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2024-06-19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共8篇)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篇1

[摘要] 人本主义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案件的审理审判上,为防止法官独断造成冤假错案,很早形了对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见、逐级审理的审慎的审判制度;

(二)为防止上下级法官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徇私舞弊,很早形成了皇权控制下的检察监督制度;

(三)为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自汉代形成了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录囚制度;

(四)为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败,很早形成了带有明显人本主义色彩的法官回避和责任制度,人本主义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初探。

[关键词] 人本主义;司法制度

尊重人的生命、注重人的人格尊严和注意维护人与人和谐关系的人本主义不仅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大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而且是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内在动力。这种人本主义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虽然是断断续续、时隐时现、忽强忽弱,但由于持续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因而不仅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增添了绚丽的光彩,而且确立了自身在世界法制史上的独特地位。笔者以为:人本主义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对司法制度的规范和制约更为明显、更为具体、更为直接和更为持久。本文拟就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所涉及的案件审理审判、执法检察监督、监狱录囚制度及法官回避和责任制度中所彰现的人本主义展开必要探讨!

中国古代文化中的人本主义源远流长,从西周初年政治家信奉“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国将亡,听于神;国将兴,听于人”的注重人的作用的人本主义之滥觞,到道家鼓吹“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老子语)”特别是自汉代后被独尊的儒家宣扬“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天地之性,人为贵(孔子语)”的凸现人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的人本主义之勃发,人本主义始终逶迤并浸淫于中国古代各种制度中,不仅成为中国文化生生不息的重要内在动因,而且成为中国文化受世人推崇的价值所在。笔者认为,中国古代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在司法制度上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第一,案件的审理审判上,为防止法官独断造成冤假错案,很早形了对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见、逐级审理的审慎的审判制度。“人命关天”,中国古代人本主义的最重要特征就是尊重和体恤人的生命,主张尽量少杀不杀,严禁错杀,尽可能“明德慎罚”、“省刑慎杀”。受这种人本主义价值取向的影响,为防止法官独断专行,造成冤假错案,西周时期即已出现了反复审理多次征求众人意见的“三刺制度”。此制度主要是对一些大案、要案和疑案特别是死刑案,要求反复征求多人意见,以保证案件审理和审判准确无误。“三刺”就是“一问群臣、二问群吏、三问万民”,审理案件颇有一种讲民主的意味。孟子对此评论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西汉以后随着以主张“仁者爱人”、“天地之间人最贵” 的人本主义为主要内核的儒家思想逐步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立国之本和治国总纲,中国古代形成了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多级审判制度和多部门共同审理制度。秦朝虽然“以法为本”、“专任刑罚”,但为了维护长期统治和受西周“省刑慎杀”的影响,还是对死刑实行了县、郡、中央的三级终审制,汉朝则实行了县、郡、州、中央的四级终审制。死刑案件必须具文上报朝廷,经核准后执行。凡案件有疑难问题,地方司法机关不能决断者,要逐级上报,直至由廷尉或皇帝裁决,称为“谳疑”。三国、两晋、南北朝基本沿袭汉制。当时规定按审级逐级告诉,一般不得越诉。为有冤情者上诉最高司法官,魏晋时在宫门外置登闻鼓,可击鼓鸣冤,确立了直诉制度。不仅如此,西汉时还形成了重大案件由众多高官联合审理的“杂治”制度。

隋唐以后中央国家机关为“三省六部制”,中央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简称“三法司”,死刑案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的长官负责、共同审理,形成了“三司推事”制度。这一时期受西晋死刑必须向皇帝奏报制度的影响,特别是受带有明显人本主义思想特征的“德主刑辅”治国方略的浸淫,死刑奏报皇帝制度日趋完备。唐时,坚信“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的堪称“人本主义君主”的唐太宗李世民为严格控制死刑,规定了“在京者”五复奏、在外者“三复奏”的原则和制度。共同审理死刑的“三司推事”制度,后来到明清时期形成了更为严格的死刑等重大案件由中央各部院长官共同审理死刑案件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等“会审”、“秋审”、“朝审”制度,带有尊重人的生命的人本主义的审判制度日臻完善。

第二,为防止上下级法官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徇私舞弊,很早形成了皇权控制下的检察监督制度。如何牵制法官,防止由于其专断而滥用法律造成百姓的痛苦,成为中国信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古训、受到一定人本主义思想熏陶的开明封建统治者的心头之患。受人本主义的影响,中国在秦汉时既已形成了类似西方法律监督的检察制度。秦汉时廷尉是全国直接向皇帝负责的最高司法长官,而御史台的御史大夫则拥有监察百官、监督司法和参与审判大案要案的的三大职权。御史台发挥了监督上下法官执法审判的重要作用。当然,这种分权和监督,说到底都是为巩固封建皇权服务的。但它毕竟牵制和分散了由审判权过于集中可能导致的司法擅断,进而起到了减轻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苦难的作用。

隋唐以后,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中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徒流刑罪的判决要直奏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疑案有重审权;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案件;御史台是中央检察机关,负责检察百官,监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审判活动,并参与审判大要案,管理制度《人本主义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初探》。三大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仅强化了皇帝对司法的进一步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防止了由司法擅断造成的百姓苦难。

不仅如此,隋唐时受人本主义的影响,当时规定:地方上不便于解送中央审判的,则由中央派见监察御使、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司直或评事等官员为“小三司使”,前往地方审判,这样既便于地方审理一些不便上交的案子,同时也加强了对地方司法官员的监管,收到了一定的防止地方官员徇私舞弊、鱼肉百姓的效果。有时还派“小三司”———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和御史台御使到地方去共同组成特别法庭,专门审理百姓欲告无门的冤假错案。唐朝还完善了直诉制度,百姓如有冤屈可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和上表等形式直接越级向皇帝上诉。

宋朝时,受隋唐较为突出的人本主义和日益活跃的商品经济对司法制度的影响,统治者对司法机关进行了必要调整:在职权上,缩小大理寺,增大刑部,大为提高御史台。御史台既可审理中央品官犯罪大案,又可审理地方不能决断的重大、疑难案件,“州郡不能决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决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决而后付之御史台”宋淳化三年(991 年)又设审刑院,由皇帝近臣组成复核刑部的大案要案。还设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受理直诉案件,以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宋朝为处理大案、要案还临时组成特别法庭———制勘院、推勘院,“诏狱谓之制勘院,非诏狱谓之推勘院”176。真宗时,还设立“纠察在京刑狱司”,其职责主要是对包括御史台在内的所有京城司法机关进行监察的总机构,纠察官有事可直接向皇帝禀告。为监督各路的司法刑狱事务,还成立了“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或“宪司”。宋代统治者在对司法官员审判案件的监督上称得上是殚精竭虑、煞费苦心,虽说是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的干预与监控,但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上下法官相互勾结、胡作非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痛苦,表现出明显的人本主义倾向。

