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

2024-09-1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精选9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 篇1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编制依据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术语

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管理要求或规范

5.1 特种作业范围

——电工作业

——压力容器操作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机动车辆(汽车、铲车、电瓶车等)驾驶

——冲压

——特种气体操作

——电梯操作

5.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b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经体检无禁忌症

c 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实际经验。

d 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的。

5.3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a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b 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和保养;

c 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d 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e 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4 培训

5.4.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

实际操作训练,并经市劳动安全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5.4.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统一编印或指定使用。

5.4.3 培训方法如下:

a 公司组织到安监局培训。

b 公司安全部门组织培训。

c 各个部门组织培训。

5.4.4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如下:

a 公司培训的本种作业连续时间不少于6~12个月。

b 培训内容为本种作业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5.5 考核与发证

5.5.1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考试),合格者发给操作证,方准

独立作业。

5.5.2 各单位对自行培训期满人员,应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向劳动

人事教育部门呈报,申请考核发证。劳动人事教育部门经核实,审查无误后,连同理论考试试卷和成绩转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对市管工作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5.6 复审

5.6.1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5.6.2 复审期限,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市管工种按市规定执行),连续在本岗位上工作

十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到每四年一次。

5.6.3 复审内容包括:⑴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⑵健康检

查;⑶违章作业记录检查;⑷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⑸复审由发证部门或其他指定部门进行;⑹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二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市管工种按市规定执行),如仍不合格者,则收缴操作证;⑺凡到期未经复审的,不得独立操作。

5.7 工种变换和复工。

5.7.1 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实不合适本工种作业或其他原因调离时,应报劳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 篇2

2010年5月24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发第30号总局令, 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管理规定》把冶金 (有色) 生产安全作业 (5种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6种作业) 以及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3种作业) 新增为特种作业。具体作业岗位请查阅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以外的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事故隐患,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中央属、省属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部门)负责,也可委托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由市安监部门负责。各市安监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八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到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领取《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卡》(见附件三),按照国家对申请工种身体条件的要求,经县以上医院查体,持《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卡》和《体检表》,申请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条 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培训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由省安监部门审查发证;其他单位的培训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由市安监部门审查,报省安监部门审核发证。

第十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证》,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凡具备培训条件并自愿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见附件一),报相应的安监部门。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组织审查,审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按照《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证审查标准》(见附件二)进行审查,总得分八十分以上,且各大项得分为该项分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为合格。省安监部门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发证或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三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应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手段,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做到谁培训、谁负责,并按照批准的培训工种开展培训,不得扩大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 《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原审查部门对认证合格的培训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五年进行一次复审换证。对培训管理工作混乱、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培训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的教师须经省安监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教学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所承担教学工种的专业知识,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示范能力;

(三)从事本专业工作或教学不少于五年;

(四)身体健康,能够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培训单位使用全省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百学时。复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十八条 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要求进行培训,注重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实际能力的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应加强对学员的管理,严格考勤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学员在培训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安全。

第二十条 培训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教学、考核及学员档案。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成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小组,指导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降低标准。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前,由培训单位向考核小组提出申请,考核小组派考核人员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人员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试题由省安监部门统一编制。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安监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学习,成绩合格,其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工种作业,并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不需培训可直接向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省安监部门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统一订购。省或市安监部门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制作和发证。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作业十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第三十一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三十二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复审。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对无证、复审不合格、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否则追究用人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的对各培训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各培训单位将每期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及培训情况小结报所在市安监部门。各市安监部门、省有关培训单位在每年年底将本培训情况总结及《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报省安监部门。

第三十七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培训、考核单位出具证明后,原发证单位予以补发。

第四十二条 未经安监部门认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对擅自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培训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培训考核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 篇4

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颁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 基本定义

1.1 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1.2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2 特种作业范围

2.1 电工作业;

2.2 锅炉司炉;

2.3 压力容器操作;

2.4 起重机械作业;

2.5 爆破作业;

2.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 机动车辆驾驶;

2.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 年满十八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3.2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3 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 培训

4.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 培训方法:

4.2.1 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

4.2.2 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2.3 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 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 考核和发证

5.1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 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 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 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5.4.1 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5.4.2 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5.4.3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由煤炭部门考核发证。

5.4.4 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核发证。

5.4.5 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5.4.6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核发证。

5.4.7 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5.4.8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5.5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由发证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一式样。

6 复审

6.1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6.2 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

6.3 复审内容:

6.3.1 复试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6.3.2 进行体格检查;

6.3.3 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6.4 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

6.5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6.6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6.7 每次复审情况,负责复审的部门(单位)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

7 工作变迁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移地工作时,经所到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8 奖惩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8.1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8.2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企业安全机构和有关安全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附: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编制说明孙连捷(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沈文正(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是我国第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方面的国家标准。该标准对特种作业的定义、范围、人员条件和培训、考核、管理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该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水平和企业的劳动安全科学管理,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标准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委托山东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青岛市劳动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是沈文正、韩万才、冷延福、解永清。

一九八三年八月,标准起草小组开始查阅国内外有关资料和现行规定,调研我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的现状,分析了全国各地近年来发生1516的例有关伤亡事故。在摸清国内情况的基础上,参考日本、苏联等国家的有关法规,于一九八四年初编写成初稿,然后赴辽宁、江苏、浙江、广东、贵州、湖北、上海、广州、重庆、武汉、沈阳、大连等省、市广泛征求各行业的意见,并修改成征求意见稿。此后,向全国四十四个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厂矿企业发送了征求意见稿,得到了这些单位的支持和赞同。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修改成标准送审稿,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在青岛市召开标准审定会。会议由劳动保护局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冶金部、煤炭部、化工部、机械部、铁道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和部分省、市劳动局、产业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共二十八个单位的三十五名工程技术人员和负责同志。会议代表一致认为制定该标准是非常必要的,都同意报请国家标准局审批。国家标准局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六日批准发布,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实施。标准号是GB5306棧福怠?/P>

关于标准本文作如下说明:

一、“特种作业”的含义

在标准本文中规定了较确切的定义。即“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在一些法规文件中,通常把电工、锅炉司炉等作业人员称为“特殊工种”。本标准改为特种作业。从范围上看,“作业”比“工种”的范围更广一些,一种作业可能包括几个工种的人员。以压力容器操作为例,由于行业和设备不同,操作人员就分属很多不同名称的工种:橡胶行业操作硫化罐的叫硫化工;从事液化气钢瓶充气作业的叫充装工;等等,虽工种名称不一样,但均属压力容器操作。从参加作业的人员看,除本工种的专业工人以外,其他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发证以后,也可以操作。如机动车辆驾驶除专业司机外,其他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发证以后,也可以驾驶车辆。如只限于专业工种,范围就太小了,也脱离实际。

二、确定“特种作业”范围的依据

在标准本文中明确指出十种作业。即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另外还开了一个活口,即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规中,只规定了前八种作业。根据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的特点和危险性,它符合“特种作业”的基本定义,所以也列为“特种作业”。从调查一些地区的1516起伤亡事故分析,由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就占37.6%,死亡人数占49.46%,重伤人数占32.7%。其中起重机械作业造成的伤亡人数占特种作业事故伤亡总人数的27.6%,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占20.53%,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占12.53%,压力容器操作占11.86%,爆破作业占11.4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占4%,机动船舶驾驶占4%。从以上统计分析的数字也证明了特种作业较一般作业危险性更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严格考核。

除本标准列入的十种特种作业以外的其他作业,如符合本标准的基本定义,经劳动部门和有关产业部门批准也可列为特种作业。

三、关于几种特种作业的解释

1.电工作业:指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和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以及维修等作业。《电工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已在起草。

2.起重机械作业:指起重机械操作和起重作业挂勾、指挥,即起重机司机和挂勾、指挥工都属特种作业,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准独立操作。

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委托山东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的《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在北京通过审定,待国家标准局批准后,在各地企业中贯彻执行。《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适用于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冶金专用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装卸桥、固定旋转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的司机。

3.压力容器操作和锅炉司机:指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二月六日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

