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2024-07-22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精选11篇)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篇1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4年2月26日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学院。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山东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负责制订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指导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负责组织全校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各类博士后基金、交流项目的申报,博士后进站、在站及出站管理等工作,协调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科研单位密切协作,实行学校、流动站二级管理。

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的学院(研究所、中心,下同),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设主任1名,独立设站的学院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学院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其他共享学院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流动站所在学院人事秘书或配备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共享的流动站,各相关学院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类型:

(一)统招统分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统招博士后”)是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在校内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委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委培博士后”)是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是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外籍博士后”)是指符合我国博士后招收条件,申请来我校做博士后的外籍人员。

(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项目博士后)是经全国博管委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条件:(一)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未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完整指导过一届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或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可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原则上应在3年以内,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

(二)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各流动站根据本学科特点自行制定遴选条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校内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企业博士后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学校定期在网站上公布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信息。各流动站加大工作力度,扩大遴选范围,鼓励招收优秀博士,尤其是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毕业的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程序办理(见附件1)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应完成开题工作,向流动站做开题报告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统招博士后未曾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流动站所在学院考核合格,可确认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四条

各流动站成立博士后研究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5位及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第十五条

进站一年后,流动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按《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进行中期考核(见附件2),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考核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六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特别优秀的统招博士后,出站时可申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条件参照本学科科研型副教授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或出境)进行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有关出国(或出境)手续由所在单位和所在企业负责办理。出国逾期1个月以上不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作为专职科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合作导师开展科学研究,在站期间,至少每年作一次学术报告。合作导师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的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坚决抑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山东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企业博士后有协议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博士后待遇及科研资助

第二十二条

统招博士后和外籍博士后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围,其在站期间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福利待遇比照我校同等人员对待;工资、津贴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相关待遇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企业博士后相关待遇由所在工作站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特别资助和山东省博士后基金资助。学校给予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其中临床医学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由学校和所在医院共同承担,企业博士后科研启动费由所在工作站负责,项目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课题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的基金及学校给予的科研资助经费单独立项,经费管理按《山东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规定》执行(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凭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籍手续;其未成年子女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符合入园、入学条件的子女可到我校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读。

第二十七条

符合博士后公寓入住条件的博士后,可申请租住山东省博士后公寓或山东大学博士后公寓。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与退站

第二十八条

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博士后,应在规定期满出站时间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提交延期申请,经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后可延长在站时间,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应于期满出站前一个月,向所在流动站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做好出站准备。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向流动站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并向流动站做出站报告,流动站按照《山东大学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考核规定》的要求(见附件5),对出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做出是否同意出站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出站申请。通过网上审核的人员向所在流动站提交出站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流动站审核后提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签发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分配介绍信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落户介绍信。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通知单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出站三个月后未转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档案转至地方政府人才服务中心。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培养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学校将为出站博士后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出站博士后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事关系转地方政府人才服务中心。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者;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纪律行为者;(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者;(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

(七)其他流动站、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认定予以退站者。第三十五条

已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自退站之日起不再享受博士后相关待遇,人事关系转地方政府人才服务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新的规定发生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程序

2.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3.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 4.山东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篇2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加

学校始终把博士后工作作为人事工作的重要一环, 切实把博士后工作摆在学校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从学科、学位点建设的高度, 统筹安排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从人才队伍整体提升的角度, 着力加强博士后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1. 健全机构, 建章立制。

为使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 河南大学成立了校院两级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 实行两级管理制度。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学校统筹安排、总体协调的优势, 同时能够进一步调动流动站所在学院开展博士后日常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利用学院各方面资源, 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和使用等工作。河南大学同时还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 为博士后工作提供依据和标准。学校先后制定并出台了《河南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河南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启动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河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业务考核办法 (试行) 》《河南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2. 划拨资金, 专项建设。

为了使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够享受一个较为宽松、便捷的科研、生活环境, 学校按每个站40万元的标准设立了博士后建站专项经费, 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寓和工作用房购置家具、家电、办公设备等, 使博士后能够安心在站工作, 多出、快出优秀科研成果。

3. 广泛宣传, 扩大规模。

编印了河南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介、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指南, 创建了河南大学博士后网页, 在河南大学博士后网页上建立了学校博士后工作宣传专栏, 通过网页和专栏及时传达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及各种信息。利用学校参加人才招聘会、通过报纸、网络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机会, 积极宣传河南大学博士后政策, 吸引大批优秀博士来校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二、规范管理, 做好服务, 确保博士后培养质量

在博士后的管理工作中, 一方面要严格程序, 规范管理;另一方面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搞好服务, 这样才能确保博士后的培养质量。学校从以下六个方面严把博士后培养质量关。

1. 规范工作流程。

按照国家和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考核、评估、经费使用、配偶随调及其子女入学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 严把选题、进站、中期考核、出站关。

