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税

2024-05-31

股权转让个税(精选8篇)

股权转让个税 篇1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的规定,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股权转让个税 篇2

一、会计准则对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

(一) 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发展过程

我国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股权分置改革, 二是上市公司IPO (首次公开募股) 。《解释第1号》明确了股权分置改革中限售股的会计处理方法, 而对于IPO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一直没有明确说法, 导致不同企业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会计处理方法却明显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 》规定,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解释第3号》规定与以上内容基本一致, 不同的是增加了一条限制性规定, 即“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

《解释第1号》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 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 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 计入资本公积。《解释第1号》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 在重大影响以上的, 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界线之下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 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

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是, 重大影响以上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股权分置限售股权, 只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而不能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这是由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同决定的。其不同之处体现在:

1. 持有意图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太明确。

2.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归属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都是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前者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后者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 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 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 计入“投资收益”。

3. 减值的计提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 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三)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如何确定公允价值

《解释第3号》明确,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外的限售股权, 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既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也可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解释第3号》之所以明确要将企业持有的对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进行合理分类, 是因为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 其会计处理不同, 而不同的会计处理又会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也为企业管理层操纵利润提供可能性。因此, 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取得对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时对其正确进行分类, 并不得随意变更。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目前实务中比较混乱, 估值差额较大。归纳实务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4种:一是直接采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二是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三是按照证监会2007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21号) 所提供的公式进行估值;四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解释第3号》再次强调, 企业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解释第3号》还要求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 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采用未来适用法, 不需要追溯调整, 但对部分上市公司2009年的业绩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

二、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处理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 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因此, 经国务院批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 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 纳入征税范围的几类限售股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 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 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 对限售股转让计征个税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应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转让限售股, 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 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 (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 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 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 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 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 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 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 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 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 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 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 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 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 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 办理退 (补) 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 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 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 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 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浅析转让二手住房的个税缴纳 篇3

关键词:二手住房 转让 核定 核实 税负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出台后,二手房市场再度被炒热。如:在郑州,二手房交易量呈现“井喷”态势,日均受理业务数量为以前的5倍。又如:在湛江,二手房交易量及价格与去年相比增长较大,其中第一季度二手房住宅成交261.6万平方米。

一、文件中所要求的,是新政还是旧规

对于二手住房的交易,在文件出台前就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核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而文件中要求的就是前者。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按住房转让收入直接乘以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湛江取中值,确定为2%。

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计税依据为财产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计税依据为财产转让收入。

二、核实征收较核定征收,税负是否一定高

单从税率来看,给人的错觉就是在核实征收方式下,税负将大增,这也是文件出台后,二手住房交易量井喷的根本原因吧。但我们仔细分析下,就会看到两种征收方式的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一个是转让收入,一个是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转让住房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转让所得是指转让住房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房屋原值、合理费用及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后的剩余额,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净赚额。

我们来看个实例,湛江王先生于今年4月30日转让住房一套(不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成交價格为80万元,房屋原购房价款为50万元,可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并符合依法扣除标准的相关费用为9万元。

核实征收方式下,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80-50)×5%×(1+7%+3%+2%) =1.68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0-50-9-1.68=19.32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9.32×20%=3.864万元。

核定方式征收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住房转让收入8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80*2%=1.6万元。

两者相比,同样一套房,核实方式下王先生需多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万余元。那么不管什么条件,核实方式下转让二手住房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定会多吗?延用上例,但将王先生取得房屋原购房价款改为60万元、可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并符合依法扣除标准的相关费用为12万元,我们再来计算一下:

核实征收方式下,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80-60)×5%×(1+7%+3%+2%) =1.12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0-60-12-1.12=6.88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6.88×20%=1.376万元。

核定方式征收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仍为住房转让收入80万元,所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也仍为:80*2%=1.6万元。

两者相比,核实方式下王先生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数千元。那么,什么情况下转让二手住房,核实征收方式下缴纳的个税更少一些呢?我们来做个演算:

首先,我们将净赚额占转让收入的比例称为利润率。根据两种征收方式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如是算式:收入×利润率×20% < 收入×2%,化简得出利润率<10%。换句话说,当个人转让住房净赚额小于转让收入的10%时,核实征收方式下需缴纳的个税更少。

三、个人转让二手住房,如何让所得税税负降到最低

首先,我们要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让转让行为符合政策规定。如:财税字[1999]278号文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又如:财税[2011]12号文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款;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当然,我们对失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要有所了解,不然会做出错误的决定。如:财税[2011]12号文第三条,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其次,购置住房时发生的费用,尽可能地取得和保管好合法票据。如:购置商品房的发票、自建住房的建安发票、购置或自建缴纳的相关税费的票据。又如: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再如: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指的是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的有效证明。

