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租赁合同最终

2024-09-12

建筑机械租赁合同最终(精选8篇)

建筑机械租赁合同最终 篇1

承租合同号:渝(溪)住保(租)2011年第 号

巫溪县廉租住房

合同

巫溪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巫溪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巫溪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市、区(县)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住房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县)(街道)(街)号小区幢 单元 号。

(二)房屋结构: 室 厅,建筑结构。

(三)房屋面积:建筑面积㎡。

(四)房屋设施及设备清单(见附页)。

第二条 权属状况

房屋权属状况为第 2 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

2、其他证明文件: ;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出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出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租赁期限:根据上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实物配租实行

两年复核一次,即租赁期限为 贰 年,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房屋用途: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家庭居住使用。

第四条 租金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一)房屋租金按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超保障面积部份按廉租住房租金的1.5倍计收)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元 零 角 零 分);年租金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零 角零 分);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二)租金支付方式:

1、甲方须设立租金收取帐户,户名:,帐号:/ ;银行:/。

2、乙方应按规定在每季度末15日前自觉到甲方收费大厅将本季度租金足额缴纳给甲方,逾期不交或缴纳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3、甲方本着便民原则,在老城片区、赵家坝片区、马镇坝片区分别设立收费大厅,以便乙方方便缴纳租金。

4、乙方在缴纳租金时应向甲方收费大厅索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租金不开正式票据。

5、各乡镇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工作由各乡镇财政代收,均应开据统一正规票据。

第五条 房屋修缮约定

(一)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非人为故意损坏应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二)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及永久性结构构件;

2、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排水管道、化粪池等永久性配套设施;

3、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三)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以及墙面、楼面摸灰层;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

(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属施工质量问题或使用期限导致的除外);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属施工质量问题的除外);

4、装修装饰部分;

5、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四)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五)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并经确认后,甲方应在15日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一)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臵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卸, 甲方对装饰、装修部份不予以补偿。

(三)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安全使用房屋:

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篇二:廉租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2014 甘孜州新龙县

城镇廉租住房借用合同

出借方:_新龙县审计局

承借方: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制

二○一四年一月

出 借 方(甲方):新龙县审计局 住 所:新龙县茹龙镇人民路95号邮政编码:626800 联系电话:0836-8122127 承 借 方(乙方):

住 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 请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甘孜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该房屋的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概况

甲方将座落于新龙县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借

给乙方作为廉租住房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每套50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权属性质

该房屋权属为公有住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条借赁期限

(一)该房屋借赁期限为壹年,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至2015 年 1 月 1 日止。

(二)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符合继续承借条

件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借书面要求,经审核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借赁合同。

第四条 借金及缴付方式

(一)该房屋借金标准为每月 2 元/平方米,月缴交借金为每套¥ 1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佰元),乙方应于【每年1月1日前】到【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向甲方缴交借金,逾期支付的,甲方每日按月借金的 4 %收取滞纳金。

(二)其他缴交方式: 逾期30日未交纳的,可从乙方低保金中扣缴。

(三)甲方收取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借赁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一)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 元(大写人民币: / 整)。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二)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收取的房屋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

(三)借赁期间,甲方应承担房屋公用部分维修等费用;乙方应承担房屋内维修及水、电、气等费用。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2014 年 6 月 15 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

(三)返还: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

属设施、设备。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

用。房屋返还后对于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臵。

第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借用期内,甲方应保证出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1、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进行维修。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臵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地段;不得在小区内停放机动车辆。

第八条 房屋的转借

乙方不得转借、转借承借房屋。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房屋借用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借、转借承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5、利用承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合同约定应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并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借的廉借住房居住的;

8、私自买卖房屋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继承房屋使用权的;

(三)在年审时乙方已经不在属于廉借住房保障对象的。

(四)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五)乙方(申请人)已经死亡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必须遵守《新龙县廉借住房小区管理规定》。

2.乙方必须在每年1月5日前交齐本年度所有房借用金。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免责,恢复原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相关政策、法规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篇三:廉租房租赁合同

廉 租 房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人):xx县房产管理局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概况

1、甲方出租房位于xx县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

2、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住宅使用。

第二条:租赁、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从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佰 拾 元整)。

3、租金支付方式按每 壹年 结清一次,不得拖欠。

第三条: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终止,甲方收回使用权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如数退还乙方。

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产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房屋修缮

1、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果损坏应照价赔偿或修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擅自拆改、扩建或者增添大功率的家用电器。

2、租赁期间,房屋发生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应及时报告甲方,甲方负责维修责任,乙方应给予充分协助。

第五条: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一方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2、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期间,乙方使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转租他人或拖欠租金2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乙方家庭人口、收入资产或住房等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甲方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腾退房屋。

