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2024-06-30

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通用9篇)

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篇1

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与受托管理机构订立委托管理协议。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补充。

委托管理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等基本信息。

二、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股权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四、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相关制度,以及投资决策机构、风险控制机构的组成及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五、股权投资企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的主体、内容、方法等。

六、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的费率、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七、受托管理机构绩效分成的原则、比例、方案及实施程序。

八、股权投资企业应承担的除管理机构管理费和绩效分成之外的其他费用种类、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九、股权投资企业收益分配的原则、分配安排及实施程序等。

十、投资管理信息报告职责及报告程序。

十一、受托管理机构的更换条件及程序。

十二、受托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清算中的职责。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委托管理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篇2

( 一)管理界面重叠 , 降低了工作效率

委托运营模式背景下,合同仅对部分管理界面予以明确,但部分生产管理重叠现象仍存在,如财务管理、年度检修计划、招投标管理等,由此将增加了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以协议为依据,以信任原则为指导,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权限,从而规避生产管理重叠现象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管理人员重复,增加了管理成本

委托运营模式背景下,业主方和运营方为了满足各自的需求,各自设置部门和配置管理人员, 由此以来极易导致双方在设置部门和配置管理人员方面存在重复,从而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

(三)业主方和运营方信息不对称

调查发现,业主方和运营方在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及生产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尤其是生产管理方面最为显著。 其中业主方和运营方在生产管理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业主方难以准确了解火电企业的实时生产状况, 其原因在于业主方所获取的信息大都是从运营方所提供的报表和报告中得来, 而这些信息存在较大的滞后性。

二、委托经营管理在火电企业中的应用分析

(一)对 “自留地”与 “责任田”合理划分,加大专业化管理力度

实际上, 委托方或受托方所承担的职责权限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由业主方负责火电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这一职责的有效落实可依托于业主方的种种优势,如掌握经营自主权、掌握资金分配权等,以此种好“自留地”;而运营方负责火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经济运行等工作,这一职责的有效落实可依托于运营方的种种优势, 如具备运行维护技能等,以此种好“责任田”。

(二)压力与动力共存,增强发电运营管理效率与质量

委(受)托双方实质上为一种合同关系,要求业主方以相关合同为依据确定运营方的权利与任务, 同时还要承担起对运营方工作状况监控职责,这样使得运营方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 以湄洲湾火电企业为例,针对于厂长的更换条件,在湄洲湾火电企业运行维修协议中具有明确规定,若受托工作未能落实到位,则业主方有权提出更换厂长,由此以来使得湄洲湾火电企业厂长承担着极大的工作压力, 厂长为了继续工作下去只能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各方面的管理,不断提高火电企业工作业绩。

另外,湄洲湾火电企业运行维修协议还规定,运营团队即是一个整体,某一个员工的失误极有可能牵连到其他人员,因此这就要求运营方各个员工树立起责任意识和团队意识,认真履行好各项工作。 同时,该协议要求火电企业将运营方的职责权限与奖惩机制相挂钩, 即运营方的责任越大,其权限越大,此时运营方的绩效越好,将使得运营方获取的收益越多,从而造成运营方的工作积极性越高,以此形成工作“良性循环”;反之运营方的责任越小,其权限越小,此时运营方的绩效通常越差, 将使得运营方获取的收益越少, 从而造成运营方的工作积极性越低,以此形成工作“恶性循环”。 由此可见,将职责权限与奖惩机制相挂钩后,增强运营方的责任感、危机感,使其发电运营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

(三)监督与制约双向,强化发电运营成本控制

业主方做好对运营方的监督工作。 委托运营模式下,业主方通常以年度预算审计、 合同和订单审批等方式实现对运营方所负责采购的限额内物资的监督职责,以规避发电运营成本浪费、流失现象的发生;另外,运营方做好对业主方的制约工作。 以煤耗指标为例,委托运营模式背景下,由于业主方与运营方之间的利益出发点不同,所以在开展煤耗调整问题方面必然会存在显著差异, 所以必须依托于运营方对业主方的制约以增强报表中相关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以此运营方可通过对业主方的制约作用达到节能降耗,降低发电运营成本的目标。

(四)规范委托运营市场,促进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方面,委托运营合同范本与协议范本缺失规范性,而绩效评价办法与委托运营管理办法滞后且单一;另一方面,委托运营方式不规范, 通常情况下,部分火电企业将运营业务拆分后分别委托至多家单位,如此以来必然会使得火电企业面临着较高的管理成本负担; 因此针对于上述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委托运营市场, 为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价值最大化提供保障。

三、火电企业委托经营管理策略分析

( 一)管理界面重叠 , 降低了工作效率

委托运营模式背景下,合同对部分管理界面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受诸多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部分生产管理重叠现象较突出,具体体现在招投标管理、财务管理等环节,由此将较大程度上增加了审批环节与审批时间,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为此,要求将信任原则全面贯穿各项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协议进一步明确工作权利与任务,规范工作流程,从根本上规避生产管理重叠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二)管理人员重复,增加了管理成本

