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毕业论文

2024-07-07

程序毕业论文(共13篇)

程序毕业论文 篇1

关键词:高职毕业生,就业程序,途径

一所高校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不仅取决于高校的科研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而且取决于该校毕业生的素质和就业及创业情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是高校面对的一项非常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的程序和途径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几个重要环节,有助于大学生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

一、加强毕业生就业的指导与服务

(一)实现全程化就业指导和服务是大学生成功就业的保障

学校必须把就业指导与服务贯穿于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始终。这既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又体现教育以学生为本的必然要求。要把对学生的就业指导渗透到了学生大学生活的各个阶段,按不同的时间段,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学校要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加大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力度,拓展就业市场,疏通信息来源渠道,打造就业信息交流的平台,通过与用人单位广泛合作,多方设立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按用人单位的需求和岗位能力的要求,调整和开发相应的专业课程与教材,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更符合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要充分利用教师资源等其他各种资源,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并动员教职工全员参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要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就业情况,提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系领导要主动和毕业班的就业指导教师一起分析就业形势研究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时掌握毕业分配的进度和分配动向。为提高就业工作效率,按学生的综合状况,给毕业生分别划分为易就业型、难就业积极型、难就业等靠型和不就业型。对于难就业和不就业的学生,召开专门的家长会,讲清就业政策,让家长和学校一起为学生就业提供各种帮助。随时掌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系就业负责人和辅导员要调查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清楚每位毕业生是否已落实就业单位,是否有意向单位,是否在试工。尤其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按学生的个性化特点和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实际的帮助,使他们能早日落实就业单位。让毕业生自始至终感受到学校的关心和支持愉快地走上社会,直面人生。

二、大学毕业生择业和团队单位招聘的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择业的主要程序

1.掌握就业政策。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高技术、高技能应用型人才,适合于国家高校毕业生相关的就业政策。因此,高校毕业生在面向社会求职择业时,需要向学校及有关部门了解当年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具体政策规定,了解自己所在的学校、学校所在的地区及自己将来要去就业地区的就业政策,还需要了解自己将要从事的行业和用人单位有关就业政策。这样,才能从容选择职业。

2.收集就业信息。这是就业活动的第一步,谁能及时获取就业信息,谁就获得了求职择业的主动权。所以,高校毕业生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就业信息。

3.自我分析。高校毕业生要联系自身实际客观的进行自我分析。在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大学生要联系自身实际,客观、理智地进行自我分析。

4.确定目标和准备材料。参加“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实习与签订协议。

(二)一般用人单位招聘的主要程序

了解用人单位的招聘程序,并把自己的择业活动调整到与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较为一致的步调,有利于择业活动的有效进行。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要经历如下程序。

1.确定要求和招聘计划;发布需求信息;举办用人单位说明会。

2.收集生源信息。用人单位要招聘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广泛收集学生信息。(1)从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及高校就业工作部门获取学生信息;(2)参加供需洽谈会(招聘会或就业市场)收集学生信息;(3)在网站上收集学生信息;(4)通过学生的自荐获取学生信息。

3.分析生源资料。对收集到的学生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初选出符合条件的学生,以便进行下一轮筛选。用人单位要注重学生资料包括性别、专业、知识水平、技能证书、综合能力及素质。

4.组织面试。面试是用人单位考核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最后一关。有的用人单位还组织几次面试,每次面试参加人员及考核的侧重点各不相同。面试内容应科学、全面,提高面试的信度和效度。

5.上岗培训。每个用人单位对新员工都有一套培训计划。各单位培训的形式有所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即通过培训,让新员工了解企业的创业精神,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让其掌握技术技能,成为称职员工;使新员工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融入新的集体之中。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途径与形式

(一)学校推荐的途径和形式

高校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逐渐形成比较完备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可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不间断地进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洽谈工作。同时,学校推荐的用人单位的可信度也相对较高。

(二)人才招聘会和网络求职的途径和形式

人才招聘会是让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直接见面,互相选择,是就业途径中最为直接、常见的形式。人才招聘会具有招聘单位多,专业面广、相对集中的特点,但由于人太多,不便洽谈和让双方进行更深入的了解,成功率相对较低。它的主要功能是为供求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机会。

网上求职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在操作上方便快速。填写“求职登记表”,键入自己的个人简历和申请信,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资料有可能吸引成千上万的招聘者访问,有时寻找一份工作甚至只要几分钟。同时,网上信息更新快,分类检索便捷,适应现代人的生活和工作节奏。尖端技术领域的大企业,在网络上所列空缺职位要让求职者一目了然,还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到相关公司的情况,做到有的放矢。网上求职的缺点是目前通过网上招聘和求职尚需进一步普及、规范。但网上人才交流毕竟代表着人才市场的未来走向,上网求职将成为未来谋职者的主要求职途径。

(三)各种传媒、人才代理、他人推荐等途径和形式

扩大职业选择余地,最直接的办法是求助于亲戚、朋友、同学以及其他密切可靠的关系人。请人推荐,最好备一份履历表,便于别人从中介绍,便于用人单位对你的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使之成为决定是否面谈的参考依据。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播工具获得信息也是获得就业信息的重要途径。人才委托推荐也是现代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人事代理服务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建立有序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的一种新型的服务方式,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双向选择,尤其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毕业的择业成功率。