对于每位申请者, 进站前, 需提供申报人的有关材料, 然后组织相关学科考核小组对其进行面试, 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 重点对申报人的选题进行测评, 择优录用。博士后进站工作一年左右, 由指导小组提出中期考核意见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博士后期满出站, 须由所在流动站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教学科研、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评审并给出较详细的评审意见。

3. 实行导师负责制。

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都配有1~2位博士生导师或院士任其合作导师, 指导博士后从进站到出站整个期间的研究工作。在充分利用学校学术资源的基础上, 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创新能力得到了有效发挥。

4. 利用学校综合优势。

鼓励设站学院根据博士后开展的研究项目, 结合专业方向为博士后提供科研所需的实验设备和实验材料, 积极拓展博士后在校内各科研教学单位间的交流和培养空间, 发挥综合性大学的联合优势, 在科研信息共享、实验设备使用上综合利用, 并在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的培育上下工夫, 造就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河南大学地理学学科博士后的培养由环境与规划学院与经济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棉花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等相联合, 物理学、化学学科博士后由物理与电子学院、化学化工学院与特种功能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南省光伏材料重点实验室、河南省天然药物与免疫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相结合, 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5. 搭建学术交流平台。

学校非常重视在站博士后这一群体的培养, 经常为他们创造条件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 并根据研究需要, 推荐其参加各种学术会议, 进行学术交流, 拓宽科研视野。一方面是走出去。鼓励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外进行短期学术访问、交流和出席国际会议。这不但对他们在学术上是一个很好的锻炼, 使其与国际最新研究动态和学术成果近距离接触, 同时也促进了外语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是请进来。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召开报告会、专题研讨会, 举办、协办高级别学术会议, 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水平的提高提供机会。

6. 多部门配合搞好服务。

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校人事处负责, 科研项目的申请、经费管理、住房安排、医疗保健、配偶借调安排、子女入学入托等工作则得到了校科研处、总务处、校医院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开拓思路, 广泛合作,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学校在理论层面上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精心培养的同时, 注重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让博士后研究人员得到锻炼并发挥作用。其做法是坚持两个三结合, 即坚持“吸引、培养、使用”的结合和“产、学、研”的结合。

河南大学现有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地理学等1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180余人, 形成了一支学历高、年纪轻、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科研队伍。学校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搭建良好科研创新平台的同时, 积极扩展在站博士后人员干事创业渠道。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理论研究的同时, 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加大科技开发力度, 加强与企业联合, 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意识, 走产学研结合道路。同时, 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从河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践中找题目, 加强横向联合, 取得了丰硕成果。

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架起学校与企业科研合作的桥梁, 学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与企业的资金优势和项目优势相结合, 学校培养了人才, 提高了科研水平, 企业解决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难题, 提高了效益, 实现了合作共赢。目前, 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已与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义马煤业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等多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2010年, 在河南省首批组建的25个博士后科研创新团队中, 河南大学10位专家受聘团队学科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带领本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面向博士后工作站、中小企业、基层经济实体和农村经济建设开展科技服务活动, 以开展项目合作和转化科研成果为重点, 以培养创新人才为主线, 以服务地方、增长才干、创造价值为目的, 为人才和企业构建合作创业平台, 实现“第一资源”和“第一生产力”的有机结合, 提高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更好地服务科学、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河南振兴。

四、对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几点思考

1. 进一步深化博士后工作改革和创新。

逐步健全完善统筹有力、责权明晰、分工科学、协调高效的博士后分级管理与服务系统;进一步增强合作导师在博士后使用和培养方面的主导作用;强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之间的合同制管理。

2. 进一步提高博士后整体培养质量。

加强以创新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福利待遇, 完善各种社会保障, 消除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后顾之忧, 使其能够安心工作, 献身科研。

3. 进一步推进博士后工作国际化。

努力学习、借鉴国外博士后培养的经验, 加大优秀外籍博士后招收力度;吸引更多留学回国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博士后国际学术交流, 拓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国际学术视野。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人事处) ■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篇3

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且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审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等工作。

二、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已获学士学位,并在获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及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一定成果。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学位办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三)通过全部考试后,申请人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提 交转入论文工作申请;

(四)经批准后,申请人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在学院指派的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0月,申请人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同等学力攻读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

(二)最后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

(六)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第八条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与水平的认定

自申请人开始第一门课程学习之日起4年内,须参加下列考试且成绩合格:

(一)课程考试

申请人按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申请学位专业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其中课程成绩可从下列途径取得:

1.以单科进修的形式修读研究生课程,与我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 2.参加课程进修班,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第九条

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

(一)学术成果要求

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取得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达到以 下条件之一:

1.在统计源期刊或国内外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

2.在公开学术刊物(以第一、第二作者)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以第一作者发表;