4乙方在所分配的廉租房居住期间发生的人生、财产安全等事项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高龄、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乙方必须有监护人进行监督,并提供监管协议书。

5、乙方在租赁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在廉租房分配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城镇计生家庭提供廉租房。

第六条:合同生效

建筑机械租赁合同最终 篇2

1 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有下列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合同能够如约履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合同主体应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跟单位签订合同尽量保证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名称齐全,防止因合同签订主体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2)合同内容不够完善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现象有缺少合同签订日期,漏写违约责任部分等。一般来说,合同双方会约定合同签订日为合同生效日,也就是说没有签订日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对于违约责任部分,有些合同只讲好话,有意避免合同文本中违约条款的出现,一旦发生违约,不知所措。

3)合同文字不够严谨不够严谨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要讲究咬文嚼字。

4)应变更合同没有及时变更因行业的特殊性,租赁合同得以完全履行不仅牵扯到承租方,还会涉及发包方与承包方等多方因素,因此在履约过程中进行合同变更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合同的意识。合同变更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证合同更好履行和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

5)没能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也会约定些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但大多数租赁公司都不会行使。碍于和气或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承租方欠款越来越多,问题更难解决。

6)不重视证据资料的搜集及保管并不是所有的书面资料都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证据的资料强调是原件,有盖章签字,有明确的内容,合法取得的。有效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

7)不注意诉讼时效建筑租赁行业被拖欠租赁费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当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失去了胜诉权。

2 原因分析

建筑机械租赁业合同管理中诸多问题,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

1)管理理念及管理制度不适应市场发展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不会因市场变化而加以完善,仍坚守陈旧观念。随着市场上建筑租赁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以不变应万变的思路不是处处可行。在这竞争较为激烈的社会中扎根成长,企业管理理念及时更新及相应制度及时完善,是企业持续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2)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应变能力不少建筑租赁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缺乏认识,对待事情缺少法律意识。首先,市场与合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相应的,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的动力。只顾及承揽业务,不重视合同,遇上纠纷无从寻找依据,这都是不可取的。其次,合同签订是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是合同管理的中期和后期阶段。很多业内人员合同一签订就不去重视后期合同管理工作,甚至认为那仅仅是生产过程。到头来由于急于签成合约而过于草率或过于迁就对方,不注重履约过程等原因导致损失惨重。

3)相关法律及制度不够完善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及相关制度来制约和赋予人们在行使某项事物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们的行为只有在有法可依或者符合普遍原则的情况下才得以保障。原则是个极为笼统的规定,这时行业之内应有相应的制度可循,所谓行业自律公约。如缺乏这些相应的法律及制度的规定,就无法更有效的预防和解决纠纷,从而各方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受损。不可否认这也是合同管理中诸多问题得以存续的原因之一。

3 解决建议

加强合同管理,对企业保全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在市场上站稳脚跟有着重大意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供讨论。

1)提高管理人员管理理念及自身素质管理理念及自身素质的提升是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懂得选用人才、培养人才,还要懂得接受考验,适应市场。首先,企业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选择优秀人员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位。其次,通过在职学习及选送深造等方式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企业应注重智力投资。最后,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责、权、利,并通过制定相应制度保证其得以实现。

2)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履约要靠企业上下共同的努力,要靠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配合,因此企业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由上而下的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首先,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其次,做到职责分明,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确保合同管理各个阶段不出任何差错。最后,对合同管理体系进行动态控制,通过定期检查,及时调整,不断完善,保证合同管理体系适应能力。

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篇3

关键词:违法建筑; 租赁合同效力 ;立法完善

一、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倾向于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我认为,该司法解释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条件上,有诸多值得质疑的地方。

(一)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概念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认定无效合同的其中一个情形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以标的是否合法为标准对合同效力所做出的判断。标的是针对合同“内容”而言,即法律行为的标的,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在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因此,应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而不是依据合同本身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来直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以收取租金。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租赁行为,至于出租的是合法建筑房屋还是违法建筑房屋,均不影响租赁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并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违法建筑物。司法解释中以租赁标的物违法为依据,把出租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显然是把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的区别。

(二)与已有司法解释对同类问题的处理规则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这里规定,认定抵押无效,要求违法建筑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这一具体限定有利于减少无效合同。但是,《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里把未取得两证进行施工的建筑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没有要求以“法定程序”确认,而直接由审判机关进行司法确认。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法权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恪守自己的职责范围,无权僭越。两个司法解释,对待同一类问题却是不同态度和不同要求,这不仅不利司法统一,也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根据上述对于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效力判定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提出如下的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违法建筑的存在并不妨碍出租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如前所述,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并不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权益,只要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是本着自愿原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这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但同时,私法自治所赋予的自由也是相对的,它受到公法一定的限制。因此,违法建筑合同要获得有效性,必须具备“取得法律认可”的条件,该条件包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或者在因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并没有受到行政机关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二)增加对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租赁合同效力的判定情形

