凝土工、机动车驾驶员、司炉工、生产调试等。

三、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1、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 长: 陈河辉

副组长: 姬红光 雷耀立

组 员: 各部门负责人(财务、材料、机电、工程部、测量、试验、办公室、合同、协调部等)

2、项目部各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在生产管理的同时必须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全体施工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3)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4)保证项目部所有人员都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工作。

(5)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7)伤亡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报告,在职权范围内按“四不放过”原则主持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2 项目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1)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由项目部承担的有关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其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操作细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或标准。

(3)组织编制、审核施工生产任务计划,必须包括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细则等内容和要求,并向有关施工人员交底。

(4)检查、指导现场施工生产的同时,应检查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并督促、指导作业队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及时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

(5)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负责处理检查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项目党工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宣传贯彻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安全工作重点、安全标准工地典型经验、公司安全先进人物和安全大检查的情况等。

(3)认真抓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搞好企业塑形工程建设,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对外宣传和报道工作。

(4)加强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5)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4 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主持项目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隐患整改工作。(3)负责施工生产现场开展文明施工。

(4)项目经理不在工地时,全面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5 安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2)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监督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文件、通知等及时传达到各作业队并认真执行。

(4)负责制订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各种安全文件,并监督检查落实。

(5)负责安全生产所需资金计划的编制。

(6)负责对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配合综合部共同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再教育工作。

(7)参与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和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监督检查各种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等工作。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提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2)负责指导作业队安全生产设施的施工及验收。(3)负责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4)处理本工点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问题,对自行解决不了的,及时提请领导解决。

(5)对自己所负责工点的临时设施进行检查并为检查结果负责,参加临时设施、起吊设备的检查验收签证工作,负责准备签证表格,完善检查签证程序,签证完毕交由资料室保存备查。

(6)做好施工中的各种记录,保证记录准确、可靠,记好施工日志。

(7)对于本工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跟踪监督协力队伍及时进行整改。综合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作好记录。

(2)负责项目后勤中的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工地、食堂安全卫生工作,现场治安工作。

(3)负责主办本项目部防火安全工作。(4)负责办公车辆的管理工作。(5)负责夏季防暑降温安全工作。(6)负责督促司机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7)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管理工作。(8)参与安全目标的考核工作。

(9)负责履行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 机电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生产进度正确配置施工机械,确保在用机械完好率达到100%。

(2)负责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工作。(3)负责大型设备拆装中的安全管理。

(4)参与项目部安全检查,负责机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对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特种设施,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6)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合同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参与项目部安全目标的分解和考核工作。

(2)按照“五同时”原则将安全生产纳入项目总体计划、检查、考核。

(3)负责按照公司规定正确选用架子队或劳务队伍。(4)负责分包合同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管理工作,组织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5)负责协助生产经理处理突发事件、事故。财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组织编制项目部及季度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计划,并及时上报,统计使用情况。

(2)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到位和投入使用。11 材料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安全技术措施所需材料、器具采购供应工作,关键安全防护物品合格率达到100%。做好正确选择生产厂家保存有关证据,并做到及时发放。(2)负责料库安全工作,对危险物品要遵章保管。指导检查架子队或劳务队伍正确使用。

(3)协助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现场验证工作并做好记录。调度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在安排施工生产的同时调度好各项施工作业的生产秩序。

(2)负责协助生产经理安排生产,交待危险源及安全注意事项。13 工区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检查、督促本工区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工作。

(2)督促检查本工区内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工作和隐患整改工作。(3)本工区内发生事故时协助调查工作。14 项目部一般员工安全生产责任(1)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活动,认真参加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班组长和安全员的指导,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4)工作中时刻注意安全,员工之间互相关心,做到“四不伤害”。

(5)班前要认真检查自己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装置,如有不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处理,并向班组长报告。

(6)会正确检查、佩戴、使用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7)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工区负责人、工班长安全生产职责

(1)作业队负责人工班长对本工点、本班在施工生产作业中遵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或规则负责。人员进场后负责组织人员到安质室进行安全培训,未培训不得允许工人上岗作业,负责收集自己所管人员的特殊工种证上交安质室。当发生人员变更或岗位调整,上报工程安质部进行培训考试。同时负责本队人员的安全和职业健康及施工任务的安全。

(2)每次施工作业前,根据项目经理部的安全交底组织各工种现场交底,针对当天任务和作业环境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督促施工人员执行安全规定,落实安全措施,检查施工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与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规定与要求时,应立即组织处理或报请上级予以解决。作业中根据施工需要拆除的安全设施应及时恢复,并保持良好状态。

(3)班前负责向全班、全工点人员进行班前安全交底,填写班前交底记录表(由安质室提供),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操作要点并做好记录;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负责督促工班、工点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安全作业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5)负责督促工班、工点及时检查、保养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6)按规定负责组织每周安全学习,填好学习记录表(由安质室提供),每周五把学习记录表上交安质室。

(7)认真对待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下发的安全事故隐患通知,认真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并及时回复。

(8)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同时向上级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有责任如实提供有关事故的情况并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9)负责所施工项目区域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安装和维护各种安全标示牌。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生产安全人人有责”的思想,不但对自身的安全负责,而且具有对他人的安全和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主人翁责任感。(2)遵守劳动纪律、施工纪律,严格按施工工艺和规程操作,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自己不违章作业,并及时提醒他人的违章行为。

(3)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特殊工种要持证操作,无证者不能上岗。

(4)保证本岗位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5)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常维护安全防护设施。(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无安全保障及未经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并积极向上级领导如实报告并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

(7)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及每周的安全学习活动。

四、相关安全法规常识

1、宪法;

2、刑法;

3、劳动法;

4、建筑法;

5、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主要部分,是指国家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和。“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写入了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施工中的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刑法》第134 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造成意外的典型行为:

1、建筑业业是伤亡事故多发行业。根据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建筑业伤亡事故率仅次于矿山行业。其中高处坠落、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等五种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和的8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事故是违背人的意志而发生的一种失去控制的意外事件。但必须明白,意外并不是偶然发生的,每次意外发生必然会有它的成因。不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就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而更多的情况下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共同引发的。1)意外的不安全行为有:

① 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② 造成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失效; ③ 使用不安全的设备、设施和机具、工具; ④ 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⑤ 物体存放不当;

⑥ 攀、坐不安全位置,行走不安全通道; ⑦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⑧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 ⑨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⑩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场所中,忽视其实用; 2)通常导致意外的不安全状态有: ① 材料、设备、器具堆放的不安全;