委托运营模式背景下,业主方和运营方为了满足各自的需求,各自设置部门和配置管理人员, 由此以来极易导致双方在设置部门和配置管理人员方面存在重复,从而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

(三)业主方和运营方信息不对称

调查发现,业主方和运营方在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及生产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尤其是生产管理方面最为显著。 其中业主方和运营方在生产管理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业主方难以准确了解火电企业的实时生产状况, 其原因在于业主方所获取的信息大都是从运营方所提供的报表和报告中得来, 而这些信息存在较大的滞后性。

(四)构建完善的双方沟通、协调及汇报机制

明确相关报表或报告提交时间及格式, 以此保证运营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即时上报,从而最大限度上规避业主方和运营方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 从生产管理层面看,业主方可将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于信息获取过程中, 实现对生产数据的实时监控和采集, 以确保业主方能够实时了解火电企业各项生产情况;着力于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及物资管理层面看,可积极引入资产管理软件,同样实现对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的实时监控,以协调各项管理。

总体上讲,发电运营委托管理在国内尚是一种新事物。 我们不仅要看到实施委托运营的利弊,还要认真研究、探索完善委托运营机制的方法、措施,更要结合实际做强做大运营公司,这方面的后续思考,我们将再与同行商榷

参考文献

[1]郭丽洁.火电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措施简析[J].企业研究.2010(20)

[2]刘峰,张瑞,常建军.火电企业竞价上网分析探讨[J].内蒙古电力技术.2007(S1)

[3]罗家林.发电企业竞价上网的原则与策略[J].湖北电业.2003(01)

[4]邹学仁.“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是建立电力市场的客观要求[J].宁夏电力.2000(01)

[5]刘小鸿,刘晓华.我国现行竞价前上网电价政策执行效果研究[J].华中电力.2006(03)

[6]杨尚宝,马忠贵,王洪泊,涂序彦.电力竞价上网的博弈模型与算法[J].电力自动化设备.2009(04)

[7]吉明,彭勃.电力企业在竞价上网中的博弈策略[J].现代经济信息.2010(09)

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委托 篇3

摘要:在大企业或政府组织,委托-代理问题常常屡见不鲜。每当人们按照他人要求行动且代理人比委托人更加了解运营情况、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如果企业所有者对经理人监督不够,经理人便有可能会偏离委托人的利益,追求自己的利益,甚至产生“败德行为”。本人将以现实生活中国美公司黄光裕和陈晓控制权之争为例,针对现代企业所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以此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委托;代理;败德行为;机会主义

一、引言

委托-代理问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不仅存在于家族或大型企业,也存在于各级政府部门,对现代社会和企业的管理问题提出新的挑战。每当人们按照他人要求行动且代理人比委托人更加了解运营情况、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这时,代理人有可能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并忽略委托人的利益,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随着现代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的改革发展,尤其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逐渐疏远,已经将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委派给了作为其代理人的执行经理。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出现使得公司经营变得更为专业化和职业化。但与此同时,职业经理人更多地参与实际经营,对企业组织的整体运营状况了解更加深入,如果企业所有者对经理人监督不够,经理人便有可能会偏离委托人的利益,追求自己的利益,甚至产生“败德行为”。本人将以现实生活中国美公司黄光裕和陈晓控制权之争为例,针对现代企业所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以此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对国美事件的分析

在国美黄陈之争的事件中,黄光裕是国美企业的创始者之一,也是国美企业的大股东,扮演着委托者的角色。而陈晓作为企业的董事会领头人和职业经理人,扮演着代理者的角色。国美黄陈之争事件实际上是大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控制权之争,在委托-代理问题中属于道德风险问题。陈晓作为代理人本应该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是陈晓在实际的企业管理中追求的自己所代表的管理层的利益,不仅偏离了黄光裕的利益轨道,而且试图将国美“去黄化”,通过股权激励和融资稀释黄光裕的股权。陈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说是有利的,但是却没有履行职业经理人本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对股东负责,违背了职业经理人应该具有的道德。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分析,黄陈之争的冲突主要原因如下。

(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

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股东的主要目标是追求其所持股权的价值最大化,放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而经理层更强调组织结构的稳定性,放眼于企业的短期利益,因而往往会制定一些制度措施保护自己的现有地位和利益。作为创始股东, 黄光裕希望维护自己在国美的绝对控股权,通过加大其在董事会内的话语权, 保障自己的权益。而国美的董事长陈晓是管理层领头人, 其自身的目标是提高公司业绩和股价,激励广大高层管理者,摆脱黄光裕入狱事件对国美造成的不良影响,使国美能够度过此次难关,促进公司的良好发展。其实两者目标也并非完全相悖,但是在国美经营和改革过程中,陈晓通过股权激励和引入贝恩资本,严重损害了大股东黄光裕的利益,过于维护经理层的利益,从而引起了两者之间强烈的分歧和冲突。