司法解释对因程序违法而导致房屋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规定了事后可以通过补办相关许可证而承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但对因实体违法而导致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却没有相关规定。我认为,实体性违法的建筑并不一定存在现实的危害性,所以对于因实体违法的建筑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应当根据行政机关对于该违法建筑的处分而对租赁合同作出效力的认定。如果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建筑行为,在处罚时做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才能认定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设计,此时,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条件而无效。如果行政处罚做出了其他处罚,但没有做出限期拆除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建筑物与规划设计并不冲突,无需拆除,此时应当承认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三)明确审查房屋建筑合法性的法定程序

对建筑行为是否符合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民事审判权不应介入,否则就是对行政权力的僭越。根据上述观点,为了维护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的体制,同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司法统一,我建议在判断房屋建筑的合法性时,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題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

[2]朱宝.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3]应仕海.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效力判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

[4]杨文杰.违法建筑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J].载于社科纵横.2011年9月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最终版) 篇4

合同编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月 日

特 别 告 知

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该房屋为:楼房 室 厅 卫,平房 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 □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 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 / □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 / □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日(□书面 / □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 元(大写: 元)。该房屋租金(□年 / □月)不变,自第(□年 / □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 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 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 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 / □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 水费 / □ 电费 / □ 电话费 / □ 电视收视费 / □ 供暖费 / □ 燃气费 / □ 物业管理费 / □)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 / □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 □乙方放弃收回 / □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 的 %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

第十六条 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出租方代理人(签章): 电话:

住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持证经纪人员应填写以下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

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姓名:

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建筑机械租赁合同最终 篇5

合同编号: 合同附件:

甲方:(出租方)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联系人:

乙方:(承租方)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联系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1 租赁标的物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包括:位于 区 路 号 座、层、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租赁标的的具体平面位置图见本合同附件1《房屋楼层示意图》。

1.2 租赁面积

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的面积为按照本合同附件2中的《租赁标的面积示意图》中用红线标示的范围内的面积,该租赁面积为平方米。如果对该租赁面积有异议,则以双方认可的具有认证资质的测量单位的测量结果为准。如果测量结果在绝对值2%以内面积不予更改,测量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测量结果超过绝对值2%则面积按测量结果计算,测量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3 租赁标的的交付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租赁标的物交付乙方。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租赁标的物的移交情况,并共同签署租赁标的物交付确认书予以确认,并在验收结束后签署有关交接的证明文件;租赁标的物移交时的条件、状况的证明及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终止后向甲方返还租赁标的物的标准见附减征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交付确认书之日为租赁标的物交付时间。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租赁标的物的用途

租赁标的物仅供乙方用于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并且仅供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确定的商品的种类、服务类型或品牌、业态;即: 层 号经营 品牌的 品种的商品或服务。

2.2 用途的变更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上述租赁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二个月,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及购物中心运营调整的租赁条件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如果甲乙双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有关续租的租赁合同,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租金

4.1 装修免租期

本合同规定的装修免租期免为 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应按照前述书面通知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修,装修免租期不得延长。

4.2 租金计算日期

租金从装修免租期届满次日起算。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营业迟延,则租金起始日顺延至乙方实际营业日。

租金计算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如果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租赁标的物,则租金计算至租赁标的物实际返还之日。

4.3 租金的计算方式

租金包括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两种形式,乙方实际支付的租金以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取其高的方式。

4.3.1 固定租金

固定租金是指甲方为保证基本收益按租赁面积每日向乙方收取的固定数额的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自租金起始日起算,第一年固定租金的收取标准为 元人民币/日/㎡。甲乙双方同意,固定租金按下列方式逐年增递(单位:人民币)。

4.3.2 提成租金

提成租金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经营状况,从乙方经营所得中提取的不固定数额的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提成租金的收取标准为乙方每月含税营业额的 %。该营业额为乙方以任何方式在租赁标的物售出货物及提供服务而获取的全部款项。乙方应对租赁期限内经营过程中达成的所有交易记录保持完整、真实而准确的

记录和会计账簿。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两年中,保留全部此等记录。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每年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4.4 租金的支付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固定租金的标准付清首月(公历月)租金。从第二个月(公历月)起,乙方每月10日前按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缴款该通知付清本月固定租金。

乙方应按月(公历月)向甲方支付提成租金高于每月固定租金的部分。乙方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提供上个月的销售报表,并附上月提成租金的计算额。如果该提成租金高于上月固定租金的,则甲方在每月7日前向乙方发出缴费通知单,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差额部分的租金。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

5.1 物业管理公司

乙方应当向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关于租赁标的物的物业管理费。5.2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元/月/㎡),遇国家政策调整物业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物业管理费的起始日从甲方规定的试营业日开始。

