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调研

2024-07-06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调研(精选6篇)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调研 篇1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现实需要。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也提出,全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系统总结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探索,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于深入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探索

从我国实践看,利益冲突作为专门的廉政术语直到近年才提出,但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探索,却可追溯至改革开放初期。据有关专家统计,1979至2011年这32年间,共有58次中央纪委全会、110余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涉及防止利益冲突内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注意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制定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反对公费旅游。二是反对突击花钱、请客送礼、收受钱物。三是禁止党员干部兼职和经商办企业。

党的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严格限制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开展“三公”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治理“马路上的腐败”,出台差旅费管理办法,针对以公务活动为名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党的十七大以来,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各项工作逐渐步入制度化发展轨道。

一是作出工作部署。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这是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同年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都明确要求,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同年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首次使用防止利益冲突的提法。2010年,中央下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为“52个不准”的规定中,有“18个不准”属于防止利益冲突的范畴。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也都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二是完善工作制度。2008年,中央纪委、中组部印发《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等。

此外,各地各部门也纷纷出台制度规定,积极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探索。比如,河北省邯郸市、广东省深圳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都出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规范性文件。

存在问题

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发展到今天,虽然它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还很薄弱,防止利益冲突的氛围还不是很强,防止利益冲突的文化还相对滞后,但毕竟有了一个基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各部门具体情况的差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的标准成了一个难以解决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二是立法不健全。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为防止利益冲突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分散的规范之间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三是贯彻不得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对防止利益冲突负责,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有法不依与执法不严的现象。

原因分析

当前,发生利益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公职人员个人原因,也有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从公职人员个体看,部分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失落、价值取向错位、心态失衡,将手中的公权力视为“特权”、“私权”,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从权力运行整体看,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是产生利益冲突的根源。社会转型时期,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是多元化利益主体中的重要一元。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权力运行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国家利益政府化、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集团化、集团利益官员化,留下很大的寻租空间。从历史文化背景看,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是人文根源。传统文化中“礼尚往来”的风俗习惯和亲情重于法理的人情观,使人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隐性权力。不少领导干部错误地认为,自己掌握了公共权力,理应为自己、为亲属、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对策建议

充分认识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矛盾复杂化的特征。如何平衡各种利益关系、防止利益冲突,是对我们党和政府的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一个严峻考验。目前,从总体上说,公务人员主流是好的、有战斗力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务人员中还存在着与保持党的宗旨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自己谋取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冲突,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如果不有效防止利益冲突,任凭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现象滋生蔓延,最终将导致丧失政府公信力、破坏公共政策公正性,导致脱离群众、失去群众的支持。

加大防止利益冲突教育力度。一要加强防止利益冲突规范教育。将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贯穿于公务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一系列教育过程中。二要抓好防止利益冲突的先进典型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注意发现、培养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先进典型,并充分发挥他们的导向作用。利用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广大公务员增强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三要建立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政府诚信教育。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重诺守信的形象。建立健全政府信用惩戒机制、政府信用档案、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记录等制度。

紧紧围绕利益冲突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从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行政审批权、资源配置权、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利益冲突现象也多发易发,重点抓好这些领域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在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之间筑起一道有效的“防火墙”。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重点对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公共资产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公共产品市场运行机制创新方面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政府从资源配置的主导角色中走出来,使政府由原来的“直接管理者”转变成市场的“服务者”、“监督者”,从源头上有效切断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的通道。二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对一些易发多发领域利益冲突的专项整治。比如,认真开展对工程建设领域、教育和卫生领域、城市拆迁领域、农村基层干部利益冲突问题、有关部门与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整治等。

不断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制度体系。一要加快制定《从政道德法》。只有把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之中,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利益冲突加以科学界定,对现行政策法规中的共性内容加以归纳,使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从政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要完善利益公开制度。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结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有关事项报告等规定,扩大利益申报的内容和对象,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对拒报虚报行为予以严惩,让利益申报真正成为制度常态。三要完善利益回避制度。当前,重点要创新利益回避制度,特别要切断送礼请吃中的利益关系、公务人员任职中的血亲姻亲关系,以及公务员与所处理公务之间的金钱利益关系,并加强对公务员的兼职限制和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

不断深化对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防止利益冲突,是一项新工作。对反腐倡廉建设来说,既是机遇,也面临许多挑战。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新鲜经验和理论成果,不断深化对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特别是要把各地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好做法好经验总结出来,发挥好先行先试地区的带动作用。要加强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的培育、指导工作,提炼出真正管用的思路和办法。二要紧密结合新的实践,针对新形势下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政策研究的重点。随着领导干部从政环境的变化,利益冲突不断产生新的复杂动因,不断出现新的表现形式。要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和方法,把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利益冲突的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三要科学借鉴国际社会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有益经验。既要充分考察国外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实践,辩证分析西方国家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利弊,又要从我国现有政治制度和体制实际出发,提炼和概括出有益的启示。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调研 篇2

