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2024-09-10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精选6篇)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篇1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范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篇2

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的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第七条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第九条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篇3

为规范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民商案件)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时,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司法文书范围)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等与诉讼相关的文书。

(在内地直接送达)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向诉讼代理人送达)第四条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办人送达)第五条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两地法院相互委托送达)第六条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送达。

按照前款规定方式送达的,自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司法文书递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不能适用上述安排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直接邮寄送达)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未送达。

(传真、电子信送达)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公告送达)第九条 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本规定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多种方式送达)第十条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推定已送达)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转递送达申请)第十三条 下级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当附申请转递函。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

刑事判决书送达被害人规定 篇4

一、《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三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基层法院送达情况调研报告(上)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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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送达情况调研报告(上)

基层法院送达情况调研报告(上)

摘 要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也对送达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送达实践中,主体的送达方式为电话送达、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具体针对法律规定的六种送达情况进行调研,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关键词 基层法院 民事诉讼 送达

作者简介:杨胜,中共无锡市委党校行政学教研室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及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97-03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确保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送达效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判效率的高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送达难的问题,暴露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弊端,已经成为一个困扰法院的难题,制约审判效率的提高,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并妨碍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因此,本文在对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在法院送达方面的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送达制度的实践所存在问题进行总结与思考,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案件送达基本情况

目前大多数法院采取的均是采取电话通知本院送达优先,邮寄送达为主体,直接送达为辅助,公告送达为最后选择的送达模式。据不完全统计,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0-2012年审结案件的送达情况,其中通过电话通知等直接在本院送达的约占18%,通过送达人员直接送达的约占8%,通过快递送达的约占67%,委托送达的约占1%,公告送达的约占6%。

二、目前送达方式存在的问题及疑惑

实际上《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送达人,但在一般人包括法院工作人员的概念中,人民法院即送达人,送达回证也注明系“某某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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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回证”,甚至还盖有法院公章。其实在国外,送达人并不限于法院,例如在美国,一般性的司法文书的送达被看成是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事情,送达的目的是向受送达人通知诉讼进程的情况和消息;在法国,也是由原告向被告送达传唤状。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的规定,送达依职权为之”。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送达是专属人民法院的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而其他当事人的送达行为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共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下面就每种送达方式存在的以及本院送达工作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直接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直接送达属于司法实务中最为直接、稳妥的送达方式,同时在直接送达的同时可以以让当事人直接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形式,作为后续审判工作中的送达依据。然而,在实际司法实务中,直接送达方式适用较少,同时成功率也较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占用大量的审判资源。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送达成功率也较低,而每次送达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往返时间常常也需占用半天时间。因此,往往送达人员花费了大量的人力、时间,却无法取得良好的送达效果,有时甚至三番四次的进行直接送达,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重复浪费。同时,直接送达还面临着“夜间送达”的问题,社会上大部分人白天需要工作、学习,很少在家,因此白天送达成功率较低,夜间送达成功率较高。而法院正常工作时间均为白天,因此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基本上需要法官牺牲晚间休息时间,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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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达到一定的送达效果。

2.社会人员流动性过大,送达地址不明确。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送达地址大多为被送达人的户籍地,而公安机关可以提供的明确的当事人地址一般也为户籍地。而根据实践情况来看,由于户籍制度的滞后与混乱,因拆迁、学习、工作、租房等原因,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普遍,这就导致了送达人员对于被送达人的实际居住地址根本无迹可寻。而对于外来人员,其户籍地仍为外省市地区,一旦其在本地未办理暂住情况登记,法院工作人员也根本无从得知其确切送达地址。

3.受送达人恶意逃避,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在直接送达过程中,受送达人一旦看见是法院工作人员上门,往往采取拒接电话、拒不开门、拒绝露面等方式,有时甚至是受送达人本人接受却谎称并非本人,以此恶意逃避送达,而法院对于受送达人此类恶意行为却缺乏必要的强制制裁手段。

4.协助义务人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一种情况是,协助义务人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法律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家的,可以由同住近亲属代收,而同住近亲属作为送达协助义务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有时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为被送达人“掩护”。另一种情况是非协助义务人随意代收法律文书而不代为转交。例如,租赁人员代房东或是前一租户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却怠于通知有关人员,也不将相关信息告知法院,导致法院工作人员后续审判程序错误进行等。

5.受送达人为单位时员工拒绝签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6.单位拒绝签收。司法实践中,单位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增多,特别是涉及到军队、国家机关等重要部门时,送达机关有时连这些单位的大门都难以进入,送达根本无法按法律规定完成。

