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商经法总结
2017司考商经法总结 篇1
1、公司设立,没有成立后来欠债,对外连带,对内三步走:约定责任、约定出资、平分(出资不明晰)。
2、有限公司账本可以查阅不能复制(书面+理由,可以不正当拒绝,公司拒绝可以提起确权之诉),股份公司股东不能查也不能复制。
3、股东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应当按章程)代表1/10表决权的股东,1/3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1/10是表决权(钱),1/3是人头)
4、董事会聘请总经理,可以解聘总经理。
5、司法解散:差人,股东连续两年没开会,开会无法表决;公司董事矛盾不断,持有10%以上的表决权的,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是被告。提起以后对股东全体有效,其他股东不能再提起。
6、不能同时提起司法解散和破产清算,一般司法解散优先。
7、公司解散财产保全:担保(债务)+无影响公司。不能直接提起保全。
8、上市公司,独董1/3;独董至少一名会计;不超过5家;不可持股1%、前十;上市公司或起附属公司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也不得担任独董。
9、必须2/3表决权股东通过,修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增减资。
10、分立合并必须是10日通知债权人,30是报纸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11、分公司、子公司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有总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不能继承董事长职位。
1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资格继承条件。
13、出资证明书(名字、钱、出资排位)不具有流通性,公司成立后出具,对外登记有效,对内股东名册。有限公司颁发。
14、股东清算:自行清算(如没有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负责人参与诉讼,债权人未改规定时间申报的,可以补充申报,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报法院确认。)自行清算的方案要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15、公司财务: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能自行审计、赢利先弥亏、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可提可不提)、分红(章程-按照实际出资),资本公积金不能弥亏,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留存的不少于增资前的25%
16、董事和高管违反忠诚(不能直接免除董事长资格,有章程规定),行为有效,收益归公司。
17、公司分立连带,合并担保。
18、被冒名人不但责任,冒名人担责任。
19、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在公司成立后确认或实际享有的权利担责,公司未成立发起人连带。
20、章程可以约定严于公司法规定:7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开会(公司法15日),公司解散合并分立变更修改章程增减资(公司法2/3表决权);董事会表决按照人头表决,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不是均由不担任董事的股东出任。国字打头公司董事要求有职工董事。
21、董事会由董事长提议召开,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也不开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22、临时股东会:1/10表决权股东、1/3董事或监事。
23、监事会(监事):检查财务;对董事高管进行监督、罢免、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可主持;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对董高进行起诉。可调查公司经营情况,必要时请会计和律师。
24、董事长违法法律、或章程规定,应当连带承担返还出资义务。可限制股东权,催告返还出资,否则解除股东资格。
25、代为诉讼,有限股东就可以,股份公司股东,180天,1%。代为公司诉,权益归公司。
26、章程必须有,必须书面,对内不对外。
27、法代可以是董事长或经理,经理、高管(董秘、)有公司董事会聘任、解聘。法代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经理任免公司中层,28、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取非职工代表的董监。决定董监的报酬。
2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对内自由,对外头(股东人数)过半。30、有限公司修改章程要开股东会,不开要全体签字。
31、股权转让不能部分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
32、没有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
33、股东权按照实缴资本。
34、司法解散公司必须是人出现问题(经营管理问题,继续可能影响其他股东利益)。
35、股份公司可以查阅3会。
36、异议,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37、代为起诉,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进行起诉。
38指定清算清算组:股东董监高专业人,没有债权人。
39、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董事少于3人,继续履行职责。
40、一人公司:执照上表明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出资,自然人只能出资设立一个;法人可以设立多个;要强制审计;没有董事会;财产混同连带责任。
41、抽逃出资:虚假财务报价;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其他。
42、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
43、实际出资人想成为股东,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名义股东才是股东。
44、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
45、公司解散要清算,可以使用原来商号。
46、股权出资:评估合手无(合法手续无瑕疵),合法持有依法可以转让。
47、股份工作,股份转让对内外同等:三个(公司成立一年内,上市一年内,董监高不可以)一半(上市1年内,离职后半年)25%(每年不得25%)
48、股份公司资合性,章程不得约束对股权转让自由的现在。
49、创立大会:审议报告;通过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抵作财产进行审核;不可抗力,可不舍了决定。