一、利益冲突:房地产腐败的第一诱因和根源

房地产腐败与其他领域的腐败一样,具有腐败的一般共性,即公权私用、以权谋私;而腐败的根源,目前共通而深刻的判断,就是“利益冲突”。什么是“利益冲突”?在国际理论界有人认为,利益冲突是指“我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与我们作为一个公共官员的利益之间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包括角色冲突和各种权力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但这些冲突中较典型的是为我们提供了滥用公务谋取私利的机会”(特里·L·库珀,2001)。利益冲突表现为公共角色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客观责任与个人可能利益之间的冲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所谓的利益冲突是指公务员的社会关系、金钱往来或个人信念有可能会妨碍他(她)从公众利益出发,依照法律办事”(马国泉,2006)。在国内,有人把利益冲突界定为政府官员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抵触、违背和侵害(李雪勤,2001;孔祥仁,2007)。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公务员在履行公共职责时掺杂了个人私利,那么必然会使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和资源偏离公共目标,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因此,利益冲突是权力异化的一种形式(程文浩,2006)。目前比较趋同的定义是:利益冲突是政府人员所处公共位置上的公共责任与其私人利益的冲突。由于政府人员的首要职责是实现公共利益,故其利益冲突表现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庄德水,2008)。或者说,所谓利益冲突,就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由此可见,作为现实生活的客观存在,利益冲突反映着国家公职人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实现“公益”和追求“私利”的矛盾冲突,反映着国家公职人员“公共角色”要求与“私人角色”要求“双重利益代表”身份造成的利益冲突情境或者说利益抉择困境,反映着国家公职人员时刻面临着“为公弃私”还是“背公谋私”自我选择的可能或拷问。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化和界线还不是很清晰的情形下,在公职人员不断受到各种利益诱惑和各种利益关系困扰的状态中,一旦出现政府内部的权力结构失衡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政府外部监督失灵,就可能导致公职人员的自利性膨胀,进而引发个人伦理观念和道德素质的蜕变,在“公私兼顾”的认识误区中,把“私利”置于“公益”之上,使“私欲”取代公共责任的追求,进而发生角色错位。表现出公权私用或以权谋私,造成公权行使违背其所应代表的民意,最终造成政府公职人员从利益冲突情境转向利益冲突行为,再到腐败行为的蜕变(庄德水,2008)。正因如此,我们说利益冲突虽然不直接表现为腐败,但确是滋生腐败的土壤,是私欲、权力、机会等各种可能滋生腐败的要素发生综合作用的“触媒”,是我国公共生活中腐败现象和种种不正常情况的共同根源。

在我国,近年来落马的贪官许多都与房地产领域腐败有关,腐败案件中犯罪主体主要为相关的政府官员和公共业主。房地产领域普遍存在我国转型期管理体制不健全带来的问题,如行政审批事项过多、一把手权力过大、官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加上政府和国有企业手中握有大量社会资源,却又缺乏恰当监控,这就给公职人员品性带来极大考验,很多人最终没能抵御住权、钱、色的诱惑而深陷泥潭。我们看到,在所查处的房地产腐败案件中,利益冲突的诱因表现得尤为明显,不一而足。

二、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房地产腐败的必然选择

我国房地产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和“高危”已是不争的事实,而这些腐败案件展现的“公权私用”、“权钱交易”、“权房交易”、“损公肥私”等特征,无一不透视出房地产领域已成为最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风险领域。很显然,我们必须在房地产领域加快建立基础性预防机制:以尽量避免房地产领域个人利益与公职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的或潜在的冲突为核心导向,通过做出尽量合理的权力安排和利益安排,尽可能泾渭分明地划清公益与私利之间的界线,并切实做到防止它们之间出现矛盾和碰撞,以阻断房地产领域公权私用的通道,消除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土壤,真正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房地产领域的“权力寻租”。

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房地产领域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仍然严重缺失的现实,着力推进以下两项势在必行又相辅相成的工作。

1. 立足房地产领域反腐败实际需要,结合国情,放眼世界,广泛充分汲取国内外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思想理论和实践成果,努力将科学可行的防止利益冲突的核心价值理念、原则、制度规范和方法手段,内化为房地产领域公职人员自身素养和自觉行动。

作为一种国际性廉政机制,防止利益冲突已被多数国家视为有效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策略,并成为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必然选择。

200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第7条第4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第8条第5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订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政府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政府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我国早在2005年就已决定批准该公约,因此这些公约内容对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样适用。

20世纪90年代初,加拿大制定了《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明确规定公务员在任职时和任职后都要妥善处理好私人事务,防止发生真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如一旦发生冲突,必须以有利于公共利益之方式解决,不得超出职责范围帮助与政府打交道的私营实体或个人,不得以政府内部信息谋求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政府财产进行政府批准以外的活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也不得利用以前的职位和关系捞取个人好处。该准则还对财产申报、接受礼品、回避、离职后行为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详细规定。经过10多年的实践,加拿大又于2006年制定了《利益冲突法》(吴柯,2010)。

美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形成了以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相对完善的公共服务伦理规范体系。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伦理法》,详细规定了一定官职以上的政府官员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对如何避免受聘前的利益冲突行为予以明确,并建立独立检察官等机构督促法律的落实。此后,美国又先后颁布了《政府伦理改革法》、《政府官员及雇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以及内容更为详细、更具可操作性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伦理行为准则》。美国公共伦理规范主要包括:禁止收礼、禁止经商、禁止兼职、财产申报、禁止利用公职谋取私利,等等。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通过《香港公务员行为纪律指引样本》和《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两个法律文件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前者针对一般公务员而言,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公务员要避免和申报利益冲突、保密义务、兼职情况、接受免费服务的注意事项等;后者则针对司局级公务员而言,从品性、投资(利益)的申报和处理、接受利益、离职等方面均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近些年来,我国也先后颁布了数十项针对利益冲突的法规政策。其中中央层面影响较大的有:《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5)、《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0),等等。在这些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中,虽没有“防止利益冲突”的明确表述,但许多内容都旨在防止利益冲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009年,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这是中央文件首次使用“利益冲突”这样全新的廉政概念。

在地方,浙江省先试先行。2011年,浙江省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严禁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个人行动,并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防止6个方面的利益冲突提出8项限制规定。此外,还针对民营经济发达、利益主体多样化的实际,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在离职行为限制方面,提出了《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兼职取酬方面,出台了《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公务员在事业单位兼职的若干规定》;在个人报告有关事项方面,制定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在回避制度方面,明确了《关于各级党政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回避问题的意见》。

2. 从反腐败大局着眼,从房地产领域重大腐败问题着手,紧紧抓住预防这个关键,突出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切实促成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公职人员“不想、不敢、不能、不用腐败”的源头防治腐败机制。

一是要认真系统梳理房地产领域利益冲突表现形式,努力做到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知其然而然”。这方面浙江省杭州市的经验值得重视。2011年,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察局通过认真调研,在国内率先明确了当前必须重点防范的党员干部发生利益冲突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12种主要情形: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等权力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一些党员干部利用执纪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以乱作为、不作为等手段,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管辖或服务对象大量借款借物,用于投资生财、购房炒股、消费享受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掌握的公共信息,提前购买、装修即将拆迁的房产、店铺或迁入户口,获取拆迁补偿金或安置房;一些党员干部以自己或亲属投资入股、合伙经营的名义,变相敛财;一些党员干部利用所在单位的行业便利,通过社会力量办学或开办药店、诊所、中介机构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开店、办企业提供便利、招揽生意、吸收存款、提供保护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行政权力指定下属企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为产品检测评估或工程建设代理、代建单位,发生利益冲突行为;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行政权力在公共资源配置、专项资金分配、公共产品采购等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行为;一些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上下关联企业在物资采购、材料供给、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一些党员干部在人事任免中收受好处,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就业、提拔提供便利,获取利益;一些农村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占有或滥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生利益冲突。

