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汇报

2024-09-11

济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汇报(共10篇)

济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汇报 篇1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基本情况

开发公益性岗位是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援助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我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0‟14号),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村)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使一大批就业困难对象实现了就业再就业,缓解了我市的就业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种类

我市共将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政府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形成的服务性岗位、政府补贴和社会出资形成的服务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等纳入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我市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主要是八类人员,即:(1)大龄失业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6)残疾失业人员。(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人员。(8)失去土地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构成

截止2012年5月28日,市直已开发保洁、治安维护、交通协管、城管协勤、托老托幼等各类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621人。

(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模式

本着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目前我市主要采取业务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和逐级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公益性岗位的申报,首先由用人单位提出并填写《公益性岗位申报情况表》,到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核实、认定和汇总,输入计算机并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坚持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具体招聘时,先由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提出岗位介绍、拟聘人数、录用条件、工资福利等,就业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然后由人力资源市场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报名,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笔试或面试确定聘用人选,再向社会公示后签订聘用合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变更,要求由开发单位报就业部门审核后,才能调整补员。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上岗容易退出难。由于公益性岗位人员普遍年龄 大、无技能,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三年后,年龄更大、仍无技能,走向社会后缺乏就业竞争力,影响社会稳定,06年经原劳动局办公会同意,将下岗失业人员性质的公益性岗位工作时限延长至47(女)、57(男)周岁。截止5月28日,市直共23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满三年未退出。

(二)各用人单位之间的公益性岗位待遇不均衡。由于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同样是公益性岗位,协警、后勤和综合执法人员的工资收入不同,差别较大,造成部分工作人员相互攀比,情绪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受挫。

三、建议

(一)重点开发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当地政府申请;

济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汇报 篇2

对于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有以下说法: (1) 公益性岗位是指在各级政府指导下开发的, 首先考虑的是就业困难人员, 由各级财政给予社会保险和补贴的再就业岗位; (2) 公益性岗位, 是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类和服务类岗位;本文认为公益性岗位是在政府宏观政策引导下开发的, 经过多渠道的筹集资金, 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而开发的管理、服务类岗位。其从业人员有意愿并有能力完成其岗位要求事项。

公益性岗位有三个特征: (1) 公益性岗位具有救助性。其主要表现在预先考虑安置困难就业人员及特殊人员, 其工资补助由政府就业专项资金拨出。 (2) 公益性岗位具有公益性。体现为公益性岗位是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 (3) 公益性岗位具有过渡性。主要表现为公益性岗位的合同年限最多不超过三年, 旨在保障就业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情况下, 让其需找新的就业机会。

2 公益性岗位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公益性岗位政策实施以来寻, 的确为缓解就业压力、保护弱势群体起到很大作用, 各级政府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这项政策。尽管公益性岗位在政府的资金培植与建设下逐渐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但还不完全具备自我运营和管理, 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 主要有:

1) 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能力覆盖的范围小, 发展能力仍然有限。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主导、社区依托来完成的一项救助政策, 但岗位数量有限, 难以满足众多的符合条件的难就业人员。

2)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录用程序不严格, 导致有一部分人员是不合条件的滥竽充数者, 他们凭借各种社会关系求得一份稳定的工作。这种现象与公益性岗位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大相径庭的, 长此以往, 不光不能有效地解决难就业人员问题, 反正还助长了一些不正之风。

3) 公益性岗位录用过程中对专业、实践能力等均无要求, 在录用之后又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 导致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工作中不能很好地胜任, 有时甚至会延误必要的公务活动。因为公益性岗位薪酬低且从事的是无技术含量的工作, 所以一般接收单位不进行统一的岗前培训, 甚至任务布置无序, 导致上述各种问题的出现。

4) 国家没有颁布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各项措施, 对薪酬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健全和一些单位的管理不善, 往往公益性岗位会出现脱岗、离岗或顶岗等违规现象。有些人甚至在此岗位上吃空饷。这不仅没有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员, 还对政府的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

