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征文

2024-07-3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征文(共11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征文 篇1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 作为全部政法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来抓,政法队伍的素质和形象有了明显提高.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要求,当前突出需要对政法干警要进行以下五个方面的法治理念教育.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经济文化社会事物,才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法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个根本问题.保证干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公平正义的理念,做到合理合法,平等对待,及时有效,实现公正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深刻理解,执法为民的内涵,必须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执法为民的科学内涵.,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 第一标准,要恪尽职守,预防和惩治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四服务大局的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克服单纯业务观念,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业务工作中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检察官执法办案的价值标准,检察官对案件的衡量决断必须在法律的正义,经济的效益进行。这样才有利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是党的领导理念,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险的考验,严格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法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征文 篇2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教育,法治内涵

2009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从2010年春季起, 各类高等学校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和基本要求纳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之中, 《思想道德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从2010年到2014年相应做了比较大的调整, 删除了原来具体法律条文的大部分内容, 用第六章一章的篇幅讲树立法治理念, 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成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

一、明确认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体系, 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 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和吸收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 逐步凝练和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有利于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精神。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含数量众多的法律, 它们构成一个协调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理念、精神最准确深刻的诠释。大学生通过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有助于把握法律的内在精神。

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促进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念, 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大学生要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的积极参与者, 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 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当代大学生中, 一些人不清楚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弄不清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区别, 甚至把他们混为一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该成为大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 是大学生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依法参与公共生活、实施法律行为的基础和前提。

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 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我党在领导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逐渐提出和明确的。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 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 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历史上首次以全会的形式, 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 主要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个基本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科学立法, 就是要在继承我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基础上, 使我法律体系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与时俱进, 不断吩咐、完善和创新。严格执法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全民守法要求全体公民自觉守法, 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 标志着我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2. 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包括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以人为本, 尊重人民群众的法律主体地位, 坚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切实维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三是文明执法, 执法的过程和方式符合法定要求。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手段, 做到仪容整洁、态度公允、用语规范, 克服执法过程中的简单化、暴力化倾向。执法者在工作中的表现对于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对于执法者的威信和形象、对于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 法治理念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牢记执法为民的准则, 不能滥用职权, 使权大于法, 更不能以权压法。

3.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是指公民应该遵照法律公平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并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应树立的重要理念。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二是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破解改革的难题、解决当今社会的复杂矛盾, 需要靠法治。在修改、制定法律过程中应该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执法过程也应体现民主、客观、公平,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有助于人民群众法治理念的形成。

4. 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我国目前的大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服务大局就是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按照法治的方式服务大局。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 不能脱离大局的目标和方向推进法治工作, 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 割裂改革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不能滥用职权影响妨碍大局。服务大局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 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在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应该树立法治理念, 遵法、守法, 依法办事, 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立足本职工作, 从大局出发,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5. 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 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只有坚持党的领导, 才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为人民的自由和幸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党的思想领导主要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法治建设的指导作用。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党的组织领导体现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及机关党组织建设的领导。

三、树立法治理念过程中应把握好的几个关系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关系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的文化背景, 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历史土壤, 它们是一脉相承不可割裂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有许多在今天仍然具有进步的意义和合理的价值, 如民为邦本、发尚公平、以法治国、礼法并用、宽严相济等, 已融入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 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呈现中国特色。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直接延续, 而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批判吸收。我国历史发展经历的封建制时期较长, 封建人治思想在今天很多人的头脑中仍然存在, 如君主专制、权大于法、义务本位、严刑峻法等。我们在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精华的同时, 必须坚决摒弃封建人治思想。

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虽有一定的联系, 但存在根本的区别。

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 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发展, 在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中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人类法治文明做出过重要贡献。其中有些法治思想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如人民主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但从根本上说, 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 服务的是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建设, 因此, 要清醒地认识到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实质, 抵御资本主义法治某些错误思想的侵蚀。

3.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关系。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在如何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上, 我们经历的曲折的历史过程, 总结和回顾过去, 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才有了今天我们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正确认识。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就没有中国的繁荣和稳定, 也谈不上依法治国, 同时党要坚持依法执政,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的领导和执政行为也必须纳入法治格局。

参考文献

[1]陈大文.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标定位[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10 (4) .

