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2024-05-17

1-1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精选4篇)

1-1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篇1

工地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誉奖,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考评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考评。“省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相关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拟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提交《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小区申报表》,由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初审同意,向省建筑安全协会推荐。

第四章 复查验收

第十一条 复查验收工作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按照各市推荐项目名单,采取统一复查验收和随机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统一复查;随机抽查根据各地申报和工程进度情况确定。

省建筑安全协会对“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文明小区”全部进行复查验收;对“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进行抽查验

收,不少于总量的30%。

第十三条 复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汇报;

(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复查;

(三)对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进行提问,考核其对施工安全知识的熟知和掌握情况;

(四)对复查验收的工程项目现场反馈情况;

(五)汇总复查验收情况。

第十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复查验收专家组由3至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专家由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建筑安全管理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专家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有关规定,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 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 省安全文明小区,其中 10%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个)得分在90分以上,其余单体工程最低得分在80分以上。

1-1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更好的体现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样板示范作用,加强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宜宾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最高奖,代表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的先进水平。“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工作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为评审依据,评审工作由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宜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施工现场建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管科负责协调指导,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监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必须切实搞好施工现场的建筑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可以在申报宜宾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同时,申报省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但必须达到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

第二章 预报程序及条件

第五条 宜宾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采用预报制度,预报工程项目需在工程开工条件审查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后,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填写《宜宾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附件1)及创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作计划,经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

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备案。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可以将工程项目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工地作为招标文件内容之一予以发布。

第六条 预报工程在市规建局办理备案手续后,宜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预报工程发放由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统一制作的“创市级文明标化工地”铜牌,申报项目部必须将此铜牌悬挂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并在在建建筑物醒目位置(建筑物的至少两个立面)悬挂“创市级文明标化工地”横幅(字体不得小于0.6米×0.9米)供社会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预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预报标准化工地:

(一)中心城区所在地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8000平方米及以上; 4、8000座(含8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5、2000座(含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500座(含5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二)中心城区以外(包括各区县)的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2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4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4000平方米及以上; 4、5000座(含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5、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500座(含5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300座(含3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达到以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

(一)施工现场

1、现场标牌 六牌一图应设置于施工现场大门外明显位置,规格为900×1400mm,字体规范,图牌完整。六牌一图为: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照片)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牌、民工工资公示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管理人员必须佩带胸牌上岗。

2、现场入口 施工现场应设置企业标志、减速带(挡水带)、金属大门和警示线管理。门口应设高压冲洗设备,且在大门内侧设置排水沟(沟宽×深≥30×30cm)和沉淀池,污水须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大门内侧50cm处应设10cm宽的黄色油漆警示线。

3、现场围档 围墙高度不小于2m,材料为实体材料(厚度不应小于180cm)或轻型装配式彩钢板,围墙顶部应采用瓷砖或琉璃瓦美化处理,围墙外墙面美化处理宜体现工地所在地域的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内墙面必须抹灰。建筑垃圾、弃土等应放置在围档以内,不能满足此项条件的,必须立即清运;施工现场隔离设施撤除须在施工现场全部清理完毕后进行,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施工场地 场地应采用硬化处理。现场进出口地坪应采用混凝土硬化,长度不得少于10米,宽度不小于3.5米。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应小于200 mm,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并有排水措施。施工现场按总平面图应设置安全标志、宣传栏,进出车辆不得抛洒滴漏,不得超载,车厢必须覆盖严密,保持清洁。

5、现场办公室、宿舍 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安全地带,符合安全要求。办公

室、宿舍区应与施工区域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可采用砖砌体(内外墙面抹灰刷白),砌体超过2层,应出具设计图纸。如采用钢构件装配式活动房,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现场办公室、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窗户,室内高度不低于2.4 m,应配备办公和生活用品,并应配备消防设施。