4.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船舶等焊接和其他一切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焊接作业。

5.爆破作业:指直接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包括爆炸物品的生产、保管和押运人员。按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6.机动船舶驾驶:指驾驶船舶作业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正副驾长、驾驶员等。轮机操作: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核发证。

7.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指建筑施工两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

8.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按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

9.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农用机动车辆以及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分别由公安、交通、农机和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四、关于考核和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的组织和发证工作,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本着与国家现行规定相吻合,并尽可能按管理系统进行考核的原则,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的考核,国家或部门已有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电工作业人员的发证,过去各地执行的情况不一样,从调查了解情况看,许多地、市、县是由劳动部门负责考核发证,有少数是劳动和电业部门联合发证,个别的由电业部门发证。我们征求过一些地区、部门的意见。多数认为:劳动部门是履行国家安全监察的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发证是安全监察的一种手段,电工又是各行业、部门普遍需要的工种,所以应由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但考虑到电业部门的专业特点,本标准规定了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锅炉司炉、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均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五、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对年龄的规定,基本上是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确定的。因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的危险性、严格性比其他作业更大,所以规定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即可。

对身体条件没有规定统一的具体要求,只规定了“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每种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要求。文化程度的规定也是如此。如《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规定司机的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两眼视力各不低于0.7(包括矫正视力),起升高度在二十米以上的起重司机不低于1.0(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等疾病,无妨碍起重作业的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六、关于复审

复审的目的是为了考查、掌握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和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变化,便于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进行定期安全教育。

复审期限的规定,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作业人员限定为两年复审一次。主要考虑到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很多,如规定每年复审一次,工作量较大,困难很多,可能会影响复审工作顺利进行。但也不能把时间拖得太长,以防影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查。

标准中规定的免试是指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但不得连续免试。体格检查必须进行,不得免查。

对事故责任者的检查,是指复审部门或单位对在本复审期内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查,以帮助其分析事故原因,进一步吸取教训,视情况而确定其是否有继续独立操作的资格。

七、关于每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将由各考核发证的主管部门陆续制定颁布。附:主要参考文献:

1.《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1982年6月颁布)

2.《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公安部、交通部1972年3月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84年1月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交通部1979年10月公布)

5.《铁路机车运行规程》(铁道部1980年5月公布)

6.《煤炭安全规程》(煤炭工业部1980年2月公布)

7.美国煤矿安全保健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 篇5

【分类号】 L35401199105 【标题】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11130 【实施日期】 199111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文号】 劳安字(1991)33号

【名称】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章名】 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1.适用范围

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 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4.2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4.3 安全驾驶操作技术。

4.4 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

4.5 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基本知识。

4.6 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4.7 机动车辆一般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方法。4.8 机动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4.9 车辆消防常识。4.10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场内和道路驾驶的培训考核按GB11342-89《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执行。

【章名】 附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1.适用范围

从事建筑施工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用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2.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基础知识

4.1.1 力学基本知识。

4.1.2 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4.1.3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有关安全的一般规定。

4.1.4 登高架设作业中设施与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区。4.1.5 触电急救与现场救护。4.1.6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4.2 架子工作业基本知识 4.2.1 脚手架的基本要求。

4.2.2 脚手架材料的种类、规格及材质要求。

4.2.3 绑扎材料和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强度要求、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2.4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4.2.5 安全网的选择、搭设、拆除和管理。

4.2.6 各类脚手架的适用范围、构造、架设、拆除及安全措施。4.2.7 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维护和管理。4.3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安全知识 4.3.1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的基本知识。

4.3.2 索具和吊具的种类、构造、规格、允许拉力、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3.3 拆装部件重量的估算方法。

4.3.4 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千斤顶等简易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4.3.5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4.3.6 门式升降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4.3.7 井架式升降机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4.3.8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架子工

5.1.1 各类脚手架及防护装置的搭设和拆除。

5.1.2 脚手架材料、绑扎材料及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和功能的辨识。5.1.3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5.2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人员 5.2.1 门式升降机和井架式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5.2.2 常用索具和吊具的规格、型号的识别。5.2.3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运用。5.2.4 建筑用提升设备部件重量的估算。

