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2024-05-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精选8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篇1

案卷评审奖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和事故处罚案卷。

第三条 案卷评查的标准为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制订的《行政处罚案卷扣分标准》,如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有标准的,以其标准为准。

第四条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案卷评查的指导、总结和分析工作。

案卷评查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本处行政处罚案卷全面负责,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案卷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案卷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 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案卷评查全面负责,支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对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和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案卷评查中指出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 案卷自查每月进行一次。

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办结案件案卷的自查工作。

第八条 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半年安全生产执法案件的案卷目录、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应将本处室半年安全生产执法案件的案卷目录,于每半年结束后的2个星期内,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迟报、漏报案卷目录的,在全区安监系统给予通报批评。编造虚假案卷目录或隐瞒案卷目录不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案卷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取听取汇报与调阅执法卷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案卷抽查应填写案卷评查登记表、注明扣分理由及评查得分;对案卷评查情况应进行综合分析,撰写案卷评查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反馈被抽查单位。

第十条 案卷评查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办案人员予以表彰奖励;案卷评查得分在60分以下的,办案人员应参加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组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业务再培训;第二次案卷评查得分仍低于60分的,取消该单位及办案人员的先进评选资格,全区通报批评,并作为办案人员考核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1总则

案卷评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当前全系统在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依法行政,特制定本标准。2基本标准 2.1主体合法

2.1.1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主体是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外使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2.1.2被处罚主体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该行为的当事人;主要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对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卷中应有被处罚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2.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主要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2.3适用法律正确

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2.4程序合法

2.4.1在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2.4.2在时间顺序上应按照实施处罚的步骤记载; 2.4.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2.4.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有两名以上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报经上级批准或决定;

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应有移送记录。3一般标准

3.1 立(销)案审批

主要法律文书:立案审批文书、销案审批文书等 3.1.1立案审批文书

案件来源: 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部门移送等。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

违法事实: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

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意见、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审批意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签署立案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3.1.2销案审批文书

简述案情:应注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

承办人意见:应注明销案的理由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审批意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签署销案意见、签名及年月日。3.2调查取证

主要法律文书: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听证文书、调查报告等

3.2.1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3.2.1.1询问笔录,每份《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应标注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

应有询问人、记录人姓名、表明身份的记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

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确认该修改属实;

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的记载;

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3.2.1.2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被检查人是单位的,应记载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职务情况;

应标注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

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

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2.2抽样取证文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取证的事由;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的依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监管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应标注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

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3.2.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3.2.3.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登记保存物品的理由;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及数量、规格;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2.3.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3.2.3.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3.2.3.4物品处理通知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物品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生产将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2.4鉴定结论

应标注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鉴定部门印章、年、月、日及鉴定人员姓名。

3.2.5听证文书

包括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延期听证决定书、听证记录、听证报告、委托代理书等

3.2.5.1听证告知书

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依

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名称、地址、印章及年月日。

3.2.5.2听证通知书

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2.5.3听证公告

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2.5.4听证笔录

载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申请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听证申请人(代理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陈述、申辩的内容;听证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3.2.5.5听证报告

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情况;当事人针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要求的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3.2.6调查报告 3.3审查决定

主要法律文书: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3.3.1案件处理呈批文书 案由;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应记载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违法事实: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依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依据和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审批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签署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3.3.2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载明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

3.3.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记载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依据; 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及年月日。3.3.4责令改正通知书

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责令改正的内容及期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3.5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改正情况的复查记录。3.4送达执行

主要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执行文件

3.4.1送达回证(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送达)

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送达的时间、地点;

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送达人、收件人员应签名。3.4.2执行文书

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

书、违法物品销单等;

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等;

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3.5结案

主要法律文书有:结案审批文书 结案审批文书

载明案由;案情;执行情况;承办人建议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4立卷归档标准

4.1案卷名称

案卷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被检查、被处罚的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事由,类别(如行政处罚案卷,即为“案”)

4.2案卷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4.3案卷书写

卷内文书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

4.4案卷证据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取证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4.5案卷装订

卷内文书顺序排列:行政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扣分标准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扣分标准(试行)》,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1扣分原则

违反《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基本标准,案卷不得分;

违反《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一般标准扣分超过40分,案卷为不合格;

《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没有涉及的问题不扣分。2基本扣分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存在本项目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形,该执法案卷不得分。

2.1主体不正确

2.1.1行政执法主体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2行政处罚超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2.1.3行政执法决定书未加盖执法单位印章; 2.1.4被行政处罚主体不是违法当事人;

2.1.5对不具备法定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2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2.2.1主要法律文书所述的违法事实,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2.2主要法律文书不能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2.2.3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或不能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2.3适用法律不正确

2.3.1认定违法事实或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2.3.2适用法律错误 2.4.主要程序不正确

2.4.1未告知当事人安全生产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却未组织听证;

2.4.2无行政执法决定审批程序或程序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书的决定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重大执法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并将有关记录归入执法案卷;

2.4.3应报上级审批的行政执法案件,而未履行上报审批程序;

2.4.4应履行送达程序,而无履行送达程序的证据; 2.4.5案卷中没有行政执法决定书。3一般扣分标准

3.1行政处罚决定书

3.1.1对当事人基本信息记载不全的,每有一处扣0.5分;

3.1.2法律、法规、规章未引用到位的扣10分,未写全称的扣5分,款项不分的扣5分;