6、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点源必须设置公示牌。

7、生活设施 食堂搭设牢固、稳定。墙壁及屋顶应封闭,设置纱门和纱窗,木门下端应防鼠板。灶台、操作台及周边墙面1.5m以下应贴瓷砖,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贴地砖,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消毒设施。食堂操作间、储物间应分隔设置。厕所应为水冲式厕所,男女厕分设,进出口设明显标志,内墙面1.5m以下应贴瓷砖,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贴地砖,通风良好并配备照明设施。施工现场应按相关要求设置浴室,内墙面满铺瓷砖,并保证室内通风。污水须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

8、材料堆放 各类材料、设备、构件等按施工总平面图整齐堆放,标注名称、品种、规格,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9、施工作业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湿式作业法,控制粉尘,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主体施工随楼层及时张挂密目安全网,整洁严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以及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建筑垃圾从楼层采用转运或封闭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并集中堆放。禁止使用噪音超标的施工机械,降低噪音污染,不得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夜间施工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0、现场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建筑起重机械等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及规范执行。

11、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还应做好以下工作:市政工地工期在3个月以下的,维护设施可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钢板,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应采用实体围墙,维护设施应做到连续、稳固;施工运输车辆、挖掘土方设备等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污染城市道路;

12、施工噪声管理:施工现场要加强对噪声污染的管理,施工噪声昼间应控制在75分贝以下,夜间应控制在55分贝以下;噪声作业时间控制,晚间作业不得超过22:00时,早上不得早于6:00时;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声措施,事先做好群众的工作;

(二)安全管理资料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共13个档案盒,分别是(1)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2)目标管理和规章制度;(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4)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5)定期检查、检验;(6)安全教育和培训;(7)班组安全活动;(8)特种作业管理:(9)违章违纪和工伤事故报告处理;(10)安全标志;(11)文明施工管理;(12)危险点源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13)分部、分项安全检查。

1、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包括:公司、项目、班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管理机构网络图,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及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目标管理和规章制度

包括:伤亡控制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机械完好率等;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

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基坑支护、临时用电、脚手架搭(拆)、起重机械安(拆)、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

4、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

包括:分部、分项、分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等操作规程。

5、定期检查、检验

包括:公司、项目定期各项检查记录,起重机械检测和验收报告,脚手架、模板支撑、机械设备、临时用电等验收记录。

6、安全教育和培训

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工人转换工种教育,农民工夜校培训和考试、考核记录等。

7、班组安全活动

包括:“三上岗”、“一讲评”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8、特种作业管理

包括:特种设备备案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特种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9、违章违纪和工伤事故报告处理

包括:违章违纪处罚记录,工伤事故月报表和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0、安全标志

包括:标识安全标志的平面图,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11、文明施工管理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协议及支付计划;现场材料堆放、防火,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环境卫生,扬尘治理、保健急救、社区服务等资料。

12、危险点源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包括:危险点源公示、监控措施、治理情况等资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演练方案和演练记录。

13、分部、分项安全检查

包括:脚手架、模板支撑、机械设备、临时用电、“四口、五临边”、劳保用品等检查及整改记录。

第四章 工程复查程序及条件

第九条 预报工程应当分别在基础完工、主体二层、主体每十层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前、主体竣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由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安全监督站等相关部门对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条 预报工程主体完工后进入装饰工程施工以前报送复查申请材料,经当地质量安全监督站、规划和建设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组织复查。

第十一条 宜宾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材料包括:

一、复查申请材料总目录

二、《宜宾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复印件及《宜宾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表》(附件2)。

三、工程立项计划书,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承包合同、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工程概况和介绍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文字材料。

五、当地安全监督站安全评价书(如在安全方面获得本(区)县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奖,提供获奖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照片或录像带。

七、当地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在各阶段检查时的评价情况及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在接到申请复查材料后,组织有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专家组成复查小组,对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工程现场复查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听取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资料,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

三、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四、查看现场,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并结合本办法

中预报工程应达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评分。

第五章 工程审批与发证

第十四条 工程经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写出书面复查报告,报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批。