[2]刘武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宣言 (上) [J].求知/月刊, 2013 (2) .

[3]刘武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宣言 (下) [J].求知/月刊, 2013 (3) .

从法治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篇3

关键词:法治 理念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思想诞生于几千年前的欧洲,发源于古希腊的深刻思辨,成长于古罗马的优秀实践,蛰伏于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成熟于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它为西方文明的繁荣打下思想与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法治到底是什么样的,包含了什么,应当居于何种地位,一直是法学和政治领域的争议热点。

一、法治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

法治的形式定义,顾名思义,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这种语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带有价值倾向,只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实行的一种治国与社会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义的“法治”与“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绝对谈不上信仰。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实质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权力以不妨碍私权利的合法行使为界限。可以说实质法治是以对私权利的保护为理论出发点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实质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和制度保证,否则制定再优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种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义

理念作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领域的世界观。将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产生的法治理念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体化、概念化的表现,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法治理念覆盖的范围很广,但是一个成熟的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体系性,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精神内涵与核心就构成了法治理念的逻辑体系与主体架构,从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体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演进和内容自洽。

1、 公平正义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理念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领域里,公平正义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将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为,公平正义理念对于法治理念范围中的各种理念具有统摄性。

2、 人权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逻辑起点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护权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无一例外都是以保护人权为逻辑出发点,因此可以说保障人权是判断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标准。

3、 法律权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权威作为理念强调的是树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效力的思想意识,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整个法律体系为根本的最高评价依据的思想观念,形成全体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贵的权威。

4、 权力制约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与官员都是对法律绝对忠诚。”事实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权力制约理念体现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说失去了权力制约理念,人权保护理念与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都会成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的政治口号,而法治也会随之丧失其原本的精神内核甚至沦为一种工具。

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性与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其现实性与必然性体现在:

首先,法治进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动要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些现实问题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成为了“服务大局”。

其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性质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是“党的领导”和“执法为民”。

最后,“依法治国”的理念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公平正义”也符合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有利于缓和日趋尖锐的矛盾。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中国未来法治化进程的观念与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当今我国官方、民众等等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概念仍然应该是“法治”,“社会主义”是对“法治”的一种政治定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理念”体现了太多的政治化色彩,这于法治理念对于法治思想的传播是有害无益的。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表述为现在的“五句话”,它缺乏足够的法理基础作为支撑,在内容上存在缺陷。“五句话”的表述并不足以涵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内容,不能因此而否认这个概念本身存在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 篇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内涵深刻,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

第一,要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最具权威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那种认为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人不管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必须彻底破除和摒弃。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行为。对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方面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三是严格依法办事。要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通过严格公正执法,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必须以身作则,认真学法、守法,严格执行法律。政法部门出台的每一项政策和法规,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每一个执法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政法干警的每一个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毫无例外、一视同仁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二,要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执法为民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和体现。每一名政法干警都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能不能坚持执法为民作为衡量干警政治上是不是合格的基本标准。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主要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也就是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政法干警必须怀着对人民群众满腔的热忱,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决不能用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不能只考虑自身工作的方便而漠视群众的方便和利益。二是必须坚持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领导方法和执政方

式。我们只有深深扎根于人民之中,同人民群众结合在一起,真正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力量和智慧才会“自有源头活水来”,才能战胜困难、取得成功。长期的政法工作实践证明,我们的工作正是有了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才取得了今天这样好的成效。否则,单靠政法部门自身的力量,解决不了破案难、取证难、追逃难、执行难等问题。三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广大政法干警要牢固树立保护人权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正执法,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政法干警执法为民,就是要把手中的权力行使好,把职责履行好,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杜绝乱作为、防止不作为;就是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切实增强公仆意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管理,决不能以管人者自居,自以为高人一等,搞特权,耍威风,对群众“冷横硬推”、“吃拿卡要”。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当前的执法现状,强调保障人权、热情服务是完全必要的,但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种倾向。既要强调人权保障职能,也要发挥专政职能;既要强调热情服务,也要加强社会管理;既要强调文明执法,也要坚持严格执法,两方面辩证统一,不可偏废。只有这样,才算是真正树立了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真正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法为民。

