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2024-06-24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共10篇)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篇1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q 日期:09-11-25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 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 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仲裁检验

第八条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

请。

第九条 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十条 申请人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民需要的有关资料。

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

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一条 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

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

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

样品。

第十三条 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

(三)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 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第十六条 质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

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第三章 质量鉴定

第十八条 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

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质量鉴定和项目和要求;

(四)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五)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八)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

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

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二)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勘察现场;

(四)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三)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 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第二十九条 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

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第三十条 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质量鉴定报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质量鉴定的日期;

(二)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

(三)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五)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

(六)分析说明;

(七)质量鉴定结论;

(八)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

(九)鉴定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质检机构在其有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应当积极承担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

组织工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三十六条 质检机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仲裁判检验报告、质量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关人员在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八条 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终结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篇2

1 检验实验室管理和质量控制之间的关系

不同的实验室都有不同的服务宗旨和服务计划, 各个检验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本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合理科学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 并且按时有效的完成计划, 这是对社会、客户以及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一种尊重和承诺。质量控制是建立在严格良好的管理控制上的, 所以首先要建立实验室本身的严格科学的管理体系制度并行文执行;第二, 在已有的目标和方针管理的情况下, 安排相关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各种涉及到的资源围绕实验室的管理制度、标准及工作程序来展开检验工作;第三明确控制的根本涵义, 及时对检验实验室的工作进行纠偏和监制。在管理控制工作中为实现质量达标的措施及方法称之为质量控制, 前者包含后者, 但又不绝对相同,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1]。

2 如何保证实验室管理和质量工作的高效性

在过去检验实验室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总体工作结果不是很好, 管理上出现紊乱, 而在工作质量方面的效率及效益不显著, 技术问题不过关, 检验的结果误差较大。那么如何保证实验室管理和质量工作的高效性。

2.1 检验实验室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的建立和基础内容

2.1.1 建立工作

确立实验室的管理和质量方针和目标包括相关的体系文件:方针和目标、影响因素及关系、体系文件的程序说明、关于这个体系的评审修改和控制的规定;程序文件:实验室文件的存档、管理、评审、人员培训、计算机安全、投诉处理、亲项目开展、标本管理、仪器和设备的购买、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的工作;标准操作程序:作业指导书包括具体某台仪器的操作规程、标本的收集程序[2]。

2.1.2 建立组织, 实施管理和质量控制责任制

建立组织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及每一个工作人员, 并且严格要求管理者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执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2.2 基础内容

2.2.1 实验室环境控制

实验室环境严格控制主要体现在肃静、美观、整洁、无感染性。严格要求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 室内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各方面的设施布置准备符合要求、并且布局合理, 不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工作人员的安全性以及室内仪器的维修保护进行控制。

2.2.2 仪器设备控制

按照实验室仪器使用的标准规范程序来操作, 切忌安全事故:购置新设备和验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包括仪器的名称、型号、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仪器维修记录) 、设备校准校订 (一些需要定时检定的仪器在检定期间内进行核查, 若不需要, 贴上标签备注以免混淆) 、设备使用与维修 (使用时注意仪器的性能和操作要求, 使用完毕后保持清洁, 平时不使用的时候注意维修保养, 并作详细记录) 。

2.2.3 检测试剂、标准物、质控物质量控制

实验室使用的试剂、标准物、质控物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核定才可使用, 需要配制的药品遵循配制原则保证药品质量。定期检查这三大类物质, 并制定核查计划和方法, 并详细记录。一些重要的试剂、药品应专人管理, 建立其详细大档案。另一方面对于物品试剂的采购应该根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使用信誉好、有质量保证的供应商提供的药品试剂。对于试剂、标准物、质控物的放置分门别类的进行存放, 贴上标签并存档。

2.2.4 检验方法选用

检验方法使用原则优先使用国际及国内较为稳定成熟的检测方法。使用新方法的前提该方法对于检测的结果干扰度较低, 比如其线性、稳定性、重复性、灵敏度等的测试是否满足实验预期检测的指标是否接近。

2.2.5 工作人员素质

除了试剂设备仪器和检测环境需要注意, 对于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是很高的, 检验技术人员不仅需要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还要要丰富的实战经历和较强的判断分析能力。有关部门必须注重培训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技能和综合素养, 增强每个员工的责任和质量意识。

2.3 具体控制工作实施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检测前、检测中、检测后的质量控制。

2.3.1 检测前质量控制

检测前的适量控制主要过程:合理选择实验项目、准备标本、标本采集的质量控制、标本的送检和存档的管理和质量控制[3]。按照此过程进行检测前的质量控制, 并遵循操作流程对采集以及留取的标本并保证其中的其中的质量, 另外从采集到检测的这个过程都要进行质量控制。

2.3.2 检测中质量控制

标本采集和检测控制过程是为了检测中的质量控制作准备的, 保证标本的质量有利于获得较准确的结果和提高检测出来的结果的可靠性。检测中处理标本并测定结果分析的整个过程是检测实验室的关键阶段工作。这阶段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室内控制和实验室间的质量评价。

