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承诺书

2024-08-17

商业贿赂的承诺书(共12篇)

商业贿赂的承诺书 篇1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承诺书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承诺书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作出。那么,怎么去写承诺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反商业贿赂承诺书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1

xx人民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坚决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加强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进行正当的.商业交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反商业贿赂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机制上杜绝医疗器械不正当交易行为;

二、在推销医疗器械过程中,不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医疗系统工作人员回扣、提成等违法行为。

三、在医疗器械批发、零售、采购、宣传。和参加医疗器械投标过程中,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四、不向医疗机构和医疗系统工作人员馈赠礼物、现金、有价证券及安排高档宴请、高消费娱乐、旅游活动。

五、采取有效措施,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职业道德风尚。

承诺单位:xx

20xx年x月x日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2

致:郑州市中心医院

在参与贵院组织的供暖设备维修招标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

1、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不与其他投标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2、不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不会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4、不会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与采购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5、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贵院工作人员、监督机构、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郑州市中原区河洛制冷设备维修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20xx年11月4日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3

致:公司:

承诺方作为受诺方的投标人,在参与工程中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本着诚实信用、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双方及任何第三方利益的原则,依据《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经与受诺方协商一致,做出如下承诺:

一、反不正当竞争条款

1、对获得或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主要指商业政策、财务报告、客户名单、价格政策、本合同及其他协议、以及所有与对方之相关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泄露,或自身进行利用或使用。

2、遵守贵司就前述项目招投标所制定的所有相关流程及要求,并保证所提交《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与描述真实有效。

3、坚持投标独立性,保证不以任何手段了解或意图了解其他投标参与人情况及其报价信息。

4、除自贵司公开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外,保证不以其它方式刺探或意图刺探贵司评标、议标信息及其进展。

二、反商业贿赂条款

1、承诺方不得借钱借物给受诺方员工。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诺方自行承担,与受诺方无关。

2、承诺不得基于任何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主动给予受诺方员工任何礼品、小费、现金、样品等馈赠(馈赠包括:娱乐活动票券、现金或商品形式的回扣,给予特别折扣或任何样品、乙方支付的旅行、节日礼物、餐饮等形式)。

3、承诺在所有受诺方员工出于个人利益,利用工作的便利,向我方索要任何礼品、小费、现金、样品等馈赠(馈赠包括:娱乐活动票券、现金或商品形式的回扣,给予特别折扣或任何样品、乙方支付的旅行、节日礼物、餐饮等形式)的不正当要求时,应自觉抵制,并及时向受诺方反映或投诉。

三、本承诺经承诺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盖章后生效,并在双方任何合作、交易期间内均有效。

承诺人(盖章):

20xx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4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我市医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照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正当商业交往。

二、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不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行为。

三、在药品、医疗器械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过程中,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四、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

五、不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六、不向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馈赠礼物、现金、有价证券及安排高档宴请、高消费娱乐、旅游活动。

以上承诺自签定之日起,向社会宣传并请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代章)

承诺单位(人):

组 长:

20xx年五月九日

商业贿赂的承诺书 篇2

一、我国现行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的缺陷

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中, 但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当前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

1. 缺乏一部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必要的衔接。

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刑法并没有将商业贿赂犯罪作为单独的罪名加以系统规定, 而仅仅是把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 不利于有力打击此类犯罪。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形式仅作了简单规定, 已无法有效规范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新形式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虽然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定义, 但由于该规定是部门规章, 其法律层级太低, 而且内容陈旧, 无法满足治理商业贿赂的现实需求。虽然目前很多法律法规都对商业贿赂作出了相应规定, 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衔接和内在的统一, 因此直接影响了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的效果。

2. 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不够, 违法成本偏低。

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刑法对既不属于公司、企业, 又不属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经营者的行贿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 从而无法对其进行定罪处罚。此外, 附加刑的设置存在缺陷, 如财产刑只是在量刑较重时才能附加适用, 而且不能同时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由于违法成本偏低, 行为人为获得高额利益, 往往对现行法律规定不屑一顾, 从而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3. 对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缺乏可操作性。

