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平忠诚与信仰

2024-06-03

周小平忠诚与信仰(精选5篇)

周小平忠诚与信仰 篇1

(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七日)

邓 小平

怎样才合乎共产党员的条件呢?不合格如何使他合格?不够如何认使他够?一般同志入党后都要经过改造这个不可避免的阶段。一个加入党十年、八年的老同志不一定合格,新的党员更是如此。老党员虽然在党内马列主义教育受得不够,但到底开过一段时期的会,与党接触过一段时期。不过,新党员也不要紧。我们只是说,只要你诚意地愿意革命、当好共产党员就可以。

怎么算‚愿意进步‛?是不是说‚我‘愿意’可以赌咒,如果‘不愿意’则让我绝子灭孙‛就可以呢?不是。拿列宁的话来说,就是表现在行动上的言行一致和理论与实践上的一致。‚言行一致‛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就是‚忠诚与老实‛。这是一个共产党员、布尔什维克必须具有的品质。有了这样的品质,就很容易成为真正的、合格的共产党员。即便目前经验不够,但也很容易进步,很容易提高。什么叫忠诚呢?党章(指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编者注)有这么一段话:‚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迫切需要,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这是党的总纲上的建党学说。

归纳一下,‚忠诚‛就是将全部得真情率直而老实地向党坦白出来,就是要忠实于党的事业,忠实于人民的事业。凡是有利于党的事业、人民的事业就办;不利于党的事业、人民的事业就反对,就斗争。每个共产党员从入党的第一天起就必须抱着这样的信念、这样的决心。入党的动机应该是抱着很高的热诚,抛弃一切,为革命、为共产主义而奋斗,为人民办好事。但是,并非人人都有这种思想,动机是有不同的。党所以要加强教育、严格纪律,就是这个道理,否则就不能使党和党员进步。党如果没有严格纪律,势必造成一盘散沙,毫无战斗力,党就不可能统一起来。那么,在党内闹独立性、小集团、小组织、阳奉阴违、山头主义、自由主义等都来了。我们党是一个战斗的组织,如果我们想不损害党的战斗力,就必须严格纪律、加强教育。一个党员必须使自己的行动符合与党的要求和利益。既然是个党员,就要按党要求的这样办。如果说这一点办不到,或者说别的都可以,就是‚自由‛这一点我还要,那可以不必入党。当然,有时候有志愿也不一定能做到,但要有决心,改造本不是一天的事,像中央局这一级的干部有时也难免不犯错误。但是,我们必须有这样的品质,勇于承认错误,这次办不好,下一次就办好它,这就叫‚忠诚‛。我们要遵守党章规定的四条义务、四条权利,这不是约束、不是痛苦而是愉快,为人民做事是愉快,为党委人民做事而降低自己的职位也是愉快,这就叫‚忠诚‛。这样做了,立场就稳了,就有了当共产党员的基础。

另外,还要‚老实‛。唯物主义本身就叫‚老老实实‛,马列主义、唯物主义的执行人更必须老老实实。我们党内不少同志态度不老实,自以为不老实占便宜了。他们与党斗争的方式就叫不老实。事实证明,不老实总是倒霉的。不老实只能蒙混一时,当党的组织、上级、同级或下级没有发觉时确实可以占一些小便宜,但是一经发觉就完了,就吃亏了。在旧社会还有可能蒙蔽,在新社会,尤其是在党内一定要被戳穿的,因为看你的是多少双眼睛,有些虽然现在未看清楚,将来终究是要看清楚的。相反地,越老实越能得到党与同志的信任,老实的人才真正吃得开。若是你的工作能力强,政治水准高,为党为人民能做更多的事情,上级提拔你是应该的,否则是爬得越高跌得越痛。由于党内还或多或少存在着官僚主义及各种条件的限制,党内是有同志受委屈的,有很多很好的同志未提升,可是总有一天党会发觉的,将来总会提升的。