(2)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在家族企业中, 股权激励制度与公司控制权之间时常发生冲突: 一方面, 为了统一公司经营管理者与家族股东的利益以及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往往采用股权激励制度;另一方面,家族股东常常希望保持家族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 实行股权激励不可避免地会稀释家族股份, 削弱家族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在国美电器控制权争夺中, 导致创始股东对以陈晓为代表的职业经理人产生信任危机的直接诱因有两个: 其一, 引入贝恩资本,此举引起创始大股东对股份被稀释, 恐其控制权不保的担心和不满, 从而导致创始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产生深度裂痕。其二, 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黄光裕得知期权激励方案后, 再次表现出了对董事会的不满, 并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取消期权激励,但他的意见再次没有被采纳,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信任危机。

(3)缺乏长期激励机制

家族企业在发展到一定时期后,由于企业创始人认知能力和知识的有限性,不可避免地要从外部引入部分高级管理人才。虽然有的企业赋予了高薪,但是缺少长期激励机制,这造成了职业经理人归属感偏低,对企业的忠诚度较低。当企业所有者对经理人监督不够时,经理人便有可能会偏离委托人的利益,追求自己的利益,甚至产生“败德行为”。就股权激励来说,黄光裕对股权激励的以往态度是坚决反对的,认为这样会大大减少自身的股权,减少自己的话语权,损害自身的利益,反映了其对职业经理人缺乏足够的尊重。国美高管在这场斗争中的团结一致就是源于前期股权激励方案的利益相容。国美大股东长期以来一直忽略该项制度的建立,这给公司高层的稳定性带来风险。

三、结论和建议

一方面,股东作为委托人必须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同时委托人也需要注意监控的力度,如果对代理人管控过度,一定程度上会妨碍经理人在冒险和创新上的判断力。不仅不能起到良好监督和控制的作用,反而会起到阻碍企业的正常运行和良好发展。因此,本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使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加以改善。

(1)建立起合理的制度,以规范代理人的行为

现代企业需要加强建立和设计有效的公司内外制度来规范经理层的行为,从而约束经理层的机会主义。一方面,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外部制度和惩罚措施,加强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的监控,使企业经理人对“败德行为”所承担的后果有所忌讳;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包括企业文化在内的组织内部制度建设,增强经理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增强其组织忠诚度,使经理人能够自愿地忠诚于股东,能够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为广大股东办事。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对代理人的激励

企业股东需要创造出促使经理们按照所有者利益行事的激励机制。可以通过定期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确保财务的公开性和可稽查性、强制预算控制、股东会和为股东服务的审计委员会、激励性报酬、经理在公司股份中的报酬、按业绩定位职位等方式来对经理们产生良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通过这些激励措施,使代理人能够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追求委托人的利益。

(3)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充分发挥新型的专业化信息市场和财经新闻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信息化市场迅速发展,不仅降低了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同时也极大的提高了对代理人监督的力度。现代股份制企业除了利用传统的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之外,应充分利用新型的专业化信息市场和财经新闻媒体进行监督,使公司依法定期地、全面地报告其业务活动,进而约束经理者的行为。(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袁毅,郭凯宇. 从委托代理关系分析我国国有企业改革[J]. 西安金融,2004,11:33-34.

[2]宋艳敏,李啸,张晓茜. 从国美黄陈之争谈完善家族企业委托代理机制[J]. 财会月刊,2011,23:84-86.

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篇4

甲方:(特许经营权持有方)

乙方:

甲方已与市政府)于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下称“ 原协议”),现根据国家环境污染治理运营许可相关制度,经原协议甲方同意,本协议甲方决定将污水厂委托乙方运营管理,乙方愿意接受该委托。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运营项目: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运营污水厂(下称“污水厂”)。

二、委托运营期限及运营费用:

运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

运营费用将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协商。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1、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有特殊规定外,甲方保持其特许经营权在整个委托经营期内始终有效。

2、在本协议委托运营期内,在不干预污水厂正常运营和维护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在乙方运营过程中,甲方必须给予全力支持与配合,负责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工作。

4、在本协议委托运营开始前,甲方向乙方移交污水厂的设施和设施,应确保设施不存在缺陷,设备达到设计选型要求;设备无故障、连续运行72小时无异常;当协议运营期满后,乙方将上述设施与设备完整移交给甲方。

四、乙方权利及义务

1、在整个委托运营期间,乙方保证其运营资质始终有效存续。

2、乙方负责污水厂运营管理,必须严格按污水厂相关规范安全运营,保证

出水与污泥处置达标,保证生产安全。

3、乙方负责对污水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以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必须配合甲方一同做好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

5、乙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资料:自委托运营日后第二个运营月起,应于每月7日前向甲方提交污水厂上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

五、其他约定

甲乙双方应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有本协议未尽事宜,应当参照原协议条款之约定,使污水厂运营良好,出水水质达标。

六、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委托经营管理资产协议 篇5

甲 方: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托管经营标的甲方将其所拥有的_________(见附件)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二、托管经营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

三、托管费用

在资产托管经营实施后,被托管的资产收益权归甲方,由甲方按仪表标准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