室内质量控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每个标本的测定的结果的可靠性及保证工作的批阅和标本的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常用的方法有:质控样品检验法、留样的再检验法、平行双样检测、方法比对和人员比对方法、空白对照法、回收实验法等[4]。而最有效也是做常用的质控方法是质控样品检验法。比如临床上每天室内需要的质控标本和患者标本同时测定时, 只有当质控结果达到实验室预定的范围时, 才可以签发当天的化验报告单;若遇到失控的时候, 及时检查原因和分析, 最好重新测定才可发报告;还有一种假失控, 患者的标本仍可以按原来测定的结果签发报告。

室间控制主要指的是参加检测项目的实验室之间的检测互动及结果比较, 进行评价的过程, 目的是比较检测检测结果, 减小实验室之间检测系统误差, 可以进行标准溶液校正来对比评价测定结果。

2.3.3 检测后质量控制

主要包括检查者自行复核、送他人复核、检验结果评审、检验结果报告。前两步主要是避免个人操作失误, 而检验结果的评审的主要要点是结合相关资料分析检验结果、同标本不同项目的结果的相关分析、同患者同时间不同检验目的结果的相关分析、结合以往的检验结果分析来审核检测结果。最后一步是检验结果报告, 根据有关的检测结果报告程序规定录入真实的检测结果及原始数据, 并全面审核, 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并及时发出报告。

综上所述, 检验实验室的工作其关键在于管理和技术:建立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质控体系;制定管理质控计划要及时且全面;重视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培训;切实发挥纠正措施的作用;正确使用检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试剂、标准溶液以及标准样品等;科学管理仪器和标准物质、严格执行管理和质控制定的规章程序进行管理检测实验室, 才可以保证检验实验室检测出来的结果可靠性大, 并且工作效率高。

关键词:检验,实验室,管理,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孟庆莲, 王崇才, 王颖, 等.综合性医院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措施[J].实用医药杂志, 2012, 29 (6) :576-568.

[2]高建红, 刘兴云.临床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J].中国医疗前沿 (上半月) , 2009, 4 (17) :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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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Xu Fen, Luo Jie, Li Yi.college testing laboratory management and security[J].HEALTH DIGEST, 2011 (4) :89-92

[9] Liu xue yong.Quality management of clinical testing laboratories[J].GUIDE OF CHINA MEDICINE, 2009, 7 (3) :156-158.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篇3

1问题

1.1设备较差:由于经济因素原因,检测设备落后陈旧,检测结果可比性差。质量控制达不到标准,无法为临床医生提供可信的检验结果,使医院工作无法进行,从而也加大了病人的痛苦和经济负担。

1.2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力有限责任心不重:目前,许多基层医院检验科人员配备不足,缺少资历深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有些医院甚至从社会上招些不具备检验资格的人员,培训几天就上岗操作。由于他们技术有限,设备又差,患者进行的检测项目多为“一次性或一过性”,不能进行系统检验,无法得到规律性结论,导致检验科的检验质量提高不上去。

1.3检测试剂不规格,存放条件不合格:一般情况下,基层医院面临病源单一,病号量少,经济效益较差等问题。医院为了减少经济负担,在市场上购买一些不合格的检验试剂,有些试剂效期短,没等用完就失效了。但为了节省开支,使用失效试剂。从而严重的影响到检验结果的不正确性。这样不利于医院的医疗安全,还影响到医院和检验科在患者心目中的信任度,更重要的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耽误了他们最佳的治疗时间。

1.4检验科的工作量太大:一般情况下,基层医院检验科的工作人员太少。肩负着血液,体液,生化等所有检验科所开展的全部项目,不仅要完成全院的普通检查,还要参加急诊患者的标本检查。不但白天上班,夜间还要参加急诊科危重病人抢救的检验工作。工作任务量大,责任大。这样不利于提高检验的工作质量。

2对策

2.1购置一些先进的检测器材:对那些检测设备落后陈旧的仪器,应该向领导反映,现在随着企业医疗制度的不断改革,国家非常重视基层医疗这一块。医院可以申请贷款,来购买那些高质量先进的,符合本院规模的医疗检测仪器。

2.2加强岗前培训工作,提高医疗质量:检验科应该招一些,具有一定的检验职格,接受能力强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由那些资历深,有经验的检验工作人员带领,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督促他们进行业务学习。还应挑选一些精干的检验人员,去上一级的医院进行进修,培养一些有稳定专业思想的业务骨干,来提高本院的检验水平,更好地为医院临床科室提供高水准的检验结果。

2.3有专人负责,严把质量关:检验科设立化学试剂药品存放处,选派专人管理,负责规划。购买一些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试剂,有效期较短药物可按季度或定期订购,凡订购任何一类试剂必须按实际需要精细核算,并在订购前取得科主任和管理人员、财务科同意,并且定期检查试剂的效期和稳定性。科室负责人亲自组织本科人员进行质控操作。经常开展一些室间评定工作,严把好质量关。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篇4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原材料,外购外协件,自制零件和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3.定义

3.1

检验和试验状态――用标识表明产品是否已进行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的结果是否合格.4.职责