我们从入党的第一天起就要检查自己合不合乎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如果不合乎,就要痛切反省,赶快改造。这并不只是指新党员,老党员也是一样的。要看看是为党的、国家的利益打算,还是为小集团打算?是把党的利益,还是小集团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这一点我们的思想界限必须划清。对同志要以这样的标准去衡量,首先看他是否‚忠诚与老实‛。对同志犯的错误也要这样去看。一种是由于品质不好而犯错误,一种是由于经验不够而犯错误,这两种错误要善于鉴别。当然,都是需要教育、说服与改造的,不过这其中有原则性的区别。毛主席在延安整风时,要我们的鼻子懂得嗅、善于嗅。拿这样的标准来教育党,党就会进步;来教育同志,同志也会进步。这就是我所讲的党员的‚忠诚与老实‛。……

我今天是以一个共产党员的资格来说话的,同志们可以考虑考虑,我所讲的对大家有没有帮助?这些道理并不是我发明的,而是我们的老祖宗马、恩、列、斯、和毛主席发明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当一名共产党员,确实要下决心‚吃苦在先,享受在后‛,全体党员包括新党员、老党员在内,都要下决心‚忠诚与老实‛,这就叫共产党员。我们共产党员要有这个决心,做了工作还要受批评、挨斗争、受一肚子的委屈。首先我们要看我们个人的利益是否与党、国家的利益一致,我对不对得起共产党?再看共产党员义务很多,权利只有四条,又有纪律约束,如果受不了这些,最好请你考虑一下如何办。我们的同志首先要把自己的思想端正一下,先弄清楚共产党、共产党员的性质。自然,开始时每个党员都是不行的,可是只要我们愿意、有诚意去改正,今天不行、开始不行,十年八年就行了。共产党员要怎样做?就是要‚接收教育、展开批评‛,党的组织就是依靠这些才坚强起来的,如果这样做我们就进步了。

周小平忠诚与信仰 篇2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保障

作者: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姜 旭

发布时间:2007-11-23 14:18:49

【内容摘要】 文章站在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角度,论证了对法律和宪法的忠诚与信仰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进而论证了司法公信力是法律的内在精神价值、司法公信力与和谐司法的关系。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精神价值 忠诚与信仰

“全社会尤其是法官应该构筑起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如果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就没有公平可言”。——(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伯尔曼)

两个不同国度的法学权威用不同民族的语言,道出了对法律内在的精神价值亦即司法公信力的理解与分析。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所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是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是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从而给予公众的信用。

“司法公信力是看得见的正义”[1]。一方面来之于立法机关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的力量:包括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制度、低成本的权力救济途径和亲善的司法为民的制度,而这需要立法者对法律和宪法的忠诚与信仰;另一方面是指司法机关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的因素:正当的程序、公正的结果、效率地执行,而这来之于法官对法律和宪法的忠诚与信仰。