第十五条 所有经复查的工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继续组织施工直至竣工。在此期间,如该工程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将取消评比资格,并立即收回“创市级文明标化工地”铜牌。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且安全评价为优良,符合条件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填报《宜宾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发证申请表》(附件3),经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批后,收回“创市级文明标化工地”铜牌,颁发《宜宾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证书》。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七条 每隔半年,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将行文公布获奖单位名单,并通报表彰,同时,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以上获得表彰的企业给予20分的加分。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1-1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篇3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直属会员单位:

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工作。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 诚信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第三条安全诚信评价的依据是: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1);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三)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条款。第四条安全诚信评价分为AAA、AA、A、B、C五级。评价为AAA、AA、A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没有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规定的一般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见附件2)评价的总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其中75分~79分为A级,80分~89分为AA级,90分及以上为AAA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使企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或者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评价的总分达不到75分的,应当评为B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使企业受到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应当评为C级。

第五条地方建筑业企业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所在地的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申请安全诚信评价。有关行业、解放军或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向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申请安全诚信评价。

市(县、区)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可作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可作A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作A、A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AA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承办。

B、C级安全诚信评价及评价结果的发布,由与作出该行政处罚的政府主管部门相应的行业协会负责。

第六条

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程序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统一组织推荐,推荐时应当已被评为AA级,并应有当地或有关行业、解放军、有关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通过专家抽查、互查等方式,对申请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送建设部有关司征求意见,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交AAA级安全诚信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AAA级安全诚信评价工作委员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聘请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组成。

(三)中国建筑业协会对通过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授予“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申请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其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70%以上,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二)工业、交通、水利工程中的大中型项目;(三)市政、园林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申请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AAA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施工工地的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建设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及其证明文件和材料,以及荣获文明工地、安全标准化工地等文件复印件等;

(四)推荐协会或有关单位的评价结果,当地或有关行业、解放军、有关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反映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的DVD光盘(不少于5分钟)。第九条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该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施工工地安全诚信评价,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公布其行为。第十条

AAA级安全诚信评价每年组织一次。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5月31日前受理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申请。评价期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自开工之日起至上年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对于取得“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称号的,如果发现不符合AAA级安全诚信评价标准要求的,经组织核查确认后,中国建筑业协会将撤销其称号,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公布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开展安全诚信评价的地方、有关行业、解放军建筑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从事安全诚信评价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安全诚信评价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有关协会或单位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取消其参加安全诚信评价资格等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诚信评价评分表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施工前末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 评审时间:

年月日 序号

评价内容

扣分标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75分—79分得50分;80分—84分得55分;85分—89分得60分;90分—94分得65分;95分以上得70分。

70分

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切身利益

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的扣5分;没有对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扣3分;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如实告知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的扣2分

10分

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劳动合同》中没有签订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扣5分;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扣5分

10分

有无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扣5分;将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扣5分。10分

总计

1-1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篇4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实施办法

2010-8-28 总 则

1.1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2 本实施办法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工程》(JGJ33-200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JGJ50194-9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标准规范的补充和配套使用,凡本实施办法中未提及的均见现行各有关标准、规范条文。由建设单位(业主)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其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未达到现行各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及施工现场各有关管理制度未落实者,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施工工地,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开工(凡开挖动工就是开工),无施工许可证而开工即为违法施工工程。凡先开工,后补领的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市级文明工地。

1.3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1.4 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1.5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 安全管理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1.1 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装订成册,其中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2.1.2 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1.3 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装订成册,并挂在墙的醒目处,便于班前班后重温学习。

2.1.4 施工现场凡施工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配备2-3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监督管理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1.5 建立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并有书面记录。企业各级部门、人员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经理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2.2 目标管理

2.2.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预控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2.2.2 项目经理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班组与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以“责任书”形式把工地总的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的职责逐级分解。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人,每月严格考核并记录在册。

2.2.3 项目经理部各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的内容。

2.2.4 向上级部门办理安全备案登记手续。

2.3 施工组织设计

2.3.1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出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事故予控措施针对性强,落实有效等内容)。