四、税务征管机关是否会一律适用核实征收

我们知道,要计算出真实的净赚额,转让收入、原购房价、相关费用就必须真实,并且都要有合法的票据。如果转让二手房的人没有取得合法的票据,转让住房的利润无法准确计算出来,税务机关还是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至于如何核定,各地不一定相同。

将转让二手住房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2%,国务院的文件出台后,税务机关是不是应该予以提高呢? 我们来分析一下:

如果税务机关要让核定征收所征收上来的个人所得税款等于按核实征收方式征收上来的税款,得式:收入×利润率×20% =收入×核定征收率。

依照国税发[2009]31号文应税所得率的内含,式中利润率等同于文件所说的应税所得率,式子变为:收入×应税所得率×20%=收入×核定征收率,化简得出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率/20%。

31号文中,房地产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定在10%~20%之间,由此可得出:10%<核定征收率/20%<20%,化简得出2%<核定征收率<4%。若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定为15%,按上述思路可得出核定征收率应为3%。

基于个人转让二手房与房地产企业(核定征收方式)所得税税负相同的理念,税务机关可能会提高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但是我们知道,对房地产企业,税务机关是不能事前确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

房地产企业对个人来说,是个大家伙,维持自身正常经营、必要的税收策划,其税负又能去到哪、实际去到了哪?这都是税务机关是否会调高个人转让二手房核定征收率的重要考量因素。

记得经济学上有个基本的理念,把钱投资在股市或房产上,可减少因通货膨胀而带来的资金贬值。目前,中国的股市不能给百姓信心,老百姓只能将多于的钱投资于房产,这也是房价坚挺不跌的重要原因吧。在政府打压态势下,我们要关注出台的新政,更要分析好新政后面的相关税收政策,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资料: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股权转让个税 篇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发文日期:2011-07-0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

———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011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

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

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

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一年来,我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适应角色,迎接挑战。今年五四,团区委以全区人居环境整治为依托,以“五四火炬传承九十二载生生不息,铁东青年投入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年林”等一系列活动。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以绩为先,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

把《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中去,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党建,从政策层面来解决和落实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基层团干部的待遇问题。积极争取党组织在团干部配备上的重视和支持,基层团干“转业”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叶赫的荣威,住建局遇良,卫生局王国宴等);二是解决好基层团组织活动的经费问题。积极争取专项,今年为每个乡镇街道从团省委争取经费三千元,共计三万六千元;三是团的基层组织格局创新工作。按照“1+4+N”模式,通过换届调整选配了大批乡镇(街道)团干部,变原有的“团干部兼职”模式为现在的“兼职团干部”模式,提升了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此次工作得到了团市委的充分认可,2011年四平市组织部班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

以服务青年需求为目的,从单一组织青年开展活动转到生产环节,开展就业培训、创业交流、贫富结对;以服务党政中心为目的,发挥团组织自身优势,引导青年树立市场意识和投资意识,强化科技意识和参与意识,投身知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文明创建、环境整治、植绿护绿、社会治安等活动,把党政思路实践好。突出做好当前新兴的农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建团工作,延长团的工作手臂,丰富团的组织形式。先后与农联社、吉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协调,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帮扶支持。特别是吉林银行的“吉青时代”小额贷款项目更得到团省委的无偿贴息。

五、以廉为先,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明形象

作为新任职的年轻干部、党员干部,我既感受到了组织的信任与关怀,同时也感受到了责任重大。我区在党委和政府的带领下,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要我们这些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深知,作为一级干部,应该努力做到“清正廉洁”。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要不断加强实践锻炼,要结合党的历史经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及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实际,来刻苦磨炼自己。勇于剖析自己,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净化自己的灵魂。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在思想上、在行动上、生活中争作表率。在团区委开展“争做勤廉表率,竭诚服务青年”主题教育,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全面启动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活动。按照学习贯彻区委、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我们根据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要求,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立了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我任组长。按照“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明确了单位正职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约谈团干部一次,就有关廉洁从政个人“不准”和“禁止”行为适时对所管的团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个税自查要点 篇5

2017-09-22 会计家

今天跟大家说一说税务稽查的重点——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在被税务稽查之前,先进行自查呢?我们今天着重把个税自查的重点跟大家说一说。