一、立法者的忠诚与信仰

司法既是为社会而生成,自也应为社会的利益而发展。与之相适应,司法亦应随社会的发展、变迁而发展、变化。司法应主动回应社会。只有这样,司法才能获得其社会地位,获得权威与公信力。研究司法公信力是总结司法经验、适应司法的需要。研究司法公信力问题,就要总结司法经验,把一些值得人们信赖的制度加以保留,不值得人们信赖的制度就要考虑改变。当然,司法改革除了要考虑人们的期待与需要,还要考虑其他方面,这种改革是一个多元价值的整合过程。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理念。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就是要了解人们对司法的需求是什么,满足这些需求就会增强人们的信任,而要想满足这些需求也必然会带来司法规则的改革和创新。我们强调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但是如何依法治国?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法治必须与本土文化结合起来,树立本土的、现代的司法理念,这就是和谐司法。立法者如果仅仅把法律理解为国家的机器,注重法律的惩罚、制裁的功能,而不注重法律的服务功能,尤其是对法律的内在精神价值——忠诚与信仰不予以着重墨,使老百姓一听到司法,多联想到的是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检疫、监狱等等的强制执行、暴力制裁,而司法者多数的司法行为也只能强调制止、制裁、惩罚。法律过于强调其统治功能,过于强调其能代表的惩罚、制裁,而不体验老百姓对其内在精神价值的渴求,多少会让人感到法律的面目不那么友善,似乎有些狰狞,也很难具有司法公信力。即使在法律中有强调的服务功能,似乎也被以上过多的制裁、惩罚、暴力的功能冲淡了。立法者不应当把法律的内涵更多地体现在其工具价值上,而应当更多地体会到老百姓的内心价值所向,尊重人的个体意识、群体意识,尊重每个人“固有的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联合国《人权宣言》)。经常能见到执法都要“严格执法”,守法者“严格守法”,不要“以身试法”等口号。当然,严格执法可以达到人们守法的目的,但不一定就能达到法律内在的精神价值在人们心中得以体现的目的,不一定能使法律具有公信力,而这一目的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一个法律非要达到只有通过严格执法才能得以遵守的时候,多少会让人感觉到它的尴尬,说明人们并不忠诚与信仰它,它也不具有公信力。法律应该给老百姓带来权益,应当带来他们内心所渴望的公正这一感情上所需的满足。仅仅是惩罚与制裁,进入不了老百姓的灵魂,他们对法律不忠诚不信仰,总不能有那么多的执法者二十四小时都在象看护婴儿一样看管着老百姓!能被老百姓忠诚与信仰的法律才是“良法”,它必须是给绝大多数老百姓带来权益且能够进入他们灵魂深处的法律,必须是具有公信力的法律,必须是能够达到和谐和人文的法律。

党和国家提出的“和谐司法”便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坦途。法律和司法是用于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的,不是几个所谓的法律精英以玩弄程序而制造解决矛盾的麻烦的。它应当是老百姓的依靠和工具,应当为百姓所依赖、所实用,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世俗的产物,唯有世俗而不庸俗的社会才是最透明、最民主、最有活力、最公正、最有信仰的社会。

二、执法者的忠诚与信仰

法官的司法理性与技能是司法判断力的保障,而较强的司法判断力则来之于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使法律得到严格遵守,司法正义得以完全实现。作为司法主体的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因为司法的成效最终取决于司法者的素质。实际上,“人治论的柏拉图和法治论的德沃金一样绕不过优秀的人在构织人类秩序中无可替代的作用。”[2]一般而言,现代法治社会都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这种素质的内涵或特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法官的司法理性与技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品质,即司法品质和人文品质。前者是指法官所具有的关于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以及法庭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者是指法官具备的对人的本性的领悟和把握能力,公平、正义的意识,领悟、分析、概括表达能力等品质。司法者,尤其是法官,作为老百姓寻求公正的最后一份期盼,其公正与效率、司法程序与裁判结果,更能构筑起人们对法律的内在精神价值的理解,更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从而构筑起人们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尽管目前法院受制于方方面面,忠诚自己的信仰暂时也许会是很痛苦的,但是法官的职业与其所必备的政治素质、职业素质、业务技能、文化底蕴以及道义、良心等,要求法官更应如此。

目前,法院工作常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的“官品”意识较重。书记员向助审员努力,助审员向审判员努力,审判员向庭长努 力,庭长再向副院长努力。人,毕竟是趋利避害的,法官也是如此,因为职务的高低与其法官的级别工资是等同的。这种尴尬的“法官”晋升,不是建立在司法经验与深入学习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所谓头脑灵活的政客经验上。法官,是文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其世界观应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法律。法官,应当是深居简出的非社会活动家的头脑精英,应当是耐得住寂寞的孤独的散步者,应当是一个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尊严的阶层,是正义的使者。法官,应当是有信仰的,应当是忠诚的。这种忠诚与信仰是发自其内心灵魂深处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与膜拜。

法官应当在司法过程中,凭着自己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所积累起来的司法经验,运用法律这一调节利益的杠杆,使人们感到法律的存在带来的是“安全”、“便利”、“利益”,而不是狰狞的“惩罚”、“制裁”。从而使人们更加深刻体会到法律的内在精神价值——忠诚与信仰。

