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2024-07-01

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共8篇)

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篇1

桂林政发〔2006〕26号

各市林业局,区直国有林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其他木材范围的通知》(桂政发[2005]32号)(以下简称《通知》)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规范我区木材运输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条例》和《通知》对执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和范围的界定不太明确,加上各地对《条例》和《通知》规定执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范围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在具体执行时难以掌握,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没有统一标准,一些地方木材流通管理较为混乱,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收购、运输木材的行为有所抬头,不利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维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规范我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和执法,依法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凭证运输木材种类和范围

根据《条例》和《通知》的规定,我区实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和范围为:

(一)原木类。包括各种规格原木。

(二)原条类。包括各种规格原条。

(三)锯材类。包括各种规格枕木、板材、方材和剖开材。

(四)芯板类:包括贴面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板。

(五)树木、树蔸类。树木,指采挖移植的乔木、灌木,包括幼树和树桩,胸径5公分以下的生产用苗除外;树蔸,包括采伐林木后剩余的伐根和自然枯死的树蔸。

(六)商品竹材类。

(七)木片类。包括利用各种木质材料加工而成的木片。

(八)单板类。包括各种规格的单板。

(九)包装箱板类。包括各种木制包装箱板(纤维板、刨花板制成的包装箱板和装有货物及装运过货物的旧包装箱除外)。

(十)门窗(框)类。包括各类木制门窗框(不包括旧房折除的门窗框)。

(十一)木炭类。包括各种木炭。

二、关于薪材运输管理问题

薪材是指农村居民作为生活燃料用的木材。凡是超出农村居民生活自用燃料以外的木材,必须执行凭证运输管理。

凡是运往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作为经营加工原料的木材,按原木、原条类执行凭证运输管理,不得以薪材名义进行运输。

三、关于“三剩物”运输管理问题

“三剩物”是指木材加工剩余物、伐区造材剩余物和采伐剩余物。为了充分利用木材资源,提高木材综合利用效益。“三剩物”不实行凭证运输管理。运输边皮废料、木糠、刨花等木材加工剩余物的,不需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运输伐区造材剩余物和采伐剩余物的,必须持有伐区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注明造材剩余物和采伐剩余物出自的伐区、采伐证编号、批准采伐数量以及其他能证实所运输造材或采伐剩余物来源合法的依据。

四、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加大对木材流通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制止非法采伐的林木进入流通领域。各地要开展一次以整顿木材流通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运输木材和非法收购木材的违法行为。对以薪材名义运输不属于农村居民自用烧材木材的,一律按无证运输木材行为严肃查处。要加强对经营木材加工单位特别是中高密度纤维板和木片生产企业原材料收购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非法收购木材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五、依法行政,提高效率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木材运输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要依法保护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发木材运输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增加申办木材运输证的前置条件,不得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严禁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索贿受贿。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采取措施提高办事效率,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对特色木材加工较为集中或木材产品出省运输较多的地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本着便捷的原则,可以在当地派驻出省木材运输证签发机构,也可以依法委托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尽可能地减少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申请木材运输证的成本,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特此通知。

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篇2

1 木材运输存在的问题

林木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但一些不法分子只看到林木的直接效益, 也就是木材和产品的直接价格。木材收购价与市场价差距很大, 中间税费等是国家税收和林业金费收入的主要部分。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 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 贩卖无证木材, 伪造木材运输证件, 伪装运输木材, 持无效证件运输木材, 无证强行冲关过卡,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木材市场的秩序[3,4]。

2 木材运输的监督方法及手段

2.1 嗅, 利用集装箱车走私木材

在南雅曾破获一起利用集装箱车走私木材的案件, 由于车厢全封闭, 无法看清里面的货物, 但嗅到松香味, 于是根据规定依法调查取证, 查获武夷山连城木业有限公司雇用了6辆大型全封闭集装箱车假冒海关封签走私木材, 所运的杉、松板方料120 m3被没收并罚款。

2.2 辨, 伪造证件运输

查验证件要仔细观察, 辨别真假, 由于科技的进步, 当前发现使用的伪造证件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 但只要认真查验总会找到破绽。曾查获一份伪造木材运输码单和套用证件非法运输松木6车、计45.58 m3到南纸的案件。

2.3 看, 伪装运输珍贵树种

在玉山林业执法时, 对一辆来自建阳地区的西瓜运输车依法进行检查, 发现其重量超过所运西瓜重量。经多方查看和查询发现问题, 搬开西瓜出现红豆杉, 查获建阳地区的货主利用运输西瓜到福州市内的机会伪装运输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树种大口径红豆杉5.7 m3的案件。

2.4 听, 无证运输冲关

长年在路边工作, 从发动机的声音也可分辨所运货物, 货物轻的车辆发动机发出的声音是轻松的呼呼声, 而运输木材的车辆因为货物重, 发动机发出的是沉重的扑呼声。某人驾驶玉山车, 当车驶来时, 是重车声音, 妄图逃避检查强行冲关, 被追回查明是无证运输杉元木和杂地板木, 按规定没收并罚款;另有一例利用密封邮政车伪装运输红豆杉树根2 t的案件, 当车驶来时发现邮政车是重车发动机, 声音沉重, 依法查获红豆杉树根。