第一部分

工资、薪金

定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风险点/自查点

1、查核企业以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对本企业雇员营销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是否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企业雇员应税所得,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查核企业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向企业内部职工发放各种与业务推广有关费用或奖励等其他费用,是否与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查核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外)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4、查核企业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以各种形式或各种明目支付给企业内部员工的,除免税外,是否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其他不得免税的费用。

5、查核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6、查核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除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外,是否按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查核企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8、查核企业向员工支付误餐补助,是否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的支付误餐费,否则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9、查核企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0、查核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1、查核企业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等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2、查核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是否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3、查核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贴、津贴,是否准确划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将应并入征税的补贴、津贴,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税法规定的免税补贴、津贴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4、查核企业利用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从下属机构经费项目中列支的上级内员工补贴、分红、福利等项目,是否足额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5、查核企业再任用已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16、查核企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是否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17、查核企业员工2008年3月1日(含)至2011年8月31日(含)前取得的所得,是否均按照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8、查核企业员工2011年9月1日(含)后取得的所得,是否均按照每月35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查核企业以各种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等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发放交通补贴(如油费)、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查看工资薪金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员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第二部分

全年一次性奖金

定义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职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该项奖励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风险点/自查点

查核企业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是否按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三部分

一次性补偿

定义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风险点/自查点

查核企业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除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准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部分

劳务报酬

定义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风险点/自查点

1、查核企业是否在支付给无雇佣关系的个人报酬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查核企业以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对本企业非雇佣的其他营销人员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是否作为其他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查核企业董事、监事由于只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是否错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而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条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4、查核企业支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等个人的形象代言费、广告费,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部分

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定义

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风险点/自查点

1、查核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是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查核企业纳税内个人投资者从其企业借款,在该纳税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是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查核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是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查核企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除免税外,是否错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查核企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6、查核银行及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7、查核企业向个人投资者派发股息、红利,除向外籍个人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向该两交易所投资的个人派发股息、红利,减按50%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减按50%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执行)。

个税筹划方案 篇6

一、目的

为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合理合法规避个人所得税。

二、主责部门

该方案具体实施由财务部与综合部门负责。

三、具体措施

(一)、年收入平摊至每月发放,避免出现某几个月工资过高现象。

(二)、将个人经常性支出转化为企业支出:

1.由企业租房提供职工宿舍,对应员工房租直接在应发工资扣除。2.个人车辆出租给企业,车辆保养维护由企业负责。

3.企业与车辆维护单位签费用包年合同,员工可以直接使用,对应费用在工资上扣除。

(三)、用足个税允许扣除项 1.误餐补助 2.差旅费津贴 3.托儿补助

(四)、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税核定征收政策,由个人独资企业代替个人提供服务。

(五)、个税返还。上海宝山罗南开发区,个人所得税返还已交的 10%。宁波梅山,个人所得税返还已交的32%

四、存在问题

(一)、收入往后平摊到几个月,个人取得收入时间会延长。

(二)、企业提供员工福利,会占用职工福利费限额(应发工资的14%以内)。

(三)、可以合法扣除的津贴补助金额有限,且不能所有员工都适用,否则会被认定为工资。误餐补助每月200,差旅费津贴每月200。

(四)、个人独资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税率由税务局核定,存在不确定性,且年收入不能超过100万元。按税务局核定的其他服务行业利润率10-30%,以及个税五级累计税率,按开票金额100万计算。

最低综合税率为:3.36%+10%*35%=6.86% 最高综合税率为:3.36%+30%*35%=13.86%

(五)个税返还地区均在杭州市外。

五、2016年税务总局对个税稽查重点。

根据《2016年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检查通用提纲》,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刍议个税调整新方案 篇7

一、我国个税的三次调整

1980年以来, 我国个税费用扣除额 (亦称起征点或免征额) 已先后经过两次调整:第一次是从2006年1月1日起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 第二次是从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次是第三次调整, 由2000元拟调整到3000元。前两次均只调高了费用扣除标准, 本次除提高扣除标准外, 同时拟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

二、本次个税调整的主要内容

1.提高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 (即免征额)

拟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经测算, 与2010年相比, 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

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 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 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 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2000元扩大为1500元~4500元。同时, 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 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 并入了45%税率, 很明显地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 减少税收约100亿元 (税负减少的纳税人减税约180亿元, 税负增加的纳税人增税约80亿元) 。具体税率见表 (一) 。