物业管理费包括在项目的整体推广费用,但不包括公用设施费用、本合同 下的广告和标识的费用。甲方将在乙方经营场所内采用分户计量方式,包括水、电。

5.3 物业管理费的支付

乙方应在与甲方办理租赁标的交接之前,向甲方预付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首期物业管理费的金额:(元/月/㎡),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于每月二十五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公用设施费用

6.1 公用设施费用及其计算

乙方应当依照公用设施供应部门或单位或物业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和方式,缴付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设施费用。

公用设施的收费标准可由甲方依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公布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乙方还应支付甲方其应缴公用设施费用的百分之三(3%)的费用,以弥补水、电、燃气等在项目内输送到乙方租赁标的的损耗。

除上述费用外,乙方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支付其他应缴纳的有关公用设施需缴纳的任何税费。

6.2 中央空调

如果乙方要求在本合同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使用中央空调,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物业管理人书面申请,并预付超时空调费(请写明计算标准)。

6.3 支付时间

乙方应按月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单后于每月十日前付清应支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人的各项公用设施费用。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7.1 履约保证金的交付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金额为三个月的固定租金和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 元。

乙方在约定日期内未将保证金支付予甲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支票方式支付保证金者,以此款项进入甲方账户的时间为准;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证金者,以甲方开出收据时间为准)。

7.2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该履约保证金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证期如约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但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用履约保证金支付或抵冲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支付或抵冲乙方依照本合同应支付的任何款项。

7.3 履约保证金的补足

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以履约保证金抵付乙方应付的任何款项,或者以履约保证金抵偿乙方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0.5‰的滞纳金,直到补齐为止;否则视乙方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在租赁期限内,若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上调,甲方有权要求相应调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否则,乙方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

7.4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在本合同终止并且乙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原状返还租赁标的及支付已发生的租金及所有费用)之后,履约保证金将转自动转为担保乙方对消费者要求退货、赔偿及修理作出补偿的质量保证金。在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内,如果没有消费者退货、赔偿及修理作出补偿的,则甲方在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后向乙方无息退还该质量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从该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前述索赔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 付款方式

8.1 付款币种

乙方应以人民币向甲方缴付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8.2 付款方式

乙方可通过现金()、支票()、电汇()或银行转账付款(),但只有当款项全部实际记入本合同或甲方提供收到付款的证明时,款项才能视为已经支付。如果甲方的收款项目有变化,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 经营场所的管理 9.1 租赁标的物装修 9.1.1 装修申请

乙方对其承租租赁标的物进行装修时,须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书面的装修设计方案、图纸、设计资料和施工说明等,在获甲方及物业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应签定安全防火协议,并交付甲方装修管理费、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进行装修。

9.1.2 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

甲方同意乙方进行装修后,乙方应当交纳装修免租期内的装修管理费

元、装修押金 元,及公用设施费用。装修押金在双方对装修验收后,如乙方未对甲方的设备和设施造成破坏和影响,甲方将返还装修押金。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提交或二次提交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应不影响租金起始日的起算及租金、物业管理费和乙方所应缴纳之其它款项的支付。

9.1.3 装修保险

乙方在装修进场之前,应按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保险,并指定甲方为受益人,且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场装修。9.1.4 装修监督

在装修过程中,乙方需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建设、装饰、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方和物业管理人的有关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工作进行监督。未经甲方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装修施工图纸。事先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乙方不得改变租赁标的原状。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恢复原状。如乙方未在通知后七日内恢复原状,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未经甲方同意的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员的行为而使甲方或甲方商场的其他使用者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责完全赔偿责任,乙方除保证甲方将免于遭受损失、被诉及任何请求权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9.2 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 9.2.1 甲方的义务

(1)租赁期限内,甲方应负责公共区域的管理和维修,中央机电系统、公共空间以及相关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害时,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护以便设施能够恢复正常运行。

(2)甲方的工作人员因维修、检查、安装、保安等需要,进入乙方承租标的物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若因紧急情况无法预先通知时,可直接进入该区域处理紧急情况,但甲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及时向乙方进行通报,具体处理方式见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制订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9.2.2 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给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保养、维修或更新,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租赁场所内水、电供应不足,由甲方负责增容,所需报批、改造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经营期间,妥善使用租赁标的物及所附装置、设备,并配合甲方对公共区域进行保养。乙方应就租赁标的及所附装置、设备的损坏、失灵及异常状况及时向甲方报告。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租赁标的物、公共区域及所附装置、设备的任何损坏和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属乙方非正常使用、擅自修改有关设施造成的损坏、所需的维修费用及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商场管理

10.1 证照备案

乙方在租赁场所内开展经营业务前,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文或许可证。在签订本合同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须提供各项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司红章,供甲方备案。