上述利益冲突从性质上又可归结为: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旋转门”型抑或“期权型”利益冲突。现实生活中,只要进行相关决策时存在明显利益冲突,就会极大危害政府廉洁形象,就会严重削弱公众对公职人员的基本信任,而对公职人员的决策及其执行过程的客观公正性产生质疑也就不可避免。

二是基于上述现实情况的考量,当前我们应当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多管齐下,突出加快房地产领域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建设:(1)一定要争取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营造出我国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官家”与“商家”一致认同并遵循的房地产领域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伦理风尚,这方面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根据各成员国的法律条文和伦理规范归纳出的八个核心价值值得肯定和学习。它们分别是正义公平、平等性、负责任、公开透明、效率性、廉洁诚实、依法办事、公正无私。我们相信,只要具备公私分明的自觉理念,就有可能生成向公祛私的规范和行动。(2)一定要将房地产领域管理利益冲突活动的法律规则制定放在相对突出的位置。在强调事前阻遏和动机抑制、强调尽最大努力消除“私利”与“公益”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现实或潜在冲突的前提下,首先对官员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礼品和馈赠、限制经商以及离职后的就业、经济投资活动等容易引发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严格详细的规定。(3)一定要在追求政务公开、官民“信息对称”的同时,围绕正确处理房地产领域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在权力和利益方面作出公正合理的安排,有预见性地阻断房地产领域官员以权谋私的可能通道。(4)一定要针对房地产领域土地资源稀缺、“权力寻租”空间大、政府有关部门集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行权于一身、有些关键部位监管缺位以及少数领导层官员抗御“权、钱、色”诱惑能力差的实际情况,完善并强化对房地产领域利益冲突行为的监督机制、评价机制、奖惩机制,加大对利益冲突问题的处理力度,以实现我国房地产领域利益冲突调整的可控性,保障从源头治理房地产腐败目标的有效达成。

参考文献

[1].任建明.不断提高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科学化水平.理论视野.2010.9

[2].顾阳唐晓清.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理论内涵、制度功能和实践途径.探索.2011.2

[3].吴柯.一些国家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商业经济.2010.4

[4].颜新文沈廉轩.让“冲突回避”成为行为规范——浙江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综述.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5.14

[5].杭州市纪委监察局.如何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5.30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调研 篇3

深刻认知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智慧以驱动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

●潘克森

本文在总结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启示和我国具体实践的基础上,从建立立法体制、确保有效监督、强化教育措施、营造文化氛围和提升网络媒体监督功能等方面探索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创新。

防止利益冲突;廉政智慧;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利益冲突,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治理和防止利益冲突被公认是维护政府清廉、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重视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研究,深刻认知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智慧以驱动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是当前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启示

(一)防止利益冲突的域外视角。所谓“利益冲突”,就是指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防止利益冲突,通俗的说法就是阻隔和预防利益冲突问题的发生。从域外的视角看,西方对利益冲突问题的认识经历了重视行政与政治之间的利益冲突、行政行为与行政责任之间的利益冲突,再到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三个阶段。而真正使用“利益冲突”这一概念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特别是在美国‘水门事件’后,美国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部门也日益关注工作人员的职业伦理问题,纷纷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此后,西方国家兴起了研究利益冲突等伦理问题的热潮。”[1]可以说“水门事件”是利益冲突真正成为一个廉政理论问题的标志。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利益冲突”这个概念建立起来的。“美国人把利益冲突看作是最重要的腐败源泉,利益冲突的存在还会威胁到公众对政府官员决策客观性的信心。”[2]美国人在防治腐败方面有两个重要的基本假设:“一个是人性恶,任何人无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会受到私人利益的诱惑,因此仅仅靠道德教育是不能防止腐败的;另一个是反腐败不仅要依靠事后惩罚,更重要的是要依靠事前阻止,即:不造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3]为此美国政府制定了许多“资格限制”、“财产申报”、“退休冷却期”、“出售财产”和“行为限制”等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加拿大政府专门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利益冲突法》、《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加拿大公共服务的价值与伦理规范》等法律和规范,较全面地规定了公务员廉洁行政、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要求,提出了解决利益冲突的措施和办法。此外,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规范对公职人员进行规制,并设立专门机构受理。这些廉政举措有力推动所在国廉政建设特别是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情势。

(二)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启示。1.利益冲突是普遍的客观存在。只要存在公权和私权、公利和私利,总会发生矛盾和冲突,特别当公权、公利在没有任何制衡的情况下,绝对的权力就一定产生绝对的腐败。2.防止利益冲突是世界性的命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非常重视利益冲突问题,正在通过国际立法来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就明确使用“利益冲突”这个廉政用语,其中第七条第四款就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我国已于2005年10月加入该公约,这些公约内容对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样适用。3.现在国际上普遍认同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主要有:财产申报、利益回避、礼品登记、限制兼职、限制经商、离职后从业限制、防范信息兜售等行为。而世界通用和常见利益冲突限制有:(1)回避。上自国家元首,下至一般公职人员,不管是任职还是公务活动,凡可能对公职人员或眷属带来或造成优惠的情况都应当避免,其中特别是公务员更应回避。(2)财产申报。任职之初,公职人员应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股票、社会兼职等情况,廉政监管部门要对申报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如发现可能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都要依法进行处理。(3)离职限制。防范公职人员退休或辞职后到私营单位“发挥余热”,由此可能带来新的利益冲突。(4)资产处理。如果拥有的个人财产与继续所履行的公权可能发生真实或潜在的冲突,公职人员可选择卖掉资产或隐名信托出去,即由政府安排其资产委托给本人不知名的他人经营。总之,不管是从国际反腐败接轨的角度,还是从我国反腐倡廉的现实需要出发,我们都应该深入研究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内容或法律法规问题。