(四)以自主创业形式的就业途径和形式。

这种就业形式不仅毕业生本人能实现就业,而且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最受国家政策鼓励。通过这种就业形式的毕业生,只要把自己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给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其档案、户籍既可回生源地,也可落实到自主创业单位所在地。大学生应具备自主创业的素质和能力如下:(1) 大学生自主创业必备的素质。科技的飞速发展,经济结构的变化,正是创业者创业的大好时机。创业机会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大学生外部的创业条件和机遇都不是创业成功的全部要素。成功创业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条件。创业者一般都会在某些方面有所欠缺,但最重要的是认识到自己的特长所在,“扬长避短”,或“取长补短”。大学生创业者应具有团队精神,主要表现是通过合作使团队有责任感,能够有效地协调个人目标与团队目标,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创业就好比舰船起航,要乘风破浪,要避开暗礁急流,全体船员必须具有齐心协力的团队精神。(2)自主创业必备的能力。一是专业技术能力。主要是能够将专业知识应用于实际生产,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掌握专业知识和运用专业知识。掌握专业知识就要懂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以及专业生产的理论依据、生产规律和特点、检测评估手段等内容。运用专业知识就是在实践活动中用专业知识指导具体操作,形成技能和技巧。二是学习能力。从知识获取的方式来看,主要有书本学习和实践学习。在知识的学习过程中,要求学习者勤奋、认真、主动、专注、有恒心、有毅力,还要有正确的学习态度。要获得良好的学习能力,必须从智力和非智力两方面因素结合入手而获得。三是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一个创业者应当具备指挥协调能力,是否能迅速有效地指挥调动人力、物力、财力,这是组织能力的反映,组织工作做得好,可以形成整体力量的汇聚和放大效应,不然,就容易出现“一盘散沙”的局面。对于创业者,组织能力越来越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四是经营管理能力。它体现在管理者或创业者善于经营、善于管理、善于用人、善于理财等各个方面。包括会用人、会理财、会经营、会管理、协作能力等。

结语

目前,大学生就业工作存在许多困难,但我们坚信只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人才市场的需求,改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程序,研究就业多元途径,将就业指导和服务贯穿到学生在校的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择业观、人生观,就一定会提升大学生就业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参考文献

[1]赵渊.高职学生职业规划问题探析——以我院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为例[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3,(8).

[2]钱丽娟.引导学生合理规划就业[J].现代企业教育,2011,(3).

[3]彭伯涛,刘东卫.加强职业指导推动实现毕业生更高质量的就业[J].中国校外教育,2014,(12).

[4]高艳.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J].科技资讯,2014,(10).

毕业典礼程序 篇2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引言)

下面我宣布,朝阳市第七中学2013届毕业生毕业典礼现在开始!大会进行第一项:升国旗、奏国歌。请全体立正,向国旗行注目礼。

【升旗筹备:护旗方队:九年级八位班主任:分别是

升旗手和护旗手:姜玉娣、马静(宣读旗手事迹)】

大会进行第二项:请教学副校长王雪菲同志宣读2013届毕业生名单。

【宣读:2013届毕业生名单】

大会进行第三项:请高岩书记为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

【准备:毕业证书,以班级为单位】

大会进行第四项:有请毕业生代表九年八班崔振莹同学发言。

【准备:崔振莹发言材料并审核】

大会进行第五项:请在校生代表朱鹏程、牟旭、从伊、郎蕊、孙道安同学发言。

【准备:某同学发言材料并审核】

大会进行第六项:有请九年级教师代表王尚昆老师致毕业贺词。掌声欢迎!

【准备:王尚坤老师发言材料并审核】

大会进行第七项:请毕业班全体教师诗朗诵:“三年,我们一起走过 ”向毕业生作临别赠言。

【准备:九年级教师诗朗诵】

大会进行第八项:请毕业生代表向全体毕业班教师献花。

【准备:共33束鲜花】

大会进行第九项:请毕业生代表代顶向学校赠送毕业留念。它将作为母校永久的纪念。

【准备:毕业生代表赠送毕业留念

(于紫薇、敖新萌、杨博三名学生)】

下面请全体毕业生进行毕业宣誓。

领誓:“”!

【准备:齐明轩的学生毕业宣誓词】

【准备:话筒6个,会场布置(选出33+2《校长、书记》名献花同学和敬献纪念品同学),各班头排学生要求手拿花束,两边有手拿红旗学生】——场面一定要更热烈些

大会进行第十项:有请张海湖校长讲话

毕业典礼程序(实用) 篇3

做理想少年》

武圣庙小学2014年六年级毕业典礼程序

一、介绍领导和嘉宾

二、请全体起立,奏国歌!——全体请坐!

三、校长为毕业生致词

四、宣布毕业生名单

五、颁发毕业生证书

六、毕业生表彰 1.优秀毕业生 2.进步毕业生 3.多才多艺毕业生

七、毕业生感言

毕业生行谢师礼!八、六年级教师代表讲话

毕业生拥抱父母

九、家长代表讲话

全体带动唱:《感恩的心》

十、毕业生为母校留念

展示毕业生足迹印证齐唱校歌

十一、毕业生汇报演出

1.毕业生诗朗诵:《母

校》

2.口琴、管乐联奏: 3.才艺展示:体育、美术、科技、音乐、英语

十二、齐颂:《中国少年说》

十三、毕业典礼到此结束

各班二十分钟告别

(班主任组织,在操场三个教室)

需做准备:

1、班主任收学生3种照片:参加集体活动、同学合影、家长的合影;(建立班级相册)

2、收集家长对学生的祝福语、真心话;

3、每一名同学准备互赠的纪念品;

4、学校准备毕业生纪念品;

5、毕业生给学校的集体纪念品;

6、指导毕业生学会《感恩的心》的手语操;

7、布置优秀生代表、家长代表、班主任代表、校领导讲话;

8、指导朗诵《中国少年说》

9、推荐4-6名学生进行毕业生诗朗诵《母校》

10、指导学生撰写、录制学生希望语《十年之后的我》

毕业典礼程序 篇4

——六年级毕业典礼

一、时间:2013年7月3日下午

二、地点:学校操场

三、座位安排:(各班事先在指定地点放置座位)

六一(一列学生一列家长,座位本班座位,不够到一、一 班借用。)六二(一列学生一列家长,座位本班座位,不够到一、二班借用。)六三(一列学生一列家长,座位本班座位,不够到一、三 班借用。)**(一列学生一列家长,座位本班座位,不够到一、四班借用。)六五(一列学生一列家长,座位本班座位,不够到一、五班借用。)

四、音响(王华)照相:王向辉

五、3:00举行毕业仪式。(学生主持,依照程序进行)

1、全体起立,升国旗,奏国歌!