3.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具体违法行为实行一种以上行政处罚而未按规定实行的,扣5分;

3.1.4告知相对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规范的,每有一处扣0.5分;

3.1.5告知相对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不全的,每有一处扣5分。未正确注明的,每有一处扣0.5分;

3.1.6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不全的,扣5分。3.2.送达文书

3.2.1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记载不全的,每处扣5分; 3.2.2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不全的,每处扣5分; 3.2.3送达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限的,扣10分;

3.2.4代收送达、留置送达未注明,公告送达没有证明,邮寄送达没有挂号信回执粘贴的,扣1分;

3.2.5没有送达人签名的,扣5分; 3.2.6没有收件人签名的,扣5分。3.3立案审批文书

3.3.1案件来源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3.3.2未规范填写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没有明确判断的,扣1分;

3.3.3承办人填写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的,扣1分; 3.3.4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不规范的,扣1分。3.4.销案审批文书

3.4.1案情记述不规范的,扣1分; 3.4.2承办人意见不明确的,扣1分;

3.4.3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不规范的,扣1分。3.5.询问笔录

3.5.1一份《询问笔录》对应超过1个被询问人的,扣10分;

3.5.2询问起止的时间没有具体到日、时、分的,扣0.5分。没有记载询问地点的,扣0.5分;

3.5.3没有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字的,扣0.5分; 3.5.4被询问人与当事人签字不一致的扣10分。被询问人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填写不规范的,扣0.5分;

3.5.5询问内容错处不做技术处理的,扣5分; 3.5.6被询问人对笔录没有“记录属实”的扣10分,没有逐页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未顶格签字的扣10分,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没有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扣10分;

3.6.现场勘验笔录

3.6.1多处勘验笔录合为一体的,扣10分;

3.6.2勘验起止的时间没有具体到日、时、分的扣0.5分,没有记载勘验地点扣0.5分;

3.6.3没有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的,扣10分;

3.6.4检查(勘验)、记录人员未签名的,扣10分; 3.6.5被检查人对笔录未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拒绝签字时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

3.7.提取证物、查封扣押、现行登记保存文书 3.7.1文书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7.2没有合法依据的,扣10分;

3.7.3当事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时,没有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

3.7.4没有行政机关印章的,扣10分;

3.7.5物品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填写错误的,扣10分;

3.7.6由没有资质的机构做出鉴定,且无鉴定机构盖章的,扣10分。

3.8.听证文书 3.8.1听证告知书

3.8.1.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2分; 3.8.1.2未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的,扣10分。未说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姓名的,扣5分;

3.8.1.3未说明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扣10分; 3.8.1.4未告知当事人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的,扣10分。

3.8.2听证通知书

3.8.2.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2分; 3.8.2.2未说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姓名的,扣2分; 3.8.2.3未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扣2分,未告知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权利的扣2分,未告知不按时参

加听证视为放弃的扣2分。

3.8.3听证公告

3.8.3.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2分; 3.8.3.2未说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姓名的,扣2分。3.8.4听证笔录

3.8.4.1起止时间、地点、案由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8.4.2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8.4.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主持人、记录人签名不规范的,扣5分。

3.8.5听证报告

3.8.5.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5分; 3.8.5.2未说明参加人情况的,扣2分;

3.8.5.3主持人的结论意见不明确的,扣0.5分。3.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3.9.1时间、地点填写不准确的,扣5分; 3.9.2案件名称与案卷内容不符的,扣5分;

3.9.3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

3.9.4没有分别列举参加讨论人员的观点的,扣5分; 3.9.5无结论性意见的,扣5分。3.10案件处理呈批表

3.10.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2分; 3.10.2填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10.3对事实、情节、后果、依据表述不全的,扣5分; 3.10.4承办人意见不明确、没有签名的,扣2分; 3.10.5审核、审批意见不明确的,扣2分。3.11.移送文书

3.11.1案件名称不规范的,扣2分; 3.11.2案件性质或管辖不明确的,扣2分;

3.11.3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或不规范的,扣2分; 3.11.4主要案情不清或者移送理由不明确的,扣2分; 3.11.5承办人意见不明确的,扣2分; 3.11.6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扣2分; 3.11.7移送文书清单填写不全的,扣2分。3.12.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书

3.12.1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名称、依据不准确的,扣5分; 3.12.2申请执行项目不明确的,扣5分; 3.12.3案由叙述不清楚的,扣2分; 3.12.4文书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3.延期缴纳审批文书

3.13.1延期缴纳审批文书中的处罚书文号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扣10分;

3.13.2延期缴纳理由不充分的,扣10分; 3.13.3罚没财物无处理结果的,扣10分; 3.13.4分期缴款方式不明确的,扣5分;

3.13.5负责人批准意见不明确的,扣5分。3.14缴款书

3.14.1缴款书中的处罚文号与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扣5分;

3.14.2缴款书罚没金额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不一致时没有说明情况的。扣10分;

3.14.3缴款书上被处罚人的名称与处罚决定书不一致时未说明理由的,扣10分;

3.14.4缴款期限填写错误的,扣5分。3.15结案文书

3.15.1未说明案由或者案情的,扣分2分; 3.15.2行政处罚未执行未说明情况的,扣2分; 3.15.3承办人建议结案意见不明确的,扣2分; 3.15.4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明确意见的,扣2分。3.16其他