2.5 问, 无效证件运输木材

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可疑点的时候, 可通过对货主、驾驶员的询问来理清情况。例如可先问具体行车路线, 然后通过查验途经收费站、车辆通行费发票验证, 从而查出甲地办证乙地取货的违法案例。某案件查获30车甲地办证, 乙地提货, 装运杉细木工芯板案件, 数量计1 526.06 m3,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1万元。

2.6 查, 无证运输特大案件

查车、查证都要仔细、认真。查车是检查员的基础工作, 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要求检查员认真细致, 否则一些不法分子就可能成为漏网之鱼, 木材就会因此而流失。连续查获2起无证运输杉木的特大案件, 计12车, 217.960 3 m3。在南雅查获装运杉木6车, 但运输手续只有2车的大案;另查获无证运输杉锯材30 m3, 挽回经济损失3万多元, 有力地遏制了木材非法运输行为, 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3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对策

3.1 健全林业法制, 坚持依法治林

加强林业法制建设, 落实林政管理。建立健全林业法制, 实施依法治林, 是对林业社会运行进行有效控制的最有力手段。一是建立一整套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林业法规体系, 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二是利用各种有效途径, 大力宣传林业政策、法律和法规, 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三是严格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三者环环相扣, 紧密相连, 构成一个社会主义林业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 而缜密有序的林业法制环境必将对保护森林资源起到积极的作用[5,6]。

3.2 建立健全机构, 强化林政管理

林政管理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行政手段, 是与森林资源管理相辅相承的重要职能机构。笔者认为, 林业执法管理工作只能加强, 不能消弱, 要以法治林, 狠狠打击破坏森林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 实现森林总蓄积、有林地面积、林木生长量和森林覆盖率同增长, 强化林政管理[7]。

3.2.1 加大林业宣传力度。

积极宣传林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提高干部、群众的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 经常性地宣传, 使广大干部群众从不知法到知法, 从知法到守法, 形成依法护林的共识。

3.2.2 健全林业行政执法队伍。

充实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在林业局机关设有林政科、资源站以及植物检疫、野生动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和林权林地管理等机构, 在14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设立林业站、森林公安分局以及8个森林派出所、万木林管理站等进行林业行政执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南雅、玉山、伏寅、黄城地区设立4个林业道路检查站, 同时还设立林业执法大队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巡查。

3.2.3 努力学习提高执法水平。

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 建立一支战斗力较高的队伍, 经常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法实施方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同时举行林业法律知识竞赛, 加强对法律的理解, 组织执法人员分批参加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学习, 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3.2.4 依法查处林政案件。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执法, 认真查处林政案件。狠抓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 将其作为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杜绝乱砍盗伐林木分子销赃途径的一条重要措施来抓。对木材经营、加工要加强管理, 严格实行许可制度, 凭证经营, 凭证加工, 做到限额管理以保障木材生产和供应的顺利进行。

3.2.5 认真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坚持开展林业行政执, 并将自查情况上报, 同时接受人大、各级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请廉政监督员监督指导工作, 对查处林政案件执行“二公开、一监督”制度。

3.2.6 依法行政加强管理。

首先, 认真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 做到凭证采伐, 确保收购, 加强源头管理;其次, 加强木材流通管理, 除定点检查外, 还要不定期的巡逻检查, 及时纠正, 处理违章运输木材。

3.2.7 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 是发展林业的重要保障。只有加强林业行政执法, 才能维护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管理利益, 维护正常的木材生产流通秩序, 打击非法经营、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乱收乱购木材的行为, 实现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范少辉.从文明进步的角度看可持续发展与森林可持续经营[J].林业科学, 1999, 35 (1) :111-116.

[2]史济彦.我国在生态性采伐实践中的论述与作法[J].林业科学, 1998, 34 (2) :90-97.

[3]邱荣祖, 粟金云, 钟光明, 等.林道网合理养护年限的研究[J].福建林学院学报, 1999, 19 (4) :289-291.

[4]蒋有绪.林业建设工程的环境预测与环境效益评估[J].自然资源, 1994 (6) :16-24.

[5]周新年.考虑生态的伐区作业探讨[J].中南林学院学报, 1996, 16 (3) :71-75.

[6]周新年.林业生产规划[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4:72-143.

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篇3

【关键词】木材运输;安全管理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木材检查站对无证运输的木材可以暂扣。国务院在国发[1990]66号文件中明确指出,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执法单位。自1995年开展治理公路“三乱”以来,始终把林业部门做为三个可以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的部门之一,综上木材检查站对木材的运输的检查监督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是政府授权的林业基层执法单位。