2、郑校长致《毕业致辞》

3、毕业生代表讲话

4、家长发言。

5、学生代表的毕业宣言。

6、任课教师《毕业赠言》

5、全体同唱《二十年后再相会》

六、仪式结束后,归还座位,到教室各班班主任强调学生在暑假的注意事项。(4:00——4:30)

七、4:30(第三节课上课整路队)

八、放学,各班规范送队。

浅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程序 篇5

在没收程序中,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使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犯罪所得的追缴, 可以阻止犯罪或者其他非法活动的的发生。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剥夺行为人的进行违法活动的能力, 如对其犯罪工具的没收, 阻碍了犯罪人或者其组织成员利用这些工具进行违法活动, 因此将其作为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行为人在从事犯罪活动之前, 肯定会进行前期的投入, 财力方面如购买犯罪工具以及精力的耗费。对其犯罪工具和违法收益进行没收, 最终促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落空。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前准备程序

(一) 程序的启动

1.特别没收的案件范围

该程序作为新设制度,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或实施细则的规定还相当粗疏。特别没收程序以未经定罪没收财产、对被追诉人缺席审判、对物之诉、刑事程序等为基本特征, 由于未经定罪和缺席审判这两大特殊性, 决定了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应当严格加以限定, 防止该程序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而使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受到侵犯。该程序作为对程序正义的有限减损, 对于立法上的松动, 如果严格的限制, 将会对刑事正义构成严重打击。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该制度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前两类案件在法律条文中已经对其予以明确,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案件“等”字之外的案件如何理解有待商榷。笔者认为, 作为新设制度, 理论研究尚不成熟, 该特殊制度的司法实施需要进一步探索, 案件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 待相关条件成熟后, 可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

2.没收对象的确定

对犯罪所得的没收, 应考虑到实践中犯罪所得可能被混同、转换或转让他人的复杂情况。讨论拟没收财物之形态, 自然要参考国际刑事公约与相关国际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国际公约,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的没收:替代物没收、混合物没收、利益没收。明确没收的不同形态才能采取相应的没收措施,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中的违法所得也应理解为犯罪所得, 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的解释, 其应既包括直接犯罪所得, 也包括表现为替代收益、利益受益和混合收益等不同形式的间接犯罪所得。

该规定对违法所得及其他财产的认定, 不包括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财物, 范围过窄, 不利于实现设置这一程序的初衷。由于违禁品本身具有危险性, 流入社会或未经许可持有会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而无需考虑是否属于行为人所有, 即使第三人也应没收。

犯罪所用之物仅限于本人财物, 如果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不是犯罪分子本人的, 而是擅自使用或借用的他人财物, 且财务所有人对犯罪行为不知情的, 不认为是应当没收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但刑事诉讼法中否定了供犯罪使用的第三人财物。“犯罪工具, 是指实行犯罪所使用的一切物品”。毋庸讳言, 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财物, 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同样是犯罪工具。我国仅规定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明显范围过小, 无法规制第三人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显然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工具的控制。但规定没收所有的犯罪工具, 可能会牵连到无辜第三人, 我们可以参考美国对“无辜所有者”抗辩的规定, 在明确第三人责任的前提下,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以提出抗辩的事由, 对于具有抗辩事由的善意第三人的财产予以保护, 对于不具有抗辩事由的用于实施犯罪的第三人财产实施没收, 实现对善意第三人权利的保障。

(二) 审前财产审查机制

现行的赃款赃物处理程序为追求简便、迅速, 往往对拟没收的财产采取简易的处理程序, 没有经过细致调查, 难以区分有关财产的具体来源以及违法所得范围。而拟没收的财物, 未必专属于犯罪者个人。

司法机关的没收行为, 往往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财产权益的危险。在司法实践中, 刑事没收的对象物, 未必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所有, 可能是与他人共有, 也可能被没收财物之上存在他人的财产权益, 甚至可能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 经过多种渠道, 合法或不合法、有偿或无偿等方式的流转, 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我国对此未作细致规定, 难以保障第三人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因此设立审前财产审查机制非常有必要。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 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公开调查, 查明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的现有财产的资金数额及其他的财产形式。公安机关应对相关财产的取得、转移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调查, 合理判断拟没收财产的来源, 是否与违法犯罪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便于提出违法所得没收意见。在调查的过程中, 应当将调查的情况及时公开, 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在必要的情况下, 应当允许利益相关者参与没收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全过程。财产调查的结果对财产没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应当向利害关系进行公开, 便于其知悉没收财产的数量、种类和范围, 以作好后续参与诉讼的准备。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的审理

(一)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的证明责任

《高检规则》规定, 法院审理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本质上属于刑事诉讼程序, 其审理程序属于刑事公诉案件, 其证明责任应与一般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相同, 应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承担承担证明责任无可争议。但是, 对于在违法所得利害关系人对拟没收的财产提出异议时, 人民检察院是否仍承担与一般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学界尚存在一定争议。

由犯罪嫌疑人对拟没收的财产承担证明责任有立法现实依据可循, 刑法中对贪污贿赂的犯罪所得没收, 适用较为特殊的证明责任,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与其相呼应的刑事诉讼程序法, 如果完全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显然违背了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的立法初衷。

违法所得没收作为财产刑, 不同于人身刑, 有利害关系人承担相关的证明责任并不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根本性的侵害, 其错误的弥补程度也远高于人身刑。财产权利具有可回溯性, 这种特别没收的错误可以通过执行回转和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补救。因此, 在由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可行性。

(二)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

有学者认为, 违法所得程序的证明标准应严格采用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公诉人提出的相关证据, 不仅应当能够证明拟没收的财产是涉案财产, 且有证据证明拟没收的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有实质性关联, 应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然而,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仅仅是对违法所得及其涉案的相关财物的处理行为, 并不追究和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 没收裁定也不构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笔者认为, 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中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没有必要, 且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过于严格,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失的情况下, 几乎不可能完成。因此, 证明违法所得的标准应低于一般刑事定罪标准。