5) 公益性岗位人员与单位在编人员薪酬差距很大, 且不能享受到单位的福利待遇, 微薄的薪水不能满足家庭的日常开支, 亦不能有效地解决难就业人员的生活困境。同时他们在工作时还受到身份的歧视, 这大大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致使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效率较低。

3 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对策

3.1 积极开发公益岗位种类和岗位数量

目前公益性岗位主要集中在保洁、保安、绿化等岗位, 岗位较少且种类单一。建议可尝试开辟社会筹集资金开发或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新途径, 如可以在公交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供电局等一些涉及到公共服务性的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群体, 政府进行补贴, 既减轻了财政开支, 又减少了企业支出, 达到缓解就业压力的目的, 可谓一举多得。在开发数量上, 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做到恰当开发和利用, 既满足就业困难群体的需求, 又不影响政府财政、经济发展。

3.2 建立规范的录用管理制度体系

严格、规范的制度体系才能保障公益性岗位开发与建设的方向性和长效性。对于公益性岗位, 要建立严格、公正、公开的用人选人制度, 保证公益性岗位的在岗人员符合标准, 同时, 也要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将其辞退。管理制度应该从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用人选人的程序、标准, 岗位开发的资金、管理等入手, 彻底改善公益性岗位管理无序的状况。

3.3 建立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

纠正接收单位岗前不进行培训的错误看法。完善就业培训的制度。教育和培训对于“4050”等就业困难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由于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的不足才使得大龄就业困难者在择业中遇到各种困境。教育和培训针对的不仅是那些已经在公益岗位上岗的人员, 对于那些待岗或者未就业人员也要加强教育、培训, 使得这部分人群可以在就业竞争中立足。“授人与鱼, 不如授人与渔”, 公益性岗位可避免直接资金援助形成的依赖性, 还可以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技能, 增强其未来的就业能力。

3.4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法规

公益性岗位长期处于不受重视的地位。且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 因此政府需及时出台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法规, 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使其合理健康有效的发展, 保障大众群体及公益性岗位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3.5 提高公益性岗人员的薪资待遇

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任务大多比较繁重, 而工资薪水却很低, 付出与回报完全不成正比。要维持这些就业困难人员家庭的生活开支, 急需政府的财政资金扶持。在公益岗位人员薪资待遇方面, 政府应该积极拓展公益性岗位建设资金来源, 公益性岗位建设资金除了政府财政拨款外, 还应引入社会资本来管理。对于接收单位而言, 应充分认识国家这项就业援助政策, 高度重视,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缩小其与在编人员的薪酬差, 切实解决困难人员, 提高公益岗位人员的生活水平。

摘要:公益性岗位是解决困难及特殊群体就业、再就业问题的一种新途径。随着政府对公益性岗位重视程度的提高,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持续增加, 为减轻我国严峻的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 在具体实践中也还存在着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首先对公益性岗位的内涵及开发管理状况进行阐述, 找出在公益性岗位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就发展公益性岗位提出了几点建议, 然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公益性岗位,管理,就业

参考文献

[1]晓丘.公益性岗位与援助对象如何对接[J].四川劳动保障, 200 4, 1-2.

[2]韩琳, 章杨, 王家宝.公益性岗位在失业救助政策中的作用分析——以资源枯竭型城市阜新为例[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 2006 (4) :454-456.

[3]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组.建立和晚上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关于沧州市开发管理公益岗位的调查[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9 (3) :42-44.

[4]申玉兰, 张杰英, 范俊生.进一步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J].乡音, 2009, 22.

[5]仝国龙, 曹振华.浅析河南省公益岗位建设[J].传承, 2010 (6) :84-85.