1.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10%(含)以内,乙方按净资产的1%收取管理费用;

2.净资产收益率在10%-15%(含)范围内,超过10%部分乙方按10%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3.产收益率在15%-20%(含)范围内,超过15%部分乙方按20%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4.净资产收益率在20%-35%(含)范围内,超过20%部分乙方按25%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5.净资产收益率在35%,超过35%部分乙方按30%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四、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按约交付管理标的,尊重受托方的管理;

2.对受托方的正常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3.不定期对乙方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估,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乙方,以便落实整改;

4.当乙方的管理活动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经营活动时,甲方有权制止;

5.按约定支付管理费用。

(二)乙方

1.在受托范围内依法管理企业,遇受托不明事项及时与甲方沟通,以便妥善处理。

2.在受托范围内自主从事管理活动,不受甲方干涉。

3.接受甲方监督。

4.每月将经营管理情况向甲方予以通报,以便甲方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状况

5.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

6.按照双方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7.托管结束及时移交属于甲方所有的各种资质证照及相关资料。

8.本合同终止,应在30日内完成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逾期,由乙方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五、声明与保证

1.乙方保证,自托管经营生效日期起,乙方将以正常的方法管理受托经营的资产及相关负债和经营其相关的业务。

2.甲方保证,除了已披露的负债外,在托管经营实施前,甲方委托经营资产没有其他实际的或已有的债务或责任。

3.甲方保证,在托管经营实施前,委托经营资产不附带有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它担保权益(已披露的除外)。

4.甲方保证其委托给乙方经营的资产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转委托限制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受托事项委托第三人管理。

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受托事项委托第三人管理的,乙方仍然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因乙方不适当管理给公司经营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托管经营资产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承担违约金。

2.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份,乙方___份。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附件:委托经营管理资产一览表

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篇6

甲方:大通县人民政府

乙方:西宁五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大通县种猪场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对象和范围

甲方将授权经营管理的大通县种猪场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大通县种猪场的资产详见附件1。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三年,自二00八年九月十日至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三、承包费用及交付

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按猪场移交时现账面净资产值的一年期存款利息4.14%支付,首次交纳时间为猪场资产移交次日起满一年之日,以后每年缴费以前次缴费之日类推满一年之日向甲方交纳。

四、承包期投资及发展

承包期间,乙方将根据市场需要在原猪场经营规模的基础上进行再投资、扩大经营规模。

五、承包经营权

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大通县种猪场后,乙方对大通县种猪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绝对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

六、资产移交

协议签订生效后十日内甲方将本协议附件1所列资产向

乙方完成移交。

七、员工安置

甲方所属猪场现有职工24名,仍然保留事业单位身份,乙方根据需要聘用甲方所属猪场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由甲方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劳动合同法管理使用,乙方未接受的职工或在使用过程中原猪场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或不能胜任工作,由乙方退回甲方,甲方负责安置。职工名单见附件2

八、职工待遇

乙方接受的甲方原猪场的职工待遇,原则上不低于现有

工资标准和待遇,承包期间如产生经营利润,乙方按经营净利润总额的2%计提作为留场职工奖励。

九、投资资产产权界定

乙方承包期内投资形成的新资产归乙方享有,在协议终

止时能移动的由乙方收回或与甲方协商折价转让给甲方,不能移动的以购买价适当折价或以评估价转让给甲方。

十、债权债务

乙方承包甲方大通县种猪场前,猪场对外所发生的债

权、债务由原猪场享有和承担,承包后所形成的债权、债务

由乙方负责清偿。承包期间,如发生乙方承担甲方猪场承包前的债务,乙方有权从应交纳的承包费中扣除,不足部分优先以大通县种猪场资产清偿。大通县种猪场原债权债务见附件3

十一、政策性债务减免和资产增加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由于乙方努力促成甲方大通县种猪

场对外负债得到减免或争取到扶持资金,上述原因为猪场带来的利益归乙方享有。

十二、承包期间的财产增值和收益的归属

乙方在确保甲方移交的资产完整性和依协议交纳承包费后,经营期间大通县种猪场的财产增值和收益部分全部归乙方享有支配。

十三、陈述保证

1、甲方保证已经取得政府签订本协议的授权,所向乙方承包的猪场资产完整,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猪场资产没有对外设定抵押、其它担保或司法机关财产保全、财产执行等情形。

2、协议生效后,甲方承诺政府支持原猪场的项目和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同时乙方承诺原猪场承担的社会责任继续承担。

3、乙方保证乙方为合法存续公司,具有签订本协议的资格,并承诺承包期间不改变猪场的生产经营性质。

十四、协议变更和解除

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协议;

(二)发生不可抗力情形;

(三)由于环保等原因猪场必须终止经营或迁址的;

(四)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亏损的;

符合本协议第(二)项情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符合本协议第(一)、(三)、(四)项情形的,双方按协议实际履行时间进行结算,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实际承包