3.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本人排名前三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本人排名第一)或软件著作权2项(本人排名第一);

4.科研成果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1项,有个人获奖证书; 5.出版专著1部(合著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或总量的1/2)或译著、工具书1部(不少于15万字,应为主编或副主编)。

(二)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应于批准转入论文工作后2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1.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上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2.学位论文格式符合《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三)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学院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3名,均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非本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少于1人。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评阅人。

(四)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人、非本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少于1人。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非本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不能聘为 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应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按照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进行。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后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3个月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不同意重新答辩,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条 申请人完成学位申请程序,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已获硕士学位,并且在获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及以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办提出申请。

(二)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办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申请学位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

(四)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按学位授予审批程序授予博士学位。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

(一)申请人于每年5月和11月向学位办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以同等学力攻读华南理工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 2.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4.与申请学位相关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5.研究计划书(5000字,含研究基础与条件、拟研究的问题及采用的研究方法等);

6.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7.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

(二)学位办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其完成本职工作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着重考察申请人的学术潜质及投入科学研究的保障条件,并召开会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讨论和表决,获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会议纪要及同意接收的申请人的材料交至学位办,由学位办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向申请人发出接收通知书。发出接收通知书之日为接受申请日期。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与水平的认定

从学校发出接收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须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申请学位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考核按《华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和考核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

学位论文答辩须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5年内完成,由申请学位的专业所在学院指派研究生导师对申请人进行指导。

(一)学术成果要求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 励,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须达到《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

2.近年来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取得与申请学位学科领域相关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获奖排名要求:

(1)国家级获奖者须有个人获奖证书;

(2)省部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二)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2.学位论文格式符合《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3.申请人须到我校在导师指导下,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三)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5名,均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非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少于3人。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评阅人。

申请人应在答辩日期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提交至学位办,论文评阅寄送及回收由学位办负责,评阅人姓名要对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书应密封传递。

(四)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7名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 不少于4 人、非本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2人。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应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按照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进行。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3个月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不同意重新答辩,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学位申请程序,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其他

第十七条

在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过程中,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出现舞弊与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者,应予以复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撤销所授学位。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已具有相应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2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第二十条 申请人需按我校规定交纳学位申请费(含课程进修、论文工作阶段费用等)。申请人为申请学位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学位办为学位申请人建立学位档案,学位授予后按规定移交到档案馆存档并向有关单位寄送学位论文。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与本办法不符 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博士研究生广开思路,大胆进行创新性思考和研究,依据《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稿)的有关规定,学校设立博士研究生创新研究基金,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创新研究基金按照项目管理方式进行申报、遴选、中期评估、总结鉴定。

第三条 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四条 基金实行导师申请制。需要申请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一般只能向该基金申请一个指标的博士研究生创新研究基金(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未完成项目考核标准的导师不得申请下一年的基金项目。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经费额度

第五条 基础学科、人文社会学科、新兴交叉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新引进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六条 根据评审情况,择优资助一定数量项目,每个项目额度为0.5~3.0万元。

第三章 申请资格和程序

第七条 导师拟选定作为招生博士研究生的论文选题的研究方向对学科发展、新兴研究领域开辟、重要科研成果的取得有重要意义。

第八条 学校在制订研究生下年度招生目录前,导师向所在招生学院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者填写《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研究基金申请书》,在实际招生年前6个月递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条 研究生院组织有关学科专家对相应学院提交的申请进行评定,在实际招生年前2个月下达基金立项通知书。导师根据指标额度招生。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当年度导师招到研究生后,基金经费直接拨入导师培养研究生的账户。第十二条 立项获准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如当年因故未招收到博士研究生,基金名额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因故终止学业,应书面报告研究生院批准,结余基金金额自动收回。

第十四条 导师指导的博士生在中期考核中若考核不合格,将停止经费发放。

第五章 项目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成果考核标准应高于《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时科研成果考核标准(暂行)》。同时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注明“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研究基金资助”的字样。

第六章 附则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篇5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博士学位授予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的监控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对《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燕大校字[2008]2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中有关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阅、答辩等规定进行修订。

实施办法经2015年1月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

研究生院

2015年3月25日

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1、博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后,经导师审阅认可,由导师及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所在学院研究生科向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提出预答辩申请。

2、学位办聘请2名校内外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评阅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位论文预评审,评语包括:

(1)论文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创造性成果;

(2)论文能否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已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作者的治学态度、科学作风是否严谨,论文写作是否规范;

(4)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论文的改进意见;

(5)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3、学位论文预评审结果处理如下:

(1)如果2名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或评阅人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且修改后的论文经分委员会审查符合要求,则可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2)如果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申请人可以在完成论文修改,并给出修改说明,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提交学位办,学位办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送原评阅人重新评阅。如果重新评阅时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则可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3)如果2名评阅人(包括重新评阅)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则不能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申请人根据评阅意见重新改进完善学位论文,3个月后重新申请预答辩。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学院研究生科协同研究生导师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预答辩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着重检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创新成果及创新水平、结论和实验验证、论文工作量和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学位申请人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完论文并经导师签字批准后,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位办提出答辩申请。

第二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报送学位办。

2、学位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聘请3名校外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评阅人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位论文评审,评语包括:

(1)论文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创造性成果;

(2)论文能否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已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作者的治学态度、科学作风是否严谨,论文写作是否规范;

(4)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论文的改进意见;

(5)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核

1、如果全部3名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或评阅人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且修改后的论文经分委员会审查符合要求,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如果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可以在完成论文修改,并给出修改说明,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提交学位办,学位办将原论文、评阅书、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另外增送1名评阅人重新评阅。如果重新评阅时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在综合汇总评阅意见时可采纳重新评阅意见。

3、如果2名或以上评阅人(包括重新评阅)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根据评阅意见重新改进完善学位论文,6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四条 学位办随时受理博士学位论文预评审工作,每年3月底和10月底统一受理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提交的学位论文不署导师及申请者姓名、不附致谢和作者简介、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等项不署姓名和编号。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凡发现学位论文有造假、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将立即中止其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 同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若3年内累计2人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为“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停止该指导教师招收博士研究生1年。

第七条 学位论文预评审、预答辩、评阅及答辩的费用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各学院在下拨的研究生业务经费中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是对《实施细则》中有关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阅、答辩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篇6

中山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之规定,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从2006年起,从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选拔和招收部分优秀学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为保证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对直博生的培养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招收直博生的学科专业,须以二级学科为基本培养口径,参照硕博连读生的培养要求,并结合直博生的特点,制订直博生培养方案。有一级学科授权的单位,还要考虑属下不同二级学科的一些共同要求。各学科专业要根据培养高质量专业研究人才的要求,做好课程体系的筛选和论证工作,确保课程训练的系统性和课程水平的高标准。

(二)在基本完成必修课程学习后,进行严格的中期分流考核。各专业可以在学校文件的指导下,制订各自的考核具体实施方案。对考核不合格的直博生按研究生肄业处理。

(三)培养方案和中期分流考核实施方案应由各二级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导师集体论证,通过学位评议组审议,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

(四)招收直博生的学科专业以基础学科为主,具体招生专业要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批准,招生名额视生源状况而定,但每年适当保留部分名额用于其他选拔途径的博士生招生。

二、学制与学分

直博生的学制五年,其中第一年和第二年以课程学习为主,辅以必要的科研方法训练;后三年主要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博士学位论文。

直博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多只能延长一年,提前毕业最多提前半年。申请延期毕业和提前毕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直博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与硕博连读生相同,总学分不低于40,各学院或学科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不低于基本标准的学分要求。

三、课程设置

直博生的课程设置与硕博连读生的基本一致,由硕士生课程和博士生课程两部分组成,其基本组成如下:

(一)必修课(不少于19学分,统一在第一学年开课):

1.公共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理论:计4学分(硕士生课程)

(2)第一外国语:计5学分(硕士生课程)

2.专业必修课:不少于10学分

(包括该专业各方向共同的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每门课程一般为3—4学分。)

(二)选修课:

1.指定选修课

一般为2-3门,参照本专业三年制博士生的专业必修课设置,在第一学年结束以后开课;

2.方向选修课

包括按专业方向分组列出的课程、跨学科选修课程等,在研究生导师的指导下选修。

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设置要体现培养科学学位研究生的要求,开课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研讨班、实验、系列讲座、学年论文等均可列入课程范围并给出合适的学分。教学实践、业务实习、社会实践等由学院(包括中心、医院、实体系、以下简称院系)根据学习需要列入选修课程中,学分视情况而定,一般为1—2学分,或不计算学分而列入学位论文工作之中。

四、中期考核

直博生在第四学期(6月份)结束前,由各学院(系)和学科对直博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直博生是否继续博士阶段培养予以确认,具体考核办法和实施办法由各院(系)参照《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制定,各单位应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查。

凡考核不合格的直博生按研究生肄业处理。

五、指导方式

直博生的指导方式,采取以导师负责制为主,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第一学年可以不指定导师,第二学年开始的一周内,以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和培养单位调剂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指导教师。

七、学位授予

直博生一般在第四学期内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正式开展所选课题的学位论文工作。凡在后续考核或培养过程中被认为不适合攻读博士学位者,经院系提议,研究生院审批,按研究生肄业等我校其他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直博生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按《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不另授予硕士学位。

