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24-08-17

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共10篇)

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篇1

为加强煤矿基层班组建设,规范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严格实行班组长安全准入,切实提高班组长综合素质,增强班组长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能力,根据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班组建设的意见》(鲁煤安管〔2009〕146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职条件

班组长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直接指挥者、组织者和管理者,也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班组长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是确保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关键。

1.思想素质条件。热爱煤炭事业,关心企业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工作履历条件。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三年及以上实际工作经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生产一线锻炼。省属重点煤矿要争取在3-5年内,使班组长达到中等或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3.安全素质条件。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敢于同“三违”现象作斗争,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业务素质条件。能够熟练掌握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正确使用、维修和保养设备,熟悉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和现场应急措施,具备安全精细化管理基本知识。

5.组织管理条件。服从组织领导,工作坚持原则,做事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善于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班组的团结和谐,在职工中享有较高威信。

6.身体素质条件。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新任班组长年龄一般应在三十五岁以内。

二、任用程序

实行班组长定期聘用制,采取公开招聘、行政任命和民主选举等方式,真正将责任心强、业务过硬、作风扎实、敢抓敢管、职工信赖的生产骨干选拔到班组长岗位上来。

1.公开招聘程序。按照班组长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竞聘申请,经矿组织资格审查后,对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资格进行公示,组织相应笔试和面试,优胜者经矿张榜公示,履行组织任命程序。

2.行政任命程序。由所在区队推荐,经矿组织资格审查和群众评议合格后,进行张榜公示,履行组织任命程序。

3.民主选举程序。由所在区队组织,采取组织提名、个人申报等方式确定人选,采取职工无记名投票或民主评议等方式选举,得票半数以上视为合格,优胜者经矿张榜公示,履行组织任命程序。

4.班组长的聘任。经公开招聘、行政任命和民主选举等方式符合班组长任职条件的,由矿正式行文任命,报省属煤炭企业或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煤矿班组长的评聘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岗位培训

经矿任命的班组长,必须经专门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班组长培训计划由省属煤炭企业或市、县级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由具有三级及以上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分专业实施培训,初次培训在任命3个月以内进行,以后每年培训一次。

1.培训内容。以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劳动组织管理为主题,以《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中有关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工种班组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各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上级有关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和煤矿企业规章制度,煤矿有关专业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和应急救援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内容。

2.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

3.考核发证。坚持“教考分离”原则,班组长培训结束后,由省属煤炭企业或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考试。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煤矿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4.健全档案。建立、健全班组长安全培训档案,建立培训台帐,电子档案与实物档案结合,实现每人一档,并根据班组长任职培训情况及时更新。

四、绩效考评

1.健全班组长考核机制。根据班组长工作内容和安全、生产、质量、民主管理等职责要求,加大对班组长的考核奖惩力度,定期组织分管领导、所在班组职工、协作部门(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考核。考评结果与班组长的收入和待遇紧密挂钩,合理加大安全在班组长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2.健全班组长激励机制。结合行业特点,科学合理设定班组长津贴标准,切实提高班组长的政治、经济待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长,要给予经济上、精神上、政治上的激励。被评为“优秀班组长”、“金牌班组长”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提干外,还要重点培养发展入党,优先安排外出疗休养、考察学习等,有条件的还可送到高等院校培养深造。

3.健全班组长约束机制。定期对班组长思想素质、履责能力和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工作不胜任、不称职的,及时解聘和调整。对出现失职、违纪或严重违章指挥等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撤免班组长应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严格按照相应程序办理,避免随意撤换班组长。

五、组织管理

建立健全班组长管理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检查考核,确保班组长队伍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1.省属煤炭企业负责本企业所属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的管理,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地方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的管理。

2.煤矿要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领导小组,建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工会、安监、培训等部门配合的班组长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规范班组长任职资格审查、安全培训、职务任免、绩效考评和总结表彰等关键环节管理程序。

3.提高班组长管理层次,将班组长岗位工作经历纳入煤矿区队管理人员选拔的基本前提。

4.加强班组长后备人才培养,每年将新分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生产一线班组实践锻炼,鼓励有学历的毕业生竞争班组长岗位,不断提高班组长综合素质。

5.煤矿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班组长例会,每半年组织一次班组现场观摩交流活动,每年组织一次优秀班组长到先进企业学习,使班组长走出班组,拓宽视野,提升管理水平。

省属煤炭企业或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优秀班组长评选活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每2年组织一次金牌班组长、优秀班组长评选活动。

XXX煤矿关于班组长任职标准 篇2

生产班组是煤矿完成生产任务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班组长是矿与生产员工的主要沟通桥梁,班组长的是组织者和指挥者,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可谓是“兵头将尾”,班组长是否称职,发挥的如何,直接影响班组各项工作,为更好的做好班组建设工作,班组长的选拔十分重要。