首先, 财产易于流动和隐藏的特性使得针对犯罪所得的证明标准难以达到准确、充分的程度。其次, 在犯罪事实尚未查清之前就要求公诉机关对犯罪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混淆了违法所得证明和查清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最后, 就国外的立法实践来看, 许多国家对案件的证明要求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由于在刑事诉讼关系中, 利害关系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不宜将其证明标准设置得过高。首先, 利害关系人只能在庭审阶段才能申请参与, 在审前阶段无法参与其中, 也就无法实现与申请方的平等。其次, 利害关系人参与特别没收程序的目的在于对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提出异议。

(三)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案件的诉讼参与人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普通诉讼程序中要解决的是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种对物之诉, 旨在追缴违法所得, 无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独立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具有特殊性, 其要解决的是被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与犯罪行为有关, 是否应当被没收的问题。但新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中并未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 我国法律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并不意味着要符合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检察院只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正在被刑事追诉或曾经受到过刑事追诉。这里要证明的是有犯罪事实的存在, 且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即可, 而无需严格按照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证明。

在证明了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犯罪事实之后, 下一步需要证明的是拟没收的财产是违法所得收益及其孳息、违禁对于违禁品, 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本人财物, 因此, 对其审查与所有权归属无关。笔者认为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包括第三人的财物更为适宜, 申请没收的财物并不要求是实施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财产, 只需证明拟被没收的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不是偶然的、随意的联系即可。

初中毕业典礼程序册 篇6

一、时间:6月28日上午9点

二、地点:报告厅

三、出席人员:校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六年级、初三年级全体师生

四、具体流程

1.奏国歌,全体起立。

2.校长宣布小学、初中毕业生名单,各班级代表领取毕业证书。

3.书记宣读学期先进学生名单。

4.校长宣读优秀毕业生名单。

为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5.初三年级班主任代表发言。

6.六年级学生代表发言。

7.班主任教师向毕业生赠言。

8.学生代表发表感言。

9.校长讲话。

五、分工安排

1.总务处负责:会场布置,制作横幅

2.办公室负责:座位划分,摄影,报道

3.教务处负责:毕业证书

4.德育处负责: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程序毕业论文 篇7

现在大家一般用UG、Mastcam、Pro/E等CAD/CAM软件在计算机上制作三维立体模型,再选择刀具、机床、走到路径等,最后生成加工程序。在加工时再将程序传输进机床数控系统中,才能进行加工。这样的过程是比较繁琐的,特别对于单件小批量生产的零件来说,每调整一次加工参数(修改刀具、层降、步距、计算精度)都必须重新进行“选择刀具、机床、走到路径等,最后生成加工程序”这整个过程,而且加工程序一般都比较大,要占用较多机床数控系统的有限的存储空间。若采用数控宏程序来编写数控加工程序,只需要对各项加工参数所对应的自变量赋值作出个别调整,就能重新进行加工。而且数控宏程序是由机床数控系统直接进行插补运算,程序简短,机床运行简洁高效,程序可读性强。正好我们接到一批名为振动料斗的数控加工零件,经分析很适合采用数控宏程序来编写数控加工程序,于是决定用数控宏程序来编写数控加工程序进行加工。

1 加工方法及坐标计算分析

振动料斗零件是一个较典型的盘类零件,其中部有沿图表所示渐升的阿基米德螺旋线形成的V形截面的槽,是振动筛选送料机上的一个关键零件,参见图1零件图。

通过对振动料斗的外形和主要加工部位的分析,参阅图1振动料斗零件图,用具有X、Y、Z三轴联动功能的立式数控铣床或立式加工中心来加工振动料斗中部的螺旋V形截面槽都可行[1]。根据现有条件决定采用台湾友嘉FMV—1000A立式加工中心来加工[2]。将零件φ195外圆轴线与机床Z轴的轴线重合装夹零件即可,φ195外圆下端面与XY平面平行,以图1中距φ195外圆下端面8.64mm的平面为XY平面,此处φ195圆心为O点,建立的加工坐标系如图1所示。这样便确定了可实现该零件正确加工的坐标设置和零件装夹方式。

由振动料斗零件图(图1)可以知道振动料斗中部的V形槽在XY平面上是两段阿基米德螺线形成的,并告知了其极坐标方程式:从A点到B点其极坐标方程为ρ=44.0+0.591*(π*(θ+360)/180),从B点到G点其极坐标方程为ρ=47.716+3.312*(π*θ/180)。将极坐标方程式转化为直角坐标方程式就能计算出X、Y值,V形槽Z方向的变化却是按图中的角度θ与升程Z坐标图变化的(如图2所示),其中A点到B点的Z值变化与角度θ的关系是线性变化的。但是B点到G点的Z值变化是由一随角度θ的变化而变化的线性方程式与B点到C点、C点到D点、D点到E点、E点到F点、F点到G点等的Z值变化随相应角度θ的变化而变化的各线性方程式复合而成的[4]。

其高度方向升程Z变化与角度θ关系如图2所示。

以图1中距φ195外圆下端面8.64mm的平面为XY平面,此处φ195圆心为原点(X0,Y0),建立的加工坐标系如图1所示。磨制角度与V形槽角度一致的成形铣刀直径φ40mm。加工时,成形铣刀从A点开始加工,设该处极坐标角度为变量#2,由前分析从A点到B点,即#2为-360°至0°,相应的极坐标极径为#3,由告知的极坐标方程可知#3=44.0+0.591*[3.142*[#2+360]/180],则该处的X,Y坐标则为:#4=#3*COS[#2/180*3.142],#5=#3*SIN[#2/180*3.142],而Z坐标则为#6=3.346+3.346*[#2/360]。从B点到C点,即#2为0°至90°,相应的极坐标极径为变量#3,由告知的极坐标方程可知#3=47.716+3.312*[3.142*#2/180],则该处的X,Y坐标则为:#4=#3*COS[#2/180*3.142],#5=#3*SIN[#2/180*3.142],而Z坐标则为两个方程式合成#6=#7+#8,#7=2.982*[3.142*#2/180],#8=-3.346+#2*[3.346-1.204]/90。从C点到D点,即#2为90°至270°,P,X,Y的计算方程式不变,因为从C点到G点的极坐标方程相同,而Z坐标则为两个方程式合成#6=#7+#8,#7=2.982*[3.142*#2/180],#8=-1.204。从D点到E点,即#2为270°至360°,P,X,Y的计算方程式不变,Z坐标则为两个方程式合成#6=#7+#8,#7=2.982*[3.142*#2/180],#8=-1.204+[1.204-0.803]*[#2-270]/90。从E点到F点,#2为360°至540°,#6=#7+#8,#7=2.982*[3.142*#2/180],#8=-0.803。从F点到G点,#2为540°至720°,#6=#7+#8,#7=2.982*[3.142*#2/180],#8=-0.803+[0.803-0.401]*[#2-540]/180。