期间的承包费用,甲方对乙方在甲方大通县种猪场的投资折价有偿接收,对乙方投资大通县种猪场所形成的收益归乙方所有或由甲方向乙方支出相应价款后由甲方接收。

非因上述原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都应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承包费,每迟延一天,按迟延承包费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二)甲方未能按协议交付承包的猪场,每迟延一天,按猪场价值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三)协议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擅自变更解除协议应赔偿协议期间乙方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收益),由于乙方原因擅自变更解除协议的,应向甲方交纳协议期间的全部承包费用。

十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益。

十七、争议解决

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达不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篇7

本文将针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过程中的一类非常突出的风险———委托代理风险的管理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 从多个角度提出企业年金委托代理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有助于中国企业年金基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年金委托代理风险现状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中各大主体之间形成了多层委托代理链条。在委托代理链条中, 首先由发起人和受益人委托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受托人则受企业年金理事会之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双方是信托关系;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行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资产托管职能;以上主体都可能会委托中介机构行使相关职能。在如此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道德风险都会直接损害员工利益, 而若干当事人合谋则会带来更大问题。

二、企业年金委托代理风险多角度探析

(一) 从多重复杂性角度分析

1. 多重复杂性增加了委托代理风险产生的概率。在企业

年金委托代理关系中涉及众多行为主体, 其多重复杂性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企业年金运作的风险控制链加长。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但其整个计划的整个实施过程需要通过受托人、中介机构、实际管理机构等多重关系才能到达受益人, 而各家机构在信息沟通、投资风险策略等方面都很难完全一致, 因此加大了风险产生的概率。

2. 多重复杂性委托代理关系使得监管难度增加。

除了运营主体外, 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还有多方机构参与企业年金运作的监管。因为企业年金多重复杂性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参与企业年金运作的各个运营主体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的监管, 因此其所面临的监管主体也不尽相同。重复杂性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对年金的运营监管, 需要各个监管部门相互配合, 因此, 其监管体系的构架要突出其统一性、高效性。

(二) 从主客观原因角度分析

1. 主观原因。

企业年金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引致风险问题的主观原因在于企业年金委托代理各行为主体之间利益目标不一致, 企业年金代理人主观上存在着作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选择的倾向。根据“经济人假设”, 法定受托人作为具有独立利益的经济人, 其最终目标是追求自身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的最大化。由于企业年金在实际市场化运营过程中, 受托人又将一些专项工作交由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代理人负责, 使得各代理人有机会按自身利益出发作出行动选择, 因此如果各代理人在基金运营过程中的行为选择更多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 而忽视年金委托人的利益, 就会产生损害委托人利益。

2. 客观原因。

由于各方利益目标不一致, 企业年金委托代理关系主观上存在着代理人作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选择的倾向。

第一, 信息不对称。在企业年金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由于欠缺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 对各方代理人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 委托人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作为企业年金代理人的金融机构则对年金基金的运营状况、自身工作努力程度和金融市场政策与信息的掌握上都具有绝对优势。

第二, 契约不完全。现实中的企业年金委托代理契约往往是关系契约, 是从宽泛的角度去约束各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只对总的目标、广泛适用的原则、偶然事件出现时的决策程序和准则及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

第三, 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匹配。从追求年金最终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说, 剩余控制权应当交给那些拥有信息优势并有较高专业和决策能力的即代理人一方, 而将企业年金的剩余索取权交给企业年金委托人, 但在实际掌握企业年金基金剩余控制权又无须承担后果的情况下, 企业年金代理人就有机会在企业年金具体运营决策中追求自身利益, 使企业年金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三、企业年金委托代理风险管理建议

(一) 加快立法步伐, 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的企业年金法律体系是其年金制度得以顺利、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 中国没有一部独立企业年金法律、法规出台, 只是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对该业务相关内容的管理有所涉及。政府应逐步提高法律层次、完善法律体系。中国企业年金业务涉及到社保、信托、证券、基金、审计、监察等多个领域, 需要建立一个以《企业年金法》为主, 以《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充分发挥对中国企业年金规范有序发展的保障作用。

(二) 创建制衡机制, 营造竞争市场

中国企业年金发展规模正迅速增长, 世界银行预测, 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 约15万亿元人民币, 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而中国现在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还非常有限, 由此形成巨额的企业年金资金追逐少量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局面。为了适应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需要, 也为了营造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政府应加快构建代理人竞争市场的步伐, 使更多优质的专业机构、金融机构等代理人成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同时, 企业年金的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之间必须建立起相互制衡的完善的内控制度, 有效管理和控制企业年金运营, 考虑引入多种类型的投资管理人, 建立不同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制度, 使它们之间形成竞争机制, 使得受托人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三) 建立披露机制, 完善评鉴标准

目前, 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 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 以及建立一套能涵盖到企业年金运营的各个环节的、完备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中国的企业年金委托代理风险管理问题中涉及了诸多行为主体, 随之而来的委托代理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应不断加强不同监管机构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 通过对各环节的协同监管, 整体上提高企业年金监管体系的监管效率, 同时加快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企业年金运营监督评鉴标准, 保护企业年金的安全。