根据新的个税调整方案, 月收入为3000~7500元工薪者的税负将减少75~350元不等, 收入越高税负减少越多;月收入在7500~12000元的区间内, 税负均减少350元, 与收入增加无关联;而对于月收入为12000~19000元的群体, 所纳税额同样减少, 减少的幅度在350~0元不等, 随收入的增加减税越少。在扣除“三费一金”后, 月收入19000元成为税负增减的分水岭。低于19000元的工薪者税负减少, 而高于19000元的工薪者税负将增加。其中, 月收入19000~22000元的群体, 个税增加0~150元不等;月收入在20000~38000元区间, 税负均增加150元;38000~42000元税负增加150~350元;而月收入达到102000元以上者税负将增加1450元。总而言之, 低收入者税负将降低, 高收入群体的税负有所增加。具体增减的税额请看表 (二) 。

(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降低生产经营所得税负

在保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情况下, 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 税率表的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增到15000元, 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进行了调整。附表 (三) 。据测算, 与2010年相比, 调整后将减少个税收入约110亿元。

根据个税调整新方案, 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的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3000元~32000元区间内, 降幅均超过50%, 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的纳税人, 降幅最大, 为57.14%, 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平均降幅约40%。请参考表 (四) 。

4.延长个人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现行税法规定, 纳税人应纳的税款, 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调整后纳税期限将延长至15日内, 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三、调整后个税仍没有解决的问题

1.费用减除标准仍过低

草案拟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 调整后, 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 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作此调整的依据是人均消费性支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 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 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 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 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 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故3000元起征点既考虑了当前居民消费性支出情况, 也考虑了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长情况。但是据财政部副部长王军4月17日在上海透露, 有调查显示70%的人士认为上调到3000元起征点还是比较低。尽管此次调整个税, 共减少了财政收入约1200亿元, 也即让利于民1200亿元, 但对个体工薪者来讲, 每月减税最多也就350元 (见调整后个税税额增减变动情况表) , 在物价飞涨的今天, 350元可以说是杯水车薪, 不能有效地提升民众的幸福感和缓解生活的重重压力。况且, 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发达城市, 3000元也许仅够日常生活开销、交房租和水电费的。

2.个税的调整没有回归立法初衷

众所周知, 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增加财政收入, 二是调节贫富差距。我国个税的立法初衷应该是调节功能。因为当初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 而当时 (1981年) 职工平均月工资约为60元, 约为月工资的13.3倍。这意味着当时个人所得税主要向少数高收入者征收, 工薪阶层基本上与个人所得税无缘。而近几年来, 统计数据显示,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款占个税的比例长期以来保持着50%多的份额, 占有大多数社会财富的富人却只交了大约1/3的个税。这就背离了“劫富济贫”缩小贫富差距的立法本意。

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 个税“调节收入分配, 促进社会公平”的主要功能都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据有关资料显示, 在英国, 1%富人缴纳了所得税总额25%的税收;在美国, 10%的富人纳了71%的个人所得税。

3.税改没有改变个税纳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主要有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和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三种。分类税制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 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综合税制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 减去各项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 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分类综合税制是先对纳税人各项所得分类, 从来源征税, 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 按累进税率计税。

我国实施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模式, 它将应税项目分类, 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11个项目, 分别就各项收入单独征税, 而不是按个人收入总额征税, 更不是以家庭为征税单位, 结果往往会出现纳税人或家庭收入总额相同、而税负水平却不大相同的情况。例如, 两个三口之家, 一个家庭只有一人有工作, 月收入5000元, 需要缴个税;而另一个家庭三口都有工作, 每人月工资2000元, 不用纳税, 这显然不合理。所以, 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 并且采用综合税制, 应该是个税改革的大势所趋。

但是, 按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的说法, 目前, 要想实现个税向家庭综合税制转变, 还不太现实。因为, 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制度, 个税征管体系的构建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需要考虑到地区间的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差别, 以及不同家庭收入及支出、赡养老人情况等, 这需要相关部门用很长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完成。

看来, 我国个税要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制, 实现公平税负, 任重道远啊!

摘要:我国个税第三次调整费用扣除额的草案出台, 引起社会公众的热议和关注, 有70%的人认为3000元的起征点还是太低。本人认为,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最重要的就是要触及核心, 对征收模式进行改革, 实行家庭综合税制,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率,调整,税制

参考文献

[1]屈丽丽.个税调整新方案凸显双重权衡[N].中国经营报, 2011-4-23.

[2]徐维强, 王莹.个税调整账该咋算[N].南方都市报, 2011-4-23.

[3]经济信息联播经济与法.直击个税调整.2011-4-20.