一、任职条件:1、2、3、年龄在40以下,中专以上学历; 井下工作时间2年以上; 安全意识强,作业期间能够做到时刻关注设备和作业环

境的是否安全,能够做到自保互保,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队、矿协调解决。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安全、生产等各个方面能起到模

范带头作用,能够团结同志,有一定的号召力。

5、技术好,业务精:对所在班组管辖的工作区域业务流程

清楚、施工管理、质量标准化、煤质等相关规定要清楚、对设备性能、原理要了解、要有较强的设备维护、维修、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的能力。

二、职责

1、安全方面:做到无轻伤、无“三违”、无机电设备事故

2、生产质量管理:按月完成生产任务,无工程、煤质质量事件;

3、机电方面:认真执行“三长”抓机电和包机制、点检、设备保养落实到位、万吨故障停机率控制到公司下达指标内;

4、学习创新,争创学习型班组、争创知识型员工;开展“五小”成果活动;师带徒活动规范有效;

5、班组核算:制定材料消耗制度,做到不超定额指标;

6、基础管理:工作场所文明整洁、文明生产、开好班前会,做到任务、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XXX煤矿

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篇3

件》的通知

鲁人职[1999]11号

各市、地人事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印发给你们,高教、科研等系列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上按照本指导条件执行;其他系列的,可由省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导条件的标准,结合各自系列(专业)实际,制定出符合各自系列(专业)特点的破格申报条件(工程系列破格申报条件由省经贸委统一制定),经省人事厅同意后执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条件,由各市、地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附件: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职称

破格

条件

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1999年8月20日印发

印400份

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

为了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引导科技人员刻苦攻关,为科教兴鲁多做贡献,在职称评审中,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外语考试合格,各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近两考核优秀,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在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及获奖著作只算一条):

(一)承担国家级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须有同行权威专家和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或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要有三篇);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两部以上专著或译著。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两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从事文化艺术、文学创作工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出版社发表、出版了8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且作品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高度评价。

三、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一)、(三)或(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获得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承担省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岗位任职资格条件规定 篇4

为规范各技术、管理及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确保人力资源的可靠性,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

适用于院技术和管理及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的评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3.1 设计项目设计人、工程咨询项目编制人(或翻译人)

3.1.1 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实习员仅可作为设计人/编制人/翻译人之一,凡实习员参加的项目必须由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审核把关),或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受聘担任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3.1.2 熟悉本专业标准、规范。

3.1.3 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工作,掌握CAD技术和本专业常用软件。3.2 工程咨询、设计项目校对人

3.2.1 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及以上,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或助理经济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校对人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3.2.2 熟悉本专业标准、规范,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3.2.3 责任心强,工作严谨、细致。3.3 工程咨询、设计项目审核人

3.3.1 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受聘担任工程师(或经济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审核人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3.2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标准、规范,能够独立处理设计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3.3 工作责任心强,完成的工程项目经建成投产检验无重大设计质量问题。3.4 工程咨询、设计项目审定人

3.4.1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咨询、工程勘察、设计经历,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或主管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作的副总工程师,经考核合格可担任审定人。对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可担任相应专业的审定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审定人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4.2 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熟悉相关专业,熟练掌握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定额,对技术方案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能够提出独立的见解。

3.4.3 主持或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经建成投产检验无重大质量问题。3.5 工程咨询、设计项目核准人

3.5.1 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咨询、工程勘察、设计经历,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主管工程咨询、工程设计业务的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3.5.2 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熟悉相关专业,熟练掌握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定额,对技术方案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能够提出独立的见解。

3.5.3 主持或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经建成投产检验无重大质量问题。3.6 概预算编制、校对人

3.6.1 受聘担任技术员及以上职称。3.6.2 掌握概预算定额及编制规定。3.6.3 获得概预算上岗证书。3.7 概预算审核人

3.7.1 受聘担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以上职称,从事概预算工作5年及以上。3.7.2 熟练掌握概算定额及编制规定。3.7.5 获得概预算二级及以上上岗证书。4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4.1 总承包项目经理

4.1.1 从事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包括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或其他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岗位)、或从事多项工程服务工作累计5年以上,受聘担任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1.2 在境内外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设计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或试运行(开车)管理经理等职务,或一直在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岗位上工作达2年以上。

4.1.3 掌握工程项目总承包工作程序和方法,具有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有比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担任过两个以上设计项目的施工代表,能解决采购、施工和试车中的技术疑难问题。4.1.4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协调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之间的关系。4.1.5 具有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汇报工作清楚、有条理,能够撰写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的项目工作总结。

4.1.6 已经取得建设部人事教育管理部门颁发的《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工程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以及国家或行业认可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取得与协会互认关系的国内、国外项目管理组织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4.2 工程咨询、设计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4.2.1 从事工程咨询、设计工作5年及以上,受聘担任工程师(或经济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至少担任过两个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4.2.2 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配套专业基础知识,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提出技术、经济上均可行的合理方案,善于协调各专业的关系。工程设计项目经理应参加过现场配合施工,能解决本工程设计和配合施工的技术疑难问题。4.2.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协调项目组各人员的工作。