4.1

质保部是检验和试验状态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4.2

原材料、外购外协件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由采购课、质保部负责.4.3

仓库、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有关辅助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正确、移转和维护.5.工作程序

5.1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及色彩区别:

a.待验(品)<白色>-----表示该产品没有或正在检验和试验中.b.合格品(证)<绿色>-----表示该产品已合格.c.不合格品<红色>(可分降级使用、废品)-----表示该产品的确定不合格.d.待判<蓝色>------表示该产品等待评价.各类不同状态的标识使用不同颜色的标签附系在产品容器上.5.2

状态区域

5.2.1产品状态的堆放区域分为合格品、待检品、不合格品、废品和已检待判五个区域.5.2.2各类不同状态的产品,放置在指定对应的堆放区域内有效控制。

5.3

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控制程序

5.3.1

对进厂的原材料、外购外协件,由仓库保管员放在指定产品区,并挂上白色标签“待检”标识,等待检验.5.3.2

经质保部检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验合格单》及挂上“合格品”撤去“待检”标签后,仓库保管员将该产品移入仓库正常保管区域.5.3.3

对于生产紧张,没来得及检验的产品,需紧急放行的,在紧急放行的原材料或外购外协件相应的《质量记录卡》上盖上紧急放行图章,便于跟踪,以便出现问题时能及时返回.5.3.4

对生产过程中在制品由当班员工及时粘贴检验状态标签.5.3.5

质保部检验人员按规定的程序或有关规定执行检验和试验,根据检验和试验结果分别粘贴“合格”、“不合格品”、“废品”、“降级”标签,以区分经过检验和试验合格与否.并按规定的内容清楚明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在检验记录中予以记录.5.3.6

车间员工必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贴有合格标签的产品或物资方可接收,在产品搬运或转序时,应注意保护检验状态标识,不得遗失、损坏,质保部检验人员应对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进行监督,对每批产品的状态标识应予以记录和保存.未标识状态的产品作为可疑材料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5.4

在难以进行产品标识情况,以及经济上合理的情况下,由质保部与制造部协商用其他标识方法.5.5

当顾客要求时,对样件和批量认可(生产件批准)时须按顾客指定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

5.6

对最终成品件,质保部在已入库的成品中进行抽查检验和试验,若合格则原有的合格标识;若不合格则撤去原有的合格标识,贴上“不合格”标识,并通知仓库管理人员进行隔离存放。

5.7

对不合格的等待处理品,放置在待处理区域内或张贴“待处理”标识。

5.8

检验标识和印章的管理

5.8.1

各种检验状态标识由质保部统一设计制作,统一发放管理,并落实仓库管理员和检验员负责张贴和收回。

5.8.2

检验印章由质保部检验员保管,各种检验状态标识和检验印章由质保部制表登记管理。

5.8.3

标识应张贴在明显的地方,对于标识已经不清的产品应由质保部QC人员鉴定或重新检验和试验此产品并另做标识。

6.使用记录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篇5

【中图分类号】d922.16;d919.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07~0

3在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中,患者的尸体检验鉴定质量是医

疗纠纷处理的关键环节之一。高质量的尸体检验鉴定,是公正、客观、科学地处理

医疗纠纷的前提和科学的依据。但是,目前我国缺乏一个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从而

无法保证每一例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鉴定的质量。

因此,建立一个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鉴定质量管理与

控制体系,是相当重要和迫切的。它既能体现医疗纠纷处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又能提高法医学鉴定人自身素质,促进法医学

及临床医学的发展。

在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方面,我国已在某些领域已有先例,如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医院管理等等,这些均为涉及医疗纠

纷的尸检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提供了成功的模式和经验。本

文参考了相关文献,结合尸体检验鉴定及医疗纠纷的特点,对涉

及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鉴定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体系提出一些初

步的设想。

一、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的含义

医疗纠纷尸检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指按法医尸检工作的特

点和客观规律,运用管理学、系统学的有关理论、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结合医疗纠纷的特点,对尸体解剖及法医学鉴定的全过程,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和控制,以达到尸检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实现为社会大众服务的目的。

二、医疗纠纷尸检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思想

医疗纠纷尸检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思想包括公正、科学的思想;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全面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思想;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思想;管理的科学性、实用性的思想。

公正、科学的思想是医疗纠纷中尸检鉴定工作的出发点和

基础。如果没有这一点,有关医疗纠纷尸检鉴定的质量管理和

控制就无从谈起。对尸检鉴定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实际上是全

面质量管理,它包括全系统、全员、全程的质量管理,从过去的事

后质量评价变为尸体检验中的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即包

括接案检案程序、尸检鉴定人员资格、尸检规范程序、实验室规

范管理及工作程序、诊断标准化、会诊制度化、鉴定书书写格式

等一系列的有关部门、人员、工作程序及规范标准的质量管理,形成一个质量管理体系。

在尸检鉴定中必须要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只有这

样才能尽可能减少人为的失误。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质量

管理应是一个系统工程,但不是一个繁琐的工程。尸检鉴定工

作要求从实际出发,需符合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特点和规律,以求

实用、快捷。

三、医疗纠纷尸检质量管理体系的原则

尸检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就是使鉴定过程合法化、管理程

序化、技术操作规范化、鉴定结论的公正和科学化。具体原则:

(1)宏观控制与微观控制相结合,突出宏观控制的原则;(2)全面

鉴定质量与环节鉴定质量相结合;(3)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

合,突出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例具有不同的条件

和特征医疗纠纷尸检鉴定的质量。

四、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管理体系构想

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管理体系实际上包括两大方面的管理体系,一是尸体检验鉴定程序的管理,即管理的合法化和程

序化;另一方面是针对医疗纠纷的特点,而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尸

体检验鉴定具体技术的要求,即鉴定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

(一)尸体检验鉴定程序的管理方面

· 8 ·

尸体检验鉴定程序的管理具体包括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认

定、相关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规定、实验室硬件的要求、涉及

医疗纠纷法医学尸体检验有关法律规定及接案、受案的程序要

求等方面。

1.涉及医疗纠纷法医学尸体检验有关法律规定

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可被用于判断医生的行为是否存

在过失,也有利于改进医疗质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

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

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

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和病理解剖专业技

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

进行尸检的义务。”由此可见,对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尸体检验

是法制化的要求,尸体检验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鉴

定人的资格认定

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最重要的就是对死者的死因鉴

定准确、科学,因此,要求法医学鉴定人应具备一定的资历和水

准。因为涉及患者的死亡原因、死因与疾病、损伤和医疗差错的关系等复杂问题,要求鉴定人具有较高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医学知识及相关的法学等知识,以及具备一定程度的综合分

判断的能力,由此对法医学鉴定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我国目前缺乏一个相关的医疗纠纷尸检鉴定人资格的考

评、审核标准及体系。但在发达国家,如在美国,这些均由法医

局承担,因此对承担尸检鉴定的法医病理学鉴定人要求就很严

格,只有获得法医学鉴定人资格的技术人员才能承担该工作,而

法医学鉴定人资格一般是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在医学院校毕业

后,做3~4年的病理科医生,再到指定的大城市法医鉴定局工

作一年,具有500例的法医尸体解剖实际经验,然后再经过国家

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才能获得法医学鉴定人的资格,发给从业

执照。获得从业执照后定期换发执照,换发时要审核其实践工

作量及知识更新程度,合格者才能换发执照。英国、加拿大等国

家也有类似规定_3。

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是整个湖北地区医疗纠纷尸体检验鉴

定的定点单位,1993-2002年10年间承担了410例涉及医疗纠

纷的尸检,而尸检鉴定人均为从事法医学研究、教学20年以上的法医学专业人员,均为副教授以上职称,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

历,但通过根据聚类分析仍有16例属于不合格鉴定_4一,提示我们仍要加强法医学鉴定人的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所以,为了提高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质量,笔者认为

在审核和考评法医学鉴定人资格时,应注意学习经历、工作经

历、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以及通过相关的考评等几个方面。

具体的包括:(1)学历:硕士研究生以上法医学专业毕业;

(2)经历:系统学习过法医学及病理学相关知识;(3)能力:独立

承担200例以上系统病理解剖及鉴定;(4)考评:通过相应考试

或考评。

3.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技术水平的考核

对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着重提到的是实验室技术人员,他们

虽然不具备鉴定人资格,但技术人员对尸检中提取的检材的检

验,是鉴定人做出正确鉴定结论的依据。因此对技术人员的资

格也应做出相应的规定,如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能熟练掌握实

验室各种常规检验方法,如常规病理切片、法医学特殊检查方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l卷(第1期)

法、免疫组化技术及相应毒理毒化检验技术等,同时,最重要的是定期的对其技术方法和水平进行考核,使其达到鉴定所需要

求。

4.尸检鉴定的程序

整个尸体检验鉴定工作必须按接案、受案、全面尸体解剖、检材的提取、实验室检验、病理学鉴定及其他如药物或毒物鉴

定、会诊讨论、鉴定结论的规范书写等过程严格进行,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整个尸检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合法,从而保证其科学性。

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应按法律要求,受理案件,但必须严格按“接案、受案的程序和要求”,对案件进行有关资料

进行审核和相关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其目的主要是:(1)使尸体

检验鉴定合法化;(2)对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疾病、治疗及其他可

能情况如损伤程度、药物过敏等有所了解,为全面的尸检和分析

打下基础;(3)审核医患双方提供的病历资料,辨别有无涂改和

伪造,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全面尸体解剖、检材的提取、实验室检验、病理学鉴定及其