50、董事会参加人数不足3人,应将该事项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51、与券商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2、募集公司必须验资,实物出资必须评估。
53、创立大会,发起人主持,通过章程、选取董事、监事。不选董事长、经理。董事长有限章程定、股份公司头过半选举产生。
54、募集公司:章程-钱(35%)-签协议券商、银行-创立大会-章程等-出席大会表决权过半。
55、变更企业形式(有限变股份),股东2/3,章程可自己严于这个规定。
56、案例43-52 专题
二、合伙企业
1、普通(如有执行人,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活动,已经完成的,合伙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做补充连带。
2、有限合伙人(不得劳务出资)潇洒哥四个不受限:可以交易、竞业、可以出资设置质押、出质、出资份额转让不要其他同意。提前30天通知即可。
3、合伙事务执行人,相当于公司法人,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4、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5、全体一致同意: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地址变更;处罚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做经营管理人;自我交易。
6、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债权人不能代普通合伙人行使权力,不能抵消债务;可以取得收益,可以强制执行。
6、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企业对债权人承担赔偿,也可也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后,向有错误的合伙人追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企业,一般事项一人一票投过半。
8、房屋使用权出资,可以买房房屋,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有权要求合伙企业办理房屋。
9、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同意,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
10、合伙企业普和人退出,如果没期限,30+无影响。结算,解散才是清算。
11、其他合伙人对执行人享有监监督查查账撤销权利。没有异议权。
1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不能因为相对人的不知情二归于有效。
13、普通合伙人已出资抵押必须是合伙人一致通过,没有善意第三人说法。强制执行时有优先购买权。
14、普转有分段承担责任,有转普统统负有责任。考点
三、个人独资企业
1、个独资企业必须是中国自然人,合伙企业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申请变更为个独。
3、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民事权利、不能竞业、不能自我交易。
4、企税:一般
25、小微20、高科技15。专题
四、破产法
1、破产管理人:法院任命,要报告债权委员会。
2、破产售后不可单独清算-宣告破产可以。
3、法院受理破产后,管理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具有决定权。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字受理日起二个月为通知对方的或收到对方催告之日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4、第三方付的保险金、赔偿金,已经到达破产公司的或无法和其他财产进行区分的,元出租人无法取回,未到,可取回。发生在破产申请前,按照普破债权,受理后按照公益债。
5、破产重整,破产立案前可以,后亦可以。重整,债务人可以管理监督经营管理。重整期间不能转股、分红
6、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罚款罚金、差旅费、诉讼时效届满、无效的债权。
7、没有及时履行取回权,不是消灭取回权,只是增加取回权的费用。
8、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
9、立案前6个月,有破产原因仍然个别清偿的无效,例外:水电劳损害赔偿金,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法定程序进行清偿有效。
10、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要提供不能清偿债务的证据,不需要听过资不抵债证据。5(通知债务人)7(债务人提异议)10(决定受理)。不能以有连带、保证而提出不破产。
11、重整草案,谁管理谁制作。重整草案债权人分组表决,和解不要分组。分组决议表决:头过半+钱2/3。草案分组必须全部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重整有表决权,和解中没有。和解钱2/3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的2/3。
12、破产费用和公益债:随时清,有钱就还;外部有先后(破产费优先)、内部按比例(破产费各项、公益债各项没有先后按比例);
13、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等破产费用,破产程序终结。
14、债权人代表,最少9个,必须有职工代表。
15、无清偿能力:无法变现;法代跑了;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切扭亏困难。
16、破产欺诈行为可撤销:破产前一年: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进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提供担保;偿还未到期债务;恶意放弃债权。
17、债权申报:立案前;金钱债务(合同履行请求权不可以申报)专题
五、票据法
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有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享有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不享有票据的追索权。
2、票据具有无因性,买卖合同无效不能影响票据的效力,不影响票据的付款。
3、伪造签章:伪造人(侵权责任)、被伪造人(不知情)都不承担票据责任。
4、善意取得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5、都不能附条件,出票付款附条件票据无效;背书、保证(连带责任)如附条件都无效,承兑如附条件,视为拒绝。
6、票据保证如果没有记载日期,则以出票为保证日期。
7、现金支票,就是取现。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8、支票、本票不能记载日期,否则无效。
9、支票未记载收款人,支票有效可以补登。
10、票决设权: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可流通转让。
11、票据行为方式瑕疵(分别背、部分背),票据无效。
12、挂失止付(3天,要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票据诉讼不必经。