(二)邮寄送达

2005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确认了邮政速递法院司法文书的途径、方式及法律后果。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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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需要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适用邮寄送达。但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直接适用了邮寄送达,事实上已经确立了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相平行的送达体系。利用邮政机构广泛的传递网络,很好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法院送达的任务,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期限,在司法实务中成为使用率最高、适用面最广、效果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由于邮寄送达同样也是通过邮递人员直接送达,因此法院直接送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邮寄送达过程中也普遍存在,在此就不再赘述。另外,即使部分邮寄送达“成功”的案件,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收件人身份信息说明。根据《邮寄规定》第八条规定,收件人或代收人在签收时需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而在实践中并没有按照此规定办理,导致了很多案件收件人身份不明确,甚至出现了代签他人姓名的情况。

2.邮件回执表述内容不规范。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代收、当事人拒收、未送达等情况下,邮递人员应当注明具体情况及理由,而现在的回执上一般只是简单的寥寥数字,也没有任何理由说明。尤其是同住人代收或者是单位工作人员代收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而实际情况中大多只有签收人签名,而未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这给后续审判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和隐患。

3.送达成本较高,承担主体不明确。法院专递属于特快专递,费用相对较高,消耗数量也并不少,而该费用的承担主体也长期缺乏具体法律规定。

(三)留置送达

关于留置送达,我国民诉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民诉意见》第82条作了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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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达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简易程序规定》)第11条也规定:“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留置送达从送达条件、送达程序、送达辅助人员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虽然其本意在于遏止司法权的滥用,但是却让该规定在实际中严重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但是我国民诉法只规定了“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代表到场”,作为一项义务性规范,该项义务只约束送达人员,而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有义务必须见证,是否到场见证往往取决于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的高低。此规定使得法院送达人员的工作处于需要他人证明的境地,在实际操作中更是困难重重。

其次,民诉法没有明确对“基层组织”的含义和范围进行界定,按通常理解,当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时,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属于基层组织。然而,其余基层单位,如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等,是否也能作为“基层组织”适用?当受送达人为法人时,“基层组织”如何确定?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操作不易。

最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基层组织拒绝接受邀请、拒绝履行协助送达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基层组织所管理的事务异常繁杂,常常无暇顾及送达人员提出的配合和协助要求,或者就抱着事不关己或者不愿意得罪人的的态度敷衍了事。

由此可见,我国民诉法中关于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以基层组织和单位代表的见证作为其合法性要件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开展,制约了送达效率的提高。

而另一个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上述原因,法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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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受送达人不在住处或者刻意回避不见实,常常在确定该住处确实为受送达人住址或经营地后,直接将相关材料留置于该住处,并采用摄像、摄影等方式固定送达过程及周围环境,然后作为送达凭证留存入卷。该类型的“留置送达”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值得商榷。

(四)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但实践操作中公告送达也存在不少问题:(1)适用前提标准不一。公告送达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也就是说经调查、寻找仍不知受送达人的处所。二是其它几种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受送达人已下落不明,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掌握的尺度也就不一样,导致适用公告送达的随意性和不规范。(2)公告内容不全面。目前,公告中往往只是简单的登记被送达人姓名,可能造成同名等情况,建议应当补充当事人身份信息情况;同时,公告送达时,只简单的交代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如诉状副本、开庭时间等,而根据《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规定应当在公告中应当载明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需载明答辩期、举证期限、开庭的准确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判决书要载明上诉期限、上诉的法院;另外,现行司法实践中公告很少注明法院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导致受送达人即使得知了公告事项,也难以与公告法院及时取得联系。(3)公告送达形式化严重。公告送达作为法律规定的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的一种拟制送达方式,其目的最终仍然是告知受送达人享有某些诉讼权利或者应该履行某些诉讼义务。而由于公告的地域性限制以及公告报纸流通渠道的局限性等原因,即使法院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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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手续,绝大多数情况下,受送达人依然无从得知相关信息,因此,公告送达的实际意义已逐渐丧失,逐步流于形式化。(4)存在恶意利用公告送达规避审理。有的当事人利用法院公告审查不严,而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法院就会据此作出缺席判决的特点,通过刻意隐瞒当事人确切地址或是利用被送达人因其他原因长时间前往异地期间进行起诉等方式,进而达到利用法院公告送达骗取判决书的目的。

(五)委托送达

根据《民诉法》八十条、《民诉意见》第86条规定,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司法实践中,委托送达主要应用于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移送交办案件的法院之间,而在基层法院之间应用极少。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异地法院之间缺乏配合意识,不愿意费心费力办理其他法院的委托送达案件,加上部分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导致委托送达案件时间往往较长,效率较低,甚至许多委托送达的案件石沉大海,音讯全无。

永不送达的情书 篇6

忙碌了一上午,老约翰坐在椅子上呼哧喘气:

“我得歇一会儿,你先干着。”