1.保护森林资源必须加强木材运输管理

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社会发展,经济繁荣的重要资源。森林资源的保护,主要有源头管理;林产品(主要是木材)运输管理以及木材加工企业的管理。源头管理,多年来政府每年都针对盗伐、滥伐森林开展专项打击或严打整治活动。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凭证采伐林木、凭证运输木材的法律制度仍未得到很好实施。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盗伐、滥伐林木,违法运输木材,违法加工木材的行为屡禁不止。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长期存在,主要原因是违法木材有人收购,有人加工,能够销赃。关键的一点是违法木材能够运出林区,进入市场。源头管理点多,面大,人员有限管理难度大。运输管理线少,相对集中,相对来说便于管理。因此,加强木材运输的检查和监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义重大,切实可行。龙潭区林业局有两个木材检查站,大口钦木材检查站,荒山木材检查站,大口钦木材检查站座落国道202线与五桦公路交汇处,负责对龙潭区林业局杨木林杨国有林木及缸窖镇大口钦镇民营木材的运输检查监督,同时还负责途经此线的舒兰市大部分木材,黑龙江省一部分木材的运输检查与监督,所以说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不仅是对本地森林资源实施保护,也是对整个森林资源实施保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后,一些明确林木权属的承包者,经营者为了眼前利益,在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便违法采伐经营林木换取经济利益。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假采伐自家林木之名,盗伐国有林木。同时不法分子会因承包者势单力薄,管护困难,乘机哄抢、盗伐私有林木。如此种种,不仅破坏了森林资源,也破坏了林木商品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林区的和谐稳定大局,挫伤林业经营者积极性,所以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阻止违法木材进入市场,是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不受损失,维护正常的木材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林区和谐稳定的关键。

2.木材运输管理面临的问题

2.1木材的采伐审批,贮木场管理,木材运输证件发放和木材检查监督未实行综合管理

多年历史形成木材的采伐审批,贮木场木材管理、木材运输证件的发放及木材检查站的检查监督未形成联动机制,各管各的、各行其职。由于管理上的不协调致使一些人持假证运输违法木材,特别是检查外市、外省木材时很难鉴别真伪。这样一部分违法木材便进入了流通领域。

2.2道路交通的发展打破了木材检查站的合理布局

最近几年,国家道路交通快速发展,特别是村级公路的建设,使得原来比较单一的林区森林运输道路变得四通八达。原来扼守重要线路及道口的木材检查站已经能够轻易绕行,许多违法木材可以避让检查,致使一部分木材检查站如同虚设。

2.3现行林业法律及林业机构设置致使木材检查站执法难度大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主体是木材检查站,但是法律只授予检查站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权,对无证运输木材给予暂扣的权力,而行政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木材检查站对木材实施检查监督的工作绝大多数是在夜间进行。

2.4木材检查手段,检查设备相对落后

目前,很多运输车辆在运输木材时都蒙盖苫布,在夜间逃避检查。快速通过检查站时,在外观上很难判断是否装载木材。甚至有些人用集装箱运输木材,就更无法检查监督了。更有甚者用邮车、改装客车等工具运输违法木材。检查站检查人员很难用肉眼判断,由于检查设备的相对落后,致使木材凭证运输检查、监督困难重重。

3.对如何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思考

3.1建立省级木材采伐审批,贮木场管理、木材运输证件发放,木材检查站检查的统一平台

建立“统一平台”之后,检查站对需检木材只要进入“统一平台”便能立即查出该车木材采伐证号,何时何地启运,哪个机关何时发放木材运输证件等相关信息,从根本上制止假运输证件使用。从源头保证木材运输的合法秩序。

3.2提高重视,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检查站的检查、监督能力

林业建设已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型,林业做为资源产业,在商品经济和社会进步快速发展的今天,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林业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越来越突出。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必须从根本上提高各级政府对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木材凭证运输的检查、监督做为保护森林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得到加强。要保证木材检查站人员编制,以确保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力量;应为检查站配备执法车辆,以便木检查站追查闯关的运输车辆;应配备电脑等办公设备,以便于本检站对木材运输证件进行核实和鉴别;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以便于检查苫布遮盖车辆及集装箱等隐蔽运输车辆;应保证检查站办公经费,以保证木检站工作无后顾之忧。

3.3重新调整机构设置及检查站站点设置

建议将林业稽查大队与木材检查站合署办公。以方便对违法运输木材案件的及时处罚。

林业稽查大队在各木材检查站设立稽查中队。木材检查站对违法运输木材实施暂扣同时,林业稽查便可以同时对违法运输木材进行立案处理。以缩短行政案件的办理时间,便于对违法运输木材行政案件进行及时办理。

重新调整检查站的站点设置。鉴于公路网络四通八达。建议重新调整木材检查站的站点设置。将木材检查站调整至交通要道。使木材检查站起到“一夫当关”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控制违法木材,无证木材的流通。

3.4加大对违法木材运输刑事案件的打击度

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篇4

《木材运输巡查试点工作管理制度》

1、巡查队伍管理制度;

2、木材运输巡查执法管理制度;

3、巡查人员文明规范;

4、巡查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

巡查队伍管理制度

要加强和规范巡查队伍管理,配备好必要的巡查业务设施设备:

①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②配备必要的木材运输巡查专用车辆;

③配备必要的通讯、检查、取证等巡查执法工具;

④每月按时向省厅资源林政处报告试点单位巡查执法基本情况,及时反映执法中遇到的问题;

⑤必须严格按照公路“三乱”治理的要求,做到文明检查、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杜绝“三乱”行为;

⑥坚持收支两条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给巡查大队和巡查人员下达罚没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款收入同巡查人员的奖金、福利相挂钩;

⑦除持证上岗的巡查人员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上路拦车检查,不得利用巡查进行搭车收费和检查。木材运输巡查执法管理制度

1、木材运输巡查仅限于辖区内县、乡公路和山场源头执法,不得上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拦车检查。