元朝改大理寺为宗正府,进一步提高御史台的作用,加强了对各级司法机关的执法监督。明朝朱元璋撤消丞相之制,直接统领六部,设都察院取代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者之间刑部掌管审判和刑狱政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大案要案和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大理寺专掌复核。都察院监督审判,纠劾百官。大案要案由三法司会审,称“三司会审”。这一制度,到清代发展为“九卿圆审”。对死刑案的反复审理,体现了尊重人生命的人本主义。

明宣德十年(1435 年)全国划分为十三道,为加强对各地包括司法机关的监察,特设十三道监察御使110 人。监察御使经常代表皇帝巡按地方,又称巡按御使,权力与各省长官平列。巡按御使往往在地方“审录罪囚,吊刷案卷”,发现冤情立即纠正平反,对所发现的徇情枉法的法官迅速奏劾,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司法腐败和百姓冤屈。后来皇帝又派出都察院正副长官或六部尚书、侍郎(二人必兼以正副都御使衔)出巡处理地方发生的大事,侧重军事的叫总督,侧重民事的叫巡抚,有的授以提督、经略、总理等官衔,均兼掌司法监察,后发展为督抚制度。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末。对司法机关和官员进行必要的监督,防止其由专权导致的百姓冤屈,本身就是一种体恤百姓爱惜生命的人本主义。

第三,为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自汉代形成了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录囚制度。自西汉武帝时期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儒家思想定为立国思想和治国方略,儒学中“德主刑辅”、“仁政恤刑”、“明德慎罚”的人本主义思想便得以骤兴和流传,武帝时出现了州刺使与郡太守定期巡视辖区录囚之事,到东汉时,明帝、和帝均曾在京城洛阳诸狱录囚,“录囚”又称“虑囚”,主要指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询查狱囚,实行宽赦,对发现的冤假错案及时进行平反和纠正。

录囚制度,其实最早源于西周时期“仲春三月,命有司省囹圄”[6]。东汉后渐成定制,魏晋南北朝皇帝和各级官吏亲录囚徒不乏于史。唐代录囚制度有所发展并趋于完备,主张“慎狱恤刑”的唐太宗李世民“每视朝,录禁囚二百人,帝亲自案问”[7]宋代录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宋太祖在“每亲录囚徒”的同时,下诏命两京及诸州长官督促狱官每五日一虑囚,“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员,岁以为常”[7]135。唐宋时期,一是形成了皇帝常行亲录囚徒的定制,二是把录囚定为地方长官和狱官的重要职责且规定了严格的期限,三是把录囚当作宽赦前的重要铺垫。录囚可以对一些冤案和久拖不决的案件进行必要干预,对其情可矜者予以减刑或免刑。录囚制度自唐宋后一直为历代王朝所重视,虽是封建最高统治者掌握司法大权、监管司法的重要手段,但在改善司法状况、及时纠正冤案、化解和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社会作用,应该受到肯定。

第四,为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败,很早形成了带有明显人本主义色彩的法官回避和责任制度。早在人本主义滥觞的西周时期,即已形成了法官责任制。为防止法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西周时开明的统治者明确规定严禁“五过之疵”,凡是“惟官(依仗权势)、惟反(打击报复)、惟内(袒护亲属)、惟货(接受贿赂)、惟来(受人请托)”的司法官,“其罪惟均”[5]27 意思是说,凡是有上述五种行为不能秉公执法、导致判案有误的法官,均按错判之罪加以惩罚。

唐朝是人本主义对社会影响最为显著的时期,“一准乎礼”的法律制度实现了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有机融合,“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原则蕴涵和张扬着人本主义,受此影响的唐朝封建统治者在处理各种事物时往往表现出以人为本的总体特征,日趋完备的法官责任制的人本主义色彩尤为显著。《唐律疏议》在《断狱律》中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官责任制,规定司法官审理案件,凡是有以下情形者都要受到严厉处罚:

(一)法官违反有关案件移送管辖规定的;

(二)判决不具引法律正文的;

(三)超出告状范围审判的;

(四)断罪应向上级或皇帝奏报而不奏报的;

(五)徒以上罪判决后不告知罪犯及家属,让其“服辨”的;

(六)违法刑讯的;

(七)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的。

为防止司法官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确保案件审理和审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唐玄宗时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官回避制度。堪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的《唐六典·刑法》明确规定:凡司法官与当事人有亲属、师生、仇隙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该司法官回避。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也是世界最早的以行政法典的形式规定的法官回避制。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篇2

我国的赋税制度大约发端于公元前3000多年。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 这是赋税的雏形。

春秋时期, 鲁国实行“初税亩”, 这是我国最早开始征收的地税。

秦朝时期赋税非常沉重, 农民要把收获物的2/3交给政府。赋税繁重, 民命不堪, 导致秦朝短命而亡。

汉朝时开始“编户齐民”, 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 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编户制度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徭役制度的正式形成。在汉朝, 农民的负担有4项:田租、算赋和口赋 (人头税) 、徭役 (公益性无偿劳动) 、兵役。汉初, 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 实行轻徭薄赋政策。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 文帝实行三十税一, 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这项制度规定, 受田 (分到政府分配的土地的) 农民, 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 必须缴纳“调”, 即以帛或麻作为产税, 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唐朝的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将其发展为“租庸调制”, 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和定量的绢或布, 还必须服徭役。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缴纳绢或布代役, 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这就是“庸”。唐中期, 土地兼并严重, 均田制瓦解, “租庸调制”弊端显现。公元780年, 宰相杨炎提出并推行“两税法”, 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以钱定税, 地税按田征粮。征收时间也开始固定, 1年分夏秋两季征收。这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 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

北宋主要实行“两税法”, 明朝实行“一条鞭法”, 将力役折银分摊到田亩征收。清承袭明制, 将“田赋”和“丁役”合作“地丁银”, 作为国家的主要税收。

雍正时期实行“摊丁入亩”, 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 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一制度的实行, 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 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人头税, 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 杜绝了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 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 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赋税规则的简化减少了官府打马虎眼任意加税的可能。

中国古代司法的另一面 篇3

公元514年到755年,是从北魏到盛唐的一段历史,它的起点是尚书三公郎崔纂发动的一场司法改革运动,从此大理寺不再拥有终审定谳的权力;而它的终点则是被称为“中国盛衰之交”的“安史之乱”,唐帝国从此盛极转衰。作为一位历史学家,作者深知,在帝制中国二千二百多年的历史格局里,一部中国法制史其实就是一部政治凌驾于司法之上的历史,但他同时也敏锐地发现,这两百多年的历史中,前赴后继的铁面“急先锋”们竟多次缔造了司法独立的记录,凝聚成了中国人权史上一点一滴的光荣时刻。