4.2.4 具有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汇报工作清楚、有条理,能够撰写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的项目工作总结。4.3 采购经理

4.3.1 从事工程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受聘担任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3.2 掌握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系统专业技术知识,能协调解决工程采购中的商务问题。

4.3.3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协调供货、设计、施工等各方之间的关系。4.3.4 接受过相关培训或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4.4 施工、试运行经理

4.4.1 从事工程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受聘担任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4.2 掌握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和试运行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作为设计代表配合施工的经历,能协调解决工程施工和试运行中的技术问题。4.4.3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设计专业、客户、施工方等各方之间的关系。4.4.4 接受过相关培训或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4.5 质量和HSE经理

4.5.1 从事工程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受聘担任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5.2 具有QHSE方面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及管理工作技能。能解决和处理施工现场中出现的与QHSE有关的问题。

4.5.3 熟悉和掌握QHSE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能按QHSE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4.5.4 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格。4.6 工程咨询、设计项目专业负责人

4.6.1 从事工程咨询、设计工作3年及以上,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或助理经济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至少担任过4个项目的主要设计人、校对人或审核人。

4.6.2 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解决本专业勘察、设计、施工中的技术疑难问题。

4.6.3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4.6.4 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4.7 QHSE管理人员

4.7.1 从事工程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7.2 熟悉和掌握QHSE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能按QHSE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对本部门与QHSE有关的工作进行管理。

4.7.3 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善于解决和处理QHSE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7.4 经过QHSE管理体系培训。4.8 QHSE内审员

4.8.1 从事工程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8.2 熟悉和掌握QHSE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对标准的应用能力、审核过程的能力以及对审核重点和难点的理解能力,并能独立进行内部审核。

4.8.3 具有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判断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并具备客观、公正、诚信、诚实和谨慎的职业素养。

4.8.4 须经过QHSE管理体系培训,并具有内审员资格。5 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 5.1 电工、焊工、钻探工等任职条件 5.1.1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1.2 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1.2 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且取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

5.1.3 具有本岗位两年以上实践经验,能独立上岗作业。5.1.4 正确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触电急救措施。5.2 专职驾驶员

5.2.1 年龄在21-50周岁。

5.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5.2.3 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4 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且取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书。

5.2.5 具有本岗位3年以上实践经验,能独立上岗作业,行车里程5万公里以上。5.2.6 无重大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记录。

中学各中层管理岗位任职资格 篇5

任职基本条件:

1.参加调整任用和竞争上岗的人员必须符合:

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xxxx”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②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教育事业,为实现十九中学发展目标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③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学校、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⑤正确行使学校组织赋予的权利,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盛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⑥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近五年年终考核称职等级(包括称职)以上者。

3.年龄要求:初次申报中层干部年龄应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原中层干部在50岁以下。

4.学历、职务、职称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校中层领导岗位的调整任用或竞争上岗。

①现任校中层领导干部;

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满二年以上的教职工;

5.凡是因工作需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破格、提拔的干部,学校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有关工龄、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年龄和党龄的要求。

①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教职工;

②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教职工;

③专业性较强的处室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

④有关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教职工;

⑤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⑥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6.凡是参加调整任用和竞争上岗的人员,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经过调整任用或竞争上岗后确定的拟任人选,由学校党支部集体酝酿审查确认,按要求提交教育局党委备案任用。对于在调整任用和竞争上岗中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学校将不再安排相应任职。凡现任的校中层领导落选的,学校这次不再安排相应任职。

具体岗位任职资格:

2、能够制定实施总务处工作计划,做好总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具有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意识。能够坚持原则执行政策法规,公私分明,不谋私利。

3、能够合理、有计划的使用学校经费,能够做好校产维护和管理工作,能够利用学校资源积极为学校创收,具有经营意识。

4、会使用计算机,具备写作能力。

(六)信息中心主任任职资格

1、具备信息技术专业或教育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有较深厚的信息技术理论、教育技术理论等方面的知识。

2、从事信息技术教育5年以上;在信息技术方面以及教育技术上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软硬件知识。

3、熟练掌握各种教育教学媒体的应用、维护、保养以及开发;

4、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

(七)艺术中心主任

1、对国家颁布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较透彻的理解,对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有全面地了解,能够积极开展校本课程开发实践活动,在学校艺术特色教育方面独挡一面。

2、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艺教计划活动方案,指导和引领艺教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组织管理能力。

3、能够在艺术教育促进人的发展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实践,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热爱艺术教育,能够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文艺活动,求真务实,乐于奉献。

管理者的任职资格行为标准 篇6

各级管理者的领导与管理能力的提高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各级管理者必须不断对照任职资格标准来修炼自己的行为,提升公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与稳定发展。