八、其他

(一)直博生自入学之日起按照博士生进行培养和管理,并享受博士生待遇,直博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学业需要中途中断学习者,按研究生肄业处理。

吉林大学博士后招收管理暂行办法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全面落实《吉林大学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健全学校青年教师选聘机制和人才储备机制,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收

第二条 博士后的招收要紧密结合学校的学科建设和青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先支持高峰学科、高原学科与新兴交叉学科发展对青年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 博士后的招收要注重选才、保证质量,实行分类招收,合约管理,目标考核。

第四条 招收类型

学校根据招聘条件、薪酬待遇和培养目标将博士后的招收类型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一类,二类与三类为全日制计划内博士后;四类为计划外博士后。

(一)一类适用于引进的高水平海外博士后,目的是提升我校博士后国际化程度,为学校“双一流”建设的总体目标汇聚高水平的青年人才。

(二)二类适用于师资预留博士后,目的是健全学校青 年教师选聘机制和人才储备机制,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使二类博士后队伍成为我校科研队伍的中坚力量和优秀师资来源的蓄水池。

(三)三类适用于助力计划博士后,目的是鼓励博士后经费的多元化投入,进一步强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

(四)四类适用于计划外博士后,目的为了拓宽人才培养渠道,统筹科研工作资源,在重点领域、新兴交叉学科中有计划地培养一批计划外博士后人员。

第五条 招收计划

(一)一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为每年20名。

(二)二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参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每年下达各中层单位的专业教师补充数确定。

(三)三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为每年150名,其中自然科学类100名,人文社科类50名。

(四)四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不超过总进站人数的20%。

第六条 招聘条件

(一)一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世界知名大学或国际知名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以上。

(二)二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初始学历原则上应为部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独立学院),并获得学士学位,且博士毕业于部属高等院校;博士学位获得时间不超过3年;本、硕、博学习阶段原则上应包含一段非吉林大学经历或以联合培养研究生身份出国进修12个月以上。

(三)三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从部属高等院校获得,且获得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四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从部属高等院校获得,且获得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者的身份原则上应为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人员;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招聘程序

(一)一类博士后

1.各中层单位公布一类博士后的招聘计划及岗位要求,公开招聘。

2.各中层单位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学院学术委员 会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后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提交至学校人才引进小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二)二类博士后

学校根据专业教师补充计划,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拟聘二类博士后的人选,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三)三类博士后

1.各中层单位公布三类博士后的招聘计划及岗位要求,公开招聘。

2.各中层单位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与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后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四)四类博士后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制定并下达各中层单位四类博士后招收的计划数。

2.各中层单位确定拟聘人选后上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进站考核通过后,须与学校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合同书。四类博士后在进站考核通过后,须与学校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成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校外专家组成的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负责博士后的进站、中期及出站考核。

第九条 进行各类考核时,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的成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出站考核时校外专家应不少于2人,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四章 在站时间及管理

第十条 在站时间

(一)一类、三类和四类博士后的正常在站时间为2年,进站后因承担项目需要,可根据项目种类、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延长在站时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二)二类博士后的正常在站时间为2-3年,二类博士后为专职科研人员,不承担教学任务。出站考核达到优秀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出站考核达到合格者自动转为三类博士后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无故转为计划外博士后身份,否则须根据进站时与学校签订的工作合同进行相应的违约赔偿。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 薪酬

(一)一类博士后

学校为每名一类博士后每年投入30万元人民币,共投 入2年。投入经费包括薪酬和待遇两部分,薪酬投入(税前)约为每年18万元;待遇投入(包含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约为每年12万元。各中层单位与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表现自主匹配补助。

(二)二类博士后

1.二类博士后的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生活补贴与业绩津贴。基本薪酬参照我校讲师的标准制定并根据我校正常的薪酬增长机制进行相应的浮动;生活补贴为每月1500元;业绩津贴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参照我校教职工标准发放。

2.基本薪酬与生活补贴均按月发放,基本薪酬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24个月。

3.博士后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可根据二类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表现自主匹配补助。

(三)三类博士后

三类博士后的薪酬待遇分为工资、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共发放2年。其中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等的单位缴存部分由学校负责缴纳。自然科学类博士后的工资由流动站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出资,出资金额每年不得少于7万元人民币;人文社科类博士后的工资由学校和流动站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出资,学校出资金额每年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合作导师及流动站所在单位出资金额每年不低于1万元 人民币。

(四)四类博士后

四类博士后的培养经费由申请者本人自行筹集。

第十三条 待遇

(一)一类与三类博士后

一类与三类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学校的周转房或自行租住其他房源,在站期间其子女享受与我校在编教职工子女同等的入学与入托待遇。

(二)二类博士后

二类博士后的保障待遇比照我校当年新入职同类教师的标准执行。

(三)四类博士后

四类博士后不享受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的各类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各类博士后延期在站期间的薪酬待遇由本人、合作导师或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自行筹集。