《铁面急先锋》中的杰出代表人物,是武则天时代的徐有功,这也是全书留给读者印象最深的人物。徐有功是唐代最著名的专司审案的官吏,长期担任专职审案官,因敢于严格执法,犯颜直谏,平反了成百上千的冤案,救活人命无数而名留青史。在本书作者温婉细腻的笔下,一个刚正不阿、胸怀坦荡、才略过人、重情重义的徐有功跃然纸上。如果以现代的眼光来看,徐有功不仅是一位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而且是一位深谙官场规则的官员。熟悉律文、善于言辞的他,要想在仕途上获得晋升并不难,但他在武周王朝的压力下却毅然选择了不畏强权、为民请命。在徐敬业余党案中,徐有功依法理批驳毫无根据的“缘坐”,并质疑武氏追随者对无行为的犯意实施处罚的做法,迫使再审的官员不得不以他的正确意见结案;在李冲余党案中,徐有功居然在朝廷上当面顶撞太后、据理力争,以自己的专业能力说服太后作出让步,赦免被诬之人。这样的冒险行为,实在有点自掘坟墓的意味,因此他曾被判“绞杀”也并不让人意外,但好在他有“九命怪猫”的运气,每次都能化险为夷。但是,其他的司法官就没这么幸运了。我们可以看到,在徐有功前后,因仗义执言而获罪甚至殉法的司法官不计其数:张楚金、苏垧、张行岌、裴怀古……这个名单可以列得很长。

为何这些血肉之躯可以面对政治势力,坚守司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良知,铸造司法独立的先例?作者的一个解释是,这些司法官的行为根源于宗教信仰层面,如当时流传的“冥府的警告”。七世纪时《法华经》传递的信息是:人死后会到地府接受冥王的裁判,倘若一个人生前曾为司法官,只要因判错案而冤枉一位好人,所受的惩罚较一般人加倍。这种“冥判”的说法被当时大多数司法官信奉,就如同基督教的“末日审判”让教徒信服一样。作者认为,正是这种宗教信仰使当时的司法官发展出前所未有的工作伦理自律观,当世俗政权试图阻挠司法诉讼,进而影响司法官依律裁断时,因为宗教信仰他们才敢挺身而出力抗政治权力。当然,作者也意识到,关于冥王和帝王的两难抉择也会受到此两者力量对比的影响,帝王的合法性强,其权威就高,如唐太宗、唐玄宗时代铁面急先锋几乎销声匿迹;而帝王的合法性处于危机之中时,如武则天时代,铁面急先锋就蜂拥而出,使其试图利用司法解决政治问题的计划受阻。

当政治干预司法的时候,铁面急先锋们无所畏惧地带头冲撞最高统治者,这样的描述多少有点神化古代司法官的形象,事实上,徐有功与武则天的辩论并不是逞一时之勇,而是在特定的法律文化背景下进行的。这段历史的法律文化背景,是中国六至八世纪的“法条主义”与“礼律双修”的双元法律文化。马克斯·韦伯曾经在比较中华法系和欧美法系时贬抑前者,认为它大违法条主义的精髓。现在看来,韦伯的这个论断,在论据和结论上都有失偏颇。本书的第二部分即告诉我们,那个时代的铁面急先锋在追求司法公正时,是如何援引法条来对抗政治权力,法律知识又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与情况中产生与传递的。铁面急先锋的看家本事就是“法条主义”,而相关法律知识的形成过程就建立在传统的礼制基础上。作者分析了当时的社会环境,指出了当时存在两套法律知识形式——旧日的礼律双修法律知识和新出的法条主义法律知识——的原因,这也推翻了韦伯对于中国古代司法状况的定论。法条主义其实与情理并不是势同水火,情和理所代表的文化可以弥补法条主义的欠缺。正是法条主义和援情理入法,双轨并行,成就了六至八世纪的中国的奇特法律文化。

这两百多年司法独立的血泪史,如果只归结为司法官的人格魅力和宗教信仰以及法律文化,未免不能令人信服。作者进一步指出其背后的结构因素,除了冥判信仰外,还有司法专业化、专门的法律教育、官僚体系中对知律之士的职位设计、成文法典的颁布和施行、边缘政治人物安于法律职位,以及行政机关参与多审复议的机制等因素。说到制度层面,在六到八世纪,不仅存在着大理寺与御史台之间的权力角力,而且存在着单一机构审判制和多机构复审制之间的选择。多审复议制虽然会造成官司旷日持久,但也使得铁面急先锋可利用处理官司的漫长过程寻求使沉冤得雪的契机。可是,在六世纪至八世纪中叶,官僚体制在制度设计方面并不利于司法独立,司法官很难凭借多重司法机构配合复议制来伸张正义,尤其在武周王朝时期,行政权威使司法官更难有所作为。从单一机构审判制到多机构复审制的改革其实延绵了一千四百年之久,司法改制的步履艰难,可见一斑。而且,作者进一步指出,司法改制也并不能完全解决冤狱问题,因为有一种冤狱是政治介入司法所造成的,针对这类特定的冤狱,司法只有独立于政治架构之外才能发挥作用。可惜这种尝试在中国古代未尝有过。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宿命,也是司法官们的宿命。在这灰暗的背景下,铁面急先锋个人对人间公理的信、上天正义的望以及对悠悠苍生的爱更显得璀璨夺目。

这样的司法独立史无疑是悲壮的一页。在欠缺独立司法权的制度架构下,中国的司法官主要是靠个人力量创造司法独立的记录,称其为“间歇性的司法独立记录”或者“活火山式的司法独立运动”都无妨,但它与形成司法独立传统的时代无疑相距甚远。作者在回顾历史之余,不由感慨变迁的缓慢。一代代的铁面急先锋在失败中挣扎、在苦撑中待变,终于等到法院系统可以搬出政治大厦的一天。法院系统表面上独立了,但是这依然难以改变“司法是政治的臣妾”的惯习,司法独立的文化仍难以形成。的确,要改变法律文化是艰难的,特别是在如今这样一个缺乏信仰的时代,司法官不用在帝王和冥王之间作选择,如果缺乏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他们是很容易倒向“帝王”怀抱的。回顾二十世纪以降,欧风美雨浸淫下的中国司法制度,虽然在形式上已经确立了司法独立的目标和架构,但对于法院的地方化、行政化,法官的职业保障,司法的权威和判决执行力,以及法院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等等的质疑和抱怨,我们不是经常有所耳闻么?威权独断的时代虽已过去,但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和传统,却不会从天而降,仍然需要一代代人胼手胝足、努力争取。

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写作时“故意不遵守学术著作的规格”,而试图通过叙述故事的手法把学术思想传达给更为广泛的读者,因此采用了类似章回小说的叙述方式,并且运用了现代小说的倒叙、插叙技巧,使得情节安排紧凑、文字活泼生动。而书末的《司法独立记录年表》则把全书的重大事件按时间重新编排,一目了然;学术性质的参考文献和索引又为“故事”提供了依据,有兴趣的读者还可据此做进一步的研究。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篇4

时期

核心考点

史料实证

原始社会

禅让制:原始社会末期统治者把首领之位让给别人。

1.“及禹崩,虽授益……诸侯皆去益而朝启,曰‘吾吾帝禹之子也’。”

史料反映了什么历史现象?