3.16.1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名称与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名称不一致时说明两者关系的,扣10分;

3.16.2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复印件当事人未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

3.16.3被处罚人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陈述事实、行使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义务时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扣10分;

3.16.4“责令整改”为处罚前置条件的,缺少“责令整改”文书的确扣10分,无复查记录的扣5分;

3.16.5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不规范的,扣5分;

3.16.6法律文书中签名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16.7法律文书有涂改未经技术处理的,每处扣0.5分。4归档扣分标准

有一列情形之一的,每有一处扣0.5分。4.1立案日期与立案审批表日期不一致; 4.2结案日期与结案审批表日期不一致;

4.3没有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有另卷保存,未分正卷、副卷分装;

4.4卷内文书书写未按规定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 4.5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未放进证据袋; 4.6未按照规定顺序立卷;

4.7破损文书未修补或复制,小文书未衬纸粘贴,大文书未折叠整齐;

4.8卷内文书未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篇2

(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007年1月, 兵团在兵团财务局成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主要负责兵团本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并指导全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明晰产权关系, 实施产权管理;监督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经济实体经营行为, 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履行职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 (财务) 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兵团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 从总体上看, 目前兵团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 兵、师分级监管, 行政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总量和结构

近10年来, 为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量和质量也在不断改善, 不仅拥有一大批办公用房、办公用具, 而且大量地配备各种现代化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仪器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局的确立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 经营性国有企业资产将逐步减弱, 以后我国国有资产将主要以非经营性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形式存在,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比重将不断上升。从总量上来看, 近几年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速也很快;从结构上来看, 兵团行政事业单位总资产中, 固定资产所占的比重较大, 其中又以房屋建筑物居多。

二、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流失问题发生在资产管理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 (1) 资产购置环节, 资产购置过程缺乏规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一些部门单位由于决策失误、经验不足甚至个别人谋取私利等原因, 造成无效资产增加, 资产隐性流失现象普遍, 一些单位常常购买质次价高的产品或者工程, 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2) 资产使用环节, 一些单位管理不善, 损坏和丢失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单位对人为造成的资产损失, 不追究责任、不索赔损失, 甚至擅自冲减资产账户。 (3) 资产处置环节, 资产流失的渠道更为复杂, 相当多单位不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 产权观念淡薄, 把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随意变卖, 擅自处置, 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4) 流动资产管理不善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在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中, 流动资产管理存在很多漏洞, 造成大量逾期借款, 形成呆账、坏账, 导致流动资产的流失。

(二) 资产配置不公平

由于缺乏公平合理、有约束力的国有资产配置和定额标准, 加上资产购置资金来源的多样性, 目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现象比较普遍, 各单位所承担的任务与所占用的资产之间比例不合理, 各单位之间的资产配备不公平。资产配置不公平直接影响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还导致单位之间的盲目攀比, 增加了财政 (财务) 负担。而一些资产配置较多的部门, 利用闲置资产取得收益, 向职工发放政策外津贴补贴, 又造成部门之间收入分配不均衡。

(三) 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主要表现在: (1) 部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不高, 办公用房闲置或出租、公车私用等现象较为普遍。 (2) 决策失误购置的设备资产无法使用, 造成资产浪费。 (3) 设备重复购置, 设备闲置, 使用率低。 (4) 资产调剂困难, 社会共享利用程度低。

(四) 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相脱离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基本采用分散管理、分散使用、各自为政形式, 管资金和管资产相脱节, 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相脱离, 没有制定统一的规范要求, 造成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分离, 资产管理职责不明确。 (1) 机构改革前, 是财政部门管理财务、国资部门管理资产、占有单位管理使用, 结果导致财政部门在核定资金分配时对部门和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情况不清楚, 而国资部门对财政部门资产配置情况不了解。机构改革后, 国资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能撤销, 其职能并入财政部门, 为实施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统一提供了条件。目前, 财政部在行政政法司成立了行政资产处、在教科文司成立了事业资产处, 但由于刚刚开展工作, 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还未达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统一, 兵团也是如此。 (2)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于不计成本、不计盈亏的非经营性资产, 导致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只注重占有、使用资产, 忽视了资产与财务的统一管理, 未建立有效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3) 随着财政 (财务) 改革的深入, 各级财政 (财务) 部门逐步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核算中心) 、非税收入管理等机构, 尤其是全兵团都实行部门预算之后, 一定程度上把住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入口”, 但是财政 (财务) 部门资产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职能到位还不理想, 对各部门、单位预算外收入悬殊的矛盾, 尤其是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没有进行追踪问效, 缺乏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的标准和办法, 缺乏对单位资产的正常管理和处置约束。

(五) 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

通过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反映出的情况可以发现, 许多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归口不统一, 尤其是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多头管理, 在资产处置环节又疏于管理, 资产与财务管理相分离, 管理者处置资产随意性较大, 不履行报批手续, 也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导致账务处理混乱, 账实不符。

(六) 资产管理会计处理不当, 账实不符

具体表现为: (1) 购建的资产不及时入账或不入账, 使资产游离在账外;无偿调入的国有资产不进行会计核算, 无法验证单位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该销账的资产不销账, 应该报废、报损处理的资产不处理, 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长期挂账。 (3) 凭据不足不能入账, 如房屋建筑物建成后已经投入使用, 因资金来源渠道复杂, 产权关系不明晰, 没有办理竣工决算, 或因没有办理土地证、房屋产权证, 不能入账。 (4) 将购置的国有资产直接从费用中列支, 不记入资产账;固定资产明细账设置不完整或没有明细账, 导致大量的账外资产。 (5) 行政事业单位在转让、出售、处置、变卖国有资产等活动中普遍存在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多是双方协商私下交易等问题。