第六章 科研成果奖励及工作量计算

第十五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纳入学校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且合作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科研成果,由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共享科研成果奖励,博 士后所得奖励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科研成果奖励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按照我校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且合作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科研成果,在学校对合作导师进行业绩考核时,可按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计算。

第十八条 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的工作量按照指导博士生工作量的50%计算。

第七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九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进站后按照吉林大学讲师的任职条件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二十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站时间满24个月后,可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委托学校评审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类型及结果

(一)考核类型

各类博士后的考核分为开题考核、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各类博士后进站前进行开题考核,进站第十二个月进行中期考核,期满出站前一个月进行出站考核。

(二)考核结果 1.进站考核与中期考核 各类别博士后进站考核与中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

2.出站考核

一类、三类和四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二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考核标准

(一)开题考核与中期考核

各类博士后须向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提交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报告,考核合格者方可通过。

(二)出站考核

一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成果须达到其所在中层单位以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破格副教授业绩条件方可通过。

二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成果须达到其所在中层单位以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副教授业绩条件方达到优秀标准;达到三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条件,方达到合格标准。

三类、四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基础标准如下: 自然科学类博士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方达到出站考核标准:

1.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2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含通讯作者)。

2.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 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含通讯作者),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1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3.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完成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人文社科类博士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方达到出站考核标准:

1.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3篇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及集刊)。

2.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和一篇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及集刊)。

3.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及集刊),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1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4.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完成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

各中层单位及博士后合作导师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的考核标准并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 各类博士后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者,取消申请者进站资格;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未通过者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开题考核通过者方可进站,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通过者方可提交出站申请,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出站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修改解释。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篇8

2013年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工作办法

根据校研院发[2012]100号文件《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年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工作办法》通知精神,为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优秀学生到我系攻读博士学位,自动化测试与控制系仪器科学与技术学科在2013年博士生招生中继续实施“申请-考核”制,有关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符合我校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原则上拟攻读我校全日制非定向及非委培博士研究生。

2、申请者一般为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高校或重要科研院所或国家重点学科的全日制优秀应届或往届硕士生。

3、对于确有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科研能力的申请者可不受第2条的限制。

二、工作程序

1、报名及材料提交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址:http://yzb.hit.edu.cn。申请者在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按规定填写报名信息,交纳报名费,上传所需要的申请材料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报名结束后,申请者需认真准备如下申请材料,在导师考核和学科考核时提交:

(1)《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或所在学校公章)一份;

(2)本科和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单(须授课单位或档案保存单位盖章)、英语等级证书或成绩单、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3)往届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及已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

(4)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拟进行的科学研究设想;

(5)已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

(6)其他可以体现本人学术水平与能力的相关材料等;

(7)两封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见附件1),其中一封原则上由申请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指导教师撰写。

申请者必须确保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一经发现将随时取消其申请和录取资格。

2、资格审核

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核,根据申请条件要求确定进入导师考核和学科考核的人选。

3、导师考核

导师考核由招生导师负责组织,主要考核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通过对考生申请材料的审核、面试以及撰写命题报告等形式进行,导师考核满分为100分(导师考核记录表见附件2)。同一导师有多名申请者时,导师考核应给出申请者的综合排名。

4、学科考核

学科考核分为外语水平、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三部分,每部分满分为100分。

(1)外语水平考核

主要考核申请者外语写作及文献阅读和翻译能力。

考核采取笔试方式,时间为2小时,学科统一组织命题。

(2)基础知识考核

主要考核申请者对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在本学科领 域内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

考核采取笔试方式,时间2小时,由各研究方向负责组织。

(3)综合能力考核

主要考核综合分析及语言表达能力;从事科研工作的基础与能力、创新意识;外语交流能力;综合素质。

考核采取面试方式,时间30分钟,由学科统一组织。

5、录取

校博士生招生专家组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导师考核和学科考核结果,讨论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的申请者可以选择2013年春季或秋季入学,但必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有关导师的招生名额、博士生的培养基金、以及招生协议与入学协议的签订等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时间安排

2013年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工作时间安排如下表:

四、博士生招生领导小组

组长:彭宇

成员:唐文彦戴景民孙金玮刘国栋邹丽敏

五、博士生招生监督小组

组长:孙雪

成员:朱春波彭喜元谭久彬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451-86415857

联 系 人:丁惠敏

Email: dinghm@hit.edu.cn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篇9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培养质量,特设置学科综合考试环节。学科综合考试由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博士生导师命题,重点考察博士生在本学科领域是否基本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科综合考试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按二级学科范围进行命题。综合考试内容包含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两部分,覆盖二级学科下的与控制科学相关的3-4门基础理论与专业课程,也应包含导师虽未指定但作为博士生应该具备的知识。