2、巡查工作不得影响道路畅通,查扣的违法违章运输木材,如不能及时处理,应引导到就近较为宽敞、安全的场所或木材检查站处理。

3、巡查人员必须统一装识,配戴林业行政执法证巡查执法,使用木材检查停车示意牌拦车检查。

4、检查时,除查验相关的《木材运输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准予运输(携带)证》、《植物检疫证》、检尺码单外,不得检查其他票证。

5、巡查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的规定,实施检查和处罚。

6、巡查查办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确凿,文书完备,依据充分,处理结果合情合理。

7、巡查查处的案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必须做好上路执勤登记工作,处理案件时,案件来源统一填写“巡查”。

9、巡查中,对具有明确航班、船期期限的涉外运输违法、违章案件,要在不能延误外运航班、船期的前提下速办速结,并不能损坏外运产品及其外包装

巡查人员文明规范

巡查人员必须十分注意执法形象,做到着装整齐、文明拦车、亮证检查、热情服务、礼貌待人,不刁难人、不与当事人争吵,耐心说服解释,坚持使用以下文明用语:

1、请停车。

2、您好,我们是木材运输巡查员(出示证件),请接受我们的检查。

3、请您出示木材运输证件。

4、请稍等。

5、己检查好,您慢走。

6、对不起,您运输木材违反了……规定,请协助我们处理。

7、为确保公路畅通和安全,请您把车开到停车场内。

8、请您如实向我们反映情况。

9、这是我们刚才的谈话记录,请您过目,如无意见,请在此签字。

10、请您稍等。我马上向领导(有关部门)请示(联系)一下。

11、根据……规定,我们将对您违法、违章运输的木材或无证承运木材的行为作……处理,如有不明之处,请向我们提出。

12、您如果对我们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13、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14、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合作),请多提宝贵意见。

试点县(市区)林业局应在原木材检查站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制定木材运输巡查执法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巡查工作岗位责任制。

巡查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

开展巡查试点工作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纪检纠风等部门,对巡查组织和人员加强检查监督,了解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林业厅将会同纠风办和市林业局等部门,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加强对巡查试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在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该巡查人员执法检查工作或者取消其巡查资格:

①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②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③故意刁难当事人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④将巡查证交给他人使用的;

⑤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⑥办错案件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巡查执法资格,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①擅自上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检查的;

②发生违法乱纪行为,情节恶劣的;

③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的;

④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情节严重的;

⑤被暂停检查两次以上的。

3、县市区林业局或巡查大队发生下述情形的,一经查实,即作为严重公路、水上“三乱”行为论处,免去巡查大队主要领导职务,追究其他相关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省政府取消该县(市、区)的巡查试点资格,并严肃追究直接当事人与有关领导的责任:

①选用或默许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巡查执法检查;

②组织或默许在林区县乡道和山场源头以外的范围巡查执法;

③下达罚没款指标,将罚没款收入同巡查人员的奖金、福利相挂钩的;

④不按标准收费、罚款,随意处置罚没木材或为其他部门搭车收费的;

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篇5

林资发〔2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认真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公路“三乱”问题发生,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锯材、竹材和木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以木(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对本地木材凭证运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作出修订。

二、严格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木材运输证的印制、签发和管理工作,并使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进行核发,切实维护木材运输证的权威性。要进一步严肃核发纪律,明确核发程序,规范核发管理,提高办证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除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外,不得要求申请办理者提交育林基金等有关税费票据,切实保护木材运输证申领人的合法权益。

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的进口木材,无须办理木材运输证;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凭有关进口许可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

三、规范木材运输检查和执法行为

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除了查验木材运输证以外,不得检查木材购货发票、育林基金收据等其他证明和票据。查验植物检疫证明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木材检查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和管理规定予以规范。木材检查站要依法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规定,对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实施行政强制及处罚。

对实际运输木材数量小于《木材运输证》记载数量,又能证明其《木材运输证》确属运输该木材的;运输木材实际检尺数量与《木材运输证》记载数量相差在国家规定检尺误差范围内的;以及由于林业主管部门木材运输证核发原因造成实际运输与证件记载不符,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实情况属实的,木材检查站应予放行,不得施以处罚。

四、建立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案件级别管辖和层级管理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木材运输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认真追溯违法运输木材的有关问题,查明违法运输的原因,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木材检查站要按月向其林业主管部门呈报当月木材运输检查和违法运输木材案件的处理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木材运输检查和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处理的情况及追溯结果。

五、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成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木材检查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木材运输检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实效,促进木材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服务。要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为检查站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设施装备,逐步改善木材检查站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监督检查能力,以适应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需要。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请及时转发至各市(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并通知各木材检查站认真执行。

国家林业局

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篇6

川林发[2011]30号

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广元、宜宾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现将《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1 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以下简称流动巡查)执法行为,确保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杜绝流动巡查工作中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巡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治理公路“三乱”的相关规定,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检查、秉公执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工作。木材检查站是流动巡查的具体执行机构,依法行使木材运输流动巡查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工作主要依托现有木材检查站实施。一个县(市、区)有多个木材检查站的,应整合力量统一组织实施流动巡查。流动巡查队人员应控制在10名以内。

第五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划定木材检查站实施流动巡查的范围,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流动巡查管理制度。