(七) 存量资产不清, 账外资产严重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总量究竟是多少规模, 如何在不同部门之间合理地分配一直是个模糊的问题。一些单位拼命争取国家财政资金, 同时又大量闲置国有资产, 资源浪费严重。一部分单位资产过多, 另外一些单位却捉襟见肘, 出现国有资产分配不均、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只注重对资产盘亏的处置, 往往忽视了对盘盈资产的处置, 对盘盈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缺乏统一的办法, 从而导致有些单位存在着大量的账外资产。

三、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比较弱

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来看,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和损失多的原因是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比较弱, 这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 (财务) 拨款后, 一些单位没有切实承担起与预算资金管理同等重要的资产管理责任, 财政 (财务) 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 对这些单位资产的利用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考核, 年度审计和财务检查也疏于对资产占用、特别是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状况的检查。

(二) 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 处罚严肃性不够

在工作执法的过程中, 对部门单位不进行申报、先行调拨和处置资产的现象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 处罚的严肃性不够, 客观上削弱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管理者的制约。

(三) 资产利用的社会化程度低

各个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在资产配置上的“大而全”、“小而全”现象普遍, 资产浪费现象严重。这也正是造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重复购进, 购入过多、过滥, 投资不断增加, 而国家拨付的行政经费和事业费一增再增, 存量资产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建议

(一)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推动资产规范化管理

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建立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管理模式, 逐步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为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畅销机制奠定基础。兵团各级财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 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兵团近些年来资产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规体系, 弥补资产管理中的制度空白, 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有据可循。要重点研究制定兵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办法、资产使用办法、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积极研究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 探索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目前, 兵团已先后出台的制度办法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正在积极研究出台的制度办法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 积极推动资产管理与预算的有机结合

要认真研究探索资产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 将资产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以存量制约增量, 以增量调整存量。紧紧抓住资产配置环节, 研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定额, 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 进一步推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 使预算资金分配更加规范公平, 资产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三) 建立先进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要以强大的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 借助一套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将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固化为数字化的管理程序, 实现行政事业资产的精细化和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资产清查结果, 建立行政事业资产数据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 尽快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对政事业单位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动态管理, 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四) 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工作

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的资源整合工作, 一方面可以减少重复投资, 提高财政 (财务) 资金使用效益, 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防止资产的闲置浪费。目前, 兵团行政事业资产规模不小, 资产总体短缺与局部过剩的现象并存。从部门和有些单位的实践来看, 实现行政事业资产的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 积极探索, 不断创新, 推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五) 开展对国有资产绩效的有效评价

要认真研究行政事业资产绩效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建立有效评价机制, 开展行政事业资产的绩效评价。评价方法上, 应以成本、效益分析法为基础, 通过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总量分析与比率分析相结合, 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评价标准上, 应以“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原则。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资产的特点, 对单位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资产的安全完整性做出评价。行政事业资产评价的结果应作为财务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 并作为对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 做好宣传工作, 强化队伍建设

兵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能否实现新的突破, 取得新的成绩, 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是关键。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做好此项工作不仅需要资产管理工作者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还要有良好的奉献精神。各级财务部门要根据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业务的特殊性, 有针对性地加强资产管理工作者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 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

[1]魏朝辉:《试论国有资产监管机制》, 《财会通讯 (理财版) 》2008年第9期。

[2]李瑞祯:《国有资产流失途径与成因探析》, 《财会通讯 (理财版) 》2008年第9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篇3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白盾在视频会议的讲话中指出:第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六五”普法启动之年,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建设“依法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第二个五年工作的起步之年。做好新形势下的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对于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更好的履行职能,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把握重点,扎实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六五”普法规划要求,根据徐绍史部长、胡春华书记讲话精神,紧扣“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法制国土”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第三,统一思想,全面抓好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在部门,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因此,要统一思想,加大推进力度,扎扎实实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和宣传教育工作,为提高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作出努力。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孔燕燕在视频会议的报告中说,首先,自2006年以来,国土资源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其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成效显著。一是建立完善了重大事项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制度,二是建立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和评估制度;再次,维护群众利益化解争议机制进一步完善;第四,体制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第五,“五五”普法效果显著。

最后,孔燕燕副厅长对“十二五”期间我区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和“六五”普法工作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国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国土资源管理要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权力和程序,推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形成,推进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大力推进“六五”普法,服务法治国土建设。以建设法治国土为目标,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条主线,实现国土资源普法工作的新提升。

澳大利亚矿业富婆身家1000亿美元成全球首富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全球首富可能是女性。现年57岁的吉娜·莱因哈特继承了父亲的一家矿业公司,随着商品价格大涨,成为澳洲首富。花旗银行更预计,随着她全资拥有的3大矿业项目投入运作,莱因哈特的个人财产更可望高达1000亿美元,势将压过墨西哥电讯大亨斯利姆和微软创办人盖茨,成为全球首富。

莱因哈特外表和一般中年女性没有分别,一向低调的她也甚少在媒体曝光。但事实上她是“汉考克勘探公司”(Hancock Prospecting)的唯一拥有人,坐拥澳洲矿业王国。