2.3.2 工程专业较强的项目,例如打桩、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支拆模板、高处作业、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项均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3.3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2.3.4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名盖公章后方可实施。

2.3.5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

2.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4.1 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或定期进行交底。新进场班组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后再上岗。

2.4.2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明扼要。

2.4.3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2.5 安全检查

2.5.1 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应在上班前、下班后自检,全面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2.5.2 各种安全检查(包括被检)做到每天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要有复查情况记录。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期整改并上报检查部门,现场应有整改回执单。

2.5.3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如期完成,并及时上报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

2.6 安全教育

2.6.1 建立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的责任、教育人员和教育的内容。

2.6.2 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新进场工人须进行公司(20学时)、项目经理部(20学时)、班组(25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6.3 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针对性要强。

2.6.4 企业的待岗、转岗、换岗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5学时。其中变换工种的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

2.6.5 企业职工每接受安全培训,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0学时,可由企业注册地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特级、一级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二、三级企业应委托培训。

2.6.6 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进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7 班前安全活动

2.7.1 施工现场应建立班组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7.2 生产班组每天应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安全交底、上岗安全检查、上岗安全教育)和班后下岗安全检查,每月末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2.7.3 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安全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2.7.4 班组间开展文明竞赛活动,并定期开展总结评比。

2.8 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2.8.1 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花名册。

2.8.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按规定年限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2.8.3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级、一级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二、三级企业应委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西安市建设委员会或西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市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2.8.4 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作单位的,必须有调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2.9 工伤事故处理

2.9.1 施工现场实行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无伤亡事故的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盖章认可,上报市安全监督站。

2.9.2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2.9.3 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10 安全标志

2.10.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和布置平面图。

2.10.2 安全警示标志应按图挂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须挂设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

2.10.3 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2.10.4 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志》(GB2894-82)的规定,制作美观、统一。

2.11 安全保证体系

2.11.1 全面落实JGJ59-99行业性强制性标准,安全保证体系有效发挥作用。3 文明施工

3.1 现场围档

3.1.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施工,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档。围档材料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宜采用硬质材料。如用砖块或空心砖或彩钢板等,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采用砖块和空心砖作围挡材料(不得兼做挡土墙)的要求压顶,美化墙面。

3.1.2 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路段的工地设置围挡的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工地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

3.2 封闭管理

3.2.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进出口大门,制定门卫制度,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门卫值班室应设在进出大门一侧。

3.2.2 门头应有企业的“形象标志”,大门宜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方并能上锁,不得采用易损、易破材料。

3.2.3 进入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贴有照片的)工作卡,对入场人员建立劳务登记卡,做到人数清,情况明。

3.2.4 施工单位牌子要清晰规范,制作精细美观。

3.3 施工场地

3.3.1 施工现场应推行硬地坪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必须用120厚C20的砼硬化,场内其他次道路地面也应硬化处理。

3.3.2 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无泥浆。

3.3.3 施工现场设置排水系统,排水畅通,不积水。

3.3.4 严禁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入河道。

3.3.5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地方设置吸烟室,作业区内严禁吸烟。3.3.6 积极美化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季节变化,适当进行绿化布置。

3.3.7 全市二环路以内的施工现场,其施工用砼必须是予拌砼(商品砼),不允许现场搅拌砼。

3.3.8 运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从施工现场运出的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用篷布遮盖严实,不得超高、超载和超速行驶;坚决杜绝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任意抛洒、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的不良行为;运垃圾车辆行驶出施工工地以前,必须对车帮、轮胎等易附着垃圾的部位进行清扫,经施工现场有关人员检查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3.4 材料堆放

3.4.1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3.4.2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必须做到安全、分类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堆料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楼面堆料不超标。

3.4.3 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专人负责,确保储藏安全。

3.4.4 施工现场建立清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工完、场清、料净,车辆进出场应有防泥带出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临时存放现场的也应集中堆放整齐,悬挂标牌。不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应及时搬运出场。