第三,要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司法公正是政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通过政法机关公正执法,才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从我市来看,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我们政法机关执法状况的满意度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尤其是一些基层政法单位和干警在执法思想和执法水平上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政法干警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原则。法律是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因此,必须确保我们的一切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基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和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法律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必须相当,同样情形必须同样处理,否则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必须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这是法学界的共识。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三是必须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司法活动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要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要让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增强对裁判或决定的认可度。

从执法、司法工作实践来看,做到公平正义,当前要着力抓好两项工作。一是要认真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要严把证据关、法律关。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一定要

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细枝末节,特别是在审判环节上,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在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上下功夫。二是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要认真落实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各项规定,凡是能公开的司法活动一律公开,把执法过程置于社会的全程监督之下,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的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保障公民对政法工作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第四,要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政法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随着形势和社会的发展,政法工作的职能不断变化延伸,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断强化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当前,我市正在实施“三大推进”、跨越式发展,促进奋力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就是我市的大局,是最大的政治,最硬的道理,最根本的任务。为跨越式发展服务就是服务大局,全市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都要围绕跨越式发展这一大局奋发有为,积极作为。

政法干警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立足本职的关系。服务大局,就是要时刻想着大局、关心大局、胸怀大局,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更重要的是要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要求,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实实在在地为大局服务。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本职工作就是服务大局。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既不能离开政法部门的职能去“服务”大局,甚至干一些明显超出政法机关法定职能的事情,也要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就政法工作抓政法工作。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要始终把党的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放在地方和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之上,绝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为了某个地方、部门、单位的局部利益,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的统一于不顾,搞执法特殊化,破坏法治的统一和权威,妨碍和影响大局。四是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要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政法部门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要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必须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方面,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二是必须深刻认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既要加强又要改进。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5〕15号文件的规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主要任务是领导和推动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的大政方针;对政法工作作出

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情况 篇5

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确保政法队伍正确政治方向,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认真学习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市两级法院自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来,两级法院党组和全体干警思想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按照省政法委、省高院和市委政法委的指示精神,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周密组织,狠抓关键环节,注重结合实际,使理念教育稳步推进,确保在践行宗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促进审判、推动工作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下面就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开展情况和主要特点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发动。

我们两级法院在省“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电视电话会

议后,市中院党组立即召开会议,学xxx省市政法委以及省高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党组成员一致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党中央着眼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审时度势,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客观要求。我们必须抓住这一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官队伍建设和法院的全面建设。针对两级法院实际情况,对开展好这一教育,院党组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部署。成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领导小组,院党组书记、院长××*同志任组长,我任副组长,组员由班子成员组成。下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办公室,成员由政治部、机关党委、纪检、研究室、法官分院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我们市中院领导还按上级的要求,建立了对下联系点制度,在教育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体指导推动工作。为使全体干警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落实上达到人人参与、人人学习、整体提高的目的,我们专门召开了动员大会,院党组书记、院长××*同志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行部署动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干警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教育活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建立领导责任制,确保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求各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做到“四个带头”,即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给干警作出表率。为了使教育有效地按步骤进行,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实施方案》。院法治理念教育办公室把教育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专题,制定了专题教育计划,并将中央政法委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人手一册,从5月份开始每月完成一个学习专题。各基层法院也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到早准备、早进入,按要求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办公室,明确了责任,制定了本级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教育动员及其它教育准备工作。

二、狠抓学习,强化观念,专题辅导,纳入培训。

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篇6

同志们:

???今天全省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析案明理”巡回报告团来我市检察机关作巡回报告,刚才省检察院毛叶宁处长代表省检察院讲了话,兄弟市院的同志介绍了他们开展“析案明理”活动的宝贵经验,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行“析案明理”,深刻剖