金吉尔冲他眨眨眼,又一丝不苟地继续。打着盹儿的老约翰忽然被金吉尔吵醒,睁开眼看到她挥着一个信封在眼前晃动。“这是什么?”老约翰戴上老花镜接过信封。金吉尔兴奋地说:“我在架子上发现的。”

原来她在一堆布满灰尘的书籍中发现了露出一个角的信封:

“这好像是封根本没有投递过的信呀,为什么夹在书里?”老约翰皱皱眉,“还真没说错,这是谁犯的错误?”这是一封1968年发自越南的信件,邮戳很规整,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还清晰可辨,露在书外的那个角已经发黄,夹在书里的那部分却依然洁白,时光的流逝突然变得异常清晰。

金吉尔说:“我把信送过去吧,说不定是封很重要的信。”老约翰嚅了嚅嘴没有表态。

几天后,金吉尔带着那封信,驱车找到了信封上所写的地址。

开门的是个年轻人,对金吉尔的询问十分茫然,他是新搬来的,根本不认识那位收件人。年轻人建议金吉尔去问问他的邻居们。

金吉尔又敲开了几户房门,结果令她大失所望,这些房主都对40多年前的事一无所知。

金吉尔正苦恼着下一步该怎么办,忽然听到有人在身后叫她:“姑娘,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回头一看,是一位正在给草地浇水的老人。

金吉尔走过去问:“你好,我在找一位名叫黛西·帕特里克的小姐。”

老人拿着水管的手微微颤抖,想了想说:“我认识她,你找她有什么事吗?”金吉尔把原委说了一遍。老人盯着她手上的信封看了几眼,最后说:“很多年前我好像记过她的地址,不过得找找。要不留下你的号码,我一找到就给你打电话。”金吉尔感谢再三,留下电话离开。

第二天,金吉尔果然接到了老人的电话,两人约在咖啡馆见面。金吉尔赶到的时候,老人已经在等她了。穿了正装的老人风度翩翩,他一字一顿地说:“我叫凯文·史密斯。”

名字好熟悉,金吉尔脱口而出:这不是这封信的寄件人名字吗?她又惊又喜,问道:“你跟黛西小姐是一对恋人吗?”凯文笑着说:“我感谢你为我掀开这一段往事。现在,请求你不要把信送给她。”看着金吉尔疑惑的眼神,凯文开始讲述尘封了40多年的那段往事。“你手上的那封信,其實是我当兵那两年最重要的一封信,我的信封上都画着一些小小的记号,你知道的,年轻人总是喜欢玩一些小花样。”左上角画着一个圆环的这封信,是一封求婚信。

1967年,凯文决定暂别热恋中的情人黛西,从大学休学入伍。8周的战前训练结束后,凯文得到了一个与亲人告别的机会,于是这对恋人有了一次甜蜜而短暂的会面,之后凯文就跟随部队开赴西贡。不久之后,黛西写信来说她怀孕了。凯文欣喜异常,马上回信向黛西求婚,并请求她等他从战场归来。

“可是你们并没有在一起,这是为什么?”金吉尔问,“就是这封信吗?因为我们给你寄丢了这封信!”金吉尔猛地反应过来,激动得要哭出来。凯文拍了拍她的手背:“没关系,没关系。这是战争的恶果,跟你们没有太大的关系。”凯文喝了口水,又继续讲述。因为得知恋人怀孕,凯文变得归心似箭,却又更加期待在战争中表现出色,以获得荣誉衣锦荣归。求婚信发出,他一面紧张地进行战斗,一面急切地盼望着黛西的回信。战线越拉越长,恐怖的死亡气息笼罩着每一个士兵,每一次进攻、撤退、巡逻都让凯文感到巨大的压力。黛西的回信始终没有来。

一年后,凯文突然接到命令撤回国内。奔波近半个月后回到家乡,凯文才知道黛西早就嫁人并搬离原来的住处。战争后遗症使得凯文心理波动很大,爱人的背叛更是加重了他的伤痛。

凯文沉浸在酒精中不能自拔,甚至一度被毒品所累。从越南回来的头几年里,凯文一直过着颓废孤僻的生活,连父母兄弟都不怎么联系了,几年后,他才慢慢从自我放逐中清醒过来,开始重拾自己的生活。

“凯文,真对不起,因为我们工作的疏忽,给你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金吉尔眼里噙着泪花。

“不,相反我还得感谢你们。如果黛西收到这封信,答应了我的求婚,我那几年精神状态,一定不可能给她幸福的。她嫁的那个人很好,我知道,这40多年她一直过得很快乐,我们的女儿也生活得很好。所以我希望不要让她看到这封信,也不要让她知道我住在这里。”凯文的眼睛里闪着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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