② 防护、保险、信号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缺乏或有缺陷; ③ 设备、工具及附件中有缺陷,设计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 ④ 机械强度,绝缘强度不够,起重绳索不符合安全要求; ⑤ 机具设备维修、保养、调整不当,在非正常状态下带“病”运转或机具超负荷运转;

⑥ 现场环境不良,光线不足,照度不够,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地杂乱,通道不畅等;

⑦ 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不符合安全要求; ⑧ 交通线路配置不合理,施工工序配置不安全; ⑨ 无防护措施的交叉作业; ⑩ 现场管理不善; 3)预防意外措施:

① 工程技术对策;运用作业指导书中“重大危险因素及控制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环境不安全因素,实现施工工艺、机械设备等施工条件的本质化安全。

② 教育对策;利用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训练,使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安全施工所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③ 强制管理对策;借助于企业规章制度(职工安全违章处罚暂行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法规等必要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④ 杜绝“三违”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4)作业人员应保持自身行为安全:

① 衣着灵便,安全帽、安全带(绳)、防滑鞋等防护用品佩带齐全并正确使用。

② 作业需要沿钢爬梯、绳梯作垂直攀登上下时,必须使用安全自索器或速差自控器作防护保险。

③ 如果作业需要沿着水平梁、斜梁、水平管道或无防护栏杆的平台上移动、行走时,必须先拉设水平安全绳,如在上边作业时,必须在上方设置安全保护绳系挂安全带,以供作业人员安全带拴挂。④ 凡是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地点作业,一定要先拴好安全带(安全绳)后再工作,安全带只能拴在上方其他构件上,而不能拴在自身施工设备上。

⑤ 不得站在防护栏杆外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在石棉瓦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顶上作业时,必须放置步行板和作业踏板方可作业。⑥ 高处作业时使用撬棍、板手类工具用力作业时,只可单手用力,另一只手要抓住坚固的物件,切不可双手用力作业,以防意外。⑦ 高处作业场所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物件的绳索必须是干燥的尼龙绳或麻绳。

5)防止坠物打击措施:

①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要拴上保险绳,小件工具材料使用工具袋;传递物品只能用绳索或手递,严禁抛掷行为。

② 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或起吊,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使用的工具及其他物品要放在不会被碰落而坠地的地方,凡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均要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③ 当需要“如厕”时,请使用现场的卫生间,不要钻到烟风道等隐蔽的地方去“方便”因为这样的行为会造成意外失足坠落的惨痛事件已发生多起。

2、四十条典型违章行为

1)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2)作业时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工作帽、手套、绝缘鞋)。

3)从事机床、砂轮、焊接等有飞溅物作业时,不带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4)使用无齿锯时没紧固。

5)在转动的无齿锯片上直接研磨物件。6)使用大锤、手锤等工具时带手套。

7)起重指挥人员作业时不使用口哨、指挥旗或对讲机。

8)操作起重机械、电动设备(机具)、电焊机等工作完毕后,未把控制器拨至零位、未切断电源、未锁紧夹轨钳等就离开现场。9)无漏电保护器就使用手动电动工具。10)乙炔瓶、氧气瓶使用时未直立。11)乙炔瓶未装防回火装置。

12)乙炔瓶、氧气瓶之间未保持5m 以上的距离。13)用安全带当传递绳或绑扎绳使用。

14)在超过2m 标高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在单梁或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吊挂物体上作业、休息。

15)高处作业(2m 标高及以上)在无防护栏杆及未绑扎的脚手板上作业。

16)高处作业(2m 标高及以上)不系安全带或身系安全带不栓在牢固可靠处。

17)不将安全带栓挂在水平防护绳或安全绳上任意在单梁、平台、孔洞边缘处行走或作业。

18)高处作业不走楼梯、斜步道或梯子,而沿脚手架、绳索、栏杆、吊车臂或上料提升架的结构及墙体、支柱等上下攀登。19)酒后进入现场施工及操作各类机械、设备、车辆。

20)起重机械、施工电梯、上料提升架等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及保护等不齐全或失灵继续操作。21)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22)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机动车辆。23)非电工私接乱拉电源。

24)从事金属容器或管道内等作业未设监护人。25)用氧气做通风及吹扫气源。

26)将电源线钩挂在刀闸、开关或插座上使用。

27)机械、机床、台钻等转动设备的传动轴、转动带、齿轮、皮带轮等无保护罩就使用。

28)承重的钢丝绳与物体棱角直接接触时,未在棱角处垫半圆管及半圆管未做防脱的绑扎。

29)吊挂物件超过一周的不加第二道保护绳索。

30)倒链(手动葫芦)的挂钩或吊钩直接钩挂在物体或结构上使用。31)架子工人员搭设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作业层无双道防护栏杆,脚手板未按规定铺设或绑扎。脚手架或施工吊架,未设置施工人员上下和行走的安全通道或爬梯。

32)电工对电源的接线、布线未执行三相无线制。33)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混用。34)电气设备未做可靠的保护零线接地。

35)施工电源线的敷设、布置与金属结构或脚手板未采取绝缘、隔离措施。

36)未采取措施,在易燃、易爆物周围或区域内进行焊接及其他明火作业。

37)从事有毒、有害及粉尘作业,未按规定使用防毒害、防粉尘的防护用品、用具。

38)操作机床、电钻等转动设备时带手套。

39)焊工对电焊机二次线的破裂、裸露和接头松动不处理就使用或不停电就处理。

40)特殊危险作业工序未按安全施工作业的防护措施执行。

六、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要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要实现这个目标,不仅各级领导和施工企业要做出努力,更要靠千千万万在现场作业 一线的广大职工。

只有“安全”才能幸福;只有安全才能完成各项任务;只有“安全”才能挣钱养家。我们必须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本领,干活时懂得怎样保护自己,出现险情或异常情况,能够应变,做到“不伤害自己”现场施工是群体作业,相互配合,还要注意不伤害他人。自己在高空作业,要注意下面是否有人操作;机器还在运转,自己擅离岗位,要想到会给他人造成危险;自己的工序没有尽职尽责,会给下面工序留下隐患等等,人人注意安全,安全才能有保障。

操作时还要注意周围环境和劳动条件,时刻注意不要被他人伤害。发现危险和同伴违章要及时制止,注意保护他人不被伤害,不然一人违章殃及大家。为了“安全”,我们大家要多说一句话,多消除一个身边隐患,多制止一次违章,真正实现“四不伤害”。

七、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直接保护我们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保护劳动者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的侵害。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防止或减少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工中毒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防护用品种类有:安全帽、安全带、工具袋、电焊防护面罩、有机玻璃防护面罩、有色护目镜、白光护目镜、防辐射铅服、防酸工作服、防酸手套、防酸胶鞋、高压绝缘手套、高压绝缘胶鞋、防尘放毒面具等。