5.2.5 简易起重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等)的使用。5.2.6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5.2.7 地锚和缆绳的设置。

【章名】 附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三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1.适用范围

电工作业人员,含从事电工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电业系统及矿山企业的电工作业人员。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工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4 学徒期满(含改变工种者)。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电气安全基础知识。4.1.1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4.1.2 触电方式、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典型事故的案例解析。4.1.3 触电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4.1.4 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

4.1.5 电气安全用具的分类、性能、使用及管理。4.1.6 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选择及使用。4.1.7 我国安全电压的等级、选用及使用条件。4.1.8 电气绝缘、屏护、安全间距和安全标志。4.1.9 电气防火与灭火。4.1.10 防雷保护。

4.1.11 静电的危害及防护。4.1.12 高频辐射的危害及防护。

4.1.13 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4.1.14 电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与规定。4.2 电气运行安全。

4.2.1 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控制电器、保护电器的运行安全技术。4.2.2 户内外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安全技术及有关安全规定。

4.2.3 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欠压、失压、缺相等保护原理,常用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的安装、调试技术。

4.2.4 照明装置、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4.2.5 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

4.2.6 本岗位电力系统的结构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4.3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4.3.1 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4.3.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4.3.3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和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3.4 爆炸危险场所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4.3.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的有关规定。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触电急救。

5.2 识别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5.3 导线的选择和连接。5.4 正确布线。

5.5 电气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

5.6 电气器材及仪表的识别、安装和使用。5.7 保护电器、保护装置的选用与安装。5.8 接地电阻的测量。5.9 灭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5.10 各种防爆电器接线盒、隔离盒的安装接线。5.11 登高作业。

【章名】 附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四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从事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切割)、碳弧焊(气刨)、电渣焊、接触焊等作业人员(不含锅炉压力容器焊工)。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2.3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常用焊接与切割方法的基本原理与安全。4.2 焊接(气割)防火与防爆。

4.2.1 常用焊接(气割)气体的性质和安全要求。4.2.2 电石的保管与使用安全规则。4.2.3 乙炔发生站(器)的安全技术要求。4.2.4 气瓶安全要求。4.2.5 管道安全措施。

4.2.6 气焊与气割工具的安全要求。4.2.7 防火、防爆与灭火技术。4.3 焊接安全用电。

4.3.1 常用电焊设备的结构和安全要求。4.3.2 电焊工具及其安全要求。4.3.3 焊接触电事故原因及安全措施。4.3.4 触电急救。

4.4 特殊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

4.4.1 密闭空间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4.4.2 盛装、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常压容器、管道的补焊安全技术。4.4.3 登高焊接、切割安全技术。4.4.4 水下焊接、切割安全技术。4.5 焊接、切割作业劳动卫生与防护。4.5.1 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来源与危害。4.5.2 劳动卫生与防护措施。

4.5.3 化工设备焊接、切割作业防毒。4.6 安全操作规程。4.7 安全防火制度。4.8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现场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5.2 工件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5.3 防护用品与工作用具的安全检查。5.4 按2级焊工技术标准进行实际考核。5.5 触电急救。

5.6 消防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章名】 附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五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通用起重机司机。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司机和矿山井下提升设备的操作人员。

2.司机的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2.3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起重机的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4.2 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的基本知识。

4.3 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4.4 起重机钢丝绳的安全负荷、使用、保养及报废标准。

4.5 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作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4.6 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4.7 起重机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4.8 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和绑挂知识。

4.9 有关电气安全、登高作业安全、防火及救护常识。

4.10 GB5082棧福怠镀鹬氐踉酥富有藕拧泛陀泄匕踩曛尽?/P> 4.11 GB6067棧福怠镀鹬鼗蛋踩娉獭泛推鹬鼗踩娉痰扔泄毓娑ā?/P>

4.12 安全操作技术。4.13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按照GB6720棧福丁镀鹬鼗净踩际蹩己吮曜肌匪娑ǖ哪谌莺头椒ń小?/P> 【章名】 附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六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参加起重作业,直接对物件绑扎、挂钩、牵引绳索,完成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司索或挂钩工),及直接从事指挥起重机械将物件进行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指挥)。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司索作业人员。2.1.1 年满18周岁。