析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推进我们的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此,我代表常州市院党组和全市检察干警,对全省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析案明理”巡回报告团成员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和传经送宝,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检察机关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根据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批示、罗干同志的讲话精神和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从???5月份开始,我市检察机关按照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制定了《全市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7月中旬举办了全市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市院党组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各基层院检察长参加了研讨班,大家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专题进行了研讨,市委书记范燕青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各基层院和市各部门也积极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座谈讨论等形式,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文章,进行研讨交流,仅市院就形成了学习心得体会文章近百篇。7月份我市两级检察机关按照省院的要求,集中时间开展了一次“析案明理”活动,各基层院和市院主要业务部门将2003年以来所承办的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并对重点案件进行了深入评析,形成了近20篇评析报告,市院准备将把这些案例编辑成册,印发全市检察机关学习参考。应该讲,通过前一段时间的动员部署、学习交流,我市检察机关和全市检察干警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深刻的认识,教育活动也取得了初步成效。

???根据中央政法委和高检、省院的部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已经到了关键阶段,下一步剖析整改的任务还很重,我们要按照省院周振华检察长、郑鄂副检察长的讲话要求,扎实抓好下一步的工作,确保教育活动取得预期效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市院党组对全市检察机关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行“析案明理”,做好对照剖析、整改提高阶段的各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第一,要继续开展“析案明理”,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指导执法活动。省院开展的“析案明理”活动是进一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向深入,使广大干警通过对检察实践的回顾、评析,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理解,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指导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剖析整改阶段的一项主要内容。最近省院又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的办案质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评,各基层院和市院各部门要根据省院的要求,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认真开展好这项活动,要把“析案明理”活动与贯彻执行办案流程和案件质量考评办法有机结合起来,要针对办案质量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进行认真的评析,查找根源,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办案规范化建设,促进执法公正的意见和措施。通过“析案明理”和案件质量考评,着力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征文 篇7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体育法治的内涵及契合点

1.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评判的集合体,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应然模式、制度设计、组织机构、实践运作等法律现象的整体认识和宏观把握,是指导建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本原理。它不仅包括对社会主义实在法的评判,也包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想的坚信和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趋势的推断[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是多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将其基本内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共产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1.2 体育法治的基本内涵

所谓体育法治,就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和方针的指引下,依据法治的原则和程序来管理调控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治是新形势下发展体育事业的原则和目标,也是对体育法制的一个超越[3]。“法治”与“法制”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从“法制”转换成“法治”,其意义却是非常重大的。法制是对各种法律制度的概括,它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但无法表明法制的地位和作用。法治则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即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至上地位[4]。因此,从重视法制到实施法治,是跨跃式的一大进步,它不仅确立了新的治国方略,也要求我国各项事业的管理从单纯的法制建设上升为法治系统的综合管理。与此相对应,发展我国体育事业也应确立体育法治目标,完善体育法治体系。

1.3 体育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契合点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是当今世界上规模和影响最大的体育运动,在全球范围能够如此声势地蓬勃开展,在于它是一个有着鲜明精神追求和严密组织与制度体系保障的体育文化系统,不断表现出与时俱进的时代性和先进性,与人类共同理想和现代社会的民主法制潮流具有高度的一致和契合[5]。

中国举办奥运会,看重的不仅是其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奥林匹克主义的精神价值及奥运本身的核心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存在一致性,即体育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同的契合点。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就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为建立和平而美好的社会服务,它倡导维护人的尊严与权利、重在参与、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公平正义、友谊团结、拼搏进取等精神。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相互包容、相互渗透。

公平竞争原则是奥林匹克运动赢得广泛国际影响的重要因素之一。现代奥运创始人、奥运终身名誉主席顾拜旦曾热情赞美体育是正义、勇敢、荣誉、活力、进步与和平的化身[6]。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7]。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追求。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法治,其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其必然要以公平正义为至上理念[8]。

真正的法治精神在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公正是奥林匹克精神的基石,而尊崇法律,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在于对公平与正义、人权与尊重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同奥运精神的价值目标是不谋而合的[9]。通过加强体育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体,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作为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国有必要努力完善体育法治体系,实现依法治体。