第六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执法交通工具,保障所需的

2 人员和工作经费并协调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木材运输流动巡查人员的职责是按照安排,依法对辖区内经县、乡道路运输的木材进行检查,制止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并依法查处。流动巡查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木材运输流动巡查人员应从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选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林业行政执法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四)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两年以上。

严禁雇佣和聘请无林业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参与和协助流动巡查。

第九条 木材运输流动巡查范围应严格限制在本县(市、区)辖区内县、乡道。严禁上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以及城区道路实施流动巡查。现有固定木材检查站能有效实施木材运输监督管理的区域,不得实施流动巡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具体明确木材检查站及其他流动巡查人员允许实施和禁止实施流动巡查的道路和区域。

第十条 流动巡查应严格按照《森林法》、《行政处罚法》、3 《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的规定与程序实施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流动巡查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木材运输流动巡查之名搭车检查。

严禁以流动巡查为由在公路上设立永久性检查站点、木材检查站分站(点),以及设置拦停车辆的路障设施。

第十二条 流动巡查应在确保安全和道路畅通的前提下实施,严禁造成交通堵塞、引发交通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

第十三条 流动巡查执法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巡查人员可在适宜地点对过往运输木材车辆依法实施检查;也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发现的运输木材可疑车辆,选择合适地点示意停车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巡查应选择在道路相对宽敞、两边通视条件及其它安全条件较好的地点实施检查。严禁在弯道、陡坡、悬崖边、临河(塘、库)、人流密集等危险路段拦停车辆和实施检查。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造成交通堵塞的路段和时段,不得实施流动检查。

严禁在公路上随意拦截、拦停过往车辆。严禁追逐、强行拦截运材车辆。查扣的违法木材如不能及时处理,应引导

4 到就近较为宽敞、安全的场所或木材检查站处理。

第十五条 流动巡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统一装识,佩戴和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夜间巡查时检查人员需穿戴反光背心。拦停检查车辆应使用木材检查停车示意牌和规范的停车手势、用语,做到文明规范执法。

第十六条 流动巡查应对检查过程进行录音和录像,填写检查记录,及时取证和妥善保全证据。流动巡查执法视听资料应保存四个月以上。

第十七条 经查验放行的运输木材车辆,应在其所持的合法运输木材证件上标注检查时期,加盖流动巡查印章。

第十八条 流动巡查发现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应严格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查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应做到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程序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文书完备,处理结果合情合理。

第十九条 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的罚没物和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管理。严禁向木材运输流动巡查人员下达罚没款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巡查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挂钩。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机构执法情况和人员的检查监督,公布执法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掌握

5 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主要检查监督以下情况:

(一)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执法及其履职情况;

(二)执行执法程序及有关制度情况;

(三)有关执法档案管理情况;

(四)罚没款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该巡查人员执法检查工作或者取消其巡查资格:

(一)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三)故意刁难当事人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将林业行政执法和木材检查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五)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规检查造成交通堵塞或一般责任事故的;

(七)办错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上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等区域流动巡查的;

(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的;

(四)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检查造成严重责任事故或严重交通堵塞,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被暂停检查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动巡查队发生下述情形的,一经查实,即作为公路“三乱”行为论处,追究其他相关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县的流动巡查资格,并严肃追究直接当事人与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选用或默许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流动巡查执法检查;

(二)组织或默许县、乡道以外的范围流动巡查的;

(三)下达罚没款指标,将罚没款收入同巡查人员的奖金、福利挂钩的;

(四)不按规定实施罚款,随意处置罚没木材或为其他部门搭车收费的;

(五)未制定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执法内部管理制度的;

(六)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第二十四条 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木材运输流动巡查队进行检查监督时,有权调阅有关行政处罚案卷和相关材料。被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木材运输流动巡查队和开展木材流动巡查

7 的木材检查站,应当每季度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流动巡查执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和涉及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的案件,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林业厅备案。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处罚案件简要介绍;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篇7

林业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承担者, 肩负着森林生态系统的建设、发展及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荒漠生态系统的治理以及改善等维护生物多样性, 弘扬生态文明的重要职责。随着人类对森林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 木材运输管理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 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维护木材流通正常秩序, 促进林业生态建设既是建设现代林业的重要途径, 又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和环节, 对推进南涧县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南涧县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

南涧县位于云南省西部、大理白族自治州南端, 地处东经100°06′~100°41′, 北纬24°39′~25°10′之间。东与弥渡县接壤, 南与景东县毗邻, 西南与云县以澜沧江为界, 西至黑惠江与凤庆县隔水相望, 北与巍山县相连。 县域东西横距59km, 南北纵距55km, 总面积1731.63 km2。根据《云南省南涧县森林资源规划调查报告》显示:南涧县林业用地面积为12.23万hm2, 占全县国土面的70.3%。林业用地面积中有林地9.49万hm2, 占林业用地面的77.6%, 在有林地面积中纯林8.73万hm2, 占有林地面积的91.99%, 混交林7478.6hm2, 占有林地面积的7.88%, 乔木经济林108.7hm2占有林地面积的0.11%, 疏林地93.1hm2, 占有林地面的0.1%;灌木林地1.84万hm2占有林地面的19.39%; 未成林造林地5079.9hm2, 占有林地面积的5.35%;无立木林地353.7hm2占有林地面积的0.37%。在林地面积中有防护林5.1万hm2, 占有林地面积的53.74%; 特种用材林7461.4hm2, 占有林地面的7.86%, 用材林4.57万hm2, 占有林地面积的48.16%, 薪炭林4020.4 hm2占有林地面积的4.24%, 经济林5215.2hm2占有林地面积的5.49%。全县有天然林面积8.01万hm2, 人工林面积1.43万hm2, 飞播面积372.8hm2。全县的森林覆盖率58%, 林木绿化率66.4%。活立木总储蓄量452.46万m3, 其中有林地蓄积量449.65万m3, 占活立木总蓄积量的99.38%。