答案 夏朝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

2.《礼记》记述了贵族朝会的列位礼节;天子南向而立;三公,中阶之前;诸侯,阼阶(东台阶)之东;诸伯,西阶之西;诸子,门东。

材料反映了哪种政治制度?

答案 分封制。

3.在《红楼梦》第九十回中,贾母说:“自然先给宝玉娶了亲,然后给林丫头说人家。再没有先是外人,后是自己人的……”

贾母的这种思想受到哪种因素的影响?

答案 宗法观念。

夏朝

王位世袭制:政治权力由“传贤”变为“传子”。

商朝

方国联盟:商王对各地方方国控制能力有限。

周朝

(1)分封制:为巩固统治,周王把亲族和功臣分派到各地,建立诸侯国。加强了王权,形成了等级序列,统治效果加强。

(2)宗法制:规定嫡长子继承制,“家国一体”,调整了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强化了王权。

(3)礼乐制:维护宗法分封制的工具。

归纳总结 夏商周时期是中华民族早期政治文明的形成时期,夏朝时期,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王位传子制度正式开启。商朝时期形成方国联盟,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有限。西周时期,周王利用分封制与宗法制相结合的手段确定了一套严密的体系,统治效果加强。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混战,分封制、宗法制逐渐瓦解。

1.理解“家国同构”

(1)“家国同构”,即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是宗法社会的显著特征。

(2)宗法制与分封制互为表里。嫡长子世袭王位,是君主,也是宗族的大宗。其他诸子分封为诸侯,是臣子,也是宗族的小宗。

(3)“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家国同构”体现了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的融合。这种借助血缘人伦关系来治理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之一。

2.用唯物史观理解宗法制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1)宗法制促使“忠”“孝”观念深入民心,造就了中华民族“国”与“家”密不可分的观念。

(2)受宗法观念的长期熏陶,国人养成了谦和忍耐、温良恭敬、勤劳俭朴的社会美德和尊老爱幼、兄弟相亲的社会公德。

(3)宗法制还影响着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例如:重男轻女;修族谱;后代继承父亲的“姓氏”。

(4)宗法制中“道德专制”“男女不平等”“等级观念”“自律盲从”等成为民族进步和发展的瓶颈。尤其是道德专制导致了国人重人治轻法治,严重阻碍了中国近代以来的民主法制进程。

3.中国古代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1)贵族政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国家结构。

(2)地方分权:各诸侯国有相对独立性,尚未形成中央高度集权。

(3)等级森严:形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序列;大宗、小宗之间存在严格的政治隶属关系。

考点2 古代中枢权力体系的变化

知识主线

时期

核心考点

史料实证

秦朝

皇帝制度:皇帝总揽一切军政大权、皇位世袭。三公九卿制:设置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分掌行政、监察和军事,下设诸卿负责具体事务,三者相互配合牵制,便于皇帝集权。

1.易中天在《帝国的终结》中说:“秦,虽死犹存,它死得悲壮。”

从政治上看,秦“虽死犹存”主要是指什么?

答案 统一全国,建立中央集权制。

2.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说:“魏晋以来,中书、尚书之官始真为宰相,而三公遂为具员,其何故也?盖汉之典事尚书、中书者,号为天子之私人。”

材料所反映的现象从本质上反映了什么问题?

答案 君主权力的加强。

3.据《宋史》记载:“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枢密院,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中书、密院既称‘二府’,每朝奏事,与中书先后上殿。”

“二府”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案 分割相权,加强皇权。

4.“成祖即位……入内阁者皆编、检、讲读之官,不置官属,不得专制诸司。诸司奏事,亦不得相关白。”

这说明内阁实际上是什么机构?

答案 皇帝的内侍机构,秘书机构。

汉朝

中朝:汉武帝时重用身边的侍从建立中朝,与原来的三公九卿合称中外朝,削弱相权。

隋唐

三省六部制:中书、门下,尚书三省长官均为宰相,既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分散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尚书省下设六部,具体执行国家事务。

二府三司制:二府指中书门下和枢密院,分掌行政和军事。三司分管财政,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相权。

元朝

中书省: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行使宰相职权;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构。

明朝

废丞相:明太祖废丞相,亲掌六部,设殿阁大学士协助处理政务;内阁:明成祖设立,它是皇帝的内侍机构,皇权加强。

清朝

议政王大臣会议:清初国家大事的决策机构;南书房:康熙时为了对抗议政王大臣会议设立;军机处:雍正帝时设立,军机大臣只能跪奏笔录,君主专制达到顶峰。

归纳总结 秦朝创立皇帝制度和三公九卿制,开创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从贵族政治走向官僚政治,逐渐摆脱了血缘政治模式。从秦汉至明清,中枢权力体系几经变化,从三公九卿制发展到三省六部制,废丞相、设内阁及军机处,体现了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直至废除的趋势。

1.三省六部制的特点

(1)相权三分:中书省制定政令,门下省审核政令,尚书省执行政令,这样既可以互相制衡,也能分工合作,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

(2)职权分明:三省职权按行政程序划分,一切政令从起草(中书省)、审核(门下省)至执行(尚书省),都经由三省处理。

(3)节制君权:皇帝所颁政令,未经政事堂通过,不能施行,以相权节制君权,可弥补君主才干的不足。

2.皇帝削弱相权的主要方式

在中国古代皇权与相权的斗争中,总的趋势是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皇帝削弱相权的主要方式有以下两种:

(1)分割相权。把相权一分为二(一分为三或更多),使之相互牵制,从而保证皇权的独尊。

(2)转移相权及其机构。权力转移的总趋势:在决策过程中,相权由离皇帝身边远的人(外朝或外廷的大臣)向皇帝身边的人(内朝或宫内的侍臣、宦官)转移,即由远及近(或由外到内);在执行过程中,相权由内朝(宫内)向外朝(外廷)转移,即由内向外。

3.全面认识君主专制制度的影响

(1)积极作用

①促进了民族融合,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

②国家可以组织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③有利于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发展,促进了封建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2)消极影响

①政治上:君主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这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剥夺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言论自由,民主思想受到压制和打击。

②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钳制了思想,压抑了创造力,阻碍了科技的进步和文化的发展。

③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妨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④是中国长期停滞于封建社会的重要政治原因。

考点3 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沿革

知识主线

时期

核心考点

史料实证

秦朝

郡县制:秦朝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奠定了中国古代大一统王朝的基础。

1.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说:“至秦汉时期……一切贵族家庭都倒下了,原本只有一个家,此刻变作了国家。”

答案 从贵族政治到官僚政治。

2.历史学家黄仁宇在论及西汉的统治政策时写道:“新朝代遇到的第一大问题是帝国跨地过广,不能全部由中央集体管制,于是采取了一种‘斑马式’的省级组织。”

这种“斑马式”的省级组织是指什么?为解决它带来的社会问题,汉武帝采取了怎样的措施?