济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汇报 篇3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下岗工人和“4050”人员出现了就业困难的局面,而这些就业困难人群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再就业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如何有效的、合理的开发公益性岗位不仅仅是政府应该思考的,同时也是各社区应该思考的。

关键词: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存在问题;治理对策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在解决下岗工人和“4050”人员再就业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以及标准,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上显得杂乱,而这对于公益性岗位作用的有效发挥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出现了一定的随意性,而这不仅仅是对于资金的一种浪费,同时也未能真正的解决问题。所以,对于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有效的管理迫在眉睫。

1、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的问题

1.1管理系统的不完善,造成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随意性

在社区的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中,没有形成一定规定制度,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些岗位的开发是不是必要的,是不是能够解决下岗工人和“4050”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的,而管理上的缺失,造成的就是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人们的需求是不相匹配的。同时在监管上的缺失,对于公益性岗位开发之后的信息的反馈没有能够进行有效的整理,就不能够确定公益性岗位是否真正的起到了作用。

1.2信息收集的不完善,造成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阻碍

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我们都需要进行信息的收集。首先在开发公益性岗位之前,我们要了解受益人群的状况,是否适合这些岗位。在公益性岗位开发后,这些工人是否进行积极的工作,是否适应这些工作。最后进行信息反馈,为下一次的岗位的开发提供经验的准备。而任何一个环节信息收集的不完善,都将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带来阻碍。

2、加强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措施

2.1提高对于公益性岗位的认识

对于公益性岗位来说,是为了实现“4050”人员的再就业比较困难的人员,进行近距离的就业的,而社区对于他们来说,便是起到直接影响的组织。换一句话说,社区对于这些再就业困难户是相当了解的,能够为他们提供最为直接有效的帮助的。所以说,社区组织应该重视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只有在思想上对于公益性岗位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才有可能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效的开展。

2.2做好相关的信息的收集

根据该地区具体的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具体的规定,进行有效的调研活动,收集下岗失业人员和“4050”人员的具体信息,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同时组织相关的工作人员做好就业服务,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确保这些再就业的工作人员的有效的工作,从而避免出现好坏不分的局面。而对于未能够进行再就业的人员,根据他们自身的能力进行就业信息的传递,帮助他们进行就业的咨询,为其再就业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

2.3加强社区组织的队伍建设

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我们都是要依靠人的力量。需要人进行方案的构思,需要人进行方案的实施,而这些都在告诉我们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我们应该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中的具体的工作的职责,进行人员的有效的选拨,有奖有惩,明确考核机制。或者是对于在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中的工作的有效的开展。同时加强每一位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而这是确保公益性岗位中公平、公正的有力的思想保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让每一位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保证为人民服务的质量。

2.4多渠道的开发公益性岗位

在社区进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便是进行岗位的开发,能够为失业人员和“4050”人员进行高质量的就业服务,这对于社区的工作来说,便提供了一定的挑战。所以说社区工作者要积极进行市场的调研,对于失业人员进行高质量的培训,同时和相关用人单位取得一定的联系,一边不断提高再就业人员的数量。同时对于再就业人员我们做好规划,把工作分配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身上,让他们积极落实。这样有压力的工作,才能够让他们积极的开拓公益性岗位,对于市场所需要的人员以及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调研,为更多的失业人员和“4050”人员带来再就业的机会。

2.5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监督,实现内部监督的精细化

毕竟,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是服务于人民的,社区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让全社区的民众参与到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中来。而对于社区的内部,要实现监督的精细化管理。成立专业的监督小组,注重社区内部各部门的专业素养,以及思想道德素质,提高整体从业人员思想素质。同时各部门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形成一种相互监督的局面。再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种类的不同,选择专业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审查工作,确保监督落到实处,不再是形同虚设,各个环节脱节。

3、总结

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不仅仅是考验社区服务的一个综合能力,同时也是进行社区队伍建设的切入点。虽然说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能够更好的满足再就业困难户和“4050”人员的要求,但是社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所以说,需要的不仅仅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中人们的支持,同时还需要人们尽自己所能去帮助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将各方的力量拧成一股绳,共同为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出力。(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办事处)

参考文献:

济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汇报 篇4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管理、有序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以及《平坝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我镇按照县制定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进行了认真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基本情况: 我镇劳动保障协管员共有22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均为非农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有4050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是经过县就业办认定并持有相关证件的人员。

目前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行一年一聘,每年按时签订《平坝县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签订的《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均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公室备案。

一、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

按工作性质、工作区域不同,我镇对办公室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目标任务量化责任制;以完成工作任务为考核依据,对工作情况实行周报制,工作人员有事实行请假手续制度。

由于劳动保障工作任务重,针对劳动协管员,每年年初镇劳保所根据县级下达的目标任务与各村劳动协管员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成绩纳入年终考核,并作为续聘条件。

工作情况如下:我镇劳动力转移4350人,新增劳动力转移725人,新增城镇就业人数585人,农村养老保险参加人数为8858人,领取待遇人数为2420人,参保率为96.68﹪,缴费率为98.5﹪;居民养老保险108人,居民医疗保险参加人数为2215人.通过自查,目前我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基本按时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岗、出勤情况均符合岗位要求。

二、自查中的情况:

个别协管员工作不够积极主动,嫌工资待遇偏低,有部分协管员从事其他职业。

三、建议:

针对劳动协管员来说,由于工作任务繁重,报酬较低,加之工资有时不能按时拨款到位,导致个别人员思想不稳定,对开展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在目前这种状况下,如果解聘了该岗位人员,但乡镇劳保所又不能另聘,必然造成岗位空缺从而影响整个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基于这种情况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能否让聘用单位自行择优录用,以利于乡镇劳保所各项目标任务工作的顺利完成。

夏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济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汇报 篇5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2〕18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程序和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为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需求,由政府投资购买的非营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第三条 开发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不同于正规就业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具有阶段性、公益性、过渡性、—1— 流动性强的特点,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经由公益性岗位锻炼,提高就业能力,顺利实现就业。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坚持“严格控制规模、科学有序开发、公开择优聘用、合理安排待遇、规范管理程序、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按照“统筹开发、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拟定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方案,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动态管理、考核退出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待遇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筹集、监督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等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日常动态管理、培训转岗、就业指导、社会保险和人事代理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面向基层,重点开发乡镇、街道(社区)直接服务社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省级统筹开发,采取总量控制办法。各州(地、市)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须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发实施。凡新开发公益性岗位未经审核批准的,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不得从省级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困难人员、地方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研究制

—2— 定科学合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规范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对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实行县(区、市)、州(地、市)、省逐级审核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控制数。申报材料主要有: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报告、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工作情形描述等)、公益性岗位培训转岗计划、上一公益性岗位工作评估报告(工作情况、效益评估及培训转岗人数等)。

第十二条 对省上重点开发、实施重大项目急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由省上批复下达指标并相应增加州(地、市)公益性岗位计划。项目实施完成后,对取消的岗位相应减少计划数。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具有青海省户籍(或持有青海省居住证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经审核认定的下岗失业“4045”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残疾人;

4、困难高校毕业生和纯农纯牧户家庭高校毕业生;

5、困难失地农户和生态移民户家庭成员;

6、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完善认定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建立公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确保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原则,在审核批准的计划控制范围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 门研究制定从业人员招聘工作方案,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臵符合条件的“4045”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精心组织,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在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后,及时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对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填报各项信息,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退休、离岗、转岗后,即时变更信息。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从业人员工作期满后,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按月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报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不定期举办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转岗就业专项招聘会或在其他招聘会现场设臵公益性岗位从业

—4— 人员转岗就业区域,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和转岗就业信息服务,开展“一对一”援助活动。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转岗就业。

第二十三条 解除劳动合同须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函告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按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招聘程序要求,及时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补充。