改革,意味着进步,也意味着新旧观念的冲突与碰撞。尤其是当改革触及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时,它碰到的阻力是难以想象的。改革既是充满激情的,又是痛苦的。通过司法的全面改革,能够构筑起人们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它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力量,促进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发展,能够推动我们党的事业的发展与成功。

法律,应当被忠诚被信仰;和谐司法应当是使法律被忠诚与信仰;法官,这一与百姓寻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线希望,一丝寄托、倚靠的执行者,更应当忠诚与信仰自己心中的上帝——法律!如果没有立法者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就不会有司法为民的理念,也就不能给予公民便利和亲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当然也就没有司法的公信力;如果没有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就没有高素质、高技能具有司法理性的法官,当然也就没有公平正义的裁判,司法的公信力也就荡然无存。

[1] 李少平:《公信力是看得见的正义——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8期。

[2] 陇夫:《柏拉图与德沃金》,载《法制日报》2000年8月15日。

徐州审判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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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源于信仰(演讲稿) 篇3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忠诚源于信仰》。

所谓忠诚,我的理解是为对所效忠的对象真心诚意、尽心尽力,坚贞不二;所谓信仰,我的理解是对某种思想的极度信服与崇拜,并将它作为自已精神寄托和行为准则。忠诚,自古以来都是被人们所称赞的优良品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五德也把忠放在首位。可见,中国人对忠诚的重视。一个人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失去了忠诚,就失去了人们对你最根本的信任。歌德说:“始终不渝地忠实于自己和别人,就能具备最伟大的高贵品质。”信仰,它既是一种境界,更是一种行动。它是无形的,却有着巨大而有形的力量;它是无声的,却鸣着神奇如春雷般的回响,信仰所给予的强烈的使命感和无尽的责任感,以及无上的热情,便是忠诚的力量。

每个人都会有目标,并随着年龄增长、生活环境变化等原因目标也会有所不同,而信仰却只会为一部分人所拥有,一旦有了信仰,将会坚持到底,哪怕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小时候在课文中学到15岁英勇就义的刘胡兰、舍身炸碉堡的董存瑞、在烈火中一动不动的邱少云、宁愿将牢底坐穿也不愿低头的恽代英等革命先烈的故事不是很能理解,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明白了他们凭着的是心中那份相信正义的信 1

仰,凭着对祖国和人民的忠诚和热爱,所以抛头颅、洒热血,用生命谱写着共产党人的动人篇章。同样在和平建设年代,许许多多的人靠忠诚打造了国家的富强和繁荣,如原子能奠基者钱三强、中国现代地质学的开拓者李四光、中国近代气象事业的奠基人竺可桢、著名的桥梁专家茅以升等。

今天的我们是幸运的,能够沐浴着党的光辉,感受着改革开放的大潮,享受着歌舞升平的幸福生活,可是,我们不能丧失信仰,不能忘记共产党员的使命和责任,我们国土资源管理肩负着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双重责任,也掌握着管理国家土地、矿产等重要基础性资源的重大权力,职责十分重大。能否运用好国家赋予的权力,履行好职责,众所瞩目,意义深远。

韦寿增是一位广西边陲山区的国土所长,他自1999年分配到离家40里外的安宁乡工作,11年如一日,扎根基层,一丝不苟地完成本职工作。坚持原则,务实敬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是他的人生信条,也是他的一贯作风。他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充分体现了一名当代共产党员的优秀品质,他的一生短暂而崇高,他的生命质朴而厚重。他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用青春热血写就了新时期国土人对党、对祖国、对人民、对国土资源事业的无比忠诚。

绿叶无悔扑向大地,是报答泥土芬芳的情意;鲜花无悔凋落于风雨,是因为它曾有过一段美丽的生命。我们无悔地选择了国土资源管理这个职业,是因为选择了忠诚,选择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诚是敬业的基础,忠诚是奉献的前提,忠诚不谈条件,忠诚不讲回报,无论岁月的长河如何流淌,无论沧海如何变迁,只要怀有信仰,信仰将承载着我们的欢乐与激情、憧憬与梦想。