南涧县现有的林业管理机构有:南涧彝族自治县林业局及其8个乡镇各下设一个生态保护与开发服务中心、南涧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及南涧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公郎镇森林派出所、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涧管理局及其下设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凤凰山管理站、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强管理站、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无量山管理站、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宝华管理站以及南涧县漫害山国有林管理所。

3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意义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 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 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森林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木材检查站对无证运输的木材可以扣留。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木材检查站设立的依据及主要任务。同时自国家1995年开展治理公路“三乱”以来, 始终把林业部门作为4个可以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的部门之一, 这充分说明木材检查站的地位及作用, 受到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和重视。

(1)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是《森林法》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是新形势下国家对保护森林资源, 加强林业执法监管的行政要求。《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5〕41号) 中明确要求, “要切实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保障其公正、有效履行执法职责”;要“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 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这些都为切实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明确了新目标。

(2)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必然选择。南涧县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匮乏的县, 森林资源总量不足, 虽然经过全县林业工作者艰辛付出, 森林覆盖率已达到了58%, 森林蓄积量提高到了现在的45万m3。但是与周围的县市相比南涧县的森林资源情况较为落后, 与国家、省、州、县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同时, 南涧县林木产品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 违法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木材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所以严格地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部门的核心工作。实践证明, 通过加强木材运输管理, 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 打击非法采伐和运输, 保证木材流通依法有序, 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有效途径。

(3)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木材检查人员执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直接面对的是广大林农和木材加工经营者, 直接触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 木材执法人员任何不作为、乱作为都会直接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这就要求木材检查要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牢记执法就是服务的宗旨, 提高法制意识, 提高队伍素质, 提高执法水平, 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密切联系党群、干群关系, 努力塑造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良好队伍形象。

(4)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是治理公路“三乱”重要举措之一。治理公路“三乱”是坚持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林业作为国务院批准有上路执法权的部门之一, 在治理巩固公路“三乱”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纠建并举”的原则, 必须始终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来抓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实现木材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 进一步推行阳光执法, 规范执法, 建立和完善治理公路“三乱”的责任机制、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 抓好执法队伍政风行风建设, 建立健全治理公路“三乱”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公路“三乱”反弹提供保障, 为营造更加畅通、有序、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奠定基础。

4南涧县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南涧县商品材采伐指标只有2014年采伐过3800 m3, 所以在南涧县境内木材运输管理中不涉及本地的商品材运输管理问题, 主要是针对周边州、县 (市) 的过境木材和本地滥砍乱伐无证运输木材。近年来南涧县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违法违规运输木材的势头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道路交通也不断发展变化, 一些新的木材运输管理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木材检查站布局和数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南涧县目前只设立一个木材检查站, 没有固定的执勤办公场所, 只是租用祥临公路沿线干田村农户的零时出租房作为执勤点, 没有检查停车场、没有卸料场、物资封存仓库等必要的配套设施, 工作条件非常的艰苦。根据南涧县发展的实际形势, 南涧县木材检查站的设置已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4.2人员编制得不到落实, 工作经费投入不够

南涧县木材检查站现有编制10人, 实际在岗6人。 由于受各方面条件限制, 木材检查站的人员编制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另外, 工作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许多设备需要更新升级。南涧县木材检查站现有的办公设备基本上全部是2004年省林业厅配发的, 目前许多设备已经不能使用, 但一直都得不到及时的更新。一系列的因素导致使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甚至发生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廉等现象的发生。

4.3对木材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部分部门和群众对通过木材运输管理打击木材非法运输, 维护木材流通秩序, 有效控制森林资源损耗, 保护森林资源的认识不足, 认为木材检查站的存在不符合社会主义的经济条件, 制约了木材的流通, 不利于开放木材市场, 影响了林业产业经济的发展, 给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带来了压力。

4.4道路交通的发展增加了木材运输管理的难度

近年来, 南涧县交通运输业迅猛发展, 特别是村村通和高等级公路网的全面建设, 大量非法运输木材车辆可以绕过木材检查站, 直接运输到木材经营加工厂所或者直接上高速公路快速运出南涧县境逃避检查。高速公路在给百姓带来交通便利, 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 也成了木材非法流失的“快速通道”。

4.5木材检查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南涧县木材检查人员, 整体素质偏低、文化程度不高、专业能力不强, 有部分人员不能领会和全面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 许多政策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甚至有些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 服务意识不强, 使木材运输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5对策与建议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经营主体和运输主体日益多元化, 新的时期木材运输管理工作机遇和挑战并存。