2 我国体育法治发展的现状

体育事业的发展速度需要高质量、高层次的法律和相关法规,但我国目前的体育法律、法规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目前我国颁布的体育行政法规和部门体育规章中影响最大的是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体育法》,标志着我国体育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步入了有法可依、依法治体的新阶段。《体育法》颁布13年来,我国的体育法制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与《体育法》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市、自治区也加快了地方体育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体育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国自《体育法》颁布以来,体育立法的速度总体上是减缓的,只有一部综合性法律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10]。这样就导致了许多体育活动中出现法律空子,如在兴奋剂问题上,只是禁止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却没有禁止生产、销售、储运和进出口等。

在中国的体育工作中,常常是先实践再立法,出现了问题以后才开始引起重视。在现有的体育法规中,反映市场经济要求和引导改革发展的法规明显不足,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稳步推进法治化相比,体育领域的立法工作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以来,体育面临的立法工作形势更加严峻。

另外,在我国体育法制工作中,还存在执法队伍素质不高,行政参与过多;体育法治意识淡薄,体育法制宣传不够等诸多问题[11]。行政部门经常用行政手段加以干涉体育的法律事务,使体育活动常常有法不能依;体育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力度不大、态度不严,讲情面、看交情,把体育法律法规置于脑后,把体育法当作形象工程;有的领导把执法视为自己的一种权威,工作方法单调、独断、霸道、专横,以经济利益和私人利益为中心,以权代法,忽视了人民的群体利益,阻碍了体育法治的有序发展。

3 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完善我国体育法治体系

众所周知,举办奥运会是一个与国际体育法治接轨的宝贵契机。它对举办国体育事业的影响不仅仅是办一次赛事,而是关系到体育的各个方面。举办奥运会可以促进体育各项立法,可以使举办国在法治观念等方面与国际接轨,从而促使体育法制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发展。

3.1 努力完善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体育法》的配套立法工作

从《体育法》颁布实施到现在已经15年,而随着我国近几年来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体育法》原有的一些条文已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应在现行《体育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近年来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事业发展所面临的新环境、新特点,对现行《体育法》作相应的修改,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规定,使其能真正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10]。特别是在申奥成功后的几年里,为完善北京奥运会的法律环境,我国政府相继出台各项体育法律,积极履行申办过程的立法承诺,为北京奥运会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我国在《北京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报告》中明确阐明:“中国政府、北京市政府和涉及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其它城市政府保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严格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确保所做的一切承诺得以实现。”“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有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全能够保护国际奥委会在中国的一切权益。中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规”[12]。为了加大专门保护的力度,北京市政府于申奥成功当年的10月就出台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国务院于2002年2月进一步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主体及其专有权,明确了司法和行政两种保护途径,实现了对奥林匹克标志更加全面充分的保护[13]。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法规性文件,对新世纪以北京奥运会为推动的中国体育发展提出了全面要求[14]。

3.2 加大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国民的“法治奥运”意识

“人文奥运,法治同行”。市民法律素质是“人文奥运”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奥运精神和法治精神不仅理想和目标一致,而且内涵互相包容、互相渗透,在实践中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市民法律素质是实现“人文奥运”,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重要保障;和谐的法治环境是成功举办奥运会的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在提高市民法律素质,改善城市“软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15]。举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依赖于良好的法治环境,而良好的法治环境又取决于全体国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因此,在筹办奥运的过程中,通过加强社会体育立法和体育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工作,特别是对《国际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奥运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广泛的宣传,大力营造以“迎奥运”为主题的体育法制社会宣传氛围,提高全社会的体育法制观念和履行体育法律责任的自觉性,增强“法治奥运”意识[16]。

北京奥运会带给中国人民和中国社会的,首先是奥运文化、奥运精神。接受和领悟奥运文化、奥运精神,必然有助于对维护人的尊严与权利、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有序、公平正义等法治内涵的深入理解,促进人们法律境界的升华。而由现代法治和现代奥运共同生成的法治奥运模式,则为提升体育法律意识与素养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条件[17]。一方面,在北京奥运会的筹办进程中,有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奥运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奥运和体育法律知识,不断强化了奥运法治和体育法制的理念;另一方面,法治奥运构建了全面的制度体系并发生着生动的实践,对有关组织、个人和社会形成了现实的规范与约束,通过潜移默化的教化与养成作用于人们的体育法律意识与行为,从而促进体育法律意识与素养的提升。