任职资格标准是任职者取得高绩效的关键行为的提炼,它指引任职者高效率去获取成功,因此管理者任职资格标准是评价管理者任职状况的基准。

对中基层管理者任职状况评价的核心要求为:身体力行、事必躬亲、严格执行、有效监控、诚信服从,中基层管理者必须具有强烈的绩效导向,紧紧围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这一目标,严谨做实。

经过认真讨论,对基层管理者任职资格的具体评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评价要素

参考权重

任务管理

团队建设

流程执行

资源有效利用

职业素养与工作态度

二、评价标准细则

任务管理

1、制定合理的目标与计划:部门目标的制定是依据上级目标及本部门工作现状,体现对上级目标的分解与对本部门工作的牵引;工作计划符合SMART原则并设有监控点。

关键行为:

①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划或部署,与相关人员共同制定部门工作目标,明确各项工作任务要求和改进方向。

②根据工作的优先顺序分配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充分考虑资源成本,以使其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

③与相关人员商讨,面向目标,在公司规定范围内确定执行计划的具体工作方法和活动。

④根据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和特点,深入分析工作中易出现失误或问题的环节,并设计相应的监控点及防范措施。

2、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按计划要求及本部门资源状况分解工作任务,对下属进行相应的事先指导与工作辅导,协调所需资源、激发员工热情,确保工作任务高效完成。

关键行为:

明确本人及下属的工作职责、任务要求和衡量标准,并以承诺的方式加以记录和保存。

②指导团队成员制定相应的个人工作计划,为下属提供相应的情况分析、资料、信息等,进行事先指导,确保下属具备明确的工作思路。

③按工作目标的要求,合理分配工作资源,组织各种资源及时到位,对未到位的原因立即查清,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必要时上报主管及相关人员。

④认真听取员工对工作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实施正向牵引,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参与度,确保工作士气。

3、指导和控制工作计划的实施:按工作计划及所做出的承诺及时检查、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对下属工作及时进行有效指导,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关键行为:

①根据工作计划的监控点及实际的工作需要,及时检查、分析和评估各项工作结果,并及时汇报。

根据工作进展及检查、评估结果,对下属工作方法或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

③找出偏离计划目标的原因和工作中的失误,提出改正措施,必要时上报主管及所影响的接口部门。

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立即实施改正措施,必要时,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并提供协助,促成问题的解决。

4、绩效改进: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及目前工作任务要求,分析和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提高组织效率和工作有效性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目标并具体实施,促进工作绩效的不断改进。

关键行为:

①根据工作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及周边部门的反馈,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明确的部门工作改进目标,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

②结合部门实际情况,与相关人员商议,制定可操作的改进措施并确保执行,不断提高组织效率和工作有效性。

③定期对部门工作改进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有关的改进措施及时充实调整,以达到所要求的绩效。

团队建设

1、氛围营造:以公司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以身做则,在部门内倡导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树正气,敢于承担责任、相互负责、勇于自我批判,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基准,协调部门工作。

关键行为:

①及时有效传递、正确诠释公司的文化导向,并通过自身言行在管理工作中(特别是对员工的考核、评价及奖励方面)予以强化;

②在团队中树立正气,敢于承担责任、善于倾听他人意见与批评,相互负责,不捂盖子,不怕揭短;对部门问题敢于陈述已见,并善于引导、听取、整合不同意见,共同推动管理进步;

倡导下属之间建立积极、和谐的关系,公正处理本部门下属之间的矛盾。

当下属工作中有切实需要或遇到困难时,应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和援助。在商定的时间范围内实现对下属工作上的承诺

2、干部培养:积极主动的营造员工成长的环境,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根据部门岗位要求及员工发展潜力,指导下属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培养、推荐干部;通过梯队建设激发团队活力,改进团队绩效。

关键行为:

①明确公司选拔和甄别干部的标准,以高度的责任感培养、选拔、推荐干部,干部推荐要不以个人好恶出发,严格按照任职资格标准要求,做好部门内干部梯队建设。

②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育学习型组织,主动推进员工培训;并注意在工作中言传身教、及时辅导,必要时合理授权,在实践中进行锻炼。

③根据组织发展需要及下属的绩效、能力特点,与下属一起商定其个人发展目标和培训方法、改进措施。

④对下属的改进提高情况进行例行化检查、评估,就改进效果提出建设性的反馈意见,培养下属效果显著。

3、有效沟通:

在部门内组织和推动双向沟通的定期进行,使沟通在部门内形成制度,提高员工工作的明确性,促进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

关键行为:

①建立例会制度、上下级之间定期沟通,让员工明确自己的任务、目标、责任、职权及考核标准,帮助员工树立完成任务的信心;

②明确对员工评价的客观标准,主动了解下属,确保对员工工作情况及思想动态的基本了解对员工的工作成绩予以及时、客观的肯定,对一个阶段的不足提出改进措

施,体现对员工工作的正向牵引。

③对例外事件的处理要及时沟通,养成非正式的沟通习惯;明确有必要进行沟通的条件要求、熟练掌握各种不同的沟通方法,与各层骨干员工建立非正式的业务朋友关系。

④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帮助员工正确面对挫折和失败,在工作中以积极的心态接受优胜劣汰的事实。