3.5 现场办公、住宿

3.5.1 施工现场根据施工作业需要设置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宿舍应集中统一布置,严禁在厨房、作业区内住人。

3.5.2 施工现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如确因场地狭窄不能划分的,要有可靠的隔离栏护措施。

3.5.3 办公、宿舍内应有保暖、消暑、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

3.5.4 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禁止用钢管、彩条帘、多层胶合板等搭设的简易工棚作宿舍,活动房搭设不宜超过二层,并符合临建标准。

3.5.5 宿舍建立室长卫生管理制度,且和宿舍人员名单一起上墙。宿舍内宜设置统一单人床铺(一人一床,面积不小于人/1.6m2,不得设通铺)和个人物品储放柜,室内保持通风、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禁止存放生产作业工具。

3.5.6 办公、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气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有条件的可以使用空调、风扇、暖气等设施。

3.5.7 办公场所和宿舍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安全,采光、通风、照明应符合标准要求。

3.5.8 生活用电的安全问题,电褥、电炉、电扇等。

3.6 现场防火

3.6.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成立消防领导小组,配备足够、合适的消防器材及义务消防人员。

3.6.2 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6.3 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备,高层建筑(30M及以上)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2寸立管,设加压泵,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足够灭火器,放置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3.6.4 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3.6.5 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要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足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3.7 治安综合治理

3.7.1 施工现场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并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防盗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

3.7.2 施工现场因地制宜,积极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注重精神文明建设。

3.8 施工现场标牌

3.8.1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六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六牌一图”挂在外脚手架上。

3.8.2 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牌,标牌悬挂牢固可靠,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都必须有针对性地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3.8.3 施工现场应合理地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营造健康安全生产气氛。娱乐室内有电视、报纸、杂志、书籍等功能齐全。经常开展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3.9 生活食堂设施

3.9.1 施工现场应设置食堂和茶水棚(亭)并应符合建筑标准。食堂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清洁卫生措施,保持卫生整洁,食堂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食堂内应功能分隔,特别是灶前灶后、仓储间、生熟食品间生熟案板应分开。夏季应有保鲜措施。炊事机具要安全,有防止食物中毒措施。食堂应配备冷藏柜或冰箱。积极使用天燃气、液化气灶具,不宜用煤灶、柴灶。食堂管理制度健全。

3.9.2 施工现场应设固定的男、女简易淋浴室和厕所,选址合理,并保证结构稳定、牢固和防风雨并符合建筑标准。厕所天棚、墙面刷白,高1.5米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抹水泥砂浆或铺地砖,宜采用水冲式,厕所内有照明,蹲坑设隔离,并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要有灭蚊蝇和防止蚊蝇孳生措施卫生达标。高层建筑应每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多层建筑应每二层设置,便溺设施尽量做到文明适用。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3.9.3 建立现场卫生责任制,设卫生保洁员,生活垃圾必须盛放在容器内并做到及时清理。

3.9.4 浴室设施齐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洗浴位置达5个/100人标准,浴室管理制度齐全,能正常开放。

3.10 保健急救

3.10.1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医务室、保健急救药箱(箱内配备一些工地常用的药品)和急救器材,配置饮用水(纯净水、矿泉水、茶水等均可)。

3.10.2 施工现场配备的医务室工作人员持有上岗证、急救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培训,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3.10.3 施工现场应经常性地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并做好记录。

3.11 社区服务

3.11.1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粉尘、噪声、固定废弃物、泥浆、强光等环境污染和危害。同有关单位签订治安、防火、环保等协议并认真执行。

3.11.2 一般情况下,每天晚上11点至次日6点禁止施工;特殊情况确需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有关许可手续,并制定落实治安措施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

3.11.3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3.11.4 开展做文明职工活动(文明职工公约),对职工进行文明教育和规范职工文明行为(现场不得赤脚、赤上身、穿拖鞋等)。4 职

4.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对于外包工承担的工程,要做详细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认真实施监督检查。所有的包工队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工队长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2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光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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