现有法律规范对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很模糊。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商业贿赂的主体为“经营者”。究竟何为“经营者”?其内涵和外延如何把握?是否主观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是哪些违法行为形式和危害后果?对以上问题的模糊规定, 导致实践中此类案件认定的标准难以把握。另外对于一些形式十分隐蔽, 披着合法外衣的以提供色情服务、赞助子女读书、出国考察等为表现形式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应由那类规范进行调整, 人们存在不同认识。由此就产生对同一种商业贿赂行为, 有的地方追究了刑事责任, 有的地方则给予了行政处分。法律适用的差异给治理商业贿赂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影响到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的成效。

二、我国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的完善

针对我国现行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的缺陷, 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1. 应当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我国应当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 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应当将散见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零散条文加以整合, 将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实体性及程序性法律规范规定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 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更加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2. 应当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 应当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经营活动中, 市场参与者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 侵害市场竞争正常秩序的行为。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应当包括行贿和受贿主体, 行贿主体应当涵盖所有参与商业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受贿主体应当涵盖所有对商业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在客观方面, 贿赂的手段应当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其他不正当好处 (如性贿赂) , 贿赂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直接贿赂或者间接贿赂、实际给予或许诺给予的不正当好处;客体应当是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主观方面应当为故意。

3. 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商业贿赂行为人是以贪财图利为主要目的, 因此应通过加大经济处罚, 增加其违法犯罪的经济成本。这样行贿人在行贿时, 会权衡一下行贿的经济成本和获取的利益, 如果得不偿失, 行贿人最终可能会在高额的经济处罚前放弃行贿的打算。因此加大经济处罚能够对商业贿赂行为人形成巨大的威慑力, 从而有效抑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

4. 完善相关法规规章, 打击重点领域。

在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基础上, 通过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 特别是对涉及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电信、金融、旅游、保险、教育、交通、零售行业、社会中介服务等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 要摸清这些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 以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详细的处理措施, 以便更有效地打击这些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5. 设置举报制度。

商业贿赂行为隐蔽性强, 取证很难, 执法部门发现案源很有限, 在查处上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因此有必要设置举报制度。举报制度可以考虑如下内容:首先, 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通过各种手段隐瞒举报人的身份来充分保护举报人, 避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其次, 制定重奖举报人的条款, 规定举报者有权按照比例分享政府对于商业贿赂者的罚款所得。通过在相关法律中设置商业贿赂举报人激励和保护制度, 将会大大提高举报者的举报积极性, 从而有效调动社会力量进行举报投诉, 这样就能在社会上形成对商业贿赂的有效制约, 进而为商业贿赂的法律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摘要: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为了更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 我国应当对现行立法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完善。

关键词:商业贿赂,法律,治理

参考文献

[1]程宝库:商业贿赂社会危害及其治理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商业贿赂的法理解读 篇3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

一、回扣

回扣就是指在商品购销中,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帐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

回扣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而回扣表现形式的复杂性是其“帐外暗中”的特征所决定的。因此,认定回扣时,决不能为其形式所迷惑。

二、折扣

《关于企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折扣的概念表述为:“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的优惠。”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折扣的法定涵义认识不清,把非法的商业贿赂当成折扣;有人对折扣、回扣不分,把合法的折扣当成回扣;也有的故意混淆折扣的界限,以折扣为名、行回扣之实。因此,界定折扣的法定涵义是极为必要的。

折扣与回扣虽然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却有本质的不同:

1.“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帐”是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前者为回扣,后者为折扣。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回扣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法律严格禁止。

2.当事人上的差别。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

三、佣金

《暂行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与折扣、回扣不同的是,佣金不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而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可以是买方给予的,也可以是卖方给予的,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给予的。中间人本身是一个介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经营者,必须有独立的地位。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的,不能接收佣金。