乙方必须确保该执照、批文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文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乙方必须确保在租赁场所的经营活动不能违反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不得对甲方或其商场的商业信誉、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否则,乙方将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 经营管理 10.2.1商业布局

在租赁期内乙方自主经营,但应服从甲方的商场管理。甲方根据商场整体布局对乙方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布局所做出的调整建议,乙方应予以接受。

乙方商品的存放、摆设须符合甲方管理要求,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存放危险物品和有害物质,不得私自占用商场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

10.2.2各种检查

乙方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乙方在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商品质量、物价、计量、消防等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乙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工商、质检、物价等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均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违法、违规经营给甲方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并承担违约金五万元。有关政府机关、主管部门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提出某些修正意见或做出处罚时,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该修正意见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决定,乙方必须服从该决定或处理方法。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租赁标的物销售的商品的商标,质量,价格,产地及经营范围,或提供的服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如果发现乙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乙方必须服从该处理决定。

10.2.3顾客投诉

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甲方有权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对该投诉做出相应处理,乙方应接受并服从该处理方法。

若乙方与在租赁标的物内购买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的任何消费者发生纠纷,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进行调解和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10.2.4营业时间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擅自停止营业。

10.3 标识管理

乙方于租赁场所展示自有商号、广告或布告,应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商场任何公共区域张贴自有商号、广告或布告。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地使用甲方物业的名号、标志或商号的图片、声明或文字。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

11.1 人员上岗

乙方自行提供营业人员,并依据甲方商场统一管理要求交纳人员管理费;其派驻、更换或增减至甲方的人员应事先经甲方同意。

乙方派驻甲方的人员,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向甲方提供各种有效证件,经面试、培训合格之后,方可上岗。

11.2 人员服饰

乙方派驻的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按照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穿着甲方统一的工作制服或经营品牌的统一服装、佩带胸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 人员薪酬

乙方所派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劳保福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按时支付其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如乙方不按时支付,经其员工反映,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留其所欠员工的工资、奖金等费用。

11.4 人员离岗

乙方派驻的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有义务即刻撤换该人员;因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影响甲方信誉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负连带责任。

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在离职后7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并归还更衣箱钥匙、制服及其它应交物品,则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11.5 赔偿责任

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乙方派驻人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行为在商场受到人身、财产等伤害,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损失及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收银系统 12.1 电脑收银机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有偿提供的电脑收银机,接受甲方的电脑收银系统的连接安排,接受甲方硬件和软件的购置、安装、维护;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每月的十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个月的收银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元/月。

乙方保证其所有营业收入均通过与甲方相连的收银系统收取。如果发生乙方营业收入不通过前述与甲方相连的收银系统收取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2.2 银行刷卡机

乙方应安装并使用甲方指定的银行刷卡机,因乙方营业所发生的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之服务费应当由乙方负担。

12.3 收银员

租赁标的物内的收银员应由乙方自行雇佣、培训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 陈述和保证

13.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1)甲方保证作为购物中心的开发单位系依法成立、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甲方保证其有权将租赁标的出租给乙方,并且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3)甲方保证租赁标的的建筑质量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均符合国家规范性标准要求。

13.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依法成立、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乙方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所需要的承租人的相关资料、文件及签署本合同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4)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遵守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人制订的守则、规章及各项管理规定。

(5)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内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拍卖、转让、抵押或赠予第三方。

(6)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得影响甲方,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获得补偿。

第十四条 商号、商标和其他标识

14.1 合法性

乙方保证对其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享有合法权利。

14.2 使用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誉权,名称权等专属性权利和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乙方使用商号、商标或其他标识等产生的对第三方的任何侵权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乙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进行对外宣传;由于甲方使用乙方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而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4.3 更改

若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需改变其商号或标识,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保证乙方所改变的商号或标识为其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合法商号或标识,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更改。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保险

乙方应按相关规定自费购买租赁标的内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完成的装饰装修、乙方的商品、货物和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的保险,和雇用的员工的基本保险。投保后,将投保单等有效证明交给甲方作为投保的依据。投保期限应与租赁期一致。

第十五条 促销及宣传

15.1 商场促销及宣传

甲方负责商场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工作;甲方所提供的各项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予以合作,并分担经费,以求共同发展和受益,所涉及的经费分担,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确定。

在甲方店庆、促销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的促销活动,对所提供商品给予价格折扣和促销金,对于甲方因进行促销活动所发行的各类优惠卡、礼券、信用卡等,乙方应尽力配合,接受使用。

15.2 自营商品促销及宣传

乙方如对自营商品进行个别宣传或搞促销活动时,须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分租和转租

16.1 分租和转租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分租或转租(包括但不仅限于以联营等形式达到分租或转租的目的)给任何个人或实体。

第十七条 租赁标的物的返还

17.1 期限

当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乙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办理完毕有关租赁标的物的返还事宜。