二、当前对防止利益冲突的认知

(一)对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解读。2000年1月3日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4]。这是我国最早提出并使用“利益冲突”一词。2009年9月18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2010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说明党和国家已经进一步将“利益冲突”理论在实践中具体化和规范化。《廉政准则》详细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提出了52个“不准”,其中有的条款着重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二)深化防止利益冲突的认知。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而言,容易产生腐败的不外乎有两种公权力:一种是显性腐败,一种是隐性腐败。

就显性腐败来说,一是个体的显性腐败。已由法律法规和不断出台的党纪政纪等法规性文件来规范、约束和处罚。二是部门利益的团体腐败,这似乎还是法律法规的盲点。所谓部门利益,就是政府相关部门拥有的一种偏离了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的小团体利益,那些带有行业垄断性质的“政府部门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和公共资源,具有分割社会财富的特权和便利,一旦缺少相应的监督或者制衡,极易背离公共利益,异化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5]特别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国家的整体利益会不知不觉地被侵蚀,公权力会异化为部门谋取私利的显性的工具,这是一种打着为“公众服务”光鲜面孔下更为普泛和隐秘的群体性“利益冲突”。如审批权、许可权、罚没权、收费权、配额分配权等直接干预经营活动和分割社会财富的权力,极易被公开演变为个人或小团体寻租的机会。

从隐性腐败来讲,一是职位权力腐败,主要发生在具有自由裁量的行政职能和职权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若没有实体性或程序性规范和公开的制度制约,那么地位越高就意味着自由拍板的裁量权就越大,由利益冲突引发的腐败概率就越高,这多半是一种隐性的个体腐败,相关的法律法规已作相应规制。二是企事业或垄断行业的公职人员利用自己掌握的职业资源和权力谋取私利,即通俗的说法是一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利益冲突”现象。如医疗卫生部门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医疗服务中的处方回扣、收取红包等利益冲突。且这些利益冲突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急切需要用切实可行的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进行规制、约束和处罚。

三、探索和推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创新

(一)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立法体制。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障。不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利益冲突,不论是职位权力还是职业权力的利益冲突,不论是群体性还是个性化的利益冲突,当务之急,就是要参照国际上许多国家通行的有效的做法,结合我国传统文化的背景和立法实践,尽快制定专门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或法规,也就是说除在刑法、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中规定有关惩治和预防“利益冲突”的专项内容外,再制定独立的、综合性的和单行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哪怕是先制定“防止利益冲突条例”等法规先予试行,试行到一定的时候再上升为法律。因为只有法律法规才能从法理和实践上,保证上自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的公职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所有“吃皇粮”的公职人员都能一视同仁地或透明度很高地实施“回避”、“财产申报”、“离职限制”、“限制三公消费”和“资产处理”等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和措施,唯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以往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事实上已存在“推不动”的问题。

(二)确保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的监督。我国目前已形成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在这个监督体系中既有刚性监督,又有柔性监督,还有亦刚亦柔的监督。而“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旦确立,就要把其清晰的、明确的和可操作性的法律精神贯彻到各个监督主体中去,使各监督主体既相对独立,又密切配合,从而形成“防止利益冲突”的整体合力,特别要指定专门监督机构确保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的监督和防范。比如“财产申报”是“终端治腐”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为此我们就要在制度上从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种类、受理机构、资料公开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科学的界定和规制,确保它的实施能使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和透明,使他们的非法财产没有“隐匿之处”。

(三)探索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教育制度。公权与私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努力避免各种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防止公权私用、公权寻租和以权谋私,这是一个负责任政府清正廉洁的最起码的先决条件。公平正义、不贪不沾和服务于人民既是公职人员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其必须追求的价值取向。实际上,防止利益冲突不只是形而下的诸如“禁止”或“不准”之类的操作层面的问题,而更多寄寓了一种形而上的崇高的道德伦理和价值追求,既涵盖了廉政道德、廉政理念、廉政教育、廉政文化等众多内容,又涉及到必须依靠法律法规制约、舆论监督和超前防范等领域的制度作为保障体系。腐败往往是首先从思想防线突破的,因此对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的教育必须从“入槛”那天甚至要从“娃娃”抓起,要为公职人员道德立法,要探索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教育制度,做到“以德育人”和“以德育官”,使公职人员深刻理解公器或公权只能公益公用,只能为民服务,绝不能私用、更不能用来谋私。特别应该借鉴美国、加拿大、德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制定的《公职人员道德法》或《公务员道德法》等法律法规,在财产申报、礼品收受、职权行使、兼职、退休等涉及利益冲突等问题上,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公职人员的道德伦理提出更高要求,有效堵塞公权私用、公权寻租和以权谋私的通道,把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营造一种防止利益冲突的文化氛围。廉政文化具有润物细无声和潜移默化的作用,具有无声的吸引力、感召力、渗透力和心理调控功能,它能凝聚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如果我们能以海纳百川的包容和平和的心态不断挖掘和筛选优秀的文化因子,再有机地吸纳和融合外来行之有效的“利益冲突”的廉政文化智慧,借助“他山之石”肯定可以“攻玉”。而要从根本上防止利益冲突不仅要教育我们的公职人员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还要不断地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人人都能自觉防范利益冲突的浓厚的文化氛围。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转型中尽量减少和阻隔公权借助市场寻租的情况。

(五)提升网络传媒社会管理的监督功能。人民群众始终是反腐倡廉不竭的力量源泉。当然人民群众通过传统的信访举报和新闻媒体披露来对“利益冲突”进行监督,这不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和途径,但全面提升网络传媒社会管理的监督功能更是当前不可忽视的重要渠道,因为利益冲突既然是公权部门和公职人员最容易产生腐败的重要源头,那么公权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时,公开透明是民众得以衡量权力正当性的最重要依据,而阳光操作是公信力的最佳载体。互联网兴起和普及为人民群众监督多了一条更加快捷、更加便利和更加隐秘的通道,即便低门槛开放式的网络媒体是一把双刃剑,难免有时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但只要做到依法有序引导和运用得当,正确和理性地去对待和辨识网络的反腐线索,就能推动和促进公权部门和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阳光运作,这就发挥了现代科技全天候、不间断、无边界和实时性的监督功用,从而迫使公职人员不敢、不能和不想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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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9-928X(2011)12-0027-03