[4]黄栀梓.个税征收何必牢牢抓住“工薪族”不放.千龙网.http://news.online.sh.cn.2011-4-22.

[5]把握个税改革脉搏, 关键词之“现行税率”.中国新闻网, 2011-4-20.

跳出个税“标准” 篇8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确实需要改革,但频繁的调整不利于个人对自己可支配收入的合理预期。对个税调整的思路不应局限于工资、薪金本身,而是家庭综合收入;调整范围也不仅仅是费用扣除标准,而是家庭实际生活成本。如此,才不受通货膨胀等情况的限制,才能长期地解决我国个税现存的多种问题。

家庭综合申报制

我国目前的个人课税制难以贯彻税收公平。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尽管税率相同,但由于其家庭各种成本开支也不同,因此应税所得也不同,从而导致其实际税负存在差异。而在家庭课税制下,由于在计算应税所得时能够充分考虑家庭的结构和不同的家庭实际支出情况来进行扣除,从而使税后的结果尽量公平。

家庭综合税制就是将家庭全年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不问其来源、性质及形式进行加总,然后从其所得总额中减除免征额和扣除额,就其余额按照一定的税率来计税。相对个人课税方式而言,它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不能实行差别待遇,且征税成本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高,还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但这种税收模式较好地体现量了能负担的原则,更符合现代税制设计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也应当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

费用扣除合理化

2006年和2008年,我国两次提高了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尽管顺应了民心和物价水平增长的趋势,但在短期内频繁调整不利于个人对其税后可支配收入的预期及家庭长期消费的安排。由此费用扣除的标准设定需有长远的眼光,考虑国家长期的消费导向,而实际生活支出税前扣除的方法很好地解决了通货膨胀等经济形势变化对费用扣除的影响。

因此,笔者建议采用免征额与实际扣除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关注个人负担能力和取得收入的必需支出两个方面。

在个人负担能力方面,应综合考虑衣食住行等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对于这些琐碎支出(除大额医疗支出外),一一获取凭证用于个人所得税前抵扣的税收遵从成本过高,可以采用简单的标准扣除方法,并按照家庭结构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如,一对夫妻的标准费用扣除为每年5万元人民币,如果抚养正在读书的小孩1名,每年可加计扣除1.5万元等。对于符合规定的负债利息支出(如房贷利息)、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医疗费用等,可以采用据实扣除的方法。

在取得收入的必需支出方面,包括家庭在进行财产转让时,相关财产的取得成本和转让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取得收入的个人参加相应的任职资格考试、测评发生的费用等。凡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家庭消费支出、为他人利益而支付的费用等则不允许扣除。

在设计上述两方面扣除的具体安排时还应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如计划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的引导、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养老问题等。

税率结构需优化

在个人课税制下的分类所得税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目前仅在工资薪金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四个税目中运用超额累进税率课税,且累进级数分别为9级、5级、5级和3级,其他税目均采用比例税率。在家庭课税制下更广泛地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将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水平。超额累进税率优化设计重点在于要设计好累进级数、级距和边际税率。

就累进级数来说,美国适用5级、英国适用3级,法国6级,俄罗斯5级。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9级累进税率,增加了计算的复杂性。因此参考各国做法,综合累进级数可设在5级左右。

在确定累进级距时,需要一定程度地扩大幅度。月工资2001元和2501采用不同的边际税率并没有太大的必要。笔者建议根据“倒U形”的最适课税理论,使中等收入者适用较高的比较稳定的税率,在实现帕累托改进的同时,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在边际税率方面,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的前提下,社会完全可以采用较低累进程度的所得税来实现收入再分配,适当降低边际税率,使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吸引国际资金和人才,以及提高纳税家庭工作、投资和纳税的积极性。

守源自报两相宜

综合所得税制虽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但其管理成本高,需要具备较先进的征管技术,需要在税务、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之间实现计算机的联网管理。笔者建议采用源泉扣缴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报税方式:个人取得收入时由支付者代扣代缴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由个人主动申报缴纳剩余部分的税款。这种缴纳方式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建立健全纳税人收入、支出的信息归集系统。一方面,报酬的支付方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可以及时向纳税人及税务机关提供收入和代扣代缴税款信息;另一方面,可抵扣的各项支出通过发票的编码控制等途径,由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完成审核,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申报工作量。

再者,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意识。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对综合所得税申报进行宣传,对自觉综合申报的个人予以奖励,而对于恶性偷税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惩处,并选择性向社会公布、警示。鉴于各税申报的复杂性,也可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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