4、创造、培育和维持良好的外部工作关系:以公司利益为重,强化整体观念,与相关业务部门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积极主动地协调部门关系,达成工作目标。

关键行为:

①主动考虑本部门工作对接口部门的影响,建立例行化的信息通报方式,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并与各部门就关注的问题交换意见。

②打破部门壁垒,从全流程最佳去理解本部门责任,积极主动的了解、理解相关部门的要求,并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迅速、准确、礼貌地予以答复;

③积极响应与处理相关部门提出的配合要求和改进建议,及时反馈结果,不断评估服务质量,组织和保证对相关部门的业务支持;必要时向相关人员求助。积极暴露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工作。

流程执行

1、流程执行:结合部门实际,与相关人员一同学习、理解所使用的流程,及时监控流

程的执行情况,确保与本部门有关的业务流程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

关键行为:

①与相关人员一同讨论、学习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流程,并特别注意与相关部门的接

口程序,确保对流程的正确理解;

②给流程使用者提供准确、清楚、全面的培训和指导;

③对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流程的运作情况进行及时的监控,确保业务流程得以正确的贯彻实施。

2、内部优化:

对流程的运作情况进行及时的评估,对不足部分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与相关人员一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及相关部门申报,以期进行合理优化。

关键行为:

①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对大流程运作中未覆盖到的部分与相关人员一同制定相

应的补充规定与实施细则;

②对本部门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与习惯,及时以规则的形式加以固化;对本部门规则的运作情况及时评估并合理的方式进行优化。

③对大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讨论,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向主管及相关部门

及时提供反馈信息;

资源的有效利用

1、建立、保持、维护工作环境:

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应的资源状况,充分考虑效率与成本并兼顾未来发展,建立工作环境包括硬件设备的配置与管理工具的开发等;对其运作情况进行及时评估与优化,保证工作需要。

关键行为:

①根据公司的规定和业务需要、并适当考虑发展,按公司的有关工作程序建立、优化工作环境,使硬件设备的配置与管理工具的开发、使用利于工作的开展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②工作环境的建立与优化要充分考虑成本与预算,确保现有工作环境资源的充分利用。

③根据公司的规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条例(如:消防、环保等),充分考虑影响工作环境的各种因素,制定工作环境管理制度、检查制度,确保公司资产不受损失并得到有效利用。

④经常巡视检查工作场所以保证相应制度的有效实施,按照要求和程序监督下属正确使用和维护办公仪器设备,督促下属准确记录和上报不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不按程序操作的情况,督促相关人员即时改善工作场所。

2、文档管理:重视部门知识环境的管理,采用文档、手册、经验案例等适当形式保证工作技能的积累继承,避免类似工作性质的员工犯类似错误。

关键行为:

①以制度的形式保证日常工作文档建立的规范性,明确文档种类、规范格式与具体责任,定期检查,确保工作经验的持续积累。

②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要及时进行总结,建立案例库并不断予以充实。

③鼓励、组织部门员工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重点分析工作失误的原因,适时交流有关信息,以利资源共享与相互启发,促进信息增值。

3、信息的搜集与提供:

根据相关部门的需求,搜集、选择并处理所需信息,按所需格式及时予以提供,以利于相关部门进行决策参考。

关键行为:

明确上级主管和相关部门所需的信息及相关要求,在允许的范围内搜集并准确记录。

②分析、筛选所搜集信息,以使之准确并与规定的需要有关,按要求的格式在商定的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提供所需信息并归档。

③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④当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息搜集工作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职业素养与工作态度

1、职业素养:

要不断提升与自己任职岗位相适应的职业素质与技能,不断修炼自己的人际理解与管理能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以职业化的标准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关键行为:

①严格自律、以身做则,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政策与流程规定;能身体力行地贯彻公司文化与各项制度要求,以模范的行为表现影响员工,在员工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员工表率;

②团结同事,以包容心、同理心、平常心和自信心去接受并鼓励他人提出批评和不同意见,善于团结不同意见的人甚至是反对过自己的人,去共同实现公司目标。

③以职业化的标准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社会道德和同业的职业道德,不损公利已,保守公司机密,不传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论;生活作风自律,自觉塑造个人形象、维护公司形象;

2、工作态度:

以公司利益为重,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力行地贯彻公司文化与各项制度要求,保持积极心态,不断学习、进取,以模范的行为表现影响员工。

关键行为:

①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以结果为导向,脚踏实地、一丝不苟地做好本职工作;坚持原则,勇于承担责任。

②热爱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压力、困难和挫折。

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篇7

主 席 马 永 伟

二OO二年三月一日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第九条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 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第十一条 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

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罪行被判处刑罚;

(二)曾经因赌博、吸毒、嫖娼、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司法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判处刑罚;

(三)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的保险公司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向负责审核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与拟任人考察谈话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拟任人双方签字。