莱因哈特自小已知道自己是富家女,12岁时父亲已教她做生意,为接管家族生意作准备。但莱因哈特长大后婚姻生活并不如意,她结过两次婚,第2任丈夫1990年去世,现时她育有1子3女,分别和两位丈夫所生。

根据花旗银行的研究,莱因哈特的公司如果在澳洲上市,运用11倍市盈率计算,她的财富便会达300亿美元,足够打入《福布斯》10大富豪榜。但是公司旗下还有3大矿业项目,都打入了10大矿业项目之中,数目和力拓矿业集团相同。

如果这3大项目投入运作,估计为莱因哈特带来每年100亿美元的利润。由于汉考克勘探公司由莱因哈特全资拥有,不需与股东分享利润,预计莱因哈特的身家将会超过斯利姆的760亿美元,成为全球首富。

1

9月份,内蒙古西部地区煤炭坑口价格保持稳定;东部地区略有上涨,秦皇岛煤炭平仓价格略有上涨。

西部地区主要煤种价格情况:9月份,高热值动力煤坑口价格保持400元;块煤价格510元,基本保持稳定。低热值动力煤价格保持195元。焦煤坑口平均价495元左右。无烟原煤坑口价格保持700元。乌海地区二级冶金焦出厂平均价格保持在1675元水平。西部地区进口蒙古国焦煤口岸落地交易价600元,基本稳定。

东部地区主要煤种价格情况:9月份,东部地区电煤坑口价格继续保持在200元水平,市场粉煤平均价格215元,较上月涨30元。

秦皇岛港平仓价格:8月18日,5500大卡动力煤价格835元水平,较上月上涨10元。

2

煤炭运输已经成了能源物流的最大问题。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会长、原交通部部长钱永昌在首届中国能源物流产业大会上指出,对能源物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足已经成为制约该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出现的煤电紧张状况和企业资金周转缓慢,与我国物流体系不健全,物流运输效益不高,能力不强有很大关系。

我国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山西、陕西、内蒙古和新疆等西北地区,这些地区占全国产量的60%以上,而用煤主要地区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产区与使用区不一致导致了对物流的需求,物流成本占煤价的40%左右,而现在运力紧张已经成了制约煤炭外运的最大障碍。

而煤炭外运70%以上用来发电,为此,物流业专家指出,将煤炭就地转化,在当地发电而后再外输,是解决当前煤炭铁路运力不足的最佳选择。

3

内蒙古固阳县一稀缺煤种勘查项目进展顺利。

由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实施的固阳县后黑沙煤炭预查项目,是自治区批准的包头市北山地区唯一稀缺煤种勘查项目。该项目总投资532万元,设计钻孔12个,总进尺4400米。经固阳县国土资源局积极协调,目前,项目已开始野外钻探工作。据悉,预查工作完成后,将对预查区的地层层序、含煤时代、构造形态、含煤分布、煤层埋深、储量预测等作出一个科学评价,为下一步开发利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4

我国能源开发中心将加快西移。国家能源局规划司吴瑞鹏说:我国要建成“山西、鄂尔多斯盆地、西南、蒙东、新疆五个综合能源基地,在中东部建设核电站”的5+1的能源布局思路是建设现代能源产业的重要基础,未来我国能源开发的中心将加快西移,既有的能源格局将发生改变。

吴瑞鹏指出,鄂尔多斯盆地能源基地煤炭储量占全国35%左右,石油资源天然气资源占10%左右,风能和太阳能非常丰富。吴瑞鹏预测,2020年鄂尔多斯基地煤炭2030年到12.3亿吨,电力装机装机30年达到3亿千瓦。

新疆能源基地地处我国的西北边陲,吴瑞鹏预测,2020年新疆煤炭产量达到4亿吨左右,2030年达到8亿吨,油气产量分别达到3800万吨和550亿立方米之后维持基本稳定,电力装机2020年达到1亿千瓦左右。

西南地区能源资源以煤气为主,吴瑞鹏指出,“西南地区的天然气在四川盆地,资源勘探处于早期阶段,增储的潜力很大,近年来发现了很多页岩气资源。水能资源丰富,是西南基地有别于其他四个基地的特点,57%的水集中在西南地区。”他表示,未开发的水利资源几乎全在西南地区,将成为南方天然气和水电的供应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篇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72号

第一条 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进行,切实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利的原则。

第三条 自治区各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吊销许可证委 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额度另有规定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

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作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中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第六条 当事人要听证的,应当自收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七条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是否准许,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举行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资料证据。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并且事先延期举行听证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应当有专人记录。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是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取证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到二人代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组织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第三人及其委托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先后顺序听取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提出案件处理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条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篇5

处罚和强制措施若干规定

(2009.9.7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实施办法》),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规范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处罚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行为处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由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重新编制规划,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新编制规划;

(二)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低于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内容编制城乡规划的,属于情节严重,由 1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四)情节严重,应当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并将调查材料、处罚决定一并报送原发证机关。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骗取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第五条 【许可后监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注册资金、工作场所等不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制作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明确整改事项、要求和期限;

(二)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条件的,降低至相应的资质等级,不符合最低资质等级条件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条 【违反规划许可的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和下列程序处理:

(一)作出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书面决定;