1. 考试内容:

二级学科名称: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系统工程 综合考试命题范围包括:

(1)先进控制理论及相关技术,命题范围包括目前在工程技术领域倍受关注的先进控制理论分支,如线性系统理论、自适应控制、鲁棒控制、预测控制、非线性系统分析与控制、变结构控制、模糊控制、神经网络控制等。

(2)智能系统与智能控制技术,命题范围涵盖了智能控制和智能系统的基本概念、工作原理、实现方法、应用设计实例、研究进展和主要学术观点,特别是专家系统与专家控制、模糊集合与模糊逻辑控制、遗传算法与进化计算、各种神经网络模型、基于神经网络的学习控制等内容。

(3)现代系统建模与仿真技术,命题范围涵盖了系统建模与仿真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包含国内外该领域的最新技术学术成果和发展趋势,如系统建模基本理论、常见数学建模方法、复杂系统建模方法与技术,及计算机仿真方法与技术等。

参考书目:

[1] A.S.Bazanella, L.Campestrini, D.Eckhard.Data-Driven Controller Design [M].Springer.2012 [2] J.P.Hespanha.Linear systems theory[M].PrincetonUniversity Press.2009 [3] Chia-Chi Tsui.Robust Control System Design: Advanced State Space Techniques[M].Marcel Dekker Inc.2nd Revised edition.2003 [4] 葛宝明.先进控制理论及其应用[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

[5] 孙增圻等.智能控制理论与技术(第二版)[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 [6] 刘兴堂.现代系统建模与仿真技术[M].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年 [7] 康凤举.现代仿真技术与应用(第二版)[M].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年 二级学科名称: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综合考试命题范围包括:

(1)现代智能检测技术,命题范围涵盖了智能检测的实现技术及其最新进展,如智能仪器、虚拟仪器、检测仪器接口与总线、图像检测、微弱信号检测、抗干扰技术、信号调理与转换、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智能检测系统和智能检测前沿技术等内容。

(2)软测量技术,命题范围涵盖软测量技术基本概念、方法及应用实例,包括辅助变量的选择、数据采集与处理、软测量模型设计方法、软测量模型的在线校正、相关分析技术及现代非线性信息处理技术等若干部分,其核心是应用计算机技术对难以测量或者暂时不能测量的重要变量进行检测和预估。

(3)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和系统工程相关内容占50% 参考书目:

[1] 胡向东等.智能检测技术与系统[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 [2] 张宏建等.现代检测技术[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 [3] 潘立登等.软测量技术原理与应用[M].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年

[4] 俞金寿.软测量技术及其在石油化工中的应用[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

二级学科名称:计算机技术与智能系统 综合考试命题范围包括:

(1)计算机技术,命题范围涵盖计算机技术基本概念、方法及应用实例、研究进展和主要学术观点,包括程序分析方法、软件测试及容错、数据安全检测、数字媒体计算、计算机图形学、计算机仿真等,其核心是应用计算机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领域的科学问题,促进信息化、智能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发展。

(2)智能系统与智能理论,命题范围涵盖了智能理论和智能系统的基本概念、工作原理、实现方法、应用设计实例、研究进展和主要学术观点,如专家系统、遗传算法与进化计算、群智能计算、神经网络集成、数据挖掘、机器学习、智能诊断等内容。

(3)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和系统工程相关内容占50% 参考书目:

[1] 刘磊等,程序分析方法,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

[2] Stuart J.Russell, Peter Norvig著.Artificial Intelligence-A Modern Approach(3th Edition)[M](影印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

[3] Paul C.Jorgensen著韩柯等译.Software Testing , A Craftsman’s Approach(Second Edition)[M].机器工业出版社.2011年

[4]杨剑,杨章静,许娟.计算机网络(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 [5] 塞利斯基(Richard Szeliski)著,艾海舟、兴军亮等译,计算机视觉:算法与应用。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

二级学科名称:经济预测与管理决策 综合考试命题范围包括:

(1)经济预测:命题范围包括经济预测的理论与经济预测方法,经济预测理论既包括基于经济增长理论、经济周期理论、复杂系统理论、分解集成理论等方面的经济预测理论,也包括基于分析经济变量的周期性、复杂性、混沌性、分形性等各类特性形成的各类新型经济预测理论。经济预测的方法包括定性预测方法和定量预测方法,主要包括:专家调查法、民意调查法、回归预测法、时间序列预测法、马尔可夫链预测法、灰色预测法、贝叶斯网络预测法、神经网络预测法、支持向量机预测法、混合预测方法、组合预测方法和集成预测方法。