一般劳动保护用品为:工作服、劳保手套、绝缘鞋、雨靴、雨衣、口罩、卫生洗涤用品等。

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可分为:头部、眼面部、呼吸器官、听觉器官、手部、足部、躯干、皮肤、防坠落等,我们一定要正确使用和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工作服要保持清洁,穿戴和体,敞开的袖口或衣襟,有被机器夹卷的危险,要做到袖口、领口、下摆“三紧”才便于工作。在遇静电的作业场所,要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赤膊工作。

② 安全帽要戴正、系紧护绳。缓冲衬垫要与帽体相距至少32 毫米的空间,以缓冲高处坠落物的冲击力。安全帽要定期检验,发现下凹、龟裂或破损盈利及更换。

③ 安全带:高处作业(2 米以上)必须佩带安全带。使用时要检查安全带有无破损,挂钩是否完好可靠;安全带要系在腰部,挂钩应扣在身体重心以上的位置,固定靠前,安全带要防止日晒、雨淋,并定期检验。

④ 防护手套:劳动过程中对手的伤害最直接、最普遍。如:磨损、灼烫、刺割等,所以要特别注意对手的防护。手套种类很多,有纱手套、帆布手套、皮手套、绝缘手套等,要根据工作的不同佩带。大锤敲击、车床操作禁止戴手套,以避免缠卷或脱手而造成伤害。⑤ 从事电、气焊作业的电、气焊工人必须戴电气焊手套,穿绝缘鞋和使用护目镜及防护面罩。

⑥ 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⑦ 防止职业病作业伤害应佩戴的防护用品:从事有毒、有尘、噪声等作业的需佩带防尘、防毒口罩和防噪声耳塞,倒运酸瓶要穿防酸服、防酸靴、戴防酸手套和要及玻璃面罩、口罩,金属探伤作业要穿防射线铅服、戴放射线护目镜,防腐保温作业要穿防粉尘工作服、戴防风眼镜、电焊手套,金属容器内涂刷树脂,戴送气头盔等。总之各工种都应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并认真穿戴使用。

八、安全标志: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特殊标志。安全标志虽然不会说话,他却是安全生产的忠实哨兵,对“哨兵”的告诫,我们一定要遵守。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禁止标志—是指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几何图形是带斜杠的员环。颜色为红色,图形是黑色,背景是白色。

警告标志—是指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几何图形是正三角形。颜色为黑色,图形是黑色,背景是黄色。

指令标志—是必须遵守的意思,几何图形是圆形。颜色为黑色,图形是白色,背景为黄色。

提示标志—是指示注意目标的方向,几何图形是长方形。颜色为:图形文字是白色,背景是所提示的标志,用绿色。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用红色。

九、环境保护、文明施工:

十、物品搬运及储存

十一、消防安全:

十二、小型机具安全常识

十三、专业技能知识

(二)焊接作业安全知识(三)脚手架安全知识

(四)起重作业与起重机械

起重吊装属于危险作业,应有专项施工方案。为防止发生意外伤害,应按要求在作业区周边设置警戒,并设明显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特别危险处应设监护人员。

1、起吊重物要选用正确的捆绑方法和起吊方法。

1)测算与判定重物的重量与重心,使吊钩的悬挂点与吊物的重心处在同一垂直线上。

2)选择合理且安全的吊装方法。禁止用单根绳起吊。3)选择的吊点强度必须足以承受吊物的重量。

4)起吊角度的增加会引起负荷的增加,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得大于90°,最大不得超过120°。

5)千斤绳不得与重物的棱角接触,要加以垫物。

6)利用构筑物或设备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要经核算。7)起吊大件要在重物吊起离地10 ㎝时暂停起吊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在起吊。

8)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要在吊件上栓留绳。

9)起重吊装工作中,所有人员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安全的位置作业。在卷扬机与地滑轮穿

越钢丝绳的区域,禁止人员站立和通行。

10)吊装过程中必须设专人指挥,其他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吊物之前必须清楚物件的实际重量,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2、起重作业禁止下列危险动作 1)禁止无关人员在起重作业区域内通行或停留 2)禁止吊起的重物在空中上时间停留。

3)禁止人员在起重机伸臂下方和起吊物下方停留和通过。4)用手拉链条葫芦长时间悬挂重物抛锚而未加保险绳。

5)无可靠的支承措施对已起吊的重物进行加工或将人身体的任何部位伸进起重物的下方。

3、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禁止进行起吊作业 1)不明起吊物重量。

2)埋在地底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3)偏拉斜吊。

4)爆炸品和危险物品,如必须起吊,必须有可靠措施并经过现场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5)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有可能坠落的悬浮物件。6)夜间照明不足或室内光线不足。

7)起重指挥信号不清或起重机操作人员看不清及听不清或听不清指挥信号。

8)六级及六级以上的大风或风力达到五级时受风面积大的物件露天起吊。

9)捆绑不牢或起吊物棱角处未加垫衬

2011年1月16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篇2

美国农业部农产品运销局(Agricultural Marketing Service)于2011年3月14日在《联邦纪事》发布最终法规,正式通过2010年8月24日发布于《联邦纪事》的过渡法规(75 FR 51919),该临时法规根据美国国家有机标准局(NOSB)的相关建议对“国家允许和禁止物质名单”(National List of Allowed and Prohibited Substances)进行了修改,将蛋氨酸(methionine)在有机家禽生产中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12年10月1日,且部分禽类中合成蛋氨酸(synthetic methionine)在每吨饲料中的最高投放水平须符合以下限量:

蛋鸡—4磅;肉鸡—5磅;火鸡及其他家禽—6磅。

此法规于2011年3月15日起生效。

2011年1月16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篇3

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落到实处。胡锦涛总书记1月25日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就抓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落实提出五点要求: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掌握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努力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工作切实符合实际、符合农民意愿。二要因地制宜、搞好规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从实际和现有条件出发,充分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三要抓住重点、积极推进,坚持把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农民生产生活中最紧迫的实际问题入手,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为农民群众多办好事、实事,做到不急于求成,不搞一刀切,不强迫命令,更不能搞形式主义。四要完善机制、形成合力,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宣传教育,使全党全国以及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热情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要总结经验、分类指导,注重抓好试点,及时总结实践,发现典型经验,指导面上工作,不断开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局面。