5.1正面引导, 治标先治本

要保护林业资源, 杜绝乱砍滥伐、非法运输木材及林产品, 不能只单靠木材检查站的检查和监督, 要大力扶持和鼓励林区经济发展, 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工艺, 促进林业产业多种经营。木材运输管理工作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手段, 而木材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控制森林限额采伐、防止乱砍滥伐、破坏生态。当前, 木材检查站要针对交通公路建设事业飞速发展的现状, 适应新时期林业生态建设的需要, 严格木材凭证运输制度, 保护森林资源, 依法打击非法运输, 保证木材流通秩序正常有序。

5.2加大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

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不仅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木材流通正常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途径, 同时也是木材检查站的重要工作职责。木材检查站在加大林政处罚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宣传教育, 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 木材检查站作为基层执法单位更容易贴近广大群众, 更容易了解群众法律实际认知水平, 积极探索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的新方式、新途径, 使得普法宣传既能够符合林业执法的实际情况, 又有利于实践的操作, 降低执法成本。木材检查站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如微博、微信、网站、电视、广播等进行相关法律的宣传和讲解。同时应利用办案现场直接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 让其认知违法事实及依据, 减少因不懂法而违法的事情发生。最后, 在每年12月法律宣传活动月期间, 可在县城小花园、科技广场、以及各乡镇街天人群聚集地点, 进行有关林业法规和政策宣传, 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

5.3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合理布局木材检查站

加强以站房、停车场道、交通、通讯、信息网络、检测检量器具为重点的装备建设, 不断提高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快速反应和综合控制能力。结合南涧县道路交通建设的现状及发展规划,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木材检查站, 从目前的道路建设情况和实际需要在老214国道生态处理厂区域新规划建设一个木材检查站以便于对老214国道木材运输车辆的检查, 同时重新规划建设祥临公路干田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的规划建设应包括大型停车场、卸料厂、物资封存仓库等必要的附属设施。 其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执法车辆、安装执法监控设备、 摄像头、录音笔、摄像机、高清晰照相机、办公电脑以及其他的安全警示设备等。

5.4强化机构队伍建设, 提高木材检查人员整体素质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 木材检查人员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县林业局要按照国家林业局 《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切实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一是解决好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问题。做到在编在岗, 经费保障, 进一步理顺木材运输检查管理体制, 有条件的情况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坚决杜绝“生存靠创收、创收靠执法”的情况发生。

二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木材检查执法人员要深入开展“严肃执法、严格管理、严明纪律、严谨作风”的主题教育活动, 强化思想道德、执法宗旨和法制观念的教育, 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明确的执法规则, 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是加强人事管理。县林业局要按照木材检查站站长岗位规范要求, 真正把讲政治、懂业务、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的干部, 选配到木材检查站站长领导岗位, 要严把“入口”关, 进一步调整和充实木材检查执法队伍, 吸收法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到木材检查站工作, 逐步改善人员结构。四是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县林业局要要根据实际需要, 制定和落实木材检查人员培训计划, 要采取集中培训、短期轮训和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 扎实开展政治、法律、业务和作风培训, 提高木材运输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五要应用电脑技术等高科技手段, 解决木材运输检查难题, 提高木材运输木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水平。

5.5加大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经费投入

一是县委政府要把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落实木材检查站建设经费, 按照省级木材检查站建设标准实施建设, 站房及附属设施建设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车辆、器材装备经费不得少于30万元。二是县林业局要在现有的资金渠道内重点保障木材运输管理的经费支出。三是要加强对木材检查站建设资金使用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 确保专款专用。四是突出建设重点, 立足基层, 着眼急需, 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发挥最佳投资效益。

5.6建立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管理机制

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路段的布控巡查, 有效消除木材运输检查的盲区, 堵塞森林资源流失的漏洞。实行木材运输巡查制度, 在高速公路进出口及重点路段, 加强布控巡查。加强同森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整合执法资源, 依法把好运输木材检查监督关。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经营、加工木材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和清理整顿, 使非法来源的木材难以销赃。加大协调配合, 加强与相邻的景东县、云县、巍山、弥渡等县的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等单位的协调配合, 实行信息共享、打击互动, 共同维护防区木材道路运输秩序。

5.7规范管理, 树立木材运输管理良好执法形象

推进木材检查执法规范化建设, 树立执法队伍政治强、思想好、作风硬、执法严的良好社会形象。一是统一木材检查人员服装, 规范站牌和公示牌。二是要严格规范检查范围, 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检查, 木材检查站除查验木材运输证、木材检尺码单、木材检疫证及其他林产品的检疫证和国家有关规定授权查验的凭证以外, 不得擅自增加查验项目。同时, 木材检查站不得为其他部门代查、代收, 不得检查木材经营 (加工) 许可证、 木材购货发票、育林基金收据等其他证件和票据。三是要严格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处理违章运输案件, 做到程序合法,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运用法规、规章得当, 不能凭主观臆断, 更不能某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甚至借故刁难, 乱查乱罚。四是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 严禁以任何形式给木材检查站下达罚没款指标和把罚没款收入同木材检查人员的工资福利挂钩。五是要强化制约监督机制。大力实行执法公示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介的监督, 各地要加大对木材运输检查执法工作检查监督的力度, 对违法违纪行为,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公开处理和曝光。

摘要:阐述了木材运输管理工作意义及发展趋势, 对南涧县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并提出了完善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工作措施, 以期为南涧县的木材运输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南涧县,木材运输,管理,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宫文芳.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民营科技, 2011 (9) :242.