作者系江西省科学院党组成员,江西省纪委驻科学院纪检组长,研究员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调研 篇4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 核心问题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此 前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 “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 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 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臵、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 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不是指某一个具体制度,而是一个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 的建立,是当前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和核心问 题,具有重要意义。

狭义的利益冲突,是指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公 私利益冲突行为。这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是普遍存在的。比如, 一些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在其领导的地区、行业工作,该 领导干部就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家属、子女在职务职级晋升 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给予额外关照的可能性。又比如,某些特 殊行业(如债券的管理人员,存在因为知道“内部消息” 而为自己或家人、亲友牟取私利的可能性。再比如,一些领 导干部的家属子女都在国外生活,自己一个人在国内为官

(即群众所说的“裸官” ,一旦其家属子女所在国与我国利 益发生冲突时,该官员就存在为谋求家属子女受到对方关照 而牺牲我国利益的可能性。还比如,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 存在为自己家属、子女、亲友所办私营企业关照生意、牺牲 国有企业利益的可能性。

这里所切入的利益冲突,是从反腐倡廉建设角度分析 的,是指狭义的利益冲突。事实上,上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在少数领导干部中 已经变为“现实”。面对大量的利益矛盾,一些领导干部利 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自己牟取 私利,包括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任用私人等,与社会公共利 益构成冲突,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 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其针对性和出

发点正在于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反对腐败的过程就是防止利益冲突的 过程。所谓反腐倡廉就是反对用公权牟取私利,保证廉洁从 政;而狭义的利益冲突,正是指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私人 利益侵害公共利益行为,其结果就是腐败。从这两者的定 义可以看出, 防止利益冲突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所在。因此,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 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核心 问题。

防止公权私用。防止利益冲突,实际上就是防止公权私

用。事实表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公共资源配臵、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简称“三公”领域最 容易产生利益冲突, 是现实中发生腐败现象的重灾区。所以,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 “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 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完善公共资源配臵、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

由于凡涉及具有公共属性的资源配臵、资产交易和产品 生产领域,包括能够交易和可以交易的环节,都存在严重利 益冲突和腐败风险,着力完善其市场运行机制,对于更有效 地预防腐败、遏制腐败易发多发势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要义是必须让事关公 共利益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所谓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 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配臵方式可分为行 政配臵、特许经营和市场化配臵,可以市场化配臵的领域主 要集中在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 权、采矿权等;所谓公共资产,主要是指可以进入产权市场 交易的公共资产;所谓公共产品,一般是指具有非竞争性非 排他性的产品,在公共产品生产上,既通过公共财政体系直 接提供,又对具有混合性质的准公共产品允许民间参与投 资,后者是完善市场机制的重点。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必 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 《决定》提出完善“三公” 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其要义就是把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

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和公共产品放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 场环境之中,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权力寻租的机会,逐步形 成公共权力良性运行的体制机制。

完善 “三公” 领域市场运行机制, 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转变经 济管理职能,在建立“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 不懈努力,一些地方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对 某些领域公共资源探索市场配臵机制;更多国有产权进入市 场转让,以市场行为和制度执行代替行政审批,使国有资产 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中保值增值;垄断行业改革逐渐深化, 公共产品生产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取 得初步进展。但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地区市场配 臵公共资源的法规和运行、收益、监督机制不健全,公共资 源被低估贱卖;国企重组改制、国有产权流动主要靠行政审 批,未全部进场交易;一些公共产品生产管理权与经营权不 分, 运行效率低下, 有些 “三公” 领域成为腐败易发多发区。《决定》重申“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 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 ,强调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 制,就是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创新公共产品资 源的生产、交易和配臵方式,营造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环 境。

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可以把有效预防腐败

体系建设关口前移并不断加以巩固。按照《决定》的要求, 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的着力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从公共资源配臵看,在政府投资领域须合理界定投资范围, 健全项目决策机制,规范资金管理,在通过特许经营、投资 补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方面,增强竞争的公平性透明性,在 企业投资领域,政府要切实转变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核准制 和备案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从公共资产交易看,要明 确交易市场监管主体,完善交易制度支撑体系,推进交易市 场整合,加强市场中介机构监管,通过扩大产权交易制度覆 盖面, 继续扩展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范围。从公共产品生产看, 要加快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准公共品生产引入市场竞争 机制,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生产模式多样化,同时进一步 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加快部门预算改革,完善公共部门行政 执法,使公共产品生产供给处于全程监督之下。通过制度创 新,切实把涉及“三公”领域预防腐败关口前移,不断筑牢 防止利益冲突、反腐倡廉的制度防线。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如果说“三公”领域是当前防止利益冲突的重点领域, 那么,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就是防止利益冲突、有 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因为狭义的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正 是权力寻租、公权私用。

四中全会《决定》强调, “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

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 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 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这可以说是防止利益冲突的治本 之策。

防止利益冲突、反腐倡廉的实践表明,失去制约和监督 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看,涉案 单位都存在监督缺位或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有些违法犯罪 分子收受贿赂长达数年,而组织上和有关部门却长期未能发 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带病提拔”、“跑官要官”的问题,也 反映出在监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同 级党委和同级纪委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对人财物管理使 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依然是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的难点, 也是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课题。

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止利益冲突,保证人民赋予的 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首先必须加强对决策权的监 督。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决策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要 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规定,体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和 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凡是重大决 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 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三重一大”制度,凡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 督。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也确实存在权力过分集

中的问题,有的部门集“导演”、“演员”和“评委”于一身, 给自己定规矩、给别人出政策、执行监督一肩挑等现象仍然 存在。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加强群众对 重大决策的监督,是保证权力依法运行、最大限度地防止权 力滥用和利益冲突的根本措施。

制约权力,必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四中全会《决定》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提出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 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党 内监督制度,并强调地方党委常委会要把廉政勤政、选人用 人等方面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的重要内容。推行党政领导 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巡 视工作,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完善 巡视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视成效。这些都是加强党内监督、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制度建设。