国务院原则通过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会议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二是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三是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四是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五是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六是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七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药监局、中医药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通知指出,全国试点县(市、区)2006年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二、金融体制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必须坚持国家绝对控股。最近,国务院副总理黄菊表示,要稳步扎实地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要充分认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必须坚持国家绝对控股地位,确保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要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内控机制,确保股份制改革成果不断巩固和发展。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农村金融。要抓好邮政储蓄机构改革。

银监会稳步推进银行业改革。银监会日前表示,继续稳步推进银行业改革是今年银监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银监会将出台《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引导改制银行逐步建立以市值增长为目标、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加快落实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协议,推进合作成果和引进技术的转化。同时,将继续推进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指导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机构的改革重组,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和监管,增强租赁行业发展活力。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支持有实力的中资汽车企业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推进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为重点的农村金融改革。

三、财税体制改革

财政部将从四个方面深化财政改革。财政部日前表示,2006年我国财政工作将着力从四个方面深化改革:一要继续实施稳健财政政策,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二要继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三要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四要着力支持科技和企业技术创新。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日前下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确定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认定、审核程序。二是确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税收政策的认定、审核程序。三是确定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的认定、审核程序。四是确定了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年度检查制度内容和监督管理办法。五是对《通知》下发后需要废止的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文件和部分条款进行了明确。

四、国有企业与垄断行业改革

国资委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针对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增强可操作性,增加了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等内容,使规范改制更加全面和完整。

电监会对电力业务实施市场准入许可工作启动。电监会日前向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颁发了全国第一张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标志着电监会

对电力业务实施市场准入许可工作全面启动。

五、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八省区市试点做实养老个人账户。劳动保障部日前表示,2006年在总结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试点将扩大到天津、上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8个省区市。对做实个人账户后出现的当期养老金发放缺口,中央财政将给予部分补贴。

2006年底以前我国将实行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劳动保障部日前表示,2006年底以前我国将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的是建立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参加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重点要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尤其是“中人”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对于1997年前退休的“老人”,仍然按照原来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并随着养老金的调整同步提高待遇;1997年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与缴费年限挂钩,总体上待遇会略有提高;1997年前参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中人”,除了按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账户养老金之外,还要根据他们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定的过渡性的养老金。在改革计发办法之后,退休人员的待遇不会降低,而参保时间长、缴费高的人待遇还会提高。

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最近,民政部表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有5000万城乡困难群众已纳入到经常性社会救助范围。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二是紧急救助制度,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时对灾民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三是临时性的救助,主要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四是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六、地方改革

江苏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现场代表制。江苏省对指定的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实行派驻现场代表制度。主要做法是财政现场代表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派驻,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直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现场代表由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推荐,原工资关系、人事关系、组织关系不变。现场代表有重大事项报告权力,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变动、资金出现缺口或损失等问题,有权及时制止并向省财政部门报告。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方案应主要载明以下内容:股本(资本)总额及其股权(份)结构,近三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净资产增值情况,股权激励的范围、条件和方式,股权(股份)的来源,股本设置及股权(股份)管理、处置,出售股权的价格系数,有关人员的效绩考核的评价、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限等;同时应提供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说明及企业员工绩效评价等相关的文件、资料。

辽宁省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辽宁省政府日前决定,2006年,在试点基础上,全省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农业县(市、区)覆盖率要达到100%,参合率达到70%以上。一要提高筹资标准。二要努力提高补偿水平。三要探索简便的报销方式。

七、其他领域改革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带资承包。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日前联合下发通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今后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2011年1月16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篇4

综合教研组组长:彭雁

在此次常规检查中,我组全体教师以课堂教学改革为己任,努力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不断更新课堂教学教学模式,教研组已经形成了学习、研究、改革的浓厚氛围。这种浓厚的教研氛围,为课程教学改革注入了长久的活力。

一、检查中发现的优点:

1、教案:本组老师的教案都书写认真、工整,其中周政文老师是电

子备课;在这次备课中英语组的钱钰、罗应梅、谭艳华,还有沈碧莲、唐莹、熊杰、她们几位老师备课详细,有的教师能做到提前备课,备课中注重过程和教学方法的设计(从目标的制定、新课的导入、解决重点、难点、关键点的措施及学法指导等方面设计),教学各环节清晰,操作性强,大多数教师有教学反思。少部分教师的课后反思能体现教师对教材处理的新方法,能侧重对自己教法和学生学法的指导,并且还能对自己不得法的教学手段、方式、方法进行解剖。

2、学生的作业:学生的作业大部分都能按时完成,多数学生书写比较认真,格式比较规范,作业中的错题能及时更改,并且是用红笔纠错的痕迹。多数教师能及时对学生的作业批改、抽查,并且有等级或激励性的评语。其中英语老师的作业种类较多,有听写、书面作业、课堂练习等,英语组的三位老师批改作业起来很辛苦,但仍能及时批改,订正。

3、教学教法:不同的老师的教学设计均体现了自己的个性与特色。周老师他注重对教学内容的落实,教学设计体现扎实的学习过程,他的课堂

内容丰富,广泛,学生们非常感兴趣,所以每次路过周老师的自然实验室时,都让我感动:学生们安安静静,放眼望去是一双双渴求知识的眼睛。熊杰老师作为一名年轻教师她的课堂会集合学生特点适时穿插游戏辅助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4、听评课:

我组老师们都能够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研组活动,积极参加学校研讨课听课,做到了听课有记录,评课有小结。数量、质量都达到了要求,听、评课后记能及时上传到博客。

建议:部分老师没有有评课小结外,也没有上传,希望下次改进。

二、不足之处

1、个别教师的教学反思停留在形式化,针对性不强。

2、一部分学生作业本保洁不好,纸页不整齐,学生的作业习惯差,书写太乱仍是“顽疾”。

3、个别教师备课目的不明确,完成情况不理想,应付差事。

三、根据存在的问题我们要采取的措施

1、对于作业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要整洁、不允许涂涂划划。

2、年青教师的教学常规管理有待再加强。如:备课、上课再规范,反思真有价值等。

3、任课教师要针对所教学科对学生进一步进行学习习惯的培养。

铜 仁 市 南 长 城 小 学

数学教研组

2011年1月16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篇5

第3期

(总第 16期)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文教局 编 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2011 年1月7日

【领导活动】

北岸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林金波在“双高普九” 省级评估验收反馈会上表态三点意见 2010年12月30日下午,北岸开发区召开“双高普九”省级评估验收反馈会。会上,管委会林金波主任代表党工委、管委会对省评估验收组的客观公正评价表示感谢,并就反馈中存在的问题表态三点意见:一是正视问题,强化责任。教育部门要认真梳理,针对存在的不足,制定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和相关部门责任人;区效能办要督促文教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学校落实履职情况,实行责任倒查制度,确保全面整改到位。二是细化方案,逐个整改。普及程度方面:要注重规范好学生学籍管理手续,保障每个学生都能按时接受九年义务 1