第五章 补贴待遇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岗位补贴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就业资金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从就业资金中安排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省与州(地、市)实行按比例分担,具体政策另行规定。州(地、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相关规定,—5— 在配套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待遇水平,并明确用人单位的承担比例。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所在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办法,明确程序,保证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省及州(地、市)人民政府建立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重点督查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动态管理、考核退出及补贴待遇等项工作,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任务,确保规范运行。人社、财政、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招聘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对不符合公益

—6— 性性质的岗位要予以清理。

第三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监察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监察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对此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规范管理,凡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要逐步消化核减。

济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汇报 篇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政府引导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不同于正规就业的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有二类:一是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环保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及经地州市政府确定开发的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托老、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员以及经地州市政府审定,允许在社区内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城市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

(五)未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一般采取自愿申请,按照“人适其岗、岗适其人、公开择优、组织安置为主”的原则。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六条 自治区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领域、范围、安置对象、待遇水平、岗位、社保补贴标准。地州市负责确定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人员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激励机制,并承担由地州市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人员经费。

第七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后并报县(市、区)政府认定。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社区或用人单位开发并根据规定程序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

第八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认定数量,安置就业困难和就业援助对象的状况,确定人员安置计划并核拨补助资金。社区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情况。

第九条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总量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状况,按政策规定,核拨公益性岗位补贴,并督促政策执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条 聘用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管理,也可以委托劳务派遣组织管理,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应与就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就业人员通过劳务派遣组织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劳务派遣组织要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与就业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根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一条 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试用期最长为一个月,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就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式聘用后试用期计算为工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期满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者,本人自愿可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协商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要求流动或不胜任工作、考核不合格以及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可按法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申报空岗信息,按聘用程序递补新人。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标准。自治区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确定岗位补贴水平。地州市政府可根据公益性岗位不同的工作量、就业人员工作表现和学历、能力、工作年限等要素,适当划分不同待遇档次,并建立正常的岗位薪酬增长机制。

第十五条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岗前免费培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社保补贴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限。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应缴部分)从各级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二年以上的人员,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应聘时可视同经过基层锻炼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归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由社区或用人单位开发使用。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并认真实施配套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认定办法;空岗递补和统一调配办法;档案保存、台账管理及目标考核办法;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申领核发管理办法和定期检查监督办法。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符合政策规定。人员招聘和管理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舆论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要按季编制报送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审批汇总表,以及报送缴纳社保凭证、发放补贴凭证等,并要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定期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各类补贴核发和经费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经费、玩忽职守等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此前自治区相关规定中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自治区统筹城乡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济宁市棉花种植情况调研汇报 篇7

一、基本情况

济宁市现有棉花种植面积150多万亩,主要分布在金乡、嘉祥、鱼台等县市。其中金乡县是我市棉花主产区,棉花种植面积约占全市种植面积的一半,蒜棉套种是我市的主导种植结构,大蒜棉花高产高效生产形成规模,给广大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收益,棉花种植面积相对稳定。2010年棉花总产量13.7万吨,单产88.4公斤/亩,全部选用抗虫杂交棉,棉花产量高,质量好。

二、主要经验做法

1、推广蒜棉套种模式。蒜棉套种是长期以来比较成功的套种模式,推广普及率80%以上。一般年份,蒜棉套种的比较效益超过麦棉套种或蒜套玉米等种植模式。

2、大力推广高产、抗病、抗虫、杂交棉花品种,推广普及率达到99%以上。注重抓好农业部、省下达一系列棉花高产创建、新品种推广、轻简育苗等项目工作。

3、采用育苗移栽与大蒜套种,充分利用耕地及光热资源,育苗移栽率100%。近年来主推棉花营养钵育苗移栽蒜棉套种模式,试验示范棉花基质育苗移栽技术、穴盘育苗基质、水浮育苗技术等多种育苗方式降低棉花生产成本。

4、“农工科贸”一体化发展。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整合有效资源,做好生产、加

1工、流通与消费者的衔接。以如意、天元棉业、天元棉花专业合作社为龙头,进行棉花示范基地建设。

三、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生产成本增加,植棉效益降低。据调查,201

1年由于农药、化肥等农资和农业服务费用价格上涨,棉花生产亩成本为955元,比2010年增加增加255元,增幅36.4%。其中物化成本360元,用工成本595元,分别比2010上年增加10元和245元。