制约权力,必须增强监督合力。体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 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要求, 《决定》提出 “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健全对驻在部门领 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 , “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 项目审计” ,对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提出了 明确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监督 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 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舆论监督作 用,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

制约权力,必须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十六届四中 全会提出要依法实行问责制。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 会、四中全会都反复强调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推进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重 要内容,贯彻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的基本要求。权力是履行责任的重要条件,责任是行使权力 的必然要求,任何权力都是与相应的责任相联系,没有脱离 责任的权力。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 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 响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举 措。

推进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创新。

建立健全制度是防止利益冲突最有力的武器。完善公共 资源配臵、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 也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好,都

需要建立健全 制度。推进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创新,也是加快推进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利益冲突是一种客观存在,防止利益冲突就是防止利用 公权牟取私利、私利侵害公利的可能性变为现实。在国家存

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权必须存在的条件下,防止利 益冲突的途径无非是三条:一是科学规范权力及行使权力的 行为;二是提高用权者的素质;三是严肃惩处利用公权牟取 私利、私利侵害公利的行为。这三条途径,都有赖于建立健 全制度,即便是提高用权者的素质,也需要把教育与制度约 束有机结合起来。可见,制度创新是治本诸策的重中之重。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创新,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 本途径。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领域、热点部位、关键环节,往 往是利益冲突、腐败现象容易滋生蔓延的地方。惩治和预防 腐败,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矛 盾的逐步解决。抓住了权力运行中容易产生问题的薄弱环 节,就找准了产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就明确了治理腐败的重 点和目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既要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又要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和创 新,不断完善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有效机制。

防止利益冲突是一个长期任务,必须不断推进制度创 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领导干部从政环境的变化, 使利益冲突不断产生新的复杂动因和不断出现新的表现形 式,因而健全和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工 作。

防止利益冲突,首先需要明确公与私的利益边界,对领

导干部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追求哪些利益正当、追求哪 些利益不正当,做出具体明晰的界定,使领导干部能够始终 依循一个合理的利益规则,避免因利益越界而损公肥私。这 方面的研究,定性容易解决,定量和动态把握比较难,需要 使研究视野穷尽利益冲突的各种可能。

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管理和监督,切实避免出 现管理和监督空档?如何克服党内好人主义倾向,改变干部 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状况?如何突破“一把

手”监督 难的问题,促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发 挥示范表率作用?如何从根本上扭转重事后惩处、轻事前防 范的局面,加强利益冲突的预防和源头治理,防止利益冲突 的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

落实防止利益冲突的新举措

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决定》提出, “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是总结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经验、针对一个时期群 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效防止利益冲突,作出的重要决 策。

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 《关于党员领导干 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加强党内监 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制度,特别强调要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 入报告内容。这一规定回应了广大群众和社会完善财产申 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呼声和期待。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是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看,一 些领导干部多占住房、以房谋私问题突出;有些地方党政干 部投资入股小煤矿产生大量腐败问题,严重影响公正执法; 还有的领导干部利用配偶子女从业谋取不当利益。这些问题 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有的引发重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给党 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最近,中央批准颁布新的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着重规定 了领导干部报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的具体办 法。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住房、投资、配偶子 女从业等方面的管理和自律,有利于贯彻为民、务实、清廉 的要求,规范从政行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获外国国籍或获得国(境)外 永久居留权,统称为移居国(境)外,是我国法律允许的。值得关注的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而本人仍在

党政 机关和公共机构任职的公职人员,在某些领域已构成明显利 益冲突,有的不适宜其从事的工作,有的涉嫌违法犯罪,可

能或已经危及国家利益,亟需引起高度重视。从近期查处案 件看,少数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出卖国家利益,为配偶子女定 居国谋利益从而获得私利;有的人将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 境,涉嫌洗钱犯罪;有的人将国有财产擅自移到本人或家人 境外户头,以便择机出逃;更有甚者充当间谍,为国(境)外敌对势力收集刺探输送情报。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需要准确划定管理目标群体和相应政策界限。公职人员的配 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行为方式和涉及因素较为复杂,应根据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利益冲突、有效 预防腐败的原则,借鉴国际上公职人员管理共性,从我国实 际出发,对需要加强管理的目标群体及政策做出准确而清晰 的界定。首先,管理的主体应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 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主管部门,负 责对其管理的公职人员进行逐人申报统计,每年将变更情况 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其次,管理目标群体应是 在上述机构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的公职人员,在其配偶或子女 移居国(境)外的规定期限内,须向干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规定的全部情况。再有,管理政策配套不仅要全面掌握公职 人员及其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的私人财产及其流动情况,而且在公职人员从业及工作岗位限制、出国和护照签证办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调研 篇5

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又在十七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新的政策思路和工作手段,从源头上防止利益冲突,对进一步提高廉政建设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防止利益冲突的概念及思路原则

“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并且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致价值判断和政策取向偏离公共利益要求,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例如少数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在其领导的地区、行业工作,该领导干部就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家属、子女在职务职级晋升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给予额外关照的可能性;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存在为自己家属、子女、亲友所办私营企业关照生意、牺牲国有企业利益的可能性等等,这些都是利益冲突在现实社会的具体体现。

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公职人员发生利益冲突时,其行为并不一定等同于腐败,但如果不加以及时合理解决,任其发展,利益冲突就有可能走向极端,就会以权谋

私,与民争利,导致腐败发生。换言之,有利益冲突不一定有腐败行为,而腐败过程则或多或少夹杂着利益冲突,它是利益冲突的严重后果。所以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是非常需要和迫切的。防止利益冲突,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干部群众思想工作实际,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强化多角度、深层次、广覆盖、大交叉的观察视野,激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制度功能,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切实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利益冲突的原因及主要表现

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我们通过调研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从公职人员个体来看,少数领导干部法纪观念淡薄和自律不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一些公职人员经受不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理想信念失落、价值取向错位、心态失衡,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迷失方向,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扭曲,表面大讲从政道德,大谈廉洁奉公,内心却禁不住诱惑,见利忘义,以权谋私,成为典型的“两面人”,当其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利益两者发生冲突时,他们往往会选择牺牲公共利益而获取私人利益。二是从权力运行整体来看,权力相对集中和透明度不高。权力部门拥有决策权、行政审批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各种权力,由于权力相对集中,在一些