2.1.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妨碍起重司索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1.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2.1.4 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2.2 起重指挥人员。

2.2.1 从事起重作业满4年以上。2.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3 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起重作业的组织能力。2.2.4 身体健康情况同司索作业人员。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司索作业人员。

4.1.1 起重作业所需的基本力学知识。

4.1.2 GB5082棧福怠镀鹬氐踉酥富有藕拧贰?/P> 4.1.3 索具和吊具的性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及报废标准。4.1.4 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4.1.5 一般物件的绑、挂技术。

4.1.6 一般物件的起重吊点的选择原则。4.1.7 司索作业安全技术。4.1.8 起重作业的安全规程。4.1.9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4.2 起重指挥人员。

4.2.1 4.1.1~4.1.9的内容。4.2.2 通用起重机的基本构造与性能。4.2.3 起重指挥人员的安全要求。4.2.4 起重作业各岗位职责及要求。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司索作业人员。

5.1.1 选择索具、吊具。打结与绑扎。5.1.2 起升前检查,挂钩。

5.1.3 牵引绳索,起升初始检查和就位。5.1.4 信号运用。5.2 起重指挥人员。5.2.1 场地准备与检查。5.2.2 指挥起重机就位。5.2.3 起升前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 篇6

1 目前石油企业的生产状况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日新月异, 石油化工企业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 分析其原因发现, 大量事故都是有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造成。其中, 人为原因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据有关数据显示, 平均每年石油化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近千起, 而且数量呈增加的趋势。这些安全事故给企业和员工甚至社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伤害, 不仅对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对企业也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

2 事故案例分析

2010年7月2日, 福州市福清魁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在卸载的过程中, 液化气钢瓶发生爆炸, 造成1死1伤。经过调查发现, 引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车上的气瓶超过检验周期, 没有合格的标志, 气瓶充装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充装液化石油气。

2012年2月28日, 石家庄市赵县克尔化工厂的硝酸胍车间发生一起爆炸事件, 造成13人死亡, 43受伤。事故原因:

(1) 反应釜底部的放料闸处发生漏油;

(2) 操作人员对生产工艺不了解违章作业, 温度参数设置错误;

(3) 工人擅自拆除釜内的温度计, 对温度没有进行及时的测量和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013年6月2日, 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爆炸伤亡事故。事故造成2死2伤, 经济损失58万元。事故原因:

(1) 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气割动火作业不符合规定要求引发爆炸;

(2) 动火作业管理混乱, 火源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3) 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无证上岗。

这些事故为我们带来了惨痛的教训, 表面看是因为职工的麻痹大意, 违规操作, 管理人员的监管工作存在失误, 归根结底还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造成。因此, 笔者认为, 企业安全生产要从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做起, 职工安全教育要抓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思想指挥行动, 只有安全意识增强了, 就会扭转企业要安全为作业人员要安全, 从而, 实现人人讲安全、要安全, 处处都安全良性循环。做到这些仅仅靠一心一意的努力付出是远远不够的, 只有“三心二意”才能做到这些。

3“三心二意”的内容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的工作者, 要想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就需要做到“三心二意”。三心即信心、恒心、细心, 二意即创新意识和忧患意识。也会是说安全培训的老师要用信心、恒心和细心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对学员进行创新意识和忧患意识的培养。

3.1 三心

(1) 信心。我们发现, 尽管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已经做得很到位了, 事故依然频发, 而且, 同一地点、同一设备相同事故屡次发生。上面的三个案例, 无论是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差, 还是粗心大意, 不负责任, 监管不力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因此, 安全教育者要认识到这一点, 对职工进行不厌其烦的教育, 纠正其违章操作。虽然, 工作的难度大, 但安全教育者还是要迎难而上, 不退缩, 用信心迎接自己的工作, 不能被频发的安全事故吓倒。