2.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收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帐。对于给予或接收佣金不如实入帐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是商业贿赂行为,也可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该进行个案分析。

打击商业贿赂的法规

我国政府一直重视惩治包括商业贿赂行为在内的各种贿赂、贪污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整套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纪律性规范。

一、经济立法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1年,全国人大颁发了包含禁止商业贿赂的《经济合同法》;198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此外,我国《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做了规定。当然,我国禁止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行政立法

在有关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纪律规范方面,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规定。如: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10条的有关规定。

《暂行规定》第9条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作了细化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刑事立法

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运用极其严厉的刑罚手段惩治各种贿赂犯罪:1979年,我国《刑法》把贿赂罪作为一种渎职型犯罪予以规定。1997年3月修改《刑法》,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使我国成为当今世界上运用死刑严惩贿赂罪的少数国家之一。

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篇4

致: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贵单位组织的竞争性谈判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谈判小组成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其他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的供应商保持良好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谈判小组成员恶意串通,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七、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监督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测,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5

致: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医疗器械采购配送工作顺利实施,我公司郑重承诺:

1、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标。

2、不向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工作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以馈赠礼物、现金、有价证券及安排高档消费等形式,开展器械营销、不正当竞争等活动。

3、不与其他配送企业相互串通,排斥其他配送企业公平竞争,损害其他配送企业合法利益。

4、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不正当利益。

5、履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购销配送合同,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6、如违反以上承诺,我企业愿意接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6

致:郑州市纪委、市政府纠风办、市检察院、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在参与 郑州市属医疗机构2011年度第二批(01)医疗设备(非机电类)集中采购项目 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

1、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不与其他投标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2、不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不会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4、不会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与采购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5、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机构、管理机构、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企业公章)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难题及对策 篇7

商业贿赂是一种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 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名义, 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一些经营者采用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 严重破坏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多年来, 工商部门下大力量查办了各类商业贿赂案件, 有效遏制了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但在办案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突出表现以下方面:

(一) 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不足

1、查账能力欠缺是基层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最大障碍。

商业贿赂行为对于行贿方涉及到的会计科目主要有经营费用、销售费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受贿方涉及到的会计科目主要有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现阶段我们相当一部分基层执法人员财务知识欠缺, 不懂得基本的会计原理, 或查看账目不精, 财务账目关系不明, 不具备鉴别假账、违反常规账的实践能力, 或造成线索遗漏, 进而不能从账册上发现违法交易行为线索, 影响调查取证的效果。

2、办案技巧不足是影响商业贿赂案件查处的重要因素。

当前, 商业贿赂案件不断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 犯罪领域不断向热点领域、垄断性质的部门扩展;作案方式更加隐蔽, 时间长、次数多;行贿、受贿手段多样化, 除直接物质利益之外, 间接物质利益以及非物质利益也成为“交易”的标的;案中有案、窝案、串案情况十分普遍。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执法嗅觉和较高的询案技巧。而现阶段相当一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缺少灵活敏感性, 在调查取证中往往使一些重要线索和证据轻意漏掉, 在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询问时, 由于缺少技巧和心理对抗素质, 易出现被动应对, 使案件调查难以顺利进行。

3、执法惰性造成基层执法领域难以拓展。

长期以来相当数量的基层执法人员习惯查办那些顺手好办的案件, 怠于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和工商法律法规, 对于商业贿赂案件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业务不精通、案件的复杂性认识不足, 而且不知从何下手, 不想查、不会查、不敢查, 产生“执法惰性”, 大大阻碍了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 执法领域更是难以拓展。

(二) 监管的区域性特点造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屏障

1、单位间关系微妙。

在查处商业贿赂高发的领域如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医疗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与经销等, 涉及的相关部门如土地、医院、电信、电力、财政以及卫生、教育等单位。在县 (市) 级区域, 这些工作单位之间彼此配合、相互沟通, 甚至长期以来形成互利互惠关系, 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时, 就会碍于职能上的相互牵制和情面, 有所顾忌, 不能深入严查, 最终会造成基层执法机关在查处涉及一些机关单位商业贿赂案件时, 立案后难以结案, 久拖不决, 或出现执法上的“变通”, 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2、社会人际关系错综复杂。