17.2 恢复原状

除非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在上述期限内,根据双方签署交接证明文件时租赁标的物的状态,拆除所作的全部室内装修和增加的设备设施,将租赁标的物恢复原状后向甲方移交;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其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强行进入租赁标的物,单方面处理乙方留存在租赁标的物内的物品,拆除乙方室内装修和增加的设备设施,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物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责承担。

乙方在实施上述恢复租赁标的物原状行为时,不得移动和损坏甲方原有设备、装置,并应使甲方原有设备、装置保持良好、清洁和可租状态;否则,甲方可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清洁、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于甲方同意保留的设备设施或装饰,归甲方所有,且甲方并无需为此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17.3 交付

乙方应向甲方交回租赁标的的各个部分使用的钥匙,并且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签署移交确认证明文件。

甲乙双方签署移交确认证明文件之日为租赁物返还日。如果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通知期限内将租赁标的物返还甲方,甲方有权强行进入并收回;甲方强行进入租赁标的之日或恢复原状之日视为乙方向甲方返还租赁标的物之日(以后到者为准)。

第十八条 关于末位淘汰制的特别约定

18.1 末位淘汰制

为保持项目的整体竞争力,实行末位淘汰制,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表现进行评估,做出排名,若乙方的排名连续三个月排同类产品单位平方米销售后三名,则甲方有权提出要求乙方做适当的调整或要求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保密条款

19.1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就任何及一切从本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资料,任何一方不得对其雇员、所属集团公司、关联方以外的任何实体或个人泄露本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条件和其他与销售、财务报告、重大商业决策和敏感商业秘密等有关的信息(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洪水、台风、地震、战争或军事行动、内乱或民众**、恐怖主义行动、火灾、爆炸、罢工(甲、乙双方内部员工的罢工除外)等情况及类似的天灾人祸以及任何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更改。

20.2 不可抗力的应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决。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为采取积极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就扩大部分自行承担。

20.3 不可抗力的通知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立即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应就对方因此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4 不可抗力的证明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取得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给对方。未取得上述证明的,视为未发生不可抗力。

20.5 不可抗力的后果

不可抗力消失后,本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立即恢复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双方应签定书面协议中止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21.1 甲方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其他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期限未履行部分的固定租金总额20%的赔偿金。

(1)乙方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司法强制执行措施,或乙方发生破产,解散,和解,分立,重组,兼并等法人资格的变更或资产重大调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或其它任何应付费用并逾期三十日;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的;(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场所转租、承包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的;

(5)乙方利用租赁场所违法经营的;

(6)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或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三日内清理并交回租赁标的物,结算一切费用(租金算至乙方返还租赁标的物时),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21.2 双方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其他规定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一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处于非正常经营状况、停业状况时;

(2)一方的资产被扣押或被法院执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

(3)由于国家的政策原因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21.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其所有一切经营设备、标识、带标识的物品;乙方于营业场所内、外设置的其拥有合法权利的图文标识,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使用。

合同终止后7天内,乙方应将合同期间发生的和其它所拖欠应付甲方的费用全 部付清,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尚欠甲方的一切费用,若保证金不足以偿付,乙方应继续清偿所欠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22.1 变更租赁标的物的用途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变更租赁标的物的租赁用途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违约金。

22.2 迟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或装修管理费等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的,则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应缴但未缴金额的万分之五(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其付清应缴金额止;同时,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对租赁标的物暂停全部或部分能源供应或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完毕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22.3 迟延支付履约保证金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或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则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应缴但未缴金额的万分之五(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其付清应缴金额止;同时,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对租赁标的暂停全部或部分能源供应或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完毕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22.4 装修违约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对租赁标的的建筑物结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100,000)的违约金。

22.5 商场经营违约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全部或局部停业或提前闭店,或者乙方擅自停止租赁标的内的营业,乙方应当就其违反上述规定期间向甲方每日支付每日固定租金十倍的违约金。

如果乙方在租赁标的内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给甲方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或因此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并致使甲方同时受到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对租赁标的采取封店措施,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乙方的前述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22.6 提前终止合同

因乙方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将扣除乙方已交的租金,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期限未履行部分的固定租金总额20%的赔偿金。

22.7 数据违约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每年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如在审计中出现与上报甲方的相关数据不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差额十倍的违约金。

22.8 其他费用

如果因违约方未及时履行支付或其他合同约定义务而导致守约方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此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通告及送达

23.1 方式

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以中文简体制作,并通过以下方式送达相应一方:(1)当面递交;或(2)专递信函;或(3)传真。

23.2 送达时间

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2)如果是以专递信函方式送达,为递交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且(3)如果是以传真的方式送达,为发送传真方的传真机发送的报告确认书(表明已向相关传真号码发送完整的、未中断的传真)上标记的日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23.3 送达地址