(四) 规范中介机构, 强化监督机制

企业虚假委托支付银行借款探析 篇8

一、企业虚假委托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危害

(一)虚假委托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

1.企业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办理委托支付。一般情况下,借款企业仅凭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就能够办理委托支付;在贷款资金按《购销合同》名义上的约定首次支付后,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对手或者关联企业的账户将部分甚至全额款项过渡回流到借款企业的账户。在这里,存在两个弊端:一是借款企业提供了虚假《购销合同》满足了银行在形式审查上的要求;二是银行未对购销合同等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最终导致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2.化整为零逃避委托支付。企业将本来已经达到委托支付金额起点的信贷资金,拆分为多笔,每笔金额控制在委托支付起点金额之内,在短期内自主划至某一账户,以达到规避贷款银行审查,甚至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

3.提供虚假垫款资料办理委托支付。企业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的第三方企业为其垫款的证明资料,银行往往难以对企业间的真实借贷关系进行审核,办理了委托支付,将资金划至虚构的垫款企业,导致信贷资金用途改变。提供虚假垫付款资料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只是在流动资金借款中采用编造虚假购销合同支付的情况较多,而垫付款证明则经常出现在项目借款中,借款的种类不同。

4.通过“长贷短用”委托支付。最常见的情况是借款企业将固定资产借款变成流动资金借款来规避委托支付。一般情况下,银行对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控制较之流动资金贷款的控制更为严格,而银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委托支付起点条件的规定也相对明确。目前,银监会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委托支付起始金额,比目前各个银行可自行设置的流动资金贷款委托支付起始金额低得多,从而导致一些贷款银行将固定资产贷款作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申报,以规避银监会委托支付的相关规定,挪用信贷资金。

(二)虚假委托支付的危害

1.严重干扰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在目前经济下行阶段,这种危害很容易被叠加放大。国家要求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但鉴于投资实体经济短期难以见效,大量的信贷资金通过虚假委托支付转移到了理财等非实体经济。造成的结果是账面上实体经济信贷规模在上升,但现实中实体经营活动仍处于资金匮乏的状态。

2.部分企业利用虚假委托支付挪用信贷资金进行其他投资。这些投资活动基本没有纳入银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视野,一旦投资失误或失败必然导致信贷资金风险。

3.部分企业逃避银行监督。利用虚假委托支付挪用信贷资金用于股市、楼市、黑市等不正当投资领域,无形之中加大了贷款资金风险。

4.虚假委托支付。往往需要借用多个其他单位账户,并经过多家银行流转最终转回借款企业自己控制的账户,只要一个环节失控资金转不回来就会导致银行的贷款风险和损失。

二、企业虚假委托支付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企业与银行的利益格局发生调整。委托支付打破了企业与银行之间原有收益与风险的平衡。一是在降低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将会对贷款银行的收益产生影响。以项目贷款为例,在自主支付下,企业自主决定借款资金用与不用、如何使用,在此情况下,贷款银行一般在项目建设的准备期内,都会利用项目资金投放的时间差,选择转存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业务。但采用委托支付后,银行一次性支付贷款的可能性下降,企业短期操作的空间被压缩。企业为追求资金收益的最大化,主观上必然存在规避委托支付的冲动。二是项目审批效率与企业用款进度的平衡问题。一个项目的审批需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目前很多项目在走完全部审批程序前,已开始用款了。三是如何处理贷款银行与借款企业交易对手的纠纷问题。贷款银行受托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企业的交易对象,但如果出现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贷款银行将可能与项目建设单位产生纠纷,其利益如何保障就可能成为问题。在现阶段,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出于“早投放、早受益”考虑,希望企业尽早提款,而在委托支付方式下,企业反倒不急于提款,因为贷款一旦被支付到虚构的商品或劳务供应方,对企业而言,既承担了利息却又不能实际使用资金,显失公平,资金也脱离了银行监督。鉴于以上情况,对较大金额的贸易类贷款,企业与银行双方会心照不宣地想法设法促使贷款资金在首次委托支付后回流借款银行账户,当然,回流资金也不排除被银行人员动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二)政策执行存在一定障碍。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委托支付政策的执行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主要有三个影响因素:一是市场的多变性因素。市场是多变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购销活动必须随之而变,这就有可能使企业与银行预先协定的贷款具体用途和交易对手产生脱节。二是银行贷款审批和规模配置到位的不确定性。企业购销合同的履行是有时间要求的,但商业银行贷款获得审批和规模配置到位的时间受诸多方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信贷政策的变化,信贷计划规模的调整等,不可能单一考虑客户的支付因素。鉴于信贷资金到位与企业资金需求客观上存在的时间差,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迫使客户临时安排调节其他资金用于履行购销合同的资金支付,而贷款资金到位后要完成实贷委托支付就难以操作了。三是银行全过程监管客户信贷资金使用客观上存在较大难度。银行往往只能管住信贷资金的一次支付。面对多样化的金融市场和众多的金融机构,贷款客户的销售回笼资金与原贷款资金难以一一对应分辨,因此贷款客户的二次及后续资金支付商业银行无法管控。这便产生了银行客户经理对内审及银监部门检查指出的贷款资金被挪用等违规行为并不认可,因为在他们看来,依据贷款新规,只有首次贷款资金支付到指定的交易对象账户,就算执行了委托支付规定。