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而言, 许多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的亲属、同学、朋友等, 在一些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相关单位工作, 甚至有些是中层以上干部, 为处理好这种复杂的人际关系, 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时无疑成为办案的障碍。

3、基层辖区地域狭小, 商业贿赂案件敏感化。

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观念中, 存在着“深查即是整人”的错误认识, 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敏感化, 不敢放开手脚, 造成检查工作中的浅尝辄止、应付了事的不负责的工作态度, 在关系到个人商业贿赂行为时, 又往往受“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情份影响, 难以一查到底, 从而使一些本来线索明朗的案件难以查清, 无形中放纵了商业贿赂行为。

(三) 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势社会氛围尚未形成

1、大众辨别意识不强。

商业贿赂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有着长久的历史, 甚至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有所渗透, 在大众的思想认识里已带有“惯例”的色彩, 大众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深, 即使商业贿赂行为在身边发生, 也会见怪不怪, 举报意识不强。

2、宣传气势不足, 社会舆论监督滞后。

当前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各种社会媒体对商业贿赂方面的宣传还比较滞后, 没有形成强势的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的投资环境, 因而对商业贿赂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导致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泛滥蔓延。

(四) 部门间缺少配合沟通, 无法形成执法合力

1、执法主体混乱。

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 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 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必然导致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 执法尺度不一, 加大了执法成本。

2、部门配合不够。

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 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 只是靠执法部门领导间的熟人关系来维系, 表现出的“私人化”, 具有“短期性”、“脆弱性”特点, 没有一个有效的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 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乏力无助, 不能借力执法, 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监管。

(五)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执法难度较大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协调、统一。

由于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复杂, 涉及领域宽、行业广, 一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中, 虽然对商业贿赂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并未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 存在诸多漏洞和冲突。

2、法律上有些规定不明确。

如对折扣的财务处理规定较为滞后、模糊, 给准确区分合法折扣和违法回扣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合法附赠与商业贿赂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界限, 造成定性上的难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 致使可操作性较差, 往往造成在实践中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存在不同的认识, 认定较难。

3、强制措施手段单一, 执法力度不够。

在治理商业贿赂相关立法上均没有给予工商部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权力, 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及时取证, 在办案实战中成为掣肘, 致使执法中常常出现行为人转移物品、销毁证据、逃避制裁等问题;调查取证手段不够有力, 往往造成基层执法机关对行为人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有关材料等行为束手无策, 执法难以顺利进行。对于出现商业贿赂的企业, 工商部门只能从其账面上找问题, 而且不能把对方的账本带离企业, 增加了查找企业涉嫌商业贿赂证据的难度。

二、针对基层查办商业贿赂工作中难题的对策建议

(一) 强化培训, 进一步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查处商业贿赂的专业执法队伍, 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培训工作:

1、培训形式多样化。

以交流代培训, 组织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一线执法人员进行经验交流, 对各地典型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以参办案形式代培训, 由基层执法机关申请, 法制部门协调, 使基层执法骨干分期分批到执法经验丰富的执法机构进行实习, 由“成手”带“生手”, 在办案实践中学习, 领会办案技巧, 增强会计查账等专业办案技能;用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等培训方式强化受训人员的实战能力;用直接授课的方式巩固基层执法人员业务知识的掌握。还可编印《商业贿赂典型案例汇编》和《商业贿赂样板案卷范例》等资料, 指导基层执法工作。

2、培训、考核制度化。

县、市、省三级建立分级分层定期培训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常规性培训与突击性培训相结合、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专业技能培训与日常业务知识培训相结合, 对基层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掌握理解以及办案技巧、实战能力、相关专业能力进行定期考核, 培训与考核制度、用人机制挂钩, 以督促和激励基层执法人员在自学和办案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