教育;要有效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的权益,切实提供师资、经费保证。师资水平方面:由文教局牵头,人事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教师队伍的全面核编工作;同时要全力打造名师工程,尤其是在制定“十二五”教育专项规划中要注重突出这方面的规划方案。办学条件方面:校安工程、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要抓紧进度;教学仪器的配备要均衡,区财政将再投入1000万元分两期加以进一步完善,各相关学校务必要管好、用好;四个省级示范图书馆的创建步伐要加快,保证通过验收;全面更新学生课桌椅,管委会将至少投入100万元予以保障。教育经费方面:要抓紧对山亭、西埔两所初级中学土地的招拍挂进度,以促进莆田一中妈祖城校区建设,确保2011年秋季顺利实现搬迁;财政预算中要预留部分教育经费用于校园安全防范网络、特殊教育的建设;由文教局牵头、财政局协助,全面加强对学校的财务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账目清楚。教育质量与管理方面:文教局要制定出具体的学校管理和质量考评的实施方案,实行奖惩并举的考评制度,大力深化学校内部管理,选好校长,配好班子,实现学校管理上质的飞跃,全面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打一场教育教学质量的翻身仗。三是健全机制,规范运作。文教局要尽快拟定“十二五”教育专项规划,要立足于开发区的发展前景,用长远的眼光进行科学谋划,内容要具体,时间要明确,并提交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时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机制保障顺利实施。各镇、区直相

关部门要制定出控辍保学、财政投入、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整改方案,在15日之内提交党工委、管委会研究。

【教育在线】

加强家校联系促进孩子成长

为加强家校联系,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再上新台阶,日前,北岸西埔中学召开了部分学生家长座谈会。会上,教师与家长就学生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思想行为等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交流了看法。此举将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西埔中学陈秋贵)

【简讯】

▲为迎接2011年元旦,营造浓厚的节日氛围,锻炼幼儿的语言表达和表现能力,培养幼儿的自信和勇气,12月23日上午,北岸开发区举行了庆祝2011年“元旦”幼儿讲故事比赛活动,共有来自全区21位幼儿参加了角逐。最终,东埔小学附设园林凌、东埔梯吴文华幼儿园李彬焱、山亭中心园徐铮三位小朋友分别获得小、中、大班第一名。

▲2010年12月30日上午,山亭中学举行了“迎元旦”拔河比赛。通过活动,不仅丰富了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提高了学生的健身意识,而且增强了班级的集体荣誉感,也体现了学校师生凝心聚力、共创和谐、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山亭中学陈金山)

▲2010年12月31日上午,忠门镇中心幼儿园举行“迎新年 庆元旦”亲子活动。活动在欢快的音乐声中拉开帷幕,丰富多彩的亲子游戏,使家园联系更加密切,培养了幼儿的合作及竞争意识。(忠门中心小学潘爱珍)

▲为庆祝2011年元旦,东埔中学开展了全校性的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中开展了男子篮球赛、乒乓球赛,女子呼啦圈比赛、跳绳比赛、广场舞表演,在学生中开展了广播操比赛、自行车慢骑比赛、象棋、跳棋比赛等活动。活动不但营造了浓厚的节日喜庆氛围,为校园注入了活力,更是展示了新世纪师生的精神面貌,调动了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东埔中学陈 曦)

E-mail:xyhwjj@163.com

送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

体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中学、中心小学,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成员。

2011年1月16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篇6

发表时间:2009-1-11 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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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讼争海域在原告C村辖区内,拥有该海域的霞政滩字第0000028号两滩证(与另一村共有).60年代始A村在此围海建堤。1985年A村私自将该海塘承包给B联合体续建使用。承包期满,A村要求B联合体依约归还虾塘,双方引起纠纷。A村诉至法院,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以双方讼争虾塘未经政府确权尚未取得滩涂使用权,围垦养殖承包合同无效为由,驳回A村的诉讼请求。嗣后,B联合体与A村分别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对该虾塘确权。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政(2003)综143号批复,将该虾塘批准给B联合体使用。A村不服,向宁德市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该批复。

2006年元月4日原告C村认为其应有权优先获得该海域使用权,向被告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审查、核准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被告认为该海域由A村围海建堤C联合体具体承包经营,两者对该海域使用现状的形成均有投资管理使用,多方对海域使用的申请存在纠纷,被告未予书面答复。(2006)霞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应在30日内对原告C村的海域使用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于2006年6月5日作出答复:原告申请使用的海域于《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已由A村和B联合体先后投资管理使用。原告认为,该答复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A村与B联合体也均认为他们有权获得海域使用权.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原告C村在<海域法>颁布之前持有两滩证是否继续有效,即其申请时其海域使用权是否已经终止;若已终止,其作为海域的原使用权人,对海域使用申请是否有优先权?海洋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是否有权经审核答复不予准许,不报批行为是否可诉,本案被告是否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

1、霞政滩字第0000028号两滩证是否继续有效?是否符合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情形? 原告认为,霞政滩字第0000028号两滩证仍然有效,申请海域在原告权属证范围内,历史以来由原告管理使用。(2004)宁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已否定了霞浦县人民政府2004年04号通告的效力,并认定该两滩证并未被否认。被告认为,霞政滩字第0000028号两滩证已被2004年霞浦县人民政府04号通告撤销,原告用该证主张使用权无依据。

法院认为,(2004)宁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认定:颁发给溪南镇A村、岱岐头两村的霞政滩字第0000028号两滩证因没有任何机关作出否认其效力的文件,因而该权属证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该判决未论及霞浦县人民政府2004年04号通告以及其对两滩证的影响,亦未否认该通知的效力。该案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亦未向向法院提供该通告材料。因而,该判决书对两滩证效力的认定,不影响本案对霞浦县人民政府2004年04号通知的评判。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行有偿有期限地颁发海域使用权。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和有关部门:

(二)海域使用权期 1 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霞浦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9月22日《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告》第四项告知:2001年6月1日前已经使用海域的,包括1984年已领取《滩涂水面管理使用权属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2001年11月30日前按照《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县海洋与水产局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证。2004年4月13日霞浦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霞政(2004)4号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原领取的霞浦县《滩涂水面管理使用权属证》一律废止;如需使用海域仍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得海域使用权。该通告符合霞浦县加强海域管理的实际,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第一次通告告知后,在将近三年的时间内未申请海域使用。虽然其海域使用权登记未被注销,但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申请续期,期限届满后其申请未获批准时实质上已经丧失对该海域的使用权。原告应对其长期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被告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认为,被告2006年6月5日所作答复,只是认为其申请使用的海域于《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已由A村和B联合体先后投资管理使用。而未明确原告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海域使用管理法》并未对用海申请资格作出限制,原告具备申请资格。被告无权对实体上作出判断决定,被告应上报县人民政府进行确权,是否颁证应由政府作出决定,被告作出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认为,《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申请海域使用存在纠纷的,其有权对此进行初步审核。原告的两滩证已经于2004年4月13日被县政府明令废止,并规定如需使用须依法申请,但被原告未申请。其经初步审核后认为原告不符合条件,因而作出答复。

法院认为,《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并不因在原告村所辖范围内而属原告所有。本案讼争海域与原告C村、A村、B联合体以及岱岐村均存在一定利益,各方在用海使用权申请上存在纠纷,致使用海使用权得不到确认。生效判决也确认了纠纷各方对该海域虾塘的形成均有一定的投入。原告在原两滩证失去效力后,对该讼争海域的用海申请并不优于其他用海纠纷方。被告对原告的用海申请经审核后认为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颁证的答复,是其法定职权范围,其对原告的用海申请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但被告对该海域使用权纠纷,仅对纠纷一方答复确权或不确权而不对纠纷他方的投入附带处理,不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该用海使用权纠纷,导致讼争海域不能充分发挥应有效益。《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因海域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被告作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海域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一并确定使用权者,和对纠纷其他方投入的补偿等。然后根据该处理决定,依《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并填报《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得到人民政府的批示意见后,应尽快向海域使用申请者作出书面批复。海域使用申请者在接到海域使用批文后,应遵照有关规定按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再由主管部门发给海域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也可以由用海纠纷各方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只有从实体上对海域使用权及投入补偿作出确认,才能解决该海域的用海纠纷,息事宁人,促进海域的充 2 分利用。

三、判决和理由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据《海域使用申请批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并向人民政府报批。同时,根据《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查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者,并说明原因。本案被告2006年6月5日作出答复,认为原告申请使用的海域于《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已由A村和B联合体先后投资管理使用,因此不颁发给原告海域使用权证。对海域使用权条件的审核属被告的职权范围,其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答复不予颁证,该答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该《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审核机关只有在提出建议批准的,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不批准的,不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告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已经履行了对原告申请进行通知以及说明原因的法定职责。因而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将原告的申请报请霞浦县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的答复,只是说明理由,并未明确作出结论,被告应针对原告的申请有针对性地答复,因而该答复存在瑕疵,被告要求维持其答复行为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被告认为原告申请颁证海域的用海存在纠纷,A村与B联合体等对该海域均存有一定利益,因而不予颁证。被告在审查后认为原告不符合用海条件,是其职权范筹。但对海域使用权纠纷,应履行调解和行政处理职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积极对此作出行政处理,并报县人民政府。依照《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该海域使用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应由用海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应由被告依职权作出,因而直接判决被告对该海域使用权纠纷履行行政处理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应由纠纷方提出申请后,再由被告作出。据此,依据最高院关于执行《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C村要求撤销被告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2006年6月5日所作答复,以及要求判决被告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将原告申请报请霞浦县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决定的诉讼请求。

四、海域使用行政若干问题的分析(一)海域使用权的终止与注销

1、行政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在相对人的权利已经实质终止后,在程序上注明该权利已经终止的行为.注销之前相对人的权利因各种原因已经名存实亡,行政注销行为不影响相对人的实质权利.如,《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了注销的几种情形: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这些情形的共同点在于:行政机关注销,相对人的实质权利已因客观原因或行政机关的行为而消灭.2、海域使用权的注销,是指因海域使用权终止而进行的注销登记。海域使用权可能因各种法定原因而丧失,一般包括海域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已竣工的填海项目已办理土地登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海域使用权 3 等几种情况。这些终止的原因,可分为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如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死亡或不可抗力至无法实施等.海域使用权也可因使用权人违法被收回使用权,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等法律行为而终止.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使用权终止前行政机关必须作出实质性消灭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因为该行为实质上影响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履行一定的程序.如,因相对人违法被收回海域使用权是是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应遵循处罚的法定程序.《福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海域使用权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原登记机关公告注销。该条规定的注销即属前者.《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6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福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已批准使用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超过一年未开发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开发利用;连续二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公告注销。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改变用海类型和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这些条款规定的注销即属后者,其中的收回海域使用权系行政处罚,应履行处罚前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等程序。

3、要区分收回海域使用权与行政注销之间的关系.在海域使用权人因违法行为受制裁时,往往存在行政机关的收回海域使用权行为与注销登记行为,认清该两行为怀质及关键是司法审查的关键.海域使用申请人获得许可后,先经登记,后颁发使用权证书.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可见,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使用权证,而非登记册;登记册是基于行政机关便于管理而设置的,而非物权凭证.相应地,海洋主管机关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行为才是实质上剥夺相对人海域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为,应遵循行政处罚程序.而行政注销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影响相对人的权益,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因此,在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已经丧失时,行政机关在程序上履行行政注销职责与否,以及程序是否合法,对相对人实体权利的丧失与否没有必然关系.在海域使用的立法体例上,有两种不同的条文模式:在相对人有违法情形应受处罚时,有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公告注销”的(《福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27条),也有规定“注销使用权证书,并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福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37条等).行政行为的程序先后规定不同,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差错,后者就会误解为注销使用权证书是行政处罚行为.4、海域使用权有期限性.期限届满是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海域使用管理法>之前所发两滩证均无明确注明使用期限,<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颁布明确了各种用途用海的不同期限.各地基于新法及配套规章的实施,均通知或公告原使用权人重新发证或换证,并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办理,否则使用权即因期限届满终止.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致使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 4 人和有关部门.期限可由颁证机关在权证中注明,也可在新法实施后由颁证机关统一通告,这符合海域使用权期限性的立法本意.霞浦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9月22日《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告》第四项告知:2001年6月1日前已经使用海域的,包括1984年已领取两滩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2001年11月30日前按照《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县海洋与水产局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证。该通告符合设定海域使用权的要求,且给了相对人较长时间,相对人完全可以申请续期.之后,2004年4月13日霞浦县政府又据此作出霞政(2004)4号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原领取的霞浦县《滩涂水面管理使用权属证》一律废止;如需使用海域仍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得海域使用权。该通告符合霞浦县加强海域管理的实际,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第一次通告告知后,在将近三年的时间内未申请海域使用。虽然其海域使用权登记未被注销,但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申请续期,期限届满后其申请未获批准时实质上已经丧失对该海域的使用权。原告应对其长期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海域使用的申请