(三)企业存在某些抵触情绪。从近年来贷款新规实施的情况看,企业对相关管理要求依然存在消极抵触情绪:一是企业依然存在掌控资金使用权的主观意愿和客观需要,根据轻重缓急自主使用和支付资金。特别是在贷款规模收紧的时期,企业取得贷款难度较大,自主支配资金愿望就更为强烈。二是部分企业集团集约化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模式,与银行要求的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相抵触。不少贷款资金首次委托支付后,便会通过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关联企业被挪用,而且资金流比较复杂,监管难度很大。三是部分强势企业(如一些垄断企业)在金融市场上有充分的主动选择权,如果银行硬性实行委托支付就会丢失优质客户和市场。目前,几乎对所有银行而言,都面临着贷款放不出和不敢放的纠结局面。一方面,拼命向一些国字号央企和知名上市公司放款,即使不能新增贷款,也要设法保住存量贷款;另一方面,对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银行则出于规模效益、管理难度考虑,介入意愿不够强烈。

(四)银行严格执行政策的意愿不强。严格执行委托支付的管理要求会对银行积极竞争优质客户、增加存款和经营收益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增加办理贷款频次和贷后监管工作的负荷,加大了信贷管理难度,容易使银行陷入疲于应付的境地。因此,银行尤其是基层银行普遍存在被动执行委托支付管理要求的问题。即使通过监测、检查发现客户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资金回流等问题,往往出于维系企业与银行关系以及后续合作等因素而不得不放弃监管。

三、治理企业虚假委托支付的建议

(一)树立全局意识。作为委托支付的两个当事人,无论是借款企业还是贷款银行,双方只有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将落实委托支付等贷款新规上升到稳定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的高度来认识,才有可能遏制企业或者银行直接实施或助推虚假委托支付的行为。

(二)加大贷前调查力度。银行应当准确测算贷款需求,避免因过度放款而给挪用贷款留下空间。从已查处的信贷资金被挪用案例看,凡是超企业需求发放的贷款,被挪用几乎是必然的。因此,要通过对借款银行提供的贷款申请、购销合同、库存和财务状况进行仔细核查,准确测算申请事项的资金实际缺口,严禁超需求放款。

(三)构建新型银企关系。虚假委托支付之所以难以根治,除了前述原因之外,与企业和银行双方长期位置不对等、互信感缺乏等有一定关系。为此,要建立平等、互信、互惠的新型企业与银行关系。在计划经济时期,银行在较长时间内处于相对强势地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融资渠道的多元化,相对于国字号的大型央企和上市公司等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强势客户来说,银行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向强势企业扩大放款或者争取其所掌控的巨额行业性、系统性资金,银行不得不在利率、结算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总之,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企业与银行强弱互转,从长远看,不论是中小弱势企业面对强势银行,还是弱势银行面对强势优质客户,都应该平等相处,并不断增进在信贷投放、结算服务和资金监控等方面的互信互惠,并在落实委托支付等管理制度中相互理解支持。

委托管理酒店协议 篇9

第一章 委托事宜

第一条 合同双方

1、业主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火锅店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2、管理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事由及事项

1、鉴于业主方对地处____市____路____号____ m 2 土地拥有______年以上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拥有一座建筑面积____平米左右的__________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火锅店”);鉴于管理方为专业品牌管理公司,具有经营、管理、服务的专业经验,业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权委托管理方为业主方的独家代理人对火锅店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和指导,并授予管理方履行本合同条款所需的全部授权。管理方本着对业主方全面负责的态度,同意接受业主方的委托,以业主方的名义来组织火锅店的运营。管理方按本合同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为代理业主方而为,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之外,管理方对业主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2、双方合作的目标是: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将火锅店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并达到火锅店所在地同级别火锅店的良好水平;努力使经营费用合理化和经营利润最大化,实现对业主方的效益回报;

3、为使火锅店运营有一个清晰的管理权责,以达到双方期望的管理目标,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业主方将经营管理权充分委托给管理方,保证火锅店的管理仅由管理方独家监督、指导、控制并同意不干涉火锅店的经营管理,管理方可全权决定和控制有关火锅店经营管理的所有事宜;而管理方对火锅店的经营管理权受本合同规定及相关协议、附件的限制。

4、作为对管理方提供管理的补偿报酬,管理方将以效益管理费的方式分享管理效益和成果。

5、本合同规定的委托管理期限为___年,自____________起算。管理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可延长管理期限。