(二) 建立协作机制, 凝聚执法合力

1、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 明确各相关

部门的职能分工, 做到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通过成立“商业贿赂协查协调机构”, 由政府牵头, 协调各执法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工作上的配合和合作。

2、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

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 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建设、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 把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公之于众, 并实现联网, 达到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 优势互补, 协同作战, 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

3、建立民众广泛参与治“贿”机制, 健

全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 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 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反商业贿赂, 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三) 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 积极引导和治理

1、加大宣传力度。

舆论监督是最具影响力的社会监督,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大力宣传商业贿赂对社会的危害及国家有关制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具有典型性、老百姓关注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通过媒体进行及时曝光, 以舆论“高压”态势强化全民监督意识, 扩大案件来源。对查出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帮助人们正确识别正常的商业交往与商业贿赂行为, 澄清人们种种认识误区, 增强广大消费者及各类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与监督意识。

2、加大引导力度。

教育企业正确认识市场转轨时期的特点、规律, 切实认识到商业贿赂行为对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危害, 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侵蚀。

3、加大警示力度。

适时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 使广大市民和经营者通过案例认清商业贿赂的现实表现和巨大危害, 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4、加强行政指导。

深入到商业贿赂多发行业、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送法上门, 帮助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增强企业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自觉性。

(四) 完善立法, 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 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 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法律层面看, 惩治商业贿赂不仅限于刑法修改, 还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 将实体性法律规范 (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 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 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以填补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 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 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同时完善会计监管制度、信用管理制度,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体制, 推行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 建议出台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会计责任的具体规定, 缩小惩罚作假账行为的自由裁量幅度, 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人员和中介机构出具账目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 实行严格的会计责任经济罚和资质罚, 将有商业贿赂行为的经营主体驱逐出市场, 让其永无立身之地。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一些经营者采用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 严重破坏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文章就目前工商部门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的难点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 篇8

[关键词] 商业贿赂 不正当竞争 规避法律

一、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其反商业贿赂的意义

据相关部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了医药购销,商业零售、建筑旅游等商业贿赂案件一共是15000余起,案值高达57.5亿元,其中仅2005年就查处了2400多起商业贿赂案件,案值有9亿多元,罚没款1.9亿,在药品行业有案可查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被侵吞的国家资产就7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由此可见,我国商业贿赂存在以下特点:

1.涉案人员手中掌握实权,其中很多是党政领导、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部门的一把手。有的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窝案串案约占半数。

2.商业贿赂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对各种资源和利益分配握有公共权力,因此最容易成为经营者行贿目标。一些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与不法经营者勾结,以牺牲国家公共利益为代价,大肆索取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3.涉及面广。商业贿赂以渗入到各个行业,据统计,目前医药购销、经销、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金融保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资源开发等领域,已成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重灾区。

4.查处难度大.行贿者和受贿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建立了攻守同盟,并且有较强实力的关系保护网。因此可以说反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而又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借助各行各业经营体制的科学设立、经营者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反商业贿赂有以下意义:

1.首先反商业贿赂可以直接遏制不正当竞争,增强企业诚信。大量事实表明,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诚信包括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地位,与一流的技术,一流产品同样重要。他们都是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2.可以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增加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随着近来曝光的“朗讯风波”、再到最近的德普“回扣门”事件,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将直接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受到影响和冲击,商业贿赂很有可能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新的环境瓶颈。

3.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商业贿赂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特征和要求,诱发了社会的仇富、仇官心理,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破坏无法估量。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有序的社会。在商业贿赂下形成的“奸商文化”更是对民族传统美德的践踏。

二、我国反商业贿赂存在的缺陷

我国商业贿赂如此严重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价值观念、教育背景、企业制度设计、国家法律的制定、法律执行层面和社会经济因素等方面的原因,本文只谈及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原因。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这些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过于分散,这不仅给不法商业经营者以规避法律的机会,而且会给人们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掌握带来障碍。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分别颁布于1993年和1996年,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足以规范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商业贿赂的治理涉及实体、程序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参与的部门多,需要协调的工作量大,而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过低,有些内容陈旧,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