(二)对采取改正措施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标准条件、方式、期限等,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 2

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违反建设用地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准予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书面决定;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实物,或者违法建设所获收入。

第七条 【违反规划许可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一)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建筑后退红线,建筑位置、间距、密度、面积、高度、容积率、层数、立面造型、外装材料、色彩风格等违反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规定的;

(二)建筑节能、保障性住房建设达不到规划要求的;

(三)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停车位、交通出入口、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和物业用房,小区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设备建设、环境工程建设达不到规划要求的;

(四)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和临时建筑未拆除的;

(五)绿化工程未在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者未按照规划设计完成的。

第八条 【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性质的;

(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的;

(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第九条 【工程造价认定】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实行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中确定的投资额认定;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合同价认定。调整投资额或者合同价的,按照调整后的额度或者价格认定。

第十条 【乡村违反工程规划许可处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书面决定,提出整改要求、方式、期限;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书面决定:

(一)占用农用地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规划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危及相邻建筑物安全的;

(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活动,或者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依据《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书面决定;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标准条件、方式、期限等;

(二)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的收费低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按照收费标准下限计算收费;

(三)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或者屡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勘察、设计单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发证机关取消施工图审查资格。

前款所称勘察、设计,包括出具勘察报告、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提供现场服务等行为;勘察设计单位将勘察设计成果交付建设单位使用,虽未加盖单位印章、签名的,视为进行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测量单位的处罚】测量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工程放线、验线,出具虚假竣工测绘报告,依据《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重新进行放线、验线、出具竣工测绘报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放线、验线,造成工程整体位移,改变管道、管线走向、坐标、标高,增加地面±0标高等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出具虚假竣工测绘报告,对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正负零点、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间距 5

等标明不实的;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十三条 【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的处罚】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责令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

(二)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认定建设工程造价,处建设工程造价2~4%的罚款;

(四)已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向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撤销备案、登记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请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处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作出并送达自行拆除书面决定,明确拆除期限;

(二)对准予临时建设,或者准予延长临时建设批准期限的,责令限期申请办理或者申请延长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未报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和下列 6

方式处理:

(一)作出并送达补报竣工验收资料的书面决定,明确补报材料、补报期限等内容;

(二)补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补正;超出补报期限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强制措施救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不影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决定错误,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 【强制措施执行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或者建议,陈述违法事实、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执法依据和应当采取的强制措施;

(二)经人民政府审查同意,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

(三)有关部门下达执行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制定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执行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影像资料、书面记录,交当事人和行政措施执行人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执行人以外的2名以上其他见证人签字;案情复杂的,执行过程应当公证。

第十八条 【强制措施执行2】执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的,不得损毁当事人案外的合法财物;非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和实施,不得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09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篇6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否合法

1、是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是否执证上岗;

2、在行政执法当中是否存在委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进行执法的现象;

3、受委托的组织是否存有超出委托权限执法的现象;

4、检查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监督检查评议制、公示制和学习培训机制等五个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内容是否合法

1、执法内容是否有法律依据;

2、是否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是否滥用;

4、执法行为是否做到了“不失职、不渎职、不越权”;

5、有没有违法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1、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2、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要件是否齐全;

3、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及处理等有关程序是否公开。

(四)是否有违反“七个不准”和违反群众工作纪律,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野蛮、粗暴的执法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篇7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财政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今年年初, 自治区审计厅在例行审计中提出巴州2011年~2013年存在州本级财政应征未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 巴州散墙办对2011年~2013年开工项目工程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梳理, 对应征未征建设项目, 组织财政、住建及有关建设单位召开了追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会议, 对2011~2013年应缴未缴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依法实施了催缴并下发《追缴通知书》。截止9月9日, 已追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5 876 395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440 723元, 涉及12家建设单位、15个建设项目。对于仍未缴纳两项基金的建设项目, 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的地缘政治与国家安全 篇8

地缘政治关系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新疆的地缘政治因素是独特的、动态的,随着历史的推移、周边政治地图的变迁而发生变化,并呈现不同的时代特点,对中国西部安全和新疆社会政治稳定,也产生不同的影响和作用。

晚清: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卫京师

在古代,新疆以西的境外,没有出现过能向中国中央王朝挑战的敌对势力。但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西方列强特别是英、俄对亚洲大陆的扩张加剧,新疆面对的国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英国殖民主义者由印度殖民地北上,沙俄则由西伯利亚南下,双方在中亚直接对峙,新疆从此处于英、俄两大殖民势力的夹击之下。

也就是在沙俄大举征讨中亚之时,1865年中亚浩罕汗国(在今乌兹别克斯坦)军官阿古柏入侵南疆并建立政权,得到英国支持。1871年沙俄趁乱攻入北疆,霸占伊犁。新疆陷入被肢解、瓜分的严重危机之中,一方面清朝统治受到沉重打击,但另一方面,新疆毕竟未被瓜分出去。事实上,在弃还是收新疆这样的大事上,清廷内有过激烈的争论。左宗棠站在清帝国生死存亡的高度,力主规复新疆。他指出,“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卫京师”,中国西北地区犹如手臂与手指一样是相互关联的整体,新疆不稳,蒙古也将不安,不但陕、甘、山西一带时刻可能遭到侵扰,而且直隶北部京畿重地亦将无晏眠之日。