由此可知,只需计算出V形槽上任意点的X,Y,Z坐标值,就能将该零件加工出来。

2 数控宏程序的分析和编写

综上分析可得出宏程序流程如图3所示[3],该流程图仅为其中第一段,其余段由于和该段相似可以省略。

于是得出下面应用宏程序编写的数控加工程序[2,3],该程序仅为其中A—B—C段,其余段与B—C段相似,故省略。

这个数控宏程序共有30句程序,如果采用CAD/CAM软件编程至少有450句程序,由此可见数控宏程序的简炼、高效。

3 结束语

运用宏程序所编写的数控加工程序,加工出了合格的振动料斗,经用户使用反映效果很好。这位用户又将形状相同,尺寸大小不同的几种振动料斗交给我们加工。我们只是在原有程序基础上,修改了尺寸大小相关的几个参数(变量),就完成了零件的数控编程,很快加工出了合格的产品。

经过这几次编程加工,我们发现运用宏程序来编制加工规则曲线、曲面(比如球面、椭圆、双曲线、螺旋线等)的数控加工程序相对CAD/CAM软件是有优势的。宏程序编程对于形状相同,尺寸大小不同的零件可采用同一程序,只需修改相关参数(变量)即可。对于同一零件的粗、精加工,也不用像CAD/CAM软件编程那样作两个程序,只需修改相应步距参数就能分别完成粗、精加工。另外宏程序简明直观,运行高效。当然,对于主要由不规则复杂曲面构成的模具成形零件采用宏程序编程是很困难的,采用CAD/CAM软件编程就很有优势。

总之,我们要合理利用宏程序在编制规则曲线、曲面上的优势,使我们在编制规则曲线、曲面类里零件时编程更迅速,加工更高效,提高生产效率。

参考文献

[1]东芝机械加工中心研究会著.加工中心实用技术[M].机械工业出版社,1990.

[2]台湾友嘉公司.FMV—1000A编程证明书.

[3]李锋编著.数控宏程序实例教程[M].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昌邑市毕业报到程序 篇8

报到、派遣、落户有关程序

一、报到时间、地点

报到时间:每年7月15日到9月30日

报到地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大厅(北海路220号)

二、报到时所需材料

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没有户口迁移证的携带原家庭户口簿)、2张2寸近期彩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本人自带的档案不能私自拆开并须及时上交,否则不予接收。

三、报到程序

1.毕业生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接收单位的,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办理报到、派遣手续。

2.就业报到证签发到潍坊市、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省内院校毕业生(含灵活就业的),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报到”后,持所需材料到昌邑市进行书面报到。

3.省外院校昌邑生源毕业生回昌邑市报到的,在“就业信息网”上注册后,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潍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窗口(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与东风东街路口东南角,联系电话:0536—80806908080691)办理报到、激活网上账号等手续,毕业生完成以 1

上程序后,到昌邑市进行书面报到。

4.网上报到生源地(县、市、区)与家庭住址不符或不明确的,须到潍坊市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潍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毕业生就业窗口)办理派遣手续。

毕业生按时报到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自就业报到证签发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指定单位(部门)报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四、毕业生二次派遣程序

二次派遣是指毕业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在规定期限(自派遣之日起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后,由负责鉴证的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的派遣手续。

1.毕业生报到后,在昌邑市落实接收单位的,走网上签约流程,签约成功后,经单位隶属的政府人社部门网上鉴证,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和从网上打印的就业协议书(须毕业生签字、接收单位盖章),到负责鉴证的政府人社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2.毕业生报到后,在省内其它地市落实接收单位的,走网上签约流程,签约成功后,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和从网上打印的就业协议书(须毕业生签字、接收单位盖章),到报到地政府人社部门办理异地就业手续,再到接收单位隶属的政府人社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3.毕业生报到后,在省外或省(市)属驻昌单位落实接收单位的,走网上签约流程,签约成功后,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和从网上打印的就业协议书(须毕业生签字、接收单位盖章),到报到地政府人社部门办理异地就业手续,然后到山东省人社厅毕业生就业处(潍坊市人

社局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五、毕业生调整改派程序

毕业生的调整改派是指“就业报到证”已签发到接收单位,在改派期内,因特殊情况与原接收单位解除协议,申请回生源地就业或与新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由各级人社部门办理的改派手续。

1. 潍坊范围内改派的①毕业生与原接收单位走网上解约流程,解除就业协议,由单位打印出解约证明,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②毕业生与新接收单位走网上签约流程,经用人单位隶属的政府人社部门鉴证后,单位打印出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③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解约证明、就业协议书,到潍坊市人社局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其中: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不隶属同一个政府人社部门的,原接收单位隶属的政府人社部门要在解约证明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2.外市改派到我市就业的①在外市已经就业的毕业生,须与原就业单位在网上办理解约手续。

②毕业生与本市新接收单位走网上签约流程,经单位隶属的政府人社部门鉴证后,打印出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③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解除协议证明、就业协议书,到外市负责鉴证的政府人社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3.改派至外市就业的①毕业生与本市接收单位走网上解约流程,双方解除就业协议,单位打印出解约证明,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到政府人社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②毕业生持解约证明、“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外地市新接收单位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出具的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到潍坊市人社局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即可到外市就业。

其中,新签约单位是外省的,须到省人社厅毕业生就业处办理改派手续。

六、办理落户手续

小学生毕业典礼程序 篇9

毕业典礼流程

1.开幕词

甲: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 乙:亲爱的同学们 合:大家好!