双方的送达地址 甲方: 通信地址: 邮编: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通信地址: 邮编: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在租赁期限内,一方可随时根据第23.1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变更通知送达地址。

第二十四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24.1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及其附件、备忘录及补充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4.2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租赁标的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其他规定

25.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25.2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25.3 合同组成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4 合同标题

在本合同中各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对本合同的理解或解释并无影响。

建筑机械租赁合同 篇6

出租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承租人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框架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租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施工内容

使用地点: 彭山区青龙开发区

项目名称: 成都苏宁B2C自动分拣中心项目

第二条:租赁设备明细、租赁费用及支付

1、进出场费为正常安拆价,如甲方由于图纸更改或场地原因使安拆场地发生变化增加难度,则进出场费甲方应按实际增加费用进行追加。塔机一次性进出场地运输费、安装拆卸所用吊车费(25T及以下汽车吊费用)、安装拆除人工费、地脚螺栓等配件费和塔机检测费(包括塔机顶升至本次使用的最终高度后再次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费用)以包干方式计,由乙方包干使用。进出场费16000元/台,包干使用。春节放假期间7天不计取租赁费。遇不可抗力引起设备停用闲置时,不收取租赁费。

2、计价方式:按月计算。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3、预计使用时间月,租赁费用总额约)。租赁费用结算以实际使用天数办理;办理流程:每月25日,乙方开据发票、在甲方公司办理付款手续。

4、支付方式:转帐支票或现金。

5、支付期限:进出场费在设备安装完毕,检测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额16000元,机组人员工资由乙方发放;租赁费为次月付上月的75%不含人工工资其余25%在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出场后办理租赁费用结算打欠条公司盖章;工程竣工后四个月内支付完剩余费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设备进场到安装完毕检测合格之日为安装期间,设备租赁费用计算从检测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至报停日塔吊租赁不足四个月按四个月算。

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15日内,续签合同。

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租赁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设备租赁费用计算截止日期为设备停止使用之日。

如设备停止使用后不具备拆除条件,则从停止使用之日开始计取闲置费用,具备拆除条件后,不再计取闲置费用。

第四条:租赁机械交接与验收

1、乙方按甲方工程项目要求的时间完成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并通过第三方检测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并开始计算租赁费。甲方工程项目必须保证合理的安装条件。起重设备备案、安拆备案、使用备案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必须配合完成有关盖章用印手续。

2、甲方工程项目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要停止使用前 7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快安排建筑起重机械的拆除工作,甲方必须保证合理的拆除条件。

3、如果甲方停止设备使用后,通知乙方折除设备,或无法通知到乙方拆除设备,将从停止使用之日开始不再计取租赁费用和闲置费用。

第五条: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管理

1、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由乙方负责操作和设备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应当配备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证(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操作、指挥和安拆人员,并对设备及配置的机组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确保设备在安全、正常技术状态下运行,对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

2、因故障造成租赁机械无法正常运行时:一般故障乙方应在4小时内排除,大的故障(起升、回转、小车的大故障)不得超过12小时。如12小时内未能修复的,乙方免收维修期间的租赁费。但机械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甲方仍应支付修复停运期间的租金。每月每台塔机故障不得超过2次4小时以上,若超过2次以上,每次扣除一个台班,每月超过一次24小时以上故障的,每次扣除2个台班。

3、双方约定每月一次,每次4小时为机械正常维护保养时间,具体时间由甲方工程项目与乙方管理人员商定。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机械,要求乙方正确安全地操作和维护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若因为乙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3、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承租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按时接收或验收乙方交付的机械设备。

4、甲方应当为租赁机械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负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保护设备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毁损灭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本合同名下机械,不得对租赁机械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

6、配合乙方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备案和使用备案,完成有关盖章用印手续。

7、不得违章指挥建筑起重机械和机组人员,不得强令机组人员冒险作业。

8、承租人应当确保出租人塔机进出场三通一平,排除障碍,提供安装和拆卸的地理条件。

9、保证塔机供电电源安置在塔机基础附近三米内,专用配电应按用电规范要求配置,电压应保持在360-400之间。

10、塔机操作和指挥人员的工作量除白天外每人夜班不超过20点,超过由承租方付超时工资,每人每小时15元。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篇7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第一, 融资租赁合同必然与另一个买卖合同相互依存。融资租赁合同本身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受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二者具有同一标的物, 出租人为了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 必然先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说, 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需要, 同时也是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必要条件。

第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点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财产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确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 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还可以是其他形式。但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能采用口头形式。笔者认为, 这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较为复杂, 融资数量较大、租赁期较长、涉及当事人数量较多及其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等。

第三, 融资租赁合同在确定和交付标的物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具体说来,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需要出租人作为买受人, 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来实现, 这里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确定及数量、质量等均由承租人来确定, 而并不取决于买受人,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在标的物确定方面的特殊性。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不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而是由承租人检查验收、领受标的物。