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卫京师——这既是对新疆战略地位的确认,也是对当时新疆地缘政治形势与国家安全关系的冷静分析。在此后20年,西方人方才构筑起地缘政治学的一些基本理论,而左宗棠的这段地缘政治的精彩分析,时至今日仍令人叹为观止!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地缘政治学家麦金德在1904年提出欧亚“心脏地带-枢纽区域”的著名三段论:谁统治了东欧,谁就主宰了心脏地带;谁统治了心脏地带,谁就主宰了世界岛;谁统治了世界岛,谁就主宰了全世界。这一名言中的“东欧”,指称的是广阔的欧亚腹地,或认为这个“心脏地带”也包括了中国的新疆。这里是“亚洲的枢纽”和“亚洲内陆的十字路口”。这说明中亚和我国的新疆在西方殖民者眼中的重要地位。当然,“心脏地带”和“世界岛”的预言未必正确:当年的苏联既控制东欧又统治中亚的大部分,却并未能主宰世界。

民国时期:孤悬塞外强邻虎视

辛亥革命爆发不久,在沙俄唆使和武力支持下,外蒙古上层于1911年12月宣布独立,建立“大蒙古帝国”。这一事件直接威胁到新疆的安全。1912年刚刚就任新疆督军的杨增新将军指出:新疆孤悬塞外,自清朝开辟西域直至改建行省,中原对新疆的投入早已不可胜数,而目前面临强邻虎视和外蒙古的狼贪,“只怕此一大好河山即将沦于异族之手”。

杨增新此所谓的“孤悬塞外”,是辛亥革命后整个民国时期新疆地缘政治的基本形势概括。此时的新疆面临左右两个方向的威胁。

右面是外蒙古“独立”。1913年6~7月,俄、蒙军进犯新疆阿勒泰,新疆省军迎头痛击,守住了这片疆土。俄国十月革命后,外蒙古地区成为俄国白匪军活动的天地,俄国白匪军与日本帝国主义相勾结,积极推行“大蒙古计划”,企图建立日本卵翼下的傀儡国。1921年蒙古人民革命党领导的人民革命胜利,建立君主立宪政府,1924年11月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

左面是苏联的五个中亚民族共和国的相继建立。十月革命后,沙俄遗留下的民族殖民地是苏俄首先面临的问题。苏俄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承认“民族自决权”,具体说,就是在边疆民族地区组建独立的民族国家,然后在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实现“重新联合”,建立苏维埃联邦。杨增新立即认识到,苏俄“所倡之回教独立问题,不分国界,实大有影响于新疆”,新疆回教各种族“与俄边境种族姻娅往来,关系密切,将来俄属回族(指伊斯兰教各族)独立,既成潮所激,殊觉危险”,因此“目前最当严防者,惟此回教独立问题”。

这样看来,这位新疆督军早在1920年就已深切地感受到来自中亚的“民族自决”思潮的冲击。而如果说“民族自决”在新疆还是个比较抽象的说法,那么,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在分裂新疆过程中已有着具体的鼓动内容。泛伊斯兰主义鼓吹的是以伊斯兰统一全世界,其基本原则是宗教的;泛突厥主义则蓄意在当今世界虚构一个“大突厥民族”,并以此建立一个“大突厥国”,其基本原则是民族或种族的。1933年和1944年,在南疆喀什和北疆的伊犁先后建立了两个“东突厥斯坦共和国”,就是“双泛”孕育出的怪胎。前者是英帝国主义一手策动的,后者则是当年苏联出自利己的沙文主义动机插手“三区革命”的具体表现。

从1911年至1949年的民国时期,“孤悬塞外”的新疆的地缘政治环境十分险恶,其间还有多次中亚难民流入事件、白俄败兵窜入事件、苏联红军多次入新事件和1947年中蒙北塔山战事。新疆不仅孤悬塞外,而且民族宗教情势极为复杂、在“三北“(东北、外蒙古和西北)中处境最微妙,但最终并未像外蒙古那样分裂出去。

从友好的后院到“反修前线”

1949年新中国建立,新疆和平解放,1950年,中苏签订友好同盟条约,开始了中苏两国最友好的时期。这一时期,新疆和中亚作为中苏两个友好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后院,政局稳定、经济发展,其间经济关系发展、人员友好往来。印度也在二次大战后获得独立,成为中、苏友好邻邦。整个20世纪50年代,新疆的地缘政治关系十分和谐,是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20世纪50年代末,中共和苏共在意识形态领域发生意见分歧,后来竟发展到中苏两国之间的尖锐对抗。1962年春,苏联驻新疆领事馆引诱、煽动、胁迫中国公民逃苏,制造了“伊塔事件”。其后苏联大量增兵中苏、中蒙边境,至1975年,在中苏边境和蒙古驻军达45个师近百万人。在中苏关系急剧恶化之时,中美关系一直高度紧张,时值国内又遭受三年自然灾害,台湾的国民党叫嚣反攻大陆,印度又趁机挑起中印边界战争,西战场就在新疆西南缘的阿克赛钦地区。

1969年,苏联已完成从东欧向中亚调动战略轰炸机的部署,还将大量核弹头瞄准了中国,实施核讹诈和武力威胁。1979年,苏联悍然出兵阿富汗,对新疆已形成三面包抄之势,“新疆的主要危险来自苏联现代修正主义”这一判断表明,中国不得不认真地看待新疆所面临的恶劣的地缘政治环境。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苏关系缓和。

