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条件流程

2024-06-30

公司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条件流程(共2篇)

公司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条件流程 篇1

四级资质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三年经济状况良好;

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6、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7、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8、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

9、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10、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11、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12、从事软件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三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一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35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75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具有较先进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技术和管理能力

1、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4、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5、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6、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四)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申报程序:

*申请三、四级资质

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三、四级资质评定条件,向本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认证申请材料。本省市没有设置认证机构的可委托部和其他省市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

(二)资质认证机构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

由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核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交申请单位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申报和审批三、四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上报备案时,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三)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备案。若有异议及时反馈有关省市,若无异议则省市审批生效。

(四)颁发《资质证书》

通过审批的单位由各省市颁发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

公司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条件流程 篇2

变更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联合会资质办提示: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38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卖或转让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对于出卖或转让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个人和单位,由评审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扣留或取消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如下(为环保和节约,提倡纸质材料双面打印或复印):

1、本表提交纸质版1份;

2、属于“工作调动”的证书变更,根据《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的补充通知》(信计资[2009]10号)规定,请提交申请人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1份;

3、属于“单位名称工商变更”的证书,请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三、变更原因:不同单位之间调动的,变更原因填写“工作调动”;同一单位名称办理工商变更的,变更原因填写“单位名称工商变更”。

四、社会保险缴纳所属期:是指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的缴费时间。

五、本人签字: 须本人签字,不得代签,不得打印。

六、单位意见(加盖单位名称变更后公章):属于“单位名称工商变更”的证书变更,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加盖名称变更后的公章。

七、单位所在地方推荐意见:属于“单位名称工商变更”的证书变更,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

八、调出单位意见、调入单位意见、调入单位所在地方推荐意见、调出单位所在地方推荐意见:属于“工作调动”的证书变更,填写这四个栏目,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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