答案 郡国并行制。实行推恩令。

3.许有壬在评价行省制度时指出:“世皇宏规远模,立中书省总于中,分省厘于外。行省遵成宪以治所属,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

其反映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答案 行省制的设立,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汉朝

郡国并行制:汉初实行这一制度导致王国问题产生,出现“七国之乱”。

推恩令:汉武帝推行该措施解决了王国问题,加强了中央集权。

唐朝

节度使:唐中后期大量设置节度使,逐渐形成藩镇割据的局面,严重削弱了中央集权。

宋朝

通判:由文官任地方长官,设通判监督,将地方上的权、钱、兵收归中央。这些措施改变了藩镇割据局面,加强了中央集权。从宋代开始,中央确立了对地方的优势。

元朝

行省制度:它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了中央集权。

明朝

废行省,设三司:将地方权力进一步集中到中央。

这里的家国变化主要反映了秦汉时政治上的哪一变化趋势?

归纳总结 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变革与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这一对矛盾紧密相连。变革地方行政制度的初衷往往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从秦朝开始,地方行政制度经历了从郡县制、郡国并行制到行省制、权分三司,体现了地方势力不断衰落,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趋势。

1.分封制、郡县制和行省制的沿革

制度

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作用和影响

分封制

诸侯国相对独立,并且权力和地位可以世袭

虽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过一些积极作用,但容易形成割据势力,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

郡县制

郡、县是中央政府下属的地方行政机构,郡、县长官都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

不仅在当时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国家的统一,而且经过后世的调整和补充,其积极作用愈加明显

行省制

行省是地方行政机构,其行政长官对中书省负责

(1)由分封制到郡县制,主要反映了官吏任用原则由宗法血缘关系到行政任命的变化,是政治改革的一大进步。由郡县制到行省制的变化,主要反映了行政区划的变化。

(2)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从分封制、郡县制到行省制,经历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郡县制在否定分封制的基础上得以确立和发展,对后世影响深远。行省制有利于各族人民交流和国家统一,使中华民族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为我国明清以后的地方行政区划奠定了初步基础。

2.中国古代中央加强对地方管理演变趋势

(1)由分封制到郡县制,反映了地方官吏任用原则由宗法血缘关系到中央行政任命的变化,体现了中国古代政治由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转变的完成。

(2)从郡县制到行省制度,反映了地方管理方式由中央垂直管理向中央派驻管理的转变,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体现了地方权力日渐削弱,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趋势。

3.汉至元中央对地方管辖的特点

(1)分化事权,相互牵制,如北宋文官知州通判制。

(2)划分适当的行政区域,如元朝实行行省制度。

(3)加强对地方的监察,如汉朝设刺史,北宋设通判。

(4)中央直接掌控地方的部分权力,如北宋将地方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收归中央。

(5)实行一些特殊的管理制度,如汉武帝的“推恩令”。

考点4 古代选官制度的不断成熟

知识主线

时期

核心考点

史料实证

夏、商、西周

开始:夏商时期

衰落:春秋战国时期

世官制

(1)内容:选官范围限定为贵族,由贵族子弟世代继承祖上的权位

(2)影响:推动了奴隶社会的发展

1.河南尹田歆的外甥王谌,以知人出名。田歆对他说:“如今应推举六名孝廉,多有贵戚书信相命,又不好违背,我想自己选一位名士以报效国家,你助我求之。”

材料主要反映了什么现象?

答案 察举制的弊端。

2.马克斯·韦伯说:“此一制度导致候补者互相竞争官职与俸禄……获取官职的机会对任何人开放,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学养。”

文中的这一“制度”是指什么制度?

答案 科举制。

3.美国当代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在《全球通史》中说:“统治中国的是一个由学者组成的统治集团即文人学士集团,他们为中国提供了一种赢得欧洲人尊敬、羡慕的有效稳定的行政管理”。

这种管理的有效性有哪些?

答案 提高了官员素质,扩大了统治基础,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战国、秦朝和汉初

开始:战国

发展:秦朝

衰落:汉初

军功爵制

(1)内容:按照军功大小授予不同爵位,商鞅变法,实行二十等爵制

(2)影响:有利于国家选拔军事人才,满足了国家统一的社会需求

两汉

开始:西汉

衰落:东汉末年

察举制

(1)内容:官吏察访适合的人才向中央举荐,官吏任免权最终由中央掌握

(2)影响:在实行之初,按人口比例举“孝廉”,并加以考试选用,给中小地主阶级及其他社会阶层提供了参政机会

魏晋南北朝

创始:曹魏

发展:两晋

衰落:南北朝

九品中正制

(1)内容:中央选择德才兼备的官员兼任原籍中正官,查访本州士人,然后依据品行、门第等将士人评列九品,作为中央选官的依据

(2)影响:推行初期,评判人才综合考虑门第和才能,起到了选拔人才的作用;后期,看重门第,沦为士族垄断仕途的工具

隋、唐、宋、明、清

产生:隋

确定:唐

发展:北宋

衰落:明清

科举制

(1)内容:废除九品中正制,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吏

(2)影响:有利于扩大官吏人才来源,提高官员文化素质;选拔人才和任命官吏的权力从世家大族手中收归中央,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归纳总结 从汉代察举制到魏晋九品中正制再到隋唐科举制,中国选官制度日趋完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了官员素质,推动了中华帝国走向繁荣。

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评价

(1)“世官制”将官职限定在贵族范围内,由贵胄子弟继承祖上的权位。此选官制度使官吏来源被贵族垄断,不利于有用人才的选拔。

(2)“察举制”虽在当时看来比较完善,但各方面都体现出封闭的特征。其形式都是以官举士,权操于上,百姓不得参与,民意无从体现。

第一讲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篇5

中国古代史专题

授课人:杨经纬

第一讲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先秦时期的政治制度

1、夏商政治制度的内容:

中央:

○1王位世袭制取代禅让制;

○2参与决策相、卿士,负责祭祀占卜和记录王朝大事的卜、祝、史,执掌军权。

地方:侯、伯

夏商政治制度的影响:夏商的早期政治制度,对西周宗法制和分封制有直接影响。

2、西周的分封:

○1被封的诸侯国的义务:镇守疆土、随从作战、缴纳贡赋、朝觐述职

○2影响: 积极影响: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形成了对周王室众星捧月般的政治格局

消极影响:西周后期王权衰弱,春秋战国暑期列国纷争

○3结果:西周后期分封制受到破坏;战国末年周王室失去分封大权

3、西周的宗法制:

○1内容:用父系的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政治的制度。

○2特点:嫡长子继承制

○3影响:保证贵族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秦朝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

1、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

特点:一人独尊;皇权至上;皇位世袭

评价: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形成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

2、中央集权的基本特征:权力高度集中

3、中央集权制的作用及影响:

积极作用:

○1使秦实力增强,通过战争扩大疆域,形成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 的封建国家,成为当时世界大国。