中苏对抗时期,苏联在阿拉木图和塔什干的电台每天以四至六小时交替使用维吾尔语、哈萨克语对新疆展开反华宣传,广播各类文章两万余篇、3000万字之多,鼓吹“维吾尔的祖国是东突厥斯坦”,煽动维吾尔族“民族自决”,像苏联那样建立民族共和国。这些反华宣传和分裂破坏活动给新疆稳定带来严重影响,突出表现在1969年破获的“东突厥斯坦人民革命党”的暴乱事件。该党的章程称“要依靠苏联武装夺取政权”。20世纪80年代,新疆民族分裂主义开始活跃,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可以肯定的是,它与苏联在20世纪60~80年代以民族为题的反华煽动是脱不开干系的。

1972年后中美关系开始了正常化进程,多少牵制了苏联对中国“北方威胁”的压力,也多少缓解了新疆地缘政治的恶劣环境。

三个动向和三个主义: 国际反恐怖第一线

1991年苏联解体,结束冷战时代。在后冷战时期,国际关系格局尚未定型,原先被掩盖的民族和宗教矛盾凸现并呈失控状况,表现出以下三个动向:

其一,美国为首的西方在寻找新的“敌人”。“中国威胁论”、“即将来到的美中冲突论”等不胫而走。

其二,世界性的民族分离主义泛滥。随着苏联解体,在民族自决口号下出现了世界性的民族分离主义高潮。不但苏联一分为十五、南斯拉夫一分为五,在巴尔干、外高加索和中亚,民族分离主义泛滥之势仍在继续。

其三,伊斯兰原教旨极端主义泛滥。20世纪70年代末中东地区兴起当代伊斯兰复兴运动,并很快地蔓延至北非、中亚、南亚、东南亚的广阔地带。伊斯兰原教旨极端主义运动是政治化、组织化和恐怖主义化的伊斯兰运动,其本质是极端政治运动,而不是宗教运动。其基本特征是:通过鼓吹“圣战”思想实施恐怖主义,以达到建立由宗教精神领袖统治的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权的政治目标。在“圣战”的狂热鼓动下大搞血腥的恐怖活动,是对政治与宗教分离、世俗化进程的反动,因而也是当代国际政治最严重的问题。

在上述大背景下,新疆地缘政治的新问题是面临着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这三个“主义”,或称“三股势力”。

苏联解体在中亚最直观的变化是政治地图的变化,在新疆以西的中亚出现了五个新独立国家: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苏联的解体,意味新疆曾面临的“北方威胁”已不复存在,从地缘政治角度看,这或许不是坏事;但另一方面看,中亚新独立的国家的出现,车臣和科索沃等地的民族分离主义和克什米尔地区的局势,在客观上对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有鼓舞作用。

中亚诸共和国的伊斯兰复兴趋向明显地表现出两股潮流:一是由政府引导的以民族复兴为内涵的宗教文化的认同,一是与反政府势力相勾结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势力的崛起。宗教极端主义极端组织的活跃成为影响地区稳定的严重问题。

而国际恐怖主义在冷战结束前后便在西亚地区兴起,恐怖主义的政治目标不是民族分裂,就是宗教极端,或者二者合一。因此中亚、南亚的这“三股势力”总是错综复杂地缠在一起,造就了危害地区稳定的一个个“火药桶”,其中阿富汗和巴基斯坦部落区,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分割的费尔干纳地区,就在与新疆毗邻地区,那也正是“东突”恐怖组织的藏身和活动地区。新疆已处于国际反恐怖主义的第一线。这是目前新疆地缘政治的突出特点。

后9.11时期:美俄“大博弈”

2001年9.11事件后,以阿富汗“反恐战争”为由,美军有史以来第一次落地吉尔吉斯斯坦,在玛纳斯机场建立了空军基地。其实,美国力促北约东扩,向中亚渗透之意早已日显,对塔利班的“反恐”行动给美军一步到位进入中亚以千载难逢之机。美军长驻,已将其在亚洲东、西两端的军事部署在中亚实现战略衔接。应指出的是,此空军基地于新疆而言,近在咫尺。地缘政治变化可能对中国构成更大的威胁,连旁观者都已看到:“事实上,中国的整个领土现在变得极易受到美国飞机的攻击。”

9.11事件后,“反恐”战争在阿富汗如火如荼,全世界聚焦于这个紧贴新疆的我们的邻国。新疆的地缘政治形势从来没有如2001年以来那样发生如此大的变化。小布什政府八年鼓吹、实施“大中东倡议”、“新中东地图”、“大中亚伙伴计划”和“大南亚理念”,其欧亚战略就是最终将“大中东”与“大中亚”整合于华盛顿主导之下。

可以说,近十多年以来,在新疆周边地区,世界大国的较量,主要是俄美,前者要守住自己的“后院”,后者要开辟新的“势力范围”。2003年至2005年,“颜色革命”由乌克兰、格鲁吉亚进军到中亚,吉尔吉斯斯坦的阿卡耶夫政权应声落马,乌兹别克斯坦则发生惨烈的“安集延事件”,显示出美国的进攻的势头。2008以来,格俄冲突,俄罗斯高调出击,随后,乌克兰亲俄势力大选获胜,而一直玩弄于俄美之间的吉尔吉斯斯坦的巴基耶夫政权崩溃,又表现出俄罗斯的全面反击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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