1、海域使用申请审查行为的性质.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查决定属于行政许可,而非行政确权。<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海域属国有所有,海域使用是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均可申请,行政机关经审查后予以许可.未经有权行政机关的准许,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使用海域.经申请后,政府颁发海域使用权证的,即获得该海域使用的解禁,因此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查属行政许可.行政确权是指经过特定的权属纠纷解决程序作出的权属确认裁决行为。行政确权行为应复议前置.2005年第4期《人民司法》 “司法信箱”登载研究组的答复意见对“行政确权”的涵义作了进一步阐释: 土地权属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权决定”,颁发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行为是一种行政登记行为,不属于土地确权行为,当事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需经复议前置。只有当事人对权属发生争议,且申请通过特定的纠纷解决程序的裁决,才是行政确权.若申请人系申请许可其海域使用,而非解决用海纠纷的,不是行政确权.根据《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用海存在纠纷的,经过一方申请,双方举证,调解未成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包括:处理结果;申请复议或起诉。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也不像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程序将处理意见报政府,由政府作出裁决.因此,申请使用海域属行政许可,海域使用申请不适用确权前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原海域使用人的原告主体资格

原使用权人可能因其经营投入对该海域存在利益。海域使用属行政许可,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海域可能对原使用权人的利益有影响。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欲使用该海域应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向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用海的,其对该海域的行政许可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使用人对该海域存在的利益是另一回事,其可申请拆除或返还,也可请 5 求受益方补偿.原海域使用人在海域投入上的利益,与其对海域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不同.若多人申请使用海域,而若只许可其中一人的,其他人对该许可行为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而原使用权人并未申请,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使用人与该海域使用的许可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看其是否投入以及投入多少.而是看原使用权终止后,其是否参加了该次许可的申请,参加了申请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许可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没有职责主动为管理相对人征求是否申请,或主动为其续期,甚至主动许可.只有申请使用后,其与行政机关之间就对所申请的事项形成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C村是该讼争海域的原使用权人之一,在使用权终止前没有申请续期,其使用权已经消灭.但本案诉讼之前其前曾向被告重新申请,要求海域使用权,因此不论被告是否颁证给第三人,其均有权作为本案原告,本案原告主体适格.3、原海域使用权人的申请权是否优先

原海域使用权人在用海期间必定存在经营投入,购置建造用海设施设备等,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可能这些设施尚存利用价值.能否继续使用该海域也许对其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许可原使用权继续使用该海域可能更有利地充分利用这些设施.是否应赋予原海域使用权人的优先申请权?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原海域使用权人有优先申请权.特别在实行海域使用权拍卖的情形下,由原海域使用权人直接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竞争.为了资源优化配置,尽量显现海域使用权的价值,由最能发挥海域价值的申请人获得使用权更符合立法本意.原海域使用权人并无优先申请权.但是,海域法律法规其实已经考虑到了原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提供相应的保障,法律已经赋予原海域使用权人实质上的优先申请权.<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在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原使用权人就可申请续期.这时,并无其他申请人参与竞争.使用权期间的续期申请,一般会得到批准,除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情形.这段时间内,就可让原海域使用人充分权衡,以便作出是否优先行使的决定.该续期申请权过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就丧失了优先地位.因此,原使用权终止后,原使用权人对用海申请不具有优先权.本案原告C村主张其系原海域使用权人,因此有权先行使用,没有法律依据.在海域使用权终止之前,其放弃申请续期的权利,丧失了对该海域使用权的优先申请权,其申请权并不优于其他各方.(三)海域使用许可的职责履行

1、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否定答复职权.2002年4月5日《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查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对建议批准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不予批准的,由审核机关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者,并说明原因。依照海域使用法律法规,海洋行政部门经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证,如果海洋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直接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者.这样,海洋部门就有权经审核作出报批还是不报批的权力.在用海许可方面,海洋行政部门一般以政府职能部门的身份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核,履行一系列内部行政行为后,报由政府颁发使用权证.该受理审查审核属内部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6 但海洋行政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不报批同级人民政府,也不给予申请答复和说明理由,是否可诉?一个不作为是否可诉,取决于相对应的行政作为是否可诉.海洋行政部门审核后作出不许可的答复,可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应该给予申请人行政救济途径.有的省份如山东制定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条例就规定,不论审核后是否符合条件,均应报同级政府决定.我省区别两种情形,赋予审核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否定答复权.因此,其该项职权即非内部行政行为,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海洋行政部门在此情形下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本案诉讼前,被告对原告的海域使用申请审查后,不报批同级人民政府,亦未向申请人答复是否符合条件.在此情形下,应该诉政府还是海洋行政部门?是诉不履行报批职责还是不履行答复职责?如果诉政府,理由只能是其职能部门不履行报批职责.而报批职责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如果诉海洋行政部门不履行答复职责,等于承认自己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本文认为,这种割裂用海申请审核决定权将导致司法实务上的混乱,应统一由同级政府行使决定权.如,<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被告对原告的用海申请经审核后认为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颁证的答复,是其法定职权范围,其对原告的用海申请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案被告2006年6月5日作出答复,认为原告申请使用的海域于《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已由A村和B联合体先后投资管理使用,因此不颁发给原告海域使用权证。对海域使用权条件的审核属被告的职权范围,其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答复不予颁证,该答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该《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审核机关只有在提出建议批准的,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不批准的,不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告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已经履行了对原告申请进行通知以及说明原因的法定职责。因而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将原告的申请报请霞浦县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的答复,只是说明理由,并未明确作出结论,被告应针对原告的申请有针对性地答复,因而该答复存在瑕疵,被告要求维持其答复行为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3、被告对该海域使用权纠纷,仅对纠纷一方答复确权或不确权而不对纠纷他方的投入附带处理,不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该用海使用权纠纷,导致讼争海域不能充分发挥应有效益。《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因海域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被告作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海域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一并确定使用权者,和对纠纷其他方投入的补偿等。然后根据该处理决定,依《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并填报《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得到人民政府的批示意见后,应尽快向海域使用申请者作出书面批复。海域使用申请者在接到海域使用批文后,应遵照有关规定按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再由主管部门发给海域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也可以由用海纠纷各方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只有从实体上对海域使用权及投入补偿作出确 7 认,才能解决该海域的用海纠纷,息事宁人,促进海域的充分利用。

被告认为原告申请颁证海域的用海存在纠纷,A村与B联合体等对该海域均存有一定利益,因而不予颁证。被告在审查后认为原告不符合用海条件,是其职权范筹。但对海域使用权纠纷,应履行调解和行政处理职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积极对此作出行政处理,并报县人民政府。依照《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该海域使用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应由用海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应由被告依职权作出,因而直接判决被告对该海域使用权纠纷履行行政处理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应由纠纷方提出申请后,再由被告作出。(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姓名:朱祖飞律师

博客网址:zhuzufei.fyfz.cn

时间:2009-2-16 8:14:00 写的不错,很有研究。

姓名:遥远

时间:2009-1-26 20:32:00 新年快乐!