体育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和普及是体育法治实现的基础性工程,是体育法律法规实施的关键性步骤。通过体育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明确体育法律不仅仅是体育工作者的法,而且应是全民所熟知的法;进一步增强公民的体育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使体育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

3.3 加大体育执法力度,为奥运营造良好的体育法治环境

体育的各专项运动虽然都有其规则和裁判准则,但它并不能保证体育运动及体育事业整体上的纯洁与自动的良性运转。尤其是体育日益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今天,有必要在明确体育法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杜绝体育行业中的腐败现象和各类违法事件的发生[18]。不仅体育界人士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理体育违法违规事件,司法部门也应适时介入。

对于体育立法和执法部门来说,应该要有勇气和决心,借助举办北京奥运会这一契机,以奥运会的法治为切入点,进一步树立体育法治的观念,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稳步推进体育的法治化,以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4 结语

体育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体育的公平与公正,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于那些与时代发展和法治原则相违背的规章,有关体育立法、执法部门要以改革的精神坚决废止。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下,以举办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在认识到我国体育法治的价值功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度契合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体育法治,努力完善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加强体育立法、完备法治、提高体育立法的质量,建立健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体育法规体系,才能为“法治奥运”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才能推进我国体育法治化的进程,进一步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摘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在认识到我国体育法治的价值功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度契合的基础上,分析现行体育法治在理念、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思考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体育法治,指出推进我国体育法治化的进程,必须从努力完善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深化体育体制改革着手,进一步树立体育法治观念,加大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大体育执法力度,利用好北京奥运会举办及其影响的契机,完善体育法治体系,从而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浅谈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篇8

关键词: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 法治主义

一、和谐社会的法律要义

和谐社会是一个美好的、具有终极意义的社会,是一个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的社会,相当于古人说的“大同世界”和柏拉图的“理想国”。2005年2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所概括的和谐社会的六个目标和内容中,首推民主法治,充分说明了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性及其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应当明确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法在和谐社会的特殊语境下表现出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特定含义,这种含义成为归纳判断和谐社会下法律的作用必要前提和基础。

二、和谐社会的法律表征

(一)法律是和谐社会的主要社会控制方式

社会控制方式是指对社会进行调整管理的主要方法。从历史上看,社会的控制方式经历了诸多发展变化,从神灵到宗教再到道德,最后才选择了法律。法律成为社会的主要控制方式,是十九世纪后期社会法学派的首先主张并加以完善的。

(二)中国的传统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和谐是一个能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精髓的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通相容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这同样适用于现代法治对传统法律秩序观的承继。但是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在学界中,对于传统法治对中国的现代法治有无作用问题仍然有争论 有的学者认为,现代法治源于西方,既然当前的法治建设是移植西方的制度,那么对于中国的传统只能全盘革新,而进化到现代的法治社会 但是这些学者往往忽视了中国传统社会的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判断国际国内形势、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着眼于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作出的重大决策。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又深远的意义。其一,从我党执政观念角度上审视,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治国执政观念的重大转变;其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其三,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和产物。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科学地回答了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从根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惩治违法犯罪的有机统一、贯彻群众路线与保障专门机关执法有机统一。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也是实现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工具。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核心内容,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正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根据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提炼出来的,是从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出发制定和部署的。我国法的本质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水乳交融。为大局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体现,是法的核心功能之一,是法治的历史使命。