13、汇票可以是银行、公司、个人。
14、汇票需记载事项: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本票没有,谁开出谁负责);收款人名称(支票不要);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15、出票人对票据更改直接无效,分段(变造前签章的变造前的金额担责,后的后担责)+(分不清前后的)视为之前
16、票据背书意味着:不退出票据关系,不需要债务人同意。
17、汇票经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18、银行可以用汇票结抵债务。专题
六、证券法
1、公募(不特定人、特定人≥200)证监会注册,私募(以下)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公募不可以买其他基金,私募比较灵活,可以购买其他基金。
2、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两种不同的收购方式,不能并存。
3、上市公司被收购不一定丧失上市资格,主要看股权结构。
4、收购失败,收购方应可以购买被购方的股票,不过每年不可超过5%。
5、持有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时要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该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6、公司信息公开制度:98页。中报(重点诉讼)、年报(概况+三种人)经营情况,董监高、发行的股票、总体的债务情况。大股东(前十名、10%以上)
7、基金:享有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可以转让、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
8、证券发行:公开发(公募),非公开(私募)。对不特定人发行,只能通过证券公司承销。
9、国有公司可以发债券,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公司,都能发股票(可向≥200特定人发行)。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10、股东会决定发行股票,不能折价发行,可以溢价发行(价格由公司和承销券商定)。溢价发行款项列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能拥有弥亏。
11、证券公司不能为股东关联人担保,一般公司可以。对于自己管理的多只基金要公平对待。专题
七、保险法
1、被保险人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赔(无民事人除外)。
2、以死亡作为保险条件的,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认可金额的,合同无效。
3、保险单可以质押,但死亡险质押的,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必须书面。明知他人代签无异议,视为同意。
4、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当在知道起30日内,最长2年内主张,否则不可解除合同。
5、代位求偿权是自己的名义。不足额保险,部分赔偿。
6、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限于:问。不问不答。不包括概括性条款。
7、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同意就成立),不以保单交付为成立条件,没交保费也成立。
8、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起死,退订受益人先死。
9、保险公司理赔前被保险人提出免责,保险公司也跟着免责,赔付后,被保险人免去侵害人责任的,保险公司仍要向第三人求偿。装大款。
10、保险解除:不交保费,在合同终止后2年内还没交钱的,解除合同。投保人欺诈,没有履行安全维护责任,解除合同。经济法
考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1、混淆性交易行为,注册商标混淆、知名商品,服务也受到保护(大队长酒楼)。竞合。
2、不正当竞争:诋毁商誉、混淆性交易行为。120 再练习专题
二、垄断法
1、瓜分市场份额,属于垄断行为。
2、垄断协议未实施也可处罚,罚款50w,上一销售1-10%。
3、垄断行为可:停罚没;小报告有功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
4、纵向垄断:生产和销售者,限定最低价和固价。
5、改过自新,发垄断组织只是暂时中止调查。国家发垄断组织可以授权省工商局可调查垄断行为。
6、市场制支配地位:1个人1/2,2个人(经营者)2/3,3个人3/4,(3个人,2个人中不包括占有市场10%以下的),一般要看钱、市场份额、进入的难易程度。
商业银行法
1、同业拆借,禁贷,禁投。
2、商业银行通过抵押获得的大楼必须两年拍卖完毕。可以兴建自用办公楼,不可以建造非自用办公楼。不能对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投资,可以向银行投资
3、预期:到期后经展期到期后还不还,两年还未还(呆滞,或虽未到期但生产已经停顿了)。经过财政部规定,没有还的可能性了是呆账。
4、商业银行三不:没有法人资格;二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拨付给各个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和不能超过总行资本金总和的60%
5、领取营业执照前,要取得银监会的许可证。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
6、两法两证三不。
7、购买商业银行股份超过5%,要银监会批准。大事小情要报银监会批。
8、公款私存违法,产生的利息报酬银监会收缴。专题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银行业金融业审慎经营规则,银监会吊销金融许可证。
2、业务没有获批就试销交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商业银行违法审慎经营规则,银监会监督管理,人(股东、董事)财(禁止分红、限制财产转让,经营受限,业务不准开展 分支机构不准设计、原来风险大的要砍掉)物。
4、信用危机,不必已经发挥信用危机可能出现也可以,信用危机必须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程度。可以接管,可以促成机构重组。
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适用:财财务公司、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租金融租赁公司、投信托投资公司、考点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欺诈行为,(天山雪莲其实是土豆地瓜,是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才可以进行赔偿。知情权。2、7天无条件退货,7天无条件退款。
3、虚假、欺诈行为退一赔三,底价500。
专题
六、产品质量法
1、工商局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不能收取费用。召回,应承担购买者的必要的支出费。
2、银行、宾馆商场,生产商、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3、明知缺陷恶意提供,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所受损失2倍以下赔偿。