他如药物或毒物鉴定等工作应严格按技术管理部分的规范和标

准进行。

会诊制度的实施,可以纠正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出现的某

些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主观意识,对死因进行全面的分析,以保

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5.尸体检验鉴定质量评估

每例鉴定结束后,可通过本研究提出“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

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关键指标,如鉴定人资格、尸体解剖规范

化、检材提取的标准、诊断标准等方面的指标,对鉴定质量进行

评估,使鉴定人能发扬优势,改正工作中的不足,不断提高鉴定

水平。

(二)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技术管理

尸检鉴定技术管理主要是指对尸体解剖、检材提取、病理检

查和实验室检验等鉴定技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以保证

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1.尸检的规范和标准化

尸检的规范和标准化已由公安部在1997年制定,即《尸检

操作程序及规范》,它包括一般尸体系统解剖的程序和操作标

准,但由于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受医疗手段、患者本身疾

病、损伤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其还需要结合每一个医疗纠纷案

件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采用特殊的解剖步骤和方法。如肺栓

塞是临床最常见的诊断错误_5。张海东等_6(2003)报道一患者

因踝部骨折外科手术数天后死亡,尸检虽发现急性肺动脉栓塞,但尸检常规没有规定查找栓子来源和原因的方法和规则,因此

对栓子来源无法确定,法院认为骨折不能作为死亡的直接原因,认定医院无医疗过失。所以,要针对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制

定一些特殊的尸体检验的规范化、标准化操作程序和规则。

2.检材提取方法及其标准化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是对常规的尸体解剖提出的要求,而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疾病死亡、损

伤死亡、药物中毒以及其他相关的医疗过失所致的死亡。因此,需针对涉及医疗纠纷的特殊情况,进行特殊的鉴定,在此方面,需做出相关的具体规定,制定相应的标准。

3.实验室的技术操作规范及标准

实验技术标准化是病理诊断的基础。规范的技术操作,既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1期)

可以节约时间,又可以提供高质量病理样本。实验室应建立一

套规范技术操作程序及管理方法。如羊水栓塞是妇产科的常见

并发症之一,也是产妇分娩中常见的猝死原因,在实验室检验

中,常规的he染色可能造成漏诊,但用免疫组织化学染色方法,检测羊水中的角化上皮细胞,可提高羊水栓塞诊断率。李树

华等(2003)研究医疗纠纷中涉及中草药中毒的法医学检验鉴

定程序及方法时,提出中草药鉴定的五步法,可对案件所涉及的中草药的毒性和毒理作用进行客观的认定和评价。

4.疾病病理诊断标准

目前,对常见疾病已有病理诊断标准,但还有不少疾病缺乏

诊断标准,需进一步研究,包括对其进行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

物学研究,以期规范辅助诊断依据。如婴儿不明原因的猝死,通

过尸体解剖后为阴性解剖时,往往易诊断为婴儿猝死综合征

(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sids),reinhard(2002)曾对六

十余例sids进行原因分析时,通过免疫组织化学和rt-pcr

方法确诊4例为病毒性心肌炎猝死。

5.尸检鉴定报告的规范书写

尸检鉴定报告的全面和完整,对保证尸检鉴定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其具有的法律效力非常重要,也有利于有关人员审查

和运用鉴定结论。鉴定报告应包括治疗经过、纠纷原因、临床治

疗病历记载及诊断、尸体解剖及病理所见、死因分析和最终结论

等具体内容,同时要求文字精练,表达准确充分,结论简洁。

· 9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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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篇6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徐卫

(2010年5月21日)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作为省政府规章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借此机会,我就《办法》出台的意义、主要内容及贯彻实施讲三点意见。

一、《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出台的意义 农业机械化是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在衡量现代农业的各项指标中,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近年来,在国家和我省各级政府惠农强农政策的带动下,我省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约3800万千瓦,平均每百亩动力48千瓦,拥有各种拖拉机140万台,联合收割机9万台,插秧机5.5万台,各类配套农业机械300多万台套。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对农业机械质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做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

— 1 — 作,把质优、价廉、性能可靠的农业机械推荐给农民,构建公平有序的农业机械市场环境,对于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机械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机械质量事关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事关农业机械使用者的健康安全以及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一段时间以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在实施购机补贴等一系列惠农强农政策的带动下,我省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农机工业产销两旺,一些适应现代农业的新机具、新技术得到推广应用,但是在农机质量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比如农机产品质量不稳定,可靠性差,影响农民正常使用;一些农业机械缺少安全防护,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三包”服务,农业机械用户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随着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向高级阶段不断推进,大量的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将愈加凸显出来。从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来看,依法开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加强农机质量监督,为农民群众选购农业机械把好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关,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因此,在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进程中,《办法》的出台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发展的需要,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必将推动我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 2 —

二、《办法》所确立的主要法律规范

《办法》以强化质量责任、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为指导思想,界定了不同性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性质、类别、实施条件和操作程序,明确了农机生产、销售、维修、作业服务等不同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依法实施试验鉴定,向农民推荐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构建公平有序的农机市场秩序,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办法》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农业机械安全鉴定制度。《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农业机械作出了安全鉴定的规定。目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鉴定,仅限于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产品,且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由于不在补贴目录之内,大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加强农业机械产品安全性检测,确保农业机械产品符合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的要求,《办法》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外有关农业机械实施安全鉴定的做法,设立了农业机械安全鉴定制度,规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安全鉴定。通过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可以标注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同时,在《办法》中明确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九种农业机

— 3 — 械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二)创建农业机械放心消费环境。为切实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近年来,我省开展了以创建“规范管理、诚信服务、依法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机械放心消费环境活动。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涵盖生产、流通、使用、作业、维修等诸多环节,涉及到质监、工商、经济信息化、农机等多个部门。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创建农业机械放心消费市场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办法》要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质量检查、投诉受理,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创建农业机械放心消费环境。