四、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在法治状态之下,完备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为社会提供了最明确的行为规则和规则体系。良好的立法为人们严格依法办事创造了条件,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制度化的根据。法律是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在良好的法制之下,人们依法而行,社会矛盾就减少发生。和谐社会正是社会矛盾纠纷最少最小的社会。法治对于纠纷的预防作用和发挥就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了条件。即使发生了影响和谐的问题,也能迅速地加以解决,使社会归于和谐。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始终是社会发展过程所必须的,和谐社会在任何时候都需要法治规则之治作为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支持。理念是种观念,是行动的指导, 也是为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价值取向。理念的偏差直接导致行为的偏差。我们要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正确的理念作为指导,这就是要坚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支持。因为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将国家的政治生活、 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治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当然,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的建设要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与文化的繁荣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 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所以,和谐社会是一个上位的概念,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建设法治社会,而建设法治社会理所当然应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五、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我们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很显然,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一)民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民主,在制度化的民主中,任何一项规则的设计和政策的选择都必须符合最起码的民主要求和标准;如果不符合民主的最基本要求,那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公正性前提。民主的本质决定了:第一,人们无论从事任何行为,都要遵循公正合理、普遍透明的预定程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以及对少数的尊重与保护,实行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机制;第二,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及利益主张均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展示和平衡;第三,各种不满、怀疑和对抗都应该消化在民主过程之中并保持在一种秩序的范围之内,各种利益冲突与争执都应该通过民主机制得以和平解决而不是诉诸强权与暴力 而这些正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之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六、民主法治是促使社会和谐运行的最有效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至少需要形成四种健全的社会机制,即利益表达机制、激励动力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利益表达机制主要通过政治民主机制来实现,激励动力机制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整合平衡机制主要通过政府管理机制来实现,而利益救济机制则主要通过司法保障机制来实现。而促使和保障这四种机制正常启动和运行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民主法治。比如,利益表达机制的核心是民主,民主需要法律将其制度化,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所以,没有宪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利益表达机制就无法运行。又如激励动力机制的核心是人权和产权,没有人权保障,人将无法生存;产权不能清晰或没有保障,人将失去永恒的发展动力。只有人权和产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社会全体成员才能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社会才能,所以,没有民事法律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激励动力机制将无法启动。民主法治还可以创造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

参考文献:

[1]张素兰.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J].绵阳师范学院报,2009(9)

[2]刘月.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9)

[3]许章润.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J].读书,2003(1):116.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照材料 篇9

我院与全国一样积极的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理念教育活动,现以进入了查摆阶段,本人根据社会理念基本内容要求作如下几方面对照:

一、在依法治国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我国逐渐向法治社会看齐,是当前研究的课题,本人能积极的拥护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策,认识到法治国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的深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改变了执法行为,二、在执法为民方面,执法为民是社会法治的本质要求,本人自从事检察事业以来,能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作为自已的工作指南,与行动的准则,在执法中严格要求自,从未偏离法律轨道,能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工作,把群利益无小事为工作原则,全心意为人民服务。

三、在公平正义方面,公平正式义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端正执法态度,不断提高了执法水平,是公平正义的前题,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向往的、可望的、未来的憧景,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神圣职责,作为政法机关每个干警更要牢固的树立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实到实处,本人作为一名检察干

警在工作中能公平正义的履行工作职责,本人自从事检察事业以来,没发生一起不公正的执法行为,充分体现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严格执法、文明办案,遵纪守法,清正廉明,刚正不阿的为民的执法行为。

四、在服务大局方面,服务大局是社会法治的重要使命,政法工作的重大责任就是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检察机关要把服务意识纳入工作重点,立足本职工作。本人对此有充足的认识,尽职尽责的服务于大局,推进法治社会向前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为服务的目标,把检察事业服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上来。

五、在坚持党的领导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规定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本保证,也是政法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的本人作为一名政法干警,在工作中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党是政法工作领导的核心,能把党的原则与执法理念有机的结合起来,政治方向明确立场坚定,自觉的把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的结合起来。来完成检察工作。

以上是本人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本人自检自查情况,当否,请组织审核。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体会之三 篇10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体会之三

采取五个结合,抓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征文 篇11

关键词:社会管理;法治;融入;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逐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效良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初具雏形,中国发展进入新阶段,逐步融入国际社会。与此同时,种种社会问题伴随而来:经济发展中缺乏科学发展理念,发展质量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民主政治建设中深层次矛盾难以解决;社会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尖锐,官员贪污腐败等等。这些给社会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社会管理中融入法治理念,用法律的强制性保障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是推进社会管理实现科学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一、法治能够清晰界定社会管理各主体职责