2.刑法里规定的受贿犯罪的主体范围过窄。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但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医生),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此外,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仅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追究。

3.刑法里规定的商业贿赂的犯罪对象范围有限。刑罚的设置也存在缺陷,如财产刑的设置,刑法规定只能在较高的量刑幅度上附加适用,而且一种犯罪只规定了一种财产刑,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

4.一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查处商业贿赂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受社会不良意识的影响,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实现,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的投资环境,因而对商业贿赂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怠于行使职责。即使查处,也多是一罚了之,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泛滥蔓延。

5.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导致“以罚代刑”。虽然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也查处了不少商业贿赂案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最终被审判定罪的商业贿赂案件却不多。

6.尚未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各行业、各部门内部的纪律检查机关,以及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监管。由于主管部门众多,多头执法,致使商业贿赂的治理政出多门,对重大贿赂犯罪和腐败线索,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传递,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一些部门和地方出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考虑,对商业贿赂行为听之任之,不履行查禁职责,进一步助长了商业贿赂的肆虐发展,增加了查处打击的难度。

三、加快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应当尽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渊源有三个:一个公约,一个规章和若干个司法解释。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已成为大势所趋。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互为补充。

2.在法律中扩大商业贿赂的主体,由于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常采取代理制度,在反商业贿赂法中,应该明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营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将为社会提供公正信息的学者、裁判等界定为非典型信义义务人,如果此类主体非法收受贿赂,做出不公正的分析、发表虚伪的言论,愚弄民众,情节严重的,应当在商业贿赂犯罪体系下受到刑事处罚。在这方面,我国可以以此作为借鉴。

3.建立各领域的“行贿黑名单”。全国检察机关的“行贿黑名单”,对发生在建筑、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行贿犯罪建立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正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但是,行业主管部门建“黑名单”其制度依据与程序依据是什么?谁有“资格”来查询这一“黑名单”?通过怎样的运作流程来查询?查询过程中是否会构成对被公布企业的侵权?如果对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有什么救济途径可以复核、纠正?等等,这一切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所以,在日后的法律完善中,应注意对这一制度的设计。

4.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商业贿赂犯罪属于流通型经济犯罪,我们应加重对行为人经济、财产的惩罚,使行为人不可能在该类犯罪中得到任何经济上好处。相关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罚金刑及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提高处罚幅度和力度,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使行为人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从现有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往往是处刑不轻,而经济制裁不足。

5.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在国际上,我国应加强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刑法与公约的规定应当基本相适应,合理衔接和借鉴。在国内,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结语

反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面很多,其中不仅包括立法问题,还包括管辖问题及商业贿赂的法律适用问题等。要有效的打击商业贿赂,需要各个环节的共同进步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屈学武:完善我国打击商业贿赂法治体系的法律思考河北法学2006、6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精选) 篇9

立承诺人 为了保障邵阳市湘泰置业有限公司与个人的正当权益,谨此承诺:

一、在职期间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二、在职期间不准以公司或个人名义接受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的任何馈赠,如: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有价证券及任何形式的馈赠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等。

三、在职期间不准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同时也不准在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部门兼职。

四、在职期间不准利用赋予的权利和工作之便,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人等吃拿索要,以权谋私。

五、在职期间不准参加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人等的补贴和用公款支付的吃请玩乐,包括(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六、在职期间不得安排、介绍亲朋好友到合作方、承包商等工程范围内承包工程或供应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

七、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任何处罚及扣发奖金,取消评奖资格,并负责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无条件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及补偿责任。

九、此承诺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此承诺书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邵阳市湘泰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承诺人(签名盖章):

从业人员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10

为了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产品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本人谨此承诺:

一:在职期间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二:在职期间不准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向任何合作方馈赠金钱、物品、有价证券及任何形式的馈赠,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等。三:在职期间不准报销任何合作方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报销。

四:在职期间不准利用公司赋予的权利和工作之便,向任何合作方进行吃拿索要,以权谋私等商业贿赂活动。

五:在职期间不准邀请任何合作方参加用公司公款支付的吃请玩乐,包括(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六: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任何处罚,并负责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自己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八:此诺书一式贰份,公司存档一份,本人留存一份。九:此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名): 年

商业贿赂的主要特点与治理重点 篇11

从佛山南海华光集团贷款诈骗案、江门新会市人民医院收受回扣案等一些典型案件暴露出来的情况看,商业贿赂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南海华光集团董事长冯明昌向银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大肆行贿共1.5亿多元,骗取银行信贷和政府财政资金,造成国家损失高达20多亿元,国内外影响极坏。

目前的商业贿赂涉及领域比较广泛,形式多样,主要特点是:由私营企业向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延伸;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服务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延伸;由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金融信贷等经济热点及资金高密集领域向商贸领域延伸。

治理商业贿赂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和金融投资等领域。如医疗卫生系统,“看病难”、“看病贵”是群众反映比较多的热点问题,这是因为商业贿赂把药价抬高了。治理要从医药商开始,药品出厂就要注意控制价格,把好关;然后是中间的代理商,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医院方面要进行政府采购,不能让人上门推销。

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要查处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尤其要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及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此外,还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近,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目前正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治理,开展了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本系统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

治理商业贿赂需要多个部门的整体合作。对涉及多个部门而责任一时又不明确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解决。如涉及质量问题的,有质量监督局;涉及医药的,有食品医药监督局;涉及不正当竞争市场行为的,有工商局;涉及税务方面的,有税务部门;该送公安、检察部门的就移送,涉及领导干部的,由纪委查处,形成办案的合力。

商业贿赂与对策研究 篇12

一、商业贿赂及特征

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 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消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贿赂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社会负面现象, 商业贿赂普遍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 已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 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 是在社会经济和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而逐渐产生的一种能够对社会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商业活动中, 商业贿赂属于商业内幕中的一种, 其主要指的是在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 经营者通过向交易方的相关管理人员提供金钱、利益或者是报酬等形式来从相关管理人员身上获得便利, 进而达到在竞争中胜出, 完成交易的目的[1]。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 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使在经营中坚持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妨碍了经济发展;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 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

商业贿赂的表现特征有三:第一, 主体是经营者, 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 除法人外, 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 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二, 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即为达到商业目的, 通过贿赂手段, 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第三, 手段有两类, 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二、查找滋生商业贿赂的原因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分析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缺乏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 没有长久的发展愿望。没有长线发展计划, 因此容易产生短线捞一票的投机心理, 既然看不到前途, 还不如趁在位时利用权力捞些私利。二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金钱观, 错误的理解收入与付出的关系, 造成了所谓的心理落差, 墙内开花墙外香收取贿赂自然就成了增加收入的捷径。三是制度流程缺陷不够完善、经营各环节之间缺乏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体制漏洞等因素给关键岗位人员的投机心理提供了机会, 权力过大而不受监督必然极易导致腐败产生。四是能得到现实的好处自然就很难摆脱行贿者设计的陷阱。比如供应商之间竞争激烈, 为了争抢销售机会而不惜采用各种手段, 从某种程度上说, 其实关键岗位人员也是被供应商教坏的。人家本来不想拿或不知道怎么拿, 结果是供应商用尽心计, 使出十八般武艺, 传、帮、教, 慢慢地就采取“拿来主义”了, 一旦被供应商捏住把柄就难逃被掌控的命运。于是, 一次是拿, 多次也是拿, 最后就放手去拿, 随时做好走人的准备。