各位朋友,让我们把光荣的使命融入日常工作中去,不管职务高低、职责轻重,看淡权力、忠于岗位、恪尽职守,保持清廉本分,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做好自己该做的工作,把伟大的人生理想融入到平凡的具体工作中去,信仰将支撑着我们推动整个国土资源事业前进的步伐。

纪检演讲稿-“用忠诚捍卫信仰” 篇4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用忠诚捍卫信仰》。

传说,上帝用泥巴造人之后,发现泥做的人很脆弱,雨一淋就散了,风一吹就倒了。于是,上帝给人插上了一根脊梁,从此,人就可以顶天立地、扛风冒雨了。当最早共产主义者升起第一面鲜红的党旗时,集结在这面庄严旗帜下的中国共产党人,就有了一个坚定的信念:为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而奋斗,为全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幸福。91年来,中国共产党历经艰辛万苦、辉煌光荣,始终不渝地坚持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抒写了中华民族复兴的丰功伟绩!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和信仰正是这不屈的脊梁!我们广大的纪检干部正是挺起这脊梁的忠诚卫士!

在我的身边有这样一位普通的纪检干部,他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却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地奉献。他叫王新生,是发改委的纪检书记。那是在女儿高考的时候,平日里忙于工作的他,答应女儿,会陪她一起度过这人生中重要的3天,可是由于临时接到办案任务,他需要马上动身去内蒙协助工作,走之前只能通过电话给女儿送上了一句“孩子,祝你考试顺利”,当女儿哭着说:“爸爸,你为什么骗我?你不是说过会陪着我的吗?”,此时,他的心像刀割一样,他知道,在这个时候,孩子多么希望自己的父亲能陪在身边,给予鼓励和支持啊!可是为了办案的需要,他只能把对孩子的殷切期望默默地压在心底,义无返顾地踏上了开往内蒙的列车。由于工作出色,他多次被派往省、国家发改委协助办理重大案件,有时候,一连几天、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都顾不了家,照顾老人孩子的担子全部压在了柔弱的妻子肩头。夜深人静的时候,他总会打开钱夹里的照片,看着妻子和女儿灿烂的笑脸,心里充满了幸福与心酸,他常对女儿说:不是爸爸不爱你,只是爸爸爱你的方式不同而已,因为爸爸是一名纪检干部,身上肩负着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重要责任。女儿上大学时,家人想让他找找关系,把女儿调剂到一个好的专业,凭他的人际关系,这本不是一件很难的事,但是他拒绝了。这是为什么,这是一名纪检干部的固有精神,是出于对党事业的无限忠诚,是一种崇高的信仰使然!

在我们身边还有许许多多和他一样平凡普通、不畏强权、不谋私利、默默奉献的纪检干部。自古忠孝难两全,他们何尝不愿承担起一个父亲、一个母亲、一个子女的责任呢?可是,为了维护党纪国法的神圣,为了党的肌体的纯洁,他们选择坚守岗位,用忠诚捍卫信仰!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才筑起了我们今天反腐倡廉的铁壁铜墙!

朋友们,纪检这个职业并不显赫,但他神圣;纪检这份工作虽然平凡,但他光荣。十八大赋予了纪检干部新的使命,只要有纪检干部的存在,就绝不容许党纪国法的尊严遭到践踏;只要有纪检干部的存在,就绝不容许共和国大厦的基石遭到侵蚀!

亲爱的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挺起脊梁,让生命和使命同行,用忠诚捍卫信仰,为建设“美丽晋城”、率先全面建成小康努力奋斗吧!