第十八条 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

在接到第十六条所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未提出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后,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的决定。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核准,但应在任命的同时报拟任所在地和离任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上级任免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前款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十一条规定条件或具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否决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应当真实可靠。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其任职资格被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到拟任职位履行职责的,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该高级管理人员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除外。保险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指定和结束时应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临时负责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任职资格申报资料、考察谈话记录、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作为所在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其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至10年的任职资格:

(一)违反有关规定,超业务范围经营、提供各种形式回扣、强制他人投保、进行虚假理赔;

(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合并、分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四)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五)未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各项准备金、保证金;

(六)违反有关规定运用资金;

(七)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不入帐,设立帐外帐或挪用、截留保费;

(八)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形;

(九)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统计报告或文件;

(十)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0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严重违规经营,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保险公司被接管、被迫与其他保险公司合并或被宣告破产;

(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

(三)任职期间有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严重违规应由其上级公司负领导责任的,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及时提出对该上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的处理意见,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作出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保险公司不服,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篇8

金方策集团

按: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公司通过国内外招标的方式,邀请符合要求的咨询顾问机构作为其项目合作伙伴。金方策集团在与众多同行的竞逐中以优异的表现胜出,成为北方工业公司该项目的最终合作伙伴。

金方策顾问组于2005年9月进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公司,开始启动和实施此项目,并于2006年9月成功结束此项目。

本文是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公司项目组在项目结束之后所做的工作总结,我们认为这份总结真实客观的反应了金方策集团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和务本求实的工作作风。现将本文公布,以飨读者。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客户概况: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正式成立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的成员公司,主要从事防务产品、国际工程承包、光电、化工、运动器材、车辆、物流等业务。公司年均营业额200亿元,北方工业(NORINCO)已成为国际知名品牌。

2、项目背景:

北方公司对任职资格管理项目十分重视,把它作为公司2006年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号工程,并在2006年总经理工作报告和公司“十一五”规划中,明确地指出“建立、健全任职资格管理”、“同步完善员工发展的职业发展通道”,北方公司已经将任职资格管理和员工职业队伍建设列入了公司“百年树人”的大计。

北方公司的任职资格管理项目共分两期实施:第一期作为试点阶段,自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第二期作为全面实施阶段,自2006年3月启动至2006年8月结束,先后完成了11类职位的任职资格标准开发、任职资格配套制度体系设计以及任职资格管理软件的实施工作。通过上述两期项目的实施,全面完成北方公司任职资格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二、项目的前期调研:

任职资格标准的开发是一项实证研究,为了确保标准开发的科学性并切合北方公司的实际,在标准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内源分析和外源分析,项目组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

1.总结了咨询行业的最佳实践。在项目启动之前,专家顾问组充分研究、总结了国内外任职资格管理的几种模式的经验,确定了北方公司任职资格管理项目的开发模式。2.与外部专家进行了专题研讨。项目启动后,北方公司邀请了外部专家和金方策顾问组进行了专题研讨,对北方公司任职资格管理项目所采用的方法论和模型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研讨。

3.借鉴金方策任职资格标准数据库和其他项目经验。在标准开发过程中,项目组查阅了金方策任职资格标准数据库,借鉴了金方策在其他咨询项目中的开发经验。

4.人员访谈、问卷调查。项目组采取了关键行为事件访谈(BEI)和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研,积累了大量的调研资料。

5.对调研资料进行编码分析和提炼。在人员访谈、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对调研资料中的行为(代码B)、知识(代码K)、技能(S)、价值观、信念、动机和特质(V)进行了编码分析、归纳和提炼。

6.内部研讨。项目组分别采用了与公司各职类人员进行研讨、项目组内部研讨等方式,在前期综合访谈、编码分析、归纳演绎分析的基础之上,又采取了头脑风暴、小组研讨、专家经验等调研方法,对任职资格标准的分级思路进行了修改、优化和调整。7.与公司领导座谈。项目组与公司相关分管领导进行座谈,分别就北方公司人员的特点、优势和不足,以及公司从培养干部的角度、从企业文化等前瞻性的要求进行了深入地探讨,把握公司领导对各类人员未来的定位。

8.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项目组还大量查阅了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公司2006年总经理工作报告和“十一五”发展战略,以及对公司企业文化的解读,从而对分级思路和任职资格标准的开发做进一步深化设计和优化。

三、标准的开发过程: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项目组在标准的开发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可操作性:任职资格标准首先要可衡量、可认证。从任职资格标准的基本条件、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等3个组成部分来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开发。