○2使秦能一实行各种巩固统一的措施。

○3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

用,且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

消极作用:依靠皇帝的专制权威,加强对人民的压榨,造成阶级矛盾迅速激化。

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1、中央政治制度的演变:

高中历史总复习

中国古代史专题

授课人:杨经纬

汉朝 汉承秦制

有所变化 中央设三公(相、御史大夫、太尉)中朝 决策机构

外朝 执行机构

尚书台 中枢机构

魏晋南北朝 逐步形成三省体制

隋朝 尚书省、内史省、门下省为中央政府最高统治机构

唐朝 中书省 掌决策,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诏令

尚书省 负责执行政令。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门下省 掌审议,负责审核政令。

宋 二府 中书门下 最高行政机构

枢密院 最高军政机构

参知政事 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

三司 管理财政,分割宰相的财权

元 中书省 最高行政机构

枢密院 最高军事机构

宣政院 统领宗教事务和管理西藏地区

2、地方政治制度的演变:

汉 汉初,郡国并行制;汉武帝后期:设刺史制度

隋唐 唐中后期,地方军镇长官节度使越设越多,发展成藩镇割据局面

宋 文臣做地方官;州县两级制

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行省之下,分别为路、府、州、县。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它的创立,是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

边远民族地区高寒宣政院进行管理

3、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特点:相权不断削弱,皇权不断增强。地方权力不断削弱,中央权力不断增强。

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

1、明朝:君主专制强化,中国的宰相制度从此被废除,君主专制达到了新的高度。设内阁起到辅助的作用。

2、清朝:君主专制达到顶峰,从议政王大臣会议到南书房。

设置军机处,由皇帝挑选新任的满汉官员充任军机大臣。全国的军政大权就完全集中到皇帝手中。

高中历史总复习

中国古代史专题

授课人:杨经纬

题型突破

1武则天陵墓前有名的无字碑,若要书写她当政期间的政绩,不包括

A.创立“自荐求官”制度

B.发展科举,首创殿试制度

C.完善三省六部制度

D.任用庶人,抑制门阀士族

2明太祖朱元璋为加强对军队的控制,设五军都督府和兵部相互制约,对五军都督府职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五军都督府掌京师军权,兵部掌地方军权

B.五军都督府掌地方军权,兵部掌京师军权

C.五军都督府有统兵之权,无调兵之权

D.五军都督府有调兵之权,无统兵之权

3唐太宗时期,假设国家要在关中一带修建一项大型水利工程,这项工程的实施涉及到众多机构,按制度规定其运作程序是

A.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工部 B.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工部

C.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工部 D.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工部 4从明朝废丞相到清初增设军机处的变化,表明

A.相权得以重新恢复 B.皇权与相权的矛盾日益加剧

C.皇权专制日益强化 D.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得以调和 5.唐朝完善了秦朝以来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主要表现在

A.科举制的实施扩大了封建统治的基础 B.有效地解决了中央和地方的矛盾

C.中央机构有了明确的分工和制约 D.加强了对藩镇的控制,强化了皇权 6北宋削夺地方财权的措施是

A.派文臣做知州 B.各州设通判

C.设立转运使

D.设立布政使

7.今乌鲁木齐一带曾设置别失八里行省,后一度被察合台汗国占据,后期重新回归中央政权。这里的“中央政权”应为()A.秦朝政府 B.汉朝政府 C.宋朝政府 D.元朝政府

8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这样评价中国古代某项制度:“中国政府只有施用棍棒才能让人民做些事情,政府与其说是管理民政,毋宁说是管理家政。„„用自己的锁链武装了自己,而变得更为凶暴。”孟德斯鸠评价的是()A.分封制 B.君主专制制度 C.三省六部制 D.中央集权制度

9)以下有关选拔官员的方式与主要依据搭配正确的是()A.军功——考试成绩——品行——门第声望 B.考试成绩——军功——品行——门第声望

高中历史总复习

中国古代史专题

授课人:杨经纬

C.考试成绩——品行——门第声望——军功 D.军功——品行——门第声望——考试成绩

10.在西汉政府实行的下列制度中,其演变结果与最初目的不相符的是()①“推恩令” ②刺史制度 ③“附益之法”④察举制度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材料题

材料1:陕西是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古代文明发祥地之一。陕西省简称“陕”或“秦”,在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史上,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华夏始祖炎帝、黄帝带领各自的部落,在陕西北部黄土高原一带开创了中华文明。以西安为中心的陕西曾经是中国古代史上的政治中心。先后有周、秦、汉、唐等13个王朝在此建都,历时长达1180年。

材料2:贞观元年,太宗谓黄门侍郎王珪曰:“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人之意见,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为公事。或有护己之短,忌闻其失,有是有非,衔以为怨。或有苟避私隙,相惜颜面,知非政事,遂即施行„„卿等特须灭私徇公,坚守直道,庶事相启沃,勿上下雷同也。” 请回答:

(1)根据材料1和所学知识,陕西简称“秦”与历史上哪一政治制度有关?哪些省的简称也与这一原因有关?请举例说明。(6分)

(2)秦朝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试分析秦朝能实现统一的原因。(5分)

第一单元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篇6

1、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我国的早期国家政治制度始于夏

2、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是我国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的重要标志

3、分封制

内容:周天子分封土地让王族功臣先代贵族建立诸侯国,被分封需服从纳贡提供军赋力役,且有权在诸侯国内实行再分封。在诸侯国内可设官员,建立武装,征赋役

特点:周天子是诸侯的共同主子,诸侯是周王的臣属

意义:加强统治,巩固王权

4、西周宗法制最大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

影响:保证贵族的垄断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

5、西周的宗法制是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制度

6、王位世袭制宗法制分封制构成夏商周时期政治制度主体

1、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2、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1)皇帝制度:①“皇帝”称号的由来②皇帝制度:皇帝独尊、皇权至上、皇位世袭③制度的核心内容:皇权至上、皇帝独裁

(2)中央政府的三公九卿制和地方推行郡县制

①秦朝中央官僚机构的特点: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行政体制;充分体现封建时代的统治特点——国与家同治

②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是建立中央集权制度的根本性变革

郡是秦朝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最高级行政单位

3、巩固统一的措施:颁布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车轨文字

4、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影响:

(1)对秦的影响:有利于封建经济文化发展;初步奠定祖国疆域,巩固国家统一;形成以华夏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建立地主阶级对广大人民的专制统治

(2)对后世的影响:制度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且不断加强与完善

1、两汉时期中央政治制度的特点:汉承秦制“中朝”和“外朝”

2、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政治制度的特点:逐步形成三省六部制

3、隋唐时期:三省六部制的完善

4、宋朝的政治制度特点:不断削弱和分割宰相的职权,进一步加强皇权

5、宋朝的“二府”:中书门下是最高行政机构;枢密院是最高军政机构;参知政事(副相)——分割宰相行政权;三司使——管理财政,分割宰相的财权

6、元朝的中央政治制度的特点:综合汉蒙政治制度,加强皇权有新发展(中国省制开端)中书省——最高行政机构;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管辖西藏地区的机构

