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24-07-23

宁夏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选6篇)

宁夏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篇1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宁夏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篇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禁止重复性考察, 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 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 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 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不得跨地区迎送, 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 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 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 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 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 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 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 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 合理使用车型, 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 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 合理安排警力, 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 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 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 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 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企业化管理, 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 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 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 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 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 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 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 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 明确标准, 控制经费总额, 注重实际效益, 加强审批管理, 强化审计监督, 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宁夏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篇3

一、对制度制定、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在审计活动中,关注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情况,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接待标准执行、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二、对公务接待预算及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在审计活动中,关注公务接待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公务接待费支付方式,公务接待费的资金性质等情况。一看公务接待经费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如何;二看接待费资金支付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是否单独列示;三看是否坐支非税收入或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

三、对公务接待报销凭证进行审计监督

一查公函,看派出单位的人员、行程安排,了解接待对象是否准确。二查接待清单,看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是否与公函一致,是否存在以招商引资等事由为名,超范围接待,陪餐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相关负责人审签,掌握接待程序是否合规。三查财务票据,看财务票据和原始凭证,核对接待时间、场所是否与公函、接待清单一致,是否存在提供高档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有无参观、营业性娱乐和健身场所支出,有无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研判接待是否超标准,是否有上级单位、其他单位、其他公职人员报销接待费用,甄别接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同时,掌握机关内部接待场的接待费结算、经营成本、资产使用等情况,进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与营业性场所接待的分析研判。

四、对其他公务支出进行审计监督

严格审查其他大额度费用支出,看是否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其他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是否在办公、购置、项目建设等其他费用中变通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

五、有效开展延伸审计监督

延伸审计相关行业协会,看是否存在业务主管部门在协会处理接待、旅游等各种费用,对下拨到非正常预算单位、基层单位的资金进行延伸审计,看是否存在变通在基层单位处理公务接待费的问题,对下拨到经济实体、私人企业及其他单位的资金进行延伸审计,看是否存在变通在企业处理公务接待费的问题。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4

索引号: xxxxxxx

生成时间: 2011 年 5 月 18 日

责任科室: 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节约经费开支,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区社机关实际,对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基本原则

1、热情、周到、文明、礼貌、节俭、规范,本着对口接待、对等接待的原则,积极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

2、区社机关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由办公室确定定点饭店,原则上不得在定点宾馆、饭店以外安排公务接待活动(特殊情况例外);

4、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接待标准,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

5、实行烟酒自备制度,办公室统一负责烟酒采购、领用登记工作。

(二)公务接待范围

1、区级以上领导(含区级)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科室领导来区社检查、指导工作;

2、区社领导邀请或来访的重要客人;

3、以区社名义召开的各种全局性会议;

4、各基层单位来区社办理业务需要安排接待的;

5、外地供销社来区社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6、镇、街领导和区部门领导来区社交流、指导工作的及请求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要接待的。

(三)公务接待程序

1、来客接待,经办人要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2、经批准后,由办公室按审批标准到定点饭店安排接待;

3、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不在单位时,须电话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作安排;

4、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定点饭店以外接待的,要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公务接待的标准

1、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市级领导带队的报区政府安排接待;县级领导带队的安排在本市中档酒店接待;科级带队的一般酒店接待;以上标准不含烟、酒,烟、酒以地方产品为主;

2、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客人数;

3、超出接待标准,超出陪餐人数,以及未经批准安排接待就餐的,其费用由经办人员自行负责。

(五)大型团组和会议招待

1、大型团组来社:相关部门要负责制定接待方案,接待方案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及时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方案及领导要求组织接待;

2、会议接待:各科室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就餐;以区社名义召开的各种全局性会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宁夏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篇5

鄂办发〔2014〕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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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方、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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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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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党政机关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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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5日发布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办文〔2007〕35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宁夏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篇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禁止奢侈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举办和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接待费用由财政负担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遵循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和具体任务完成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不失礼节,礼仪从筒、节俭务实、不铺张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确保安全、方便、顺畅,为发展经济、深化改革、推进工作、促进和谐服务,树立陕西良好形象。

国内公务接待统一按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进行,根据公务活动的目的任务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根据不同公务活动内容形式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接待责任,严格邀请程序,强化报告制度,规范接待礼遇,提高接待水平。