第四, 融资租赁合同往往牵涉三方当事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当然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而根据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 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 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对此, 笔者的理解是如果仅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欠租纠纷, 而不涉及其他, 也就没有必要将供货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第五,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与一般的财产租赁合同有所不同。

第六,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可以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出卖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 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索赔的权利应由出租人行使。但是, 由于买卖合同是否得到完全正当的履行, 直接涉及承租人的利益, 为此, 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另外, 由于承租人更了解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 法律如此规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七,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这与一般财产租赁合同不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在租赁期满时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支付租赁物残余的价值购买租赁物而取得其所有权、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或以预定的租金继续承租租赁物, 等等。

第八, 融资租赁合同中在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方面也有特殊规定。《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1.二者的交易目的不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仅将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移转给承租人, 其目的是取得租金, 而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尚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特别规定;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买受人的交易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而出卖人的目的则是取得价金。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必须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如前所述,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仅在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时候,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合同履行完毕后二者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有特别约定, 承租人才可于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一旦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成就, 标的物的所有权便当然移转买受人所有, 无需另订协议。

三、国融资租赁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上信用缺失, 信用体系有待完善。相较于美国租赁业租金回收率平均高达99%, 中国融资租赁租金的回收不容乐观。在相关的市场调查中, 租赁企业关心的问题, 拖欠租金占第一位。

二是相关立法有待健全。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法可依。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租赁纠纷日益增多, 由于日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 使租赁机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缺乏信用保险制度, 由于融资租赁的租赁对象价值大、租赁期长, 承租人一旦欠租, 将使租赁机构承担巨大风险, 严重的欠租问题给我国投资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 危及我国租赁业的生存与发展。

综上所述, 融资租赁虽然在我国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 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 我国应该尽快采取措施, 使融资租赁发挥其自身的优势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使人们对融资租赁合同有更深一层的认识。这不仅有利于对合同进行分类和管理, 而且对于确保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和维护当事人权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摘要: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 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文章通过对融资租赁特征等方面的分析, 对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区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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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光炳, 谌才杰, 朱湘建.现代租赁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问题探究 篇8

关键词: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法律效果

一、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一)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确认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正确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前提。笔者认为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如若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租赁房屋从事开赌场,提供卖淫场所,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

(2)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如若合同标的物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造的房屋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造的房屋进行出租;

(3)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若违反,则该合同无效。如建筑物在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的不得出租;

(4)当事人是否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如若有此情形,则该合同无效。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5)房屋出租人是否有处分权。如若没有处分权,则该合同无效。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二)法律规定的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有该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然后才能建造房屋,否则建造的房屋即为违法建筑物。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城镇房屋的建造符合城镇发展的整体规划,防止房屋乱建乱造,影响城镇的长远发展。

2.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房屋也必须是经竣工验收后的房屋。这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房屋己完工但未验收之前,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齐全等,这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危机当事人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可投入使用。

3.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同样不可投入使用,这也是出于對当事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厦,消防安全显现的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一旦违反此规定,势必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效果,笔者从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阐析,对于其他问题暂且不议。一个涉及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另一个涉及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一)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对于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应依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同因素分别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1.以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于此种情形,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承租人明知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接受租赁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时承租人应该参照约定租金支付房屋使用费给出租人,因为双方都有错误才导致合同无效;由于此使用费对出租人而言属于非法收入,应予以收缴。

2.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此种情形下,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应为房屋在使用期间的损耗与折旧,一般情况下低于约定租金;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房屋为非法建筑物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为此非法建筑物的使用支付以约定租金为标准使用费,那么,承租人当然应该支付以约定租金数额为标准的房屋使用费。

3.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引起的无效合同

对于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造成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应该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因为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只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牵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二)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我国法律关于添附制度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还是不尽完善,都没有明确规定附和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真正实现添附制度确定物权归属的目的。笔者认为宜在我国构建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规则。该规则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动产和不动产构成附合的构成要件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第二,动产和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样的规制有诸多益处:

首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清晰地界定。根据物权特定的原则,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一个物只能被一个人拥有。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为物权的流转提供便利。如果无此规定,则会造成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构成附合时其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房屋的一部分上存在另一所有权,这将导致同一物上既有不动产所有权又有动产所有权的情况发生。其次,房屋的所有权能顺利地流转。如果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则房屋的流转也存在障碍。当房屋出租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将房屋进行抵押时,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不能从外观上看出,从而使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要承受不必要的风险,这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因装饰装修物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笔者认为,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所有;己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因其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可将其拆除取走,对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

参考文献:

[1]李荣鑫.房屋租赁合同的诚信原则立法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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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晓晓.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民法利益思考[D].天津师范大学,2012.

[5]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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