元朝行省制度的创立是地方行政制度重大变革

郡县制(秦)—郡国并行制与州郡县三级制(汉)—州县两级制(隋宋)—行省制度(元)

8、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君权不断加强;中央严格控制地方政权,不允许有独立的行政体系存在;地方官吏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听命于中央

1、明太祖废除宰相制,解决了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君主专制强化)

2、明朝为了减轻皇帝工作压力增设内阁

3、宰相制与内阁制的区别:

宰相被制度赋予决策大权,其地位十分牢固

内阁只是皇帝的侍从咨询机构,并无决策权

4、明朝内阁制度与西方近代内阁制的本质不同:

内阁进一步巩固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西方近代内阁有助于防止专制独裁

5、君主专制制度顶峰标志:清朝雍正皇帝设立军机处

6、明清加强君主专制的影响:

积极:有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为康乾盛世的出现提供政治保障

中国古代建立监察制度的思想理念 篇7

一、权力的扩张性, 需要建立监察制度来调控

监察作为国家职能的一部分, 和司法制度、军事制度迥然不同。它的职能不是直接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和颠覆行动, 而是监察、制衡国家机关及其官员, 是国家管理系统中的一种自我约束机构。《册府元龟·宪官部》在议论监察起因、性质和职能时说:“古之王者建邦立制, 设都鄙官府之治, 分班爵品职之序, 创刑典以洁暴慢, 修礼范而别等威, 百职并分, 万邦承式, 乃设纠督之任以专察之事, 刺检凶愚, 抨正违谬, 然后内外之政允, 厘奸宄之萌自塞者。”商鞅在总结历史上“有法不胜其乱”的原因时指出, 根本上是“法之不行, 自上犯之。”[2]所谓“上”就是指统治阶级内部的王公贵戚及官吏。韩非则更明确指出:“乱之所生六也:主母, 后姬, 子姓, 弟兄, 大臣, 显贤。”[3]“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 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4]即使出现了民乱, 也往往是由于吏乱造成的。“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 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 故明主治吏不治民。”[5]如何治吏?韩非提出了“督责之术”, 即通过严加监督和处罚来驾驭百官。朱元璋对监察御史等风宪官谕之曰:“风宪须严明以驭吏, 宽裕以待民, 如有奸贪强暴虐良善者, 尔等就逮其人鞠问审决, 然后以闻。”[6]朱元璋对御史提出的“严明以驭吏, 宽裕以待民”的要求, 可谓道出了监察的调控职能。

监察首先是为了适应统治者长治久安的需要, 它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它为了维护整个统治阶级根本的、长远的利益, 不仅需要调整统治阶级及其领导集团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把阶级冲突限制在“合法形式”的范围内, 防止阶级矛盾激化而把整个社会消灭, 而且需要调整统治阶级及其领导集团的内部关系, 限制个别成员“私人利益”的过分膨胀, 防止“整个自身阶级利益”受到损害。

作为国家组成部分的监察制度, 其建立正是首先适应了统治者长治久安的需要, 通过以官纠官的形式, 承担了约束统治阶级及其领导集团的内部一些人的特殊利益之职责, 充当了国家整体利益与官吏个别特殊利益、君主与百官、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以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等诸方面关系的调节器和制衡器, 使之“水火相济, 盐梅相承”, 稳和对立面的冲突。因此, 监察看起来更像代表社会普遍利益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

二、皇权的至上性, 需要建立监察制度来维护

监察制度作为封建制度的子系统, 它的政治属性受到母系统的严格制约。考察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 其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君主专制。在这种政治制度下, 君主高高在上, 独裁专制, 统治一切, 所谓朕即国家, “主有专己之威, 臣无百年之柄”[7]。皇帝就是国家的同义语, 国家的一切权力皆源于皇权, 归于皇权。但是, 天下之事, 从行政到司法, 从经济到军事, 仅靠君主一人亲理是无论如何也难于应付的。君主的最高统治权要得以行使, 还需要设置遍及全国的统一官僚机构, 需要依靠庞大的官僚集团来实现。《韩非子·观行》说:“虽有尧之智, 而无众人之助, 大功不立。”同书《难二》又说:“凡五霸, 所以能成功名放天下者, 必君臣俱有力焉。”作为专制君主, 所需要的统治机构应当是既不妨碍君主独裁, 又能积极发挥统治作用的办事机构。

然而, 皇帝防臣如防贼, 大臣伴君如伴虎, 是古代君臣矛盾的生动写照。君主要想驾驭庞大的官僚机构, 需要对内外百官进行严密督察和有效监控。但君主只身一人, 要自行身察百官则力不足, 正如《韩非子·有度》所言:“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 则日不足, 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 上用耳则下饰声, 上用虑则下繁辞。”因此, 自战国起, 历代君王设御史专以监察天下百官, 设谏官以广开言路, 防止用人和施政失误, 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封建监察制度必然是以维护君权宗旨的, 历代统治者都把监察机关视为君主的耳目, 并极力操纵监察机关为维护君权服务。

监察官吏的选定和监察机关的命名鲜明地表现了其御用性。御史一职, 在西周春秋时期, 为国君记事官, 虽属微官, 但因“职居亲近”, 常常受到国君的信任和重用, 逐渐演变成为君主的“耳目”, 被赋予纠察的职能。秦创立监察机构, 以御史府命名, 根本任务就是维护皇权, 是封建帝王操纵的监察工具。秦汉以后的最高统治者都无不将监察官视作自己的心腹、耳目, 并在有关诏赦和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这一性质。在宋代, 不仅中央御史台直属皇帝, 地方的监司和通判也直隶皇帝。御史是皇帝的耳目之官, 监察对象是朝廷百官, 任务是“举台纲, 肃官邪”, 目的是“以收众智, 以驭辟吏, 百官向方而万事理。”即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清代的《钦定台规》和《都察院则例》两部监察法规中, 清朝皇帝屡屡强调科道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官。以法规的形式规定, 监察官的考选、差遣、内升以及外转都由皇帝说了算。以上, 均体现了监察制度维护封建君权的性质。

三、官僚的利己性, 需要建立监察制度来规范

中国封建官僚体制是典型的东方专制主义集权制, 这种集权制的官僚机构是宝塔型的, 站在宝塔顶端的是君临天下的皇帝, 而广大的官吏只不过是皇帝的奴仆。皇帝实行专制独裁, 最担心的是人臣“功高震主”和“权重倾主”。正如韩非所言:“万乘之患, 大臣太重;千乘之患, 左右太信;此人主之所公患也”, 历代身居深宫的帝王对臣僚持戒心, 防臣如防贼, 对任何人都难以信任, 即使是自己的耳目监察官也不例外。同时, 在君主专制统治下, 封建官僚制度的一个重要弊端就是机构臃肿, 人浮于事, 办事拖拉, 不讲效率, 不负责任, 相互推诿, 欺上瞒下。如何保证天子宪令的正确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是封建制度所面对的一大难题。监察机关必须承担起调节国家权力, 对国家决策及政令的制定和实施实行监督的重任。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 对各级衙门及官吏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使政事行为制度化、法制化, 从而使封建国家机器能够正常运转。