(2)管理决策:命题范围包括决策分析基本理论、原理、效用函数以及各类决策分析方法,包括确定型决策分析、风险型决策分析、不确定型决策分析、贝叶斯决策分析、多目标决策分析、多属性决策分析、序贯决策分析、群决策分析、多层决策分析、模糊决策与灰色决策方法等。

(3)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和系统工程相关内容占50% 参考书目:

[1] 吴清烈、蒋尚华.预测与决策分析[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 [2] 赵新泉、彭勇行.管理决策分析(第二版)[M].科学出版社.2010年 [3] 陈珽.决策分析.科学出版社.1987年

2. 考核方法:

综合考试、考试时间为2-3个小时。

3. 时间安排: 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4. 考试组织: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篇10

2003-10-12 18:38:23

(摘录)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批准,目前我校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的专业为:法律史;授予硕士学位的专业为:逻辑学、政治经济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政治学理论。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一、资格审查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2.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科研成果(原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3.校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规定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我校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A.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B.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3)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我校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的基本形式:

论文字数以3万字左右为宜;论文摘要1000字左右。

论文应包括的主要内容:题目、摘要(中、外文)、目录、序(前)言、正文、结论、注释、参考书目等。

三、学位授予

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篇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北京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人函[1999]62号)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发[1997]5号),结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以下简称海淀园)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站目的是为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材和管理人材,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保证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

第三条 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建立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制度,并与相关流动站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一期成员单位为:联想集团 四通集团 北大方正公司 时代集团 北新建材集团 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工作站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博士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的工作,包括工作站的建设,对有关博士后人员的进站、科研选题、出站和其它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决策。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海淀园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海淀园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流动站单位领导或专家、成员单位领导或专家组成。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下设海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招收与管理工作,以及对上级单位、流动站单位和其它单位的联系工作。办公室常设在海淀试验区管委会。

第六条 设立学术专家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聘请15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学科专家担任委员。职能:负责进、出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的考评;科研选题、科研成果的评定;为海淀园博管会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以及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二年左右能够完成。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解决的经济、技术问题;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科研单位的科研装备条件;指导专家及经费情况等。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立项:根据海淀园当年工作安排和要求,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提出研究项目。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在立项过程中应主动与流动站单位联系,交换对研究项目的意见。最后,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确定研究项目。成员单位负责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第九条 海淀园博管委办公室根据每年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核批后实施。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分配工作,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且从事过与立项项目相关学科研究,愿到我站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均可向海淀园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需向本工作站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培养单位证明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意见 5.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向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提出申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组织流动站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考察、确定。对已确认进站的人员,成员单位和流动站单位应分别指定本单位的辅导专家,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第十三条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在确定招收人选后,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全国博管会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分别与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协议。鉴于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特点,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与成员单位签定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招收人选确定后,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审批。

报送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期限和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两年内未能完成课题,需适当延长时间时,须向成员单位申请,由海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我站提前完成了科研项目,由本人向我站成员单位申请。经海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可提前结束在我站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我站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经我站管委会批准,劝其离站。离站后,博士后的其他待遇即随之消失。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事假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劝其离站。离站后,博士后的其他待遇即随之消失。

第二十条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每半年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并将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须遵守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一切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研究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应为本单位博士后人员提供充足研究项目经费。

研究项目经费由工作站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及管理;但如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与流动站单位协商,可以划出部分经费由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体、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经费的批准和使用应符合工作站成员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成员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不低于每年2万元的日常经费,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提供,日常经费的数额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及管理;也可根据协商,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一次性拨到流动站单位。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期间的必要福利开支。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参照成员单位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发放。同时,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必要的收入补助。

第二十四条 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应向流动站单位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费用和专家的指导费用,其划拨方式和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从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月起,停止支付各项费用。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海淀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统一标准租住公寓,供博士后及其家属使用。水、电、煤气、供暖、电话等费用由博士后及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完成我站工作时,从下一月起必须迁出租住的博士后公寓。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随迁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进入我站,由我站成员单位凭国家人事部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博士后的户口落户手续,户口落在成员单位所在地;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户口落在设立流动站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本人流动。

第三十条 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是国家正式职工,成员单位应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按照原工资标准发工资,生活福利及奖金等享受成员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或按成员单位同岗位待遇安排。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流动期满安排工作后,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由接受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凭国家人事部出具的证明,办理常住落户手续。配偶如是国家正式职工,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置,如有困难,则请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安排。

第三十二条 配偶不随本人流动的博士后每年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路费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支付。

第九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组织成员单位和流动站单位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根据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和成员单位需要,愿留成员单位工作的,可留成员单位工作。需流动到下一站或外单位工作的,报全国博管会安排。

第三十五条 海淀园管委会办公室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并汇总有关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流动站单位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按照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三十七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海淀园成员单位企业。

成员单位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2.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试点企业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篇:关于小学扶贫献爱心活动总结下一篇:行政管理专业的个人简历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