甲:有人说,母校象一棵参天大树,庇护着棵棵幼苗。

乙:有人说,母校象一艘乘风快船,带领我们遨游知识的海洋。甲、而我们要说,母校是我们人生的摇篮。

乙、在这里铸就了我们执着的追求,锻造了我们坚定的信念。合:我们从这里起飞!

全场合:我们从这里起飞!(全场呼应)

甲:尽管从一入校门就知道会有毕业的一天,但是,当告别的日子终于成为现实的时候,我们还是会有一些不明所以的感慨。

乙:难忘的事情,难忘的日子实在太多,今天我们即将毕业,让我们把难忘的记 忆永恒地留在心间。

2.班主任临别赠言

甲:六年来,我们的老师像父母一样,无微不至地关心着我们,呵护着我们,老师们与我们朝夕相处,不仅传授知识给我们,还教给我们许多做人的道理,尤其是我们的班主任,他们是教师中的典型代表,今天,我们就要毕业,就要离开你们。我们多么希望能再次听到你们的教导,听到你们的祝福。乙: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杨玉娇、魏艳红、杜亚玲三位老师上台,为我们送上最后的嘱托![毕业班3位任课教师赠言(请优秀学生代表献花)] 3.毕业生代表发言

甲:亲爱的老师,谢谢您,为我们插上腾飞的翅膀。乙:可爱的母校,感激您,为我们扬起远航的风帆。

甲:分别的时刻,我们的同学一定也有很多的话要对同学说,对老师说,对母校

说。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学生代表 班的 同学发言。

4、优秀毕业生表彰 乙:六年里,在老师的谆谆教导下,在杜小这个快乐的大家庭里,我们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涌现出了一批综合素质非常优秀的人才。今天学校特借此机会对一些特别优秀的同学进行表彰。首先让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欢迎校长为我们宣读各获奖名单。

甲、掌声有请校领导为他们颁奖;请优秀毕业生上台领奖。

5、颁发毕业证书

乙:同学们,最激动人心的时刻到了。下面学校将为我们全体毕业生颁发什么?请猜猜,(毕业证书)对,毕-业-证-书!请杨校长、哈校长、吴书记、王主任、马主席、李主任为我们颁发证书,大家掌声欢迎。请六

1、六

2、班同学代表上台接受毕业证书

甲:祝贺我们在座的每一位,从今天开始,我们已经不再是小学生了,我们已经开始了人生另一段崭新而美丽的旅途。同学们,掌声献给我们自己,好吗?

6、校长寄语 乙:在六年的美好时光中,我们敬爱的校长每一次讲话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地印象,甲:杨校长虽然只跟我们接触了一年,但他的每一次谆谆教诲都是我们奋发向上的源泉和动力。今天,在我们即将离开母校的时刻,让我们再一次聆听杨校长您的殷殷希望!大家掌声欢迎。

7、诗朗诵《再见了 母校》(配乐)

乙:漫长而又短暂的六年时光,我们在杜小这个温馨的大家庭里学习成长,或许我们哭过、笑过,我们输过我们赢过,无论什么,这些都已定格成记忆的风景,下面这个画面,定能让老师同学们浮想联翩,也能勾起你我美丽的回忆。请欣赏六1班同学的诗朗诵《再见了 母校》

8.尾声

甲:六年了!无形中,我们已经与杜小的校园浑然一体!

乙:杜小的校园因为我们更加美丽,更加生机勃勃!今天,我们是杜小的学生,明天,我们将是社会的栋梁

甲:可亲可敬的老师,我们读懂了您那谆谆的教诲和深情的目光。乙:因为有你们的陪伴,我们的小学生涯才倍感温馨;

甲:因为有你们的鼓励,我们才鼓足干劲;

乙:因为有你们的引导,我们才快乐成长;

甲:因为有你们的鞭策,我们才不断前进。

合:“我们从这里起飞”毕业典礼到此结束!再见了,亲爱的的母校!再见了,亲爱的老师们!再见了,亲爱的同学们!(全体起立鼓掌,老师拥抱学生,学生互相拥抱)(配乐

苏打绿

程序毕业论文 篇10

(一)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清, 界定不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简单”案件界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的含义作出进一步解释, 但仍旧原则性有余, 具体可量化性不足。经笔者多方调研, 大多数基层法院立案庭的立案标准都为“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都一律立为简易案件”。这就导致在当前司法资源极度紧张的现状下, 部分本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纳入了简易程序, 当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这种将转换程序作为程序误用的补救方式的做法必然造成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 简转普过程中未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若干规定》第3条明确当事人可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经人民法院审查成立的,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此可见当事人只有程序异议权, 转换的裁决权掌握在法院一方, 转换条件缺乏当事人的自主性[1]。法官的自由裁量有其合理性, 但若把程序选择权都赋予法官必然导致诉讼过程中的权力、权利不平衡, 使得当事人处于消极的被动地位, 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三) 简转普后的效力问题。简转普后的效力, 是指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 还要不要更换法官、重新立案、答辩、调查和辩论[2], 简言之, 是指原来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在普通程序中有无约束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仅规定了简转普后的审理期限问题, 但对转换后原先适用简易程序部分审理的效力如何并无具体规定, 这便造成各基层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各庭之间各行其是的不统一局面。

二、针对简转普运行机制不健全的对策建议

(一) 从立法层面细化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法国规定诉讼标的额在1万法郎以下的债权和有关动产的诉讼, 由小审法院管辖。[3]我国台湾除规定关于财产权的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50万元以下者适用简易程序外, 还列举了十种类型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不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 可以仿照台湾地区立法例, 以标的额和案件性质作为标准, 以此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 从源头杜绝简普程序的错误适用, 这在实践中比抽象的立法例更具有可适用性。

(二) 从立法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改变始终由法院决定何时、何种情形下简转普的现状, 赋予当事人选择审理程序的权利, 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良性互动已越来越受到现代社会的关注。[4]笔者认为, 我们宜引进日本法, 当一方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时, 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 异议成立的, 裁定简转普;当双方当事人均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并一致选择适用普通程序时, 也应当裁定简转普。因当事人越过简易程序的审限短、低成本而选择较为繁琐的普通程序, 说明双方均认为难以通过简易程序解决纠纷。对于并非出于自己真实意愿选择的程序模式, 即便实现了实体公正, 也难保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 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5]