从商业贿赂治理层面分析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没有对商业贿赂形成正确认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没有对商业贿赂形成正确认识, 管理力度依旧较为薄弱, 商业贿赂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对于多数企业来说, 其依旧没有摆脱商业贿赂所能够带来的便利和利益的诱惑, 在一些商业活动中依旧存在商业贿赂现象。二是政府管理力度不足。虽然, 通过国内外各种案例的经验教训,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对商业贿赂进行防范和控制的重要性, 并逐渐将商业贿赂防范工作落实到政府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但是管控力度不足, 并没有从根本上对商业贿赂现象进行有效管理。另外, 由于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商业贿赂的防范和控制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所以也没有制定完善的商业贿赂管控法律法规。

三、对商业贿赂进行防治的有效对策

(一) 重视商业贿赂防范

政府一定要重视起对商业贿赂防范和控制工作, 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防治的工作力度, 使商业贿赂防治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进而达到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的目的。为此, 首先, 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充分意识到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防控对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推动作用, 并积极将商业贿赂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从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开始做起, 培养正确、高效的商业贿赂防控意识, 在重视商业贿赂防治的基础上对政府主管部门的防治工作效率进行不断提升, 尽可能避免在商业活动中商业贿赂现象的出现。其次, 政府还要建立良好的管理文化;拥有良好的管理文化, 不仅能够有效激发主管部门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 还有利于对人才的招揽和培养。同时, 拥有一个良好的管理文化, 还能够为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进而使管理人员能够在工作中对自身的经验进行不断积累, 不断发现当前商业贿赂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并有针对性对其进行不断完善, 不断提升商业贿赂防治工作效率。

(二) 完善商业贿赂防控法律法规

完善的商业贿赂防控法律法规, 是使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能够高效的进行商业贿赂管理工作的基础保障, 因此, 我国要想不断提升商业贿赂防范工作效率, 政府就要建立完善的商业贿赂防范体制, 并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在此方面, 为了能够少走弯路, 快速提升商业贿赂防治工作效率, 我国可以在充分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 通过不断摸索和总结, 制定出能够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商业贿赂防控管理需要的法律法规。比如, 在对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是《反贪污贿赂法》进行制定的过程中, 就可以在其中做出专章规定, 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强有力的习律武器。

(三) 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并加大处理力度

哲学中讲在对矛盾进行处理的过程中, 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而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同样如此, 在对其进行防控的过程中, 最主要的就是要抓住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 进行重点治理, 以此来实现辐射作用, 进而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管理[4]。在当前, 在对我国商业贿赂进行防治的过程中, 就应该将重点领域放在能够有效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及对市场经济秩序破坏较为严重的领域, 比如, 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资源开发、政府采购以及经销等领域都是重点领域, 在这些领域商业贿赂问题都较为严重, 应该对其进行重点治理。同时, 为了能够在商业贿赂防治的过程中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在治理过程中还应该对大案、要案等的处理力度, 对于涉事人员进行严格处理, 以此来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震慑用, 遏制住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 进而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治理。

(四) 对商业贿赂防治制度进行有效管理

在我国商业贿赂管理的过程中, 由于我国经济体系已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进行转化, 所以我国政府的职能也必须进行转换。在对商业贿赂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政府必须深化体制改革, 规范权力和市场的关系, 理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将一些应该由市场评价的东西进行过公开处理, 不能总是由政府把持着。在防治管理过程中, 应该真正推行政务公开, 提高政府透明度, 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由人民所给, 为人民所用, 从客观上达到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目的。

四、结束语

近几年来,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迅速, 在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一些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现象, 其中以商业贿赂问题最为严重。因此, 为了能够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我国政府就应该通过重视商业贿赂防范、完善商业贿赂防控法律法规、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治理以及对商业贿赂防治制度进行有效管理等方式来不断提升商业贿赂防治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魏红, 刘学文.浅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中国外逃资产追回机制的法律构建[J].贵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3) :125-126.

[2]程宝库.商业贿赂法律与典型案例解析[M].法律出版社, 2010.

[3]祁建平.《反腐公约》与我国反腐法律机制的完善[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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