 对于基本条件部分,我们将其定位为每一级标准的门槛条件,其要求不宜过高、并且应非常明确。因此,我们在提炼这些内容的时候,重点关注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和职称等大家公认的、非常易于评价的内容。我们的具体做法是,首先分析了调研访谈人员的谈话内容,然后参考了公司的职位说明书,最后借鉴了金方策公司的数据库。专业部分,我们主要列出了最适合的专业要求,这些专业对于人员掌握系统、坚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非常重要,同时也是公司应当引导的方向。学历和工作经验部分,我们充分考虑北方公司的未来要求和现实状况,制订了两种可选方案,既保证公司的要求,又符合公司现有人员的学历和工作经验特点。职称部分,我们主要考虑到北方公司作为国有特大型企业,对职称方面的要求还是必要的,只是要求的不要太泛或太多,为此,我们仔细分析了国内外目前流行的职称类型,选择了最权威、最具代表性的职称类别放入了基本条件部分。任职资格标准全部编写完成后,项目组又详细统计、分析了北方公司现有各类人员晋升的年限、学历等因素。基于这些统计和分析数据,项目组全面地检验了各类任职资格标准设定的基本条件,使基本条件设定更加趋于合理;

 对于基本素质部分,我们将其定位为带有遗传性的或在长期生活、工作环境中沉淀下来的自我认知、社会角色、人格特质、动机等潜在的特性,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管理冰山模型”中的冰山下面的部分,就是说具备这些特质的人员,将来从事这些工作更容易取得高的绩效,更适合在这个领域取得更好、更快的发展,是适合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我们在提炼这部分内容时,通过有效的调研方式,充分挖掘和分析访谈人员讲述的关键事件中潜藏的价值观、信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等内容,对照金方策基本素质词典,提炼和定义出其中表现出来的基本素质。在此基础上,我们通过统计这些基本素质在高绩效人员和一般人员中出现的频次或频率,结合矩阵分析、企业文化解读、行业基本素质库比对,得出某一类任职资格标准的基本素质要求。为便于将来基本素质的认证,我们还针对每一级基本素质设计了“考察角度和参考提问”,直接为将来的认证操作提供指导;

 对于业务能力部分,我们将其定位为某一类别人员的专业能力,其要求必须具体、明确、与实际工作环境和范围相结合。我们在提炼这部分内容时,从该类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出发,通过访谈和行为事件分析,找出影响工作绩效和难以培养的工作行为,把这些工作行为作为业务能力的基础部分。之后,我们通过分析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或部门领导的希望和要求以及行业最佳实践等内容,对提炼出来的工作行为进行修正和提升,形成业务能力的行为标准。为使将来的认证更好地操作,我们还针对每一条行为标准设计了将来认证时需要的“证据”和“达标要求”。由于工作行为紧紧扣住公司的要求和工作实际,非常明确、具体,加上认证时有证据和达标要求作为认证依据,可操作性比较好。

2、战略性:任职资格标准的开发还要体现公司的战略导向,因此,不能仅仅关注现状,要从公司未来的要求出发,对人员应具备的未来核心能力提出要求。为保证标准的前瞻性,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调研中,和访谈人员深入探讨专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我们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难点;二是分析中,深入分析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结合公司和部门领导的具体要求,来推导未来可能有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行为;三是标准编写中,充分参考了行业最佳实践;四是标准编写完后,征求了金方策专家评审团的意见。

3、逻辑严谨:这一衡量标准要求任职资格标准不同级别之间要层次分明,同级别内行为要求水平要一致,行为标准描述要用词准确、没有歧义、不重不漏。这一衡量标准是从标准的表达形式上提出的要求。为此,我们首先制订了任职资格标准的编写规范和要求,对任职资格标准的语言和用词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其次,我们编写完任职资格标准后,在项目组内部进行了若干次交叉检查和沟通,确保项目组内全部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和认识是一致的。在和业务部门人员的沟通中,通过讲解和探讨的方式,对任职资格标准存在表达形式问题的部分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4、个性化:这一衡量标准要求任职资格标准充分体现企业的特色。我们认为,企业的特色关键要通过任职资格标准的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两部分体现出来。基本素质部分,我们着重关注了北方公司的企业文化和行文方式,通过深入、系统地分析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基本素质的选择和描述上很好地体现北方公司的个性特点,比如原则性这项基本素质就强调了北方公司关注做事规则、讲究做事程序的企业文化。业务能力部分,我们重点分析了北方公司的发展规划、管理模式、业务特点、组织结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在行为标准的选择上,尽可能抓住在北方公司这个特定的环境和氛围下那些对取得优秀的工作业绩至关重要的工作行为;在行为标准的描述上,尽可能地让其符合北方公司企业文化特点、行文方式以及人员的接受程度。

5、易懂易记:这一衡量标准要求任职资格标准内容要尽量简单化,描述简洁和生动形象。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基本条件部分只保留了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和职称等四部分内容,对其他的不必要内容进行了删减;基本素质部分,我们强调抓住关键、抓住重点,每个类别的基本素质项目不超过6个,而不象有些企业做的某类基本素质模型中项目多达20余个;业务能力部分,我们同样贯彻类似的思想,力求每个业务能力每一级的行为标准数量不超过8项。另外,在行为的描述上,我们尽可能地采取了短句,而尽量少用难以理解的长句;尽可能地采用明确的动词,而尽量少用含糊不清的副词或形容词。