(三) 规范简转普后的效力, 统一司法实践。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程序转换后的效力问题, 几乎没有条文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简转普后是否需要重新更换法官、是否重新立案, 法院做法基本统一。法院通常在转为普通程序后不更换主审法官, 只是另增加一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或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 这比更换主审法官更有利于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简转普后, 法院也不会重新立案, 其理由是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对立案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程序的转换并不会使已经受理的案件转变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至于简转普后是否需要重新调查取证和答辩则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 如果简转普系因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涉案标的发生变化、对方提出反诉等新增事由, 应当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答辩;如果案件本身没有新增事由, 仅是由于法官或当事人对案件复杂程度的误解、误认, 则没有必要重新调查、答辩, 但当事人坚持要求的, 法官也应当允准。

综上所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简转普的规定过于空泛, 在审判过程中缺乏可适用的具体规则, 应当建立完善的简转普程序转换机制, 从适用范围、转换之后的效力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并且转换程序应当充分尊重和考虑诉讼主体的选择。

参考文献

[1]胡霞彝.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5 (6) .

[2][4]许少波.论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J].法学评论, 2007 (5) .

[3]张卫平, 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篇11

(一)推荐名额

1.中央电大优秀毕业生

中开毕业生不足一千人的推荐1人;超过一千人的,每一千人推荐1人。

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不受推荐名额限制,对学习成绩的要求亦可适当放宽:

(1)在读期间或毕业后获得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

(2)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后又参加电大学习,并且在读期间表现突出。

2.其他评优

成人优秀毕业生不足五百人的推荐1人;超过五百人的,每五百人推荐1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的推荐严格按照《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关于评定 “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先进班集体”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推荐优秀教师和优秀班主任(含专业和课程管理员)人数总和不能超过推荐优秀毕业生人数总和。

(二)评选要求

1.开展“评优”表彰活动,是一项意义重大而又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分校要根据评选办法的要求,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将职责落实到相应部门和人员,做好组织发动、评选和推荐工作,精心组织,按时按规定完成该项工作。

2.评优工作应严格有关审核程序和评选标准,广泛听取辅导员(年级主任)、任课教师和广大学生的意见。评选过程中做到标准、程序、结果公开,确保评出的先进个人具有典型意义。市州电大上报优秀毕业生候选人须公示一周。

3.省校根据中央电大“评优”评选办法和名额,结合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综合素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后向

中央电大推荐优秀毕业生,未被评选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优秀毕业生”的候选人可评选为四川电大优秀毕业生。

程序员毕业实习日志 篇12

回顾前几天所做的练习,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决,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独立解决,并对之前的一些项目练习做好备份。将这几天练习中所用的编程方法都串联了一遍,形成了固定的模式,以便在今后可以快速的使用。

今天算是正式开始做公司的项目,上午了解了项目的一些功能并进行讨论,大致理解了项目后,分配了自己的一部分任务,整理过后在多次与秦阳的沟通请教下明白了自己的任务,下午秦阳建好VSS,我拷贝项目进行框架整合和测试。 在编写代码的过程中也涉及了一些问题,通过看MSDN和上论坛,基本得到解决,同时也了解了一些C#其它的相关知识。

程序毕业论文 篇13

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监督进行分离的法理基础首先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再审启动主体: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能在于诉权, 而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可以对错案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因在享有检察监督权而可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因再审启动的依据不同而致其性质、目的和功能存在着差异, 相应的, 则需要区分不同主体启动再审程序的次序先后以及时间限制和具体事由。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区分此三种不同主体而将其统一置于检察监督一章显然是悖于真理的。因为基于诉权和检察监督权是毫无关系的, 诉权是私权而检察监督则是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的公权力, 这两种程序启动方式存在着质的差别。

诉权是指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人发生争议后将纠纷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进行裁决的权利。诉权是国家对公民进行司法救济的义务, 因此现代国家多将诉权作为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来进行保障以彰显诉权的重要性。诉权作为一种概括性的权利, 可以具体体现为当事人所享有的多种诉讼权利, 比如起诉权, 答辩权, 质证权, 上诉权以及申请再审权等多种具体的诉讼权利。概括地说诉权是指裁判请求权, 既将争议诉诸法院和请求法院公正审理的权利。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权的行使及审判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的作用应该是怎样, 主要有两种作用, 第一种诉讼职能, 第二种为监督职能。[1]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否应该承担诉讼职能, 我国学界的说法不一, 而大陆法系的德国和英美法系的美国检察机关则在婚姻家庭或者公共利益等方面有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做法。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具有诉讼职能学界存在争议, 这种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我国和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差异。在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一方面是指对审判权的监督, 另一方面则是指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性监督。

二、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

如前所述, 既然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和检察机关提起的检察监督程序基础不同, 那么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将能够启动再审程序的三种主体既当事人、法院、检察院置于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必然存在着如下矛盾之处:

首先, 能够启动纠错程序的三种主体中不应该有法院。现行法律规定了院长、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 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法院作为裁判的做出者, 应当受到裁判的既判力的约束, 不能轻易否定自己已经做出的裁判, 如果裁判存在错误, 应当由受裁判约束的双方当事人来监督。法院是裁判机构, 享有的是审判权, 无论如何是无法从审判权中引申出来监督裁判的权力。若赋予法院对其审判纠错的权力, 一方面有可能使法院无法尽职尽责的对纠纷居中裁判, 另一方面则有损裁判的稳定性并损害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应当取消法院再审程序启动权。

其次, 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不适当地概括了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为审判监督程序,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检察院抗诉的事由、抗诉的管辖法院等抗诉的程序和享有的职权以及法院自己发起审判监督程序等等, 但是检察院的抗诉最终引起的是再审程序, 所以, 从大体上看, 本章的主要内容是再审程序,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是按照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的顺序编排的。所以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实为再审程序, 而真正的审判监督程序则在我国尚未建立。所以, 应当在立法上增加再审程序一章, 并且将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再审程序的内容置于再审程序一章, 并构建独立的审判监督程序, 以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系的特色。