4、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和生产要赔偿。如果不是缺陷就不能要求生产者。
5、科技所限,是生产者免责事由,不是销售者免责事由。
专题
七、食品安全法
1、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适用食安法,其他都适用食品安全法。
2、未标明橄榄油配料添加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3、食品质量问题赔偿,商品价款10或损失3被,保底1000。
4、生产者为一般主动召回主体,因超市消费者原因可以自行召回。
5、影响本省的,可由本省食药监部门进行公布食安信息。
6、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向卫生和食药监部门进行报告,食药监向上级食药监和政府进行报告,政府组织各部门进行应急救援,事故指挥部。
7、如果是农业部门和质监部门向食药监部门进行汇报。
8、三新:新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新的食品新品种要国务院卫生部门发放特别许可证。
专题
八、劳动法
1、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16-18岁),都不能四级和矿山井下,未成年不能有毒有害场所工作,还要定期体检,2、女职工经期,不能三级、高处、低冷作业。
3、女职工怀孕7个月不能安排夜班,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夜班。
4、用人单位用工一年不签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用工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在内不在外。
6、不能胜任工作培训后仍不能、非因公受伤、情势变更,单位可以预告解聘,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
7、没有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属于小额案件,应当一裁终局(对用人单位不能起诉,也根据可撤销理由进行撤销,不对工人(15日可以在起诉))
8、仲裁前置。
9、一裁终局:小额、标准案件。
10、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单位可开除不要加补偿。
11、违法开除要给予2被赔偿金或继续工作。
12、仲裁管辖:用人单位+履行地,(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13、末位淘汰、竞争上岗不是合同解除的理由,14、双方分别提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只能向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
15、合并后员工不得解聘,工作年限继续,可以可鉴定新的劳动合同,如解除原合同已经给与补偿,可以不再计算工作年限。
16、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签订新合同,要支付2倍工资。
17、劳动仲裁诉讼时效(双倍工资)知应知1年。
18、不定时工作制不能随时解除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可以。
19、用人单位明知应知使用劳动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20、认识派遣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且不超过6个月工作。
21、诉讼时效从合同终止开始计算。
22、因为用工单位导致争议,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责任。
23、试用期:126,合同大于3个月小于1年,试用期1个月,1-3年试用期2个月,最长6个月。试用期工作不得少于用工工资80%。
24、双倍工资最支付11个月。用工单位一个月后因劳动者原因没有签订合同,开除要补偿。
25、工作纪律,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26、公司经济性裁员(经营不下去、技术革新等),方案不用职工大会批准,老员工和危险分子,不可经济性裁员,三病,15+5,孕产哺也不能随便开。
专题
九、社保法
1、单位员工可以要求工伤,不能要求侵权的赔偿,可以要求侵权单位赔。
2、用人单位没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先行支付。
3、五六级伤残(不太重),用工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4级工伤基金支付。
4、失业保险必须交满1年,跨统筹地区就业,失业保险累积。
5、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归个人账户,单位交的,归资金池。
专题
十、税法
1、个税,只对劳务报酬可以加成征收。
2、单位代扣代缴义务,可以返点2%。
3、三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两金(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津贴)一赔款(保险赔款)和国务院部委、省级,不要缴个税。
4、奢侈品、高档品,交消费税。
5、增值税是流转税,个税企税所得税税种。
6、非居民,不要叫来自外国的报酬税。没有住宿,不满一年的。居民都交。
7、税款有限于罚没、无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看时间先后)。
8、偷抗骗税款,没时效限制。因企业计算错误没有缴税款,一般3年追缴,可5年。
9、代位权,应当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要通过法院行使。
10、财政拨款不能再征税,国债利息不叫个税,也不交企税。
11、税收保全措施,查扣冻。不能扣缴。
12、对纳税不服,先交税在复议-起诉(复议前置)。对税前保全不服可复议也可以诉讼。
13、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立新的税种。专题
十一、土地管理法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复议前置。赔钱民事争议。
2、宅基地一户一宅,卖了就没了。
3、一般出让前置,可以补救,在起诉前划拨转出让合同有效。
4、土地变更要经过规划部门许可。
5、转让房地一体。考点
十三、城乡规划法
1、临时用地,永久建筑规划拆除。
公益捐赠,超过12%,3年内可以抵扣。环保法
1、环评:项目变动+5年,要重新报批。
2、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要避免重复。
3、公益诉讼,在设区的市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连续5年无违法的组织,个人不可,外国的不可。
4、敏感区、功能区、脆弱区划定红线。
5、暂停审批新增环评文件:未达标、超标排污。审计法
1、审计机关双头领导,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
2、审计、银监会只能看人家银行存款,法院才能冻结。
3、审计机关报告,要先征得被审计机关的意见。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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