(2) 恒心。油田生产需要长期的安全环境做保证, 石油企业生产区域面广、线长、点多, 特种作业工种多、人员数量大。要对上万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因此, 无论是操作人员, 还是安全培训授课人员都要齐心协力。要用自己的恒心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进行大量的现场岗位操作培训, 对于员工的作业素质差的状况不要失去耐心, 要耐心施教, 重点提高作业人员现场风险识别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3) 细心。事故都是不约而至的, 对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疏忽大意。要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进行安全检查, 同时对特种设备、安全设施、风险较高的系统和装置不能掉以轻心, 进行周期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定期的维护保养。对于没有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不能使用。安全培训工作人员要对作业的过程做到全面的熟悉, 对每一个小小的安全隐患因素都不能放过。及时作好安全教育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有针对性的开展案例教学。

3.2 二意

(1) 创新意识。只有不断的创新, 才会适应安全教育的步伐。在开展安全培训时, 教师要创新教学, 摒弃旧的教学模式和单一的教学方法, 打破“一张黑板, 一根粉笔, 陈旧的案例”这样的教学, 要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和科技发展的要求。例如, 在进行《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技术》教学时, 要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 结合油田生产特点和身边的典型案例, 理论联系实际授课, 这样有利于学员的接受, 学的更快, 记得更牢, 用起来更熟悉。同时, 要将讨论式的授课方法引进课堂, 确定一个题目, 规定一定的时间段, 让学员开展讨论, 发表自己的观点, 教师再对讨论的状况加以总结, 对不正确的观点进行纠正。

(2) 忧患意识。安全培训要长期树立忧患意识, 无论是处于什么样的环境下, 安全生产这条弦必须紧绷。忧患意识的培养能让员工保持一种危机感、责任感、使命感。比如:开展HSE危害辨识活动, 提高作业人员现场风险识别能力。做好事故应急演练, 加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通过这些活动提高忧患意识, 让员工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4 结束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在企业安全工作当中至关重要, 只有不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理念, 才能真正实现人人讲安全、要安全, 处处都安全良性循环。只有在安全的生产条件下, 企业才能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作为安全培训工作者, 要切实实践“三心二意”, 做到对工作有信心, 细心以及恒心, 让创新意识和忧患意识长记于心。

参考文献

[1]王海燕, 周军, 王永民.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需要“三心二意”[J].安全.2010 (1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 篇7

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和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从事电工作业的人员。

2引用标准

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术语

3.1电工作业

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装置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等电工工作。

3.2电工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电工作业的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

4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4.1年满十八周岁。

4.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3具有不低于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和本标准所规定相应的电工作业安全技术、电工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5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5.1培训

5.1.1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根据其工作岗位的要求,按本标准相应的内容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

5.1.2培训由地、市及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力部门培训。

5.2考核

5.2.1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及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按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本标准内容命题考核。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

5.2.2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3发证

5.3.1考核合格后,由地、市及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审核发证。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发证。

5.3.2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准定岗作业。

5.4复审

5.4.1定期复审期限为两年一次。对脱离本岗位工作连续超过六个月者亦需进行复审。1

5.4.2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合格证。到期而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定岗作业。

5.4.3复审内容

a.体格检查。

b.电工作业的安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c.检查违章作业和事故责任。

5.4.4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

6考核内容

6.1了解电气事故的种类、危害,电气安全的特点、重要性。掌握电气事故的处理方法。

6.2了解电伤害的类型、构成原因和触电方式及电流对人体的作用、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掌握现场触电急救方法。

6.3了解我国安全电压等级。掌握安全电压的选用和作用条件。

6.4了解绝缘、屏护、安全限距等防止直接电击的措施和绝缘破坏的原因、绝缘指标。掌握防止绝缘损坏的技术要求和基本的绝缘测试方法。

6.5了解保护接地(TT系统)、保护接零(TN系统)、中性点不接地或经过阻抗接地(IT系统)等防止间接电击的原理及措施。掌握应用范围、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测试方法。

6.6了解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和特性参数。掌握漏电保护装置的合理选择、正确接线和使用、维护方法。