姓名:谷雨

时间:2009-1-26 0:27:00

2011年1月16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篇7

2011年5月1日时事政治1、4月29日至5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来到天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天津市委书记张高丽等陪同下,深入社区、企业、科研机构,就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进行调查研究,同基层干部群众共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大计。时值“五一”国际劳动节,胡锦涛代表党中央,向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条战线劳动群众致以节日的问候。

2、5月1日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北京保障性住房建设工地,看望节日里仍坚守岗位的建筑工人,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广大劳动者致以诚挚问候和良好祝愿。

3、4月30日至5月1日,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合肥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对会议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着力破除制约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转变文化发展方式,为“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2011年5月2日时事政治

1、外交部发言人姜瑜5月2日就“基地”组织领导人本·拉登在巴基斯坦被击毙事答记者问。有记者问:美方宣布,“基地”组织领导人本·拉登在巴基斯坦被击毙。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姜瑜说,我们注意到上述宣布,认为这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事件和积极进展。她说,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公敌。中国也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中国历来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并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斗争。中方主张,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中方认为,反恐应标本兼治,努力消除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

2011年5月3日时事政治

1、“五四”青年节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3日同20位来自首都各界的青年代表在中南海座谈,共话青年成才之路。温家宝十分关心青年人的成长。自担任国务院总理以来,每年“五四”青年节他都要抽时间看望青年,鼓励广大青年健康成长,为祖国发展作贡献。温家宝总理对青年成才提出五点希望:——有理想。青年要树立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的理想;树立为实现世界繁荣和进步而奋斗的理想。“守志如行路,有行十里者,有行百里者,有行终生者。行十里者众,行百里者寡,行终生者鲜。”青年要树立终生的远大理想,并努力为之奋斗。——善学习。青年是一个人学习最好的时期,最少保守思想,最能接受新生事物,要刻苦学习。不仅学知识、学本领,而且要学做人。学习要持之以恒,尤其要打好基础。要善于求知求新,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新事物。既要学会动脑,又要学会动手。——讲道德。青年要懂得真善美,懂得

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从年轻时起就培养讲诚信的良好品质,做一个有道德的人。——要自立。青年要善于独立思考,从年轻时就培养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能力,学会判断事物的真伪。靠思考了解事情真相,做出正确判断;还要勇于创新,不墨守成规。——勇奋斗。青年要树立为实现崇高理想勇于献身、不怕牺牲、坚忍不拔的奋斗精神。

2011年5月4日时事政治

1、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工作。

2、圣火传递友谊,青春拥抱梦想。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火炬点燃暨火炬传递活动启动仪式5月4日上午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仪式上点燃主火炬,宣布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火炬传递活动开始。

2011年5月5日时事政治

1、国务院日前正式批复《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这是我国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规划提出,到2015年,把成渝经济区建成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到2020年,成为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成渝经济区位于长江上游,地处四川盆地,面积20.6万平方公里,是我国重要的人口、城镇、产业集聚区,包括重庆市的万州、涪陵、渝中等31个区县,四川省的成都、德阳、绵阳、眉山等15个市。依据规划,成渝经济区的战略定位是:建成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全国重要的现代产业基地、深化内陆开放的试验区、统筹城乡发展的示范区和长江上游生态安全的保障区。

2011年5月6日时事政治

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5月6日下午在成都会见了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和应邀出席第七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的两岸各界人士。

2、我国首个县级国家综合改革试点——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全面启动。国家发改委和浙江省政府5月6日在义乌市召开会议,共同部署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2011年5月7日时事政治1、5月7日上午,第七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在四川成都隆重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和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出席开幕式并致辞。第七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由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与中国国民党国政研究基金会共同主办。与会人士将围绕“深化两岸合作、共创双赢前景”这一主题,就大陆“十二五”规划

与台湾“黄金十年”蓝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与促进两岸经济发展、两岸文教合作与青年交流等三项议题进行研讨。

2011年5月8日时事政治

1、为期三天的第七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5月8日下午在成都落下帷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和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出席闭幕式并讲话。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主任王毅代表大陆主办方作了小结,王毅表示,两岸各界人士坦诚交流,充分研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反映了两岸同胞的愿望,顺应了两岸关系发展的需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要确保两岸关系稳定发展。二是要切实为两岸同胞办实事、谋福祉。三是要重视加强两岸青年交流。四是要探索落实论坛共同建议的机制。

2011年5月9日时事政治

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7日至9日到四川地震灾区考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并于9日下午在都江堰市主持召开会议,发表重要讲话(讲话全文见第二版)。他强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基本实现了“家家有房住、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设施有提高、经济有发展、生态有改善”的重建目标,灾区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巨大成就,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集中展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再次彰显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要认真总结宝贵经验,再接再厉,奋发图强,努力开创灾区发展振兴新局面。

2011年5月10日时事政治

1、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5月10日下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胡锦涛强调,面对新形势,我们要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局,巩固政治基础,坚持正确方向,推进协商谈判,扩大交流合作,为两岸关系发展创造更好条件。会见中,胡锦涛对吴伯雄率团赴成都出席第七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之后来北京访问表示欢迎,对论坛成功举办表示祝贺。

2、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对学习宣传吴孟超同志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指示,中宣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上海市委5月10日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行吴孟超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在报告会前会见报告团成员,代表胡主席和军委其他领导向吴孟超同志致以崇高敬意,向报告团全体成员表示诚挚问候。吴孟超同志从青少年时代就追求光明和进步,在民族危亡之际毅然选择归国、入党、参军,68年来始终以赤子之心满腔热忱地为党工作、为国争光、为民解难,作出了突出贡献。作为一名党员,他对党无比忠诚,始终坚定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为党的事业忘我工作;作为一名军人,他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视病人为亲人,时刻为患者着想,主刀完成14000多台手术,耄耋之年仍坚持亲自上手术台;作为一名医生,他把我国肝脏外科事业提高到世界领先水平,荣获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被军委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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