周小平忠诚与信仰 篇5

以“红账本”诠释中国共产党人的忠诚信仰—— 我党党费制度是怎样形成的 我党党费制度是怎样形成的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我们党历经9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已经形成了成熟、完备的党费制度。

■我党党费制度始于党的“二大”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诞生后的第一个党章。二大党章列有“经费”专章,这是我们党关于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之后党的三大、四大、五大党章基本上延续了二大党章关于党费的有关规定。从党的五大开始,交纳党费成为党员的一项基本义务。1938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交纳党费的具体要求,并首次规定了建立党费报告制度。1941年,《中央关于党费的决定》首次对党费的性质、用途、交纳方法和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49年6月,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交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初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改变了使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并对农村党员作出更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

总之,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处在复杂多变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党费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交纳标准上,虽然还处在初创和探索时期,但这一制度不断增加了广大党员为党尽义务的意识和职责。

■新中国成立后党费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初步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党费缴纳标准。1952年,为改变过去那种将党费收支权限下放到地方而造成的党费使用不当的现象,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将党费集中由中央统一使用、拨付,重新明确了党费收缴标准和党费使用办法。这年9月,为了对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签订了《代收全国党费合同》。1955年8月,中央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改变全国党费上缴办法的通知》,规定全国各地党的组织征收的党费,改由县以上各级党委按月直接上缴至中央办公厅特别会计室。

1956年,党中央强调:“最近发现有的地方的党组织动员党员尽量多交党费,以致影响了某些党员的日常生活,这种现象应该加以纠正。各地党组织应该教育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不要动员多交。”“文革”期间,党费制度遭受到了严重破坏,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一度处于混乱之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党费制度方面采取了一些新措施,使党费制度走向完善。1980年,中央组织部下发意见,全党开始着手恢复和建立新的党费制度。1992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审批、报告和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成为我们党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党费制度的重要标志。1998年,中央组织部又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三个方面进一步作出了严格规定。

2008年2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规定:中国共产党对于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按照月收入为基数,每月按照相应比例收取党费。■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管好党费用好党费 根据2008年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具体来说,党费交纳方式为: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0.5%;月收入3000元至5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1%;月收入5000元至10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1.5%;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交纳月收入的2%。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月收入都是税后收入。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党员自愿多交党费,我们经常会看到老党员补齐抗日战争时期未交党费的情况。那么,这些钱如何处理呢?目前,中央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并没有限制,只规定一次性自愿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这些党费会由地方代收转交中央组织部,组织部会给个人出具收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区系统(部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对于党费的用途,党章中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为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增强党费工作透明度,近年来中央组织部会在当年年底公布上年度“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结合2010年至2014年五年来的“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来看,中管党费的支出基本集中在上述五项范围之内。■特殊党费:一份浓厚的政治情感

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历史上,党费更有着厚重的“软实力”,其中蕴含着深厚的政治思想意义和精神价值。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催生的“特殊党费”现象,给全中国人民带来了深刻思想启迪和巨大精神震撼。

2008年5月13日,即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的第二天,浙江企业家祁友富便将10万元人民币交到了绍兴县柯岩街道党工委书记办公桌上,这成为了第一笔用于支援灾区的“特殊党费”。5天后,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开启了全国性党员交纳“特殊党费”赈灾的“第一次”。本着“自愿、不定标准、不强行摊派”的原则,有4550多万名党员(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缴纳了“特殊党费”,用以赈灾。在此之前,“特殊党费”这个词一般出现在建党、入党周年等纪念日,由党员用来表达对党的特殊情意。更多时候,“特殊党费”出现在党员的遗嘱中,作为个人上交的最后一笔党费。

作为党费,“特殊党费”之特殊,在于其用途超出了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也就是说,党费只能用在党内。而抗震救灾的“特殊党费”,主要用在了灾区的教育、民生、慰问、党建上,非党员同样是“特殊党费”的受益者。作为捐款,“特殊党费”之特殊,在于其受到的重视程度及其运作模式。从一开始,“特殊党费”就受到了中央的特殊“关怀”,中央领导曾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做好“特殊党费”的使用和监督。另外,“特殊党费”捐款与普通捐款的最大不同,在于其特殊的捐款渠道和管理体系。一个普通公民要支援灾区,可以捐款给红十字会、扶贫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可以直接捐给灾区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机构。而“特殊党费”是由党员上交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然后经由地方党委组织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汶川地震灾区的流通渠道到达灾区。

总之,党费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党性观念的具体体现。我们党历来重视党费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党费制度发挥着凝聚党的力量、规范党的组织、坚定党的信仰的重要作用。主题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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