监察制度以介入司法活动为手段, 维护纲纪、保持官员廉洁, 最终使封建政权得以巩固。朝廷纲纪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均体现为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和法令, 历代皇朝均把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作为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御史台 (明清时改为都察院) 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台”, 即三大司法机构, 而御史也常被称为“法吏”。御史对不法官员进行弹劾, 也可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之权, 并对审判机构实行监督, 履行“掌律令, 审重狱, 察冤枉”的职责, 加之在监察过程中对朝政存在的弊端向君主实行劝谏, 对朝廷的统治起到了巩固作用。

北宋魏了翁在论驳谏诤功能时说:“李唐以降, 又不如古, 然而尚于相维之间, 默寓交儆之意。中书进拟, 门下审覆, 尚书奉行, 而两者之属有给舍谏官, 尚书省之属有长贰郎曹, 一政令之行, 经涉非一, 使之得以选为正救……又使台臣得以纠逖, 侍从得以献纳, 百执事得以封章核对。盖以意思是天下事非宇宙大物, 非一人智力所能独运也。”[8]意思是国家大事非一人的智力可驾驭, 而三省建制暗含着让各部门相互制约监督的用意, 以匡正补救其中可能存在的过失。同时, 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通过严密监督、控制百官, 保证政策的彻底实施, 杜绝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因官员的个人行为而影响到统治阶级的利益, 督促百官尽心守职, 提高行政效率, 并将这些要求在监察法规中明确规定。明侍御史刘真所言:“台宪之官不专于纠察……至于激浊扬清, 使奸邪屏迹, 善人汇进, 则御史之职尽矣。”[9]历代封建统治者利用监察机构对官吏进行多方面的监督, 促进吏治清明, 无疑对提高行政效能, 实现勤政具有积极的作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所以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推崇, 是因为它服务于封建专制制度、与封建专制制度充分耦合。历朝历代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职责功能的变化, 都是以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强化中央集权为目的的。封建制度下, 官员的权力均来源于皇帝的授予。皇帝的权威又必须通过各级官员权力的运用才能得以实现。权力的斗争性使得皇帝在授予官吏权力的同时也保持对官吏的高度警觉, 极力避免因官吏权力的过分膨胀而对皇权带来威胁。同时, 封建专制制度的先天不足也使得整个官僚体系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腐败、低效、冗拖等一系列问题, 封建社会必须对这种权力体制的缺陷进行补救, 最大限度地保持封建专制制度的长治久安, 使官僚系统的权力处于有效监管之下, 避免因为官员权力膨胀或滥用权力对封建制度带来的冲击, 确保皇权的绝对权威和封建制度的稳定, 这也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建立监察制度的宗旨之所在。

参考文献

[1]《叶适集》第751页.

[2]《史记》卷68《商君列传》.

[3]《韩非子》卷18《八经》.

[4]《韩非子》卷5《备内》.

[5]《韩非子》卷74《外储说右下》.

[6]《明太祖实录》卷54洪武三年七月.

[7]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班彪传》.

[8]《历代名臣奏议》卷98《经国》.

中国古代的智囊制度 篇8

古代智囊以智辅政、以智启民,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君王决策的可行性,甚至推动了文明的进化

政治的开明化、规范化以及政治制度的有序化,历朝历代都离不开智囊群体的辅佐

智囊,特指足智多谋、专门出谋划策的人。智囊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有记载,有着悠久的文化传承,长期以来一直为世人瞩目。《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 中记载:“樗里子滑稽多谋,秦人号曰‘智囊。”《史记·晁错传》记载:“太子家号曰‘智囊。”唐朝的颜师古注释道:“言其一身所有皆是智算,若囊橐之盛物也。”这些著述基本道出智囊的含义和特点。

智囊制度及其机构在我国古代早就以初级的形式出现,如门客、养士、谋士、师爷、幕僚、幕宾、言官、谏议大夫以及翰林院等。“战国四君子”之一的孟尝君,有门客三千,为其出谋划策,被后世追溯为中国最早的“智囊团”。唐朝开辟翰林制度,开启政府制度化、规模化使用“智库”之先例,为后世诸政权所承袭。

明朝的时候,言官制度发展至顶峰,主要由都察院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组成,政治地位极为突出。智囊以其丰富的知识、经验和智慧,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甚至直接参与决策,以聪明才智辅佐君王,也影响到历史发展的方向与进程。

凭借在自然地理、天文历算、农经医学、军事谋略等方面的特殊才能,古代智囊以智辅政、以智启民,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君王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与可行性,其中一些著名人物甚至推动着文明的进化。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战乱年代,每当遇到分裂割据或王朝更替,号称“一身所有皆是智算”的智囊,就会在推进国家统一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每当社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时,雄踞一方、欲得天下者大都比较重视智囊的建议,并充分加以利用,智囊的神机妙算与雄才大略也因此得以充分发挥。

然而,一旦天下平定以后,智囊又时常会受到种种限制而难以发展,唐、宋、元、明、清的王朝更迭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那时的中央集权体制使皇帝一人掌管军事、政治和经济等一切大权,遇到明君则天下太平、百业兴旺;若是遇到个昏君,难以驾驭治国之道,就有可能将政权旁落至如宦官之流,从而使中国社会陷入较为黑暗的时期。因此,政治的开明化、规范化以及政治制度的有序化,历朝历代都离不开智囊群体的辅佐。

古代智囊大多是从爱国爱民的角度来辅佐统治者的,他们那种“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献身精神和家国情怀,一直鼓舞和激励着后世有识之士。比如,明朝东林书院原是志同道合者的讲学之所,后因倡导“读书、讲学、爱国”,引起文人学士的普遍响应,成为江南地区人文荟萃之地和议论国事的主要舆论中心,并影響时政改革,颇有智库之型。

此外,历史上的智囊群体也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个性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智囊的素质、个性、特点均不一样;同一时代,不同的智囊群体,其个性、素质亦有差异,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那些个体素质好、知识面广、结构合理、互相团结、主帅作用大的群体,往往能在政治和军事攻防中处于有利地位,善于利用天时、地利、人和,变不利为有利,战胜对手。

《孙子兵法》曰:“上兵划谋。”兵家讲究以智取胜,不战而屈人之兵。古人亦云:“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可见,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谋略文化传统的国度,这为古典谋略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丰富的智力资源。

在现代社会,知识群体以科学家、工程师、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等身份出现,形成了不同类型和专业特色的智库,建言献策、咨政辅政。某种程度上,历史正以惊人的相似性,螺旋式地向前推进。

上一篇:2008年度军转干部培训班总结下一篇:信贷经理2020年度工作总结