(三)详细规定了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和作业服务者的质量责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的质量规定,总结提炼我省农业机械化工作经验,结合我省目前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和作业服务的实际,《办法》分别具体规定了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和作业服务者的质量责任。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对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发挥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农业机械化推广应用工作中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办法》特别规定了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与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之间签订承诺书制度。

— 4 —

(四)细化了对缺陷农业机械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各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中的通行做法。特别是针对因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一经发现,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停止使用、及时召回。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确立了缺陷农业机械产品召回制度。《办法》分别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召回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即:农业机械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者和消费者,并协助生产者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因设计、制造等缺陷,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五)明确了农机试验鉴定与质量投诉机构的职责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办法》对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承担鉴定的范围、质量投诉机构的法定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办法》的规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实施。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和安全鉴定等工作,同时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农机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仲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县级以上农机

— 5 — 管理部门确定的农机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向农民提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信息和咨询服务。《办法》还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农机试验鉴定与质量监督的工作流程、时限和要求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六)对旧农机交易行为作出规定。在现实中,农户之间相互转让旧农机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行为整合了农机资源,有利于现有的农业机械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农业机械的特殊性,一些达到报废或者淘汰标准的农业机械存在机具老化、性能下降等问题,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为了培育健康有序的农机“二手”交易市场,《办法》对实行注册登记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二手”交易行为作出规定: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进行交易时,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牌证,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报废,不得进行交易。

我们认为,《办法》是一部具有江苏特色,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的政府规章。

三、切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贯彻落实《办法》是全社会的事情,更是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希望全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大力宣传,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省级相关部门要在学习领会《办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切— 6 — 实落实《办法》所规范的各项工作要求。要对照《办法》,对现有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凡是与《办法》内容相冲突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及时将清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是加强领导,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省政府颁布实施《办法》,目的在于通过依法开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管,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机化事业加快发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加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和协调服务,抓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能力,完善农业机械质量监督体系。要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科学程序,对国家和省支持推广并享受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认真开展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鉴定。要加大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规范农业机械市场秩序,维护农民群众利益。要依法加强农业机械质量监督工作,努力营造农业机械放心消费环境,构建公平有序的农业机械化市场秩序。

三是密切配合和协调,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贯彻实施《办法》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的指导,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农业机械维修和服务的质量检查、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对在用的农业机械组织进行质量调查。质监、工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

— 7 — 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形成促进农业机械化质量监督工作的合力,全面提高我省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水平。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指导,主动配合,确保《办法》在本地区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同志们,让我们共同努力,把《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学习宣传好、贯彻实施好,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机化法治进程,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篇7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本实验是对临床上检验ABO血型鉴定的方法的讨论研究,我院职工了解后,积极参加调查采集。于2012年4月对所有调查者进行血液采集及鉴定工作,所有的调查者通过询问家族病史,历史病史,是否患有传染性疾病,调查时是否患有感冒等疾病而进行输液。其中,男性52人,女性194人,年龄在25~63周岁,平均年龄为(42.1±2.5)岁。在调查者中,有55例患有高血压,有16例患有糖尿病,2例因流感正在输液治疗,其余调查者均无家族、历史病史,采集血液时也无其他疾病,身体健康。分别使用玻片法和试管法对24例调查者进行ABO血型鉴定,使调查者的性别、年龄、所患疾病不对本次试验研究造成影响。

1.2 方法:

采集我院职工246人血液作为研究对象,制成492份标本进行研究。采集后2 h内立即进行血型鉴定,分别采用玻片法和试管法进行血型鉴定。首先,抽取调查者的EDTA抗凝血,2 h内进行ABO血型鉴定,采用反定型法、正定型法的试管法和玻片法按照常规操作流程行ABO血型的鉴定,抗A抗B血型定型剂购于上海血液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1.3 效果评价标准:

红细胞成均匀分布,无凝集颗粒,低倍镜下红细胞无凝集,分散均匀,记为阴性。若红细胞凝集,记为阳性,再根据凝集程度判断标准进行判断。

1.4 统计学处理:

对文中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5.0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则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将246个调查者的492例血液标本分别用两种方法进行ABO血型鉴定,结果情况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统计的数据中,A型血、B型血、O型血两种鉴定方法鉴定血型的人数略有差异,AB型血鉴定人数相同,经计算P>0.05,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3 讨论

由于机体内的循环血量不足,或贫血、失血而需要进行输血治疗时,输血前必须进行血型的鉴定,选择相同血型的供血者,在进行交叉配血,当主侧与次侧完全通过不凝集是才可大量输血,主侧通过、次侧不通过则可少量输血,并及时观察受血者情况[2,3,4,5]。由此可见,血型的鉴定对于需输血治疗时的重要性,如果在血型的鉴定上出现纰漏,那么,治病救人的输血就会变成催命的毒药,所以在血型鉴定方面,我们要保持慎重谨慎的态度。