2011年被调查90户棉农的棉花平均亩产籽棉210kg,皮棉84kg,籽棉平均每公斤售价8元,亩收入1680元,去除成本955元,棉花亩纯收益725元。比套种玉米亩增收140元。比较效益比上年下降1270元,降幅90%以上。

(二)棉花轻简育苗技术推广有一个试验示范过程。尽管今年我市推广棉花轻简育苗较往年有大幅度的提升。但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棉花营养钵育苗在我市持续推广三十年之久,农民对该技术得心应手,特别是偏远的村庄对新技术领会比较慢,棉花轻简育苗技术推广有一个过程。

(三)工厂化育苗承担的单位较少,风险较大。工厂化育苗承担的单位较少,不能够满足广大棉农对棉苗的需求,同时工厂化育苗风险较大。一是成本风险;二是育苗作物品种风险,过分单一,三是工厂化供苗时间过于集中,集中育苗,集中供苗时间很短,一般一周,从播种到移栽仅一个月左右,工厂化育苗规模不可能太大。四是气候风险,由于棉花春季育苗正处于早春时期,温度低、寒流不断侵袭,一旦遇到倒春寒严重的年份,会对棉苗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承担

棉花轻简化育苗企业的风险较大。

四、工作建议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行植棉补贴和棉花良种补贴,进一步提高棉农植棉积极性,提高棉花最低保护价,保护棉农及相关企业利益,通过市场手段稳定棉花价格,稳定棉花生产。

2、拉大棉花品级价格差距,提高棉农对优质棉生产的重视,提高我国棉花品质和纺织品的档次及竞争力。

3、围绕提高植棉收益降低生产成本,加强棉花栽培育种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提高植棉效益。

济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汇报 篇8

仑政办[2004]4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援助力度,切实帮助其通过就业实现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4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界定标准

社区公益性岗位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街道、镇、社区组织开发;

(二)岗位开发费用由政府出资或社会捐助;

(三)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社区保洁、保绿、保安、车辆管理、社区食堂、幼儿接送、老人陪护,垃圾分类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招用对象

社区公益性岗位必须招用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录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无技术特长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下列6种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一)“两保”人员;

(二)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三)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且文化程度较低、无技术特长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人员;(四)夫妻双方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以上均持有《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的人员;(五)单亲家庭中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且下岗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六)连续工龄年限满30年的失业人员。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指标

我区从2004年至2005年底,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每年不少于200个。2004年全区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200个,除已办结的城区限点停车管理岗位40个外,现将其余160个公益性岗位指标分解到相关街道、镇,其中新碶街道50个,大碶街道35个,小港街道20个,柴桥街道35个,霞浦街道6个,白峰镇14个。

各街道、镇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按要求做好人员招聘,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开发任务。同时,将《宁波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公益性岗位登记表》、《宁波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登记表》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费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财政补助,由区财政按每年每个岗位12000元核拨,并通过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发放,专款用于支付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必需的劳动用品等。区财政核拨经费应全额用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不得挪作他用。如未按规定使用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工资600元,按规定办理好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社区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

公益性岗位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形式实施运作,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政策,其从业人员也不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

街道、镇、社区负责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招聘和组织管理工作。要在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就业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做好政策宣传和推荐上岗工作,使公益性岗位开发显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服务社区居民的“双效益”。要建立报表台帐制度和统计月报制度,及时反映公益性岗位运作情况。

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街道、镇、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进行指导,审核公益性岗位内容、开发数量和从业人员性质。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紫阳县公益性岗位情况调研报告 篇9

根据安人社办发[2012]50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专人就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基本情况