第四条 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党委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牵头,省接待办具体负责。

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要领导同志及各省区市人大会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人大会办公厅负责并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

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国务院各部委办及各省区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接待办具体负责。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要领导同志及各省区市政协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并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

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纪委和各省区市纪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纪委办公厅负责并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

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解放军四总部及各大军区的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一般由省军区负责,需要地方配合的,报经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省接待办配合搞好接待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副部级以上领导,各省区市副省级以上领导的接待工作,由各有关部门与省接待办共同制定接待方案。

以上领导同志包括享受同等待遇的老同志;有关接待方案要报省委、省人大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军区领导同志审定,并在省委办公厅备案。需省委办公厅协调的,应在省级有关领导同志审定前报省委办公厅协调。

来陕进行公务活动的厅级及厅级以下客人,由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口接待。

第五条 省上邀请中央和各省区市领导同志来陕进行公务活动,由省上各大班子确定,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报经省委同意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

各设区市、省级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各部门)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陕参加有关会议及各种活动,必须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经省委或省政府批准后再发出邀请。

各市、各部门邀请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兄弟省市区的领导同志来陕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也要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经省委办公厅、省人大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或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报请省上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方可发出邀请。

以市、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协会、学会等名义邀请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来陕,均需提前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并注明经费来源,在陕费用由邀请单位负担。对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擅自邀请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各级财政不得核报任何费用。

第六条 各市、各部门接到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国内外重要商务团组来陕进行公务活动,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信息后,应及时书面向省委办公厅、省人大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市、各部门按归口原则报告接待信息,如客人属中央各部委的报告省委办公厅,属国务院备部委的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省级领导出席等有关事项由各办公厅之间相互协调,不要多头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客人单位、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民族,航班、车次抵离时间,来陕目的、活动内容和日程安排。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承担重要、重大、特殊接待任务都要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按规定及程序审批后实施。要将已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及时印送涉及的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协调一致地完成好接待任务。需接待部门安排生活服务的接待方案,要安排接待部门参与方案制定。特别重大、重要和大型接待任务,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制定详细接待方案,按接待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省市区党的代表团及以党委领导为主的团组来陕信息报告省委,由省委办公厅负责制定落实方案;政府代表团及以政府领导为主的团组来陕信息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定落实方案。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的全国性业务会议和重要活动,接待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省接待办协助。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由省接待办负责接待,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条 党政机关部门之间的考察调研、参观学习、培训交流等活动,要注重实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党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党政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礼仪性活动和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及其他庆典活动。地方重大活动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开幕、开工、竣工典礼和重大文化、会展活动等,需党政领导同志出席,由承办单位报本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统一协调安排。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外出,都要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派出单位要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问、人数和人员身份。接待单位要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相应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陕进行公务活动,可安排省上有关领导同志到机场、车站迎送,省上主要领导同志在下榻住所迎送并陪餐。

省部级领导同志来陕视察指导工作,分别由省委、省人大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机场、车站迎送,并负责在陕活动的陪同;必要时,可安排省上有关领导或主要领导出面会见、陪同、陪餐。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政治局委员以上党和国家领导人除由省委、省人大会、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陪同外,其他领导人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陪同。要尽量藏少接待的工作人员。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一般不陪餐,来陕的重要客人,省委、省政府只宴请一次,可以党委或政府名义宴请,也可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名义宴请,不重复宴请。省上领导同志宴请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陪同。其他人员安排工作餐。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接待部门对宾馆、饭店要实行公开招标,作为定点接待单位,并签定合同,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一般要安捧集中乘车。要严格控制车辆,减少工作用车。陪同领导的工作用车一般不随行活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

第十四条 凡涉及公务接待的部门、单位,包括民航机场、铁路车站、安全警卫、文物旅游景点、宾馆饭店、公路交通收费站、卫生、食品检疫检验等,都要结合各自实际,主动配合接待单位做好工作,为客人提供方便,确保客人在陕公务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客人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借开会、检查、评比、考察、学习、培训、庆典、联谊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准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下基层从事公务活动应安排工作餐,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业务接待费支出标准,需要收取费用的按规定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公务接待费用在财政和各部门、各单位公用经费中开支并专项反映。各部门、各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应明确责任人,由责任人一支笔审批,凭票据和审批单报销。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各接待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整合已有接待服务设施,有效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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