在临床上,由于玻片法的快速、方便、低成本,成为了血型鉴定最常用的方法,而试管离心法由于成本较高,操作复杂,只有在玻片法无法确定血型是才采用试管法。但是同样玻片法也具有缺点,存在误差,有时会给患者治疗疾病时带来巨大困扰。因此,本次试验的目的就是对ABO血型鉴定的质量控制方法的误差与准确率的讨论。通过采集调查者血液进行ABO血型鉴定发现,两种方法的确存在略小误差,经计算,虽然误差在统计学可接受范围内,具有统计学意义,但是本着对患者健康负责,对本职工作的负责态度,应该尽量做到精确,减少误差,下面为对实验调查中出现误差原因和玻片法、试管法鉴定血型的讨论。

通过对调查过程的回顾以及查阅临床资料,我们进行血型鉴定时及避免误差应注意以下几点[6,7,8]:(1)如果被检查者的血清抗体效价较低,会导致红细胞不易凝集,对血型的鉴定产生干扰;(2)不同年龄段的红细胞抗原性效果不同,如幼儿,老龄抗原性较低,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多次测量;(3)凝集反应时间。在交叉配血时,红细胞的凝集是有时间限制的,通过本次实验发现,在配血后9~12 min观察是否有凝集效果最佳。时间过长或过短都将会造成鉴定的不准确;(4)采血器械及鉴定器械要保持干燥、无菌。避免交叉感染。(5)温度的影响。由于标准血清及血型定型剂保存于冷箱中,故在血型鉴定时,应使标准血清和定型剂与被鉴定血液处于相同的常温(20~24℃),才能减少误差的发生[9,10]。

总而言之,作为检验医学工作者,我们要时刻谨慎对待血型的鉴定,配合好临床部门的治疗方案,尽量减少误差,在无法准确鉴定时应采取多种方法反复鉴定,提供准确可靠的血型数据,尽到辅助科室的职责所在。

摘要:目的 对临床上检验ABO血型鉴定的质量控制方法进行比较、讨论。方法 于2012年4月采集我院医务工作者246人血液标本作为研究对象。每人采集到的血液分为2份,采集后2 h内进行ABO血型鉴定。分别采用玻片法和试管法进行ABO血型鉴定并记录,比较两种方法在检验ABO血型鉴定方面的效果。结果 采用玻片法和试管法进行ABO血型鉴定,虽然存在误差,但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临床上常用检验ABO血型鉴定的玻片法和试管法均能有效准确的鉴定血液的血型。

关键词:临床检验,ABO血型鉴定,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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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篇8

【关键词】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检验质量;检验速度;建议

0.引言

新疆是棉花的主产地,笔者在克拉玛依市产棉地区调查,有大农业、乌尔禾、小拐产棉区,还有附近农七师、农八师产棉区,因为克拉玛依这一地区的天气夏天干热,种植棉花条件很好。为了更好的保证棉花的产品质量,这里的人们越来越重视棉花质量检验,但在对棉花进行实际仪器化公证检验中还是存在一些影响着检验质量和速度的问题。下面,笔者将针对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存在的问题作出简要分析。

1.实际公证检验中存在的问题

1.1公证检验方法和标准问题

起初对棉花实行仪器化公证检验,各地在检验时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检验标准与方法。因此各地在利用仪器进行检验时,因为机器刀割标准不同,其形态和外观特征也与手工扦有差异,这对检验质量影响很大。后来专家将检验方法和标准统一到GB1103-1999感观检验方法上,从此以后该标准在施行期间,解决了一系列所遇到的问题,最终实行了GB1103-2007,我国仪器化公证检验事业跨了一大步。

1.2公证检验操作员的问题

仪器化公证检验每年都需要大量熟练的仪器操作员,但是并没有固定的操作员岗位,每年都要零时雇用,操作员的流动性很大,流失很多,每年培训新的操作员,很难统一和改善手法的问题,这些对公证检验质量和速度影响也很大。

1.3 HVI仪器出现故障

HVI仪器出现故障也是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的因素之一。例如HVI机器零部件松动,仪器没有按时清理,升级公检软件时,HVI机器与服务器连接出现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检验质量及速度。

1.4仪器系统信息传输、接受的问题

利用HVI进行操作检验时,旧版本软件有时会出现检验数据传输不到总服务器上的现象,一个样品要经过好几次检测才被接受。另外,在将HVI检验数据上传到中央数据库时还常会因为检验样品数量过多而导致数据传不上,因数据量大导出数据,上传数据时都会有软件卡死和闪退等现象,虽然这并不影响质量,但是对检验速度影响很大,其次上传数据时每次只能上传5000个,新疆还要上传给分中心,所以上传功能也待改进。

1.5 企业对仪器化检验存在问题

1.5.1申报企业取样,留样管理不善

在检验过程中,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常出现样品混乱,检验时重号,少号,流水号不连续等现象,这种取样、留样的不科学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检验的质量。

1.5.2加工企业加工环境不合格

由于克拉玛依地理位置特殊,冬天温度一般都在零下10度到30度之间,这种温度给棉花加工带来很多不便。但是企业本身对自身加工环境并不注意,有些加工企业没有烘干设备,这就导致很多棉花加工之后回潮率高于10%,大大影响了加工质量也队仪器化公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影响很大。