任职资格标准开发完以后,项目组还对全部类别的任职资格标准进行了整体平衡和修改:在整体平衡和修改之前,项目组运用4类分析方法对全部任职资格标准进行了检验和分析,一是从标准本身的写作规范、前后开发的标准的是否保持风格的统一方面对标准进行重新审视和修改;二是对标准的各个级别的行为标准、达标要求、证据、关键知识的要求是否一致,对标准进行重新审视和修改;三是从每一类标准的级与级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别的同一级之间标准的平衡方面,是否体现了从低到高的层级关系,以及不同类别的同一级别的要求保持一致方面,对标准进行审视和修改;四是从认证的角度,即从申请人的角度和认证人的角度对标准进行审视和修改。在此基础上,项目组提出详细的《任职资格标准整体平衡和修改建议方案》,并就此建议方案进行了详细的内部讨论。在该方案的指导下,项目组针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审查和分析之后,再经过项目组内部充分研讨,形成统一意见后,方展开具体的修改。

四、项目成果评价

为了保证任职资格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组不仅开发了任职资格标准,同时,还提供了详细的关于任职资格管理方面的配套制度和操作手册,明确了任职资格管理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以及任职资格管理和招聘、员工调配、培训、绩效管理、薪酬等人力资源其他模块的接口。

对于认职资格管理制度,我们认为,评价其好坏有3个方面的衡量标准,即系统性、可操作性、适用性。

1、系统性:这个衡量标准要求任职资格管理制度能够把任职资格管理的整个操作框架、和其他管理体系的接口关系全部交代清楚,并且没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从项目组完成的配套制度体系来看,综合思考了任职资格管理和现有职位体系的衔接关系,系统回答了任职资格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的位置和作用。在制度形成的过程中,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讨论每个方面和任职资格管理的衔接关系,很好地保证了它们之间的一致性。借助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可以很好地把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很好地联系起来,增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系统性。

2、可操作性:这个衡量标准要求任职资格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可以很好地应用于实践。为保证这一点,项目组针对任职资格管理和其他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模块的衔接关系进行了专题研究。每个人员进行专题研究时,在详尽统计现有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充分分析了现有管理体系的特点和人员的现状。经过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才提出具体的配套制度,从而使配套制度有一个非常坚实的企业环境基础。为了使这些创新性成果能够可以应用于实践,项目组设计完制度后,对制度在北方公司的实施进行很多次模拟操作,确保其将来可以应用于实践。

3、适用性:这个衡量标准要求任职资格制度规定的内容要适合北方公司的实际。项目组在设计制度时,紧紧围绕北方公司倡导的“提升员工能力和帮助员工职业发展”的中心思想,通过详细分析北方公司现有的业务实际、人员特点、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各个模块的现状,针对性地设计了认证的组织、认证流程、任职资格管理和现有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接口、任职资格管理的配套制度体系。今后,我们还需要在任职资格管理推行的过程中,对制度做进一步的细化和深化,甚至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总的来说,任职资格配套制度设计是基于深入的调研基础之上的,系统性构建了整个任职资格管理体系,较好地考虑了北方公司的实际,具有良好的操作性。

综上所述,对照业界的衡量标准和最佳实践,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说,金方策集团在这个项目的研究和设计水准方面已经达到,甚至已经超过了国内外同业领先的质量水平。

北方工业公司任职资格管理顾问组

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篇9

职位名称 材料管理专员 职位代码 所属部门 物流中心 职 系 职等职级 直属上级 物流经理 薪金标准 填写日期 核 准 人

职位概要:

配合相关人员制定、落实材料采购、使用、保管计划,对项目运行各个环节的用料实施监控管理。

工作内容:

%配合技术工程师、商务专员制定项目材料采购计划;

%监督技术工程师及时制定项目现场的用料计划并按计划控制现场用料;

%严格按照有关物资管理制度进行现场出入库管理;

%管理项目现场剩料、废料、退料,保证物资安全;

%配合项目经理及公司管理会计的成本控制工作;

%配合商务专员搜集、整理项目现场各类物资材料的报验文件;

%管理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物资及汇总、存档相关资料;

%完成上级临时下达的任务。

任职资格:

教育背景:

◆物流、储运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培训经历:

◆受过仓储管理、财务会计知识、产品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经 验:

◆2 年以上仓储或材料管理工作经验。

技能技巧:

◆熟悉仓储物流流程;

◆熟练操作办公机具。

态 度:

◆积极进取,责任心强;

◆高度的工作热情,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工作条件:

工作场所:办公室及生产场所。

环境状况:舒适。

危 险 性:基本无危险,无职业病危险(如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有一定的危险性)。直接下属 间接下属

山东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篇10

(2010年第2号)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七)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三)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十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五)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审计。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二)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下列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

(二)职务变更情况;

(三)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

(四)离任审计报告;

(五)刑罚和行政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机构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暂停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二)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四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除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以及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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