6.7了解雷电的形成及其对电气设备、设施及人身的危害。掌握防雷保护的要求及预防措施。

6.8了解电气火灾的形成原因及预防措施。掌握电气火灾的扑救程序及灭火器材的使用、保管方法。

6.9了解静电的特点、危害和产生原因。掌握静电防护的基本方法。

6.10了解电气安全用具的种类、性能及用途。掌握其使用、保管方法和试验周期、试验标准。

6.11根据本岗位的环境特点,了解潮湿、高温、易燃、易爆、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或蒸气、强电磁场、多导电性物体、金属容器、地沟、隧道、井下等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和安全作业的影响。掌握相应环境条件下设备选型、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要求。

6.12了解周围环境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影响(如建筑物、施工塔架、烟囱、树木、挖掘、爆破作业等)。掌握相应的防止事故措施。

6.13了解电气设备的过载、断路、欠压、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原理。掌握本岗位中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安装、调试技术。

6.14掌握照明装置、日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扶工电动工具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运行、检修、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6.15掌握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6.16掌握本岗位中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检修、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6.17了解静电感应原理。掌握在邻近带电设备或有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设备上工作时的安全技术。

6.18了解带电作业的理论知识。掌握相应的带电作业的操作技术和安全要求。

6.19掌握本岗位电气系统接线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

6.20掌握调度管理要求和用电管理规定。

6.21掌握本岗位的现场运行规程和操作票制度、操作监护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

6.22掌握电工作业中保证安全的下列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6.22.1组织措施

a.工作制度。

b.工作许可制度。

c.工作监护制度。

d.工作间断制度。

e.工作转移制度。

f.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6.22.2技术措施

a.停电。

b.验电。

c.装接接地线。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 篇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厂所属各车间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第四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各项目分部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八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过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各项目分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向各项目分部及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报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备案。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第十五条

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周运行

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

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物资设备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十九条

各项目分部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部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分部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物资设备部应做好特种设备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各项目分部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相关培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报批准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符合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当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从

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各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分部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条

各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质量部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隶属公司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安全质量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资设备部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向公司、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 特种作业的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二 公司特种作业为员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特种作业范围及其管理规定,我司需操作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有(1)厂内机动车驾驶员;(2)起重机械操作工(操作、维修);(4)锅炉工;(5)锅炉水处理工;(6)压力容器(空压站、快开门、液化气操作)。三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上岗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1.2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1.3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1.4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1.5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1.6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后,持证上岗。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3.1 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安全监察室和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3.2 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3.3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3.4 拒绝违章指挥;3.5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和单位领导报告;3.6其他有关规定。

4要经三级安全教育,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合格证》,还要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安排上岗操作。

5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员工培训计划》,经本部门审核后交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批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培训及考证事宜。

6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市劳动部门规定,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年审和复查。安全组负责对操作证统一管理(含年审工作)。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考核,逾期缺考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原特种作业,或重新参加培训。8到期复审程序如下:凡到期参加复审的,需先经本科同意,再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核,办

好审批手续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复审事宜。

9特种作业人员在考证前如需初步自行培训,应报人力资源、安全部门同意后,安排有操作经

验并持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带教,带教期间带教人员要对培训人员的安全操作负责,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作业的安全

保障水平。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责任部门的领导,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才能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不懂装懂,心存侥幸,强行冒险作业。

11特种作业的专用设备工具,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安装、验收、领取准用证和使用时的安全检

查、保养、维修,并建立专用设备的档案,做好检查、保养、鉴定的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应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保养、维修、零部件的更换等安全技术参数、经办人、经办日期及备忘说明。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四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作业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生产、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4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班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6、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特种设备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初探 篇9

关键词:特种设备作业培训,现状,发展方向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 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此类设备用量广泛, 并且国家在它们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7个环节进行管控, 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些设备的事故发生率。