权力行使不规范、自由裁量过大的环节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少数领导干部因个人私欲膨胀、暗箱操作,为自己、为亲戚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提供方便,就会出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抵触和冲突。目前,由于我们仍然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尽管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断发展,但是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等方面都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地方,尤其是公共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仍不健全,不少公共权力的运行仍然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而且,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与利益交换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渠道更加畅通,途径更加隐蔽,使得不少利益冲突防不胜防。三是从历史文化背景来看,中国社会重人情、讲关系的历史影响依然存在。由于几千年的社会文化延续,中国是一个十分讲究人情的社会。正是浓厚的人情关系和潜规则,使一些公职人员模糊了是非标准,不少领导干部错误地认为,自己掌握了公共权力,就理应为自己、为亲属、为身边人谋取更多的物质利益,自觉不自觉地利用权力或职务影响,为自己、亲属、同学、战友等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四种:一是执法不公。主要是部门利益刚性化,少数党员干部利用执纪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以乱作为、不作为等手段,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群众利益。二是权钱交易。少数党员干部利用规划许可、行政

审批等权力直接从利益相关者那里收取实体性的或非实体性的私人利益,不给钱不办事,收到钱乱办事,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群众利益。三是政绩工程。有的领导乐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损害群众利益。四是与民争利。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掌握的公共信息,提前购买、装修即将拆迁的房产、店铺或迁入户口,获取拆迁补偿金或安置房;利用职权占有或滥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生利益冲突。

三、防止利益冲突的主体范围、内容及重点

“利益冲突”主要出现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为其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地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从中获得利益。公职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己的私人利益,不能让私人利益破坏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客观性,否则必然会滥用公共权力,使其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侵害大众与国家利益。

当前,要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建立健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分离的有效机制。围绕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要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筑牢防止利益冲突的思想基础;要细化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考核评价办法,优化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导向;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防止利益冲突的物质基础;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夯实防止利益冲突的组织基

础;要健全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机制,强化防止利益冲突的制衡力量;要推进法治型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规范防止利益冲突的主体形象;要加快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增强防止利益冲突的群众基础;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平安稳定,消除防止利益冲突的潜在隐患;要恪守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改善防止利益冲突的外部环境

四、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及制度

一是深化对防止利益冲突的学习宣传教育。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化对防止利益冲突的宣传教育,通过编印防止利益冲突的专题资料、开设防止利益冲突的专题讲座、进行具体案例分析等途径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全民宣传教育,提高“利益冲突”概念的社会知晓率,结合正在开展的“恪守从政道德,保持党的纯洁性”主题教育,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公务员法》和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文件资料,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正确认识防止利益冲突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增强防止利益冲突的意识。

二是加大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督和处理力度。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重点对对工程建设、教育卫生、城市拆迁等易发多发利益冲突领域,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中防止利益冲突规定,对新提任干部运用任前廉政审核机制,把利益冲突作为干部任前的重要审核内容,第一

时间评估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风险,做到在任职前就实现利益冲突的有效防范。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及腐败案件,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对公职人员及其家属进行例行利益冲突检查制度和及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公职人员应当根据申报程序,及时向上级报告利益冲突,并根据有关指示处理利益冲突。完善问责机制,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举报领导干部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对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及腐败案件,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多种问责形式,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完善回避制度。回避问题主要是要创新利益回避制度,利益回避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程序保障。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信息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更新和补充信息,对于违反回避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人,应当视情节予以处分;结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有关事项报告等规定,扩大申报内容和对象,对拒报、虚报行为设定切实可行的严惩措施,让财产申报真正成为制度常态;创新性地建立违规公职人员个人资产处理制度,对其个人资产要采取资产出售、账户冻结和秘密托管等方式进行适当处理,防止权力滥用。

四是深化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各项改革。要进一步深

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财税投资体制改革等等,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和发生现实利益冲突的机会。同时,对针对梳理出来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存在利益冲突情节较轻的人员,建议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调任或责成所属单位及时轮岗;对存在利益冲突情节较重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作深入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五是构建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要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建立一套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其中包括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党委、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围绕利益冲突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廉政准则》,制订出台防止利益冲突的具体行为规范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制度,规范行政立法、决策、执法、监督程序,完善行政监督程序,拓宽人民群众向政府提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强化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的规范与监督。

对重点岗位防止利益冲突的思考 篇6

近年来发生在重点岗位上的利益冲突现象比较多,由于这种利益冲突是发生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上,因此它所造成的破坏力和影响面也相对来说比较大,从一定意义上讲防止利益冲突的过程就是反对腐败的过程。在现实中如何有效防止重点岗位上发生的利益冲突,这将是我们纪检监察部门需要认真思考并亟待解决的课题。下面,结合本人自身岗位与职责对“重点岗位防止利益冲突”谈一点浅显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重点岗位、利益冲突的概念与指向

所谓重点岗位,是指掌握了比较大的公共权力和比较多的公共资源,相对而言更有可能进行权力寻租的职位。而在重点领域中掌握一定权力的干部,可以说都是处在重点岗位上。当然所谓重点岗位,不一定就是行政级别很高的职位。从近年来我国查处的几起严重的基层腐败案件看,职位都只是科级干部。如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原大队长关建军、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罗亚平等人,但由于他们利用手中的执法或土地审批等权力大肆敛财,其涉案金额上千万元动辄过亿元甚至数亿元,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因此判断是否重点岗位,不能单纯看行政级别。无论哪一个层级,它都有重点岗位。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比如,一些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在其领导的地区、行业工作,该领导干部就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家属、子女在职务职级晋升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给予额外关照的可能性。又比如,债券行业中的管理人员,存在因为知道“内部消息”而为自己或家人、亲友牟取私利的可能性。再比如,一些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都在国外生活,自己一个人在国内为官(即群众所说的“裸官”),一旦其家属子女所在国与我国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官员就存在为谋求家属子女受到对方关照而牺牲我国利益的可能性。还比如,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存在为自己家属、子女、亲友所办私营企业关照生意、牺牲国有企业利益的可能性。