[2]刘家富.加强木材检查站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J].云南林业, 2011 (12) :44~45.

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篇8

关键词:珍贵树种;科学技术;人工培育;造林

中图分类号:S792.99文献标识码:ADOI编号:10.14025/j.cnki.jlny.2015.10.061

大力发展珍贵树种,依然是我国树种发展的强烈诉求。广西种植珍贵树种有先天优势条件,也存在一些历史和现实的问题,需要我们提高认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弥补珍贵树种发展中存在的短板。在发展珍贵树种时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已经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

1广西珍贵树种发展现状

1.1珍贵树种资源概况

在已知的野生维管束植物中,广西就占了8354种(含亚种、变种及变型)。裸子植物48种,蕨类植物900种,被子植物7406种,被子植物的科、属、种数占总科、属、种的78.1%、90.0%、88.7%。材质优良、用途广泛、生长适应性强的优良树种430种,其中阔叶树种高达395种,特类及一类树种55种,野生维管束植物在广西森林植物群落中的优势显而易见。

1.2珍贵树种造林情况

早在20多年前,人工造林就已经开始,到现在为止,技术也比较成熟。近年来玉林、百色和南宁等地不断加快发展红锥、柚木等珍贵树种的步伐,截至2005年,广西有荷木、香椿、红锥、西南桦等珍贵树种人工林4.8万公顷,其中,2002年~2005年植林面积就高达3.11万公顷。珍贵树种的人工林面积不断扩大。

1.3珍贵树种种植存在问题

珍贵树种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在看到优势的同时也应正视其不足。首先是珍贵树种生长周期长,投资收益慢,投资者不愿意将资本投入到珍贵用材树种资源的培育上;其次是人们侧重珍贵树种的速生,使珍贵树种材质水平下降;再就是政府扶持政策不稳定,贷款资金支持力度不够,而且采伐手续繁琐,也影响了农民种植珍贵树种的热情;最后是技术支持还不够到位,致使一些农民对种植珍贵树种出现采种难、育苗难、管理难,严重制约珍贵树种种植规模。

2广西珍贵树种发展优势

2.1气候条件优越

广西地处我国内陆的最南端,属于亚热带气候。雨量充沛,气候温和,降水丰富,热量充足。全年无霜期为300天左右,年平均气温不低于20℃,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适宜的温湿度,为珍贵树种提供了良好的生长环境。

2.2土壤条件优良

广西位于我国华南地区西部,山区面积广大,土层深厚,富含腐殖质,地貌类型多种多样。特别是喀斯特地貌分布广泛,因此,广西地区发展珍贵树种种植完全符合适地适树原则,发展前景不容小觑。

2.3技术力量雄厚

广西有种植珍贵树种悠久历史。技术积累雄厚,特别是对格木、火力楠、柚木、观光木等树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对其进行改良、引种、育苗。广西林科院还在良种选育、优良珍贵树种引种驯化、种质资源收集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为优良珍贵树种在广西的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

3广西珍贵树种发展对策

3.1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

珍贵用材树种资源在我国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正确认识优良珍贵树种的价值,用战略的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发展优良珍贵树种问题。珍贵用材树种作为重要战略资源,不仅为经济发展助力,而且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因此,政府相关部门不仅要在资金上予以扶持帮助,还要发挥政策宣传优势,加强舆论宣传、政策导向、制定发展规划,要简化采伐手续、延长贴息贷款的年限、实行种苗和造林补贴等优惠政策,给予珍贵树种资源更大的发展空间。

3.2实现集约经营效益优化

集约经营就是通过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技术,争取最大的收益。为了达到缩短优良珍贵树种的经营周期和实现规模效益的目的,需要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加大投入的力度,适当开展规模经营,合理密植、混交造林、林下种植,丰富造林经验方式,亦可以在天然次生林中伐除非目的树种,补植目的树种,或亦在人工林内以异龄混交方式培育珍贵树种资源。要集中生产要素,积极发展珍贵树种中小径材加工和综合利用,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投资回报,提高效益。

3.3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大力发展珍贵树种资源,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加大对珍贵树种研究与推广工作方面的投入,更需要林业研究和技术推广部门在种、苗和技术等方面做文章,为广西优良珍贵树种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证。

珍贵树种的选种十分关键,适地适树是首要原则,要大胆尝试引进一些有发展潜力的树种,试验后再推广。有些树种虽有很多的优势,但对其进行改良仍十分必要,取长补短、系统改良与局部突破结合的改良策略;边改良边利用,边研究边推广,建立引种试验林、区域试验林、试验示范林。大力发展经过试验的优良珍贵树种,提升珍贵树种种植技术含量。珍贵树种造林育苗难、造林成活率低,究其原因,就是没有针对不同树种及培育目标制定出具体的育苗、造林、抚育管理、森林经营的技术体系。因此,加强主要优良珍贵树种造林技术体系的研究与推广工作势在必行。

广西发展珍贵树种资源,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若能更新观念、实行集约化经营、与工程造林相结合、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加之政府的正确引导和必要的扶持,相信一定可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1]莫秋霜,谭军.广西发展珍贵树种的优势条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1,(18).

[2]陈秀庭.广西珍贵树种人工林发展前景探讨[J].林业科技,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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