第三, 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和检察机关抗诉事由混同。201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提起再审事由进行区分, 而是将二者的事由做了相同的规定, 这种没有区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背后的权能的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规律, 也造成了现实中的混乱做法, 当事人可以基于审判权的违法行使申请再审, 而检察机关基于证据错误也可以申请再审, 虽然上述两种情形都可能导致法院裁判的错误, 但是诉权只能达到监督审判权的目的无论如何都是不能制约审判权的, 当事人是不能以审判权的违法行使而以诉权发动再审的。检察监督权是公权力, 因此对于因证据缘由而导致的裁判错误而由公权力启动再审程序是对当事人之间私权的侵犯, 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2]

三、对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分离

(一) 从时间维度对两种程序分离

当事人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基于检察监督权启动的再审程序首先在时间维度上可以进行分离。从时间维度上进行区分又可以细分为许多方面:首先, 出现再审事由后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的时间。再审程序是法院判决生效后自己发现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认为原审程序中存在着违法行为而对原审争议的重新审理, 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判有被更改或者撤销的危险。如果一个裁判做出后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 随时有被更改、被撤销的危险, 那么很难想象不确定的判决能得到社会的遵守, 长此以往, 不仅生效裁判的权威无法得到强化和保证, 也会因此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判决的既判力, 因此再审程序关系着法院裁判的权威和判决的既判力。规定合理的程序启动时间可以促使当事人以及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以发现再审事由后六个月为宜。检察机关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则应当区分具体事由, 对于救济性监督应当适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督察性监督因是对法官和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的监督, 因此对于督察性监督则应以两年为宜。

其次, 合理界定检察机关监督的程序环节。划定检察监督的时间范围既要保障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的正确行使以使审判权始终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之上, 又要避免检察机关过多的对诉讼进行干预进而保障审判权在诉讼中能独立的行使和当事人的私权。对于救济性监督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置程序, 以救济当事人的权利为主要目的, 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事由即应给予救济, 因此不存在程序范围问题。对于督察性监督则存在确定时间范围的问题, 督察性监督主要作用在于对审判权的监督, 使法官的行为始终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诉讼开始前由于无法官和其他人员公权力行为的参与因此在诉讼开始前则不需要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主要集中于诉讼进行中, 因此检察监督权的作用范围理应在此范围之内。在诉讼进行中, 检察监督权行使的作用在于对审判权的制约而非代行审判权职责范围内的情事, 具体如何监督在下文详述。在诉讼结束后的执行阶段, 因有执行权的行使因此也应当对其进行监督。

(二) 在监督事由方面进行区分

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 在内容上, 再审事由可使诉讼在效力上归于无效和可撤销[3]。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分为两类:一是程序违法;二是实体认定错误。如德国学者将再审分为无效之诉和回复之诉。无效之诉是诉讼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而使程序失去应有效力。主要限于以下几类严重程序违法: (1) 合议庭组成不合法; (2) 回避不适当 (3) 代理手续不合法; (4) 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日本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重要事项漏判”、“与在前确定判决冲突”情形是因为同样实在诉讼效力上有缺陷, “重要事项漏判”是应审理而未审理, 应在同一诉讼中解决不能重新起诉;“判决冲突”是后一判决和前一判决相冲突, 是对判决既判力的违反。因此, 它们在一定意义上使得诉讼归于无效。回复之诉是指诉讼程序应当重新回到辩论程序之前。其原因在于程序中存在一方当事人的欺诈或者对程序存在误解。再审制度的功能一方面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该错误主要在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而该错误主要是由于法官受到一方当事人的欺诈。正是由于诉讼中欺诈、误解等情形的存在, 致使判决受到了错误的引导, 因而有必要重新作出裁判。

从再审事由的原因看,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由于发现了新的证据、事实, 根据这些新的证据和事实而判定法院的裁判结果违法或者诉讼程序严重违法而使得诉讼无效或者可撤销。再审因当事人发现新证据而启动, 启动再审的诉权和一审的诉权在功能上不具有同一性, 它是因为当事人在程序终结后发现了或出现了新的证据而启动, 因此, 再审之诉在我国的构建必不可少。它在本质上是对原审程序中错误的纠正而不是对程序中公权力行使的监督, 程序之所以启动是因为新的情况和证据的出现致使原审裁判有对当事人不公的危险, 而必须给予当事人新的权利救济。因此, 再审程序是对原审程序中错误的补救, 一种回复后的“续审”, 一种“原来程序的继续”。[4]

对于检察机关基于检察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 其事由则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不同。一般而言, 我国检察权的权能只要包括以下几项:公诉权、诉讼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要为诉讼监督权, 在一些涉及公益的案件中可能会有公诉权。民事诉讼主要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行为和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推进诉讼的进行, 并且受到处分原则和独立审判原则以及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支配, 因此在检察监督权介入诉讼后必然导致诉讼等腰三角结构的变化, 检察监督权作为公权力, 在介入民事诉讼之后, 其主要作用在于监督审判权而非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所以, 从作用的主体和范围而言, 其主要监督的是审判权而非当事人的诉权。从检察监督权作用的对象和主体来看, 是对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及审判程序的监督, 而不涉及当事人诉权的行使等私权利的监督;从内容上看, 是纠正因审判权违法行使而导致的法院的裁判错误, 而非其他诸如法官认识能力等局限而导致的裁判错误。

参考文献

[1]汤维建.挑战与应对: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新发展[J].法学家, 2010 (3) .

[2]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 1999 (3) .

[3]江伟.检察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J].人民检察, 2005 (9) .

[4]何岸.论司法改革与民事检察监督[J].人民司法, 2001 (3) .

[5]汤维建.建立民事抗诉制约机制应当遵循的若干原则[J].检察日报, 2007 (5) .

[6]杜睿哲.目的论视域中检察监督权与诉权的关系[J].西北师大学报, 201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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