1、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自2006年起实施,当年开发公益性岗位35个,其中:城市社区类岗位23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66%,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类岗位12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34%。2007年开发公益性岗位 个,其中:社区公共管理类岗位17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 %,城市社区类岗位 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 %,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类岗位 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2008年开发公益性岗位262个,其中:社区公共管理类岗位17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 %,城市社区类岗位 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 %,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类岗位 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2009年开发公益性岗位 个,其中:社区公共管理类岗位17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 %,城市社区类岗位 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 %,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类岗位 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 的%。2010年开发公益性岗位 个,其中:社区公共管理类岗位17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 %,城市社区类岗位 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 %,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类岗位 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2011年开发公益性岗位 个,其中:社区公共管理类岗位17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 %,城市社区类岗位 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 %,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类岗位 个,占到当年公益性岗位总数的%。

2、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2006年,全县享受公益性岗位

济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汇报 篇10

关于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

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西安市阎良区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荆山开发区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我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意见进行详细的工作部署,现将具体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区级重点工程:今年荆山开发区承担的荆航四路和航博大道两条新建道路被列入区级重点工程,道路主体已完成,完成投资31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6.5%,在全区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评比中名列第二。

2、两条改扩建道路:①阎富东路改造工程:项目总投资约790万元,已投入资金550万元,目前已完成雨污管道铺设,正在进行全线路基施工。②公园新街改造工程:项目总投资约1280万元,已投入资金550万元,目前已完成工程设计、招投标及路面清表工作,正在进行雨污管道的铺设。

3、迎宾北路绿化亮化工程:总投资1850万元,绿化工作已完成施工设计,正在进行清理地表。亮化工作已在10月中旬竣工,安装路灯70盏,完成投资100余万元。

二、关于规划工作

完成荆山景区和拓展区规划评审工作。此项工作今年7月开始,在完成景区和拓展区规划初稿、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征求

意见会的基础上,已在12月上旬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并通过了评审。在荆山景区详细规划中已将107省道北移作为一种方案,以便使开发区的宏远规划得以充分利用。同时注重园区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超前性。

三、关于招商引资工作

今年我们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斐然。在核心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后,一方面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另一方面坚持大项目支撑战略,加大了宣传推介力度,全方位进行招商引资,并获得喜人成果,截止目前,共签约意向协议8个,其中7个房地产项目,1个学校项目。项目总占地约1200亩,总投资约30亿。其中,西安兴庆机电技术学校新校区项

占地约350亩,已在我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备案,前期立项、可研、环评等手续正在市级部门办理之中。“九洲·世纪豪城”项目、锦绣森邻小区项目、凤鸣花园小区项目、紫玉花园小区项目等4个地产项目立项、可研、环评、测绘等前期手续已办理完毕,目前已进入土地预审报批程序。

四、关于失地农民工作

辖区重点工程和招商引资项目,涉及村庄拆迁,我们积极促进失地农民的安置和就业,已将此工作列为荆山开发区十二五重点项目之一。新型社区项目,总投资2亿元,占地约100亩,安置农民2000人,2011年荆山开发区首个农村新型社区开工建设。

五、关于景区整治提升工作

荆山景区整治提升工作圆满完成。根据年度整治提升工作方案,投资17万元,完成农家乐门前绿化6000平方米;协调农林局投资1500万元,完成塬上绿化1000亩;完成新增农家乐门头牌匾及无公害化厕所改造3户;投资50万元,完成2所标准化公厕建设任务;投资180万元,在樱花沟、槐花沟坡道安装LED路灯118盏。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为首届航空城旅游节营造良好氛围。12月下旬已通过市提升办的考评验收。

六、关于理顺体制机制工作

为进一步加快开发建设工作步伐,我们加大了协调对接力度,切实做好与各职能部门工作的衔接,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我们荆山开发区代拟了《关于加快荆山开发区开发建设步伐的若干意见》,已在征求区财政局、建设局、人社局、规划分局、土地分局、环保分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将《关于加快荆山开发区开发建设步伐的若干意见》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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