但是, 现实仍然告诉我们, 特种设备事故还在不断发生, 并且通过统计发现, 导致我们相关作业人员巨大伤亡事件发生最多的区段是使用环节, 而在这个环节中又牵扯了各种各样比其他环节要复杂得多的外在和内在因素。在这些因素中, 我们的特种作业人员又恰恰处于这么一个重要的地位。所以,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可是现在的情况是, 我们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整体素质并没有显示出这样的重要性。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整体素质未显示出重要性的原因

1. 对特种设备培训的认识有误区, 重引进轻培训

(1) 有人认为企业培训既花钱又占时间, 影响企业的生产和效益, 还不如花重金从外部挖掘有用之才, 能解企业人力资源不足的燃眉之急就可以, 所以不愿派人参加培训。 (2) 重成本轻培训。有些企业认为培训是企业出钱, 个人长本事, 成本投入为别人做嫁衣, 所以怕出钱不合算, 不愿派人去参加学习。 (3) 重使用轻培训。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是经常强调的事, 你抓紧了我就派人应付, 你不提了我就不参加, 所以企业采用先用人, 等你查到了再说。这些认识危害极大, 使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培训管理工作无法放在应有的高度以形成正常的培训管理体系和制度。

2. 对特种设备安全培训的定位不清, 导致培训与企业长期发展脱节

特种设备安全培训的首要目的应该是满足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 然而现实中往往是企业没有将培训放在一定的高度来考虑, 企业生产紧张了不培训, 企业效益不好了不培训, 安全方面不出事不培训。与此相应的最为明显的是, 许多职工也就认为培训就是来应付差事, 培训结束了事情也就了结了, 培训根本没有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联系。

3. 对特种设备岗位安全需求分析不深入, 对特种设备安全培训的重视度不够

企业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应根据生产需求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 更应该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必要的重大危害性分析和评价, 充分认识岗位的危险因素和发生事故的机率。部分企业管理者把日常管理的重点放在企业的重要岗位上 (如流水线上) , 而不是放在危险的岗位上 (如锅炉) , 他们可以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管流水线, 而不肯花钱培训几个高层次的锅炉工。这就是企业中安全需求和生产需求发生矛盾的时候, 片面强调了生产需求而忽视了安全需求, 造成了对特种设备安全培训的重视度不够。

4. 与国外企业相比, 我国企业培训投资太少, 使培训管理受到严重制约

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 美国公司用于员工培训的投资已占到全美培训投资的一半, 且以每年5%的速度递增, 每个员工平均每年接受1~2次培训;而我国企业只有5%左右的企业加强了培训经费投入, 20%左右的企业培训费人均仅为10~30元, 30%的企业只是象征性地拨一点培训费, 年人均在10元以下, 其他的亏损企业已停止了投资。有些企业现在根本就不存在培训这一块, 说是“培训社会化”。然而参加社会培训又是心不甘情不愿, 不愿投资出钱, 造成了对特种设备安全培训的严重制约。

5. 由于历史的原因, 我们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素质本身也处于不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状态

大部分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职工文化水平和技术素养普遍不高, 这批人基本上都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后出生的, 所受教育不规范、不全面, 大部分只有初中以下学历, 在面对现今的先进技术时比较不适应, 极大制约了培训效果。

6. 开展培训的方式不符合特种设备行业发展要求

现阶段, 在特种设备培训中存在方法单一、手段贫乏、理论与实际不符、面广内容粗等问题, 无法满足企业和职工对特种设备技术知识的需求。

二、如何改善这种现状

1. 完善并强化体系管理力度

我国应该在现有特种设备管理体系中, 开展以政府为主导、以技术培训为导向的特种设备培训工作来推动特种设备技术培训。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 强化企业对特种设备人员培训的责任意识和职工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的认知, 让企业职工能主动组织参加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培训。

2. 要将危险隐患识别和评价的知识加入特种设备培训中去

在特种设备的培训中要大力宣传对特种设备作业危险隐患进行识别和评价的目的、作用, 以及对识别和评价结果的整改活动, 提高工厂企业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观念;要主张在生产岗位上广泛开展安全检查和危险源预知活动, 要发挥员工的积极性, 在生产岗位上组织自查。

上一篇:企业纳税情况心得体会下一篇:教师节日快乐祝福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