6、管理方在履行本合同时,仅作为业主所委托的管理人,由业主负担一切经营火锅店之费用(包括相关的诉讼费用等),而且本合同对管理方不能构成为与业主之任何租赁、合伙、合资、合营或其他关系的约束。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业主方保证,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一个建设、装潢、布置、装备、设施完成的,符合管理方经营管理要求的火锅店交给管理方,并向管理方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全套目录和相关资料。业主并保证,在开业过程中或整个合同期限内不会有影响到火锅店经营管理的任何契约、条件或限制的存在,但经营管理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业主方保证在管理方的配合下在开业日前办妥火锅店经营所需的各种权证和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列明火锅店运营所需的经营项目);

2、《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局准许开业批复);

3、《特种行业许可证》;

4、《食品卫生许可证》;

5、其它应办的权证及手续。第五条 业主方可推荐人员担任火锅店业务岗位的工作,但须经过管理方的统一考核,由管理方聘用上岗。

第六条 业主方通过与管理方的总经理定期会晤的方式,对火锅店的经营提出评议、建议和指导,就涉及双方利益的所有事务进行讨论,为经营管理环境的不断改善共同创造条件。

第七条 负责缴付包括土地使用费在内的一切应由业主方承担的费用。第八条 业主方作为火锅店法人,将独立承担火锅店的经济风险及其他风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视为业主方以法人授权性质向管理方总经理移交本合同规定的火锅店经营管理权及与之相对应的经营管理责任,业主保证管理方委派的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火锅店的经营有管理权。

第三章 管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管理方结合火锅店的实际制定和建立运作标准和程序,对火锅店进行管理。这一系统化工作主要包括:

1、与火锅店品牌相对应的经营管理的理念、政策、营销战略和策略、个性化管理及服务项目的设置。

2、建立服务质量标准。

3、设定火锅店各功能运作,包括市场营销、工作与服务流程、工作质量标准、制度与规范等。并对这些功能运作的质量,包括对营业收入与费用进行监控与指导。

第十条 管理方有义务做好对外促销和营销宣传工作。同时,在业主方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及时为火锅店提供采购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服务。

第十一条 管理方有义务通过与业主方定期会晤的形式,向业主方通报经营管理状况,听取业主方对火锅店经营提出的评议、建议与指导,在本合同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按照双方利益一致性原则满足业主方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

第十二条 管理费以效益管理费形式收取,管理方的效益管理费按实现的经营利润额的_____%计算。

第五章 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火锅店的对外文件、宣传促销资 料、客用品等印上带有“____________________”的字样及管理方服务商标。

第十四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火锅店的品牌形象设计制作应按管理方的相关要求进行,以此规范火锅店的形象组合,包括标识、色值、版式等。

第六章 终止

第十五条 如果在任何时间,发生一个或几个下列事件或违约情况的话:

1、管理方或业主方暂停或终止其业务;

2、管理方或业主方实施自动破产、无力偿付债务而重组;

3、管理方由于业主方的原因而无力支付应付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及应由业主方支付的与经营相关的费用,而且在业主方收到书面通知的30 天内,仍未能支付;

第十六条 如非违约方选择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自非违约方书面解 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次日起的第三十日解除。如业主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在约定的时间提供符 合规定的火锅店于管理方,则管理方可选择书面解除本合同,业主方支付管理方人民币 元作为补偿;如管理方选择不解除合同,则每逾期一日,业主方应补偿管理方人民币 元。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所授予的终止权还应加上根据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所有赔偿。

第五十三条 对合同终止或合同到期的责任和权利

1、本合同终止或到期时因履行期满而终止时,除了不可抗力,管理方有责任将一个配备了必要固定资产和营运物资的、能经营的、符合国际标 准的火锅店移交给业主方。管理方在撤出火锅店前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向业主方移交固定资产及重置资产清单,财务帐册及资料。

2、在合同因某个理由终止或到期时,管理方有权从火锅店撤走:a、所有确认火锅店为管理方成员火锅店的标记;b、所有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制定的手册、标准、操作程序和收据;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软件以及其它在经营和管理火锅店时使用的属于管理方及其成员的财产。

3、因某个原因终止本合同时,业主方要停止在公众场合将自己看作是管理方成员火锅店所允准的和/或代表的形象;中、停止使用管理方及其成 的所有商品名称、商标、服务标记、符号等,并不得在广告或其它材料中运用。此外,业主方要中、停止并制止将火锅店与管理方联系在一起的表示,并中、停止使用标志 身份的所有标志、标志牌、印记、印章和其它标记,但留在火锅店其它内外部、固定设备、操作设备和供应品、宣传册子和其它促销材料上的标志,在3个月的过渡期内不受此规定限制,除非业主方在合同终止前已将这些资料用完。食品和饮料配方、特殊的计算机软件以及任何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技能都属于管理方的财产,在本合同终止时业主方不再使用。

4、如果业主方在合同终止的30天内不能履行合同本条第3 款的规定,管理方可以在不承担非法侵入或其它民事侵权罪名的情况下 进入火锅店并采取制止这种行为的行动。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由业主方承担。同时,管理方有权依法或依据公平原则,就受到的伤害及损害 22 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适用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 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经业主方、管理方双方签字盖章后 正式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定义、用语表、一览表等)和补充协议、修正协议类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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