伴随科技的迅猛发展,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推进加剧了社会分化,社会变得日益多样,政府面临更加复杂的治理环境。这种背景下,执政党和政府的管理主体地位受到冲击,必须依靠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来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社会才能达到稳定和谐的运行状态。为及时回应挑战,社会管理主体必须实现多元化。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了社会管理的总体格局,这就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从国家包办到国家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取得了明显进步。同时,各管理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不同,这在社会管理格局的表述中也有所体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管理起领导作用,是整个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指向标;政府负责,是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要求政府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职责,从而推动社会管理向前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社会组织能够有效配合政府行为,是连接政府和人民的纽带;公众是社会管理的对象,更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广大公众的参与能够从根本上减轻政府的负担。这种格局下,社会管理各主体各司其职,管理活动规范有序。但实际情况却是党委依法执政能力不足,在解决问题时权力至上、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公信力下降、社会组织得不到认可,管理活动得不到广泛支持、公众参与规范化程度不够。法治保障纳入社会管理体制,恰恰能够解决上面一系列问题,提高共产党治国理政、依法执政水平,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利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形成,方便社会组织的管理活动,同时赋予和保障公众应有的权利。法律给予各主体不同的职责,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社会主体各居其位、各得其所,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也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效地避免了越权和失职现象的发生,大大提升了社会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法治能够保障社会在规范化、制度化框架内运行

规矩是人类生存与活动的前提与基础,我们总是在规与矩所形成的的范围内活动。世间万物,小到日常琐碎,大到国家大事,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矩,社会有序的运行同样离不开规矩。规矩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障。法律法规是规矩,制度规范是规矩,伦理、习惯、道德都是规矩。正是由于规矩的约束和制约,社会才如此井然有序。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社会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一方面,原有的单一的利益格局被新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所取代,另一方面,人们在满足了基本的物质需求后开始注重精神方面的享受,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利益分化引起的利益矛盾和诉求多元化引发的冲突更加频繁,表现形式更为多样,为避免矛盾引发的社会混乱,必须采取必要的手段加以规范。伦理、习惯、道德在保持社会稳定上发挥的作用需要建立在人们拥有较高素质的基础上,事实的情况是人们普遍具有较高的学历,而素质水平却没有达到相应的高度。这样一来,依靠伦理、道德的力量来保障社会的规范运行具有较大的难度。此时,社会急需能够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方式和途径,法治应运而生。作为衡量社会是否有序运行的最重要标尺,法治能够有效规制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借助法治的力量,人们的行为得以规范,通过稳定、明确的法律规范,社会得以有序、健康发展。

三、法治能够保证社会管理更具权威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体现出国家的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它们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都是它们权威性的延伸,也是它们权威性的体现。法治的权威性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一旦触犯法律,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法治的权威得以彰显。在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全球化深入推进的今天,中国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许多社会矛盾。在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时,如果选择法治之外的手段,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矛盾和争端,更易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引发新的矛盾和争议,问题只能越来越多,社会管理停滞不前。借助法治的力量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回避了个别领导干部依权力办事的现象,提出的举措和建议也更具说服力,避免和减少了争议,社会管理的效果更加权威。

四、法治能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法治能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统筹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需要,是解决当前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更是我们党密切党群关系,做好群众工作的需要。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是判断社会管理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准。倘若我们取得的成就建立在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那么成就再多再显著,社会管理都是失败的。为此,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确保社会的安定有序,是社会管理工作的重心和关键。事实和经验一再表明,法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有效途径。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法治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五、法治能够约束过激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阶层急剧分化,阶层利益结构失调,使得杜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相继出现。当这些社会群体作为利益主体以集团出现,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过于悬殊并趋于对立时,个体利益矛盾便会转化为群际利益矛盾,并且以群体、集团之间的摩擦和冲突的形式出现,很容易诱发社会的波动。另外,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向纵深发展,因企业破产、倒闭、兼并、重组等因素引发的企业职工闹事事件就是由于利益结构失调产生的群际利益冲突。特别应引起注意的是,从利益冲突转向政治冲突,从局部冲突向社会冲突,使得弱势群众成员对企业组织、基层政权乃至国家政策产生怀疑,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缓和社会矛盾、避免因利益结构失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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