2.对仪器化检验提出的几点建议

现今的仪器化检验由于仪器及操作人员没有固定性,还存在很多不足,下面笔者就结合笔者所在地区的环境及企业发展特点,就仪器化检验提出几点建议。

2.1加强对人员的培训

新疆地区HVI操作人员大都零时雇佣,没有接受多少系统培训,在使用HVI仪器进行检验时对仪器操作不标准而导致的检测数据不准确的例子很多。因此笔者认为,对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仪器检验知识培训,只有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才能解决仪器稳定性和再现性问题,才能保证数据的准确度和有效性。

2.2改善企业内部操作管理

首先,企业要意识到内部工作环境很重要,要保证棉花加工温度和湿度达到合格标准,注意适时改变加工区的温度并配置相应的烘干设备;其次企业还要加强企业取样、留样样品的管理,做到及时进行条码仪维修以及避免在线测回潮不准确的问题。

2.3国家政策的支持

新疆地区是产棉花的重要产地,其棉花质量也是目前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让新疆棉花仪器化检验能够全面推进,国家还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从而间接保证棉花的质量。

3.结语

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是检测棉花质量的重要指标,本文结合克拉玛依地区仪器化检验存在的不足,对如何提高棉花仪器化检验的质量提出合适的建议,旨在给棉花仪器化检验予以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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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孟庆军.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与传统检验技术的对比研究.科技风.2011.(10).

[2]赵光全,吕波.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2006.(5).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篇9

24.1.1检验员对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正确性和错检、漏检负责;

24.1.2首件合格,由于检验员错判为不合格,操作者按其错误意见加工此所成的不合格件,由检验员负责;

24.1.3首件不合格,检验员未发现,成批加工时所造成的不合格件由检验员负责; 24.1.4首件合格,成批加工时不合格,在巡回检查时被发现由操作者负责。若巡回检时未发现,在本工序和下道工序(直至装配)检验时被发现,由操作者和检验员共同负责;

24.1.5首件合格,成批加工时产生的个别不合格件在本工序或下道工序,由操作者负责;

24.1.6首件不交检,成批加工时所造成的不合格件由操作者负责; 24.2质量三检问题; 24.2.1首件工人三检; 24.2.1.1首件通知检验员检查; 24.2.1.2班组上下道工序互检; 24.2.1.3专职检验员抽检; 24.2.2专职检验员三检; 24.2.2.1首件检验: 24.2.1.1.1生产工人对每批零件加工出来的首件(包括换人、换量具、换设备及调整设备、工装后的首件),操作者必须在自检合格后,交专职检验员进行检验,合格方能继续生产,若报废,检验员扣留,并做废品标记;

24.2.1.1.2对不交首件连续生产者,专检人员有权阻止,若造成质量问题,对责任者要严加处理;

24.2.2.2中间巡回检查:专检人员应做好中间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找出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成批报废;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篇10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申请、受理、评审、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具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二)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三)具有申请授权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3年以上业务经历,具有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订、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水平经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其中国家规定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授权的期限内。

(四)国家认监委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根据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决定授权的,国家认监委自决定授权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授权证书、颁发国家质检中心印章和授权标志章;不予授权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国家认监委公布取得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名录以及授权范围等信息。

第九条 授权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国家质检中心需要延续授权的,应当在授权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应当对其进行复审,复审符合要求的,延续授权。

未提出延续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有效期届满后由国家认监委注销授权证书。

第十条 已经取得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需要变更授权项目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变更申请。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国家认监委可以结合定期监督进行评审或者组织专门评审,技术评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授权项目。

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质检中心授权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后,方可从事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的程序,在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和授权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适当位置加盖国家质检中心授权标志章。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对其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所属法人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中心通过承担或者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检验技术、检验方法的开发和研究,实验室能力验证以及跟踪国际与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动态研究等工作,以提高其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并持续保持。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中心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监督抽查规定,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和问题,提出产品质量监督建议。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中心通过参加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检验技术能力。

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中心不得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检验任务。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中心不得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验活动和检验结论提出的异议。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国家质检中心进行定期监督评审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应当在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对国家质检中心进行不少于1次的定期监督评审,对其检验技术能力和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对国家质检中心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申投诉情形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书面报送上一与授权有关的工作报告、本工作计划和其他产品质量检验信息。

国家质检中心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授权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授权,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授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授权6个月,暂停期间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一)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检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定期监督评审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授权条件的;

(三)未按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上一与授权有关的工作报告、本工作计划和其他产品质量检验信息的;

(四)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检验能力不能持续维持或者其检验水平与其它同类检验机构相比已明显落后的;

(五)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等活动的;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乱收费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检验任务的;

(八)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对其撤销授权:

(一)出具虚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授权的;

(三)超出授权范围或者在暂停期间内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国家质检中心自被撤销授权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授权。

第二十六条 被注销、停止或者撤销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应当自注销或者撤销授权之日起30日内将国家质检中心印章、授权标志章和授权证书交还国家认监委。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注销或者撤销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名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授权工作以及国家质检中心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举报,国家认监委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国家质检中心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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