二、重点岗位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常常发生在一些重点岗位领导身上,所以加强对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权力的监督,既是反腐倡廉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直接关系到坚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向前发展的有力保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也提出了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不断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和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只有剖析重点岗位容易产生腐败的成因,才能真正找到防止利益冲突的方法。

(一)腐败机会是重点岗位利益冲突发生的外因 当个人存在腐败动机,却无法产生腐败,其原因在于自身是否有腐败的机会,比如一介平民也就没有腐败可言。而在重点岗位上就有产生利益冲突发生腐败的可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具有腐败机会。这种机会可以是担任重要职务,或者掌握重要资源。人一旦掌握了权和钱,就会有了权与钱、权与物、权与权交易的可能,这时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往往为了自己的需求,而主动诱惑其重点岗位的上人产生利益冲突而走向犯罪。

2、缺乏监督机制。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必然会让利益冲突产生。意识到这个并不难,理性建立这些制度也不难,可为什么腐败还是越演越烈,利益冲突屡禁不止?最根本的问题是“人”这一主体。第一,建立制度的是人,而执行制度的也是人,执行制度的人也可能把监督权“商品化”、“利益化”,让重点岗位上的人这一主体发生利益冲突滋生腐败,使制度监督形同虚设。第二,制度本身存在漏洞,绝对完善或无一漏洞的制度是不存在的。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制度还很不健全,一些在重点岗位上又存在腐败动机的人总千方百计找制度漏洞逃避监督获取非法利益,况且他们本身就可以通过权利交换来逃避惩罚。

3、传统文化影响。中国传统的礼尚往来等人情文化,容易造成重点岗位产生利益冲突。加上改革开放以来,外部涌进的消极腐蚀等一些庸俗思想,极易导致一部分缺乏抵抗力的人,特别是重点岗位上那些掌握一定资源的人,因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往往滋生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甚至道德沦丧,随波逐流而发生腐败。

(二)个体欲望是重点岗位利益冲突发生的内因

个体欲望是产生重点岗位利益冲突的内在动因。欲望是由人的很多需求产生,而需求根据不同环境、不同个体而不同,一般而言,欲望需求由于个体贪婪心理、失衡心理、心理侥幸、从众心理等产生。

1、贪婪心理。人有自私方面的不满足性。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人在低级需要得到满足后,会追求高级需要,这无可厚非。重点岗位利益冲突者在生存、安全、社交、尊重需要基本得到了满足后,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慢慢蜕变,他们蜕变成把享乐当作自我价值实现的目标,慢慢走进了腐败的深渊。欲望是个无底洞,一种欲望满足了,另一种欲望又会产生,对重点岗位利益冲突者来说,欲望就像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便难关闭,有了钱想更有钱,有了一点权利想更多权利。如此下去,重点岗位利益冲突者想满足无休止的欲望,唯一方法就是用权利去交换。重点岗位利益冲突交易成功后,会在心态上是一种成功体验,引发收益感、满足感、欢乐感乃至成就感,从而渐渐上瘾。根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当一个行为结果对他有利时,这种行为会重复实现,不断强化这种行为。这样重点岗位利益冲突者会更疯狂地攫取权利满足私利。

2、失衡心理。根据亚当斯公平理论,一个人不仅关心自身报酬的绝对量,还关心相对量,即通过与他人比较来确定自身所获报酬是否公平。这种比较结果将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有些领导干部或重点岗位的上人认为自己的贡献大于自身收入,认为自己得到的太少而失去的太多,从而产生心理失衡。当自身还在重点岗位上,掌握着重要资源就容易滋生趁自己还有职有权时捞一把来弥补的念头。对于企业一般员工而言,因薪酬管理中分配差距拉大,同龄人、同单位、同管理待遇有别,同工不同酬等问题而产生心理失衡。

3、侥幸心理。心理学研究表明:当利益大小与行为后果不成正比时,即当腐败成本很低时,而利益远远大于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有先例表明可以逃避处罚时,往往会有人特别是重点岗位的人铤而走险,抓到了算倒霉,抓不到是走运,冒这样的风险划算。因此侥幸心理是在客观环境条件具备下,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心理因素。

4、从众心理。为了权利更好变现,重点岗位利益冲突者往往形成很多利益小团体,并演化为潜规则,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合作方式追求最大化利益目标,通过从众可以很快融入利益同盟,参与利益分配并增强归属感与凝聚力,通过责任分散来减少罪恶感。这也是为什么串案,窝案很多的原因。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处在中层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在集体腐败过程中,已经意识到腐败的危险性,主观上并不想参与,但因种种利害关系,“无可奈何”,最终选择随波逐流,同流合污。

三、重点岗位防止利益冲突的建议与对策

中国现阶段利益冲突现象凸显的根本原因是制度建设滞后,权力缺乏有效约束与监督。因此,现阶段做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核心,就在于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从制度层面上对权力与利益作出合理安排,阻断政府部门尤其是重点岗位上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通道,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相分离,从而达到有效预防腐败的目的。为此重点岗位上的公职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己的私人利益,不能让私人利益破坏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客观性,否则必然会滥用公共权力,使其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侵害大众与国家利益。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如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有防止利益冲突的专门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防止利益冲突的明确表述,但实际上,有许多内容意在防止利益冲突。当前的关键举措在于进行国家立法,尽快提升各项政策规定的可操作性。

第二,加大监督和处理力度。紧密结合巡视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举报领导干部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多种形式,及时对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作出处理。当前要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公职人员参股投资、兼职取酬及离职后高薪应聘私企和外企等问题,建立健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分离的有效机制。

第三,完善回避制度。利益回避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程序保障。现阶段,我们迫切需要从公务回避、利益回避、职务回避、特定关系人回避等多个方面,就具体回避情况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仅要回避直系亲属和姻亲的利益,而且要回避商业合作伙伴、亲朋好友以及特定关系人的利益;要结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有关事项报告等规定,扩大申报内容和对象,对拒报、虚报行为设定切实可行的严惩措施,让财产申报真正成为制度常态;要创新性地建立违规公职人员个人资产处理制度,对其个人资产要采取资产出售、账户冻结和秘密托管等方式进行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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